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之非消耗性物品,應依其質料、性能、構造及用途,分別自行酌定使用期限,物品管理單位並應根據使用實際效能,隨時紀錄,作為修正之參考。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141 條,各機關對於非消耗性物品應根據其質料、性能、構造及用途自行酌定使用期限,並且物品管理單位應根據使用的實際效能隨時紀錄,作為修正的參考。這意味著機關在使用非消耗性物品時,需要考慮物品的材料、性能、結構和用途,自行決定物品的使用期限。同時,物品管理單位也應該根據使用時的實際表現記錄相關資訊,以便後續進行修正。具體的使用期限和修正方式需根據各機關的實際情況和管理規定來進行判斷,並沒有固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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