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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71 筆:名稱 59・條文 812
減刑復權辦法預覽 ↗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預覽 ↗
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預覽 ↗
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預覽 ↗
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預覽 ↗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預覽 ↗
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預覽 ↗
國立復興劇藝實驗學校組織規程預覽 ↗
交通部海事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覽 ↗
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覽 ↗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預覽 ↗
稅捐稽徵機關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覽 ↗
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預覽 ↗
軍人權益事件復審扣除在途期間辦法預覽 ↗
警察人員免職復核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預覽 ↗
精神復健機構設立擴充許可及管理辦法預覽 ↗
海洋生物復育措施辦理原則及實施辦法預覽 ↗
官兵權益保障會復審文書使用收費標準預覽 ↗
司法院職務評定再復核委員會審議要點預覽 ↗
二二八事件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復原辦法預覽 ↗
條文定位812
減刑復權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期間者,均減輕二分之一,並於主刑刑期執行完畢即回復其公權,主刑已執行完畢,僅餘褫奪公權者,逕予回復其公權。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2 條預覽 ↗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報告書。
六、其他相關事項。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3 條預覽 ↗
前條第一款修復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獻史料之蒐集及修復沿革考證。
二、現況調查,包括環境、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及破壞鑑定。
三、原有工法調查及施工…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4 條預覽 ↗
第二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按比例之平…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5 條預覽 ↗
…、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為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執行。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6 條預覽 ↗
…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7 條預覽 ↗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前損壞狀況及施工後修復狀況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新發現事物及處理過程紀錄。
四、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8 條預覽 ↗
修復或再利用之執行主持人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建議及第四條第一款之調查分析,認有進行解體調查之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進行解體調查;其調查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解體調查…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9 條預覽 ↗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之擬具及解體調查,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監造,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該人員於施工期間,並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前項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下列實務工程經驗:…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將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涉及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實施者,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資格及計畫內容備齊後,於三個月內進行審查。 主管機關…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4 條預覽 ↗
古蹟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5 條預覽 ↗
古蹟修復工程進行中,施工廠商應加強對原有文物及構件之保護及防災,並辦理保全、保險。 前項保全、保險費用,應編列於古蹟修復工程或解體工程預算書項目內。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6 條預覽 ↗
古蹟修復工程,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而以原有形貌保存修復為原則,非經該古蹟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不得以非原件或新品替換。 施工廠商於施工中如遇有現況與規劃設計不符時,應由監造人會同…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7 條預覽 ↗
辦理古蹟修復之工作報告書,除特殊狀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工程實際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提出期中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並於竣工後,提出期末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8 條預覽 ↗
…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應至少分別於古蹟整體性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擬訂階段、施工前階段,舉辦說明會或公聽會。 前項辦理說明會或公聽會之日期、地點應至少於七日前黏貼於古蹟所在地之直轄市、…
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 19 條預覽 ↗
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依下列規定準用本辦法:
一、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經驗資格,得不予準用。
二、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視個案認有必要者,應予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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