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應視需要,備置左列財產卡,各卡之性質及相互之關係如左: 一、甲式財產卡:為財產明細紀錄卡,依一物設立一卡,但種類相同而數量繁多之財產,得斟酌實際情形採用集體登記。動產依同一型式集體登卡者,依各個體財產取得先後次序另加分號。各公營事業特殊設備,得自行訂製財產卡格式應用。 二、乙式財產卡:為甲式財產卡之分類撮總卡,其總數量總價值應與會計單位各類財產帳目數量價值之列數相符合。機關業務較簡而財產較少者,以明細分類帳代替乙式財產卡。公營事業業務較繁而財產繁多者,得按財物標準分類之類、項、目、節,斟酌設置撮總卡。 三、丙式財產卡:為保管或使用單位領用之財產而按保管或使用單位區分所設之卡。 四、丁式財產卡:為保管或使用單位本身所保管財產之紀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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