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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事務管理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對文書處理流程、時效及品質,應訂定稽項目及基準,隨時抽查或定期檢查,並適時檢討改進,作為宣導、考核、獎懲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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