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3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新僱之工友,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僱用機關發給僱用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一) ,予以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端者,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曾在其他機關僱用為工友,因正當事由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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