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共 228 則行政函釋,依發文日期由新到舊排列。目前是第 2 頁,共 5 頁。
97 年
- 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配偶參加職業訓練者,得依促進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 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 21 點規定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於該期間 內取得本國國民身分者,仍得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並全數發給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函97.10.02
- 參照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立法意旨,已領取各項退休金者,核屬退休 人員,不為該辦法之適用對象;若於同一事業之工作年資已達勞動基準法 第 53 條第 2 款之要件者,既得領得退休金,自不為上述辦法適用對象
函97.09.23
- 因資遣而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領得養老給付者,非屬退休人員,仍屬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 條所稱之適用對象
函97.07.25
- 職業訓練之參訓學員於參加訓練起始日滿 45 歲者,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函97.06.10
- 核釋學員於參訓期間復申領不適用對象之相關退休金者,應自領取該等退 休金之日起,即認定為不適用對象,且停止發放生活津貼,至於未領取退 休金前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發放及計算方式,則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之
函97.06.04
- 核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所核發之年資結算金等,非依退休要件領取之 退休金,因此,非屬於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 條之排除適用對象
函97.06.03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於臨櫃即口頭拒絕受理 失業認定申請,若有文件欠缺或不符規定,仍請其依規定予以補件或函發 行政處分書回復
函97.05.13
- 身心障礙者係以領有手冊者為範圍,並以鑑定日期為手冊之核發日期,如 參訓學員於職業訓練開訓日前經鑑定為身心障礙者,縱其於參訓後始領有 手冊,仍符合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又參訓者需先具有特定對象之 身分後再參訓,方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參訓後方具特定對象身分者 即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無涉
函97.05.08
- 核釋學員於離退公司時,領取之離職給與非屬合於勞動基準法退休要件領 取之項目,且勞保補償金係屬勞保年資損失補償,且未領得勞保老年給付 ,因此,得以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函97.05.05
-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終止委任關係並非資遣,似又有僱傭關係,惟 是否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資格,請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函97.04.23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核撥至受訓練學員帳戶,成為債務人之一般財產,因 此,有關受訓學員所違法領取之津貼,縱使該學員死亡後,主管機關仍得 向原處分相對人之責任財產或其繼承人追繳之
函97.04.21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3、15、27 條,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與各就業服務站 具體落實三合一標準作業流程,辦理失業認定、就業諮詢及推介就業,並 善盡推介之責任
函97.02.21
-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原雇主取消對前僱用員工之資遣通報,當事人 不符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之請領身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先函 知註銷已傳送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求職登記檔紀錄
函97.02.21
- 依據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2、10 條、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及行政程 序法第 117、120 條,授予利益之達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授益人無 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 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
函97.01.31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14、25 條,就業服務中心應就其申請失業認定之 具體事件決定,非撤鎖求職登記,如求職者巳無求職需要,宜視求職者之 實際狀況與就業情形關閉求職登記表
函97.01.17
-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就業保險法第 36 條,員工若意圖蓄意延遲新 雇主報到期,使新、舊職與新、舊加保日期中斷,以請領就業保險各項給 付,已涉以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
函97.01.16
- 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其進用人員於進用 期間與用人單位間屬公法救助關係,而非屬一般勞雇關係,故無勞動基準 法之適用
函97.01.03
96 年
- 核釋職訓學員之財產所得,如經法院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視該財產所 得一部份之工資所得係屬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由 執行法院依具體個案審認之
函96.11.23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另有工作及工作收入之認定,以被保險人是否 具有提供勞務之事實及因而獲致報酬,無論僱傭、承攬或其他勞動型態, 以及任何收入之名稱
函96.11.22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7、31、32 條,求職者依紀錄表欄位自行詳實填寫後 簽章,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於受理失業(再)認定確認求職紀錄時,以求職 者是否確有實質求職行為與廠商聯繫辦理查證,判斷是否符合規定
函96.11.22
- 受訓學員如係屬教育部日間正規學制之在校生者,其雖於公假期間參訓, 但因其結訓後仍應返回學校完成學業,故應可認其於參訓期間,身分仍為 學生,自不得認屬失業者身分
函96.10.24
- 有關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發放,係補助特定對象失業者於參訓期間之基本 生活,使其能安心參訓,因此,如學員於職業訓練「職場見習實務訓練」 階段,已由見習單位提供學員工作津貼時,則不得再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 貼
函96.10.23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53、54 條,擔任具有危險、堅 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強制退休,不符合非自願離職之範疇,故未具失業給付請領條件
函96.09.04
-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17、31、32 條,除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外 ,另須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若其每月工 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屬失業給付扣除或不予扣除
函96.08.31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合法授益之行政 處分,如無得廢止之情形,不得廢止該行政處分,申請撤銷失業認定處分 已作成,查明後依法辦理原失業認定處分之廢止
函96.08.29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辮法第 29 條所稱 2 年內,係以該學員參訓之始日起 往前推算 2 年內計算
函96.07.12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0、25、29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國定假日或星 期例假日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上班時間,致申請人無法親自前往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為保障申請人○○,其 於休息日之次日認定有溯及效力
函96.06.27
- 參加職業訓練之失業勞工,若於參訓期間有受僱並參加勞工保險且有工作 事實者,應屬失業狀態之改變,即非屬身分變更之情況,自無有就業服務 法所規定身分牴觸之疑義
函96.06.22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係規定,同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者,若為各類全日制職業 訓練時,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該資格應無因參訓期間超過年齡限 制而受有影響
函96.05.30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辮法第 18 條所稱甄選錄訓,係指學員參加訓練的管道 ,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起始日,應受訓學員實際參加訓練時間計算。 又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學員於參加訓練起始日即應具有特定對象的身 分,不得於參訓期間或結訓後檢齊具有特定對象身分之資格證明文件補申 辦
函96.05.15
- 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之規定,參訓學員應先具有特定對象之 身分,再經推薦參訓或甄選錄訓,始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如失業者先 前未符合特定對象之身分,雖參與職業訓練,但仍不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函96.04.11
- 學員於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失業者或待業者職業訓練,甄選錄 訓前即應確認其失業者身分,經錄訓之受訓學員始得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 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係以受訓學員具有失業者 身分為認定依據,而非以是否具備學生身分為認定依據
函96.04.11
-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申請失業給付時,先行詢問其是否已參加公教 人員保險、軍人保險或勞工保險及其加保日期,於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前, 行了解加保日期
函96.04.10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30 條,如求職者為自行創業,無論其為自營作業者或 為雇主,其間僱傭關係皆難以存在,以自行創立之公司提供求職紀錄,顯 與常理不合,該求職紀錄難謂足以佐證
函96.03.19
- 依據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參訓學員如非自願離職之被保險人,應確實於勞工保險局網站線上申報學員異動資料,以便正確無誤核發、停止核發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維護被保險人請領就業保險給付之權益
函96.03.08
- 核釋有關受訓學員於農曆春節期間、紀念日以及民俗節日之調整假期時,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計算基準
函96.02.26
- 對於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失業者,如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辨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得由職業工會切結確實無工作證明後,認定為本辦法適用對象。另失業勞工於參訓期間,如有受僱參加勞工保險且有工作事實者,即認定為提前就業,應依規定辦理退訓,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亦自退訓之日起停止發放
函96.02.09
95 年
- 有關各職訓中心於審核受訓學員補助資格時,應確實審查各項證明文件,如經審查合格者,始得給予全額訓練費用補助及核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學員以不實證明文件申領者,除予以退訓外,並得追繳已領取之補助及津貼
函95.12.22
- 研商事業單位於同一地點設立數家公司,甲公司之員工而於乙公司辦理加保之保險相關事宜之會議紀錄
函95.12.18
-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進用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原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其辦理事宜
函95.09.22
- 參訓學員如未於勞工保險加保中,即符合失業者之認定而得免於負擔職業訓練費用,且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函95.08.31
- 依就業保險法笫 13、15、27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被保險人請領失業給付、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及求職紀錄內容之查證,儘可能採取與廠商聯繫確認之方式辦理等注意事項
函95.07.11
- 檢送修正後之離職證明書、辦理失業認定離職原因訪談紀錄表、失業認定離職原因查核作業注意事項、失業認定離職原因查核作業流程圖
函95.06.20
-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25 條,歇業、休業及停業 3 種情事,皆為非自願離職,如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係雇主所為,而非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可據以依規定申請失業給付
函95.06.14
- 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仍得免申請而於國內工作
函95.06.02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參照,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於離職退保當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職訓諮詢評估,即得安排參加職業訓練;辦理職訓諮詢業務時,應充分告知須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出具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以維護被保險人權益
函95.06.01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3 條中依法執行移送強制執行之單位係指原發給單位,即局所屬六所職業訓練中心
函95.05.02
-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3 條中之原發給單位,係具審核發給決定權及做行政處分之單位,故係指局屬六所職業訓練中心
函95.04.04
- 依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規定辦理就業諮詢,認定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不適合接受訓練者,應當以就業服務中心名義發函回復被保險人,並給予不推薦參訓之證明
函95.01.03
9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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