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管理規則 第 3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議之文書、事務事項,得視其性質及規模,就左列各款酌定之。 一、編訂會議注意事項。 二、編訂程序表。 三、編印議事日程。 四、派定司儀、紀錄及速記員。 五、派定繕寫 (打字) 、校對、油印及收發人員。 六、派定人員辦理報到並準備報到應用之文件。 七、設置簽到處並指定人員管理簽到。 八、編定出 (列) 席人員座次。 九、配置發言條及鉛筆或原子筆。 十、分送會議有關之文件。 十一、派定會場服務人員。 十二、其他有關文書、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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