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共 3,881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8 頁,共 20 頁。
- 函釋總數
- 3,881 則
- 公文類型
- 函 2,132 則・函釋 1,044 則・公告 474 則・令 138 則・書函 93 則
100 年
- 自 100 年 6 月 15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持有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證明者,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報 名技能檢定可免繳費
公告100.05.20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24 條規定,公告辦理「100 年度勞工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類結訓電腦化測驗等作業」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0 年 5 月 1 日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
公告100.05.20
- 核釋雇主疑似違法或其違規行為得依法限期改善,且未達廢止招募及聘僱 許可程度之情形,主管機關為保障外國人工作權益,外國人得以存證信函 單方終止聘僱關係,而主管機關得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先行廢止該外國 人聘僱許可,再依同法第 59 條之規定,核准該外國人轉由其他雇主接續 聘僱之
函100.05.19
- 勞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或職業病不能工作,而在傷病醫療期間內有工作 事實者,雖工作時間甚短,仍不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規定請領職業 災害傷病給付
函100.05.16
- 依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2 條,貴會如召開會 員代表大會,當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只能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代表出席行使權利,不得委託不具會員代表資格之會員與會
函100.05.16
- 訂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供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工 作時數之參考
函100.05.13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職業訓練期間中途退訓就業,依社會保險適當保障原 則,不得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函100.05.12
- 行政程序法第 36~43 條、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8 條,就業歧視評鑑委員會審理案件,書 面通知雇主陳述意見,又為職權調查證據,雇主提供之必要文書、資料或 物品,負舉證責任
函100.05.11
-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16 條等規 定,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 1 梯次委 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公告100.05.10
-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65 條規定,事業招收技術生者,應先簽訂書面訓練契 約,並送主管機關備案後,始得至事業機構接受訓練
函100.05.09
- 依據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申請人檢送就業與否回覆卡之方 式係以自行送達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得否放寬以傳真回覆,仍請職業訓 練局研議是否有修法必要;另懷孕或傷病中之申請人得否請領失業給付, 須視申請人是否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而定,申請人如具工作能力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即應本權責辦理推介就業
函100.05.05
-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3 條,水平安全母索之設置,應依 L=4 (H-3) 公式辦理,垂直淨空高度,指勞工於施工作業面之立足點至垂直 落下之撞擊面或障礙物表面上方之垂直淨空高度
函100.04.29
-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6、151、161 條,目前我國、日 本採用每 3 立方公尺以下設置 1 個外,聯合國、美國、歐盟等國家均 規定每 75 立方公尺以下設置 1 個,就安全資證經驗而言,罐槽體每 7 .5 立方公尺以下設置 1 個防波板,已能滿足安全需求
函100.04.28
- 核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未 於期滿即中途離訓之疑義
函100.04.25
-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就性騷擾事件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相關事宜
函100.04.25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已刪除原條文授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訂 定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之資格與許可證之核發、換發、補發及廢止等辦法 之規定;在未廢止前,地方政府依該辦法辦理核發視障者按摩及理療按摩 執業許可證
函100.04.18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失業給付,須被保險人非自 願離職,且其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方得請領,如被保險人經 醫師診斷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自與失業給付之請領要件有別,所請給付應 核付至診斷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之日止,而不得繼續請領
函100.04.13
- 核釋有關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職類甲、乙級報檢資格審 查標準之認定
函釋100.04.12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34 條,勞工是否不能工作,應依醫師就醫學專業診 斷勞工所患傷病之合理治療期間,含復健及該期間內有無工作事實綜合審 查,非僅以不能從事原有工作判定
函100.04.06
- 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及就業保險法第 5 條等規定參照,依法規不得從事工作者,自不得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 險
函100.04.06
- 人民團體法第 17、21 條規定參照,依該法設置之理事長非該單位所聘用 職員且未獲報酬或薪資等勞務對價,核非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實際從事勞動 而獲取勞務所得雇主,自不得與所雇用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書函100.03.25
- 人民團體之無給職理事長,就其選任方式、未獲勞務對價等情觀之,核非 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或受聘用之職員,而不得與該團 體所僱用之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書函100.03.25
- 公告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許可業務, 期間自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 日至 102 年 3 月 31 日止
公告100.03.23
- 依據工會法第 14、17、20、47 條,為配合新修正之工會法,工會召開會 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將理、監事任期延長為四年,其現有之常務理 事亦延長其任期為四年
書函100.03.16
- 勞工如因離職事由與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且已依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提 出調解申請書有案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原則上可受理申請人之失業認定
函100.03.14
- 依據工會法第 6、8 絛,不論工會所冠之組織區域名稱為何,新舊工會法 均明定同一區域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一個為限,原已成立之職業工會, ,其同種類之職業工會即不得再行成立
函100.03.14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 條第 3 項、第 34 條第 2 項、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 7 條、第 8 條公告 99 年度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所定 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
公告100.03.11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37 條規定,公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 日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中華民國職業衛生學會辦理勞工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業務
公告100.03.09
-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再就業後自行離職者,須視其再就業期間 之月投保薪資是否超過基本工資,倘未超過,即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 第 1 項規定,將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倘已超過且再就業 天數未滿 14 日,得以前次非自願離職事由申請失業給付;如再就業天數 逾 14 日,則應以再就業之離職事由重新審核是否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規定
函100.03.08
- 參照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倘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 另有工作,且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惟 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固得請領失業給付,然為避免被保險 人意圖同時領取失業給付及勞保年資所生利益,仍應就個案事實查明其工 作所得
函100.03.08
- 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4條規定,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於追蹤檢查後三個月內,以函文併同光碟資料向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處完成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之通報不再援用:依據勞動部 105.04.18 勞職授字第 1050201139 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公告100.03.03
- 受理民眾委託他人檢附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代為辦理失業再認 定,請綜合判斷申請人於應辦理失業認定期間,是否確實因傷病診療至無 法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函100.02.18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2、25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 100 年 2 月 15 日開始辦理內部觀念宣導及教育訓練,並辦理就業保險失業被保險人之就 業諮詢、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將於 100 年 5 月 1 日開始不定 期進行業務查核
函100.02.15
- 雇主招聘人才或僱用員工應遵守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 予以就業歧視,違者將依法處以罰鍰,故保全(警衛勤務)集中採購共同 供應契約有關職務之身高、體重條件限制,應研議修正之
函100.02.15
- 依據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公告醋酸乙烯酯等五種有 害物作業環境測定之採樣分析建議方法
公告100.02.14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自 100 年 1 月 12 日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由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 協會受託辦理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委託審查業務
公告100.02.08
- 核釋有關雇主、外國人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檢查」及「裁罰」之管轄機 關認定原則,如在本函送達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規定管轄尚 未結案案件,則請依管轄恆定原則續以辦結,不得再依本函規定移送至其 他管轄機關辦理之
函100.02.01
- 為合理保障勞工請領就業保險給付權益,若非屬營利事業,或有辦理停業登記等情事,經審查確無營業事實者,得核發育嬰留職停薪漳貼或失業給付
函100.01.28
-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3 條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 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 100 人以上者,應置專職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則不得以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兼任勞工安全管理師
書函100.01.25
- 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尚未符合請領退休金條件之勞工提前用罄結清之退休金,致其老年生活難以維持而設,對於已年滿 60 歲之勞工,其既得隨時申領退休金,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函100.01.18
- 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發放係為提供失業勞工參加職業訓練期間 之基本生活保障,如受訓學員於訓練期間獲得企業提供之職場見習訓練費 ,應不得繼續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符適當保障原則
函100.01.13
- 雇主申請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接續聘雇外國人、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 聘僱許可,應檢附工廠登記證等影本文件,而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有 效期間,僅至 106 年 6 月 2 日止,於該日輔導期限屆滿前,經濟部 應加強輔導持臨時工廠登記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業者 ,協助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效期屆滿前,轉申請一般工廠登記;於期限屆滿 後,仍未取得一般工廠登記證明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廢止外國人招募 許可
函100.01.10
- 指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2 條第 2 款所定符合國家標準 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 1089 種(含其混合物),並自 100 年 1 月 7 日起適用
公告100.01.07
- 核釋雇主得以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之產業申請聘僱外籍勞工 ,但雇主如於聘僱引進外籍勞工入國後,將其指派至工作許可以外之地點 (含國外)從事工作者,則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笫 57 條第 4 款規定,同 時得依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 鍰之
函100.01.05
- 就業保險法第 11、23 條規定參照,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 事由發生勞資爭議,尚無第 23 條規定適用,不得據以請領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函100.01.04
-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休息時間但書「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 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規定,若連續性或緊 急性事件工作完成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 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勞工休息時間
函100.01.03
99 年
- 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情形之受扶養眷屬,於育嬰 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如檢附正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證明文 件,於同一期間內並無請領或由其他被保險人申請加給給付或津貼,且無 工作收入,即得依規定加給給付或津貼
函99.12.30
- 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規定年齡及年資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原投 保單位退出勞保時,即轉由原單位投保軍、公教保險,不得請領勞保老年 給付
函99.12.30
- 公告授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所屬勞動 檢查中心於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執行各轄 園區之勞動檢查業務
公告99.12.27
- 新安裝或換裝之防爆燈具、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等防爆電氣設備,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應使用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型 式認證合格,並張貼認證合格標識之合格品
公告9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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