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之程序,應依報告、討論及舉行選舉之順序排列;其以選舉為主者,除舉行選舉外,其餘視需要酌定之。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11條的規定,會議的程序應按照報告、討論和舉行選舉的順序進行。如果會議的主要目的是進行選舉,則除了舉行選舉之外,其他事項的順序可以酌情安排。 參考資料: - 事務管理規則第3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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