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未依法定程序移轉、撥借或有毀損而不及時申報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26條,如果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未按照法定程序移轉、撥借財產,或者財產有損毀卻未及時申報,將根據情節的輕重進行相應的處罰。 這條規定強調了財產管理人或使用人對財產的誠信和合法處理的責任。如果他們未能依法進行財產的移轉或撥借,或者財產受到損毀卻未及時報告,將面臨相應的處罰。 一個例子可以是,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在處理公共財產時,私自將財產轉移或撥借給他人而未經合法程序,或者在使用財產時損壞了它卻沒有立即報告,那麼他可能會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126條受到相應的議處。該議罰將根據具體情節的嚴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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