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共 228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3 頁,共 5 頁。
94 年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8 條,轉送結訓學員名冊當日,不論該結訓學員就業與否,均應與被保險人再次聯繫,並經查詢勞工保險局電子閘門,確認被保險人仍未就業後,應於當日完成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核發失業給付
函94.12.15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所稱之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應確認所規劃辦理訓練之屬性功能,而規劃導入訓練生活津貼資源之運用,以加強照顧弱勢特定對象訓練期間之基本生活,政府機關須盡全程輔導及督導管理之責
函94.12.14
-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說明訓練生活津貼起訖時間計算方式
函94.12.02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則行政機關自不得再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經撤銷之處分做出更正
函94.10.26
- 重申就業服務法所定外國人工作之管理及檢查案件之管轄機關相關認定原則
函94.09.08
- 「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94 年度再次受理申請補助,期限自 94 年 8 月 15 日至 94 年 9 月 30 日止
函釋94.08.10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如投保單位認員工所寫內容與公司認定不符,投保單位應依事實自行開具詳實之離職證明書交與員工,不應拒絕簽發
函94.08.03
- 有關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後加入工會,參加職業訓練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疑義
函94.06.20
- 更生受保護人屬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促進就業對象,各培訓訓練單位及轉介機關或團體應對於更生受保護人參加職業訓練時之個人資料予以保密
函94.06.17
93 年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雇主資遣員工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可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通報
函93.12.07
- 依據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 3 條及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0條,公立職業訓練中心與事業單位合辦訓用合一職前訓練,於申請僱用獎助津貼時,訓練期間均不得計入僱用期間
函93.12.01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補助期程經核定後,縱職業訓練因不可抗力因素延期結訓,仍不得重新核算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補助期間
函93.11.01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等原因,雇主終止試用期間勞工之契約,以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為非自願離職
函93.10.15
- 依據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站僅為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之派駐單位,非行政機關,依法不得為行政處分,應以各該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名義發文,不應以就業服務站名義發文。
函93.09.07
-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人員加保於農會及漁會者,是否屬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適用對象,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適用對象
函93.09.02
- 有關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教師工作,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且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所稱「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如說明
函釋93.08.23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若有參加保險 3 個月以上之事實,就業服務中心可協助其依規定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人可能因短期無法求職致影響基本生活,請轉介轄區社政單位予以救助
函93.08.16
- 修正之僱用獎助津貼及就業推介媒合津貼無工作切結書
函釋93.08.02
- 有關非自願離職後,加保於職業工會者,是否屬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之適用對象疑義(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3.04.09 職業字第 0930016103 號函送之無工作切結書不予適用,即日起請依說明二之無工作切結書辦理)
函釋93.07.13
- 有關特殊境遇婦女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另有非固定收入,是否應停止利息補貼疑義不再援用:依據勞動部 106.11.07 發創字第 1065001015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函93.06.10
- 修正「九十三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聯合型) 」
令93.04.16
- 失業者同時具農保與漁保身分,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規定,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函93.04.09
- 有關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自願就業人員加保於職業工會者,是否屬「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適用對象(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87.10.29 職業字第 017676 號函不予適用)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3.07.13 職業字第 0930025258 號函送之無工作切結書,不再援引適用
函釋93.04.09
- 重申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函93.03.25
- 檢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辦理生活扶助戶就業輔導計畫」與申請書各乙份
函93.03.23
- 「九十三年度促進中高齡失業者就業補助計畫」
函93.03.18
- 訂定「九十三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聯合型) 」
令93.03.11
- 訂定「九十三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計畫 (個別型) 」
令93.03.11
- 有關科學工業園區事業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從事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調查分析等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函93.03.09
- 「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及「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列十二項屬於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函93.02.26
-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請領要件,應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失業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所舉辦之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
函93.02.26
92 年
- 公營事業民營化或專案精簡從業人員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後再就業,得否適用就業保險法
函92.12.24
- 若發現未依照實際資料修改勞保加、退保日期等方式,藉此領取就業促進津貼或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津貼之情事時,應將相關資料送交勞工保險局進行調查
函92.12.22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0 條,雇主在員工請假期間依「勞工請假規則」發給工資,其僱用期間可併計請假期間達 6 個月即得提出申請,如員工請假期間雇主未發給工資,其僱用期間扣除請假期間,併計達 6 個月始得提出僱用獎助津貼之申請。
函92.12.08
- 依據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員工加退保日期為審核僱用獎助津貼之重要依據,若要更改,雇主轉請貴局更正員工加保生效日期為符合獎助之日期,再依此向就業服務中心申請僱用獎助
函92.11.24
- 依據就業服務法,失業給付申請人未經推介逕行參加民間或政府自辦、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雖未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申領資格,其參訓之具體行動,可據促進個人職涯發展準備之驗證
函92.11.20
- 廢止「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獎助金發給要點」
令92.11.20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及企業併購法第 16、17條,勞工如已依規定通知新雇主不同意留用時,舊雇主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
函92.11.11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被保險人所從事之臨時工作,其每月所得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而需佐以失業給付以為保障,無以該工作為永業之意,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就業諮詢、積極推介就業,協助被保險人再就業
函92.10.14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立法院證明書及立法委員開具之離職證明,列有勞動契約性質、契約起迄時間及離職原因,就業服務中心可據以辦理失業認定之審核
函92.09.30
- 訓用合一訓練計畫採「選、訓、用」方式辦理者,學員得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但採「選、用、訓」方式辦理者,不適用之
函92.08.20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30 條,至少提供 2 次以上之求職紀錄,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左下角之「等待職業訓練開訓」欄勾註辦理失業再認定
函92.06.17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接獲請領失業給付之失業勞工之再就業通知時,應即時轉知勞工保險局
函92.06.03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勞動契約是諾成契約,除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者外,勞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者,契約即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
函92.05.05
- 修正「九十二年度補助企業 (服務業) 辦理進修訓練B計畫」
令92.04.21
- 依據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訓用合一職前訓練之推介,除就業保險被保險之失業者仍應依規定進行職業訓練諮詢外,其他求職者得經簡易諮詢後,依個別實際狀況提供適當職業訓練諮詢或逕予推介甄選。
函92.04.15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7、30 條,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如已另有工作,其所得未超過基本工資,於失業再認定時,仍應檢附 2 次 以上求職紀錄,俾便請領失業給付
函92.03.19
- 訂定「九十二年度補助企業 (受進口損害產業、製造業) 辦理進修訓練A計畫」
令92.02.24
- 訂定「九十二年度補助企業 (服務業) 辦理進修訓練B計畫」
令92.02.24
- 廢止「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輔導專題研究獎勵要點」
令92.01.16
想加上關鍵字一起找?到行政函釋工作站以本機關為範圍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