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共 3,881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7 頁,共 20 頁。
- 函釋總數
- 3,881 則
- 公文類型
- 函 2,132 則・函釋 1,044 則・公告 474 則・令 138 則・書函 93 則
100 年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 10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動力衝剪機械型式檢定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0 年 10 月 1 日至 103 年 9 月 30 日止
公告100.09.08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2 條及施行細則第 5 條 ,公共行政業如下設有停車場或停車場管理中心,其主要經營主體仍為公 共行政業,非個人服務業中之停車場業
函100.09.07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公有基地包括各級政府機關所屬公 用及非公用之土地與建物
函100.09.06
- 勞工於申報離職退保當日 24 時前下班返家途中發生職業傷害者,得請領 保險給付;若逾 24 時下班者,為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權益,投保單位應於 翌日申報退保
函100.09.05
- 鄉鎮市公所因縣市合併改制為區公所,原提撥之勞工 退休準備金比照 88. 12.03 台 88 勞動 3 字第 0053062 號函有關台灣省政府組織調整後各 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處理原則辦理
函100.08.30
-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規定,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二梯次建築物室內設計職類乙級委託辦理 術科測試單位
公告100.08.29
- 依據工會法第 6、36 條及施行細則第 32 條,勞工如同時擔任一個以上 之企業工會理、監事,其會務公假時數,如無約定,仍應在法定範圍內, 非可將可請會務公假之時數相加
函100.08.26
- 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依團結權保護原則,大專教師其職業技能 、工作性質得與其他工會相區格者,即得依法組織大專教師職業工會,主 管機關應本權責受理登記等相關事宜
函100.08.24
- 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發當選證書之地方民意代表亦屬已依法辦理登記有案 之雇主,其所僱用之助理應參加就業保險
函100.08.23
- 依據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第 2 條,人員經考試及格者, 由補訓單位將原居家服務員職前訓練、病患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明文件換 發為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
函100.08.15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被保險人申請失能給付,應經治療後,症狀 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並以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診 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發生保險事故日期
函100.08.12
- 依據工會法第 12 條及施行細則第 11 條,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修訂會 選舉罷免辦法,有關會員代表之選任仍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不得採 用通訊選舉
函100.08.12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2 條,各區公所組織規程 ,各區公所非以從事工程之建設或興辦為主要業務,僅於組織法規中規定 內部部分單位(如農業及建設課)辦理土木工程、公共建設等公共工程相 關事項
函100.08.11
-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規定,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二梯次各職類(建築物室內設計、職業潛 水等二職類除外)委託辦理術科測試單位
公告100.08.10
- 依據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依團結權保護原則,凡職業工會所屬會員 之職業技能、工作性質有所區隔者,即得依法組織職業工會
函100.08.09
- 核釋有關合法工作之外籍勞工若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即得單方終止 聘僱關係,並得依法申請轉換雇主或申請工作許可;惟若最初經鑑別為人 口販運被害人時所申訴之情事,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實者,外國人得自 行或由主管機關代為檢具相關事證,申請廢止人口販運工作許可,並核准 其轉換雇主,主管機關將依相關規定核處之
函100.08.05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5、25、27、29、30 條,有關未依規定日期辦理失業 再認定者之處理疑義案及有關就業保險法中拒絕受理失業給付申請等規定 之後續處理方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函100.08.02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非自願離職勞工之身分 ,應有 14 日之推介就業等待期,等待期屆滿仍未就業者,予以失業認定 ,不論其二次失業再認定期間間隔長短或短暫就業未達 14 日內之次數
函100.08.02
- 為因應工會法修正實施後,承保業務相關作業原則
函100.07.26
-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事業分散不同地區者,如各該地區事業 單位各自領有工廠登記證,且具不同組織編制與管理體系者,即屬不同之 事業單位,應分別依上開規定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
書函100.07.26
- 依據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8 條,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 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時,如檢附以該主體名稱通過之 TTQS 評 核結果為訓練機構,符合品質規範證明文件之規定
函100.07.26
- 核釋為提昇外籍看護工之照護品質,外籍看護工來臺前,應須在當地完成 90 小時之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並據以作為申請入國簽證所需之專長證 明,為免有礙整體外勞之管理,因此,外籍看護工入國後,雇主不得再安 排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從事訓練之
函100.07.26
- 核釋有關雇主委任仲介公司辦理安置外籍勞工者,雇主應善盡選任監督之 責;仲介公司則應善盡受任事務依相關規定安排外籍勞工之生活照顧管理 ,且不得令其從事工作,至於委任管理所衍生之相關費用負擔,則自應由 仲介公司與雇主雙方自行議定合理作價
函100.07.18
- 依據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 5 條,庇護工場設立之 許可,係屬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權責,因農場規劃及農地使用, 事涉農業相關法令之規範,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 機關之意見,依職權核處
函100.07.18
- 依據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公告辦理「作業環境監測 機構之查核」事項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0 年 6 月 27 日至 100 年 12 月 15 日止
公告100.07.18
-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3 條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 128~130 條,若槽體之框架已具有防撞保護強度之功能設計,且採取 有限元素分析法,或經撞擊、翻覆等實際測試型式認證,或其他具有能確 認框架耐撞強度之佐證者,得不適用
函100.07.15
-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6 條,暫停營業指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欲暫停經營所有營業項目」,應檢附工商管理單位核准暫停營業之 函件影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暫停營業
函100.07.13
- 受益人於領取普通事故遺屬年金給付 2 年後,申請改以職業病補發職業 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已逾勞工保險條例條例第 30 條所定時效,另同法 第 65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與前述情形不同,故不得援引作為給付依據
函100.07.11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遺囑申請普通疾病死亡遺囑年金給付並經確定,由其 受益人領取給付 2 年後,另主張被保險人係因職業病死亡而申請改以職 業病補發 10 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者,該請求權依據勞工保險條 例第 30 條規定,已逾消滅時效而不得為之
函100.07.11
- 核釋外籍勞工於行蹤不明前如有為雇主提供勞務之事實,雇主應給付其薪 資,如外籍勞工日後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經查獲者,雇主亦應返還應領 取之薪資,不得將其薪資扣留作為違約金,而外籍勞工一旦發生行蹤不明 之情事,如經查獲並有非法工作之事實者,除依規定應科處罰鍰外,並管 制渠等在 3–5 年間不得來臺從事相關之工作
函100.07.11
- 員工因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經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並經法院裁定僱 傭關係暫時存在,且已返回該公司繼續提供勞務,自應回復至終止勞動契 約前之當事人因員工身分加入工會之會員身分及因會員身分而經工會程序 取得之相關身分資格
函100.07.06
-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2-1、6、10 條,事業單位或 總機構所設工會如非屬上開結合同一廠場或同一事業單位之企業工會,且 工會成員亦未涵蓋事業單位所有受僱人員,則由勞工選舉之代表擔任上述 委員會之委員
函100.07.04
- 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 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受承接之 外國人自新雇主承接之日起,即依新雇主承接資格,可轉換從事不同類別 工作
函100.06.30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8 條第 5 項、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6 條第 3 項等規定,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進口或依約定採用 美國「一般煉油廠設備火焰加熱爐」及「煉油廠加熱爐爐管厚度之計算」 等標準設計、製造之加熱爐,認可依上開標準實施檢查
公告100.06.30
- 依據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9 條,多層次傳銷從業人員籌備 會辦理職業工會登記時,應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所定之從業人員
書函100.06.28
- 依據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 2 點第 8 款規定,公告 自 100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6 月 30 日止,中低收入戶報名 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可申請免繳費
公告100.06.27
- 核釋外籍勞工因被看護者往生或其他情事,於等待轉換或遣返期間,雇主 委任仲介公司代為照料其生活照顧管理時,雇主應於住宿地點變更後 7 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至於雇主委任仲介公司所衍生之相關費用, 則應由仲介公司與雇主雙方自行議定之
函100.06.27
- 依據工會法第 18、23、25 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理事長係 法定會議召集人
書函100.06.24
- 依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81 條,高度 2 公尺指支撐勞工整體重 量之作業面至垂直落下之撞擊面或障礙物表面之上方間之垂直距離
函100.06.21
- 依據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 11 條規定,公告勞資爭議仲裁委員名冊
公告100.06.20
- 依據依就業保險法第 15、27、30 條,申請人於一個月後申請失業再認定 ,且再提出申請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應依規定於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 安排職業訓練,如未能於該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於第 15 日為失業再認定日
函100.06.15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1、13 條,若勞工與雇主終止 勞僱關係後,對離職事由認知不同申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成立,雇主 仍應於協調或調解成立當日起 3 日內辦理填報
函釋100.06.01
- 停止適用有關已年滿 60 歲之勞工得隨時申領退休金,不適用勞工退休金 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函釋乙則
函100.05.31
-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保年金施行前死亡,迄施行尚未罹於請求權時效者 ,其受益人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如未於當月提出申請者,保險人 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追溯補給
函100.05.31
- 勞工未由任職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轉由職業工會加保期間發生職業災 害,嗣後於職災醫療期間內因公司終止勞動契約而由職業工會退保者,因 其屬可歸責於雇主之情形,故該等人員仍得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函100.05.31
- 工會法第 6、9 條及施行細則第 5 條,依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 所組織之職業工會,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得繼續維持其原有職業工會 名稱,不得逕自變更工會之職業種類名稱
函100.05.31
- 判決確定前,聲請人與相對人僱傭關係暫時存在,相對人不得拒絕聲請人 以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理事身分,進入相對人所轄工作場 所為執行工會會務之行為
函100.05.30
- 依據勞資爭議仲裁辦法第 11 條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勞資爭議仲 裁委員名冊
公告100.05.27
- 依據工會法第 8 條,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並於其章程中明定其 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如以全國為組織區域籌組之工會聯合組織,工 會發起數額應依規定辦理
書函100.05.25
-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力應為僱用 及專職之規定,指應直接受僱於該事業單位,專職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 ,人力派遣、醫院特約或外包方式等與該事業單位無勞僱關係者,均與規 定不符
函10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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