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宿舍使用情形,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經常派員調查,宿舍借用人不得拒絕。 宿舍借用人如有違反規定情事,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簽報首長依規定處理,其因疏於注意所發生之損害,有關人員應予議處。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260條,各機關宿舍使用情形應由事務管理單位經常調查,宿舍借用人不得拒絕。如果宿舍借用人違反這項規定,事務管理單位應簽報首長按照規定處理,對於由於疏忽所造成的損害,相關人員應該經過討論而受到懲處。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事件訴願法」第10條之2,事務管理委員會有負責行使事務管理機關事務管理職權之義務,另根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每年初事務管理單位應將前一年度眷舍使用情形編成年報,並彙報該單位及所屬機關,供參考劃分屬下財產情形及使用狀況,亦便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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