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物品,分消耗性物品及非消耗性物品兩類,其區分如左: 一、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公用物品經使用即失去原有效能或價值者。 二、非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公用物品,其質料較堅固,不易損耗,使用期限不及二年或金額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者。 前項消耗性與非消耗性物品之分類,依照行政院所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根據台灣事務管理規則第140條,該規則對物品進行了分類,分為消耗性物品和非消耗性物品兩類。消耗性物品指的是一般公用物品在使用後即失去原有的有效能或價值。非消耗性物品指的是一般公用物品,其質料較堅固,不易損耗,使用期限不超過二年或價值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 根據行政院所制定的財物標準分類辦法,對消耗性和非消耗性物品進行分類。根據該分類辦法,具體判斷一個物品是否屬於消耗性或非消耗性物品,需要考慮其質料的堅固程度、損耗程度、使用期限和價值等因素。該分類辦法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行政院相關部門所公布的相關文件。 範例: 以消耗性物品為例,例如辦公室用的文具、紙張等,在使用一段時間後會損耗並失去原有效能,因此屬於消耗性物品。 以非消耗性物品為例,例如辦公室用的桌子、椅子等,質料較堅固且使用期限較長,不易損耗,因此屬於非消耗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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