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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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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物品,分消耗性物品及消耗性物品兩類,其區分如左: 一、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公用物品經使用即失去原有效能或價值者。 二、非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公用物品,其質料較堅固,不易損耗,使用期限不及二年或金額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者。 前項消耗性與非消耗性物品之分類,依照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事務管理規則第140條,該規則對物品進行了分類,分為消耗性物品和非消耗性物品兩類。消耗性物品指的是一般公用物品在使用後即失去原有的有效能或價值。非消耗性物品指的是一般公用物品,其質料較堅固,不易損耗,使用期限不超過二年或價值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 根據行政院所制定的財物標準分類辦法,對消耗性和非消耗性物品進行分類。根據該分類辦法,具體判斷一個物品是否屬於消耗性或非消耗性物品,需要考慮其質料的堅固程度、損耗程度、使用期限和價值等因素。該分類辦法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行政院相關部門所公布的相關文件。 範例: 以消耗性物品為例,例如辦公室用的文具、紙張等,在使用一段時間後會損耗並失去原有效能,因此屬於消耗性物品。 以非消耗性物品為例,例如辦公室用的桌子、椅子等,質料較堅固且使用期限較長,不易損耗,因此屬於非消耗性物品。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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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140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物品,分消耗性物品及非消耗性物品兩類,其區分如左: 一、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公用物品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1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