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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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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對文書處理流程、時效及品質,應訂定稽項目及基準,隨時抽查或定期檢查,並適時檢討改進,作為宣導、考核、獎懲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事務管理規則第31條規定,各機關應對文書處理的流程、時效和品質制定稽核項目和基準。應隨時進行抽查或定期檢查,並根據檢查結果適時進行改進。這些檢查結果可用作宣導、考核和獎懲的依據。 例如,一個機關可以制定稽核項目和基準,並進行隨機抽查來檢查文件的處理流程和時效。如果其中有任何違規行為,比如文件處理時間超過了規定的時效,該機關可以根據這些抽查結果進行考核,並採取相應的獎懲措施。如果機關發現了一個官員在處理文件時不遵循制度,他們可以根據稽核結果進行改進措施,以提高文件處理的效能和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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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31 條規定:「各機關對文書處理流程、時效及品質,應訂定稽核項目及基準,隨時抽查或定期檢查,並適時檢討改進,作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