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紀錄,應依其程序分別載明左列之事項。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及地點。 三、出席人、列席人及請假或缺席人姓名。 四、主席姓名。 五、紀錄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及決議事項。 八、選舉事項 (如無從略) 。 九、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議事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以示負責。遇有重要決議案,應予當場宣讀。 會議紀錄應儘速整理、核定,分送有關機關、單位或出 (列) 席人員。
根據事務管理規則第313條,議事紀錄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1. 會議名稱及會次 2. 會議時間及地點 3. 出席人、列席人及請假或缺席人的姓名 4. 主席的姓名 5. 紀錄的姓名 6. 報告事項 7. 討論及決議事項 8. 選舉事項(如有) 9. 其他應該記載的事項 議事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以示負責。對於重要的決議案,應當場宣讀。會議紀錄應儘速整理、核定,並且分送給相關機關、單位或出席人員。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事務管理法令》,並且根據該法令的規定,確保議事紀錄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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