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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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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之程序,應依報告、討論及舉行選舉之順序排列;其以選舉為主者,除舉行選舉外,其餘視需要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11條的規定,會議的程序應按照報告、討論和舉行選舉的順序進行。如果會議的主要目的是進行選舉,則除了舉行選舉之外,其他事項的順序可以酌情安排。 參考資料: - 事務管理規則第3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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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311 條規定:「會議之程序,應依報告、討論及舉行選舉之順序排列;其以選舉為主者,除舉行選舉外,其餘視需要酌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3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