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事務單位主管對本機關員工所辦理之膳食,應隨時注意督導,促其改進。
根據第388條的規定,各機關事務單位主管對所辦理的膳食應隨時注意督導,並促使員工改進。這意味著主管應該確保膳食的品質和衛生符合相關的要求,並且應該提供必要的監督和輔導,以確保改進措施的實施。例如,如果在機關的餐廳或食堂中發現食品安全問題或品質不達標的情況,主管應負責監督員工進行改進,可能需要重新培訓員工或改善營養配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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