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事務管理規則 第 3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僱之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年滿十六歲以上。 四、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