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之文書、事務事項,得視其性質及規模,就左列各款酌定之。 一、編訂會議注意事項。 二、編訂程序表。 三、編印議事日程。 四、派定司儀、紀錄及速記員。 五、派定繕寫 (打字) 、校對、油印及收發人員。 六、派定人員辦理報到並準備報到應用之文件。 七、設置簽到處並指定人員管理簽到。 八、編定出 (列) 席人員座次。 九、配置發言條及鉛筆或原子筆。 十、分送會議有關之文件。 十一、派定會場服務人員。 十二、其他有關文書、事務事項。
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10條,會議之文書、事務事項的編訂及派定,可以根據其性質和規模酌定以下項目: 1. 編訂會議注意事項。 2. 編訂程序表。 3. 編印議事日程。 4. 派定司儀、紀錄及速記員。 5. 派定繕寫(打字)、校對、油印及收發人員。 6. 派定人員辦理報到並準備報到應用的文件。 7. 設置簽到處並指定人員管理簽到。 8. 編定出席人員座次。 9. 配置發言條及鉛筆或原子筆。 10. 分送會議相關文件。 11. 派定會場服務人員。 12. 其他相關的文書和事務事項。 根據以上資料,事務管理規則第310條列舉了會議的文書和事務事項,且說明根據會議的性質和規模,可以適當地進行編訂和派定。這些事項包括編訂注意事項、程序表、議事日程等,並且需要指定相關的人員負責相關的工作,如司儀、紀錄員、速記員等。此外,還應配置發言條和筆,並分送相關文件。在具體操作中,還應根據需要派定會場服務人員,並進行其他相關的文書和事務處理。 作為範例,根據中華民國審議程序法,《中華民國審議程序法執行細則》對於會議文書和事務事項有較為具體的規定,包括編訂會議議程、公告會議通知、組織會議的程序、確定主席和紀錄人等。這些規定可以作為參考,用於實際操作中的會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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