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出納管理單位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收納之各種款項及有價證券等,應依規定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最長不得逾五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自行保管及收納之各種款項及有價證券,在經收及依法保管期間,遇有損失時,應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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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管理單位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收納之各種款項及有價證券等,應依規定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最長不得逾五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自行保管及收納之各種款項及有價證券,在經收及依法保管期間,遇有損失時,應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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