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僱之工友,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僱用機關發給僱用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一) ,予以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端者,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曾在其他機關僱用為工友,因正當事由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用。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335 條,對於新僱用的工友,應先進行試用期為期三個月,若在試用期結束時成績合格,僱用機關將發給僱用通知書,表示正式僱用。然而,若在試用期間無法勝任工作或品性不佳,僱用機關有權隨時停止試用。 此外,如果工友在其他機關曾經擔任過工友職位且有相關的證明文件,則可以免於進行試用期。 例如,假設一位新工友在某行政機關擔任安全員職位時表現優異且持有相關的證明文件,當他轉職至另一家機關時,依照事務管理規則第 335 條的規定,他可以免於試用期,並直接進入正式僱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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