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實施工作檢核,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其人員由事務管理單位、人事單位、會計單位及研考單位派員參加,並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為召集人。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399 條,各機關在實施工作檢核時,可以組成檢核小組來進行。檢核小組的人員由事務管理單位、人事單位、會計單位及研考單位派員參加,並由事務管理單位的主管充任召集人。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工作檢核的有效進行,並協調各個單位之間的合作。檢核小組的成員來自於不同的單位,代表著不同的專業領域,他們一同進行工作檢核,可以更全面地了解並評估機關的工作情況。 這樣的組成結構可以確保檢核小組具備多元化的專業知識和角度,從而提高工作檢核的準確性和全面性。並且,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可以確保檢核小組的組織和運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 政府檢核小組組織及運作原則辦法,行政院公報,最新修正日期: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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