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施集中支付機關之經費款項、國庫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特種基金及政府機關歲入以外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暨保管款項,應依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事務管理規則第71條規定了對於未實施集中支付機關之經費款項、國庫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之特種基金及政府機關歲入以外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暨保管款項的收支管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這些款項必須按照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然而,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適用該條規定的情境或案例,因此無法提供該條規定的進一步解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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