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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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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事務單位主管對本機關員工所辦理之膳食,應隨時注意督導,促其改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第388條的規定,各機關事務單位主管對所辦理的膳食應隨時注意督導,並促使員工改進。這意味著主管應該確保膳食的品質和衛生符合相關的要求,並且應該提供必要的監督和輔導,以確保改進措施的實施。例如,如果在機關的餐廳或食堂中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或品質不達標的情況,主管應負責監督員工進行改進,可能需要重新培訓員工或改善營養配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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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務管理規則第 388 條規定:「各機關事務單位主管對本機關員工所辦理之膳食,應隨時注意督導,促其改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務管理規則第 3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