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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24 條

  1. 1.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依營業讓與之方式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
  2. 2.前項所稱營業讓與,指金融機構經其股東會決議,讓與全部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予他公司,以所讓與之資產負債淨值為對價,繳足承購他公司發行新股所需股款,並於取得發行新股時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同時他公司轉換為其子公司之行為;其辦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金融機構股東會決議方法、少數股東收買股份請求權、收買股份之價格及股份收買請求權之失效,準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 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第六項、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百七十二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三、債權讓與之通知,得以公告方式代之;他公司承擔債務時,免經債權人之承認,不適用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及第三百零一條之規定。
  3. 3.他公司為新設公司者,金融機構之股東會會議視為他公司之發起人會議,得同時選舉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亦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4. 4.前項規定,就金融機構於本法施行前已召集之股東會,亦適用之。
  5. 5.他公司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逕發營業執照,不適用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有關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設立之規定。
  6. 6.金融機構依第二項第一款買回之股份,自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未賣出者,金融機構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辦理變更章程及註銷股份登記,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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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4條規定了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和條件,以下是對該條例的逐條釋義: 1. 金融機構可以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 2. 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是指金融機構通過股東會決議將全部或主要營業和資產負債轉讓給其他公司,在取得該公司發行新股時進行轉換,同時該公司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具體辦理的規定如下: a. 股東會決議方法、少數股東收購股份請求權、收購股份的價格以及股份收購請求權的失效適用公司法第185條至第188條的規定。 b. 公司法第156條第2項、第6項、第163條第2項、第267條第1項至第3項、第272條以及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一第1項的規定不適用。 c. 債權讓與的通知可以以公告方式代替,當其他公司承擔債務時,無需經債權人同意,不適用民法第297條和第301條的規定。 3. 如果其他公司是新設的公司,金融機構的股東會會議被視為該公司的發起人會議,可以同時選舉該公司的董事和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128條至第139條和第141條至第155條的規定。 4. 前述規定也適用於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實施前已經召開的股東會。 5. 當其他公司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直接發放營業執照,不適用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交易法有關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商設立的規定。 6. 金融機構回購的股份如果在回購日起六個月內未賣出,金融機構可以在董事會中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和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的同意後辦理變更章程和註銷股份登記,不受公司法第277條的限制。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法 範例:根據最新資料,台灣金融控股公司轉換的具體案例是兆豐金控轉換成立兆豐金控金融控股公司。該轉換是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4條的規定,在股東會決議的基礎上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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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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