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共 3,881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9 頁,共 20 頁。
- 函釋總數
- 3,881 則
- 公文類型
- 函 2,132 則・函釋 1,044 則・公告 474 則・令 138 則・書函 93 則
99 年
- 公告授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 檢查中心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執行各轄 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公告99.12.27
-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由經濟部加工出口 區管理處所屬勞動檢查中心執行該處所轄各加工出口區及園區之勞動檢查 業務
公告99.12.24
-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由中華鍋爐協會、中 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三家非營利法人,受託辦 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公告99.12.24
- 雇主因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居留證但無中華民國身分證而拒絕僱用,已涉違 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就業歧視禁止「出生地」歧視項目規定
函99.12.16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規定 ,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3 梯次各職類 (按摩、美容、堆高機等三職類除外)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公告99.12.13
- 依職業訓練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辦理「一百年度 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即發證等學科測試有關工作」業務之受託機構, 委託期間自 99 年 11 月 25 日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公告99.12.10
-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勞保權益、避免投保單位巧取保險給付,就被保險人因 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假期間,倘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原議定之月薪資總額 並無變動,投保單位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
函99.12.09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如於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縱其 加保期間並無工作,仍非失業勞工身分,而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又投保單位如故意為非在職人員辦理參加勞保手續,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保 險給付,並取消該被保險人資格
函99.12.08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後,於受 訓期間再就業後數日離職,仍屬受訓期間另有工作,而不得繼續請領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
函99.12.08
- 依據工會法第 38 條,行政組織區域變更時,該行政區域內已設立之工會 可保留原名稱或變更工會名稱,若變更名稱者,應於變更後 90 日內,將 議決紀錄及工會名稱報主管機關備查,其名稱不得與其他登記有案之工會 名稱相同
書函99.12.08
- 依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辦理 100 年度全國 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學科測試及入闈印製試題等試務工作之單位
公告99.11.12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5.03.21 台 85 勞保 3 字第 106717 號函所稱無故 意犯罪行為,係指被保險人或其父母無勞工保險條例第 26 條規定知故意 犯罪行為而言
函99.11.12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規定 ,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三梯次按摩、美 容、堆高機等三職類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公告99.11.10
- 勞工保險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定義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並就其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個案認定其是否實際從事勞動
函99.11.02
- 職業訓練中心受訓學員於受訓期間參加中心內工讀者,亦符合「於受訓期 間另有工作」之情形,而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爾後職業訓練 中心如欲安排參訓學員工讀,請向學員說明以免爭議
函99.10.27
- 依據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公告「一百年度職業災害預防 補助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
公告99.10.26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7-2 條規定,公告指定扎傷事故應通報之事業單位、期限、方式及格式,並自 100 百年 1 月 1 日施行
公告99.10.26
-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而自願繼續參加勞保之被保險人, 應按月繳納保險費至原投保單位,如被保險人逾 2 個月未繳保險費,保 險人得依據該條例第 17 條第 5 項規定受理退保
函99.10.25
- 自 100.01.01 起,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新臺幣 17,880 元,為因應基本 工資之調整,特定對象失業者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調整為每人每月 10,728 元
函99.10.13
- 建教生關於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事項準用 勞動基準法規定,亦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第 6、8、11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如事業單位未依規定為建教生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準用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處以罰鍰
函99.10.12
- 第一順位遺屬於國外有行蹤不明之情形,第二順位遺屬得以切結書主張第 一順位遺屬為行蹤不明,請領遺屬年金
函99.10.06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號,係指檢附商業登記 證明文件者為準,如僱用 5 人以上員工,即屬勞保強制投保單位;未僱 用員工 5 人或非屬行號範圍者,亦得參加勞保
函99.10.05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本人死亡,其當序受益人主張申請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 給付,若尚未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則僅得請領遺屬津貼
函99.09.30
-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發生保險事故日期」,係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認定基準
函99.09.30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併計勞保 年資者,嗣後再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僅得轉銜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函99.09.30
- 為辦理作業環境測定機構及工礦衛生技師之執行作業環境測定查核業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其委託期間自 99 年 9 月 16 日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告99.09.16
- 年金給付請領人未在國內設有戶籍及銀行帳戶,並向勞保局申請不按月核 發者,同意按半年發給申請人
函99.08.24
- 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請 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係以工作天計算,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 病假天數已達三十日者,之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如 遇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函99.08.17
-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九十 九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2 梯次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公告99.08.11
- 依據工會法,各工會現任理、監事任期,若工會為配合新修正之工會法規 定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章程變更理、監事任期為4 年者,其 修正部分應依上開意見載明其生效日為工會法修正條文施行日
書函99.08.09
- 勞工死亡後,其次順位遺屬之勞工退休金請求權時效,仍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8 條規定,自勞工死亡之日起算 5 年,如第一順位遺屬行蹤不明,次順位遺屬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出具切結書述明第一順位受益人出面主張受領之方式申請退休金
函99.08.09
- 有關「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及「吊升荷重在三 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其測 驗採技術士技能檢定方式,並自一百年七月一日生效
公告99.08.06
- 勞工於高溫場所工作致身體不適昏倒或死亡,且經醫生認定該事故符合勞 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 6 類第 3 項所稱於酷熱之工作場所導致日射病 等職業病者,勞工得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函99.08.06
- 公司設立之工廠,係隸屬該公司此事業主體,以該公司為行為義務之主體 ,故公司及其工廠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得以公司為 權利義務主體,合併計算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函釋99.08.04
- 工會章程之修改或重要職員之變更,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有配合修正 後之工會法而修改章程之規定部分,應於勞動三法經行政院定施行日起, 始得一併修正生效
函99.07.29
- 公告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之申 請資格、申請文件、審查程序及審查事項等事宜
公告99.07.28
- 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給,係為提供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因 無工作收入而給予部分所得損失補助,若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另有 工作收入或另在受訓單位上課,因而領有政府核發之相關津貼補助者,則 不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而不得繼續請領該項津貼
函99.07.27
- 雇主於被看護者存活時,自行或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向本會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嗣後被看護者死亡,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
函99.07.23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如屬於合夥組織者,經向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提具證明,申請以事務所為投保單位者,同意 以事務所名稱加合夥代表人姓名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函99.07.21
-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雇 主自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若得受僱者同意,可調動受僱者,但應參照調 動五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
函99.07.14
- 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對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日之保險效力規定 不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參加勞保之員工當月 1 日離職退 保者,得計入員工總人數及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而參加公保者,不適 用之
函釋99.07.13
- 工會仍得依據新修正工會法第 47 條先行修訂工會章程,並註明俟工會法 修正條文經行政院定施行日期起始生效
函99.07.09
- 大陸配偶經獲准依親居留者,於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若在臺離婚 並取得子女監護權且得繼續在臺居留者,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 17 條之 1 規定,毋需申請工作許可,即得在臺工作
函99.07.09
- 勞工年滿 60 歲且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4 條規定意旨,係以請領月退休金為原則,一次領取為例外;又依據同條例 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之結清,係於勞工仍持續受僱之狀態下為之,如勞 工辦理退休或勞雇雙方已有自請或強制退休之意思表示,勞工所請領之退 休金即不適用結清之規定
函99.07.05
- 自 99 年 7 月 1 日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貸款期間利率為 年息 1.33%
公告99.06.30
-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負責人,既已非失業勞工身分,自不得請領失業 給付
函99.06.23
- 投保單位停業期間自行申報全體員工退保,則勞工之育嬰留職停薪是否繼 續有效,端視其僱傭關係是否終止而定,故如確認申請人與投保單位間僱 傭關係已終止,即不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勞工 所請津貼應發放至離職退保之日止
函99.06.23
-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有效期間請領身心障 礙年金給付併計勞保年資,其復於退保後一年內死亡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 第 20 條規定,勞工保險死亡給付應如何發給疑義
函99.06.23
- 勞工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負責人,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函99.06.23
- 勞工經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核 其性質係屬退休人員,非就業保險法所欲保障之對象,故不得申請失業給 付
函9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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