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係由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其他設備者,應以組成之財產為單位予以登記,並將組成財產之各個財產及設備逐項登入甲式財產卡或加設輔助卡登記之。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90條的規定,如果一項財產由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其他設備,則應將組成該財產的各個財產及設備逐項登記在甲式財產卡或加設輔助卡中。例如,如果一間公司擁有一台電腦、一個打印機和一個文件櫃作為一項財產,根據該條規定,這些財產應分別登記在甲式財產卡或相關輔助卡中。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