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曠職論: 一、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或休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二、假期已滿仍未銷假者。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351 條」的內容,工友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將被視為曠職: 一、沒有正當理由而未辦理請假或休假手續並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二、已經超過假期的時間仍未辦理銷假手續。 三、在請假時有欺詐行為。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規則類似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第十三條規定,工友需要親自填寫請假或休假書,並經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核准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果未辦理請假手續或有虛偽情事,則會被視為曠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