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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三 章 標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標線第 一 節 通則

標線用以管制交通,係表示警告、禁制、指示之標識,以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

標線依其劃設方式分為左列四類: 一、縱向標線 依遵循路線或行車方向劃設者。 二、橫向標線 與路線或行車方向成角度劃設者。 三、輔助標線 不依縱向或橫向,而依其他方式劃設者。 四、標字 以文字或數字標寫者。

標線依其功能分類如左: 一、警告標線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 二、禁制標線 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 三、指示標線 用以指示車道、行車方向、路面邊、左彎待轉區、行人穿越道等,期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進行方向及路線。

  1.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 (一)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或作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用以區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進範圍。 (二)黃虛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四)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五)紅實線 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雙白虛線 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七)雙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八)雙黃實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九)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十)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二、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 三、圖形 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四、標字 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2. 前項第一款線條,得以路面標記設置成點實線或點虛線,形成點狀線表示之。

標字之標繪,依左列之規定: 一、文字 一律為中文,用正楷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標寫順序縱向者一律採由遠而近;橫向者一律採由左而右之方式。為使行車中之駕駛人易於辨識,筆劃寬度橫豎比得採二比一。 二、數字 一律為阿拉伯數字,用等線體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

最高速限大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道路或路幅寬廣之特殊路段,其標線、標線間距、標字及標字間隔得視需要放大尺寸使用。

  1. 路面標記,設於道路上用以代替應有之標線,或輔助原有標線、交通島、石界線或實體分隔設施等,以促進行車安全。依其設置環境之不同可分為: 一、作為線條加點者,反射光色應與原有標線一致,且具反光性能之部分,其直徑或面向行車方向之邊長不得小於五公分。 二、作為點狀線者,表面光色應與代表標線一致,其直徑或面向行車方向之邊長不得小於十公分;其具反光性能者,反射光色並須與代表標線一致,且具反光性能之部分,其直徑或面向行車方向之邊長不得小於五公分。 三、作為輔助交通島、緣石界線或實體分隔設施者,應有自發光源或具反光性能。
  2. 前項路面標記設置時必須黏合或錨錠堅實。作為線條加點或點狀線者,頂面高在一般道路不得超過二.五公分,在高速公路不得超過一.九公分。
  3. 作為交通島、緣石界線或實體分隔設施者,頂面高不得超過七.五公分。
  4. 設置圖例如左:

標線除另有規定外,視需要以反光材料設置之。

第 二 節 警告標線
  1. 警告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路寬變更線。 (二)近障礙物線。 (三)近鐵路平交道線。 (四)調撥車道線。 (五)視覺化減速標線。 二、橫向標線:減速標線。 三、輔助標線: (一)路中障礙物體線。 (二)路旁障礙物體線。 (三)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 (四)通學區起(終)點標線。
  2. 前項警告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鐵路」。 二、「慢」。
  1. 路寬變更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應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其線型為變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線寬與間隔均為一○公分。
  2. 路面由寬而窄之間,以「緩和區間線」連接之。緩和區間線兩端須加繪直線,路寬縮減起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安全停車視距;路寬縮減終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二○公尺。
  3. 本標線應配合設置車道縮減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1. 近障礙物線,用以指示路中有固定性障礙物,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
  2. 本標線為單實線、雙實線或Y型線,兩端以直線連接,其使用之顏色、尺寸與繪法依左表之規定:
  3. 本標線應與障礙物邊保持三○公分至六○公分之安全間隔。如障礙物寬度小於一公尺,其安全間隔應保持六○公分。
  4.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1. 近鐵路平交道線,用以指示前有鐵路平交道,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
  2. 本標線僅用於無看守人員之鐵路平交道,其線條及標字規定如左: 一、交叉線 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四○公分,縱向長度六公尺,交角三七度。 二、「鐵路」標字 白色,具反光性能,標寫於交叉線之左右部位。 三、橫向虛線 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六○公分,線段長六○公分,間距四○公分。 四、禁止超車線 黃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一○公分。 五、停止線 為橫向標線,白色,具反光性能,線寬三○公分,與路中心線垂直繪設,距離近端之鐵路外側軌條至少三公尺。單股軌道設置一條,雙股以上軌道設置二條,間距三○公分。
  3. 在單車道路面上,交叉線與「鐵路」標字須劃設於路面之中央。
  4. 在雙向車道路面上,交叉線、橫向虛線與「鐵路」標字須設置於右側路面之中央,在鐵路平交道外側軌條兩側並應設置禁止超車線至少三○公尺。
  5. 「鐵路」標字圖例如左:
  6.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 調撥車道線,一般視同車道線,但其有分向設施顯示時,視同分向限制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須依號誌、標誌與標線之管制規定行駛。
  2. 本標線為雙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間隔一○公分。
  3. 本標線須配合設置車道管制號誌,調撥車道起訖點及近交岔路口十公尺之路段應輔設能明顯分隔雙向交通之分向設施,並視需要設置調撥車道分向線指示標誌。
  1. 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視需要設於第六十條停車檢查標誌或易超速、易肇事路段起點附近。本標線為白色,厚度以不超過零點六公分為原則,寬度為十公分,間隔為二十公分,以六條為一組。視需要每隔三十至五十公尺設一組,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
  2.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第三十七條路面顛簸標誌。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1. 視覺化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繪設於車道兩側,視需要設於易超速、易肇事路段。本標線為長一百公分、寬二十至三十公分,依遵行方向往後斜四十五度之白色平行四邊形或採長方形設置,距車道兩側標線五至十公分,間隔為一百公分,厚度以不超過零點二公分為原則;其距車道標線距離得依車道寬度酌予加大淨距。
  2.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1. 路中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上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
  2. 路中障礙物體應劃設本標線,並視需要在障礙物前方之路面上,設置第一百五十六條近障礙物線。
  3.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十公分至三十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或右傾斜四十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百八十公分。
  4.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5.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1. 路旁障礙物體線,用以表示路旁之障礙物體,促使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劃設於路旁障礙物體上。
  2. 本標線為黃黑相間斜紋線,線寬一○公分至三○公分,自上至下向路心傾斜四五度,其高度距地面為一八○公分。但護欄、石及行道樹得標繪白色。
  3. 為促進夜間行車安全,本標線得加裝危險標記。
  4.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 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用以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以促進夜間行車安全。其設置依下表之規定:
  2. 前項表列反光導標第一類至第四類應佈設於路側,如路側設有護欄時,應佈設於護欄之上或於護欄之外側。其間距依下表之規定:
  1.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2.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公尺至八○公尺處。 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公尺處。 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公尺處。 四、接近狹橋、隧道五○公尺處。 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3. 本標字圖例如左:
  1. 通學區起(終)點標線,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通學區內應當心兒童或行人,並依速限行駛。
  2. 本標線劃設於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邊界之車道上,為黃底黑字,得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通學區起(終)點標誌同時或擇一設置。
  3. 通學區起點標線中間標繪第四十一條當心行人標誌或第四十二條當心兒童標誌,提醒車輛駕駛人在通學區內應當心行人或兒童,除應配合設置第一百七十九條速度限制標字,提醒車輛駕駛人應依速限行駛,並得於右方或下方以白色文字及數字說明上課日之上下學時段。
  4.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第 三 節 禁制標線
  1. 禁制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分向限制線。 (二)禁止超車線。 (三)禁止變換車道線。 (四)禁止停車線。 (五)禁止臨時停車線。 二、橫向標線:停止線。 三、輔助標線: (一)槽化線。 (二)讓路線。 (三)網狀線。 (四)車種專用車道標線。 (五)機車優先車道標線。 (六)機慢車停等區線。 (七)人行道標線。 (八)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
  2. 前項禁制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禁止變換車道」。 二、「禁止停車」。 三、「禁止臨時停車」。 四、「越線受罰」。 五、車種專用車道標字:「公車專用」、「大客車專用」、「大貨車專用」、「機車專用」、「自行車專用」等。 六、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等。 七、「停」。 八、「禁行機車」。 九、速度限制標字:「60」等。
  1. 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2. 本標線為雙黃實線,線寬及間隔均為一○公分。除交岔路口或允許車輛迴轉路段外,均整段劃設之。
  3. 道路設有中央分向島者,得加繪本標線,其方式為以單黃實線分別劃設於分向島之兩側,與分向島間隔至少一○公分。
  4.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 禁止超車線,用以表示禁止超車。設於視距不足或接近交岔路口之路段。
  2. 本標線分雙向禁止超車線及單向禁止超車線二種。雙向禁止超車線,用雙黃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向禁止超車線,用黃實線配合黃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超車,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超車。連續禁止超車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 禁止變換車道線,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多車道之橋樑、隧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為有必要之路段,並得於禁止變換車道處之起點路面,標繪黃色「禁止變換車道」標字。
  2. 本標線分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及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兩種。雙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為雙白實線,其線型尺寸與分向限制線同;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為白實線配合白虛線,虛線與實線間隔一○公分,在實線一面之車輛禁止變換車道,在虛線一面之車輛允許變換車道。連續禁止變換車道路段,其間隔不足一二○公尺者,得視需要啣接設置之。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 禁止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石正面及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十公分為度。
  2. 本標線為黃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十公分。
  3. 本標線得加繪黃色「禁止停車」標字,三十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十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十公尺至五十公尺橫寫一組。
  4.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每日上午七時至晚間八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字或標誌及其附牌標示之。
  5.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1. 禁止臨時停車線,用以指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以劃設於道路石正面或頂面為原則,無緣石之道路得標繪於路面上,距路面邊緣以三○公分為度。
  2.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準外,其餘皆為一○公分。
  3.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公分正方,每字間隔三○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公尺至五○公尺橫寫一組。
  4.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5.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 停止線,用以指示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本標線設於已設有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第一百七十七條「停」標字或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或行人穿越道之前方及左彎待轉區之前端。
  2.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十至四十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與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原則,如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加大淨距。
  3. 本標線之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4.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5. 設置特種閃光號誌且無設置第一百八十五條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管制之路口,於閃光黃燈道路不予設置停止線。
  1.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2. 本標線線型分為單實線、Y型線與斜紋線三種。其顏色應與其連接之行車分向線、分向限制線或車道線相同。單實線、Y型線線寬均為一五公分,斜紋線之周圍邊線寬一五公分,斜紋線寬二○公分,間隔三○公分,斜四五度。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線道車先行。視需要設於支線道之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2.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則加繪兩條平行白虛線,間隔三十公分,線段長六十公分,線寬三十公分,間距四十公分。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1. 網狀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暫停或臨時停車,並應保持淨空,防止交通阻塞。其劃設規定如下: 一、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不予劃設。 二、未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視需要劃設。 三、接近鐵路平交道應予劃設,但無劃設空間者不在此限。 四、常受交通管制或其他原因應予限制之地點,視需要劃設。
  2. 本標線為黃色。外圍線寬二十公分,內線依行車方向成四十五度傾斜,線寬十公分,斜線間隔一至五公尺。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1. 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人不得進入。
  2. 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橫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或路段中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兩個菱形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高乘載車輛專用車道線之間距得放大為一至二公里。
  3. 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自行車專用車道線得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允許專用車種進、出相鄰專用道之其他車道時,應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線寬十公分、間隔十公分,並得加繪專用車道管制時間。
  4. 「公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5. 「機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6. 「自行車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7. 「高乘載車輛專用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8. 機車專用車道及自行車專用車道鋪面得依下列規定上色: 一、機車專用車道為藍色。 二、自行車專用車道為磚紅色。
  1.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2.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兩機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車優先」標字配合使用。
  3. 「機車優先車道線」設置圖例如下:
  1. 機慢車停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駕駛人、慢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行駛停等之範圍,其他車種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本標線視需要設置於行車速限每小時六十公里以下之道路,且設有行車管制號誌路口之停止線後方。但禁行機車或紅燈允許右轉車道不得繪設。
  2. 機慢車停等區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橫向(前後)線寬二十公分,縱向(二側)線寬十或十五公分,縱深長度為二點五公尺至六公尺,並視需要於機慢車停等區內繪設機車及慢車圖案或白色標字,停等區內得繪設縮小型指向線。機慢車停等區部分橫向標線與縱向標線得與鄰近實線共用。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1. 人行道標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
  2. 以人行道標線劃設之人行道,其與車輛行駛之車道以路面邊線分隔之,並得設置第一百四十一條交通桿或配合劃設第一百九十條車輛停放線。人行道標字及圖示自人行道起點開始標繪,間距視道路實際情況繪設,每交岔路口入口處應標繪之。
  3. 人行道設置圖例如下:
  4.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繪之人行道標線應以成人靠車道側牽行兒童之圖示繪設;人行道設置圖例如下:
  5. 人行道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
  1. 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自行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2. 本標線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時,僅允許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通行,遇有行人穿越時,以行人穿越為優先。
  3.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自行車圖形劃設之,二條白色實線間隔至少一點二公尺,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自行車圖形,並得於兩自行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自行車優先」標字。
  4. 本標線遇路口及公車停靠區前後二公尺內不得劃設。
  5. 「自行車優先車道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1. 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定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標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 ┌─┬─┬─┬─┬─┬─┬─┐ │行│︵│︵│︵│︵│︵│︵│ │車│一│二│三│四│五│六│ │專│︶│︶│︶│︶│︶│︶│ │用│公│大│大│大│自│高│ │道│共│客│貨│型│行│乘│ │之│汽│車│車│重│車│載│ │車│車│ │ │型│ │車│ │輛│ │ │ │機│ │輛│ │名│ │ │ │車│ │ │ │稱│ │ │ │以│ │ │ │ │ │ │ │外│ │ │ │ │ │ │ │之│ │ │ │ │ │ │ │機│ │ │ │ │ │ │ │車│ │ │ ├─┼─┼─┼─┼─┼─┼─┤ │使│公│大│大│機│自│高│ │用│車│客│貨│車│行│乘│ │之│專│車│車│專│車│載│ │標│用│專│專│用│專│專│ │字│ │用│用│ │用│用│ └─┴─┴─┴─┴─┴─┴─┘
  2.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並配合車種專用車道線使用。本標字圖例如下:
  1.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2.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3. 本標字圖例如左:
  1.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設於停止線將近之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設置或擇一設置。
  2.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圖例如左:
  1. 「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
  2. 本標字為黃色變體字。圖例如下:
  1. 速度限制標字,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2. 本標字與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3. 本標字為黃色數字。圖例如左:
第 四 節 指示標線
  1. 指示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行車分向線。 (二)車道線。 (三)路面邊線。 (四)快慢車道分隔線。 (五)左彎待轉區線。 二、橫向標線: (一)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二)對角線行人穿越道線。 (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四)自行車穿越道線。 (五)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 三、輔助標線: (一)指向線。 (二)車道縮減標線。 (三)自行車路線指示線。 (四)路口行車導引線。 (五)穿越虛線。 (六)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 (七)車輛停放線。 (八)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
  2. 前項指示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左彎待轉區」。 二、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台北」、「中山路」等。
  1. 行車分向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靠右行車,分向行駛。
  2. 本標線為黃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
  3. 本標線依左列情況劃設之: 一、路面寬度在六公尺以上之路段。但巷道得視需要設置。 二、路面寬度在五公尺以上不及六公尺而具有左列情況之一者: (一)凸形豎曲線坡度差超過百分之五,豎曲線長度不足七○公尺路段,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豎曲線長度兩端各加二○公尺。設置圖例如左: (二)平曲線半徑短於一二○公尺之路段,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曲線長度兩端各加二○公尺。設置圖例如左: (三)全年平均每日交通量在四○○輛以上之路段。 三、多霧地區,由主管機關視需要劃設之。
  1. 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
  2.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2. 圖例如下:
  1.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鄰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劃分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2. 本標線應於慢車道由左至右併排繪設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每過交岔路口入口處標繪之,路段中每超過五百公尺得加繪一組。慢車道寬度不足二公尺時,機車圖案及自行車圖案得採縮小型繪設。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1. 左彎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左彎車輛可在直行時相時段進入待轉區,等候左轉,左轉時相終止時,禁止在待轉區內停留。
  2. 本標線應配合左彎專用車道及左轉時相使用,設於左彎專用車道之前端,伸入交岔路口,距離中心不得少於三公尺。
  3. 本標線為兩條平行白虛線,線寬一○公分,線段及間距均為五○公分,其前端應標繪停止線。
  4. 本標線得以白色變體字之「左彎待轉區」標字標寫於待轉區內,用以指示左彎待轉區之範圍。
  5. 圖例如左:
  6.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
  1. 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枕木線型為平行行車方向之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二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為四十公分,間隔為四十至八十公分,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銜接人行道,且同一組標線之間隔長度需一致,以利行人穿越。
  2. 本標線與橫交路口路面邊間距以三至五公尺為原則,並得依實際情形酌予調整;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
  3. 視覺功能障礙者有通行需求且穿越距離較長或斜交之路口,於行人穿越道線上得劃設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導引視覺功能障礙者通過路口;其線型為三條平行白色實線,寬度為五公分,間隔為五公分,厚度為零點四至零點六公分。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應銜接人行道,並對準人行道之定位磚(導盲磚)位置。
  4. 圖例如下:
  1. 對角線行人穿越道線,設於有行人專用時相之號誌路口;其線型為於路口對角線位置劃設X字型平行白色實線,線寬十五公分,平行寬度以三至五公尺為度。
  2. 前項標線分全日性及時段性,並應配合號誌時制設置之,時段性應將可通行時段標繪於各平行實線起點處。設置該標線之路口號誌需配合調整設置,同一路口可依需求同時劃設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3. 圖例如下:
  1. 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道路中段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但距最近行人穿越設施不得少於二百公尺。
  2. 本標線之線型為兩條平行實線,內插斜紋線,均為白色,平行實線之間距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線寬十公分,斜紋線之寬度與間隔均為四十公分,依行車方向自左上方向右下方傾斜四十五度;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
  3. 設有本標線之地點,應配合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指示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距斑馬線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側,須設置「當心行人」標誌,並得於路面上標寫「慢」字。
  4. 本標線得視需要,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劃設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
  5.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1. 自行車穿越道線,用以指示自行車於交岔路口或路段中穿越道路的行駛範圍;其線型為白色實線,線寬為十公分,二條白色實線的間隔至少一點二公尺。穿越道線的入口及出口處應分別繪設自行車圖案,必要時,得增加組數及指向線。
  2.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1. 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用以提供車輛駕駛人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之參考,視需要設於公路上行車經常超速、易肇事或其他有需要之路段。車輛駕駛人可依當時之行車速率,與前車保持適當條數之安全行車距離。
  2. 本標線為白色橫向虛線,線寬十五公分,線段長五十公分,間隔五十公分,每五十公尺一條,三條為一組,組數視需要酌量增設。
  3.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綠色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
  4. 設置圖例及告示牌圖例如下:
  5.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隧道路段基於行車安全需要,得使用楔形安全距離辨識標線,本標線為白色楔形線,線寬二十五公分,外長三公尺、寬一點四公尺,每五十公尺一條,三條一組,組數視需要酌量增設。本標線得配合設置綠色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設置圖例及告示牌圖例如下:
  1.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2. 本標線之式樣,依其目的規定如下: 一、指示直行:直線箭頭。 二、指示轉彎:弧形箭頭。 三、指示直行與轉彎:直線與弧形合併之分岔箭頭。 四、指示轉出車道:弧形虛線箭頭。
  3. 前項第三款指示直行與轉彎,轉向與直行共用車道寬度為三點五公尺以上時,得於鄰近路口處設置直線與弧形箭頭分離且並列之分流式指向線,兩箭頭間距為零點五公尺至一點五公尺,並得視車道寬度調整。
  4. 本標線圖例如下:
  1. 車道縮減標線,用以指示前方車道縮減,指引匯入鄰近車道。
  2. 設於同向多車道路寬縮減路段將近處,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視需要每隔三十公尺至五十公尺設置一處。
  3. 本標線與第二十八條車道、路寬縮減標誌得同時或擇一設置。
  4. 本標線圖例如下:
  1. 自行車路線指示線,用以指示自行車編號路線之路線資訊、轉運站、補給站等方向及其距離。
  2. 本標線線型為長方型,線寬二十公分,二條為一組,間隔一點五公尺,劃設應緊靠路面邊線、路面邊或距離車輛停放線應有七十五公分寬之處。圖例如下:
  3. 本標線視需要配合劃設自行車路線指示輔助線。其線型為藍色實線,線寬為十公分,於自行車路線指示線上游十公尺開始劃設並延伸至停止線,過交岔路口自路段起點劃設三十公尺。藍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標準色樣第 45 號規定。圖例如下:
  1. 路口行車導引線,用以導引車輛行經路口之直行、轉彎的界限,依實際需要劃設之。
  2.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公分,線段與間距均為五十公分。
  3.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下:
  1. 穿越虛線,係供車輛匯入匯出時,做為劃分主線車道與其他車道之用,其他車道車輛應讓主線車道車輛先行。
  2.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五或三十公分,線段一公尺,間距二公尺。
  3. 圖例如下:
  1.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用於提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通過時之運行範圍,指示車輛及行人避讓,視需要設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
  2.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寬十公分,線段一公尺,間距二公尺,設置圖例如下:
  3.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內舖面得上色,顏色為黃色。
  1.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2.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十公分。但機車停放線劃設於車道上者,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3. 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4. 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5. 路邊大型客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6.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點三公尺以上,其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圖例如下:
  7. 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並得配合設置標誌告示。圖例如下:
  1. 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或慢車駕駛人分段行駛。視需要設於交岔路口,並得於待轉區內標寫待轉區標字。
  2.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線寬十五公分。劃設於第一百七十條停止線前端,設有第一百八十五條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前方。
  3. 本標線設置原則如下: 一、待轉區前不超出橫交道路路面邊緣。 二、待轉區後緣應與行人穿越道線間隔五十公分以上。但不影響行人穿越安全時,得依實際情形酌予調整。 三、在丁字路口不影響行人通行時,得削減人行道設置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或以不妨礙機慢車待轉動線之原則於待轉區上游劃設第一百七十一條槽化線;其號誌管制得配合實施待轉機慢車綠燈早開。
  4. 圖例如下:
  1. 地名、路名、高(快)速公路方向指示標字,用以指示行車車道可通往之地點、道路之方向。設於路段中或路口將近之處。
  2.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標字之前方應標繪箭頭以指示方向。
  3. 本標字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