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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60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江錫麟周瑞芬陳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60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卓振裕
指定辯護人
黃紫芝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潘自立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盧昱成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郭仕女
上一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一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佳瑞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徽邑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王珽顥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倩玉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庭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曜嶸(原名蔡銘峰)
即被告
曾致堅
即被告
即被告
蘇易翔(原名蘇浩偉)
即被告
汪建和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昌平
即被告
謝華霖
即被告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1437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2049、4777、10540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411、15136、25558、27167、28875號、96年度偵字第13795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525、32464、95年度偵緝字第2559、279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618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原名蔡銘峰)、曾致堅、郭仕女、林佳瑞、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易翔(原名蘇浩偉)部分撤銷。

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原名蔡銘峰)、曾致堅、郭仕女、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易翔(原名蘇浩偉)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卓振裕處有期徒刑玖年貳月;潘自立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謝曜嶸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曾致堅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郭仕女處有期徒刑肆年;李徽邑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汪建和處有期徒刑伍年;張昌平處有期徒刑伍年;陳倩玉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謝華霖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蘇易翔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佳瑞幫助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事實

一、張昌平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5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確定(不構成累犯)。

二、林佳瑞明知張簡清欽積欠銀行款項債信不佳,無法以自己名義申請設立公司,且可預見借用名義(人頭)負責人成立公司,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竟基於縱若提供其個人名義被利用作為遂行張簡清欽違法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95年10月間某日,於不詳地點,提供其所有之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予張簡清欽申辦「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生技公司,93年11月10日核准設立)之用,而容任張簡清欽等人使用其名義申請設立公司以遂行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罪(詳後述)。

三㈠卓振裕與張簡清欽(另由原審通緝中)於93年10月間,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30巷9號14樓籌設「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生技公司,93年11月10日核准設立),委由林佳瑞擔任名義上負責人,張簡清欽為「執行董事」、卓振裕為顧問,員工並以「董事長」、「卓董」稱呼,並為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簡清欽、卓振裕均為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宏傑(另經本院前審以幫助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1320號駁回上訴確定)為董事。另潘自立擔任總經理兼執行長,並為新竹分公司負責人,謝曜嶸(原名蔡銘峰)擔任副總經理,並為臺中分公司負責人,均為公司之經理人,上開張簡清欽、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均為聯合生技公司行為負責人。李徽邑為該公司業務總監,郭仕女擔任財務長,均為聯合生技公司重要成員,另曾致堅、陳倩玉、黃財賢(另行審結)、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則自同年10月間起,陸續投資加入聯合生技公司。聯合生技公司於94年1月1日另成立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下稱產業委員會),由卓振裕擔任主任委員,張簡清欽、潘自立、謝曜嶸(原名蔡銘峰)擔任常務委員,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陸續擔任監察委員,以監督公司之經營發展,黃財賢則為創會委員,關於產業投資,委員以上者均有提案權;監察委員更可監督財務。而曾致堅、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自加入後,均積極招攬會員,李徽邑、張昌平並經常上臺講解公司之獎金制度,因績效甚佳,李徽邑、曾致堅、汪建和、蘇易翔(原名蘇浩偉)因此升任常務董事,謝華霖則升任為董事,其等均為公司之重要成員。

㈡聯合生技公司之總公司負責各分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並將各分公司收得會員之資金匯集在總公司,所有資金均由總公司統籌運用。卓振裕、張簡清欽、郭仕女、潘自立、謝曜嶸(原名蔡銘峰)、李徽邑、曾致堅、陳倩玉、黃財賢、汪建和、蘇易翔(原名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

㈢自93年10月間起,先以多層次傳銷的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聯合生技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的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的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的目的,為擴大吸收會員,期間並於94年3月間在臺中巿北屯區○○路○段447號31樓成立臺中分公司,於94年6月間,在新竹巿光復路2段295號23樓之1成立新竹分公司,於94年7月間在高雄巿新興區○○○路55號27樓成立高雄總管理處。

四、渠等以多層次傳銷吸收資金之方式如下:每投資1單位數為新臺幣(下同)20,240元至22,000元(表面上簽訂購買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1單位,實則多未領得任何商品),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第1個月(即第1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元),除年利率高達60%以上外,每投資1單位者贈送醬油或酵素1瓶,並向已參加投資之會員宣導、鼓勵其等推薦新投資人(吸收會員),每推薦1投資單位,立即可獲得2,000元推薦獎金,又若推薦2單位以上可分左、右2線,當左、右2線各有1單位對碰時,又可領對碰推薦獎金1,000元(舉例:若甲1次推薦2單位,除可領得推薦獎金4,000元外,該2單位又分成左、右線各1單位,而該左、右線均有1單位碰在一起,又可領得對碰獎金1,000元,故一次推薦2單位共可領得推薦獎金5,000元)。另設有「領袖分紅」之獎金制度,在聘階「經理」職中,以所推薦之左、右2線各50單位,即晉升為經理,經理每單位提撥700元為紅利;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經理者,聘階為「協理」,協理分紅每單位再提撥300元;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協理者,聘階為「督導」,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督導者,聘階為「總監」,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總監者,聘階為「董事」,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董事者,聘階為「常董」層次越高分紅越多,並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及會員,用後期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之方式,繼續吸引投資大眾,以此高獎金拉攏會員吸收會員,故能迅速擴展參與之投資人,且於北、中、南均設立分公司。其等招攬手法除上開高報酬率外,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說明與介紹,及以印製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網址:www.ublife.com.tw/;www.body168.idv.tw/;104info.com.tw/comp/00000000000.htm)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技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每月並舉辦晉升會及以遊覽車接送之方式,帶同投資者參觀南投縣草屯鎮○○路465號黃耀德所經營之蝴蝶蘭組織栽培場,及雲林縣古坑鄉○○段412-2地號鄒年淦所經營之駝鳥園,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園為聯合生技公司所經營、投資,向投資人鼓吹聯合生技公司具高獲利能力。又聯合生技總公司及各分公司,以上開高達60%以上之利率鼓勵投資人至金融機構貸款,以利於賺取其中利率之差額,致多數之投資人均透過其上線或陳倩玉等人介紹,至金融機構貸款,而陳倩玉等人即從中賺取仲介服務費1%至8%費用,且鼓勵投資人以刷卡方式,透過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刷之金流服務,刷購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單位1單位)。合計招攬會員約5,562人,吸金金額約545,606,400元(每位投資人投資時間、投資單位、投資金額、分得紅利、獎金、返還本金及總損失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二所載,又起訴書誤載投資人為5,530人、吸金金額為547,178,080元,亦分別更正說明如附表一之一)。而卓振裕於94年11月間離職,另行起意擔任「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另從事吸金、詐騙等犯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5357、24830、24831號提起公訴)。

五、嗣於95年1月18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臺北組、基隆站、高雄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臺北巿調查處黨政組、新竹巿調查站、臺中巿調查站、臺中巿警察局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聯合生技公司高雄總管理處、臺北、臺中、新竹等分公司同步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四聯合生技公司會員申請書、會員名冊、營運日報表、會員合約書、總分類帳冊、文宣資料、營運企劃書、獎金明細表、蝴蝶蘭資料、員工手冊、貸款申請書等12箱證物(詳如附表四所載)。

理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一㈠被告卓振裕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否認共同被告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郭仕女於警詢、調查站及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前審審理中否認證人曾致堅、蔡銘峰(謝曜嶸)潘自立、郭仕女於調查站、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並否認張簡清欽之自白書之證據能力。

㈡被告潘自立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否認共同被告陳嘉嫻、陳禮監及證人林上筑、蔡炳東、張惠蘭、童欣帆、陳禮監、邱順嬌、邱瑞隆、邱玉玲、徐擁珵、范鈞皓、古淑梅、白東龍、李秋玥、蔡景菘、康育城等人之警詢及調查站筆錄無證據能力;於本院前審否認共同被告及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之證據能力,並引用在原審及本院前審之主張。

㈢被告謝曜嶸之選任辯護人於否認共同被告張昌平、謝華霖、汪建和、蘇浩偉、陳禮監、陳嘉嫻、林碧霞、陳琦樑、王依凡(原名王玉青)、劉淑華、蕭群雄等人及證人廖峰毅,林婉菁、郭世億、江宗榮、張荔荔、陳黃桔庚、廖明忠、廖明良、鄧桂蓮、許秋蟬、卓怡平、連世罕、朱純宜、黃玉雪、翁婉純、陳中振、蔡琅湖、蔡蘇心榆、陳宏銘、黃千岸、陳勇志、王勇文等人之警詢及調查站筆錄之證據能力;並稱聯合生技公司94年1月至11月之組織獎金及剩餘本金表證據能力;於本院除援引原審之主張外,並稱檢、警、調製作之組織架構表、公司負責人表、聯合生技公司投資人一覽表1、聯合生技公司被害人一覽表2-1、共同被告郭仕女提出之組織架構表、金球比例圖、電腦列印組織圖結構表、組織獎金發放數額表、會員未領回之本金數額表,無證據能力。

㈣被告郭仕女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均否認共同被告謝曜嶸、謝茹茵、劉淑華、黃財賢於警詢及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

㈤被告李徽邑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對於檢警調製作之聯合生技公司組織架構表一覽表及被告郭仕女提出之組織架構表,均非聯合生技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之文件,而為自行製作且與事實不符,無證據能力。

㈥被告汪建和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否認共同被告張簡清欽、卓振裕、郭仕女等人於警詢或調查站之自白,及證人卓怡伻、陳黃桔庚、鄧桂蓮、朱純宜、古志勝、林婉菁、郭世億、劉香蘭、賴萬里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對於證據能力不爭執。

㈦被告張昌平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前審否認被告張昌平、謝華霖、共同被告於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復於本院本審爭執聯合生技公司組織架構表之證據能力。

㈧被告陳倩玉之選任辯護人於主張共同被告陳嘉嫻、陳禮監、證人林上筑、蔡炳東、張惠蘭、童欣帆、陳禮監、邱順嬌、邱瑞隆、邱玉玲、徐擁珵、范鈞皓、古淑梅、白東龍、李秋玥、蔡景菘、康育城等人之警詢及調查站筆錄無證據能力;於本院主張共同被告陳嘉嫻、陳禮監、證人林上筑、蔡炳東、張惠蘭、童欣帆、邱順嬌、邱瑞隆、邱玉玲、徐擁珵、范鈞皓、古淑梅、白東龍、李秋玥、蔡景菘、康育城等人之警詢及調查站筆錄無證據能力。

㈨被告謝華霖之指定辯護人於原審否認證人張蕙蘋、蕭幼英、鄭珮萱、劉雅婷、蔡宜芝、曾芳怡、謝沛芳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否認被告張昌平、謝華霖、同案被告警訊筆錄之證據能力。其選任辯護人復於本院本審爭執聯合生技公司組織架構表之證據能力。

㈩被告蘇易翔(原名蘇浩偉)之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否認證人廖昭君警詢、證人陳庭妤偵查中筆錄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前審對證據能力不爭執。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係因被告以外其他親自見聞、體驗待證事實經過之人,就該待證事實之陳述,若非於法院審判時親自到庭以言詞或書面為之,而係於審判外所為,再由聞見該陳述之他人到庭轉述,或將之錄製成書面提出於法院以資代替,法院既無從令原供述者具結,俾擔保其真實性,復無由憑藉對其行直接及言詞審理,所獲得態度證據,判斷該陳述之信憑性;而訴訟當事人亦無法對之實施反對詰問權,以確保證言之真實性,則除有特別規定外,自不得遽以該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作為證據。查證人謝沛芳、蔡宜芝、王勇文、黃千岸、朱純宜、林婉菁、郭世億、江宗榮於警詢及調查站詢問時,固經通知而分別製作警詢或調查筆錄,惟渠等於原審審理中經傳喚均未到庭,被告潘自立、謝曜嶸、汪建和之選任辯護人復以渠等陳述均屬審判外之陳述,而爭執渠等證詞之證據能力,參諸前開規定予說明,上開謝佩芳等證人既未於審判中到庭接受詰問,故渠等於警詢或調查站之證詞對上開各該被告自均不具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即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查上開各辯護人所指共同被告及證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因距離案發時間較為接近,記憶較為清晰,且並非在其他被告同時在場的情況下而為陳述,較無顧忌或干擾的情形存在,亦因在無預警的狀況下接受司法警察詢問,無與其他被告彼此串謀的機會,而司法警察之詢問筆錄,係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犯罪態樣、犯罪事實之始末過程,為翔實完整記載,客觀上已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揆諸上揭規定,本院認為渠等(除二所述謝沛芳等證人外)於司法警察調查中之證言,具有證據能力(詳如理由欄有罪部分之說明)。

四、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且於審判中已主張詰問該被告以外之人,而未獲詰問的機會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上開各辯護人所指共同被告及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若檢察官係以證人身分訊問者,亦均依法令其具結,且渠等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分別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前揭選任辯護人,除已在原審或本院審理時獲得充分詰問上開證人之機會外,均未據渠等釋明上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上開說明,前開偵查中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詳如理由欄有罪部分之說明)。

五、再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定有明文。此乃因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係公務員依職權所為,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公務員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另從事業務之人在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上開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上不間斷而規律之記載,一般均有會計等人員校對,記錄時亦無預見日後將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較小,且如讓製作者以口頭方式在法庭上再重述過去之事實或數據,實際上有其困難,二者具有一定程度之不可代替性,是除非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外,上開公務文書或業務文書應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共同被告郭仕女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之聯合生技公司94年1月至11月組織獎金及剩餘本金表,均係聯合生技公司電腦工程師依據會計人員輸入之資料所製作,業據被告郭仕女於審理中所供明,此乃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且係以電腦之作業予以記錄,均係就客觀上所發生之事實予以整理記錄,其誤差之機會極少,且記錄當時並未慮及可能會作為訴訟證物,其作假之機會甚微,被告謝曜嶸以外被告及辯護人均未否認上開文書之證據能力,而被告謝曜嶸之選任辯護人亦未指出該資料有何明顯錯誤及不可信之處,僅泛稱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顯無理由。從而上開組織獎金及剩餘本金表既係依據客觀事實所製作之結論,該文書自屬於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

六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所引用之其他供述證據,其性質雖屬證人於審判外的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前四條之情形,然上開供述證據內容,業經本院審理時分別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及辯護人已知上述供述證據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已擬制同意其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之4定有明文。惟本案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按檢察事務官依法有調查犯罪及蒐集證據與詢問告訴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之權限;司法警察(官)依法亦具有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等職權,若其等所作之筆錄毫無例外的全無證據能力,當非所宜。再者,如上開陳述,係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為,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而於審判程序中發生事實上無法直接審理之原因時,若仍不承認該陳述之證據適格,即有未洽,為補救實務上採納傳聞法則可能發生之蒐證困難問題,自以使上開陳述取得證據能力,始符實體真實發見之訴訟目的。本件證人張簡清欽、康育城於審判外之證述,因其等之後所在不明而傳拘無著,而無法到庭作證,本院認其等在前所為之證言,雖為審判外之陳述,然所陳述之內容,核與事實無違,自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應認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原名蔡銘峰)、曾致堅、郭仕女、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謝華霖、陳倩玉、蘇易翔(原名蘇浩偉)、林佳瑞等人之辯解:

㈠被告卓振裕部分:本院本審審理中未到庭,惟其前固坦承曾經擔任聯合生技公司顧問,實際負責公司蘭花栽種培育及產業經營,並擔任產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聯合生技公司贈與會員之酵素是由其所經營之長生公司生產提供,且其知悉聯合生技公司有違反銀行法吸收資金之情形。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聯合生技公司實際負責人係張簡清欽,張簡清欽找其負責產業部分,並並未招攬任何會員,公司之人事行政及財務均由張簡清欽做決定,其均未參與云云。

㈡被告潘自立部分:訊據被告潘自立固坦承擔任聯合生技公司新竹分公司之執行長,負責行政及業務之推動。惟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並未參與公司之決策,因相信張簡清欽和卓振裕之言,認為公司有遠景而加入,本身及親友多人均投資大筆資金於公司,且公司實際收受投資金額扣除已發放予會員之金額,實際獲利應未逾一億元,其與張簡清欽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復辯稱:其在公司沒有決策權,是去投資公司,其自己也有投資100多萬,只是會員,在公司沒有任何的職稱,只是掛名執行長,另係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的常務委員,該委員會也沒有該公司的決策權,那聯合生技公司成立這個委員會只是要告訴會員,這個公司有投資產業;是聯合生技公司新竹分公司負責行政工作,沒有職銜,就是舉辦慶生等活動時會去幫忙,就是佈置會場,準備禮品,做行政事務工作;其在公司有支薪,就是月薪5萬2千元、4萬8千元的車馬費,其是加入進去的投資者,張簡清欽在12月底的時候出車禍,然後才掛名執行長,實質上其與其他被害人都是投資者;其只是覺得這是一個投資機會,去那邊時公司已經成立也有制度,其僅是加入,不知道為何變成總經理,其從來只是掛名執行長,只是一個機會去投資想賺錢而已云云。

㈢被告謝曜嶸(原名蔡銘峰)部分:訊據被告謝曜嶸固坦承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並於94年7月起擔任聯合生技公司臺中分公司之副總經理,負責在臺中分公司舉辦晉升會、說明會佈置會場之工作。惟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並非臺中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未負責招攬會員之業務,主觀上並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經營行為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云云。其起初只是單純的投資人,是會員,損失了580幾萬,在94年3月臺中分公司成立,才擔任行政副總,是被告卓振裕、張簡清欽找其擔任的,因為剛好其在臺中,當時負責範圍就是慶生會,還有公司成立時的家具、裝潢的打理,還有服務會員。月薪4萬元,被告卓振裕向其表示因為張簡清欽出車禍,而被告卓振裕要跑臺北,臺中地區因為其的年紀、人脈比較好,就請其擔任臺中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因為其有做過直銷的經驗;其有行政副總的職銜,是在94年3月時擔任的,其在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沒有職務,只是一般委員,也不是常務委員,也不是監察委員,其只是員工,也有投資,但不是負責人,而且沒有決策權,連財務決策權也沒有云云。

㈣被告曾致堅部分:訊據被告曾致堅固坦承於94年年底被推選為產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並因下線有多人而成為常務董事。惟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產業管理委員會並非公司之決策單位,其擔任主任委員是被動被選上,且從未接觸公司事務,其亦曾介紹多位親友投資,本身亦為被害人;其只是單純的投資者而已,損失也高達709萬元,我是因為人家介紹才進去投資的;其投資的時候只是個學生,除了監察委員,其沒有實際參與決策,也沒有領公司薪水,也不是公司員工,只是一個投資受害者而已。

㈤被告郭仕女部分:訊據被告郭仕女固坦承受雇於聯合生技公司,擔任財務經理(即財務長),工作項目包含公司財務營收、支出帳務管理、薪資計算及發放、銀行往來等。惟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非臺北公司實際負責人,僅參與純粹會計財務之工作,並非公司決策人物,更未有招攬吸收會員之行為,更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有任何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犯行;其剛開始擔任公司出納,月薪3萬元,在聯合生技公司上班的時候,裡面大概有3、5名財務人員,也有財務經理,但是後來人員陸續離職,其在裡面表現不錯,就升任為主任、經理,後來就稱其財務長,但實際的頭銜應該是財務經理,其是在台北分公司的,其負責的工作,就是帳面上的事務,就是收款及支出,就是出納的部分,負責去查核銀行的業績款項有無入帳,在公司沒有任何的決策支配權,公司有兩種存款簿,就是公司的存款簿,提領須要公司的大小章,另一個是信託共同管理戶,這個管理帳戶要有公司的大小章,還要有5個財務委員的章,但是提款時要有3個財務委員的小章,那個簿子裡面的章沒有其的印章,由此可證明其只是單純的會計人員。而金錢有部分被領走,其只有公司的本子,公司的大小章分別是被告卓振裕、張簡清欽保管,其沒有任何的權限去提領款項,其不是聯合生技公司的會員,沒有投資,只是雇員,其不懂直銷,只是負責會計的部分,在產業委員會部分,也不是委員,產業委員會裡面也有會計,那裡面的帳其也看不到,並不是公司裡面財務室的最高財務人員。金錢如何支配,都是老闆說了算,其只是寫取款條,包含公司的獎金也不是其算的,那獎金是另外有一名工程師計算,是對張簡清欽直接負責云云。

㈥被告李徽邑部分:訊據被告李徽邑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並擔任產業委員會之監察委員,業務階級係常務董事,有招募會員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並非聯合生技公司臺北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更未擔任受雇於公司及領取薪資,伊實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其與跟公司沒有關係,只是投資人,沒有任何職務,在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的委員會,是被會員選出的代表,在委員會的職稱是監察委員,是公司的業務總監,但那是會員的職稱,因為公司裡面有很多業務總監的職稱,其常務董事也是會員的職稱,那是會員職稱的類別,那兩個職銜在公司沒有負責任何的工作,會員會叫其老師,是因為其在很多的公司及社團擔任講師,包含現在有很多人都叫其「李老師」,其擔任的講師,有些是投資理財,有些是激勵的課程,其在聯合生技公司只是會員的代表,只是比較早加入,所以其他會員會請其說明加入的心得,其是投資人,也是被害人;因為其早期就加入過傳銷公司,傳銷位階叫總監、經理、協理、董事的,因為當時其有晉升的業務總監,跟公司業務總監負責決策都無任何關係,只是單純傳銷商會員,其晉升到公司的傳銷階級業務總監,就像是安利這樣,後來會員要成立會員委員會,因為其加入比較早所以會員推其出來當代表,又被選舉成為經理,至於上台講解,因為渠等只要有晉升就會晉升表揚,晉升表揚就會請渠等分享,因為做傳銷都習以為常做講解動作,後來因為業績的關係所以晉升到會員階級中的常董,跟安利的皇冠大使、部長、總理等等意思是一樣的,所以其只是一個加入比較早的會員,跟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公司成立之後,渠等是經過介紹才加入的云云。

㈦被告汪建和部分:訊據被告汪建和固坦承有被選為產業委員會監察委員,因公司之晉升制度而升為常務董事,並有招攬陳銘智、林駿毅投資。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並非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未支領公司薪水,且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更不知聯合生技公司以後期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其與共同被告張簡清欽等人並無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其損失了3、400萬元,且在公司並沒有擔任任何職務,其頭銜是晉升的階級,是常務董事,就是頭銜而已,並沒有負責公司的事務,其在94年12月的時候,交接成為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的副主委,但是還沒有上任,公司就倒了,其之前是代理監察委員,並沒有實權,當時有成立一個信託帳戶,那個帳號有5個印章,要動用要有5個人蓋章,但是監委有7人,有去開戶的監委才可以蓋章。就是5個監委須要蓋章,其不是那五個監委,其是候補的,其擔任監委沒有做什麼事情,那時候選出的監委有7人,其沒有職務,也沒有辦法參與決策。其是投資人,也是被害人云云。

㈧被告張昌平部分:訊據被告張昌平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並擔任產業委員會之監察委員,有招募會員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其並非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故未支領公司薪資,亦未參與公司之決策,伊並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營運方式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更未與被告張簡清欽等人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其只是單純的投資人,加入的時候是剛退伍的職業軍人,沒有經驗,只覺得這個工作的報酬不錯,所以拿退伍金等來投資,在場有罪的被告都是因為比較早加入,就比較倒楣,其好像有升任到董事,有點像是安麗公司的紅寶石頭銜,沒有任何的意義,沒有實權,因為董事在公司有1、200人,如果有買到那個職稱,公司有成立產業委員會,那是會員發起要來監督公司的,現在卻成為定罪的依據。委員他們覺得我是職業軍人,比較正直,可以監督公司,委員就是指會員如果出300萬,一個單位2萬元,買150單位的人,就可以擔任委員,因為投資越多錢,當然希望公司經營更透明,其在產業委員會擔任監察委員,監督公司的財物,避免公司濫用資金,或是防止他們捲款,他們動用資金說是要監察委員蓋章,但是他們還是把錢拿走了,那要5個委員要有3人到場,並蓋3個監察委員的章,加上被告卓振裕及張簡清欽的章,有關於須要哪些人核章的部分,是財務郭仕女告訴其的,但是後來錢還是被捲走了;公司的部分沒有支薪,其只是投資人,沒有決策權,只是想把其投資的金額看好;其加入的時候才25歲,是職業軍人退伍,在軍中十年之後這是第一份工作,把當兵十年的100多萬元拿來做投資,其會投資是因為有看到蘭花工廠跟醬油工廠,所以介紹其當兵的同事去投資,當監察委員是因為想要知道投資的錢流向到哪裡,所以渠等自己發起成立一個產業共同委員會,想要知道投資的錢是不是真的有到蘭花工廠跟醬油工廠,才當監察委員,因為這樣被判刑,其覺得很冤枉云云。

㈨被告謝華霖部分:訊據被告謝華霖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因伊下線介紹很多人投資,所以被推升到董事位置。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非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並未支領公司薪資,亦未參與公司之決策,並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後期收款充作前其會員之紅利,且未與被告張簡清欽等人有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復辯稱:其自己也只是投資的會員,在公司沒有領薪水,沒有擔任職務,在產業委員會也是一般的委員,其是張昌平擔任士官長的士兵,是張昌平向其介紹的,那時候剛好退伍,所以也進去投資,那時23、24歲,用車貸借了第一筆錢,那時候加入的都幾乎可以成為委員,業務的部分其只有到總監,還沒有到董事,因為董事是總監的下一階,那時候警察有問的時候,有說講的越多,拿回來的錢可能就越多,其那時候做筆錄的時候想說講多一點可以有多一點賠償的機會,其職務只有到總監,產業委員會也只有2個月開一次會,說好聽是監督公司,但是去到那邊,開會也是跑一般的行程,也沒有讓其有參與的機會,只讓渠等接收一些資料就走了。其自己與家人都有投資,也有損失,在產業委員會也是委員,在第一屆、第二屆的一般委員而已。其也都沒有去公司,只是一兩個月去產業委員會那邊;其是94年10月加入,先加入10個單位,20240x10等於20多萬元,先放半年之後,到95年之後每個月領到錢之後,才覺得公司好像不是騙人的,那時候其剛退伍才23歲,從頭到尾介紹三個人加入而已,其他人是那三個人介紹的,全部我都不認識,也跟其無關,其只是做到總監而已,不是董事云云。

㈩被告陳倩玉部分:訊據被告陳倩玉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並擔任產業委員會之監察委員,有招募親友投資。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擔任之監察委員係公司委員所推選,與一般公司所謂之監察委員不同,並未為公司決策,亦未監督公司之經營,更未在公司負責辦理會員向金融機構貸款,實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且公司實際收受投資金額扣除已發放予會員之金額,實際獲利應未逾一億元;復辯稱:其從來沒有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當然也沒有支領薪資,其從93年11月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就一直是會員的身分,後來是由一位謝鼎坤發起成立委員會,就是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後來其被委員選為監察委員,監委是一年選一次,第二次又因為其沒有去,會員又選其,選其之後有打電話告訴被告郭仕女說其不能擔任,因為時間無法配合,所以後來就將此身分交於會員陳禮監,其只是一般的會員,不管是監委,一般會員,很多人的身分也與其相同,為何只有其被起訴云云。被告蘇易翔(原名蘇浩偉)部分:訊據被告蘇易翔固坦承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投資會員,並介紹親友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而因下線甚多被晉升為常務董事。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並非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且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更未領取任何薪資,伊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之營運方式有違法,故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當初是與朋友一起去了解、加入,那時也是家人陸續投資,當時會找朋友也是因為公司獲利不錯,所以會跟家人講,請他們加入,到公司沒有營運的時候,連同家人、朋友一共損失了700多萬,聯合生技公司在第二任的時候有選任委員,其有選到常務委員,在94年12月有開會,由委員下去推選委員,被選到擔任常務委員,那是聯合產業共同經營管理發展委員會的職稱,在公司的部分其職稱是常務董事。其介紹的人不多,他有點像是傳銷的系統,可能是其下線業績不錯,與其他投資人的差別大概就是其比較早進公司;所以其職稱就是常務董事,就只有頭銜,並沒有決策權,因為公司的資訊也是幹部才知道;其在產業委員會那邊,也是因為會員選到,還沒有擔任,公司就倒了,其擔任常務委員的職務,也不清楚要做什麼事;其只是單純投資,當時投資我有跟朋友借錢,因為之前有在傳銷公司兼差,張簡清欽有找其朋友遊說其過去,剛開始渠等幾個聽他的話去參觀醬油工廠、蘭花園,大家討論之後覺得不錯才上臺北公司,臺北公司就有一定的規模了,渠等只是拿錢再去投資,因為他說獲利不錯,渠等才投資的,渠等知道委員加入金額越多才有委員當,也怕加入的錢公司是不是正常使用,大家才會花錢買一個委員做,這些真相大家都沒有講出來,兩個頭都不見了,只剩下渠等無辜的投資者在這裡活受罪,兩個大頭都跑掉了,其覺得很不公平云云。被告林佳瑞部分:訊據被告林佳瑞固坦承因被告張簡清欽之邀而提供身分證等資料給張簡清欽,而登記為聯合生技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並曾在被告郭仕女陪同下以公司名義至銀行開戶,且聯合生技公司與土地銀行簽約時,以聯合生技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出席。惟矢口否認有幫助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聯合生技公司還沒成立前曾明輝帶其認識張簡清欽,張簡清欽介紹其去小港工業區廠房上班,擔任酵素包裝員,每個月薪水5萬5000元,其只是掛名的董事長,不知道他們招攬會員、吸金,其並無違反銀行法或公平交易法之犯意;復辯稱:其不知道聯合生技公司是違法的,而且其也沒有參與,其在公司也沒有領薪水,是張簡清欽找其擔任負責人的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卓振裕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間張簡清欽來找我洽談蝴蝶蘭生產事宜,邀我於93年11月間聯合生技成立後負責技術部門以及產業規劃,但同時因張簡清欽於93年11月發生車禍後,便由我代理聯合生技所有業務,94年3月間張簡清欽車禍復原後才將業務交還給他,94年3月至臺中分公司一樣負責前述工作,94年11月間離開」、「我在93年11月至94年3月代理張簡清欽的業務期間,我負責社會大眾對聯合生技生產的蝴蝶蘭的資金募集,投資者可用現金、匯款或是刷卡來支付投資金額,其中8,800元由聯合生技的會計郭仕女結算總額後再匯到土地銀行中聯合生技的信託帳戶,用於產業發展上,其他金額則依照公司規定作為投資者的獲利獎金」、「我代理業務期間,聯合生技大約募集3至4千萬元,詳細金額公司帳冊應有紀錄」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51頁反面至53頁調查站筆錄);於偵查中供稱:「我原本薪資48,000元,後來120,000元」、「張簡清欽在聯合全面負責公司所有業務及財務;張簡清欽未發生車禍前,公司有部分授權,我負責行政方面,財務由財務長郭仕女,業務由蔡銘峰,執行長是潘自立」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63頁);其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聯合生技公司大章由其保管,小章則由張簡清欽保管(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潘自立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93年9月張簡清欽打電話給我到臺北公司介紹,當天由卓振裕介紹蝴蝶蘭產業及魯美克斯醬油就是綠益康生技公司,由他們二人介紹我投資,到10月16日聯合一些朋友呂德順、何固芳、陳禮監大約十幾位去參觀後才決定投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證人謝曜嶸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這三種會(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原則上壹個月一次。臺北都是坐遊覽車下來,何人帶不一定,大部份都是由OPP(創業說明會)老師帶下來。臺北分公司的負責人是張簡執董,分會的負責人是李徽邑,新竹分公司的行政負責人是潘自立。每次辦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我跟潘自立都會到臺中集合,晉升會、發表會同一天,或是參觀工廠跟發表會同一天,所以壹個月兩次,卓總跟執董張簡清欽會,但是林佳瑞沒看過,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都由卓振裕主持」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又證人即聯合生技公司員工及會員張筑如於本院前審雖證詞多有閃爍迴避,然其亦證稱:據其所知聯合生技公司老闆為張簡清欽、卓振裕、陳董、黃董,此2人真實姓名不清楚;卓振裕在臺中職務為卓董事長;平常各地都有跑等語(見本院前審卷第二第391頁、393頁反面)。共同被告郭仕女於本院本審審理陳稱:公司有兩種存款簿,就是公司的存款簿,提領須要公司的大小章,...其只有公司的本子,公司的大小章分別是被告卓振裕、張簡清欽保管,其沒有任何的權限去提領款項,所以被領走的錢只有公司的大小章,其知道公司的錢被領走,是當時有配合檢察官,把所有的資料提供給檢察官,那時候才知道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二第203頁),共同被告張昌平於本院本審審理中陳稱:委員就是指會員如果出300萬,一個單位2萬元,買150單位的人,就可以擔任委員,因為投資越多錢,當然希望公司經營更透明,其在產業委員會擔任監察委員,監督公司的財務,避免公司濫用資金,或是防止他們捲款,他們動用資金說是要監察委員蓋章,但是他們還是把錢拿走了,那要5個委員要有3人到場,並蓋3個監察委員的章,加上被告卓振裕及張簡清欽的章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二第202頁反面)。綜上證詞以觀,被告卓振裕既與被告張簡清欽為聯合生技公司之創始人,分別保管聯合生技公司之大、小章,且於公司每月舉辦之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均充當主持人,酌以被告張簡清欽車禍休息之3、4個月期間,由其全權代理公司業務,且事發時該公司帳戶款項遭提領使用之公司大小章係由同案被告張簡清欽、被告卓振裕分別保管,堪認被告卓振裕與同案被告張簡清欽確為聯合生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㈡被告潘自立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聯合生技張簡清欽、卓振裕告訴我們公司有投資醬油廠、蝴蝶蘭細胞組織及小苗生產,獲利很高,其中蝴蝶蘭成本一株成本3元,銷售給農民一株售15元,獲利12元,有400%獲利空間,並稱公司在臺南縣烏樹林有兩百公頃的栽種面積,並不斷以此方式在說明會當中招募我們投資該公司,我從93年11月份加入該公司後,陸續介紹我前妻岳父母陳祺芳、陳張美惠、阿姨張秋雪,弟弟潘自強等約有10人,我僅投資5單位,其他親友每人投資金額均在100至200萬元之間,購買聯合生技前述推銷酵素產品50到100單位,總共投資500單位以上,金額約10,000,000元以上」、「我負責公司組織推動、業務輔導,‥‥當下線有疑問時,可詢問我本人」、「新竹分公司從94年6月到12月共吸收4,000口左右,每口價格均為22,000元,金額約8,800餘萬元」、「(問:聯合生技新竹分公司除吸收會員加入外,有無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純粹是吸收會員加入,並未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我有支領每月48,000元薪水,及行政事務費52,000元,用來給我們補貼油錢,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車馬費或津貼。目前我每個月由公司支領獎金10幾到30幾萬元不等的獎金」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45至49頁);於偵查中供稱:「(問:收到之會員投資金如何處理?)匯款給公司,匯入公司帳戶,陳倩玉去匯的,新竹分公司沒有設立帳號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10540號偵查卷㈠編號12第74至75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是因為比較早加入公司,業績做的比較好一點,最開始情形是張簡清欽要我推動新竹業務,張簡清欽93年底出車禍,我去高雄看他,他請我協助公司所有行政業務,掛執行長,當時只有臺北一家公司,新竹是94年6月成立,我才負責推廣那邊的業務,94年3月張簡清欽受傷復原回公司,所有公司的決策都是張簡清欽做決策,我主要工作只是進行業務部分,事後一直到94年底,這段時間,除了新竹相關行政事務我參與協助外,包含總公司所辦得任何活動,我也會參與協助」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98頁);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當時你在調查局筆錄提到因為公司發放紅利高達百分之六十擔心如此發放會發不出錢,要求降低分紅筆錄,張簡清欽於95年1月初公告,將於95年3月開始實施新制,有何意見?)事實,因為自己有投資,看不到產業獲利才會擔心,要求公司實質投資到產業上去,時間忘記了,印象中有看到這個公告,95年1月初之前都沒有看到聯合生技公司產業有獲利」、「(你獎金部分是否都匯到陳倩玉帳戶中?)是。」、「(你是否有支領每月48,000元薪水及行政事務費52,000元)是」、「(當時在偵訊筆錄你提到收到會員投資是交給陳倩玉匯到公司帳戶,是否實在?)我的意思是指月結時會員錢不夠,我們先代他支付匯給公司,之後他們再還給我們」等語,證人邱瑞隆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95年1月初時,潘自立從大陸酒廠回來,跟我們說保證沒有問題,在黑板上面寫,說酒廠獲利很好,希望我們進來一起打拼,所以我才又貸款300萬元,潘自立拍胸脯跟我們保證」、證人李秋玥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聯合生技公司制度由何人向你講解?)在新竹是潘自立說台糖轉型成功而賺錢,說成本很低利潤很高,獲利有百分之60,外銷到國外,台糖的訂單有些會轉到聯合生技公司」等語,且證人范鈞浩、蔡景崧於原審審理中亦均結證稱:潘自立有講解公司之制度、紅利、獎金發放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16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潘自立確擔任公司之執行長,深受被告張簡清欽、卓振裕之倚重,且有多有積極推動公司之業務。

㈢被告謝曜嶸(即蔡銘峰)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94年5月間以前卓振裕是聯合生技台中分公司最高負責人,在94年5月以後則是由我擔任最高負責人;台中分公司的帳目我無法接觸,我僅負責公司的人事以及活動規劃」、「台中市○○路○段447號8摟C室之實際負責人原為卓振裕,後來卓振裕離開聯合生技後,95年1月則由我接任」、「公司業務人員按照吸收口數的多寡分為經理、協理、督導、總監、董事、常董,其中經理需吸金100口、協理則需200口、督導400口、總監800口、董事1600口、常董3200口」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36至39頁),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那你台中分公司每個月除了晉升會、發表會還有辦什麼會?)還有參觀工廠,因為都在台中集合辦理,都由我負責,因為全省的都集中在臺中辦理,我才被指定為行政副總」、「這三種會大概壹個月辦多少次,台北何人帶隊下來的?)原則上壹個月一次。台北都是坐遊覽車下來,何人帶不一定,大部份都是由OPP(創業說明會)老師帶下來。台北分公司的負責人是張簡執董,分會的負責人是李徽邑,新竹分公司的行政負責人是潘自立。每次辦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我跟潘自立都會到台中集合,晉升會、發表會同一天,或是參觀工廠跟發表會同一天,所以壹個月兩次」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吳念娥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有何人跟你講解過聯合生技公司紅利制度、獲利情形等?)第一次是曾致堅,第二次是蔡銘峰」、「是在他們二人講解之後你才投資的嗎?)是的,於第一次講解之後,曾致堅、吳孟珊、林谷翰就有鼓勵我辦理貸款,所以於蔡銘峰跟我講解完之後,我就決定要投資」、「(他們如何提到聯合生技公司獲利之情形等?)一開始是拿空白紙跟我說分紅制度,後來才拿合約書出來給我看,且他們說他們有從事蘭花外銷,且於大陸投資酒廠等,且說他們主要的收入是蘭花的外銷」、「曾致堅跟我講完之後,我覺得不錯,我就開始委由吳孟珊來辦理貸款,之後他們介紹蔡銘峰跟我說明,蔡銘峰說他是公司的高層,由他來說明比較清楚,並且拿一些他們有跟酒廠、醬油公司簽訂的合作方案來說服我」、證人廖明忠結證稱:「(你投資前後何人跟你講解聯合生技公司產業營運狀況及分紅制度?)徐乙涵帶我去見蔡銘峰,由蔡銘峰講解」、「(你加入款項是你自己的?)一開始是以自己的錢,後來蔡銘峰一直鼓吹我貸款,所以我才有貸款,前後總共投資140萬元左右,第一次用自己的錢投資10萬元,後來還有貸款130萬元」、「(你的貸款手續是蔡銘峰幫你處理?)是」、「蔡銘峰跟我講解後我才加入」,證人陳中振結證稱:「(何人介紹你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林婉菁,強力跟我介紹公司願景及營運、利潤是蔡銘峰及汪建和,‥‥我才決定投資的」、「(如何說獲利情形?)蔡銘峰、汪建和分別拿電腦到卓怡伻及我的住處講解,說蘭花已經開始生產,一顆苗可以賺十幾元,已經外銷日本、歐美,古坑有投資養鴕鳥,有打算購買國內醬油廠,在大陸想要購買白酒酒廠,獲利都很好」、「(你投資聯合生技公司之後有無拿到任何產品?)沒有,也沒有拿到贈品」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可證被告謝曜嶸擔任公司之副總經理,每月定期在臺中主辦晉升會、發表會,且參觀工廠均由臺中集中辦理,並積極對投資人講解說明以招攬會員,極受被告張簡清欽、卓振裕之重用。

㈣被告曾致堅於調查站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間因投資聯合生技後,覺得該公司有前景而轉任業務員,94年12月24日始擔任該公司財務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業務部常務董事乙職,依公司章程應負責監督公司產業及財務,並推廣業務」、「我在聯合生技台中分公司共吸收資金多少口我不是很清楚,但約有8,000口左右,約1億6,000萬元左右,投資人投資金額係匯入我設於合作金庫銀行西屯分行之0000000000000帳號個人帳戶或聯合生技設於合作金庫銀行之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等語(見94 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24至26頁),其於原審審理中亦坦承被推選為聯合生技產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且因績效不錯而被推升為常務董事(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尹鳳鳴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當初卓尚杰、曾致堅在說到聯合生技公司的獲利時,你相信他們的話?)不相信,所以我要求看曾致堅的存摺,當時曾致堅有拿給我看,他聲稱已經開始回收紅利,卓尚杰說他投資了數百萬」、「(是否看了曾致堅的存摺,才相信公司會發放這麼多的紅利才投資?)是的」、「(你投資金額如何交給公司?)我從四家銀行集合後,匯入給卓尚杰或曾致堅的帳戶,再由他們轉交給公司」、「(同上偵卷58頁到59頁有關蝴蝶蘭的資料,有無看過?)有,這是曾致堅向我介紹時給我看的資料,也有在營運計畫書內」等語(見原審卷八97年6月30日審判筆錄)。又聯合生技公司為擴大經營,於94年9月間申請獲准設立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時(下稱聯合開發公司),被告曾致堅即曾因同案被告張簡清欽之告知而同意擔任發起設立之董事等情,業據被告曾致堅於原審審理中所供承(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並有該公司設立登記之文件一份扣案可證(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162號),該發起設立除董事長為被告黃財賢外,僅有二位董事,益可徵其在公司之重要性。

㈤被告郭仕女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間進入聯合生技,擔任會計人員,94年初陞任財務經理迄今,負責公司進出帳款核對、支出憑證審核等財務相關工作」、「聯合生技登記負責人為林佳瑞,實際負責人為卓振裕、張簡清欽2人,登記營業項目為花卉農產品、化妝品、清潔用品、茶葉等產品銷售,實際另以多層次傳銷方式,吸收會員及投資者之資金」、「聯合生技公司以吸收資金為核心業務,並與其他相關產業簽有合作契約,我所保管之合約有與農騰公司之蘭花種植合作及雲林古坑蘭花種植業者鄒年淦之合作,其他產業合作項目如南投草屯蘭苗裁培場等均由卓振裕負責,惟最近均轉由張簡清欽負責」、「聯合生技在各公司會不定期召開說明會,向社會大眾解說公司經營現況及遠景,鼓勵會員投資,吸收資金詳情」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49頁背面至51頁),其就此部分之供述,核與被告謝曜嶸、曾致堅同日於調查站之供述相符。被告郭仕女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其在台北公司擔任財務經理,外界稱其財務長,負責日報表核對、匯款,當時是卓振裕介紹進公司,由張簡清欽面試等語(見原審卷三95年12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其於審理中亦坦承:其在公司會製作財務報表,於每月產業委員會開會時均會列席報告,說明台北、新竹、台中、高雄等地區各增加多少會員,各增加多少單位,如果會員增加的話,獎金會有差異,在報表上也會顯現出來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則被告郭仕女既係公司財務上之最高主管,縱認其並無自行招攬下線吸金之行為,然其對公司之經營方式、制度、升遷、紅利獎金發放、資金之進出,均知之甚詳,並於公司每月之產業委員會出席提出公司會員之人數、投資單位之多寡、獎金紅利之發放報告,其自屬公司經營上之重要成員,就本件犯行顯有犯意聯絡甚明。

㈥被告李徽邑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於93年底加入聯合生技擔任會員時,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卓振裕、張簡清欽二人」、「依照本公司介紹新會員進來的傳銷制度介紹每單位可領取介紹獎金2,000元。目前我的下線會員共實際吸收多少單位及資金我不清楚,我於94年10月升任公司的業務常董、依照公司的制度業務常董的聘階需要3,200個單位才能晉升,故據我初略估算我下線會員的業績7,000萬元以下;我實際吸收投資口數約3,500口」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84頁至85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其業務上的職稱是常務董事,監察委員是被會員推選的等語(見原審卷五第26頁);共同被告潘自立以證人身分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你當時在調查局筆錄提到聯合生技公司實際負責人是張簡清欽、卓振裕,分公司有台北、新竹、台中和高雄,台北負責人是李徽邑,新竹是你,台中市蔡銘峰,高雄是張簡清欽,對當時回答有何意見?)沒有意見,負責人部分李徽邑、我及蔡銘峰就是比較早加入,在區域上被認定是負責人」(見原審卷七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共同被告謝曜嶸以證人身分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這三種會大概壹個月辦多少次,台北何人帶隊下來的?)原則上壹個月一次。台北都是坐遊覽車下來,何人帶不一定,大部份都是由OPP(創業說明會)老師帶下來。台北分公司的負責人是張簡執董,分會的負責人是李徽邑,新竹分公司的行政負責人是潘自立。每次辦發表會、晉升會、參觀工廠,我跟潘自立都會到台中集合,晉升會、發表會同一天,或是參觀工廠跟發表會同一天,所以壹個月兩次」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共同被告郭仕女以證人身分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之前在調查局那邊做筆錄時表示張簡清欽大部份都在高雄,卓振裕多半在台中,如果有開會的話,公司幹部會去高雄,那台北分公司的行政業務是由李徽邑會員負責,你當時是不是有這樣說?)我認知李徽邑本身是會員,我認定他是北區線頭,所以會員幾乎都找他」等語(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證人童欣帆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本案發生後你們到台北分公司時何人跟你們說不要相信傳言?)我記得是李徽邑,他有拿公司在大陸酒廠投資資料,有說報紙是因為有心人士要打擊公司所散布的假謠言,要我們相信公司」等語(見原審卷七97年6月16日審判筆錄)。是縱認其原係會員而並非擘畫該公司吸金手法之首謀,然被告李徽邑較早加入公司,復積極參與該公司業務,且招攬之會員甚多,隨該公司不斷吸金壯大,被推升為常務董事,亦被選為監察委員,且在說明會時經常負責對會員講解,甚至被認為是臺北分公司的負責人,而公司之財務主管更認被告係北區線頭,所有會員均找其等情,顯見被告李徽邑之積極參與吸金犯行,已居重要地位,非僅只為投資人而已。

㈦被告汪建和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在93年11月進入聯合生技從事傳銷業務迄今,並於94年10月底升任常董職務到現在;於聯合生技主要工作內容為招攬客戶」、「產物財務共同管理委員會(即產業委員會)總共有50餘位委員,設主委一人曾致堅,副主委是我及蔡銘峰擔任,下有七個監察委員,主委是由各委員採投票制選舉產生,只要在聯合生技升到總監,就是當然的委員,主要職責為監督聯合生技的財務狀況」、「聯合生技純粹透過傳銷人員向不特定招攬客戶大眾招攬」、「我現在是常董,我及我的下線傳銷人員總計招攬超過3,200口以上,我個人部分招攬約100、200口左右,金額約220萬元至440萬元間。我都是請客戶直接拿現金至公司繳交,若金額較大則請客戶直接匯入公司前述帳戶,或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我本人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後再由我轉交予公司」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42頁至45頁)。證人古毓婕、廖柏荃(原名廖峰毅)於原審審理中均結證稱:汪建和在私底下和公司說明會時,有說聯合生技公司制度、營運情形、獲利很高等情(見原審卷七97年6月16日、6月23日審判筆錄)。

㈧被告張昌平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10月27日加入,我在該公司內是直銷的上線,平日工作係帶領投資者或者有意從事直銷工作的人到公司的工廠參觀,另外我也要在講台上對這些人講解如何分得紅利及我如何領到錢。我只有在台北公司講解」、「我曾帶領投資者或有意從事直銷者到雲林縣醬油廠、雲林縣古坑的駝鳥養殖廠及南投縣草屯的蘭花養殖廠,參觀聯合生技的工廠,我不知道這三個地方的詳細地址,因為公司是租用遊覽車」等語(見警詢卷編號22第2-3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在94年3、4月間被推選為監委,委員資格是個人投資參佰萬,委員間互推監察委員,我是台中分公司的監委」等語(見原審卷三95年12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七個監察委員是其及曾致堅、李徽邑、陳倩玉、何固芳、謝鼎崑,另外一個不確定是否為汪建和‥‥監察委員是一個安全機制,公司如果要動用到錢,不可以由張簡清欽或卓振裕一個人決定,必須由投資者選出來的監察委員同意,才能動用,‥‥其自投資起,幾乎天天都去公司等語(見原審卷七97年6月9日審判筆錄)。復於本院本審中陳稱:委員就是指會員如果出300萬,一個單位2萬元,買150單位的人,就可以擔任委員,因為投資越多錢,當然希望公司經營更透明,其在產業委員會擔任監察委員,監督公司的財物,避免公司濫用資金,或是防止他們捲款,他們動用資金說是要監察委員蓋章,但是他們還是把錢拿走了,那要5個委員要有3人到場,並蓋3個監察委員的章,加上被告卓振裕及張簡清欽的章,有關於須要哪些人核章的部分,是財務郭仕女告訴其的,但是後來錢還是被捲走了等語(見本院本審卷二第202頁)。

㈨被告蘇浩偉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公司員工每吸收一口可領得之紅利約2,000元,均是由土地銀行復興分行聯合生技的帳戶直接匯入我們員工的帳戶內;另外我的下線若是有吸收人員投資聯合生技,每口對碰後我還可以領取1,000元,若是直接下線還可以每口抽佣百分之十的紅利」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47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是於公司擔任常務董事一職,我是先擔任過總監才又擔任常務董事,我是跟蔡銘峰、汪建和、曾致堅、張昌平等一群人一起於民國93年10月、11月間去台南烏樹林糖廠參觀回來之後加入公司的,我是加入會員,我投資20萬元,我也推薦家人加入公司,我父親投資壹佰多萬元,我嫂嫂也是投資100多萬元,我哥哥的朋友即鄭詠澤也是投資壹佰多萬元,另外還有一些朋友,他們投資金額較少,我的下線有不少人,但是實際人數我不清楚,因為那都是公司在計算」等語(見原審卷五96年12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證人藍紅玉、陳庭妤、蘇惠一於原審審理時均結證稱:係由蘇浩偉介紹加入,蘇浩偉有說明公司營運、紅利等情(見原審卷八97年6月30日、7月4日審判筆錄)。

㈩被告謝華霖於警詢時供稱:「聯合生技總共分為二個部分,一部分是行政體系、可享勞健保有底薪並享有公司所訂的福利、另一部分則是沒有受約束兼差業務型態、沒有底薪及公司福利、勞健保等,是傳銷型態制度,案件計酬,傳銷型態有業績達成後、累積至一定成績公司會賦予一個職稱,共分六職等,第一級為經理、依序為協理、督導、總監、董事、常董,我是現在是該公司業務型態之董事」、「我只要有推薦新會員加入,公司才會提撥獎金給我,平常並無領公司薪水要升到我所稱之董事職務需要介紹1,600個單位,每各單位22,000元,總計金額要3,520萬元,職等會由公司行政人員告知」、「該公司每月會固定召開委員會議,我也是委員之一,委員資格之取得是以剛成立時每人介紹300單位即可獲得,公司會由草創期主任委員卓振裕、執行長潘自立介紹公司之投資標的物」等語(見警詢卷編號22第10-12頁);證人張蕙蘋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謝華霖、張昌平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主要是張昌平跟伊講解聯合生技公司紅利制度、獲利情形,有時候伊有問題我也會問謝華霖,一開始貸款,是張昌平拿貸款資料給我填寫,伊投資並未拿到任何產品或是贈品,會投資是因為謝華霖、張昌平說有給土地銀行做信託所以我比較信任,所以才投資等語;證人蕭幼英結證稱:一開始是謝華霖跟伊說他自己投資的狀況,後來他說他會請另外一個人幫其,後來他就介紹張昌平幫其講解,謝華霖、張昌平也有提到聯合生技公司目前有從事蘭花幼苗培育,且大部分從事外銷,公司營運都很正常,獲利很好,希望我可以拿錢出來投資可以獲利,也是因為謝華霖、張昌平跟其如此講解,其才從事投資,因為其沒有錢,所以謝華霖、張昌平就說可以介紹銀行幫其辦理貸款,就帶其到公司,有銀行之行員在公司碰面,之後就填寫資料,不知道謝華霖、張昌平有無收取手續費,但是他們有跟我說銀行會收帳戶管理費,其投資之後並未拿到公司任何產品或是贈品等語;證人鄭珮萱結證稱:其是透過蕭幼英認識謝華霖,也是由謝華霖跟其講解;謝華霖有跟其提及聯合生技公司產業獲利情形,他也說公司即將上市上櫃,其投資款項是貸款的,是由謝華霖帶其等到新竹去幫我辦理貸款手續,至於謝華霖是否有收取手續費,其不清楚,其投資之後並未拿到公司任何產品或是贈品等語;證人劉雅婷於原審審理中亦結證稱:是謝華霖跟其說明聯合生技公司產業及獲利情形,是謝華霖介紹後才決定投資的,是謝華霖幫其辦信用貸款,其投資之後並未拿到公司任何產品或是贈品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被告陳倩玉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9月投資聯合生技成為新竹最上線,亦代辦下線的信貸業務,曾任公司監委」、「我個人有交情的沒有收取手續費,但如果是他人委任的投資者我會收取1%手續費。我會幫我委任者選擇利率低之銀行辦理信貸,配合的銀行有富邦、復華、板信、華僑、大眾、新竹國際商銀、台北富邦銀行辦理信貸,我並沒有支付銀行人員業務協助費」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74-75頁);證人蔡炳東、邱澤理(原名邱順嬌)、邱瑞隆、范鈞皓、徐擁珵於原審審理時均結證稱:信用貸款投資係找陳倩玉幫忙辦理或陳倩玉介紹銀行辦理等語(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顯見被告陳倩玉自承其係該公司帶在新竹地區最上線,且猶為下線投資人代辦貸款投資,更曾擔任產業委員會之監察委員。同案被告黃財賢雖坦言其投資聯合生技公司,被推選為產業委員會委員,曾招攬王份投資,並擔任聯合生技集團之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生技管理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一段時間。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辯稱:其僅係單純投資,未領公司薪水,且未參與公司之經營決策,其並無違反銀行法或證券交易法之共同犯意;其只是單純的投資人,是朋友介紹加入投資的,而且在十月份的時候就沒有去公司了,其在威寶電信,沒有去公司,而且其也損失100多萬元,因為公司說要增加產業,要上市,所以張簡清欽找其,其想說如果能夠幫助公司很好,張簡清欽也找其做人頭董事長,是另一家公司的人頭,但是該公司也還沒有成立,剛開始公司有叫其擔任聯合發展共同經營發展產業委員會的委員,剛開始委員只有10人,後來委員多達100多人,其只是一般的委員,其擔任委員就是公司的營業,還有促進公司產業發展。是公司指定其擔任的,其是投資人,10月份沒有在公司了云云。復辯稱:其在94年11月7日開始就沒有在公司了,就去威寶電信那邊了,公司做什麼其都不清楚;因為當初加入沒有幾個人,公司指定幾個當委員,以後當委員要有業績才能當委員,所以選舉權、提案權其都沒有,也是公司指定的云云。惟其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93年底聯合生技產業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指定我擔任委員」、「當初是聯合生技台北分公司最大『線頭』李徽邑介紹我投資的」、「我沒有主動協助張簡清欽成立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我於93年底由聯合生技產業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指定我擔任委員的原因,是因為張簡清欽告訴我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聯合生技轉投資之子公司,必須由母公司推派法人代表參與,我本人與曾致堅、呂德順同為聯合生技產業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之委員,故由我們3人至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股東,因為我較早進入聯合生技,大家認為我較資深,推派我為董事長,我並未實際出資,據我所知曾致堅、呂德順亦未實際出資」、「我去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及上海商銀高雄分行開戶是由張簡清欽代為辦理的,在開戶當日財務長郭仕女買好機票叫我前往高雄市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及上海商銀高雄分行簽名,我到達高雄後,由聯合生技高雄總管理處指派一位蘇姓會計陪同我前往銀行,當日我只在銀行開戶申請文件上簽名而已」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編號17第127-129頁)。其自承其因張簡清欽告知其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聯合生技轉投資之子公司,必須由母公司推派法人代表參與,即由其與共同被告曾致堅等人同為聯合生技產業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另至聯合開發生技產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股東,猶推派為董事長,其承聯合生技公司實際負責人張簡清欽告知指示且未出資下擔任聯合生技公司之子公司負責人,亦有該子公司登記文件一份足資佐證(見證物第1箱編號162號);且另擔任管理委員會委員,另於原審審理中供承:其在公司有專屬房間,約二天去公司一次,看公司營運情形及有無會員加入等情,顯見非惟其參與該吸金公司甚早,且亦深得實際負責人張簡清欽之信賴並依從指示辦事。綜上可知,被告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陳倩玉加入聯合生技公司之時間甚早,對公司吸收資金之情形不僅了解,而且參與甚深,被告汪建和、蘇浩偉吸收之下線投資人累計高達3,200口,而被推升為常務董事,被告謝華霖吸收之下線投資人累計高達1,600口以上,而被推升為董事,被告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且被分別推選為產業委員會副主委、監察委員、監察委員,經常參與公司之會議、監督公司資金之運用;佐以94年1月至94年11月聯合生技公司之組織獎金統計資料,被告汪建和高達4,301,820元、被告蘇浩偉高達2,590,470元、被告張昌平高達2,554,470元、被告謝華霖高達1,722,870元,有94年1月至94年11月組織獎金表一份在卷可憑(外放證物),益見渠等在公司之重要性。再參酌:

⑴經原審勘驗聯合生技公司週年慶、晉升會、或頒發全國分紅時光碟,可見: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經常上台致詞及頒獎,三人並合切週年慶蛋糕,被告李徽邑、汪建和上台分享晉升常董經驗,同案被告張簡清欽與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汪建和、張昌平等公司重要人士在台上接受投資人拍照,有扣案之光碟片3片、翻拍相片及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八第297-336頁)。而被告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94年1月至94年11月之組織獎金甚高,已如前述,然被告謝曜嶸同年度之組織獎金竟高達7,012,170元、被告曾致堅組織獎金則高達5,241,330元,亦有聯合生技公司94年1月至94年11月之組織獎金表一份在卷。

⑵聯合生技公司於94年1月1日成立產業委員會時,由被告卓振裕擔任主任委員,潘自立、謝曜嶸擔任常務委員,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陸續擔任監察委員,以監督公司之經營發展,同案被告黃財賢則為創會委員,關於產業投資,委員以上者均有提案權;曾致堅、汪建和於94年12間因改選而分別擔任主任及副主任委員等事實,業據上開被告卓振裕等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供明,且互核相符。又聯合生技產業委員會除設有主任委員外,另設常務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關於產業投資依投資標的總金額之多寡,詳細規定出席人數及表決通過人數,其於第三章第一條並規定:「產業投資,認一委員以上成員,均能提案,惟需二名以上委員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始可施行。」、第二條規定:「會議:⒈每月第一週之星期二下午三點召開產業經營研討會議,由所有委員參與。⒉每月第一週之星期三下午五點召開產業督導執行會議,由所有常務委員以上人員參與。」,有聯合生技公司產業共同經營發展委員會章程一份在卷可憑(見警卷一第540至545頁)。足見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同案被告黃財賢等人關於產業投資,均有提案及議決之權。且被告張昌平於原審陳稱:7名監察委員係安全機制,公司如果要動用到錢,不可以由張簡清欽或卓振裕一個人決定,必須由投資者選出來的監察委員同意,才能動用等情;復於本院本審中陳稱:委員就是指會員如果出300萬,一個單位2萬元,買150單位的人,就可以擔任委員,因為投資越多錢,當然希望公司經營更透明,其在產業委員會擔任監察委員,監督公司的財物,避免公司濫用資金,或是防止他們捲款,他們動用資金說是要監察委員蓋章,但是他們還是把錢拿走了,那要5個委員要有3人到場,並蓋3個監察委員的章,加上被告卓振裕及張簡清欽的章等情,是任職監察委員者,猶有監督財務動支之權限。

⑶聯合生技產業委員會於94年5月11日於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30巷9號14樓總公司召開94年第8次會議時,由被告潘自立執行長擔任召集人、被告卓振裕為主席,被告李徽邑、張昌平均有出席,會議中被告潘自立除報告會員入會金額調整、合約書部分修改、調整領袖分紅、監委車馬費之提高外,被告卓振裕報告產業委員會章程修改、原財務委員改為監察委員(監委增加一名,由曾致堅當選)、簽定產業合約之內容,被告張昌平提案:「建議製作公司沿革、產業之VCD光碟,組培場從業人員須有專業證照,同一行政教材,開辦教育訓練班,讓業務人員可以更得心應手」等語,被告李徽邑提案:「建議派用有行銷管理經驗者擔任專業經理人,有教育訓練及公關方面之豐富經驗者最佳」等語,有該次會議紀錄一份可參(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58號)。聯合生技公司復於94年8月24日在高雄福華大飯店舉辦「聯合生技集團領袖菁英業務檢討會議」,討論94年10月份起會員投資到期之續約方案、領袖分紅之調整六項議題,除被告潘自立為主持人、被告卓振裕、張簡清欽列席指導外,出席之與會領袖有被告蔡銘峰(即謝曜嶸)、陳倩玉、李徽邑、張昌平、汪建和、曾致堅等人,有聯合生技集團領袖菁英業務檢討會議會議記錄一份足憑(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39號),益見渠等在公司具有參與、議決公司重要事項之地位。另聯合生技公司與臺灣土地銀行簽訂之金錢信託契約,其中關於支出管理部分,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者,出須公司大小章、財務委員三人外,另尚須信託監察人蓋章方得支出,而被告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則恰為五名監察人中之三位,此亦有臺灣土地銀行受託管理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錢信託契約及後附之附件可查(見證物第1箱編號第43號),足認被告李徽邑、陳倩玉、張昌平於聯合生技公司確為重要人物,而非僅單純之投資者。參諸被告張昌平於本院本審中陳稱:委員就是指會員如果出300萬,一個單位2萬元,買150單位的人,就可以擔任委員,因為投資越多錢,當然希望公司經營更透明,其在產業委員會擔任監察委員,監督公司的財物,避免公司濫用資金,或是防止他們捲款,他們動用資金說是要監察委員蓋章,但是他們還是把錢拿走了,那要5個委員要有3人到場,並蓋3個監察委員的章,加上被告卓振裕及張簡清欽的章等語,顯見參與投資委員會,其目的之一無非係另設之監督機制,確保投資及吸金之成果,防止公司濫用款項及內部分人員捲款侵占,尚無從以有該委員會組織即認被告等人並無參與犯本件吸金之犯行。綜上所述,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上開辯解,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查就本案募集高達逾億元以上之資金,顯非其中實際負責人張簡清欽、卓振裕等少數人獨力或與被告潘自立、謝曜榮等人協力即可達成,尚賴其他公司成員共同協力:被告曾致堅、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易翔、同案被告黃財賢均係該公司內部組織之重要成員,具有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之重大影響力,被告郭仕女係財務主管,雖未直接參與招攬投資,然其就該吸金公司運作知之甚明,猶任職負責財務重責。至於證人劉素秋、張竺如、葉文堂、黃俊哲、王紹喬(原名王藍裕)、楊玉雲、王江秀美、證人即被告郭仕女、許世明、黃財賢、陳嘉嫻、陳禮監於本院前審所為之證言,或係為迴護被告,或係基於本身之利害關係,所為之證言,自難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論據,附此敘明。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以幫助犯成立之要件,除須有幫助行為外,須行為人有幫助之故意,而其故意內涵,除須行為人對其所實施幫助行為有違法性之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外(構成要件故意或故意責任),尚須對於正犯所實施犯罪行為有具體之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性,亦即從犯對於正犯所實施之全部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事實應有所認識或有認識之可能性。查被告林佳瑞於偵查中供承:因老闆即同案被告張簡清欽對其很好,說其向銀行借款未還,無法申請成立公司,欲借用其名義(人頭)成立公司,並擔任董事長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559號偵查卷編號51第15-16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稱:「我是聯合生技董事長,公司還沒成立前曾明輝找我認識張簡欽清,由張簡欽清找我擔任董事長他介紹我去公司上班,每個月給我25,000元」、「當包裝員,在小港工業區和宋國賓、陳宏傑三人包裝酵素」、「他們叫我掛名,工作不用作,公司成立,我就去當包裝員,作兩三個月後,我就沒有作,但一直掛名。我沒工作後就沒有再領錢。開戶去台北時,他們有給車馬費2,000元。土銀(簽約)那次沒有特別給,也是兩千元。西裝是張簡欽清拿10,000元給我自己去買現成的」等語(見原審卷九97年7月25日審判筆錄第231頁)。復經證人宋國賓、張昌平、郭仕女於原審審理中結證之情節甚詳。證人宋國賓結證稱:其和林佳瑞等曾在高雄工廠做包裝酵素之工作等語;證人張昌平結證稱:和土銀簽約過程中,被告林佳瑞都坐在卓振裕旁邊,只有簽約、蓋章,一句話都沒有說,也沒有站起來等語;證人郭仕女結證稱:其跟林佳瑞見過三次面,一次是聯合生技公司要開銀行帳戶、還有一次是土地銀行簽約時兩次。兩次都是陪同林佳瑞去開戶的,因為是其財務室‥‥三次見面都是張簡清欽安排的,其未看過林佳瑞執行董事長的職務,他也沒參加聯合生技公司內部的開會,聯合生技公司的公文或簽呈不必送給被告林佳瑞簽等語(見原審卷九97年8月8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林佳瑞雖未實際執行公司董事長或董事之職務,或參與公司之決策,然其提供名義供張簡清欽申請設立聯合生技公司、且由被告郭仕女陪同至銀行開設公司帳戶,及代表公司出面與土地銀行簽約時,當可預見張簡清欽以其名義成立之公司、開設帳戶,更出面負責與銀行簽約,極易被利用為財產有關之犯罪,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名義,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可能從事某種財產上犯罪,被告林佳瑞均係成年人,有年籍資料在卷足憑,其為智慮成熟之人,應可預見將其所有之身分資料提供被告張簡清欽等人使用,將幫助被告張簡清欽等人實施財產犯罪,但仍將其所有之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交付予被告張簡清欽,並由被告郭仕女陪同辦理聯合生技公司開戶、代表公司與土地銀行出面簽約或在公司發起人會議、董事會議紀錄上簽名,供作設立公司之人頭等事宜,顯具縱使被告張簡清欽等人以其名義實施取財上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至明。況被告林佳瑞其擔任公司人頭負責人猶出面與銀行簽約,縱認難謂與被告張簡清欽等人吸金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然亦難認其該公司所為一無所悉、無所預見。是被告林佳瑞所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聯合生技公司之總公司負責各分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並將各分公司收得會員之資金匯集在總公司,所有資金均由總公司統籌運用。被告張簡清欽、卓振裕等人自93年10月間起,先以多層次傳銷的方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再由投資會員憑藉「聯合生技公司階級制度及高額獎金發放的誘因,招攬更多不特定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成為會員,以迅速壯大組織,再以給付會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作為吸引不特定人投資的手段,而達到違法吸收資金的目的,為擴大吸收會員,期間並於94年3月間在臺中巿北屯區○○路○段447號31樓成立臺中分公司,於同年6月間,在新竹巿光復路2段295號23樓之1成立新竹分公司,於同年7月間在高雄巿新興區○○○路55號27樓成立高雄總管理處。其等以多層次傳銷吸收資金之方式如下:每投資1單位數為20,240元至22,000元(表面上簽訂購買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1單位,實則多未領得任何商品),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第1個月(即第1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元),除年利率高達60%以上外,每投資1單位者贈送醬油或酵素1瓶,並向已參加投資之會員宣導、鼓勵其等推薦新投資人(吸收會員),每推薦1投資單位,立即可獲得2,000元推薦獎金,又若推薦2單位以上可分左、右2線,當左、右2線各有1單位對碰時,又可領對碰推薦獎金1,000元(舉例:若甲1次推薦2單位,除可領得推薦獎金4,000元外,該2單位又分成左、右線各1單位,而該左、右線均有1單位碰在一起,又可領得對碰獎金1,000元,故一次推薦2單位共可領得推薦獎金5,000元)。另設有「領袖分紅」之獎金制度,在聘階「經理」職中,以所推薦之左、右2線各50單位,即晉升為經理,經理每單位提撥700元為紅利;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經理者,聘階為「協理」,協理分紅每單位再提撥300元;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協理者,聘階為「督導」,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督導者,聘階為「總監」,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總監者,聘階為「董事」,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董事者,聘階為「常董」層次越高分紅越多,並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及會員,用後期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之方式,繼續吸引投資大眾,以此高獎金拉攏會員吸收會員,故能迅速擴展參與之投資人,且於北、中、南均設立分公司;其等招攬手法除上開高報酬率外,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誇大之說明與介紹,及以印製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網址:www.ublife.com.tw/;www.body168.idv.tw/;104info.com.tw/comp/27p/00000000000.htm)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技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每月並舉辦晉升會及以遊覽車接送之方式,帶同投資者參觀南投縣草屯鎮○○路465號黃耀德所經營之蝴蝶蘭組織栽培場,及雲林縣古坑鄉○○段412-2地號鄒年淦所經營之駝鳥園,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園為聯合生技公司所經營、投資,使投資人誤信聯合生技公司具高獲利能力。又聯合生技總公司及各分公司,以上開高達60%以上之利率鼓勵投資人至金融機構貸款,以利於賺取其中利率之差額,致多數之投資人均透過其上線或陳倩玉等人介紹,至金融機構貸款,而陳倩玉等人即從中賺取仲介服務費1%至8%費用,且鼓勵投資人以刷卡方式,透過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數碼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刷之金流服務,刷購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單位1單位)等情,業據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等人於警詢、調查站詢問時及偵審中供述明確,核與證人鄭登華(見警卷一第9-13頁)、蔡炳東(警卷一第15-19頁)、26-27頁、陳德展(警卷一第29-34頁)、劉香蘭(警卷一第36-45頁)、李玉成(警卷一第49-53頁)、張莉苓(警卷一第55-60頁)、王若樺(警卷一第66-67頁)、戴淑慎(警卷一第69-75頁)、巫宇軒(警卷一第77- 82頁)、汪何碧宜(警卷一第84-89頁)、黃玉雪(警卷一第91-101頁)、鄧桂蓮(警卷一第103-113頁)、莊雅惠(警卷一第115-1 23頁)、王金玉(警卷一第125-130頁)、蘇明輝(警卷一第132-154頁)、卓怡伻(警卷一第156-170頁)、范對妹(警卷一第172-178頁)、徐羅阿妹(警卷一第180-1 84頁)、李錦雲(警卷一第186-198頁)、蔡嘒陵(警卷一第207-215頁)、洪金珍(警卷一第217-224頁、劉繡潔(警卷一第226-231頁)、廖木思(警卷一第233-239頁)、翁婉純(警卷一第241-263頁)、張蘇金秀(警卷一第265-279頁)、陳秋月(警卷一第281-291頁)、白東龍(警卷一第293-298頁)、林佩亭(警卷一第300-311頁)、張錫輪(警卷一第313-318頁)、張惠珍(警卷一第320-327頁)、王宜祥(警卷一第329-338頁)、王宏銘(警卷一第340-345頁)、李素娥(警卷一第347-354頁)、王份(警卷一第356-366頁)、徐永林(警卷一第368-396頁)、王舒綾(警卷一第398-407頁)、黃炎菊(警卷一第409-418頁)、郭茂生(警卷一第431-438頁)、陳黃桔庚(警卷一第440-451頁)、羅阿粉(警卷一第473-478頁)、鄒談秀滿(警卷一第480-487頁)、呂銘倫(警卷一第489-499)、姜俐(警卷一第501-506頁)、黃興晉(警卷一第512-518頁)、陳中振(警卷一第520-527頁)、彭驛翔(警卷一第550-555頁)、溫媚娜(警卷一第563-568頁)、吳舜(警卷一第570-585頁)、劉恙(警卷二第1-5頁)、黃樟(警卷二第7-14頁)、曾文良(警卷二第16-23頁)、簡月薰(警卷二第25-32頁)、賴巧彗(警卷二第34-46頁)、柯麗珍(警卷二第48-58頁)、廖紀現(警卷二第60-64頁)、吳念娥(警卷二第66-79頁)、戴菁蓉(警卷二第81- 86頁)、楊榮釗(警卷二第88-9 2頁)、賴潔筠(警卷二第94-99頁)、黃宥紫(警卷二第101-105頁)、林上筑(警卷二第107-138頁)、李秋玥(警卷二第140 -208頁)、王美雲(警卷二第210-220頁)、卓立梅(警卷二第223-228頁)、曾楨皓(警卷二第237-243頁)、蔡如玲(警卷二第245-250頁)、李玉馨(警卷二第252 -257頁)、廖江玉(警卷二第259-265頁)、陳惠珍(警卷二第266-272頁)、張惠蘭(警卷二第274-279頁)、賴萬里(警卷二第281-288頁)、陳銘智(警卷二第293-298頁)、林宴君(警卷二第300-305頁)、章仁郁(警卷二第307-313頁)、吳嘉芳(警卷二第315-321頁)、廖方興(警卷二第323-330頁)、黃淑青(警卷二第332-337頁)、周志祥(警卷二第338-343頁)、吳林秀敏(警卷二第346-368頁)、張麗絲(警卷二第370-3 78 頁)、洪渼雯(警卷二第380-385頁)、王貴仁(警卷二第384-394頁)、黃仕榮(警卷二第396-401頁)、張逸豪(警卷二第403-412頁)、鄭福裕(警卷二第414-423頁)、蔡端惠(警卷二第425-433頁)、徐武鑽(警卷二第435-441頁)、林濬哲(警卷二第443-448頁)、郭秋華(警卷二第450-455頁)、段安麗(警卷二第457- 464頁)、廖馨蓓(警卷二第466-472頁)、陳勇志(警卷二第474-478頁)、蘇夷之(警卷二第480-490頁)、王重昆(警卷二第492-503 頁)、蘇文英(警卷二第505-515頁)、賴素玲(警卷二第517-526頁)、胡美銘(警卷二第528-533頁)、周成龍(警卷三第2-6頁)、黃億萍(警卷三第8-13頁)、鄭秀卿(警卷三第17-22頁)、羅婉毓(警卷三第24-30頁)、杜伊雯(警卷三第33-38頁)、張有玲(警卷三第42-47頁)、許碧月(警卷三第49-55頁)、黃心蘭(警卷三第57-71頁)、廖明忠(警卷三第74-80頁)、蔡琅湖(警卷三第82-89頁)、徐文吉(警卷三第91-96頁)、鄭志貞(警卷三第98-104頁)、陳家慶(警卷三第106-112頁)、李淵廣(警卷三第114-120頁)、嚴翰傑(警卷三第122-12 7頁)、葉林釵(警卷三第129-133頁)、謝碧霞(警卷三第135-141頁)、吳益堂(警卷三第143-149頁)、楊建和(警卷三第15 1-156頁)、李碧華(警卷三第158-163頁)、陳誌忠(警卷三第165-171頁)、郭瑞達(警卷三第173-179頁)、廖峰毅(警卷三第181-198頁)、古淑梅(警卷三第200-208頁)、姚小萍(警卷三第210-218頁)、張江裕美(警卷三第220-227頁)、陳永勝(警卷三第229-235頁)、張來好(警卷三第237-248頁)、何彥儒(警卷三第250-257頁)、吳春珠(警卷三第259-279頁)、陳素娥(警卷三第281-2 86頁)、廖顯臣(警卷三第288-293頁)、陳傅菊美(警卷三第295-304頁)、吳素圓(警卷三第306-314頁)、陳劉菊春(警卷三第335-341頁)、吳麗雪(警卷三第316-324頁)、蔡忠宸(警卷三第326-333頁)、楊甘妹(警卷三第343-353頁)、溫兆瑜(警卷三第355-360頁)、鄭貴珠(警卷三第362-367頁)、賴萬枝(警卷三第370-374頁)、鄭寶宮警卷三第377-383頁)、連世罕(警卷三第385-396頁)、黃美園(警卷三第398-412頁)、朱玉鈴(警卷三第414-419頁)、彭美珠(警卷三第421-426頁)、官菊英(警卷三第428-433頁)、廖昭君(警卷三第435-441頁)、胡慧儀(警卷三第443-452頁)、蕭一旅(警卷三第454-459頁)、楊文綺(警卷三第461-469頁)、楊韻珊(警卷三第471-479頁)、洪銘遠(警卷三第481-485頁)、廖秀惠(警卷三第487-493頁)、鍾曾義(警卷三第495-500頁)、黃鈺勛(警卷三第502-508頁)、陳慧進(警卷三0第510-515頁)、蔡蘇心榆(警卷三第517-524頁)、游美里(警卷三第526-533頁)、蔡易珍(警卷三第535-542頁)、陳瑋瑜(警卷三第544 -549頁)、王茉蓁(警卷三第551- 556頁)、李韻琴(警卷三第558-566頁)、楊英(警卷三第568-573頁)、陳向杰警卷三第575-580頁)、彭明慧(警卷三第582-588頁)、黃琦媜(警卷三第593-599頁)、黃秋燕(警卷三第601-607頁)、林水同(警卷三第609-615頁)、吳晉州(警卷三第617-622頁)、蔡景菘(警卷四第1-6頁)、王淑婉(警卷四第8-13頁)、鐘文智(警卷四第15-20頁)、楊琼(警卷四第22- 27頁)、潘林秀玉(警卷四第29-34頁)、陳宏銘(警卷四第36-43頁)、紀宏儒(警卷四第45-49頁)、郭秀霞(警卷四第51-57頁)、王啟禎(警卷四第59-67頁)、羅烽樑(警卷四第69-76頁)、樓海渼(警卷四第78-83頁)、廉千慧(警卷四第85-89頁)、黃進澂(警卷四第91-96頁)、曾水發(警卷四第98-104頁)、陳惠琪(警卷四第106-109頁)、陳永輝(警卷四第111-116頁)、吳輝煌(警卷四第118-123頁)、蘇惠枝(警卷四第125-130頁)、陳郁雯(警卷四第132 -138頁)、許宗傑(警卷四第140-146頁)、郭麗敏(警卷四第148-162頁)、謝古權(警卷四第164-172頁)、鄒彩潤(警卷四第174-179頁)、蔡金換(警卷四第181-189頁)、蔡文萍(警卷四第191-196頁)、杜郭錦秀(警卷四第198-205頁)、顏良有(警卷四第207-291頁)、楊靜怡(警卷四第293-297頁)、羅魏良璧(警卷四第299-309頁)、林文祥(警卷四第311-315頁)、林棋安(警卷四第317-322頁)、林岳民(警卷四第324-329頁)、陳光隆(警卷四第331-335頁)、陳素月(警卷四第337-342頁)、廖梅椿(警卷四第344-349頁)、洪銓陽(警卷四第351-356頁)、江其賢(警卷四第358-370頁)、林美香(警卷四第372-378頁)、張江敦美(警卷四第380-385頁)、羅宇恩(警卷四第387-392頁)、胡存智(警卷四第394-399頁)、李淑惠(警卷四第401-407頁)、黃麗珠(警卷四第409-427頁)、施品秀(警卷四第429-436頁)、黃憶萍(警卷四第438-443頁)、單大民(警卷四第445-449頁)、林瓊蓮(警卷四第451-456頁)、劉碧玲(警卷四第458-462頁)、鍾幸宜(警卷四第464-469頁)、張金素(警卷四第471-476頁)、許昭德(警卷四第478-485頁)、鄭桂杏(警卷四第487-492頁)、陳筱婷(警卷四第494-499頁)、林峻毅(警卷四第501-507頁)、陳敏青(警卷五第2-5頁)、吳浚瑋(警卷五第6-9頁)、蔡淑苓(警卷五第10-13頁)、郭秀鳳(警卷五第14-18頁)、賴叔珍(警卷五第21-25頁)、陳力心(警卷五第32-36頁)、林育鴻(警卷五第39-42頁)、陳子涵(警卷五第43-46頁)、王忻絨(警卷五第48-51頁)、王永村(警卷五第55-57頁)、黃怡萍(警卷五第59-61頁)、林建均(警卷五第62-65頁)、賴錦治(警卷五第66-68頁)、譚兆筑(警卷五第72-75頁)、蔡智賢(警卷五第76-79頁)、徐敏娟(警卷五第83-85頁)、彭明暉(警卷五第99-101頁)、陳杏梅(警卷五第103-105頁)、曾泓凱(警卷五第106-109頁)、徐沛蓁(警卷五第115-117頁)、蔡任淑貞(警卷五第121-123頁)、朱正彬(警卷五第125-128頁)、李秋芳(警卷五第130-132頁)、李美珠(警卷五第135-137頁)、陳建智(警卷五第139-142頁)、李秀芬(警卷五第144-146頁)、楊仲康(警卷五第148-151頁)、宋文陽(警卷五第152-154頁)、劉騰荃(警卷五第155-158頁)、陳淑貞(警卷五第160-163頁)、關麗娟(警卷五第165-167頁)、黃文彬(警卷五第169-171頁)、陳心華(警卷五第173-176頁)、葛行玫(警卷五第179-182頁)、林永森(警卷五第184-187頁)、陳建志(警卷五第188-189頁)、洪寶環(警卷五第192-196頁)、林愛媛(警卷五第197-199頁)、蕭幼英(警卷五第201-203頁)、鄭珮萱(警卷五第213-215頁)、劉雅婷(警卷五第223-225頁)、宋劉受珠(警卷五第226-230頁)、林淑娟(警卷五第237-239頁)、張美貞(警卷五第241-242頁及警卷六第11-13頁)、張宸華(警卷五第248-250頁)、邱順嬌(警卷二十二第200-202頁)、王藍裕(警卷二十二第110-112頁)、劉素秋(警卷二十二第119-121頁)、范湘怡(警卷二十二第123-125頁)、謝雅玲(警卷二十二第135-137頁)、黃麗雲(警卷二十二第151-153頁)、洪桂卿(警卷二十二第157-159頁)、盧泀妡(警卷二十二第170-173頁)、梁志強(警卷二十二第190-192頁)、邱瑞隆(警卷二十二第204-205頁)、邱玉玲(警卷二十二第208-210頁)、葉文堂(警卷二十二第214-216頁)、黃俊哲(警卷二十二第219-221頁)、范鈞皓(警卷二十二第234-236頁)、古志勝(警卷二十二第239-241頁)、呂蘭若(警卷二十二第250-251頁)、潘啟豐(警卷二十二第254-255頁)、古金松(警卷二十二第259-261頁)、古春蘭(警卷二十二第265-266頁)、廖信(警卷二十二第350-352頁)、周佳霖(警卷二十二第371-373頁)、李怡慧(警卷二十二第332-334頁)、陳弘國(警卷二十二第335-337頁)、趙秀卿(警卷二十二第444-446頁)、李泰毅(警卷二十二第388 -390頁)、周仕堂(警卷二十二第393-395頁)、賴育延(警卷二十二第412-414頁)、黃雅羚(警卷二十二第414-417頁)、何志元(警卷二十二第418-420頁)、王建登(警卷二十二第421-423頁)、范文齊(警卷二十二第424-426頁)、廖莉榛(警卷二十二第427-428頁)、張珮甄(警卷二十二第430-432頁)、鄭婷尹(警卷二十二第434-436頁)、羅玉旻(警卷二十二第463-466頁)、賴玟銨(警卷二十二第470-472)、邱菊廷(警卷六第2-5頁)、楊陳仲仙(警卷六第7-9頁)、尤碧鑾(警卷六第17-21頁)、王賴妙美(警卷六第46-50頁)、羅麗技(警卷六第56-58頁)、梁來玉(警卷六第61-63頁)、徐國螢(警卷六第65-67頁)、賴來足(警卷六第70-72頁)、劉懿瑩(警卷六第100-102頁)、葉欽炎(警卷六第107-110頁)、曾芳怡(警卷六第116-119頁)、陳致浩(警卷六第125-127頁)、陳淑鳳(警卷六第474-477頁)、徐禎鴻(警卷六第489-491頁)、張荔荔(警卷六第499-502頁)、劉峰佳(警卷六第503 -506頁)、陳偉民(警卷六第508-510頁)、廖明良(警卷六第527-530頁)、林寶春(警卷六第616-619頁)、朱文一(警卷六第646 -648頁)、粘雅涵(警卷六第682-687頁)、林慧菊(警卷六第688-691頁)、吳佩珊(警卷六第695-698頁)、許秀怡(警卷六第701 -704頁)、張高誌(警卷六第706-709頁)、許秋蟬(警卷六第572-574頁)、施文潔(警卷六第711-7 14頁)、蕭予宸(警卷六第715-718頁)、曾淑惠(警卷六第732-735頁)、梁素娟(警卷六第153-156頁)、李惠蘭(警卷六第188 -190頁)、梁葉妹(警卷六第197-199頁)、劉黃月春(警卷六第216 -220頁)、莊瑪麗(警卷六第246- 248頁)、陳金華(警卷六第250-253頁)、陳怡靜(警卷六第257-264頁)、詹昌玶(警卷六第368-372頁)、邱意純(警卷六第416-419頁)、刁瑞銘(警卷六第423-426頁)、蔣彩萍(警卷六第432-435頁)、潘靜怡(警卷六第437-441頁)、張蕙蘋(警卷六第442-445頁)、李清福(偵卷十七第26頁背面-27頁面)、林哲玄(偵卷十七第25-26頁)、王啟禎(偵卷十七第93-94頁背面)、徐擁珵(偵卷十七第31-32頁)、陳岱偉(偵卷十七第18-19頁)、王酋錦(偵卷十七第48頁背面-49頁)、吳美娟(偵卷十七第102-104頁)、鄧美玲(警卷六第296 -299頁)、王重崑(警卷六第722-726頁)、廖紀現(警卷二十二第329-331頁)、徐勝彥(警卷二十二第467-469頁)、方淑珍(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08至110頁)、鍾晟岳(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12至115頁)、許豐揚(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16至118頁)、黃旭生(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20至121頁)、楊玉惠(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21頁背面至122頁背面)、林東建(95年度偵字第2049號偵查卷二第131至135頁)、陳庭妤(95年度偵字第15136號偵查卷一第24至25頁、第34頁)、楊瑞祥(95年度偵字第15136號偵查卷一第24至25頁)、朱惠民(95年度交查字第131號偵查卷第9頁背面至10頁)於警偵訊,證人林上筑(見原審卷七第125-129頁)、蔡炳東(原審卷七第129-131頁)、張惠蘭(原審卷七第131-132頁)、童欣帆(原審卷七第132-135頁)、邱順嬌即邱澤理(原審卷七第135-137頁)、邱瑞隆(原審卷七第137-139頁)、邱玉玲(原審卷七第139-141頁)、范鈞浩(原審卷七第141-144頁)、古淑梅即古毓婕(原審卷七第144-145頁)、白東龍(原審卷七第145-146頁)、李秋玥(原審卷七第146-147頁)、蔡景崧(原審卷七第153-156頁)、曾明發(原審卷七第192-194頁)、陳翊華(原審卷七第194-196頁)、羅玉旻(原審卷七第196-200頁)、廖柏荃即廖峰毅(原審卷七第200-205頁)、張荔荔(原審卷七第205-208頁)、陳黃桔庚(原審卷七第209-210頁)、廖明忠(原審卷七第211-213頁)、廖明良(原審卷七第213-215頁)、鄧桂蓮(原審卷七第215-216頁)、許筠璟即許秋蟬(原審卷七第216-217頁)、卓苗芳(原審卷七第218-219頁)、黃玉雪(原審卷七第219-220頁)、陳中振(原審卷七第220-222頁)、曾俞蜜(原審卷七第223-224頁)、曾靖仁(原審卷七第224-225頁)、徐擁珵(原審卷七第225-229頁)、連世罕(原審卷七第230-232頁)、蔡琅湖(原審卷七第232-233頁)、蔡蘇心榆(原審卷七第233-235頁)、鄭寶宮(原審卷七第235-236頁)、陳宏銘(原審卷七第236-237頁)、陳勇志(原審卷七第237-240頁)、吳念娥(原審卷七第240-242頁)、黃麗雲(原審卷七第243-245頁)、章仁郁(原審卷七第245-247頁)、廖昭君(原審卷七第247-249頁)、張蕙蘋(原審卷七第249-251頁)、蕭幼英(原審卷七第251-253頁)、鄭珮萱(原審卷七第253-255頁)、劉雅婷(原審卷七第255-256頁)、曾芳怡(原審卷七第256-257頁)、蘇芳德(原審卷八第26-30頁)、曾明輝(原審卷八第30-33頁)、藍紅玉(原審卷八第33-34頁)、陳庭妤(原審卷八第34-37頁)、楊瑞祥(原審卷八第37-39頁)、尹鳳鳴(原審卷八第40-45頁)、賴俊良(原審卷八第45-48頁)、尹鳳慈(原審卷八第48-50頁)、朱惠民(原審卷八第50-55頁)、蔡田龍(原審卷八第55-58頁)、陳傳旺(原審卷八第58-59頁)、蘇惠一(原審卷八第97-99頁)於原審審理中結證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案之聯合生技公司會員申請書、會員名冊、營運日報表、會員合約書、總分類帳冊、文宣資料、營運企劃書、獎金明細表、蝴蝶蘭資料、員工手冊、貸款申請書等物(詳如附表四所載)足資佐證,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復按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2項規定:「(第1項)本法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第2項)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另同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是以,實務上判斷涉案行為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須視多層次傳銷事業有無「參加人加入條件須繳交高額入會費,或加入之目的,僅在領高額優渥之獎金、佣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或傳銷組織藉由特定方法,作為獎金發放計算依據,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等情事,綜合判斷之。若加入者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即可實現其經濟利益,即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情形。經查:

㈠投資聯合生技公司者每投資1單位數為新臺幣20,240元至22,000元(表面上簽訂購買聯合生技公司之創業產品套組1組,即上開投資1單位,實則多未領得任何商品),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 單位,第1個月(即第1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元),除年利率高達60%以上外,每投資1單位者贈送醬油或酵素1瓶,並向已參加投資之會員宣導、鼓勵其等推薦新投資人(吸收會員),每推薦1投資單位,立即可獲得2,000元推薦獎金,又若推薦2單位以上可分左、右2線,當左、右2線各有1單位對碰時,又可領對碰推薦獎金1,000元(舉例:若甲1次推薦2單位,除可領得推薦獎金4,000元外,該2單位又分成左、右線各1單位,而該左、右線均有1單位碰在一起,又可領得對碰獎金1,000元,故一次推薦2單位共可領得推薦獎金5,000元)。另設有「領袖分紅」之獎金制度,在聘階「經理」職中,以所推薦之左、右2線各50單位,即晉升為經理,經理每單位提撥700元為紅利,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經理者,聘階為「協理」,協理分紅每單位再提撥300元,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協理者,聘階為「督導」,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督導者,聘階為「總監」,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總監者,聘階為「董事」,又所推薦左、右2線各培養1位董事者,聘階為「常董」層次越高分紅越多,並製作紅利細目作帳匯款予各層級幹部及會員,用後期之收款充作前期會員之紅利之方式,繼續吸引投資大眾,以此高獎金拉攏會員吸收會員等情,已詳述如前。

㈡被告潘自立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問:聯合生技新竹分公司除吸收會員加入外,有無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純粹是吸收會員加入,並未從事其他商品販售業務」等語(見94年度他字第1804號偵查卷編號13第47頁);雖被告卓振裕等人供稱:投資者可以領取醬油、酵素云云;或部分證人即投資者確有領取上開產品,然其等領取之產品價值與所投資之數萬、數十萬,甚至數百萬金額顯不相當,況證人蔡景崧(原審卷七第153-156頁)、陳翊華(原審卷七第194-196頁)、曾俞蜜(原審卷七第223-224頁)、吳念娥(原審卷七第240-242頁)、黃麗雲(原審卷七第243-245頁)、章仁郁(原審卷七第245-247頁)、廖昭君(原審卷七第247-249頁)、張蕙蘋(原審卷七第249-251頁)、蕭幼英(原審卷七第251-253頁)、鄭珮萱(原審卷七第253-2 55頁)、劉雅婷(原審卷七第255-256頁)、曾芳怡(原審卷七第256-257頁)、藍紅玉(原審卷八第33-34頁)、陳庭妤(原審卷八第34-37頁)、蘇惠一(原審卷八第97-99頁)於原審審理中均明確結證稱:其等投資聯合生技均未拿到任何產品等語。被告潘自立上開供述與證人所證互核相符,且有扣案如事實欄所示之證物足資佐證,其等就此部分之供述及證述均堪採信。是依上開被告潘自立之供述與證人之證詞可知,聯合生技公司每單位之投資金額是20,240元至22,000元,且會員加入之目的,僅在領取高額優渥之回饋金,非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而聯合生技公司藉由回饋金、會員組織獎金、推薦獎金、對等獎金及分紅等制度之發放方式為主,聯合生技公司之會員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公司產品僅為會員購買單位數後之搭贈兌換之物品,係聯合生技公司為使會員繼續購買單位數之促銷方式,而非為聯合生技公司獲利之主要來源。

㈢綜上觀之,聯合生技公司投資者加入之目的,主要目的係為領取高額優渥之獎金、紅利,並非基於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目的而加入,且聯合生技公司之傳銷方式,亦係藉由所謂各種獎金、紅利之發放方式經營,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故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行為,堪以認定。

五、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而銀行法第5條之1係明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所謂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係指為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而言,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應以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務者為認定標準。銀行法於7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考其立法理由,係以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必要。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參以該次修正同時增訂第5條之1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將存款之定義,於立法上為明確之規定。查聯合生技公司自93年10月間起,與投資會員約定:每投資1單位數為20,240元至22,000元,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第1個月(即第1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元),除年利率高達60%以上外,甚至可領取推薦獎金、組織獎金、對碰獎金、分紅等,已如前述。足徵該公司所約定紅利、利息,顯與本金不相當,而會員參與該公司,其目的亦在於領取該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且其招攬會員多達5562人,吸金金額約545,606,400元(每位投資人投資時間、投資單位、投資金額、分得紅利、獎金、返還本金及總損失金額,均詳如附表一、二所載,又起訴書誤載投資人為5530人、吸金金額為547,178,080元,亦分別更正說明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二金額合計545,606,400元),顯屬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又按關於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罪所得之加重條件,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而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其計算標準,須以犯罪時、犯罪地之市價或當時有價證券(股票、債券)之市值…等,作參考;其數額,指因違反銀行法所違法吸金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並無成本計算問題,無扣除之必要。核不違背立法意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21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25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就未經允許之收受資金行為以刑罰制裁,蓋違法吸金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安定及金融秩序,是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該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而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則銀行法第125條所謂犯罪所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詳銀行法第125條修正說明二),即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如原吸金金額在1億元以上,即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加重刑責規定之適用,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否則原吸金金額超逾一億元,事後謹慎經營守成者,仍須科處重刑;任意揮霍胡亂花用投資,致資金花費完盡者,反可諉稱所得未達1億元而獲邀寬典,當非立法意旨,自不得以經營或須支出營業成本及人事開銷,即謂其吸金額未達1億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39號判決參照)。又依照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吸收之資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加重其刑責,而共同正犯之投資金額為成本之一部:共同正犯之投資金額不失為成本費用,若連被告都不肯投入資金或購買其投資產品,如何說服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購買,共同正犯之投資行為具有成本報酬效應,足以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卸下戒心,故其投資金額亦應為犯罪所得之一部,無須扣除,如販毒者所購入毒品,其成本亦未從犯罪所得中扣除,共同正犯雖亦為受害人,法官仍就法定刑度內具有裁量空間,共同正犯所投資之資金無須扣除;另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依約定返還之部分固係民法上有效約定,若返還投資人本金部分應自犯罪所得中扣除,豈非實際上相當無犯罪所得,此將形成只要返還本金全部,實際上,不論違反銀行法不法吸金的行為時間長短及金額多寡,則犯罪所得即愈少,甚至完全無犯罪所得的不合理現象。則銀行法第125條規定必將形同具文,毫無規範可言。故返還本金部分,自屬被告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應計入犯罪所得;且投資人並無義務無償將資金貸予被告使用,並且無息償還;且耗費司法資源、爭訟時間成本及資金無法返還之風險,若認定為「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一部分之行為可自犯罪所得中扣除,對投資人不甚公允,是約定返還本金,係由當事人約定,與計算犯罪所得無涉,自無庸扣除;再者,該條所謂「犯罪所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其計算標準,須以犯罪時、犯罪地之市價或當時有價證券(股票、債券)之市值…等」(銀行法第125條修正說明二參照),即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且觀銀行法與此有關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要扣除成本,違法吸收資金,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均非屬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而未經允許之收受資金行為以刑罰制裁,蓋違法吸金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安定及金融秩序,是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該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而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銀行法第125條後段以其「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加重法定本刑,無非以其犯罪結果影響社會金融秩序重大,而有嚴懲之必要,自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吸金金額超逾1億元,事後謹慎經營守成者,仍須科處重刑;任意揮霍胡亂花用投資,致資金花費完盡者,反可諉稱所得未達1億元而獲邀寬典,此豈符事理,當非立法意旨不符人民法感情,有罪刑失衡之虞;且以犯罪行為既遂之時點觀之,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時,犯罪行為即已既遂,自應以所收受之存款數量計算犯罪所得,不應扣除嗣後所發之車馬費、紅利或辦理退股支出(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號法律座談會刑事提案第14號討論結果)。是依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計算本件聯合生技公司吸金犯罪所得,自仍應以該公司向會員所收入之款項總額予以核算,因之上開之犯罪所得確已達1億元以上甚明(另參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37號、100年台字第543號亦同此見解)。被告卓振裕之辯護人辯護稱:投資單位會有定期部分紅利跟利息,原審判決認定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計算有所違誤云云,另被告謝曜嶸、曾致堅、蘇易翔、汪建和之選任辯護人辯護稱:被告4人都因為聯合生技公司投資,而遭受重大損失,本金尚未回收,無所謂犯罪所得,如果依照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依照合約須要返還給投資人的金額扣除,恐怕是沒有犯罪所得云云;被告潘自立、陳倩玉之選任辯護人稱:計算犯罪所得,應扣除已回收之紅利、獎金云云,此見解尚非本院所採。又被告卓振裕參雖於94年11月間離開聯合生技公司,則認定扣除編號附表一編號16、19、27、28、44、46、47、49、68、69、84、86、100、101、133、139、150、168、171、178、188、189、197、201、214、215、220、221、226、236、238、245、246、247、250、252、253、275、276、281、293、327、328、337、339、347、358號被害人蘇明輝等人分別於94年12月至95年1月間所為投資款項1,210,000元、440,000元、196,240元、440,000元、1,100,000元、1,208,240元、1,936,000元、3,700,000元、880,000元、22,000元、110,000元、66,000元、22,000元、88,000元、110,000元、1,000,000元、44,000元、66,000元、0000000元、88000元、110,000元、809,600元、20,724,000元、110,000元、22,000元、1,760,000元、330,000元、60,720元、22,000元、22,000元、22,000元、22,000元、220,000元、22,000元、440,000元、1,320,000元、22,000元、902,000元、23,332,000元、4,730,000元、3225,200元、1,430,000元、1,558,480元、748,000元、220,000元、4,298,000元、1,958,000元共計約60,122,480元,金額仍達485,483,920元(545,606,400-60,122,480=485,483,920元),其金額仍屬逾1億元,併此敘明。

六、又被告謝曜嶸、曾致堅、蘇易翔、汪建和、張昌平、謝華霖之辯護人另以被告至多僅為違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之規定云云,並舉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33號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為據。惟本院調借該案卷核結果,該案係認定參與者與參與公司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並無犯意聯絡,而認該案參加者與法人董事長或董事違反銀行法非共同正犯,僅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罪責,此係共同正犯範圍認定問題,尚未足以該案就共犯範之認定拘牽本案。另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以事前有明確之表示、謀議為限,即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相互間之默示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480號判例、73年台上字第1886號、第2364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50年台上字第1060號判例參照)。被告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謝華霖、陳倩玉、蘇易翔分別為求投資得利而加入該公司,縱非係擘劃聯合生技公司吸金之首謀,且本身及親友之投資亦蒙損失,惟均已參與本件吸金之犯行,另被告郭仕女雖無實際從事招攬下線吸金之舉措,然其知情並參與任職該公司擔任重要財務人員,俱如前述,縱認渠等分工有別,犯案參與程度輕重各異,惟仍無從解免渠等本共犯本案之罪責。再按國家之法律,一經公布施行,國民即有應知及遵守之義務,故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否則無知者即可隨心妄為,而知法者反處於不利之地位,豈為情法之平,苟許不知法律者免除其刑事責任,則現代法治國家之法律秩序將因之崩解而蕩然無存,故「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刑法第16條亦定有明文,是被告等人辯稱不知其等所為違反銀行法及證卷交易法云云,仍無法解免其等刑事責任。綜上所述,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浩偉、謝華霖、林佳瑞上開辯解,均難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卓振裕等12人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犯行,均堪以認定。

七、比較新舊法:

㈠被告卓振裕等人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月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卓振裕等13人行為後:

⑴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一元以上。」不同。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新法並無對被告較為有利之情形,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論罪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⑵再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同條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將「實施」修正為「實行」,而所謂「實施」,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範圍較廣;而所謂「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縮小,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照是新舊法對共同正犯之規定固有修正,惟本件經比較新舊法對被告而言應無有利、不利問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

⑶刑法第31條第1項身分共犯於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以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其可罰性通常應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輕,惟又鑑於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正犯或共犯,有時其惡性較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為重,故增設但書規定得減輕其刑,以利實務之靈活運用。本件被告卓振裕、李徽邑、郭仕女、曾致堅、陳倩玉、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非屬公司法第8條第1、2項所規範之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成立身分共犯,且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李徽邑、郭仕女、曾致堅、陳倩玉、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行為後之法律,即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

⑷關於罰金刑加重及減輕部分:刑法罰金刑之加重,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僅加重其最高度」,而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而罰金刑之減輕,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僅減輕其最高度」,修正後刑法第67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減輕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據上述修正前後刑法第33條第5款、第28條、第68條適用情形綜合比較結果,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榮、林佳瑞部分,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參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但書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榮、林佳瑞以適用修正前舊法;另依據上述修正前後刑法第33條第5款、第31條、第68條、第31條第1項適用情形綜合比較結果,被告李徽邑、郭仕女、曾致堅、陳倩玉、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以適用修正後新法有利,應用修正後刑法為適用之依據。

㈡至修正後刑法第30條為文字修正,第55條但書為實務見解之明文化,修正前後並無有利、不利情形,非所指之法律有變更,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5年第21次刑事庭會議參照)。

八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或執行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應論以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其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者,均成立共同正犯。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之職員,茍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該罪之正犯(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006號判決可資參照)。又關於負責人之定義,依銀行法第18條規定,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而公司法第8條則規定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且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準此,法人違反者,應處罰之行為負責人,係指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或參與實行收受存款業務行為之法人負責人,申言之,該條之罪受處罰之對象,除須具備法人負責人之身分外,並須有實際從事該項犯罪之行為。

㈡聯合生技公司登記負責人固為被告林佳瑞,惟其僅係人頭負責人,並未負責實際業務,而同案被告張簡清欽為「執行董事」、卓振裕為顧問,且員工猶稱之「卓董」、「董事長」,並為聯合生技公司產業委員會主任委員,與同案被告張簡清欽共同分擔公司重要業務,且居於主導地位,係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聯合生技公司固未登記被告張簡清欽、卓振裕之職銜,惟公司登記僅具有對抗效力,此觀公司法第12條自明,仍應依鴻內部實際職務為準,尚不足影響同案被告張簡清欽被告卓振裕為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又被告潘自立擔任總經理兼執行長,被告謝曜嶸(原名蔡銘峰)擔任副總經理,均為公司之經理人,屬公司法第8條第2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依上開說明,渠等均屬該公司之負責人。而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郭仕女、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浩偉參與之聯合生技公司吸金約為545,606,400元(詳如附表一、二所載),是核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規定處罰。被告李徽邑、郭仕女、曾致堅、陳倩玉、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雖均非該公司之負責人,惟渠等均係知情承辦或參與吸收資金業務之相關人員,與上開被告等人均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均應論渠等共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渠等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刑責論處。又渠等11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應依同法35條第2項之規定處斷。

㈢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及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有共同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李徽邑、郭仕女、曾致堅、陳倩玉、汪建和、蘇浩偉、張昌平、謝華霖及同案被告黃財賢雖非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惟與有身份之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同案被告張簡清欽共同實施上開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罪行為,依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成立共同正犯。又公訴意旨認被告等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漏引同條第3項之規定,容有未洽,惟因罪名同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毋庸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附此敘明。

㈣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再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93年度臺上字第258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卓振裕等12人自93年10月間起至95年1月間止先後多次非銀行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附此敘明。

㈤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郭仕女、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浩偉上開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及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而應分別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處斷,其等以一個招募行為同時招募會員加入,均係以一個招募意思決定,實施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獨立之法益,觸犯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及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乃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以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罪加以處斷。公訴人認係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容有未洽。

㈥另本院審酌被告李徽邑、郭仕女、曾致堅、陳倩玉、汪建和、蘇易翔、張昌平、謝華霖並非本案之首謀,且渠等本人及親友均有投資資金至該公司,被告郭仕女雖位居財務重職位,惟並非直接從事招攬吸金等業務,且事後多有配合檢警偵辦,就渠等犯行之惡性與法定刑權衡結果,爰均依上揭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易翔、謝華霖等人既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自無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可言,本院認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併此敘明。

㈦而被告林佳瑞提供其名義,並將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交付被告張簡清欽成為聯合生技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且由被告郭仕女陪同至銀行辦理公司開戶,猶代表聯合生技公司與台灣土地銀行簽約,以利被告卓振裕等人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吸收資金、乃係基於幫助被告卓振裕等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被告林佳瑞僅係包裝酵素之員工,薪水25,000元,並未參與公司決策、或為招攬會員,已如前述。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著有判例參照。是以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而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是被告林佳瑞上開行為,要屬違反銀行法與違反公平交易法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被告林佳瑞應屬以幫助之意思,參與違反銀行法與違反公平交易法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及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規定減輕其刑。又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本件檢察官係以被告林佳瑞係犯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罪起訴,經審理結果認為係幫助犯,其罪名相同,僅行為態樣有正、從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

㈧撤銷改判部分:原審以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郭仕女、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易翔、林佳瑞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⑴有罪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以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倘理由內已為說明,而事實欄無此記載,則理由失其依據,其判決當然違法;又事實認定與理由說明,不相一致,或事實或理由欄內之記載,前後齟齬,屬判決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認定被告林佳瑞係基於幫助犯意(見原審判決第7頁第1行),復認定被告林佳瑞與被告卓振裕等人係共同基於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見原審判決第8頁第1行以下),事實認定前後矛盾,尚屬未合。

⑵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記載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郭仕女、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易翔等人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以年利率百分之60之高報酬,及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印製海報宣傳、架設網站等方式為誇大不實之說明與介紹,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生技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獲利極佳,使投資人誤信聯合生技公司具高獲利能力等情(見原審判決第9頁),復於理由欄說明:投資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多係因希望獲取高額紅利、獎金而加入,部分證人於警詢中指稱遭被告謝曜嶸、汪建和或潘自立、陳倩玉等人詐騙,或係因曾單純聽到被告謝曜嶸等介紹公司營運、投資制度,即謂遭其詐騙,或係因其直接上線(通常為親朋好友)轉述而指稱遭被告等詐騙,是其等於警詢之上揭遭被告等人詐騙之指述,或係憶測、或係傳聞,均不足以採為被告等人施以詐術誘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投資之證據。且被告卓振裕確實有代表聯合生技公司出面和龍騰公司總經理蔡田龍洽談改建古坑蝴蝶蘭組織栽培場,除已給付200萬元外,並購買90幾萬元之蘭花母瓶;嗣後被告張簡清欽亦有和蔡田龍商談購買農騰公司所有之草屯蝴蝶蘭組織栽培工廠,並已支付250萬元定金;被告卓振裕亦曾與鮮葉公司簽訂商品供應合約書,並曾與綠益康公司商談購買醬油工廠,且有付出定金200萬元等情,而聯合生技公司計畫投資大陸劍南春酒廠,由公司出資3000萬元,其餘7000萬元由被告張簡清欽另尋投資管道一事,係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於94年8月間在高雄召開領袖會議時所提出並獲得通過,有該次領袖會議紀錄一份在卷,被告郭仕女依指示陸續匯款,且其中部分款項係透過在大陸經商之同案被告黃文杰在台灣取得郭仕女匯款後,直接從大陸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並有聯合生技公司與大陸四川省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之「中外合資經營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則被告卓振裕等人曾以聯合生技公司名義與農騰公司、鮮葉公司、綠益康公司簽訂契約,並曾付出部分款項,至堪認定;而聯合生技公司與大陸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之契約,既有如前述之證據證明,則在公訴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係屬虛假前,實難推測該契約係屬虛偽,而為不利於被告卓振裕等人不利之認定。聯合生技公司確實有從事蘭花、醬油工廠之投資,雖嗣後草屯蘭花組織栽培場、綠益康醬油工廠於給付數百萬定金之後,因故契約未能繼續履行;而大陸酒廠之投資,亦經聯合生技公司領袖會議通過,之後亦確有3000多萬之資金匯出。則被告卓振裕等人既確實有投資之情形,並有給付如前述之紅利、獎金,其等依約收受會員繳納之投資款,主觀上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又既無證據足以證明前述之契約書為虛偽,且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卓振裕等人係假藉與農騰公司、綠益康公司、大陸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上開契約,進而施以詐術欺騙投資者。則前開契約未能履行,雖可能係被告卓振裕等人精心策劃之騙局,然亦有可能係單純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況依前述,多數投資者之主要投資目的,係因希望藉者投資獲得高額之紅利、獎金,是否會因嗣後聯合生技公司與前開公司簽訂之契約能否順利履行,而影響其投資之意願,更屬可疑。則投資者究竟有無陷於錯誤?或如何陷於錯誤,均未見公訴人詳加舉證,渠等被訴常業詐欺之犯行應屬不能證明等情(見原審判決第63頁至64頁)。就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記載似認定其等有施展詐術行為,而不另為無罪之理由說明復認定並無詐欺之情事,事實之記載與理由之說明不相適合,亦屬判決理由矛盾。

⑶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至於法人違反上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定有明文,所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1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未詳為說明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郭仕女、曾致堅、汪建和、蘇易翔、謝華霖、陳倩玉、張昌平等人為聯合生技公司何人為該公司行為之負責人;且對於本件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究係聯合生技公司抑或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郭仕女、曾致堅、汪建和、蘇易翔、謝華霖、陳倩玉、張昌平等人為聯合生技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及重要參加人,是否即為本件之行為負責人;且原審判決理由認被告林佳瑞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公平交易法第35條之規定(見原審判決第56頁第1、2行),另認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郭仕女、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易翔係犯銀行法第29條之1、公平交易法第23條,應分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處斷,並二者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處斷(見原審判決第56頁第3至11行),似認犯罪行為人為卓振裕等人之自然人,復認被告卓振裕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潘自立為總經理兼執行長、被告謝曜嶸為副總經理,其等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與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張簡清欽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擔任產業委員會監察委員,經常參與公司之各項會議,並均有提案、議決之權;被告郭仕女雖為公司職員,惟擔任公司財務長,經手公司各項資金之進出,參與公司業務甚深,被告蘇易翔、謝華霖甚早加入公司,因積極參與吸金,分別升任常務董事、董事,分屬知情承辦或重要之吸金業務人員,其等雖非聯合生技公司行為負責人,然與具有負責人身份之被告卓振裕等人就上開違反銀行法犯行,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亦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又於據上論斷欄內引用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似認犯罪行為主體為法人聯合生技公司,亦有理由前後矛盾之違誤。

⑷又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其中關於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係在「從舊從輕」之比較範圍內。而刑法第31條第1項已從「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自以修正後之「得減輕其刑」較有利於行為人。原審判決關於被告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郭仕女、蘇浩偉、謝華霖係就刑法第31條第1項未為新舊法比較,而未適用有利之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有利行為人得減其刑之規定,逕引用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並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亦有未合。另原審判決就共同正犯予以比較新舊法後,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見原審判決第54頁第12行),對於刑法第55條認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逕適用裁判時法(見原審判決54第13至18行),惟據上論斷欄引用修正後刑法第28條及修正前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認應適用裁判時法理由亦屬矛盾。

⑸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共同犯罪行為,始由共犯各負全部責任,被告林佳瑞幫助行為,既無各負全部責任可言,是就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併於助犯之主文併諭知沒收。原審判決既認定林佳瑞所為,係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等罪,理由欄併謂扣案如原判決附表四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卓振裕等人所有,供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惟竟就屬正犯即被告卓振裕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於被告林佳瑞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亦有違誤。被告卓振裕等人否認犯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另檢察官認被告卓振裕等人不另為無罪之常業詐欺部分及退併辦違反銀行法部分顯有不當,固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郭仕女、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易翔、林佳瑞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㈨爰審酌被告卓振裕為聯合生技公司之首創者,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潘自立為總經理兼執行長,被告謝曜嶸則為行政副總經理,均為實際負責公司業務之人,為行為負責人。,及被告郭仕女、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易翔、謝華霖等人如前述參與公司業務或招攬會員程度之深淺,暨其等未經主管機關准許,以優渥紅利及利息為號召,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及收受款項,誘使投資人匯款出資,並以多層次傳銷之方式作為手段違法吸金,吸收之投資款項甚鉅(總計達約545,606,400元),受害之投資人多達5,562人,造成多人數財產上之重大損失,對國家金融秩序管理造成危害,影響廣大投資人之權益,被告卓振裕為公司最主要之決策者,被告潘自立、謝曜嶸均為公司實際執行業務之人,參與之程度最深,而被告潘自立、謝曜嶸、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易翔、謝華霖等人本身或其親友亦多有投資亦蒙損失,被告郭仕女身為公司財務長,職位重要,復矢口否認犯行,然其案發後積極配合檢警人員查案,並提供資料,使案件能整理出較完整輪廓,犯後態度尚佳,及被告李徽邑、陳倩玉、曾致堅、汪建和、張昌平、蘇易翔、謝華霖等人,參與程度不同,且部分被告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暨被告林佳瑞係幫助犯,推稱一無所悉,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㈩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卓振裕等正犯所有,且係供渠等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經查證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五之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48頁,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另被告林佳瑞為幫助犯,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有關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併於幫助犯之主文併諭知沒收。復按「犯本法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此乃屬於沒收之特別規定。倘認為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則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意旨即可(93年度臺上字第31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之7594萬元乃被告卓振裕等人所吸收之資金,均為被告卓振裕等人違反銀行法,因犯罪所得財物,然既應發還被害人,本院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

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卓振裕等人除為上開事實欄之行為外,其等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播放影片等方式而為與事實不符之說明與介紹,及以印製海報廣為宣傳、架設網站(網址:www.ublife.com.tw/;www.body168.idv.tw/;104info.com.tw/comp/00000000000.htm)等方式,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聯合生技公司投資種植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等事業,獲利極佳等語為詐術,使投資人因而陷於錯誤,交付金錢予被告卓振裕等人共同收受,其等並以此為常業。其間,其等並以業務說明會之機會,向會員圖示解說或分發宣傳資料之方式,使投資者誤認該公司具合法性、安全性、前瞻性前景假象,並以參觀位在南投縣草屯鎮○○路465號黃耀德所經營之蝴蝶蘭組織栽培場,及參觀雲林縣古坑鄉○○段412-2地號鄒年淦所經營之駝鳥園,並向投資人宣稱該蘭花園為聯合生技公司所經營、投資,使投資人誤信聯合生技公司具高獲利能力而投資,因認被告卓振裕等人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另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違反第29條第1項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或視為收受存款,係指同法第5條之1所規定,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或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言。從而行為人必須以前揭和平之方法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僅因其非銀行未經許可經營前揭業務者,始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倘行為人係以詐欺之方法取得款項,該款項即屬於贓物,因其並無「返還本金、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意思,縱佯為給付之約定,亦僅為施用詐術之手段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屬於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範圍,要非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兩者規範之行為不同,應予分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4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卓振裕、潘自立、謝曜嶸、曾致堅、郭仕女、林佳瑞、李徽邑、汪建和、張昌平、陳倩玉、謝華霖、蘇浩偉等共同涉犯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等人於警偵訊之供述、告訴人等於警偵訊中之指訴,及投資聯合生技公司總公司及各分公司登記資料表、聯合生技公司組織架構圖、聯合生技公司會議紀錄、聯合生技公司之會員申請書、與會員合約書、蝴蝶蘭宣傳單、日營業明細表、月報表、輔導組織圖、獎金明細表、定期定額領回獲利一欄表,營運企劃書、文宣資料、栽種蘭花宣傳資料、蘭花現場照片、台灣土地銀行受託管理聯合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錢信託契約及財產專戶明細表、聯合生技公司與大陸四川省太平盛世酒廠訂立之「中外合資經營契約書」、產業共同經營發展委會會議紀錄、聯合生技公司與農騰生物科技公司(負責人黃耀德)訂立之買賣蝴蝶蘭細胞組織栽培場之買賣契約書、聯合生技公司與台灣駝鳥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之協議書、約定股權移轉事宜、聯合生技公司獎金計算方式及領袖聘階晉升資格表乙份、階級點數與分紅積點影本乙份、聯合生技公司之員工名單與薪表影本乙份、會員名冊3份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卓振裕等人均堅決否認上開犯行,均辯稱:其等並無詐欺之犯意與行為等語。經查:

⑴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52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以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之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足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方法而已,即非所謂之「收受存款」,應逕依詐欺罪論處,無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餘地(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934號、98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98年度台上第7221號、98年度台上字第7466號、99年台上字第6768號判決)。可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與刑法詐欺罪,尚無法併存。本件公訴人一方面認被告卓振裕等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一方面又認被告卓振裕等人涉犯刑法常業詐欺取財罪,立論已非一致。是以起訴書記載被告等人既觸犯銀行法第125條之罪,又觸犯刑法之常業詐欺罪,容有誤會。

⑵又部分被害人指稱遭被告詐騙而加入投資,其中被害人黃玉雪、鄧桂蓮、陳黃桔庚、許筠璟(原名許秋蟬)於警詢時固以被告汪建和、蔡銘峰向其詐騙云云;被害人張惠蘭、白東龍於警詢時亦以被告潘自立、陳倩玉向其詐騙云云。然證人即被害人黃玉雪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是卓苗芳、林婉菁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林婉菁跟伊介紹聯合生技公司分紅制度及營運,伊不認識蔡銘峰、汪建和,是參觀蘭花種苗時看到的,他們有說公司獲利多好」、「(你在警詢筆錄說是被蔡銘峰、汪建和二人騙,為何不是說林婉菁、卓振裕騙你?)因為他們二人說聯合生技公司獲利很好,因為蔡銘峰、汪建和是林婉菁的上線,卓振裕是在說明會講的公司獲利情形很好,公司內部情形我不知道」等語;證人鄧桂蓮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卓怡伻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林琬菁跟伊講解聯合生技公司營運狀況及紅利制度」、「(除了林婉菁外,還有何人介紹聯合生技公司獲利及營運?)蔡銘峰,講解紅利制度,表示聯合生技公司產業是蘭花,獲利很好」「(在調查局筆錄你說是被汪建和、蔡銘峰所騙,為何如此說?)林婉菁也是被騙,汪建和、蔡銘峰、卓振裕都是公司負責人,因為每次去公司都看到他們,林婉菁說他們是公司的負責人」、「(汪建和有無介紹公司制度?)沒有」;證人陳黃桔庚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卓怡伻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是否認識汪建和、蔡銘峰?)看過,他們到埔里卓怡伻那邊說明公司很好,也有介紹公司的制度,他們說種植蘭花很好賺,詳細內容忘記了」、「(你在警詢筆錄說是汪建和、蔡銘峰二人騙你,是否記得?)忘記了」、「(你認為被何人騙?)他們二人說的很好聽,說很好賺,就是騙人」等語;證人許筠璟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卓怡伻介紹伊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汪建和、林婉菁有跟伊說蘭花銷售國外,獲利很好,伊上線是卓怡伻」、「(認識曾致堅、蔡銘峰、卓振裕?)不認識」、「(既然不知道曾致堅、汪建和、蔡銘峰、卓振裕、林文祥、梁雅茹,為何會在警訊筆錄說被他們六人所騙?)那時大家都很緊張,我有拿林文祥、梁雅茹名片,曾致堅、蔡銘峰、卓振裕是卓怡伻跟我說的,因為他是我們上線的上線」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23日審判筆錄);證人張惠蘭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94年底加入,由賴巧彗介紹,推薦獎金賴巧彗說會從投資款扣掉」、「(是否認識潘自立、陳倩玉二人?)不認識,我只認識賴巧彗」、「(為何你在警詢表示被潘自立、陳倩玉所騙?)也不知道」等語;證人白東龍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94年6月30日加入聯合生技公司,由張錫輪介紹」、「(是否認識潘自立、陳倩玉?有無跟你接觸過?)不認識,沒有接觸」、「(為何在警局說潘自立、陳倩玉騙你?)是張錫輪找我加入的,並不是潘自立、陳倩玉」等語(以上均見原審卷七97年6月16日審判筆錄)。佐以絕大多數之被害人警詢時均未陳述係遭被告等人詐騙,且於警詢或調查員詢問時亦有多達315人投資人陳稱投資後有領取聯合生技公司發給之紅利、本金或獎金(詳如附表三所載)等語。綜上證詞以觀,投資人投資聯合生技公司多係因希望獲取高額紅利、獎金而加入,部分證人於警詢中指稱遭被告謝曜嶸、汪建和或潘自立、陳倩玉等人詐騙,或係因曾單純聽到被告謝曜嶸等介紹公司營運、投資制度,即謂遭其詐騙,或係因其直接上線(通常為親朋好友)轉述而指稱遭被告等詐騙,是其等於警詢之上揭遭被告等人詐騙之指述,或係憶測、或係傳聞,均不足以採為被告等人施以詐術誘使投資人陷於錯誤而投資之證據。再者,被告潘自立等人亦均有投資,苟有渠等有詐欺取財之意,當無投入自己及親友資金之理。

⑶被告卓振裕確實有代表聯合生計公司出面和農騰生物科技公司總經理蔡田龍洽談改建古坑蝴蝶蘭組織栽培場,除已給付200萬元外,並購買90幾萬元之蘭花母瓶;嗣後被告張簡清欽亦有和蔡田龍商談購買農騰公司所有之草屯蝴蝶蘭組織栽培工廠,並已支付250萬元定金;被告卓振裕亦曾與鮮葉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商品供應合約書,並曾與綠益康公司商談購買醬油工廠,且有付出定金200萬元等情,業據農騰公司總經理蔡田龍及鮮葉公司董事長陳傳旺於原審審理中結證明確(見原審卷八97年6月30日審判筆錄第55-59頁)。核與被告郭仕女於調查員詢問時供述之情節相符(見94年度他字地1804號偵查卷第49-51頁),並有委託代工合約書、買賣契約書、產品供應合約書等影本各一份附卷可稽。而聯合生技公司計畫投資大陸劍南春酒廠,由公司出資3,000萬元,其餘7,000萬元由被告張簡清欽另尋投資管道乙事,係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於94年8月間在高雄召開領袖會議時所提出並獲得通過,有該次領袖會議紀錄一份在卷,被告郭仕女依指示陸續匯款,並經被告郭仕女於調查員詢問時供述甚詳,且其中部分款項係透過在大陸經商之同案被告黃文杰在台灣取得郭仕女匯款後,直接從大陸匯款至指定之帳戶,業據同案被告黃文杰於原審準備程序中供明,核與被告郭仕女以證人身份於原審結證之情節相符(見原審卷六97年5月30日審判筆錄),並有聯合生技公司與大陸四川省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之「中外合資經營契約書」影本一份在卷。則被告卓振裕等人曾以聯合生技公司名義與農騰公司、鮮葉公司、綠益康公司簽訂契約,並曾付出部分款項,至堪認定;而聯合生技公司與大陸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之契約,既有如前述之證據證明,則在公訴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係屬虛假前,實難推測該契約係屬虛偽,而為不利於被告卓振裕等人不利之認定。

⑷綜上觀之,聯合生技公司確實有從事蘭花、醬油工廠之投資,雖嗣後草屯蘭花組織栽培場、綠益康醬油工廠於給付數百萬定金之後,因故契約未能繼續履行;而大陸酒廠之投資,亦經聯合生計公司領袖會議通過,之後亦確有3000多萬之資金匯出。則被告卓振裕等人既有投資之情形,並有給付如前述之紅利、獎金,其等依約收受會員繳納之投資款,主觀上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又既無證據足以證明前述之契約書為虛偽,且無任何證據證明足以證明被告卓振裕、同案被告張簡清欽等人係假藉與農騰公司、綠益康公司、大陸太平盛世酒廠簽訂上開契約,進而施以詐術欺騙投資者。則前開契約未能履行,雖可能係被告卓振裕等人精心策劃之騙局,然亦有可能係單純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況依前述,多數投資者之主要投資目的,係因希望藉者投資獲得高額之紅利、獎金,是否會因嗣後聯合生計公司與前開公司簽訂之契約能否順利履行,而影響其投資之意願,更屬可疑。則投資者究竟有無陷於錯誤?或如何陷於錯誤,均未見公訴人詳加舉證。從而,本案缺乏足以證明被告卓振裕等人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罪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卓振裕等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應認不能證明被告卓振裕等人此部分犯罪。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其等前開違反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犯行,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九、移送併辦部分:

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411號(關於被告林佳瑞、張昌平、李徽邑、郭仕女部分)、同署95年度偵字第27167號(關於被告卓振裕、郭仕女、林佳瑞部分)、同署95年度偵字第28875號(關於被告卓振裕、郭仕女、林佳瑞、曾致堅、謝曜嶸、蘇浩偉部分)、同署96年度偵字第13795號(被告謝華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618號(被告林佳瑞)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成立犯罪部分之事實,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136號(被告蘇易翔即蘇浩偉)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蘇浩偉與陳庭妤原係男女朋友,於95年1月間因蘇浩偉投資聯合生技公司後認有利可圖,遂鼓勵陳庭妤貸款投資以賺取差額,陳庭妤亦同意,遂前往趙凱(另不起訴)任職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臺中分行辦理貸款60萬元,嗣一切手續均已辦妥後,趙凱同意委由楊瑞祥(另不起訴)代理領出款項,並將款項依約交予被告蘇易翔即蘇浩偉,惟於同年1月18日聯合生技公司因涉嫌違法吸金,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後,上開投資即不成,然因上開款項已在被告蘇易翔即蘇浩偉處,被告蘇易翔即蘇浩偉遂徵得陳庭妤同意改為出借款項,然嗣蘇易翔即蘇浩偉遲遲未還,陳庭妤始知受騙。因認被告蘇易翔即蘇浩偉上開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且此部分與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5年度偵字第2049號、第4777號、第10540號起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審理之常業詐欺及違反銀行法罪嫌依刑法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具有連續犯裁判上之一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云云,惟依併辦意旨所示,係認被告蘇易翔即蘇浩偉遊說被害人陳庭妤投資未成,遂改徵其同意改為出借款項,然嗣蘇易翔即蘇浩偉遲遲未還而認其有詐騙犯行,由此觀之,則被害人陳庭妤同意已交付之投資款更易借款,苟認被告蘇易翔即蘇浩偉有何施以詐術而使被害人陳庭妤陷於錯誤,亦與本件經本院認定被告蘇易翔即蘇浩偉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行無涉,況縱認本件常業詐欺部分成罪(惟此起訴常業詐欺犯行業經迭經原審及本院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係聯合生技公司經檢調搜索後而投資不成未果,另行起意改向被害人陳庭妤以借貸為由同意使用項,顯係事後另行起意所為,難認有何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從於本案併予審究。

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525、32464號,95年度偵緝字第2559、2791號(關於被告郭仕女、林佳瑞、潘自立、謝曜榮部分)併辦意旨略以:同案被告張簡清欽與卓振裕於同年10月27日,在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30巷9號14樓創立聯合生技公司,由被告林佳瑞任董事長,被告郭仕女任財務長,總公司負責各分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並將各分公司收得會員之資金匯集在總公司,所有資金由總公司統籌運用。渠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詐欺犯意聯絡,自93年10 月間起,夥同具詐欺犯意聯絡之⑴新竹分公司(址新竹巿光復路2段295號23樓之1)之潘自立⑵台中分公司(址台中巿北屯區○○路○段447號31樓)之蔡銘峰⑶高雄總管理處(高雄巿新興區○○○路55號27樓)由卓振裕、張簡清欽負責。以多層次傳銷之手法,對外招攬不特定人繳費加入會員後,經由其下線投資人再招攬次下線之投資人繳費加入聯合生技公司,渠等為求快速詐得高額財物,並利用不特定人投資後即能獲得現金利息回饋之心理,於94年3月底,由已加入會員之何固方,向謝宜芳、曾玉珊聲稱聯合公司要投資蘭花,但需資金建立蘭花場,招攬謝宜芳、曾玉珊投資,向謝宜芳、曾玉珊聲稱:每投資1單位數為新台幣(下同)20240元,13個月(每個月為1期)即回收本金、利息,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第一個月(即第一期)固定紅利為1000元,第2期紅利1200元,第3期利息1400元,第4期1600元,第5期1800元,第6期2000元,第7期2200元,第8期2400元,第9期2600元,第10期2800元,第11期3000元,第12期6000元,第13期7000元(總計35000元),使謝宜芳、曾玉珊因而陷於錯誤,分別同意投資100、116單位,並分別於同年4月11至28日,分別匯款共計202萬4000元及234萬元入何固方合作金庫銀行竹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何固方取得前開金額後,再轉交予被告等人共同收受,詎聯合公司僅交付94年4月至12月之9期紅利,嗣後即拒不付款,另郭仕女利用保管聯合公司大、小章及土地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銀行敦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土地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通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庫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銀行復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明知該帳戶內之金額為聯合公司所有,且明知動用公司資金,須經公司遴選之7名監察委員與財務長召開財務會議,經財務會議同意後才可動用,竟與張簡清欽、被告蔡銘峰、潘自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張簡清欽由前揭帳戶盜領公司4700萬元,被告蔡銘峰由前揭帳戶盜領公司3000萬元,被告潘自立由前揭帳戶盜領公司3000萬元後,將之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林佳瑞、郭仕女、潘自立、蔡銘峰、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所為,係共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之連續犯,另被告郭仕女、潘自立、蔡銘峰、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所為,係共犯同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被告郭仕女、潘自立、蔡銘峰、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所犯前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並認詐欺部分與本件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關係,另被告郭仕女、潘自立、蔡銘峰、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所涉業務侵占之罪嫌,核與該案件具有牽連犯之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云云。然有關聯合生技公司吸金違反銀行法、公平交易法等情就有關起訴上開各該被告經起訴常業詐欺犯嫌部分,業經本院認定不另為無罪諭知,業如前述,且有關被告郭仕女、潘自立、蔡銘峰、同案被告張簡清欽所涉業務侵占之罪嫌,更係長期吸金後所為,難認與有關上開涉犯業務侵占罪嫌,難認與本件起訴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究,應檢還檢察官另行處理。

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035、21425號(被告卓振裕與另案被告張善鈞、林俊宏等多人共組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另涉違反銀行法及常業詐欺部分):

⑴移送原審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卓振裕(擔任人本科學集團執行長)與另行偵辦中之張善鈞、馮炳輝、陳柏杉、林俊宏、施宏儒、沈勝湧、張嘉佑、鄭志賢、李寶林、陳致浩、黃財賢、張蘇金秀等13人,共同自94年12月16日起,至95年8月9日在臺中市○○○路○段237號15樓之2,開設、經營尼克美藥品公司(後更名雅臣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12月29日起,至95年8月9日止,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段7號6樓開設、經營尼克美生醫公司(後更名尼士美生醫公司),及自95年3月24日起,至同年8月9日止,在臺中市○○○路○段237號9樓之3開設、經營總公司人本科學股份集團(以下簡稱人本科學集團),負責雅臣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尼士美生醫公司業務推展及整合工作,所有資金由總公司統籌運用,渠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詐欺及違反銀行法犯意之聯絡,以多層次傳銷手法,對外招攬鄭筠潔等不特定人繳費加入會員後,經由其下線投資人再招攬次下線投資人繳費加入人本科學集團,渠等為求快速詐得高額財物,並利用不特定人投資後即能獲得現金利息回饋之心理,明知人本科學集團係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本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收受投資或使加入股東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或其他報酬。渠等除上開高報酬率外,對於有意加入之不特定人前來公司後,以召開說明會、印製海報、撥放影片、架設網站(網址:http://www.nexmed.c0m.tw)等宣傳手法,連續對不特定之人宣稱:人本科學集團與美國尼克美製藥公司有合作關係,並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合作生產抗禽流感產品,獲利極佳等語為詐術,使鄭筠潔等300餘人(依公司會員名單人數)因而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共計約1436萬700元,與卓振裕等人共同收受,因認被告卓振裕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

⑵被告卓振裕固坦承其於94年12月至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尼克美公司)擔任執行長,惟堅決否認違反銀行法及常業詐欺犯行,辯稱:張善鈞於92年間即開始經營尼克美公司,其於94年11月份離開聯合生技公司,當時認為尼克美公司經營的案子不錯,在同年12月即到尼克美公司,上開二家公司經營方式是不同,尼克美公司確實有將產品大量販賣給會員,故與本案並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等語。經查:聯合生技公司於95年1月18日由檢察官率同警調人員查獲前,被告卓振裕已於94年11月間自聯合生技公司離職等情,迭據被告卓振裕供述甚明,核與證人即被告郭仕女所證相符。另案被告張善鈞於92年間擔任香港NexMed Asia Inc.(尼克美(亞洲)有限公司,與本案無關之合法公司)之有給職顧問時,因該公司之母公司NexMed Inc.(尼克美製藥公司,為與本案無關之合法公司)為美國NASDAQ上市公司,張善鈞乃於93年間,游說該尼克美製藥公司到臺灣發展,並由張善鈞協助尼克美製藥公司在臺募資。於94年間,尼克美製藥(亞洲)有限公司總經理吳祖黃同意在臺設立「臺灣尼克美公司」(尚與本案無關)後,於94年7月22日,即由林大鈞擔任董事長,成立「利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尚與本案無關之公司)。該公司並於94年7月22日「臺灣生技月」開幕時,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下稱工研院)簽約(尚與詐術無關之公司)。嗣「利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週轉不順,林大鈞擬於94年10月間停止公司運作,並欲終止與工研院之合約,且不願給付工研院前述簽約金210萬元,乃由張善鈞另覓資金奧援,維持該公司之運作。嗣於同年10月間,張善鈞結識卓振裕(另案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併辦),卓振裕(時為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承諾投資1億7000萬元,張善鈞信之,乃同意與卓振裕合作。張善鈞於94年12月間,引薦卓振裕、陳柏杉2人與尼克美製藥集團之負責人、雅臣藥業集團(與本案無關之合法公司)之負責人認識後,幾經討論,乃於94年12月間,在臺中市○○○路○段237號15樓之2成立「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由張善鈞擔任董事長、卓振裕任執行長,張善鈞則負責自香港雅臣製藥公司進口號稱抗禽流感之IGY產品。「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張善鈞等隨即以該公司之名義,與工研院簽訂「授權契約書」,即由工研院將自己所開發之技術,授權給「利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產品,依該授權契約內容,僅為「中草藥品管技術」、「原料藥GMP品管技術造」2者。其間,陳柏杉欲取得董事長頭銜,乃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段7號6樓,又設立「尼克美生醫」(因上開合法之「尼克美亞洲公司」反對,而於95年4月間,更名為「尼士美生醫」)。卓振裕等復將「尼克美生醫公司」、「尼克美藥品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3月間起,改名為「雅臣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由張善鈞任負責人)2公司,合稱「尼克美集團」(又自95年3月間起,因假以「合會」之名吸收資金,而改稱為「人本科學集團」,由卓振裕任執行長)等事實,已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1035、21425號追加起訴書起訴在案,並有該案起訴書1件在卷足憑。依前開追加起訴事實所載,被告卓振裕於94年12月間受尼克美公司董事長張善鈞之邀擔任擔任公司執行長,自95年3月間起,因假以「合會」之名吸收資金,而改稱為「人本科學集團」,由卓振裕任執行長。被告卓振裕於94年11月離開聯合生技公司,獨自一人受邀前往尼克美公司任執行長,邀其任職之董事長張善鈞博士,前曾擔任香港尼克美(亞洲)有限公司有給職顧問,該公司之母公司尼克美製藥公司為在美國之上市公司,而尼克美公司成立時,被告張善鈞且與工研院簽訂「授權契約書」,即由工研院將自己所開發之技術,授權給公司生產產品,則在此一背景下,被告卓振裕受張善鈞之邀擔任新成立之子公司執行長,實難認其加入之始,即已具有違反銀行法及常業詐欺之概括犯意;況聯合生技公司於95年1月18日違法吸金行為被檢警全省同步搜索,該案被告卓振裕已被列為重要被告遭受調查,則其是否仍延續聯合生技公司違法吸金之概括犯意,繼續在尼克美公司違法吸金,已有可疑;縱如追加起訴書所載,自95年3月間起,因假以「合會」之名吸收資金,而改稱為「人本科學集團」,由卓振裕任執行長,則該違法吸金之行為,距離被告卓振裕94年11月未在聯合生技公司任職亦有3至4個月之久,是否可認為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所為,亦有疑問。且該案被追加起訴之共同被告為張善鈞、林俊宏、陳柏杉、馮炳輝、沈勝湧、施宏儒,與聯合生技公司之共同被告均不相同;另該案之共同被告張善鈞等人與被害人均陳稱:被告卓振裕後來成立之尼克美三家公司係從事販賣IGY安全牙膏、IGY第一劑禽流口腔噴劑、IGY潔友禽流清洗手乳、IGY潔友禽流清天然噴霧劑等產品給會員,再由卓振裕以為會員尋找經銷商幫會員產品賣掉之方式經銷等語,益見被告卓振裕於併案部分之犯罪方式與本案部分(投資蘭花、生產醬油、投資大陸酒廠)有所差異。綜上所述,難認被告卓振裕於尼克美等公司所為併案部分之事實,與本案聯合生技公司部分有何連續犯、常業犯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認不得併予審理,原審業已退回檢察官請另為適法之處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5357、24830、24 831號提起公訴,附此敘明。

十、被告卓振裕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法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但書,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修正後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1條第1項但書、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
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
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公平交易法第35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
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
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元)
┌──┬────┬────┬─────────┬─────┬────┬──────┐
│編號│被害人  │投資時間│投資金額(單位,或│分得紅利、│介紹人  │總損失金額  │
│    │        │        │每單位金額*單位) │還本本金、│        │            │
│    │        │        │                  │獎金等    │        │            │
├──┼────┼────┼─────────┼─────┼────┼──────┤
│ 1  │陳嘉嫻  │94.11.30│1,474,000元(起訴 │紅利      │陳倩玉  │不詳        │
│    │        │        │書誤為1,477,00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 2  │鄭登華  │94.9-95.│748,000元         │紅利      │李秋玥  │712,000元   │
│    │        │1.初某日│                  │36,000元  │        │            │
├──┼────┼────┼─────────┼─────┼────┼──────┤
│ 3  │蔡炳東  │94.7.   │4,488,000元       │979,200元 │潘自立  │3,508,800元 │
├──┼────┼────┼─────────┼─────┼────┼──────┤
│ 4  │陳德展  │94.5.   │1,012,000元       │430,000元 │陳珊珊  │582,000元   │
├──┼────┼────┼─────────┼─────┼────┼──────┤
│ 5  │劉香蘭  │94.3.31.│1,690,000元       │1,520,000 │汪建和  │170,000元   │
│    │        │        │                  │元        │陳珊珊  │            │
├──┼────┼────┼─────────┼─────┼────┼──────┤
│ 6  │李玉成  │94.1.   │121,440元         │132,000元 │鄒彩潤  │0           │
├──┼────┼────┼─────────┼─────┼────┼──────┤
│ 7  │張莉苓  │94.10.  │110,000元         │5,000元   │巫宇軒  │105,000元   │
├──┼────┼────┼─────────┼─────┼────┼──────┤
│ 8  │王若樺  │94.10.  │374,000元         │紅利      │黃宗誼  │不詳        │
├──┼────┼────┼─────────┼─────┼────┼──────┤
│ 9  │戴淑慎  │94.5.   │44,000元          │約9,000元 │不詳    │約35,000元  │
├──┼────┼────┼─────────┼─────┼────┼──────┤
│10  │巫宇軒  │94.6.30.│350,000元         │約100,000 │黃宗誼  │約250,000元 │
│    │        │        │                  │元        │        │            │
├──┼────┼────┼─────────┼─────┼────┼──────┤
│11  │汪何碧宜│94.5.   │42,000元          │17,000元  │林文祥  │約25,000元  │
├──┼────┼────┼─────────┼─────┼────┼──────┤
│12  │黃玉雪  │94.7.26.│2,882,000元       │500,000元 │蔡銘峰  │約2,382,000 │
│    │        │        │                  │          │汪建和  │元          │
│    │        │        │                  │          │周怡平  │            │
├──┼────┼────┼─────────┼─────┼────┼──────┤
│13  │鄧桂蓮  │94.6.30-│770,000元         │200,000元 │汪建和  │約570,000元 │
│    │        │94.10.31│                  │          │蔡銘峰  │            │
│    │        │        │                  │          │周怡平  │            │
├──┼────┼────┼─────────┼─────┼────┼──────┤
│14  │莊雅惠  │94.6.   │440,000元         │67,000元  │鄧桂蓮  │373,000元   │
├──┼────┼────┼─────────┼─────┼────┼──────┤
│15  │王金玉  │94.9.26.│154,000元         │18,400元  │卓怡平  │約135,600元 │
├──┼────┼────┼─────────┼─────┼────┼──────┤
│16  │蘇明輝  │95.1.2. │1,210,000元       │無        │郭秀霞  │1,210,000元 │
├──┼────┼────┼─────────┼─────┼────┼──────┤
│17  │卓怡伻  │94.5.31.│1,100,000元       │紅利及本金│賴巧慧  │約1,100,000 │
│    │        │        │                  │          │        │元          │
├──┼────┼────┼─────────┼─────┼────┼──────┤
│18  │范對妹  │94.11   │462,000元         │18,000元  │林婉菁  │444,000元   │
├──┼────┼────┼─────────┼─────┼────┼──────┤
│19  │徐羅阿妹│95.11.  │440,000元         │無        │范對妹  │440,000元   │
├──┼────┼────┼─────────┼─────┼────┼──────┤
│20  │李錦雲  │94.11.  │418,000元         │19,000元  │白美麗  │399,000元   │
├──┼────┼────┼─────────┼─────┼────┼──────┤
│21  │蔡嘒陵  │93.11.29│971,520元         │389,000元 │不詳    │約582,520元 │
├──┼────┼────┼─────────┼─────┼────┼──────┤
│22  │洪金珍  │94.11   │110,000元         │3,000元   │李美珠  │約I07,000元 │
├──┼────┼────┼─────────┼─────┼────┼──────┤
│23  │劉繡潔  │94.11.29│704,000元         │1,000元   │洪金珍  │703,000元   │
├──┼────┼────┼─────────┼─────┼────┼──────┤
│24  │廖木思  │94.11.  │22,000元          │1,000元   │洪金珍  │21,000元    │
├──┼────┼────┼─────────┼─────┼────┼──────┤
│25  │翁婉純  │94.3.   │1,826,000元       │1,128,800 │蔡銘峰  │697,200元   │
│    │        │        │                  │元        │        │            │
├──┼────┼────┼─────────┼─────┼────┼──────┤
│26  │張蘇金秀│94.7.-  │154,000元         │紅利      │林文貴  │約154,000元 │
│    │        │94.10.  │                  │          │        │            │
├──┼────┼────┼─────────┼─────┼────┼──────┤
│27  │陳秋月  │93.10.28│196,240元(20,240 │38,080元  │李瓊琬  │158,160元   │
│    │        │-94.12.1│元*1,22,000元*8)│          │        │            │
│    │        │6.      │                  │          │        │            │
├──┼────┼────┼─────────┼─────┼────┼──────┤
│28  │白東龍  │94.12.30│44,000元(2)     │2,000元   │張錫輪  │4,2000元    │
├──┼────┼────┼─────────┼─────┼────┼──────┤
│29  │林佩亭  │94.8.31.│1,364,000元(62, │260,000元 │林峻毅  │1,104,000元 │
│    │        │        │起訴書誤為1,370,00│          │(原名林│            │
│    │        │        │0 元)詳如附表一之│          │盈村)  │            │
│    │        │        │一                │          │        │            │
├──┼────┼────┼─────────┼─────┼────┼──────┤
│30  │張錫輪  │94.3.29.│1,760,000元(80) │690,000元 │賴巧慧  │1,070,000元 │
├──┼────┼────┼─────────┼─────┼────┼──────┤
│31  │張惠珍  │94.10   │2,222,000元(101)│220,000元 │吳思穎  │2,002,000元 │
├──┼────┼────┼─────────┼─────┼────┼──────┤
│32  │王宜祥  │93.11.30│691,680元(20,240 │291,600元 │陳權鋒  │約400,080元 │
│    │        │        │元*7,22,000元*25 │          │        │            │
│    │        │        │,起訴書誤為674,08│          │        │            │
│    │        │        │0元*31)詳如附表一│          │        │            │
│    │        │        │之一              │          │        │            │
├──┼────┼────┼─────────┼─────┼────┼──────┤
│33  │王宏銘  │93.11.15│263,120元(20,240│227,232元 │王份    │約35,888元  │
│    │        │        │元*13)           │          │        │            │
├──┼────┼────┼─────────┼─────┼────┼──────┤
│34  │李素娥  │93.11.19│264,000元(12,起 │無        │王份    │264,000元   │
│    │        │        │訴書誤為233,20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35  │王份    │93.9.28.│101,200元(20,240 │紅利及本金│黃財賢  │101,200元   │
│    │        │        │元*5)            │          │        │            │
├──┼────┼────┼─────────┼─────┼────┼──────┤
│36  │徐永林  │94.5.   │8,906,480元(450,│1,153,400 │陳奕錡  │7,753,080元 │
│    │        │        │起訴書誤為9,020,00│元        │        │            │
│    │        │        │0元)詳如附表一之 │          │        │            │
│    │        │        │一                │          │        │            │
├──┼────┼────┼─────────┼─────┼────┼──────┤
│37  │王舒綾  │94.6.30.│1,100,000元(50) │450,000元 │黃宗誼  │650,000元   │
├──┼────┼────┼─────────┼─────┼────┼──────┤
│38  │黃炎菊  │94.5.24-│432,080元(22,000 │210,200元 │吳林秀敏│221,880元   │
│    │        │94.8.31.│元*4,20,240元*17 │          │梁麗    │            │
│    │        │        │)                │          │謝鼎崑  │            │
│    │        │        │                  │          │李徽邑  │            │
├──┼────┼────┼─────────┼─────┼────┼──────┤
│39  │郭茂生  │94.11.4 │66,000元(3)     │3,000元   │賴錦治  │63,000元    │
├──┼────┼────┼─────────┼─────┼────┼──────┤
│40  │陳黃桔庚│94.7.29-│1,584,000元(72) │300,000元 │汪建和  │1,284,000元 │
│    │        │94.10.26│                  │          │蔡銘峰  │            │
│    │        │        │                  │          │        │            │
├──┼────┼────┼─────────┼─────┼────┼──────┤
│41  │朱純宜  │94.8.31.│7,040,000元(320)│440,000元 │蔡銘峰  │6,600,000元 │
│    │        │        │                  │          │汪建和  │            │
├──┼────┼────┼─────────┼─────┼────┼──────┤
│42  │羅阿粉  │94.10.31│484,000元(22)   │22,000元  │黃桔庚  │462,000元   │
├──┼────┼────┼─────────┼─────┼────┼──────┤
│43  │鄒談秀滿│94.7.   │462,000元(21)   │58,000元  │蔡明芳  │404,000元   │
│    │        │        │                  │          │汪建和  │            │
├──┼────┼────┼─────────┼─────┼────┼──────┤
│44  │呂銘倫  │94.12.30│1,100,000元(50) │無        │黃興晉  │1,100,000元 │
├──┼────┼────┼─────────┼─────┼────┼──────┤
│45  │姜俐    │94.3.28 │1,120,240元(50, │369,000元 │何明月  │751,24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也│          │溫媚娜  │            │
│    │        │        │有22,000元的)    │          │        │            │
├──┼────┼────┼─────────┼─────┼────┼──────┤
│46  │黃興晉  │94.3.31-│1,208,240元(94.3.│16,200元  │溫媚娜  │1,192,040元 │
│    │        │94.12.30│31:20,240元*1,94│          │        │            │
│    │        │        │.12.30:22,000元*5│          │        │            │
│    │        │        │4)               │          │        │            │
├──┼────┼────┼─────────┼─────┼────┼──────┤
│47  │陳中振  │95.1.3  │l,936,000元(88) │無        │蔡銘峰  │1,936,000元 │
│    │        │        │                  │          │汪建和  │            │
├──┼────┼────┼─────────┼─────┼────┼──────┤
│48  │彭驛翔  │94.5.31 │約2,100,000元(105│1,100,000 │何明月  │1,000,000元 │
│    │        │        │)                │元        │        │            │
├──┼────┼────┼─────────┼─────┼────┼──────┤
│49  │溫媚娜  │94.12.30│約3,700,000元(約 │約1,000,00│何明月  │約2,700,000 │
│    │        │        │170)             │0元       │        │元          │
├──┼────┼────┼─────────┼─────┼────┼──────┤
│50  │吳舜    │94.4.7.-│528,000元(24,起 │181,000元 │賴巧慧  │347,000元   │
│    │        │94.6.29.│訴書誤為496,00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51  │劉恙    │94.6.27.│110,000(5,起訴書│35,000元  │賴巧慧  │約75,000元  │
│    │        │        │誤為120,000元)詳 │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
├──┼────┼────┼─────────┼─────┼────┼──────┤
│52  │黃樟    │94.7.31.│22,000元(1)     │6,850元   │賴巧慧  │15,150元    │
├──┼────┼────┼─────────┼─────┼────┼──────┤
│53  │曾文良  │94.7.   │44,000元(2)     │約14,000元│賴巧慧  │約30,000元  │
├──┼────┼────┼─────────┼─────┼────┼──────┤
│54  │簡月薰  │94.4.28.│1,760,000(80,起 │約200,000 │賴巧慧  │1,560,000元 │
│    │        │        │訴書誤為20單位,44│元        │        │            │
│    │        │        │0,000元)詳如附表 │          │        │            │
│    │        │        │一之一            │          │        │            │
├──┼────┼────┼─────────┼─────┼────┼──────┤
│55  │賴巧彗  │94.1.31.│1,770,880元(113,│22,000元  │林婉菁  │約1,748,880 │
│    │        │        │起訴書誤為95單位,│          │        │元          │
│    │        │        │共1,848,880元)詳 │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
├──┼────┼────┼─────────┼─────┼────┼──────┤
│56  │柯麗珍  │94.3.31.│968,000元(44,起 │375,200元 │賴巧慧  │約592,800元 │
│    │        │        │訴書誤為888,16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57  │廖紀現  │94.6.   │264,000元(12,起 │70,000元  │廖李占  │約194,000元 │
│    │        │        │訴書誤為17單位,共│          │        │            │
│    │        │        │374,000元)詳如附 │          │        │            │
│    │        │        │表一之一          │          │        │            │
├──┼────┼────┼─────────┼─────┼────┼──────┤
│58  │吳念娥  │94.9.30.│2,332,000元(106,│368,600元 │林谷翰  │1,963,400元 │
│    │        │        │起訴書誤為2,266,00│          │曾致堅  │            │
│    │        │        │0元)詳如附表一之 │          │        │            │
│    │        │        │一                │          │        │            │
├──┼────┼────┼─────────┼─────┼────┼──────┤
│59  │戴菁蓉  │94.10.間│1,659,680元(20,24│295,200元 │陳珊珊  │1,364,480元 │
│    │        │        │0元*82)          │          │        │            │
├──┼────┼────┼─────────┼─────┼────┼──────┤
│60  │楊榮釗  │94.2.26.│20,240元(1)     │15,200元  │不詳    │5,040元     │
├──┼────┼────┼─────────┼─────┼────┼──────┤
│61  │賴潔筠  │94.10.  │1,100,000元(50) │180,000元 │黃宗誼  │920,000元   │
├──┼────┼────┼─────────┼─────┼────┼──────┤
│62  │黃宥紫  │94.7.31.│814,000元(37)   │約220,000 │王玉菁  │594,000元   │
│    │        │        │                  │元        │        │            │
├──┼────┼────┼─────────┼─────┼────┼──────┤
│63  │林上筑  │94.8.底 │2,002,000元(91, │無        │陳囿汝  │2,002,000元 │
│    │        │        │起訴書誤為86單位,│          │        │            │
│    │        │        │共1,893,000元)詳 │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
├──┼────┼────┼─────────┼─────┼────┼──────┤
│64  │李秋玥  │94.6.底 │1,381,900元(628)│紅利      │陳囿汝  │不詳        │
├──┼────┼────┼─────────┼─────┼────┼──────┤
│65  │王美雲  │94.8.31.│440,000元(20)   │99,880元  │蔡文萍  │340,120元   │
├──┼────┼────┼─────────┼─────┼────┼──────┤
│66  │卓立梅  │94.3.1. │1,600,000元(75) │500,000元 │蔡文萍  │1,100,000元 │
├──┼────┼────┼─────────┼─────┼────┼──────┤
│67  │黃千岸  │93.12.31│748,000元(37)   │1,028,460 │張昌國  │0           │
│    │        │        │                  │元        │        │            │
├──┼────┼────┼─────────┼─────┼────┼──────┤
│68  │曾楨皓  │94.12.23│88,000元(4)     │不詳      │沈妙琴  │不詳        │
├──┼────┼────┼─────────┼─────┼────┼──────┤
│69  │蔡如玲  │94.12.  │22,000元(1)     │3,000元   │金宇方  │19,000元    │
├──┼────┼────┼─────────┼─────┼────┼──────┤
│70  │李玉馨  │94.9.初 │830,000元(38)   │129,200元 │林谷翰  │700,800元   │
├──┼────┼────┼─────────┼─────┼────┼──────┤
│71  │廖江玉  │94.9.   │726,000元(33)   │198,600元 │王玉青  │527,400元   │
├──┼────┼────┼─────────┼─────┼────┼──────┤
│72  │陳惠珍  │94.3.   │700,000元(35)   │600,000元 │張昌平  │100,000元   │
├──┼────┼────┼─────────┼─────┼────┼──────┤
│73  │張惠蘭  │94.11.30│22,000元(1)     │1,000元   │潘自立  │21,000元    │
│    │        │        │                  │          │陳倩玉  │            │
├──┼────┼────┼─────────┼─────┼────┼──────┤
│74  │賴萬里  │94.11.30│396,000元(18)   │18,000元  │汪建和  │378,000元   │
│    │        │        │                  │          │        │            │
├──┼────┼────┼─────────┼─────┼────┼──────┤
│75  │陳銘智  │94.5.1  │202,400元(10)   │約150,000 │汪建和  │52,400元    │
│    │        │        │                  │元        │        │            │
├──┼────┼────┼─────────┼─────┼────┼──────┤
│76  │林宴君  │94.5.31.│110,000元(5,起訴│28,000元  │不詳    │82,000元    │
│    │        │        │書誤為106,48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77  │章仁郁  │94.10.  │572,000元(26,起 │93,600元  │林谷翰  │478,400元   │
│    │        │        │訴書誤為622,00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78  │吳嘉芳  │94.7.30.│550,000元(25)   │175,000元 │陳禮監  │375,000元   │
├──┼────┼────┼─────────┼─────┼────┼──────┤
│79  │廖方興  │94.9.   │2,266,000元(103,│360,000元 │蔡銘峰  │1,906,000元 │
│    │        │        │起訴書誤為2,366,00│          │        │            │
│    │        │        │0元)詳如附表一之 │          │        │            │
│    │        │        │一                │          │        │            │
├──┼────┼────┼─────────┼─────┼────┼──────┤
│80  │黃淑青  │94.8.31.│264,000元(12)   │62,400元  │潘靜怡  │201,600元   │
├──┼────┼────┼─────────┼─────┼────┼──────┤
│81  │周志祥  │94.11.30│22,000元(1)     │1,000元   │劉黃月春│21,000元    │
├──┼────┼────┼─────────┼─────┼────┼──────┤
│82  │吳林秀敏│93.12.- │7,337,440元(22,00│1,341,400 │梁麗    │5,996,040元 │
│    │        │94.11.  │0元*282,20,240元 │元        │        │            │
│    │        │        │*56,起訴書誤為300│          │        │            │
│    │        │        │單位,6,479,44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83  │張麗絲  │94.1.31.│770,000元(35)   │509,000元 │張奇智  │261,000元   │
│    │        │        │                  │          │張昌平  │            │
├──┼────┼────┼─────────┼─────┼────┼──────┤
│84  │洪渼雯  │94.12.  │110,000元(5)    │無        │不詳    │110,000元   │
├──┼────┼────┼─────────┼─────┼────┼──────┤
│85  │王貴仁  │94.7.   │22,000元(1)     │3,600元   │梁雅茹  │18,400元    │
├──┼────┼────┼─────────┼─────┼────┼──────┤
│86  │黃仕榮  │94.12.  │66,000元(3)     │無        │黃琦禎  │66,000元    │
├──┼────┼────┼─────────┼─────┼────┼──────┤
│87  │張逸豪  │94.5.12.│250,000元(11,每 │約600,000 │李徽邑  │0           │
│    │        │        │單位22,000元、20,2│元        │石忠倫  │            │
│    │        │        │40元,起訴書誤為21│          │        │            │
│    │        │        │單位)詳如附表一之│          │        │            │
│    │        │        │一                │          │        │            │
├──┼────┼────┼─────────┼─────┼────┼──────┤
│88  │鄭福裕  │94.10.  │44,000元(2)     │約11,200元│鄭錫林  │32,800元    │
├──┼────┼────┼─────────┼─────┼────┼──────┤
│89  │蔡端惠  │94.3.   │303,600元(15,起 │118,660元 │陳淑貞  │184,940元   │
│    │        │        │訴書誤為25單位)詳│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
├──┼────┼────┼─────────┼─────┼────┼──────┤
│90  │徐武鑽  │94.10.  │880,000元(40)   │88,000元  │黃祖俊  │792,000元   │
├──┼────┼────┼─────────┼─────┼────┼──────┤
│91  │林濬哲  │94.8.31.│1,100,000元(50) │260,000元 │潘靜怡  │840,000元   │
├──┼────┼────┼─────────┼─────┼────┼──────┤
│92  │郭秋華  │94.2.   │242,000元(11)   │109,000元 │陳禮堅  │133,000元   │
├──┼────┼────┼─────────┼─────┼────┼──────┤
│93  │段安麗  │94.5.   │352,000元(16,起 │150,000元 │林文貴  │202,000元   │
│    │        │        │訴書誤為350,00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94  │廖馨蓓  │94.9.30.│440,000元(20)   │約70,000元│陳建志  │370,000元   │
├──┼────┼────┼─────────┼─────┼────┼──────┤
│95  │陳勇志  │94.4.   │22,000元(1)     │11,000元  │蔡銘峰  │11,000元    │
├──┼────┼────┼─────────┼─────┼────┼──────┤
│96  │蘇夷之  │94.4.   │2,388,320元(20,24│約1,700,00│蘇浩偉  │688,320元   │
│    │        │        │0元*118,起訴書誤 │0元       │曾致堅  │            │
│    │        │        │為2,600,000元)詳 │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
├──┼────┼────┼─────────┼─────┼────┼──────┤
│97  │王重昆  │94.7.29.│1,980,000元(90) │約172,000 │翁婉純  │1,808,000元 │
│    │        │        │                  │元        │        │            │
├──┼────┼────┼─────────┼─────┼────┼──────┤
│98  │蘇文英  │94.4.26.│182,160元(9)    │92,000元  │賴素玲  │90,160元    │
├──┼────┼────┼─────────┼─────┼────┼──────┤
│99  │賴素玲  │94.3.28.│618,640元(22,000 │255,000元 │郭麗敏  │363,640元   │
│    │        │-94.11.2│元*18,20,240元*11│          │梁麗    │            │
│    │        │3.      │)                │          │謝鼎崑  │            │
│    │        │        │                  │          │李徽邑  │            │
├──┼────┼────┼─────────┼─────┼────┼──────┤
│100 │胡美銘  │94.12.  │22,000元(1)     │無        │蘇秋月  │22,000元    │
│    │        │        │                  │          │徐敏容  │            │
├──┼────┼────┼─────────┼─────┼────┼──────┤
│101 │周成龍  │95.1.   │88,000元(4)     │無        │陳建志  │88,000元    │
├──┼────┼────┼─────────┼─────┼────┼──────┤
│102 │黃億萍  │94.4.15.│586,960元(20,240 │320,000元 │蔡文萍  │266,960元   │
│    │        │        │元*29,起訴書誤為 │          │        │            │
│    │        │        │共657,576元)詳如 │          │        │            │
│    │        │        │附表一之一        │          │        │            │
├──┼────┼────┼─────────┼─────┼────┼──────┤
│103 │鄭秀卿  │94.4.1. │647,680元(20,240 │約310,000 │蔡文萍  │337,680元   │
│    │        │        │元*32,起訴書誤為 │元        │        │            │
│    │        │        │646,400元)詳如附 │          │        │            │
│    │        │        │表一之一          │          │        │            │
├──┼────┼────┼─────────┼─────┼────┼──────┤
│104 │羅婉毓  │94.4.   │132,000(6,起訴書│31,960元  │蔡文萍  │100,040元   │
│    │        │        │誤為128,400元)詳 │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
├──┼────┼────┼─────────┼─────┼────┼──────┤
│105 │杜伊雯  │94.4.30.│344,080元(20,240 │108,800元 │蔡文萍  │235,280元   │
│    │        │        │元*17,起訴書誤為 │          │        │            │
│    │        │        │359,920元)詳如附 │          │        │            │
│    │        │        │表一之一          │          │        │            │
├──┼────┼────┼─────────┼─────┼────┼──────┤
│106 │張有玲  │94.9.   │44,000元(2)     │7,200元   │蔡文萍  │36,800元    │
├──┼────┼────┼─────────┼─────┼────┼──────┤
│107 │許碧月  │94.4.30.│220,000元(10)   │l23,790元 │蔡文萍  │96,210元    │
├──┼────┼────┼─────────┼─────┼────┼──────┤
│108 │黃心蘭  │94.5.31.│3,096,720元(20,24│1,713,600 │呂德順  │1,383,120元 │
│    │        │        │0元*153)         │元        │潘自立  │            │
│    │        │        │                  │          │陳倩玉  │            │
├──┼────┼────┼─────────┼─────┼────┼──────┤
│109 │廖明忠  │93.12.31│1,497,760元(20,24│1,688,000 │蔡銘峰  │0           │
│    │        │        │0元*74)          │元        │徐乙涵  │            │
├──┼────┼────┼─────────┼─────┼────┼──────┤
│110 │蔡琅湖  │94.4.   │770,000元(35)   │280,000元 │廖明忠  │490,000元   │
├──┼────┼────┼─────────┼─────┼────┼──────┤
│111 │徐文吉  │94.10.  │500,000元(單位不 │無        │林盈村  │500,000元   │
│    │        │        │詳)              │          │        │            │
├──┼────┼────┼─────────┼─────┼────┼──────┤
│112 │鄭志貞  │94.10.28│110,000元(5)    │11,000元  │黃月春  │99,000元    │
├──┼────┼────┼─────────┼─────┼────┼──────┤
│113 │陳家慶  │94.6.30.│440,000元(20)   │180,000元 │翁婉純  │260,000元   │
├──┼────┼────┼─────────┼─────┼────┼──────┤
│114 │李淵廣  │94.5.31.│211,200元(20,240 │70,000元  │黃財賢  │141,200元   │
│    │        │        │元*5,22,000元*5)│          │        │            │
├──┼────┼────┼─────────┼─────┼────┼──────┤
│115 │嚴翰傑  │94.10.  │22,000元(1)     │2,200元   │陳瑞宗  │19,800元    │
├──┼────┼────┼─────────┼─────┼────┼──────┤
│116 │葉林釵  │94.5.9. │66,000元(3)     │約16,000元│林秀敏  │約50,000元  │
├──┼────┼────┼─────────┼─────┼────┼──────┤
│117 │謝碧霞  │94.10.  │22,000元(1)     │1,000元   │蔡嘒睖  │21,000元    │
├──┼────┼────┼─────────┼─────┼────┼──────┤
│118 │吳益堂  │94.3.7. │20,240元(1)     │20,000元  │吳宜珍  │240元       │
│    │        │        │                  │          │黃文長  │            │
├──┼────┼────┼─────────┼─────┼────┼──────┤
│119 │楊建和  │94.8.   │242,000元(11)   │32,400元  │張逸豪  │210,000元   │
├──┼────┼────┼─────────┼─────┼────┼──────┤
│120 │李碧華  │94.5.   │22,000元(1)     │7,000元   │張逸豪  │約15,000元  │
├──┼────┼────┼─────────┼─────┼────┼──────┤
│121 │陳誌忠  │94.11.  │440,000元(20)   │3,000元   │范鈞皓  │437,000元   │
├──┼────┼────┼─────────┼─────┼────┼──────┤
│122 │郭瑞達  │94.11.30│220,000元(10)   │10,000元  │范鈞皓  │210,000元   │
├──┼────┼────┼─────────┼─────┼────┼──────┤
│123 │廖峰毅  │94.8.29.│共110,000元(5)  │26,000元  │林峻毅  │84,000元    │
├──┼────┼────┼─────────┼─────┼────┼──────┤
│124 │古淑梅  │94.8.31.│440,000元(20)   │紅利      │林峻毅  │336,000元   │
│    │        │        │                  │約104,000 │(原名林│            │
│    │        │        │                  │元        │盈村)  │            │
│    │        │        │                  │          │汪建和  │            │
├──┼────┼────┼─────────┼─────┼────┼──────┤
│125 │姚小萍  │94.6.20.│286,000元(13)   │約38,800元│張蘇金秀│247,200元   │
├──┼────┼────┼─────────┼─────┼────┼──────┤
│126 │張江裕美│94.5.   │520,080元(20240元│262,400元 │王啟禎  │257,680元   │
│    │        │        │*17;22,000元*8) │          │董江智美│            │
├──┼────┼────┼─────────┼─────┼────┼──────┤
│127 │陳永勝  │94.10.31│330,000元(15)   │約33,000元│汪建和  │297,000元   │
│    │        │        │                  │          │古淑梅  │            │
├──┼────┼────┼─────────┼─────┼────┼──────┤
│128 │張來好  │94.6.   │1,210,000元(55) │300,000元 │劉淑玲  │910,000元   │
├──┼────┼────┼─────────┼─────┼────┼──────┤
│129 │何彥儒  │94.9.   │220,000元(10)   │約48,000元│李秋玥  │172,000元   │
├──┼────┼────┼─────────┼─────┼────┼──────┤
│130 │吳春珠  │94.4.1. │806,080元(33,每 │224,600元 │李來金  │581,480元   │
│    │        │        │單位20,240元、22,0│          │        │            │
│    │        │        │00元,起訴書誤為70│          │        │            │
│    │        │        │4,880元)         │          │        │            │
├──┼────┼────┼─────────┼─────┼────┼──────┤
│131 │陳素娥  │94.4.   │340,000元(單位不 │約60,000元│不詳    │280,000元   │
│    │        │        │詳)              │          │        │            │
├──┼────┼────┼─────────┼─────┼────┼──────┤
│132 │廖顯臣  │94.9.30.│44,000元(2)     │1,400元   │吳錦媛  │42,600元    │
│    │        │        │                  │          │蘇秋月  │            │
├──┼────┼────┼─────────┼─────┼────┼──────┤
│133 │陳傅菊美│94.12.  │110,000元(5)    │無        │李美珠  │110,000元   │
├──┼────┼────┼─────────┼─────┼────┼──────┤
│134 │吳素圓  │94.5.30.│328,240元(15,每 │紅利      │張蘇金秀│不詳        │
│    │        │        │單位20,240元、22,0│          │        │            │
│    │        │        │00元)            │          │        │            │
├──┼────┼────┼─────────┼─────┼────┼──────┤
│135 │陳劉菊春│94.5.   │154,000元(7)    │約43,510元│張蘇金秀│110,490元   │
├──┼────┼────┼─────────┼─────┼────┼──────┤
│136 │吳麗雪  │94.10.  │220,000元(10)   │22,000元  │吳錦媛  │198,000元   │
├──┼────┼────┼─────────┼─────┼────┼──────┤
│137 │蔡忠宸  │94.10.30│22,000元(1)     │1,000元   │林佳蓉  │21,000元    │
├──┼────┼────┼─────────┼─────┼────┼──────┤
│138 │楊甘妹  │94.2.22.│562,320元(27,每 │紅利      │林千智  │不詳        │
│    │        │        │單位20,240元、22,0│          │        │            │
│    │        │        │00元)            │          │        │            │
├──┼────┼────┼─────────┼─────┼────┼──────┤
│139 │溫兆瑜  │94.12.  │1,000,000元       │無        │翁婉純  │1,000,000元 │
├──┼────┼────┼─────────┼─────┼────┼──────┤
│140 │鄭貴珠  │94.10.  │220,000元(10)   │10,000元  │鄭寶宮  │210,000元   │
├──┼────┼────┼─────────┼─────┼────┼──────┤
│141 │賴萬枝  │94.間   │101,200元(20,240 │約18,000元│林寶春  │83,200元    │
│    │        │        │元*5,起訴書誤為10│          │        │            │
│    │        │        │2,000元)詳如附表 │          │        │            │
│    │        │        │一之一            │          │        │            │
├──┼────┼────┼─────────┼─────┼────┼──────┤
│142 │鄭寶宮  │94.7.28.│220,000元(10)   │52,000元  │連世罕  │168,000元   │
├──┼────┼────┼─────────┼─────┼────┼──────┤
│143 │連世罕  │94.7.12.│792,000元(36)   │約49,000元│卓怡平  │743,000元   │
│    │        │        │                  │          │曾欽堅  │            │
│    │        │        │                  │          │汪建和  │            │
│    │        │        │                  │          │蔡銘峰  │            │
│    │        │        │                  │          │卓振裕  │            │
├──┼────┼────┼─────────┼─────┼────┼──────┤
│144 │黃美園  │94.6.27.│484,000元(22)   │105,400元 │張蘇金秀│378,600元   │
├──┼────┼────┼─────────┼─────┼────┼──────┤
│145 │朱玉鈴  │94.9.   │22,000元(1)     │2,200元   │黃美園  │19,800元    │
├──┼────┼────┼─────────┼─────┼────┼──────┤
│146 │彭美珠  │94.6.27.│132,000元(6)    │11,500元  │黃美園  │120,500元   │
├──┼────┼────┼─────────┼─────┼────┼──────┤
│147 │官菊英  │94.8.   │22,000元          │5,200元   │黃美園  │16,800元    │
├──┼────┼────┼─────────┼─────┼────┼──────┤
│148 │廖昭君  │94.11.  │1,100,000元(50) │約50,000元│蘇浩偉  │1,050,000元 │
├──┼────┼────┼─────────┼─────┼────┼──────┤
│149 │胡慧儀  │94.7.31.│528,000元(24)   │約83,800元│蔡嘒陵  │444,200元   │
├──┼────┼────┼─────────┼─────┼────┼──────┤
│150 │蕭一旅  │94.12.30│44,000元(2)     │無        │蕭群雄  │44,000元    │
├──┼────┼────┼─────────┼─────┼────┼──────┤
│151 │楊文綺  │94.10.30│2,046,000元(93) │204,600元 │陳珊珊  │1,841,400元 │
├──┼────┼────┼─────────┼─────┼────┼──────┤
│152 │楊韻珊  │94.3.25.│2,232,000元(56) │約1,482,00│陳世豪  │750,000元   │
│    │        │        │                  │0元       │        │            │
├──┼────┼────┼─────────┼─────┼────┼──────┤
│153 │洪銘遠  │94.10.  │22,000元(1)     │2,200元   │蔡智賢  │19,800元    │
├──┼────┼────┼─────────┼─────┼────┼──────┤
│154 │廖秀惠  │94.10.31│550,000元(25)   │約55,000元│林峻毅  │495,000元   │
│    │        │        │                  │          │(原名林│            │
│    │        │        │                  │          │盈村)  │            │
├──┼────┼────┼─────────┼─────┼────┼──────┤
│155 │鍾曾義  │94.8.   │1,650,000元(75) │265,000元 │林峻毅  │1,385,000元 │
│    │        │        │                  │          │(原名林│            │
│    │        │        │                  │          │盈村)  │            │
├──┼────┼────┼─────────┼─────┼────┼──────┤
│156 │黃鈺勛  │94.11.  │22,000元(1)     │1,000元   │張雲祥  │21,000元    │
│    │        │        │                  │          │之母    │            │
├──┼────┼────┼─────────┼─────┼────┼──────┤
│157 │陳慧進  │94.11.1.│22,000元(1)     │約4,000元 │曾致堅  │18,000元    │
├──┼────┼────┼─────────┼─────┼────┼──────┤
│158 │蔡蘇心榆│94.4.11.│40,480元(20,240元│24,000元  │蔡銘峰  │16,480元    │
│    │        │        │*2)              │          │        │            │
├──┼────┼────┼─────────┼─────┼────┼──────┤
│159 │游美里  │94.9.   │44,000元(2)     │約7,200元 │蘇張金秀│36,800元    │
├──┼────┼────┼─────────┼─────┼────┼──────┤
│160 │蔡易珍  │94.7.   │220,000元(10)   │約30,000元│游美里  │約190,000元 │
├──┼────┼────┼─────────┼─────┼────┼──────┤
│161 │陳瑋瑜  │94.5.31.│3,036,000元(20,24│約1,350,00│陳珊珊  │1,686,000元 │
│    │        │        │0元*150)         │0元       │        │            │
├──┼────┼────┼─────────┼─────┼────┼──────┤
│162 │王茉蓁  │94.5.1. │1,044,000元(45, │927,500元 │陳珊珊  │116,50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22│          │蔡銘峰  │            │
│    │        │        │,000元)          │          │        │            │
├──┼────┼────┼─────────┼─────┼────┼──────┤
│163 │李韻琴  │94.8.12.│154,000元(7)    │35,200元  │徐豫新  │118,800元   │
├──┼────┼────┼─────────┼─────┼────┼──────┤
│164 │楊英    │94.8.30.│66,000元(3)     │約6,700元 │李韻琴  │59,300元    │
├──┼────┼────┼─────────┼─────┼────┼──────┤
│165 │陳向杰  │94.9.21.│22,000元(1)     │3,600元   │不詳    │18,400元    │
├──┼────┼────┼─────────┼─────┼────┼──────┤
│166 │彭明慧  │94.8.   │22,000元(1)     │5,200元   │李美珠  │16,800元    │
├──┼────┼────┼─────────┼─────┼────┼──────┤
│167 │黃琦媜  │94.8.   │176,000元(8)    │5,200元   │林峻毅  │170,800元   │
├──┼────┼────┼─────────┼─────┼────┼──────┤
│168 │黃秋燕  │94.12.27│66,000元(3)     │無        │游美里  │66,000元    │
├──┼────┼────┼─────────┼─────┼────┼──────┤
│169 │林水同  │94.9.30.│220,000元(10)   │19,000元  │蘇張金秀│201,000元   │
├──┼────┼────┼─────────┼─────┼────┼──────┤
│170 │吳晉州  │94.6.30.│220,000元(10)   │90,000元  │石忠侖  │130,000元   │
├──┼────┼────┼─────────┼─────┼────┼──────┤
│171 │蔡景菘  │94.12.1.│1,144,000元(52) │約52,000元│陳禮監  │1,092,000元 │
│    │        │        │                  │          │潘自立  │            │
├──┼────┼────┼─────────┼─────┼────┼──────┤
│172 │王淑婉  │94.10.18│1,122,000元(51) │約120,000 │張耀中  │1,002,000元 │
│    │        │        │                  │元        │        │            │
├──┼────┼────┼─────────┼─────┼────┼──────┤
│173 │鐘文智  │94.11.  │660,000元(30)   │30,000元  │范鈞浩  │630,000元   │
├──┼────┼────┼─────────┼─────┼────┼──────┤
│174 │楊琼    │94.9.   │22,000元(1)     │3,600元   │張蘇金秀│18,400元    │
├──┼────┼────┼─────────┼─────┼────┼──────┤
│175 │潘林秀玉│94.5.   │110,000元(5)    │約50,000元│李忠民  │60,000元    │
├──┼────┼────┼─────────┼─────┼────┼──────┤
│176 │陳宏銘  │94.11.  │1,540,000元(70) │60,000元  │翁婉純  │1,480,000元 │
├──┼────┼────┼─────────┼─────┼────┼──────┤
│177 │紀宏儒  │94.11.  │220,000元(10)   │10,000元  │羅士旻  │210,000元   │
├──┼────┼────┼─────────┼─────┼────┼──────┤
│178 │郭秀霞  │94.12.30│88,000元(4)     │無        │鄒榮京  │88,000元    │
├──┼────┼────┼─────────┼─────┼────┼──────┤
│179 │王啟禎  │94.5.24.│1,056,000元(50, │約335,000 │賴金鑫  │721,00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22│元        │        │            │
│    │        │        │,000元)          │          │        │            │
├──┼────┼────┼─────────┼─────┼────┼──────┤
│180 │羅烽樑  │94.3.31.│202,400元(20,240 │約162,000 │林婉菁  │40,400元    │
│    │        │        │元*10)           │元        │        │            │
├──┼────┼────┼─────────┼─────┼────┼──────┤
│181 │樓海渼  │94.5.   │22,000元(1)     │7,000元   │吳惠芳  │15,000元    │
├──┼────┼────┼─────────┼─────┼────┼──────┤
│182 │廉千慧  │93.10.  │約300,000元(14) │紅利      │張昌平  │不詳        │
├──┼────┼────┼─────────┼─────┼────┼──────┤
│183 │黃進澂  │94.10.  │22,000元(1)     │2,200元   │張修銘  │19,800元    │
├──┼────┼────┼─────────┼─────┼────┼──────┤
│184 │曾水發  │94.5.31.│20,240元(20,240元│9,000元   │楊亞拿  │11,240元    │
│    │        │        │*1)              │          │        │            │
├──┼────┼────┼─────────┼─────┼────┼──────┤
│185 │陳惠琪  │94.7.31.│110,000元(5)    │不詳      │陳永輝  │不詳        │
├──┼────┼────┼─────────┼─────┼────┼──────┤
│186 │陳永輝  │94.9.27.│132,000元(6)    │約21,600元│吳輝煌  │110,400元   │
├──┼────┼────┼─────────┼─────┼────┼──────┤
│187 │吳輝煌  │94.5.31.│902,500元(每單位 │紅利及本金│賴素玲  │不詳        │
│    │        │        │20,240元、22,000元│          │        │            │
│    │        │        │)                │          │        │            │
├──┼────┼────┼─────────┼─────┼────┼──────┤
│188 │蘇惠枝  │94.12.30│110,000元(5)    │不詳      │林峻毅  │不詳        │
│    │        │        │                  │          │(原名林│            │
│    │        │        │                  │          │盈村)  │            │
├──┼────┼────┼─────────┼─────┼────┼──────┤
│189 │陳郁雯  │94.12.30│809,600元(20,240 │紅利      │張昌平  │不詳        │
│    │        │        │元*40)           │          │        │            │
├──┼────┼────┼─────────┼─────┼────┼──────┤
│190 │許宗傑  │94.9.   │242,000元(11,起 │36,000元  │張嘉祐  │206,000元   │
│    │        │        │訴書誤為10單位,22│          │        │            │
│    │        │        │0,000元)詳如附表 │          │        │            │
│    │        │        │一之一            │          │        │            │
├──┼────┼────┼─────────┼─────┼────┼──────┤
│191 │郭麗敏  │94.3.21.│1,230,240元(56) │約100,000 │李蕙蘭  │1,130,240元 │
│    │        │        │                  │元        │        │            │
├──┼────┼────┼─────────┼─────┼────┼──────┤
│192 │謝古權  │94.3.12.│141,680元(20,240 │69,600元  │洪寶環  │72,080元    │
│    │        │        │元*7)            │          │        │            │
├──┼────┼────┼─────────┼─────┼────┼──────┤
│193 │鄒彩潤  │94.1.   │990,000元(45)   │約500,000 │梁麗    │490,000元   │
│    │        │        │                  │元        │        │            │
├──┼────┼────┼─────────┼─────┼────┼──────┤
│194 │蔡金換  │94.3.   │66,000元(3)     │40,800元  │林秀敏  │25,200元    │
├──┼────┼────┼─────────┼─────┼────┼──────┤
│195 │蔡文萍  │94.3.31.│2,354,000元(107,│約85,400元│莫顥程  │2,268,60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22│          │王啟禎  │            │
│    │        │        │,000元)          │          │謝鼎崑  │            │
│    │        │        │                  │          │李徽邑  │            │
│    │        │        │                  │          │賴金鑫  │            │
├──┼────┼────┼─────────┼─────┼────┼──────┤
│196 │杜郭錦秀│94.7.   │110,000元(5)    │9,200元   │蘇錦秀  │100,800元   │
├──┼────┼────┼─────────┼─────┼────┼──────┤
│197 │顏良有  │94.5.-  │20,724,000元(942 │約2,869,70│伍福慶  │17,854,300元│
│    │        │94.12.  │,起訴書誤為14,049│0元       │        │            │
│    │        │        │,000元)詳如附表一│          │        │            │
│    │        │        │之一              │          │        │            │
├──┼────┼────┼─────────┼─────┼────┼──────┤
│198 │楊靜怡  │94.10.  │22,000元(1)     │2200元    │卓尚杰  │198,00元    │
├──┼────┼────┼─────────┼─────┼────┼──────┤
│199 │羅魏良璧│94.2.24.│約2,600,000元(12 │紅利及本金│梁麗    │約160,00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約10幾萬元│李徽邑  │            │
│    │        │        │22,000元)        │          │謝鼎崑  │            │
├──┼────┼────┼─────────┼─────┼────┼──────┤
│200 │林文祥  │93.11.  │40,480元(每單位20│35,000元  │梁雅茹  │5,480元     │
│    │        │        │,240元*2)        │          │        │            │
├──┼────┼────┼─────────┼─────┼────┼──────┤
│201 │林棋安  │94.12.  │110,000元(5)    │無        │林銀春  │110,000元   │
├──┼────┼────┼─────────┼─────┼────┼──────┤
│202 │林岳民  │94.3.   │110,000元(5)    │無        │不詳    │110,000元   │
│    │        │        │                  │          │        │            │
├──┼────┼────┼─────────┼─────┼────┼──────┤
│203 │陳光隆  │94.3.   │40,480元(20,240元│24,000元  │張簡清欽│16,480元    │
│    │        │        │*2,(起訴書誤為44│          │        │            │
│    │        │        │,000元)詳如附表一│          │        │            │
│    │        │        │之一              │          │        │            │
├──┼────┼────┼─────────┼─────┼────┼──────┤
│204 │陳素月  │94.10.27│154,000元(7)    │6,600元   │游美里  │147,400元   │
├──┼────┼────┼─────────┼─────┼────┼──────┤
│205 │廖梅椿  │94.7.29.│242,000元(11)   │約50,000元│蔡雪美  │192,000元   │
├──┼────┼────┼─────────┼─────┼────┼──────┤
│206 │洪銓陽  │94.8.15.│110,000元(5)    │7,000元   │賴素玲  │103,000元   │
├──┼────┼────┼─────────┼─────┼────┼──────┤
│207 │江其賢  │94.5.31.│1,188,000元(54) │約250,000 │謝鼎崑  │938,000元   │
│    │        │        │                  │元        │        │            │
├──┼────┼────┼─────────┼─────┼────┼──────┤
│208 │林美香  │94.6.30.│22,000元(1)     │7,000元   │謝鼎崑  │15,000元    │
├──┼────┼────┼─────────┼─────┼────┼──────┤
│209 │張江敦美│94.5.   │66,000元(3)     │紅利      │謝鼎崑  │不詳        │
├──┼────┼────┼─────────┼─────┼────┼──────┤
│210 │羅宇恩  │94.7.30.│110,000元(5)    │不詳      │楊彩鳳  │不詳        │
├──┼────┼────┼─────────┼─────┼────┼──────┤
│211 │胡存智  │94.1.30.│404,800元(20,240 │紅利及本金│楊淑慧  │不詳        │
│    │        │        │元*20)           │          │        │            │
├──┼────┼────┼─────────┼─────┼────┼──────┤
│212 │李淑惠  │94.5.   │110,000元(5)    │約35,000元│謝鼎崑  │75,000元    │
├──┼────┼────┼─────────┼─────┼────┼──────┤
│213 │黃麗珠  │94.2.   │60,720元(20,240元│48,600元  │梁麗    │12,120元    │
│    │        │        │*3)              │          │        │            │
├──┼────┼────┼─────────┼─────┼────┼──────┤
│214 │施品秀  │94.12.30│22,000元(1)     │無        │廖明忠  │22,000元    │
├──┼────┼────┼─────────┼─────┼────┼──────┤
│215 │黃憶萍  │94.12.底│1,760,000元(80, │無        │陳致浩  │1,760,000元 │
│    │        │        │起訴書誤為800,000 │          │        │            │
│    │        │        │元)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216 │單大民  │94.11.  │22,000元(1)     │1,000元   │王小琪  │21,000元    │
├──┼────┼────┼─────────┼─────┼────┼──────┤
│217 │林瓊蓮  │94.6.   │242,000元(11,起 │約100,000 │林寶春  │122,000元   │
│    │        │        │訴書誤為220,000元 │元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218 │劉碧玲  │94.3.   │67,500元(22,500元│24,000元  │洪寶環  │43,500元    │
│    │        │        │*3 )             │          │        │            │
├──┼────┼────┼─────────┼─────┼────┼──────┤
│219 │鍾幸宜  │94.5.24.│22,000元(1)     │約11,000元│何碧宜  │11,000元    │
├──┼────┼────┼─────────┼─────┼────┼──────┤
│220 │張金素  │94.12.30│330,000元(15)   │無        │主動找李│330,000元   │
│    │        │        │                  │          │徽邑投資│            │
├──┼────┼────┼─────────┼─────┼────┼──────┤
│221 │許昭德  │94.12.31│60,720元(20,240元│49,200元  │謝芫樺  │11,520元    │
│    │        │        │*3 )             │          │        │            │
├──┼────┼────┼─────────┼─────┼────┼──────┤
│222 │鄭桂杏  │94.6.-  │20,240元(20,240元│無        │洪寶環  │20,240元    │
│    │        │94.7.   │*1)              │          │        │            │
├──┼────┼────┼─────────┼─────┼────┼──────┤
│223 │陳筱婷  │94.8.   │1,166,000元(53) │275,600元 │林谷翰  │890,400元   │
├──┼────┼────┼─────────┼─────┼────┼──────┤
│224 │林峻毅(│94.8.   │9,152,000元(416,│1,610,200 │汪建和  │7,541,800元 │
│    │林盈村)│        │起訴書誤為9,143,20│元        │        │            │
│    │        │        │0元)詳如附表一之 │          │        │            │
│    │        │        │一                │          │        │            │
├──┼────┼────┼─────────┼─────┼────┼──────┤
│225 │陳敏青  │94.8.31.│1,100,000元(50) │約260,000 │黃宜誼  │840,000元   │
│    │        │        │                  │元        │        │            │
├──┼────┼────┼─────────┼─────┼────┼──────┤
│226 │吳浚瑋  │94.12.31│22,000元(1)     │不詳      │謝沛芳  │不詳        │
├──┼────┼────┼─────────┼─────┼────┼──────┤
│227 │蔡淑苓  │94.9.30.│264,000元(12)   │約43,200元│郭秀鳳  │220,800元   │
│    │        │        │                  │          │梁雅如  │            │
├──┼────┼────┼─────────┼─────┼────┼──────┤
│228 │郭秀鳳  │94.9.30.│308,000元(14)   │約51,200元│賴叔珍  │256,800元   │
│    │        │        │                  │          │梁雅如  │            │
├──┼────┼────┼─────────┼─────┼────┼──────┤
│229 │賴叔珍  │94.8.31.│154,000元(7)    │約21,600元│周彩潤  │132,400元   │
│    │        │        │                  │          │梁雅如  │            │
├──┼────┼────┼─────────┼─────┼────┼──────┤
│230 │陳力心  │94.1.   │318,000元(15,每 │約64,000元│賴金鑫  │254,000元   │
│    │        │        │單位20,240元、22,0│          │謝鼎昆  │            │
│    │        │        │00元)            │          │        │            │
├──┼────┼────┼─────────┼─────┼────┼──────┤
│231 │林育鴻  │94.11.  │440,000元(20)   │約20,000元│李忠憲  │420,000元   │
├──┼────┼────┼─────────┼─────┼────┼──────┤
│232 │陳子涵  │94.8.   │242,000元(11)   │約41,480元│翁婉純  │200,520元   │
├──┼────┼────┼─────────┼─────┼────┼──────┤
│233 │王忻絨  │94.11.15│220,000元(10)   │約10,000元│黃俊哲  │210,000元   │
├──┼────┼────┼─────────┼─────┼────┼──────┤
│234 │王永村  │94.4.26.│1,012,000元(50) │約132,400 │黃財賢  │879,600元   │
│    │        │        │                  │元        │        │            │
├──┼────┼────┼─────────┼─────┼────┼──────┤
│235 │黃怡萍  │94.9.底 │1,892,000元(86) │300,000元 │陳珊珊  │1,592,000元 │
├──┼────┼────┼─────────┼─────┼────┼──────┤
│236 │林建均  │94.12.19│22,000元(1)     │無        │蔡智賢  │22,000元    │
├──┼────┼────┼─────────┼─────┼────┼──────┤
│237 │賴錦治  │94.10.31│242,000元(11)   │6,600元   │蔡智賢  │235,400元   │
├──┼────┼────┼─────────┼─────┼────┼──────┤
│238 │譚兆筑  │94.12.  │22,000元(1)     │無        │游美里  │2,2000元    │
├──┼────┼────┼─────────┼─────┼────┼──────┤
│239 │蔡智賢  │94.9.   │264,000元(12)   │15800元   │曾明輝  │248,200元   │
├──┼────┼────┼─────────┼─────┼────┼──────┤
│240 │徐敏娟  │94.3.31.│8,191,040元(236,│3,421,60  │何固芳  │4,769,44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22│0元       │        │            │
│    │        │        │,000元,起訴書誤為│          │        │            │
│    │        │        │486單位)詳如附表 │          │        │            │
│    │        │        │一之一            │          │        │            │
├──┼────┼────┼─────────┼─────┼────┼──────┤
│241 │彭明暉  │94.10.底│2,200,000元(100)│247,400元 │陳禮監  │1,952,600元 │
├──┼────┼────┼─────────┼─────┼────┼──────┤
│242 │陳杏梅  │94.11.底│264,000元(12)   │無        │陳禮監  │264,000元   │
├──┼────┼────┼─────────┼─────┼────┼──────┤
│243 │曾泓凱  │94.9.30.│2,332,000元(106)│500,000元 │曾致堅  │1,832,000元 │
│    │        │        │                  │          │蔡銘峰  │            │
├──┼────┼────┼─────────┼─────┼────┼──────┤
│244 │徐沛蓁  │94.8.底 │1,100,000元(50) │130,000元 │郭惠慈  │970,000元   │
├──┼────┼────┼─────────┼─────┼────┼──────┤
│245 │蔡任淑貞│94.12.6.│22,000元(1)     │無        │李美珠  │22,000元    │
├──┼────┼────┼─────────┼─────┼────┼──────┤
│246 │朱正彬  │94.12.  │220,000元(10)   │無        │李美珠  │220,000元   │
├──┼────┼────┼─────────┼─────┼────┼──────┤
│247 │李秋芳  │94.12.29│22,000元(1)     │無        │李美珠  │22,000元    │
├──┼────┼────┼─────────┼─────┼────┼──────┤
│248 │李美珠  │94.8.10 │22,000元(1)     │5,200元   │張嘉佑  │16,800元    │
├──┼────┼────┼─────────┼─────┼────┼──────┤
│249 │陳建智  │94.4.   │1,100,000元(50) │約680,000 │李毓娟  │420,000元   │
│    │        │        │                  │元        │        │            │
├──┼────┼────┼─────────┼─────┼────┼──────┤
│250 │李秀芬  │94.12.  │440,000元(20)   │無        │李美珠  │440,000元   │
├──┼────┼────┼─────────┼─────┼────┼──────┤
│251 │楊仲康  │94.11.30│44,000元(2)     │約2,000元 │翁素章  │約42,000元  │
├──┼────┼────┼─────────┼─────┼────┼──────┤
│252 │宋文陽  │94.12.底│1,320,000元(60) │無        │李忠憲  │1,320,000元 │
├──┼────┼────┼─────────┼─────┼────┼──────┤
│253 │劉騰荃  │95.1.3  │22,000元(1)     │無        │鄧祥敦  │22,000元    │
├──┼────┼────┼─────────┼─────┼────┼──────┤
│254 │陳淑貞  │94.6.14.│577,000元(28,每 │約240,000 │黃財賢  │337,000元   │
│    │        │        │單位20,240元、22,0│元        │        │            │
│    │        │        │00元)            │          │        │            │
├──┼────┼────┼─────────┼─────┼────┼──────┤
│255 │關麗娟  │94.8.31.│22,000元(1)     │5,200元   │林愛媛  │16,800元    │
├──┼────┼────┼─────────┼─────┼────┼──────┤
│256 │黃文彬  │94.5.31.│20,240元(20,240元│10,990元  │梁雅娟  │9,250元     │
│    │        │        │*1)              │          │        │            │
├──┼────┼────┼─────────┼─────┼────┼──────┤
│257 │陳心華  │94.7.15.│220,000元(10)   │約70,000元│陳畯森  │150,000元   │
├──┼────┼────┼─────────┼─────┼────┼──────┤
│258 │葛行玫  │94.5.16.│1,285,000元(20,24│約360,000 │鄭忠花  │925,000元   │
│    │        │        │0元*60)          │元        │        │            │
├──┼────┼────┼─────────┼─────┼────┼──────┤
│259 │林永森  │94.2.   │607,200元(30,每 │紅利      │洪寶環  │不詳        │
│    │        │        │單位20,240元、22,0│          │        │            │
│    │        │        │00元)            │          │        │            │
├──┼────┼────┼─────────┼─────┼────┼──────┤
│260 │陳建志  │94.8.31.│22,000元(1)     │3,500元   │卓振裕  │18,500元    │
├──┼────┼────┼─────────┼─────┼────┼──────┤
│261 │洪寶環  │94.1.   │484,000元(22,每 │紅利      │梁麗    │不詳        │
│    │        │        │單位20,240元、22,0│          │李徽邑  │            │
│    │        │        │00元)            │          │謝鼎崑  │            │
├──┼────┼────┼─────────┼─────┼────┼──────┤
│262 │林愛媛  │94.5.24.│20,240元(20,240元│5,600元   │張月娥  │14,640元    │
│    │        │        │*1)              │          │        │            │
├──┼────┼────┼─────────┼─────┼────┼──────┤
│263 │蕭幼英  │94.4.初 │1,850,000元(單位 │150,000元 │謝華霖  │1,700,000元 │
│    │        │        │不詳)            │          │        │            │
├──┼────┼────┼─────────┼─────┼────┼──────┤
│264 │鄭珮萱  │94.6.   │2,135,000元       │1,120,000 │謝華霖  │1,015,000元 │
│    │        │        │                  │元        │        │            │
├──┼────┼────┼─────────┼─────┼────┼──────┤
│265 │劉雅婷  │94.6.15.│1,650,000元       │300,000元 │蕭幼英  │1,350,000元 │
├──┼────┼────┼─────────┼─────┼────┼──────┤
│266 │宋劉受珠│94.4.25.│989,000元(46,每 │紅利及本金│謝佩華  │不詳        │
│    │        │        │單位20,240元、22,0│          │        │            │
│    │        │        │00元)            │          │        │            │
├──┼────┼────┼─────────┼─────┼────┼──────┤
│267 │林淑娟  │94.5.   │22,000元(1)     │紅利      │李來金  │不詳        │
├──┼────┼────┼─────────┼─────┼────┼──────┤
│268 │張美貞  │94.5.26.│161,920元(20,240 │約11,200元│劉懿瑩  │150,720元   │
│    │        │        │元*8)            │          │        │            │
├──┼────┼────┼─────────┼─────┼────┼──────┤
│269 │張宸華  │94.10.30│110,000元(5)    │約1,000元 │吳思穎  │109,000元   │
├──┼────┼────┼─────────┼─────┼────┼──────┤
│270 │張昌平  │93.10.27│18,455,360元(單位│3,981,800 │蔡銘峰  │14,473,560元│
│    │        │        │不詳)            │元        │        │            │
├──┼────┼────┼─────────┼─────┼────┼──────┤
│271 │謝華霖  │93.10.30│220,000元(10)   │約10,000元│蔡銘峰  │210,000元   │
├──┼────┼────┼─────────┼─────┼────┼──────┤
│272 │邱順嬌  │94.10.初│110,000元(5)    │紅利、推薦│潘自立  │不詳        │
│    │        │        │                  │獎金      │陳倩玉  │            │
├──┼────┼────┼─────────┼─────┼────┼──────┤
│273 │王聖裕  │94.6.底 │1,188,000元(單位 │約100,000 │潘自立  │1,088,000元 │
│    │        │        │不詳)            │元        │陳倩玉  │            │
├──┼────┼────┼─────────┼─────┼────┼──────┤
│274 │劉素秋  │94.9.30.│22,000元(1)     │3,600元   │潘自立  │18,400元    │
│    │        │        │                  │          │陳倩玉  │            │
├──┼────┼────┼─────────┼─────┼────┼──────┤
│275 │范湘怡  │95.1.初 │902,000元(41)   │無        │張蕙蘋  │902,000元   │
├──┼────┼────┼─────────┼─────┼────┼──────┤
│276 │謝雅玲  │94.12.初│2,332,000元(106)│106,000元 │張蕙蘋  │2,226,000元 │
├──┼────┼────┼─────────┼─────┼────┼──────┤
│277 │黃麗雲  │94.5.初 │1,190,000元(55, │不詳      │何佳玲  │不詳        │
│    │        │        │每單位20,240元、  │          │        │            │
│    │        │        │22,000元)        │          │        │            │
├──┼────┼────┼─────────┼─────┼────┼──────┤
│278 │洪桂卿  │94.10.  │2,662,000元(121)│435,600元 │張蕙蘋  │2,226,400元 │
├──┼────┼────┼─────────┼─────┼────┼──────┤
│279 │盧泀妡  │沒有加入│2,024,000元(92) │610,100元 │張蕙蘋  │1,413,900元 │
│    │        │會員    │                  │          │        │            │
├──┼────┼────┼─────────┼─────┼────┼──────┤
│280 │梁志強  │沒有加入│836,000元(38)   │35,000元  │張蕙蘋  │801,000元   │
│    │        │會員    │                  │          │        │            │
├──┼────┼────┼─────────┼─────┼────┼──────┤
│281 │邱瑞隆  │94.12.27│4,730,000元       │無        │潘自立  │4,730,000元 │
│    │        │        │                  │          │陳倩玉  │            │
├──┼────┼────┼─────────┼─────┼────┼──────┤
│282 │邱玉玲  │94.10.31│約4,000,000元(38 │51,000元  │潘自立  │3,949,000元 │
│    │        │        │)                │          │陳倩玉  │            │
├──┼────┼────┼─────────┼─────┼────┼──────┤
│283 │葉文堂  │94.5.   │6,677,440元(起訴 │421,000元 │潘自立  │6,256,440元 │
│    │        │        │書誤為6,677,400元 │          │陳倩玉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284 │黃俊哲  │94.9.29.│5,230,000元(238)│700,000元 │潘自立  │4,530,000元 │
│    │        │        │                  │          │陳倩玉  │            │
├──┼────┼────┼─────────┼─────┼────┼──────┤
│285 │康育城  │94.2.底 │108,400元(5)    │紅利      │潘自立  │不詳        │
│    │        │        │                  │          │陳倩玉  │            │
├──┼────┼────┼─────────┼─────┼────┼──────┤
│286 │范鈞皓  │94.2.   │1,711,600元(83, │紅利、推薦│潘自立  │不詳        │
│    │        │        │每單位20,240元、22│獎金,後全│陳倩玉  │            │
│    │        │        │,000元)          │數歸還。  │        │            │
├──┼────┼────┼─────────┼─────┼────┼──────┤
│287 │古志勝  │94.10.31│660,000元(30)   │36,000元  │汪建和  │624,000元   │
├──┼────┼────┼─────────┼─────┼────┼──────┤
│288 │呂蘭若  │94.10.31│44,0000元(20)   │44,000元  │林峻毅  │396,000元   │
│    │        │        │                  │          │(原名林│            │
│    │        │        │                  │          │盈村)  │            │
│    │        │        │                  │          │汪建和  │            │
├──┼────┼────┼─────────┼─────┼────┼──────┤
│289 │潘啟豐  │94.4.30.│1,012,000元(50) │680,000元 │林谷翰  │332,000元   │
│    │        │        │                  │          │吳孟珊  │            │
├──┼────┼────┼─────────┼─────┼────┼──────┤
│290 │古金松  │94.4.11.│445,280元(20,240 │136,000元 │汪建和  │309,280元   │
│    │        │        │元*22)           │          │古竺立  │            │
│    │        │        │                  │          │蔡蘇洽簾│            │
├──┼────┼────┼─────────┼─────┼────┼──────┤
│291 │古春蘭  │94.9.30.│共220,000元(10) │36,000元  │汪建和  │184,000元   │
├──┼────┼────┼─────────┼─────┼────┼──────┤
│292 │林婉菁  │93.12.31│7,783,600元(363)│約2,617,16│蔡銘峰  │5,166,440元 │
│    │        │        │                  │0元       │王建和  │            │
├──┼────┼────┼─────────┼─────┼────┼──────┤
│293 │郭世億  │94.12.31│3,225,200元(157)│約1,774,00│蔡銘峰  │1,451,200元 │
│    │        │        │                  │0元       │汪建和  │            │
├──┼────┼────┼─────────┼─────┼────┼──────┤
│294 │江宗榮  │94.4.25.│708,400元(20,240 │464,000元 │蔡銘峰  │244,400元   │
│    │        │94.4.30.│元*35)           │          │汪建和  │            │
│    │        │        │                  │          │        │            │
├──┼────┼────┼─────────┼─────┼────┼──────┤
│295 │廖信    │94.4.   │220,000元(10,每 │無        │自己加入│220,000元   │
│    │        │        │單位20,240元、22,0│          │台中分公│            │
│    │        │        │00元)            │          │司      │            │
├──┼────┼────┼─────────┼─────┼────┼──────┤
│296 │周佳霖  │94.5.31.│1,144,000元(52) │560,000元 │曾致堅  │584,000元   │
├──┼────┼────┼─────────┼─────┼────┼──────┤
│297 │李怡慧  │94.10.  │1,100,000元(50) │約180,000 │羅玉旻  │920,000元   │
│    │        │        │                  │元        │        │            │
├──┼────┼────┼─────────┼─────┼────┼──────┤
│298 │陳弘國  │94.10.  │1,100,000元(50) │180,000元 │羅玉旻  │920,000元   │
├──┼────┼────┼─────────┼─────┼────┼──────┤
│299 │趙秀卿  │94.5.26.│1,214,400元(20,24│約672,000 │陳珊珊  │1,142,400元 │
│    │        │        │0元*60)          │元        │        │            │
├──┼────┼────┼─────────┼─────┼────┼──────┤
│300 │李泰毅  │94.9.30.│220,000元(10)   │21,000元  │王建登  │199,000元   │
├──┼────┼────┼─────────┼─────┼────┼──────┤
│301 │周仕堂  │94.10.31│1,210,000元(55) │121,000元 │王建登  │1,089,000元 │
├──┼────┼────┼─────────┼─────┼────┼──────┤
│302 │賴育延  │94.10.31│990,000元(45)   │99,000元  │周佳霖  │891,000元   │
├──┼────┼────┼─────────┼─────┼────┼──────┤
│303 │黃雅羚  │94.10.31│1,100,000元(50) │110,000元 │曾致堅  │990,000元   │
├──┼────┼────┼─────────┼─────┼────┼──────┤
│304 │何志元  │94.7.31.│550,000元(25)   │150,000元 │王建登  │400,000元   │
├──┼────┼────┼─────────┼─────┼────┼──────┤
│305 │王建登  │94.5.   │5,324,000元(242)│2,000,000 │曾致堅  │3,324,000元 │
│    │        │        │                  │元        │        │            │
├──┼────┼────┼─────────┼─────┼────┼──────┤
│306 │范文齊  │94.3.   │202,400元(20,240 │120,000元 │羅玉旻  │82,400元    │
│    │        │        │元*10)           │          │        │            │
├──┼────┼────┼─────────┼─────┼────┼──────┤
│307 │廖莉榛  │94.5.   │5,500,000元(單位 │400,000元 │曾致堅  │5,100,000元 │
│    │        │        │不詳)            │          │        │            │
├──┼────┼────┼─────────┼─────┼────┼──────┤
│308 │張珮甄  │94.5.31.│506,000元(23,起 │240,000元 │曾致堅  │266,000元   │
│    │        │        │訴書誤為506,00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309 │鄭婷尹  │94.4.30.│580,000元(50)   │340,000元 │林谷翰  │240,000元   │
│    │        │        │                  │          │吳孟珊  │            │
├──┼────┼────┼─────────┼─────┼────┼──────┤
│310 │羅玉旻  │94.2.28.│110,000元(5)    │83,800元  │蔡銘峰  │26,200元    │
├──┼────┼────┼─────────┼─────┼────┼──────┤
│311 │徐勝彥  │        │3,300,000元(150)│2,133,800 │羅玉旻  │1,166,200元 │
│    │        │        │                  │元        │        │            │
├──┼────┼────┼─────────┼─────┼────┼──────┤
│312 │賴玟銨  │94.8.31.│660,000元(30)   │156,000元 │林峻毅  │504,000元   │
├──┼────┼────┼─────────┼─────┼────┼──────┤
│313 │邱菊廷  │94.7.11.│220,000元(10)   │約70,000元│劉古權  │150,000元   │
│    │        │        │                  │          │劉懿瑩  │            │
├──┼────┼────┼─────────┼─────┼────┼──────┤
│314 │楊陳仲仙│94.8.22.│198,000元(9)    │約46,800元│劉懿瑩  │151,200元   │
├──┼────┼────┼─────────┼─────┼────┼──────┤
│315 │尤碧鑾  │94.5.31.│3,342,000元(156,│約100多萬 │梁麗    │約234,2000元│
│    │        │        │每單位20,240元、22│元        │李徽邑  │            │
│    │        │        │,000元)          │          │謝鼎崑  │            │
├──┼────┼────┼─────────┼─────┼────┼──────┤
│316 │王賴妙美│94.9.21.│374,000元(17)   │約18,200元│梁麗    │355,800元   │
│    │        │        │                  │          │李徽邑  │            │
│    │        │        │                  │          │謝鼎崑  │            │
├──┼────┼────┼─────────┼─────┼────┼──────┤
│317 │羅麗技  │94.11.  │154,000元(7)    │4,000元   │羅魏良璧│150,000元   │
├──┼────┼────┼─────────┼─────┼────┼──────┤
│318 │梁來玉  │94.10.31│22,000元(1)     │2,200元   │林峻毅  │19,800元    │
│    │        │        │                  │          │(原名林│            │
│    │        │        │                  │          │盈村)  │            │
│    │        │        │                  │          │汪建和  │            │
├──┼────┼────┼─────────┼─────┼────┼──────┤
│319 │徐國螢  │94.7.   │594,000元(27)   │約119,000 │劉懿瑩  │475,000元   │
│    │        │        │                  │元        │        │            │
├──┼────┼────┼─────────┼─────┼────┼──────┤
│320 │賴來足  │94.6.   │352,000元(16,起 │約96,000元│劉懿瑩  │256,000元   │
│    │        │        │訴書誤為26單位)詳│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
├──┼────┼────┼─────────┼─────┼────┼──────┤
│321 │蔡宜芝  │94.7.31.│2,398,000元(19) │約763,000 │謝沛芳  │1,635,000元 │
│    │        │        │                  │元        │        │            │
├──┼────┼────┼─────────┼─────┼────┼──────┤
│322 │劉懿瑩  │94.4.   │121,200元(20,240 │40,800元  │郭麗敏  │80,400元    │
│    │        │        │元*6)            │          │        │            │
├──┼────┼────┼─────────┼─────┼────┼──────┤
│323 │葉欽炎  │94.5.底 │約266,400元(14) │約138,600 │梁麗    │127,800元   │
│    │        │        │                  │元        │李徽邑  │            │
│    │        │        │                  │          │謝鼎崑  │            │
├──┼────┼────┼─────────┼─────┼────┼──────┤
│324 │曾芳怡  │94.11.20│2,400,000元(99) │約77,000元│謝沛芳  │2,323,000元 │
├──┼────┼────┼─────────┼─────┼────┼──────┤
│325 │陳致浩  │94.10.31│2,244,000元(102,│222,200元 │謝沛芳  │2,021,800元 │
│    │        │        │起訴書誤為101單位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326 │陳淑鳳  │94.8.31.│968,000元(44,起 │約140,000 │楊瑞祥  │828,000元   │
│    │        │        │訴書誤為880,000元 │元        │曾致堅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327 │徐禎鴻  │94.12.19│1,430,000元(65) │無        │陳珊珊  │1,430,000元 │
├──┼────┼────┼─────────┼─────┼────┼──────┤
│328 │張荔荔  │94.12.31│1,558,480元(20,24│約1,204,00│張昌平  │354,480元   │
│    │        │        │0元*77)          │0元       │蔡銘峰  │            │
├──┼────┼────┼─────────┼─────┼────┼──────┤
│329 │劉峰佳  │94.5.31.│1,092,960元(20,24│約604,800 │張荔荔  │488,160元   │
│    │        │        │0元*54)          │元        │        │            │
├──┼────┼────┼─────────┼─────┼────┼──────┤
│330 │陳偉民  │94.6.   │600,000元         │無        │陳琦樑  │600,000元   │
│    │        │        │                  │          │蘇浩偉  │            │
├──┼────┼────┼─────────┼─────┼────┼──────┤
│331 │廖明良  │94.3.31.│2,200,000元(100,│約700,000 │廖明忠  │1,500,000元 │
│    │        │        │每單位22,240元)  │元        │        │            │
├──┼────┼────┼─────────┼─────┼────┼──────┤
│332 │林寶春  │94.4.30.│4,933,280元(234,│2,014,400 │梁麗    │2,918,88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22│元        │        │            │
│    │        │        │,000元)          │          │        │            │
├──┼────┼────┼─────────┼─────┼────┼──────┤
│333 │朱文一  │94.9.初 │164,000元(24,000 │2,200元   │曾秀葉  │161,800元   │
│    │        │        │元*5、22,000元*2)│          │        │            │
├──┼────┼────┼─────────┼─────┼────┼──────┤
│334 │粘雅涵  │94.3.29.│2,428,800元(20,24│約1,944,00│陳珊珊  │484,800元   │
│    │        │        │0元*120)         │0元       │        │            │
├──┼────┼────┼─────────┼─────┼────┼──────┤
│335 │林慧菊  │94.4.29.│2,112,000元(100,│940,000元 │陳珊珊  │1,172,00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22│          │汪建和  │            │
│    │        │        │,000元)          │          │        │            │
├──┼────┼────┼─────────┼─────┼────┼──────┤
│336 │吳佩珊  │94.9.   │1,936,000元(88) │約260,000 │林谷翰  │1,676,000元 │
│    │        │        │                  │元        │        │            │
├──┼────┼────┼─────────┼─────┼────┼──────┤
│337 │許秀怡  │94.12.  │748,000元(34)   │約34,000元│自己加入│714,000元   │
│    │        │        │                  │          │台中分公│            │
│    │        │        │                  │          │司      │            │
├──┼────┼────┼─────────┼─────┼────┼──────┤
│338 │張高誌  │94.7.25.│1,100,000元(50) │約260,000 │陳珊珊  │840,000元   │
│    │        │        │                  │元        │        │            │
├──┼────┼────┼─────────┼─────┼────┼──────┤
│339 │許秋蟬  │95.1.14.│220,000元(10)   │無        │林婉菁  │220,000元   │
├──┼────┼────┼─────────┼─────┼────┼──────┤
│340 │施文潔  │94.8.   │594,000元(27)   │約110,000 │林谷翰  │484,000元   │
│    │        │        │                  │元        │        │            │
├──┼────┼────┼─────────┼─────┼────┼──────┤
│341 │蕭予宸  │94.7.   │1,144,000元(52) │無        │王藍裕  │1,144,000元 │
├──┼────┼────┼─────────┼─────┼────┼──────┤
│342 │曾淑惠  │94.5.31.│1,012,000元(20,24│約560,000 │吳文聖  │452,000元   │
│    │        │        │0元*50)          │元        │王勇文  │            │
├──┼────┼────┼─────────┼─────┼────┼──────┤
│343 │梁素娟  │94.7.   │10,450,000元(475 │約3,000,00│梁雅茹  │7,450,000元 │
│    │        │        │)                │0元       │謝鼎崑  │            │
├──┼────┼────┼─────────┼─────┼────┼──────┤
│344 │李惠蘭  │94.3.   │3,659,920元(175,│1,800,000 │梁雅茹  │1,859,92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22│元        │謝鼎崑  │            │
│    │        │        │,000元)          │          │        │            │
├──┼────┼────┼─────────┼─────┼────┼──────┤
│345 │梁葉妹  │94.6.   │154,000元(7)    │50,000元  │羅魏良壁│104,000元   │
├──┼────┼────┼─────────┼─────┼────┼──────┤
│346 │謝沛芳  │94.5.31.│1,437,040元(20,24│約795,200 │謝華霖  │641,840元   │
│    │        │        │0元*71)          │元        │張昌平  │            │
├──┼────┼────┼─────────┼─────┼────┼──────┤
│347 │劉黃月春│94.12.30│4,298,000元(209,│紅利及獎金│梁麗    │不詳        │
│    │        │        │每單位20,240元、22│          │李徽邑  │            │
│    │        │        │,000元)          │          │謝鼎崑  │            │
├──┼────┼────┼─────────┼─────┼────┼──────┤
│348 │莊瑪麗  │94.7.31.│110,000元(5)    │約29,600元│吳林秀敏│80,400元    │
├──┼────┼────┼─────────┼─────┼────┼──────┤
│349 │陳金華  │94.11.28│858,000元(39,起 │無        │曾致堅  │858,000元   │
│    │        │        │訴書誤為850,000元 │          │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350 │陳怡靜  │94.7.31.│1,100,000元(50) │約350,000 │羅玉旻  │750,000元   │
│    │        │        │                  │元        │        │            │
├──┼────┼────┼─────────┼─────┼────┼──────┤
│351 │詹昌玶  │94.8.底 │9,108,000元(414)│約1,900,00│王藍裕  │7,208,000元 │
│    │        │        │                  │0元       │        │            │
├──┼────┼────┼─────────┼─────┼────┼──────┤
│352 │邱意純  │94.11.30│616,000元(28)   │約28,000元│王藍裕  │588,000元   │
├──┼────┼────┼─────────┼─────┼────┼──────┤
│353 │刁瑞銘  │94.9.   │約1,418,000元(69 │約200,000 │王藍裕  │1,218,000元 │
│    │        │        │)                │元        │        │            │
├──┼────┼────┼─────────┼─────┼────┼──────┤
│354 │蔣彩萍  │94.11.  │約1,507,000元(63 │約138,600 │王藍裕  │1,368,400元 │
│    │        │        │)                │元        │        │            │
├──┼────┼────┼─────────┼─────┼────┼──────┤
│355 │潘靜怡  │94.2.底 │910800元(20,240元│約855,000 │張昌平  │55,800 元   │
│    │        │        │*45)             │元        │        │            │
├──┼────┼────┼─────────┼─────┼────┼──────┤
│356 │張蕙蘋  │94.4.   │3,347,520元(162,│1,587,600 │謝華霖  │1,759,920元 │
│    │        │        │每單位20,240元、22│元        │        │            │
│    │        │        │,000元)          │          │        │            │
├──┼────┼────┼─────────┼─────┼────┼──────┤
│357 │王勇文  │94.3.31.│13,398,000元(609 │紅利      │張昌平  │不詳        │
│    │        │        │)                │          │        │            │
├──┼────┼────┼─────────┼─────┼────┼──────┤
│358 │李清福  │94.12.30│1,958,000元(89, │無        │石中倫  │1,958,000元 │
│    │        │        │起訴書誤為99單位)│          │林哲玄  │            │
│    │        │        │詳如附表一之一    │          │        │            │
├──┼────┼────┼─────────┼─────┼────┼──────┤
│359 │林哲玄  │不詳    │3,300,000元(150)│紅利      │石忠倫  │不詳        │
├──┼────┼────┼─────────┼─────┼────┼──────┤
│360 │李徽邑  │93.底   │220,000元(10)   │不詳      │卓振裕  │不詳        │
├──┼────┼────┼─────────┼─────┼────┼──────┤
│361 │王啟禎  │不詳    │8,957,440元(332)│1,309,702 │賴金鑫  │7,647,738元 │
│    │        │        │                  │元        │        │            │
├──┼────┼────┼─────────┼─────┼────┼──────┤
│362 │黃財賢  │不詳    │660,000元(30)   │不詳      │不詳    │不詳        │
├──┼────┼────┼─────────┼─────┼────┼──────┤
│363 │陳倩玉  │93.10.  │金額不詳(約200, │不詳      │張簡清欽│不詳        │
│    │        │        │起訴書誤為454單位 │          │卓振裕  │            │
│    │        │        │,9,988,000元)詳 │          │        │            │
│    │        │        │如附表一之一      │          │        │            │
├──┼────┼────┼─────────┼─────┼────┼──────┤
│364 │徐擁珵  │不詳    │101,200元(20,240 │1,250,000 │不詳    │0           │
│    │        │        │元*5 )           │元        │        │            │
├──┼────┼────┼─────────┼─────┼────┼──────┤
│365 │陳禮監  │93.10.  │金額不詳(106,起 │推薦獎金  │潘自立  │不詳        │
│    │        │        │訴書誤為135單位,2│          │        │            │
│    │        │        │,970,000元)詳如  │          │        │            │
│    │        │        │附表一之一        │          │        │            │
├──┼────┼────┼─────────┼─────┼────┼──────┤
│366 │謝茹茵  │94.7.   │22,000元(1)     │約7,000元 │蔡銘峰  │15,000元    │
│    │        │94.8.間 │                  │          │        │            │
├──┼────┼────┼─────────┼─────┼────┼──────┤
│367 │陳岱偉  │不詳    │22,000元(1)     │紅利      │梁雅茹  │不詳        │
├──┼────┼────┼─────────┼─────┼────┼──────┤
│368 │陳琦樑  │93.10.間│220,000元(10)   │不詳      │蘇浩偉  │不詳        │
├──┼────┼────┼─────────┼─────┼────┼──────┤
│369 │張育民  │不詳    │1,100,000元(50) │不詳      │不詳    │不詳        │
├──┼────┼────┼─────────┼─────┼────┼──────┤
│370 │陳偉倫  │不詳    │220,000元(10)   │不詳      │不詳    │不詳        │
├──┼────┼────┼─────────┼─────┼────┼──────┤
│371 │王酋錦  │94.11.  │22,000元(1)     │無        │蔡銘峰  │22,000元    │
│    │        │        │                  │          │        │            │
├──┼────┼────┼─────────┼─────┼────┼──────┤
│372 │蘇浩偉  │93.11.間│3,500,000元(160)│約100,000 │蔡銘峰  │約3,400,000 │
│    │        │        │                  │元        │        │元          │
├──┼────┼────┼─────────┼─────┼────┼──────┤
│373 │汪建和  │93.11.  │660,000元(30)   │約2,000,00│張簡清欽│0           │
│    │        │        │                  │0元       │        │            │
├──┼────┼────┼─────────┼─────┼────┼──────┤
│374 │吳美娟  │不詳    │22,000元(1)     │紅利      │卓振裕  │不詳        │
├──┼────┼────┼─────────┼─────┼────┼──────┤
│375 │王玉菁  │不詳    │金額不詳(50,起訴│推薦獎金  │曾致堅  │不詳        │
│    │        │        │書誤為800單位,17,│          │        │            │
│    │        │        │600,000元)詳如附 │          │        │            │
│    │        │        │表一之一          │          │        │            │
├──┼────┼────┼─────────┼─────┼────┼──────┤
│小結│        │        │431,492,400元     │96,552,554│        │296,813,246 │
│    │        │        │                  │元        │        │元          │
└──┴────┴────┴─────────┴─────┴────┴──────┘
附表一之一
┌──┬────┬─────┬──────┬───────────────────┐
│編號│姓名    │起訴書所載│投資人陳述之│ 本院判斷                             │
│    │        │投資金額  │投資人(或名│                                      │
│    │        │(單位)  │義人)金額  │                                      │
│    │        │          │(單位)    │                                      │
├──┼────┼─────┼──────┼───────────────────┤
│ 1  │陳嘉嫻  │1,477,000 │1,474,0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元        │(67)      │    1,477,000元÷67=22,044.77元       │
│    │        │(67)    │(見中市警卷│    與本案每單位(20,240元或22,000元)│
│    │        │          │㈠第1-7頁) │    不符。                            │
│    │        │          │            │二、依投資人陳述之單位計算:          │
│    │        │          │            │    22,000元*67=1,474,000元           │
│    │        │          │            │    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有誤。          │
├──┼────┼─────┼──────┼───────────────────┤
│ 29 │林佩亭  │1,370,000 │1,370,0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元        │(62)      │    1,370,000元÷62=22096.77419元     │
│    │        │(62)    │(見中市警卷│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㈠第300-311 │    或22,000元)不符。                │
│    │        │          │頁)        │二、依投資人陳述之62單位計算:以62單位│
│    │        │          │            │    22,000元*62=1,364,000元,或       │
│    │        │          │            │    20,240元*62=1,254,880元           │
│    │        │          │            │    兩者相較,前者(每單位22,000元)較│
│    │        │          │            │    接近投資人所陳述之投資總額,較為可│
│    │        │          │            │    採。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所載投資總額亦有誤。            │
├──┼────┼─────┼──────┼───────────────────┤
│ 32 │王宜祥  │674,080元 │本人141,680 │一、依投資人陳述共投資「32」單位計算,│
│    │        │(31)    │元(7)     │    20,240元*7=141,680元              │
│    │        │          │他人名義:  │    22,000元*25=550,000元             │
│    │        │          │李梓婕22,000│    合計691,680元,與投資人陳述之投資 │
│    │        │          │元(1)     │    單位及金額相符,起訴書所載投資單位│
│    │        │          │王宜平22,000│    及金額均有誤。                    │
│    │        │          │元(1)     │                                      │
│    │        │          │陳宥潔444,40│                                      │
│    │        │          │0元(21)   │                                      │
│    │        │          │蔡嘉慶44,000│                                      │
│    │        │          │元(2)     │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㈠第329-338 │                                      │
│    │        │          │頁)        │                                      │
├──┼────┼─────┼──────┼───────────────────┤
│ 34 │李素娥  │233,200元 │233,2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12)    │每單位22,000│    233,200元÷12=19433.33元          │
│    │        │          │元)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見中市警卷│    或22,000元)不符。                │
│    │        │          │㈠第347-354 │二、依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    │
│    │        │          │頁)        │    22,000元,則22,000元*12=264,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36 │徐永林  │9,020,000 │94.5.:     │一、依投資人之陳述,共計投資450單位( │
│    │        │元        │40,480元(20│    其中2單位,每單位20,240元,另403單│
│    │        │(405)   │,240元*2)  │    位,每單位22,000元)              │
│    │        │          │本人(1)   │    20,240元*2=40,480元               │
│    │        │          │洪玲英(1) │    22,000元*403=8,866,000元          │
│    │        │          │94.6.:     │    合計8,906,480元                   │
│    │        │          │22,000元    │    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及單位均有誤。  │
│    │        │          │陳秀梅(1) │                                      │
│    │        │          │94.7.:     │                                      │
│    │        │          │2,288,000元 │                                      │
│    │        │          │(104)     │                                      │
│    │        │          │本人(4)   │                                      │
│    │        │          │黃政鴻(25)│                                      │
│    │        │          │林於萬(25)│                                      │
│    │        │          │黃明田(25)│                                      │
│    │        │          │洪琡閔(25)│                                      │
│    │        │          │94.8.:     │                                      │
│    │        │          │(15)      │                                      │
│    │        │          │洪琡閔(5) │                                      │
│    │        │          │陳姿仔(10)│                                      │
│    │        │          │94.9.:     │                                      │
│    │        │          │1,870,000元 │                                      │
│    │        │          │(85)      │                                      │
│    │        │          │黃政鴻(25)│                                      │
│    │        │          │林於萬(5) │                                      │
│    │        │          │黃明田(20)│                                      │
│    │        │          │洪琡閔(20)│                                      │
│    │        │          │林域生(2) │                                      │
│    │        │          │洪李尖(5 )│                                      │
│    │        │          │94.11.:    │                                      │
│    │        │          │久揚有限公司│                                      │
│    │        │          │(10)      │                                      │
│    │        │          │94.12.:    │                                      │
│    │        │          │4,136,000元 │                                      │
│    │        │          │(188)     │                                      │
│    │        │          │洪玲英(4) │                                      │
│    │        │          │陳秀梅(4) │                                      │
│    │        │          │劉桂伶(7) │                                      │
│    │        │          │林仕強(2) │                                      │
│    │        │          │劉賴春枝(43│                                      │
│    │        │          │)          │                                      │
│    │        │          │傅志正(24)│                                      │
│    │        │          │蔡明瑞(24)│                                      │
│    │        │          │邱羚翔(20)│                                      │
│    │        │          │陳傑(20)  │                                      │
│    │        │          │梁雖(20 ) │                                      │
│    │        │          │廖鐘(20)  │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㈠第368-396 │                                      │
│    │        │          │頁)        │                                      │
├──┼────┼─────┼──────┼───────────────────┤
│ 50 │吳舜    │496,000元 │496,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24)    │4,22,000元 │    496,000元÷24=20,666.66元,       │
│    │        │          │)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  │
│    │        │          │(見中市警卷│    元或22,000元)不符。              │
│    │        │          │㈠第570-585 │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22,000元,共計投│
│    │        │          │頁)        │    資24單位,                        │
│    │        │          │            │    22,000元*24=528,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投資金額之記載亦有誤。          │
├──┼────┼─────┼──────┼───────────────────┤
│ 51 │劉恙    │120,000元 │120,000元(5│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5)     │,22,000元)│    120,000元÷5=24,0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㈡第1-5頁) │    或22,000元)不符。                │
│    │        │          │            │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          │            │    投資5單位                         │
│    │        │          │            │    22,000元*5=110,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投資金額之記載亦有誤。          │
├──┼────┼─────┼──────┼───────────────────┤
│ 54 │簡月薰  │440,000元 │132多萬元   │一、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20)    │自已(20,22│    投資「80」單位                    │
│    │        │          │,000元)    │    22,000元*80=1,760,000元           │
│    │        │          │姪子(60)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見中市警卷│    書投資單位及金額之記載亦均有誤。  │
│    │        │          │㈡第25-32頁 │                                      │
│    │        │          │)          │                                      │
├──┼────┼─────┼──────┼───────────────────┤
│ 56 │柯麗珍  │888,16元  │2,888,16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44)    │(44,22,000│    8,816元÷44=200.36                │
│    │        │          │元)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見中市警卷│    或22,000元)不符。                │
│    │        │          │㈡第48-58頁 │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          │)          │    投資44單位                        │
│    │        │          │            │    22,000元*44=968,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投資金額之記載亦有誤。          │
├──┼────┼─────┼──────┼───────────────────┤
│ 57 │廖紀現  │374,000元 │374,000元(2│一、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17)    │2,000元*12)│    投資12單位,                      │
│    │        │          │本人(1)   │    22,000元*12=264,000元             │
│    │        │          │先生廖鴻杉(│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10)        │    書投資金額之記載亦有誤。          │
│    │        │          │廖李占(1) │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㈡第60-64頁 │                                      │
│    │        │          │)          │                                      │
├──┼────┼─────┼──────┼───────────────────┤
│ 58 │吳念娥  │2,266,000 │2,266,000元 │一、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元        │(106,22,00│    投資106單位                       │
│    │        │(106)   │0元)       │    22,000元*106=2,332,0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㈡第66-79頁 │    書投資金額之記載均有誤。          │
│    │        │          │)          │                                      │
├──┼────┼─────┼──────┼───────────────────┤
│ 63 │林上筑  │1,893,000 │1,893,0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元        │(91,22,000│    1,893,000元÷86=22011.62元        │
│    │        │(86)    │元)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見中市警卷│    或22,000元)不符。                │
│    │        │          │㈡第107-138 │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          │頁)        │    投資91單位                        │
│    │        │          │            │    22,000元*91=2,002,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投資單位及金額之記載均有誤。    │
├──┼────┼─────┼──────┼───────────────────┤
│ 76 │林宴君  │106,480元 │106,480元(1│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5)     │1,22,000元 │    106,480元÷5=21,296元             │
│    │        │          │)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見中市警卷│    或22,000元)不符。                │
│    │        │          │㈡第300-305 │二、依投資人陳述之投資11單位計算:    │
│    │        │          │頁)        │    106,480元÷11=9,680元             │
│    │        │          │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            │    或22,000元)不符。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均有誤│
│    │        │          │            │    。                                │
│    │        │          │            │三、又據投資人陳述每單位22,000元,起訴│
│    │        │          │            │    書所載投資5單位計算:             │
│    │        │          │            │    22,000元*5=110,00元               │
│    │        │          │            │    較接近投資人所陳述之投資總額106,48│
│    │        │          │            │    0元,是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有誤。   │
├──┼────┼─────┼──────┼───────────────────┤
│ 77 │章仁郁  │622,000元 │622,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26)    │6,22,000元 │    622,000元÷26=23,923.07元         │
│    │        │          │)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見中市警卷│    或22,000元)不符。                │
│    │        │          │㈡第307-313 │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          │頁)        │    投資26單位                        │
│    │        │          │            │    22,000元*26=572,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記載之投資總額亦有誤。          │
├──┼────┼─────┼──────┼───────────────────┤
│ 79 │廖方興  │2,336,000 │2,266,0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元        │(103,22,00│    2,336,000元÷103=22,679.61元      │
│    │        │(103)   │0元)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見中市警卷│    或22,000元)不符。                │
│    │        │          │㈡第323-330 │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          │頁)        │    投資103單位                       │
│    │        │          │            │    22,000元*103=2,266,000元          │
│    │        │          │            │    與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相符,│
│    │        │          │            │    是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有誤。      │
├──┼────┼─────┼──────┼───────────────────┤
│ 82 │吳林秀敏│6,479,440 │6,479,44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元        │(338)     │    6,479,440元÷300=21598.13元       │
│    │        │(300)   │【以下每單位│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20,240元】  │    或22,000元)不符。                │
│    │        │          │93.12.:    │二、依投資人之陳述,共投資338單位     │
│    │        │          │本人20,240元│    20,240元*56=1,133,440元           │
│    │        │          │(1)       │    22,000元*282=6,204,000元          │
│    │        │          │吳怡靜20,240│    合計7,337,440元                   │
│    │        │          │元(1)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李麗鈴101,20│    書所載投資單位及金額亦均有誤。    │
│    │        │          │0元(5)    │                                      │
│    │        │          │94.1.:     │                                      │
│    │        │          │尤瑞儀20,240│                                      │
│    │        │          │元(1)     │                                      │
│    │        │          │張景盛20,240│                                      │
│    │        │          │元(1)     │                                      │
│    │        │          │吳怡靜80,960│                                      │
│    │        │          │元(4)     │                                      │
│    │        │          │吳貴隆20,240│                                      │
│    │        │          │元(1)     │                                      │
│    │        │          │94.2.:     │                                      │
│    │        │          │張家誠20,240│                                      │
│    │        │          │元(1)     │                                      │
│    │        │          │94.3.:     │                                      │
│    │        │          │陳進益20,240│                                      │
│    │        │          │元(1)     │                                      │
│    │        │          │林美枝20,240│                                      │
│    │        │          │元(1)     │                                      │
│    │        │          │張勝蘭101,20│                                      │
│    │        │          │0元(5)    │                                      │
│    │        │          │94.5.:     │                                      │
│    │        │          │李陳月104,80│                                      │
│    │        │          │0元(20)   │                                      │
│    │        │          │張景盛101,20│                                      │
│    │        │          │0元(5)    │                                      │
│    │        │          │吳貴隆101,20│                                      │
│    │        │          │0元(5)    │                                      │
│    │        │          │本人80,960元│                                      │
│    │        │          │(4)       │                                      │
│    │        │          │【以下每單位│                                      │
│    │        │          │22,000元】  │                                      │
│    │        │          │94.6.:     │                                      │
│    │        │          │陳林媛110,00│                                      │
│    │        │          │0元(5)    │                                      │
│    │        │          │94.7.:     │                                      │
│    │        │          │林奇主22,000│                                      │
│    │        │          │元(1)     │                                      │
│    │        │          │陳林媛110,00│                                      │
│    │        │          │0元(5)    │                                      │
│    │        │          │94.8.:     │                                      │
│    │        │          │陳林媛154,00│                                      │
│    │        │          │0元(7)    │                                      │
│    │        │          │李陳月110,00│                                      │
│    │        │          │0元(5)    │                                      │
│    │        │          │張勝蘭110,00│                                      │
│    │        │          │0元(5)    │                                      │
│    │        │          │94.9.:     │                                      │
│    │        │          │陳惠音1,100,│                                      │
│    │        │          │000元(50) │                                      │
│    │        │          │李淑敏1,110,│                                      │
│    │        │          │000元(50) │                                      │
│    │        │          │尤瑞儀88,000│                                      │
│    │        │          │元(4)     │                                      │
│    │        │          │本人110,000 │                                      │
│    │        │          │元(5)     │                                      │
│    │        │          │94.10.:    │                                      │
│    │        │          │朱新丁550,00│                                      │
│    │        │          │0元(25)   │                                      │
│    │        │          │唐淑娟550,00│                                      │
│    │        │          │0元(25)   │                                      │
│    │        │          │詹蝦990,000 │                                      │
│    │        │          │元(45)    │                                      │
│    │        │          │94.11.:    │                                      │
│    │        │          │朱新丁550,00│                                      │
│    │        │          │0元(25)   │                                      │
│    │        │          │唐淑娟550,00│                                      │
│    │        │          │0元(5)    │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㈡第346-368 │                                      │
│    │        │          │頁)        │                                      │
├──┼────┼─────┼──────┼───────────────────┤
│ 87 │張逸豪  │250,000元 │共約250,000 │一、起訴書記載投資人共投資21單位      │
│    │        │(21)    │元(11,每單│    以每單位金額元計算:              │
│    │        │          │位22,000元、│    20,240元*21=425,040元             │
│    │        │          │20,240元)  │    22,000元*21=462,0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均與起訴書所載投資金額不符        │
│    │        │          │㈡第403-412 │二、依投資人陳述11單位,以每單位22,00 │
│    │        │          │頁)        │    0元計算:                         │
│    │        │          │            │    22,000元*11=242,000元             │
│    │        │          │            │    較接近投資人陳述之投資金額,是以投│
│    │        │          │            │    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較為可採。│
├──┼────┼─────┼──────┼───────────────────┤
│ 89 │蔡端惠  │303,600元 │303,6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25)    │20,240元*15 │    303,600元÷25=12,144元            │
│    │        │          │)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本人(5)   │    或22,000元)不符。                │
│    │        │          │父蔡學文(5 │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0,240元,共計│
│    │        │          │)          │    投資15單位                        │
│    │        │          │母蔡謝慎(5 │    20,240元*15=303,600元             │
│    │        │          │)          │    與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相符,│
│    │        │          │(見中市警卷│    是起訴書投資單位及金額之記載均有誤│
│    │        │          │㈡第425-433 │    。                                │
│    │        │          │頁)        │                                      │
├──┼────┼─────┼──────┼───────────────────┤
│ 93 │段安麗  │350,000元 │352,0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16)    │22,000元*16 │    350,000元÷16=21,875元            │
│    │        │          │)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本人、母段張│    或22,000元)不符。                │
│    │        │          │春妹、父段宗│二、依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共計│
│    │        │          │順          │    投資16單位                        │
│    │        │          │(見中市警卷│    22,000元*16=352,000元             │
│    │        │          │㈡第457-464 │    與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相符,│
│    │        │          │頁)        │    是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有誤。      │
├──┼────┼─────┼──────┼───────────────────┤
│ 96 │蘇夷之  │2,600,000 │260,0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元        │118,每單位2│    2,600,000元÷118=22,033.89元      │
│    │        │(118)   │0,240元)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本人、友胡建│    或22,000元)不符。                │
│    │        │          │基、梁新生、│二、投資人先前陳述之投資單位及金額,均│
│    │        │          │李嘉珮、女胡│    甚明確,其後改稱共投資130單位,惟 │
│    │        │          │惟思、妹蘇夷│    投資單位及每單位價格均不明,應以先│
│    │        │          │棻,後改稱13│    前陳述可採。                      │
│    │        │          │0單位       │三、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
│    │        │          │(見中市警卷│    元                                │
│    │        │          │㈡第480-490 │    20,240元*118=2,388,320元          │
│    │        │          │頁)        │    是投資人陳述之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
│    │        │          │            │    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102│黃億萍  │657,576元 │657,576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29)    │0,240元*29,│    657,576元÷29=22,675.03元         │
│    │        │          │含貸款利息)│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見中市警卷│    或22,000元)不符。                │
│    │        │          │㈢第8-13頁)│二、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
│    │        │          │            │    元                                │
│    │        │          │            │    20,240元*29=586,96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103│鄭秀卿  │646,400元 │646,4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32)    │0,240元*32)│    646,400元÷32=20,2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㈢第17-22頁 │    或22,000元)不符。                │
│    │        │          │)          │二、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
│    │        │          │            │    元                                │
│    │        │          │            │    20,240元*32=647,68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104│羅婉毓  │128,400元 │128,4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6)     │2,000元*6) │    128,400元÷6=21,4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㈢第24-30頁 │    或22,000元)不符。                │
│    │        │          │)          │二、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2,000│
│    │        │          │            │    元                                │
│    │        │          │            │    22,000元*6=132,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105│杜伊雯  │359,920元 │共約350,000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17)    │元(17,20,2│    359,920元÷17=21,171.76元         │
│    │        │          │40元*8,22,0│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00元*9)    │    或22,000元)不符。                │
│    │        │          │(見中市警卷│二、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
│    │        │          │㈢第33-38頁 │    元                                │
│    │        │          │)          │    20,240元*17=344,08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130│吳春珠  │704,880元 │806,080元(3│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33)    │3,每單位20,│    704,880元÷33=21,360元            │
│    │        │          │240元、22,00│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0元)       │    或22,000元)不符。                │
│    │        │          │(見中市警卷│二、投資人陳述每單位是22,000元或20,   │
│    │        │          │㈢第259-279 │    240元,共計投資33單位             │
│    │        │          │頁)        │    20,240元*33=667,920元,或         │
│    │        │          │            │    22,000元*=726,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單位較接近其陳述│
│    │        │          │            │    之投資總額,是起訴書投資金額之記載│
│    │        │          │            │    有誤。                            │
├──┼────┼─────┼──────┼───────────────────┤
│ 141│賴萬枝  │102,000元 │102,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5)     │0,240元*5) │    102,000元÷5 =20,4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㈢第370-374 │    或22,000元)不符。                │
│    │        │          │頁)        │二、投資人陳述其投資每單位價格是20,240│
│    │        │          │            │    元                                │
│    │        │          │            │    20,240元*5=101,2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所載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190│許宗傑  │220,000元 │242,000元(2│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11單位,每單位│
│    │        │(10)    │2,000元*11)│    22,000元                          │
│    │        │          │本人(10)  │    22,000*11元=242,000元             │
│    │        │          │母簡百紅(1 │    與其陳述之投資總額相符。是起訴書所│
│    │        │          │)          │    載之投資單位及金額均有誤。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㈣第140-146 │                                      │
│    │        │          │頁)        │                                      │
├──┼────┼─────┼──────┼───────────────────┤
│ 197│顏良友  │14,049,000│20,724,000元│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942單位,每單 │
│    │        │元        │(22,000元*9│    位22,000元                        │
│    │        │(942)   │42)        │    22,000元*942=20,724,0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與其陳述之投資總額相符。是起訴書所│
│    │        │          │㈣第207-291 │    載之投資金額有誤。                │
│    │        │          │頁)        │                                      │
├──┼────┼─────┼──────┼───────────────────┤
│ 203│陳光隆  │440,00元  │本人、妻黃淑│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2單位,每單位2│
│    │        │(2)     │晶40,480元(│    0,240元                           │
│    │        │          │20,240元*2)│    20,240元*2=40,48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與其陳述之投資總額相符。是起訴書所│
│    │        │          │㈣第331-335 │    載之投資金額有誤。                │
│    │        │          │頁)        │                                      │
├──┼────┼─────┼──────┼───────────────────┤
│ 215│黃憶萍  │800,000元 │共約1,800,00│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80單位,每單位│
│    │        │          │0元(22,000 │    22,000元                          │
│    │        │          │元*80)     │    22,000元*80=1,760,0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㈣第438-443 │    書所載之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          │頁)        │                                      │
├──┼────┼─────┼──────┼───────────────────┤
│ 217│林瓊蓮  │220,000元 │220,000元(2│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11單位,每單位│
│    │        │(11)    │2,000元*11)│    22,000元                          │
│    │        │          │本人(5)   │    22,000元*11=242,000元             │
│    │        │          │夫劉泉(1)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子劉冠延(5 │    書所載之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          │)          │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㈣第451-456 │                                      │
│    │        │          │頁)        │                                      │
├──┼────┼─────┼──────┼───────────────────┤
│ 224│林峻毅  │9,143,200 │9,152,000元 │一、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416單位,每單 │
│    │(原名  │元        │(22,000元*4│    位22,000元                        │
│    │林盈村)│(416)   │16)        │    22,000元*416=9,152,000元          │
│    │        │          │94.8.初: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由他人以101,│    書所載之投資金額亦有誤。          │
│    │        │          │200元代價轉 │                                      │
│    │        │          │讓給我      │                                      │
│    │        │          │94.8.31.:  │                                      │
│    │        │          │母楊宛諭(1 │                                      │
│    │        │          │)          │                                      │
│    │        │          │父林九枝(1 │                                      │
│    │        │          │)          │                                      │
│    │        │          │女友高巳晴(│                                      │
│    │        │          │38)        │                                      │
│    │        │          │賴憶華(2 )│                                      │
│    │        │          │蔡志誠(5 )│                                      │
│    │        │          │陳佳吟(5 )│                                      │
│    │        │          │前妻張嘉惠(│                                      │
│    │        │          │5)         │                                      │
│    │        │          │哥哥陳盈作(│                                      │
│    │        │          │40)        │                                      │
│    │        │          │廖炳隆(1 )│                                      │
│    │        │          │洪渼雯(4 )│                                      │
│    │        │          │廖宏進(20)│                                      │
│    │        │          │94.9.30.:  │                                      │
│    │        │          │周龍(50)  │                                      │
│    │        │          │前岳母張陳淑│                                      │
│    │        │          │芬(50)    │                                      │
│    │        │          │94.10.31.   │                                      │
│    │        │          │張婉菁(10)│                                      │
│    │        │          │陳咪春(5) │                                      │
│    │        │          │前岳父張天地│                                      │
│    │        │          │(20)      │                                      │
│    │        │          │蘇育暲(50)│                                      │
│    │        │          │林佩亭(38)│                                      │
│    │        │          │94.10.31.   │                                      │
│    │        │          │沈韡澔(20)│                                      │
│    │        │          │顏于庭(20)│                                      │
│    │        │          │徐文吉(25)│                                      │
│    │        │          │94.11.30.   │                                      │
│    │        │          │賴觀君(1 )│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㈣第501-507 │                                      │
│    │        │          │頁)        │                                      │
├──┼────┼─────┼──────┼───────────────────┤
│ 240│徐敏娟  │8,191,040 │8,191,04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元        │(236,每單 │    8,191,040元÷486=1,6853.99元      │
│    │        │(486)   │位20,240元、│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22,000元)  │    或22,000元)不符。                │
│    │        │          │94.3.31.:  │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416單位,每單 │
│    │        │          │本人(150) │    位22,000元                        │
│    │        │          │94.3.31-94.1│    22,000元*416=9,152,000元,是投資人│
│    │        │          │1.25:      │    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書所載之│
│    │        │          │廖文達、徐子│    投資單位及總額亦均有誤。          │
│    │        │          │茵、徐國傑、│                                      │
│    │        │          │成麗芳、彭雲│                                      │
│    │        │          │枝、吳玉鳳、│                                      │
│    │        │          │林文泰、周中│                                      │
│    │        │          │偉、鍾鳳雪、│                                      │
│    │        │          │劉冠騏、廖文│                                      │
│    │        │          │寶、李建和等│                                      │
│    │        │          │12人        │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㈤第83-85頁 │                                      │
│    │        │          │)          │                                      │
├──┼────┼─────┼──────┼───────────────────┤
│ 283│葉文堂  │6,677,400 │6,677,440元 │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與投資人之陳述不符,│
│    │        │元        │(見中市警卷│因投資人對其投資總額知之甚稔,應以投資│
│    │        │          │㈤第214-216 │人陳述為準,是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有誤。│
│    │        │          │頁)        │                                      │
├──┼────┼─────┼──────┼───────────────────┤
│ 308│張珮甄  │480,000元 │506,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23)    │2,000元*23)│    480,000元÷23=20869.56元          │
│    │        │          │(見中市警卷│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㈤第430-432 │    或22,000元)不符。                │
│    │        │          │頁)        │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23單位,每單位│
│    │        │          │            │    22,000元                          │
│    │        │          │            │    22,000元*23=506,000元             │
│    │        │          │            │    是起訴書所載之投資總額有誤。      │
├──┼────┼─────┼──────┼───────────────────┤
│ 320│賴來足  │352,000元 │352,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26)    │2,000元*16)│    352,000元÷26=13,538.46元         │
│    │        │          │94.6.: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本人(1)   │    或22,000元)不符。                │
│    │        │          │94.7.:     │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16單位,每單位│
│    │        │          │本人(5)   │    22,000元                          │
│    │        │          │94.8.:     │    22,000*16元=352,000元             │
│    │        │          │夫林宏輝(5 │    是起訴書所載之投資單位有誤。      │
│    │        │          │)          │                                      │
│    │        │          │母賴玉枝(5 │                                      │
│    │        │          │)          │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㈥第70-72頁 │                                      │
│    │        │          │)          │                                      │
├──┼────┼─────┼──────┼───────────────────┤
│ 325│陳致浩  │2,244,000 │2,244,0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元        │(22,000元*1│    2,244,000元÷101=22,217.82元      │
│    │        │(101)   │02)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94.10.31.: │    或22,000元)不符。                │
│    │        │          │本人(101) │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102單位,每單 │
│    │        │          │94.12.30.: │    位22,000元                        │
│    │        │          │姊陳曉意(1 │    22,000元*102=2,244,000元          │
│    │        │          │)          │    是起訴書所載之投資單位有誤。      │
│    │        │          │(見中市警卷│                                      │
│    │        │          │㈥第125-127 │                                      │
│    │        │          │頁)        │                                      │
├──┼────┼─────┼──────┼───────────────────┤
│ 326│陳淑鳳  │880,000元 │968,000元(2│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44)    │2,000元*44)│    880,000元÷44=20,000元            │
│    │        │          │(見中市警卷│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㈥第474-477 │    或22,000元)不符。                │
│    │        │          │頁)        │二、依投資人陳述共計投資44單位,每單位│
│    │        │          │            │    22,000元,                        │
│    │        │          │            │    22,000元*44=968,000元             │
│    │        │          │            │    是起訴書所載之投資總額有誤。      │
├──┼────┼─────┼──────┼───────────────────┤
│ 349│陳金華  │850,000元 │共850,000元 │一、依起訴書所載投資總額、單位計算:  │
│    │        │(39)    │(每單位22,0│    850,000元÷39=21,794.87元         │
│    │        │          │00元)      │    單位價格與本案每單位價格(20,240元│
│    │        │          │(見中市警卷│    或22,000元)不符。                │
│    │        │          │㈥第250-253 │二、依起訴書所載共計投資39單位,每單位│
│    │        │          │頁)        │    22,000元                          │
│    │        │          │            │    22,000元*39=858000元              │
│    │        │          │            │    是投資人陳述之投資總額有誤,而起訴│
│    │        │          │            │    書所載之投資總額亦有誤。          │
├──┼────┼─────┼──────┼───────────────────┤
│ 363│陳倩玉  │9,988,000 │共約200單位 │                                      │
│    │        │元        │(原審95.12.│                                      │
│    │        │(454)   │1.準備程序)│                                      │
├──┼────┼─────┼──────┼───────────────────┤
│ 365│陳禮監  │2,970,000 │共約106單位 │                                      │
│    │        │元        │(原審95.12.│                                      │
│    │        │(135)   │1.準備程序)│                                      │
├──┼────┼─────┼──────┼───────────────────┤
│ 375│王玉菁  │17,600,000│共約50單位  │                                      │
│    │        │元        │(原審95.12.│                                      │
│    │        │(800)   │1.準備程序)│                                      │
└──┴────┴─────┴──────┴───────────────────┘
附表二
以下投資者共計5187人,每人投資1單位(每單位新台幣22,000
元),共計114,114,000元:
┌───────────────────────────────────┐
│1黃禾妹、2張景翔、3游銘雄、4方淑惠、5溫陸妹、6洪志明、7謝文娟、8黃金國│
│9黃萬正、10黃佩怡、11蕭惠玲、12曾德善、13洪薪雅、14葉英美、15董蘇萱、 │
│16劉瑜康、17董燕華、18董林玉蕙、19周玫荻、20黃碧馨、21陳境逢、        │
│22陳吳冬妹、23張素蕙、24王中仁、25王思遠、26吳燕芬、27王資?、28沈逸馨│
│29蔡學元、30李建和、31黃奕銘、32簡百紅、33許宗傑、34楊洙美、35夏屏龍、│
│36周玫君、37陳建彬、38石瑞娟、39曾蕃財、40曾黃阿雲、41曾美森、42徐藍天│
│43李紫晴、44王信婷、45吳嘉芳、46林采穎、47陳林碧蓮、48陳阿童、49陳心雅│
│50陳心萍、51陳佳容、52陳彥廷、53董俊言、54張天地、55劉政宗、56劉莉芳、│
│57徐承憲、58鄭涵瑜、59王志明、60徐景柏、61周惠玲、62周靜怡、63周瑞雯、│
│64蔡宜娣、65翁建道、66許碧月、67鄭慧娉、68蘇楓鈞、69羅婉毓、70林炳論、│
│71呂容如、72戴慈容、73簡雪惠、74詹志勇、75張麗華、76王莉莉、77許智揚、│
│78蕭春美、79賴建良、80梁玉娟、81廖惠圓、82張陳淑芬、83張嘉惠、84董月章│
│85董俊良、86高已晴、87吳饒生妹、88林美香、89羅仙枝、90羅宇恩、91吳沛鈴│
│92李錦耀、93連慶年、94連秀珠、95林世楊、96洪力立、97陳儀穗、98李東霖、│
│99黃昭男、100徐智強                                                   │
│                                                                      │
├───────────────────────────────────┤
│101李秀芬、102何在榮、103黃金美、104蕭彩妍、105李秋芳、106張作利、    │
│107蔡金燕、108李淑惠、109楊淑君、110吳美賢、111張耀榮、112林章淵、    │
│113王雅茹、114陳柏輝、115柳月鳳、116郭秀霞、117陳建州、118陳建龍、    │
│119陳紅如、120江穗華、121邱惠雯、122曾清翔、123呂琮發、124劉宗憲、    │
│125呂劉淑萍、126翁嘉雯、127吳志忠、128王鈴木、129紀裕瑤、130鄧馥人、  │
│131詹士慶、132朱正彬、133蔡惠瓔、134黃鳳仁、135李美華、136夏佳驊、    │
│137林品宏、138林怡婷、139曾碧梅、140田健光、141陳秋芳、142陳佳莉、    │
│143林慧燈、144田榮松、145張恬華、146洪思帆、147戴秀美、148蕭榮璋、    │
│149鄒曉雯、150黃淑貞、151陳思寧、152楊忠霖、153翁琪兒、154薛盛祺、    │
│155許陳阿葉、156洪銘遠、157顏于庭、158施志隆、159施愛珍、160鄒榮京、  │
│161許佳玲、162章正融、163張佳詒、164賴彥縉、165陳美靜、166陳俐佳、    │
│167程台妹、168陳艾佳、169陳毓鴻、170邱梅萍、171李婉菱、172余錦順、    │
│173梁月華、174劉明湖、175邱鍾玉珍、176謝蘇錦麗、177陳璽恩、178陳乃綺、│
│179輝川企業社、180謝百川、181蘇李此、182蘇金寶、183黃信璋、184蘇上倫、│
│185李淑華、186蘇上榮、187李晏瑩、188蔡佳玲、189林維德、190侯俊良、    │
│191紀俊宏、192吳彩連、193徐明堂、194張太一、195賀秀蓉、196陳永勝、    │
│197葉琴霞、198郭茂生、199林義峰、200遲江婷                            │
│                                                                      │
├───────────────────────────────────┤
│201彭明慧、202張藝齡、203陳長興、204廖昭君、205黃伊梅、206張清海、    │
│207林琇敏、208蔡美桃、209陳照宏、210陳向杰、211蔡雅慧、212謝靜鈴、    │
│213林盟曜、214楊陳玉蘭、215陳淑玲、216簡弘明、217沈志憲、218莊秉論、  │
│219李穆祺、220謝郁論、221謝建安、222陳珊珊、223陳張玉美、224楊彩鳳、  │
│225陳家偉、226趙淑琪、227李俊宏、228顏永憲、229楊春土、230楊黃春美、  │
│231霍群英、232張碧珊、233李姿儀、234鄭州塗、235陳雯翎、236章郁佳、    │
│237余珈霈、238謝宜君、239楊正義、240張凱傑、241謝文君、242劉錦鴻、    │
│243賴羿如、244曾清一、245曾梅虹、246郭啟元、247賴建村、248賴意惠、    │
│249賴建順、250張雅婷、251莊雅貴、252楊昆翼、253龔慧玲、254陳錦鎮、    │
│255許啟昌、256陳家湄、257邱品叡、258陳惠美、259陳碧鳳、260黃維佑、    │
│261劉隆坪、262吳金霞、263余志忠、264劉春秀、265盧中偉、266謝麗霞、    │
│267方怡婷、268楊秀芷、269曾明輝、270黃祖俊、271劉美芳、272林群翔、    │
│273辛玉妹、274胡秀琴、275張啟峰、276林月市、277趙銘豪、278趙林好、    │
│279蔡峰閔、280蔡金蘭、281蔡陳高麗、282蔡玉文、283蔡清雲、284李君頻、  │
│285倪若蘭、286杜碧雲、287張力仁、288張連璧、289賴珊珊、290王張雪、    │
│291王子奇、292楊柳莉、293陳小蕙、294陳愛珠、295王映之、296陳秀苓、    │
│297陳月香、298李梅花、299陳素娟、300黃江素卿                          │
│                                                                      │
├───────────────────────────────────┤
│301呂泓德、302林儷綺、303楊金雲、304李佳樺、305蔡秉翰、306鄒鈴、      │
│307林金生、308俞瑞麟、309林裕宸、310楊錦榮、311朱美連、312朱鍾星妹、  │
│313鄭小芳、314陳功明、315李建成、316顏愛、317許美珠、318張忠清、      │
│319張林麗香、320秦鑫、321楊琳雅、322楊宗修、323楊宗旻、324吳玫容、    │
│325徐紹崇、326陳雪慈、327楊仁士、328楊順福、329朱華水、330張秀華、    │
│331朱峰民、332朱華椋、333朱峰毅、334朱峰誼、335林吟嬪、336曹玉珠、    │
│337林鼎融、338徐定逸、339徐靖如、340陳邑鳳、341鄔文芬、342劉美玲、    │
│343宋夏蓮、344徐永泉、345李秋香、346楊淑惠、347鄭彩玲、348楊紘名、    │
│349李雪麗、350吳寶玉、351蘇瑞芬、352張家華、353張意苹、354吳森雄、    │
│355李啟紅、356詹宏光、357倪培哲、358廖秀蘭、359張尹瑋、360胡運虎、    │
│361王美蘭、362胡中華、363許國男、364張耀文、365張湘嵐、366郭琴尼、    │
│367劉美珍、368唐福興、369吳德勝、370葉德福、371徐琦瑋、372徐豫新、    │
│373倪廷璽、374李百芬、375王建安、376張邇翰、377張書佑、378李文陞、    │
│379趙明會、380吳筠筠、381吳箬楠、382吳鑫、383武亞雄、384陳宋南昭、    │
│385陳祖美、386徐海普、387張潔芳、388徐明敏、389林素卿、390唐月?、     │
│391張舒堤、392王雅瑩、393江幸珍、394鍾寶鄰、395陳淑真、396王善五、    │
│397尹李增秀、398葉怡君、399徐艾芸、400黃妙莉                          │
│                                                                      │
├───────────────────────────────────┤
│401陶彥如、402黃惠雯、403湯雅閔、404黃千育、405陳彥秀、406吳曉璇、    │
│407張乃家、408廖詩佳、409朱世仁、410賴藝綾、411莊麗蓉、412蘇心慧、    │
│413張敏莉、414謝效忠、415蔡宜芝、416陳天在、417梁雅娟、418林芮瑄、    │
│419李鴻茂、420鄭茹心、421蔡艷慧、422陳麗惠、423林桂櫻、424張金坤、    │
│425葉薰熾、426林雨萱、427王曉茜、428王香瓊、429張雅菁、430林柏翰、    │
│431陳怡如、432楊榮進、433陳玟豪、434王榛卉、435李舁恩、436林玉芬、    │
│437陳惠美、438程柚娜、439林小婷、440黃清亮、441黃林桂花、442陳金華、  │
│443李睿霖、444蔡秉錡、445李秀美、446張育騰、447張明義、448施秀卿、    │
│449梁忠信、450黃秋雯、451羅煥榮、452梁君亦、453吳佳慶、454黃桂花、    │
│455王玉綏、456蔡德隆、457鄭淑貞、458張麗娟、459王家聲、460鄭桂枝、    │
│461黃穗芬、462黃天建、463黃張蘭妹、464江慧珍、465楊敏石、466葉如玉、  │
│467李天賜、468張阿妹、469吳蔡淑華、470蔡淑玲、471吳家惠、472吳家祥、  │
│473李錦堂、474吳文津、475孫妍、476戴富國、477戴杜美、478楊大忠、      │
│479溫早惠、480宋怡潔、481曾相福、482何德蓉、483許錦治、484彭明鴻、    │
│485林錦鶯、486陳煜寀、4487鄭志傑、488蔡嘉慶、489林柏均、490劉瑞娟、   │
│491楊桂芳、492楊秀娟、493林玉雲、494吳明杰、495楊炎青、496何純珍、    │
│497蔡怡靜、498田芳至、499黃克勤、500曾銘德                            │
│                                                                      │
├───────────────────────────────────┤
│501林家楹、502彭鳳美、503范文齊、504彭清賜、505蔡騰鋒、506謝祥龍、    │
│507曾建勝、508游素美、509林錦華、510張振華、511謝文賜、512傅淑、      │
│513林瑞珍、514曾文山、515林綉錦、516王佳怡、517楊朝煌、518楊鍾碧清、  │
│519黃玉貞、520洪炳坤、521林美珍、522林璧、523楊菊芬、524曾文隆、      │
│525曾泓凱、526游莉穎、527楊振賢、528楊瑞承、529楊能慈、530吳素玉、    │
│531林秀華、532莊吳振、533林蓓蓉、534黃金山、535彭甄萍、536彭明輝、    │
│537吳淑娟、538陳苔凡、539何肇仁、540何肇憲、541彭珊珊、542何欽淵、    │
│543林俐君、544詹瑞鈴、545周樂意、546林祐安、547秦惟柄、548陳菊惠、    │
│549陳錦鐘、550葉月雲、551陳泰吉、552楊華山、553陳麗娟、554張雨鳶、    │
│555張雲祥、556李明倫、557吳素圓、558蘇金業、559劉燕霖、560林秀英、    │
│561楊婕姝、562陳夢鄉、563高美婷、564吳東奇、565曾鳳麗、566吳玉鳳、    │
│567陳慧勤、568陳如郁、569鄒蔚、570徐瑋聰、571邵志鴻、572曾麗卿、      │
│573張紘瑋、574張家瑋、575余宛育、576柏和開發公司、577張譽騰、         │
│578朱徐秀蓮、579朱昌隆、580廖芸慧、581陳世宗、582陳志偉、583江根海、  │
│584范振興、585林靜宜、586陳繁造、587陳進楠、588邱盛鋒、589黃伊萱、    │
│590林天宋、591古黃銀妹、592古錦寶、593古金土、594李忠智、595藍竹琪、  │
│596古輝生、597曹有勇、598黃玉芳、599邱福全、600耿俊婷                 │
│                                                                      │
├───────────────────────────────────┤
│601林聖釧、602謝美珠、603聯合企業社、604翁進讚、605梁李桂蘭、606李正強│
│607張茜甯、608彭瑞揚、609耿俊豪、610楊素華、611蔡淑春、612王玉桂、    │
│613林銘德、614林銘昌、615陳玉琴、616林淑如、617曾明發、618陳松泉、    │
│619朱清寶、620張政忠、621陳翊華、622陳瑋鑫、623林鳳珠、624鄧家興、    │
│625陳金鍊、626張琬聆、627陳沁瑋、628劉聖賢、629莊鐘煌、630陳永祺、    │
│631鄭滌盛、632傅宏田、633郭俊佑、634劉邦駿、635楊善文、636曾珮真、    │
│637莊瑞洋、638何春美、639劉曉筠、640曾靖仁、641張明順、642陳世國、    │
│643陳光榮、644彭淑敏、645孫晨祐、646黃燈桂、647楊挺隆、648李惠如、    │
│649黃芳瑜、650陳彥伶、651吳崇貴、652楊朝健、653王宜平、654李梓婕、    │
│655陳宥潔、656謝寶儀、657林淑瑩、658賴珮鈴、659胡月嬌、660姜禮壽、    │
│661許錦送、662劉小芳、663徐淑貞、664鄧宇婷、665鄧智文、666魏秀琴、    │
│667蕭春水、668蕭春文、669彭惠玲、670蔡麗瓊、671余秀玲、672陳長益、    │
│673李孝傑、674謝新德、675謝祥麟、676謝新菊、677謝秀華、678蔡金章、    │
│679黃茂峰、680黃子凡、681林威志、682余黃珠妹、683李燕娥、684李昱德、  │
│685黃彩娟、686張永志、687邱景皓、688劉得烽、689蔣添銘、690詹前武、    │
│691葉建均、692黃自明、693詹玉如、694黃春梅、695黃春蘭、696刁澐溱、    │
│697溫雅惠、698吳玉珍、699蔣彩萍、700彭文光                            │
│                                                                      │
├───────────────────────────────────┤
│701彭秀春、702彭秀娥、703徐文賢、704鄭偉浩、705余美英、706胡美香、    │
│707鄭宜珊、708董曉屏、709房阿燭、710徐健明、711房志堅、712房志宏、    │
│713張景傑、714王灶妹、715房古粉妹、716趙淑芬、717林曉君、718劉秀雯、  │
│719彭驛峰、720彭驛翔、721彭鷥雅、722詹倩佩、723劉佳琪、724周中偉、    │
│725柯靜怡、726劉靜燕、727曹松盛、728胡景林、729張豐竣、730陳進隆、    │
│731徐長德、732黃春發、733林仁義、734姚清波、735姚富來、736洪雪玉、    │
│737姚淑華、738姚秋燕、739徐銀杏、740蘇正文、741吳勝志、742劉炳隆、    │
│743潘詩婷、744張美珠、745潘三五、746潘任容、747黃阿肆、748楊財妹、    │
│749巫禹宗、750劉泰瑄、751徐海峰、752王春宏、753徐國棟、754王藍海、    │
│755黃柏睿、756羅月妹、757林銘山、758徐瑞府、759楊順登、760游甘、      │
│761吳寶珠、762陳玉芸、763鍾秀環、764蕭惠芳、765王丙魁、766沈桂英、    │
│767曾火炎、768林忠錦、769吳協益、770黃文廣、771陳氏玄、772陳鑫奎、    │
│773葉文章、774葉張月和、775黃秀蕙、776葉玉梅、777葉倩伶、778葉倩雯、  │
│779陳美玲、780許淑珍、781梁淑萍、782陳咪娜、783蕭莉鈴、784廖芳枝、    │
│785黃碧玉、786吳孟珊、787李嘉榕、788何陳金淑、789鍾鳳雪、790徐詔謙、  │
│791邱古維妹、792廖怡香、793范木財、794莊木田、795江國志、796古宗霖、  │
│797黃秀燕、798吳月娥、799邱詩育、800邱運蓉                            │
│                                                                      │
├───────────────────────────────────┤
│801趙敏玲、802王鵬坤、803邱瑞昌、804邱佩甄、805林木欽、806林義量、    │
│807林萬雙妹、808許雙華、809吳美圜、810魏舜星、811徐昭豐、812鄧子彬、  │
│813彭江瑞、814彭江豪、815李岳叡、816鐘迪勳、817戴振勛、818戴承鈞、    │
│819鍾淑霞、820戴惠敏、821陳昌暉、822孫淑芬、823陳禮瑜、824劉曉萍、    │
│825劉康吉、826錢漢威、827范義賢、828楊秋誠、829林義堂、830楊明勳、    │
│831林秀玲、832黃淑雲、833邱潤珠、834陳美如、835吳添萍、836王崇合、    │
│837林秀香、838彭鈴珠、839林久棋、840林佩菁、841陳弘國、842陳坤彬、    │
│843陳泳銨、844許錦蓮、845張曉玉、846陳泳齊、847陳奕潔、848楊麗霞、    │
│849呂德順、850彭美珠、851陳綉淳、852江小萍、853陳佩瑩、854溫雲妹、    │
│855陳建龍、856郭玉、857胡錦昌、858李俊廣、859李明翰、860傅有妹、      │
│861賴瑞珍、862林佩君、863徐月娥、864邱彥羽、865許智恆、866羅翊仙、    │
│867陳衍志、868黃彥臻、869林宜錦、870蘇品誌、871姜鈞、872林玉華、      │
│873翁正杰、874翁正倉、875葉香君、876黃曉晨、877曾孟庭、878朱明俊、    │
│879林仲祥、880余福泉、881郭光智、882陳美杏、883沈俊達、884范毓安、    │
│885葉秋筍、886古金玲、887朱玉鈴、888田中村、889吳明倫、890林寶慶、    │
│891周天佑、892彭晨耘、893劉冠騏、894劉高銘、895房雪琴、896呂文政、    │
│897劉秀招、898劉燕竹、899王明卿、900葉政谷                            │
│                                                                      │
├───────────────────────────────────┤
│901吳世強、902徐婉琦、903江德榮、904陳秀卿、905劉恕仁、906林義雄、    │
│907陳敬仁、908黃俊偉、909陳佳男、910陳佩琪、911楊琇萍、912游茂慶、    │
│913呂傳柱、914張良安、915曾能之、916王邦茂、917張維芝、918羅信雄、    │
│919李思豪、920鄭凱文、921何德斌、922溫菊香、923林素香、924徐劉瑞蓮、  │
│925羅蘭妹、926鍾子萱、927徐秀萍、928張秋雯、929張筱雯、930羅毓婷、    │
│931邱珮如、932蕭佳瑜、933葉建華、934吳金葉、935黃世弘、936陳錦宗、    │
│937陳春塘、938黃彩蓮、939黃俊霖、940張秀光、941楊鑾琴、942張黃春蘭、  │
│943陳權鋒、944陳玉玲、945楊雅惠、946沈聲賢、947黃文彬、948古春泉、    │
│949翁子涵、950王瑞鑫、951廖文寶、952廖文達、953王映文、954魏彭友妹、  │
│955魏玉珍、956廖世任、957麥金英、958曾寶釵、959羅浴滋、960彭雲枝、    │
│961張宜茵、962陳畯森、963徐坪葦、964戴玉香、965魏其銀、966蕭春芳、    │
│967陳振鈺、968魏祥松、969羅筠翔、970彭建懷、971魏祥福、972魏均玲、    │
│973魏謝冬妹、974賴阿評、975倪玉珮、976吳硯雙、977王素惠、978徐勝能、  │
│979鄭宇均、980徐明燕、981徐李瑞鳳、982曾玉文、983楊碧蓮、984張翠芳、  │
│985徐銘忠、986劉德龍、987劉美榮、988張瓊瑛、989王素珍、990梁若涵、    │
│991田佳立、992宋坤鑑、993宋淑瑩、994何宗慶、995周藤雄、996宋文雄、    │
│997周清隆、998黃君偉、999方傑、1000周林伸                             │
│                                                                      │
├───────────────────────────────────┤
│1001宋陳玉蘭、1002楊明鈞、1003李雅婷、1004吳秋坪、1005陳興土、        │
│1006陳運旺、1007宋坤忠、1008范緣妹、1009王燕、1010林彥輝、1011黃俊峰、│
│1012邱慈妘、1013李怡慧、1014陳鈺輝、1015陳昌輝、1016周素鳳、1017王慧瑩│
│1018陳沛渝、1019楊淳淳、1020侯余秀萍、1021侯素蘭、1022李峻豪、        │
│1023蔡美蓉、1024溫雲玉、1025廖信惠、1026洪秀裁、1027蔡淑娟、1028王毓連│
│1029李廣仁、1030潘自杰、1031潘自倫、1032張月娥、1033張令德、1034盧自謙│
│1035吳美嬌、1036侯真印、1037羅珮慈、1038曾義勳、1039洪子賢、1040李忻蓉│
│1041吳欀宸、1042徐文光、1043張鳳甄、1044余錦城、1045余亮宏、          │
│1046余黃菊美、1047姚冠群、1048姚傳宗、1049郭芝馨、1050鄭吳秀蘭、      │
│1051翁政局、1052顏暉育、1053黃湘雯、1054蘇子明、1055黃惠宜、1056許佳惠│
│1057林國建、1058侯竣祺、1059李玠興、1060李鴻斌、1061李蔡陳糧、        │
│1062林思怡、1063莊筱婷、1064翁李美玲、1065翁柯素娥、1066翁俊榮、      │
│1067翁婉君、1068翁陳來金、1069翁綉雅、1070翁欣瑜、1071翁鼎岳、        │
│1072翁榮村、1073陳宏恩、1074李佳玲、1075陳至潔、1076史麗雅、1077曹鈞渝│
│1078楊學文、1079王美月、1080蔡愃稽、1081陳姿樺、1082鍾雨樵、1083陳國華│
│1084汪慧如、1085劉余妙、1086劉姿吟、1087涂玠庭、1088洪芳美、1089陳瑋瑜│
│1090吳淳仁、1091何湘雲、1092黃怡萍、1093鄭閔夫、1094沈妙琴、          │
│1095楊黃阿藝、1096楊紀瑩、1097梁雅菁、1098楊進坤、1099張月嬌、        │
│1100楊文綺                                                            │
│                                                                      │
├───────────────────────────────────┤
│1101戴豐富、1102黃文俊、1103陳巧宜、1104楊煥彰、1105陳雅婷、1106李庚鋅│
│1107陳志豪、1108詹盧蔥、1109周謝招治、1110陳素華、1111施文鈞、        │
│1112李珍秀、1113蔡柑、1114黃昭宿、1115郭秀滿、1116陳榮財、1117洪珮君、│
│1118張素昭、1119許天送、1120許邱柳、1121黃忠誼、1122陳福仁、1123陳勝憲│
│1124盧明建、1125童惠玲、1126詹敏、1127詹相家、1128陳福添、1129陳美雯、│
│1130林麗琴、1131張釋文、1132邱筱涵、1133許峻瑋、1134許玉雪、1135陳明德│
│1136陳鈺其、1137陳榮祥、1138劉初枝、1139陳美佑、1140張曉蓉、1141陳俊傑│
│1142呂美燕、1143張瑞家、1144黃守民、1145姚儀馨、1146王梨津、1147曹儷馨│
│1148林佳穎、1149楊仁發、1150吳佩珊、1151施珮君、1152卓尚杰、1153施淑敏│
│1154謝芫樺、11 55謝金春福、1156虞凱傑、1157王絲誼、1158李心聖、       │
│1159林佑安、1160陳正倫、1161吳銘瑋、1162陳凱勳、1163邱雯婷、1164梁志顥│
│1165張智翔、1166唐孝嫻、1167巫清輝、1168鍾雨龍、1169謝奕焄、1170林厚輔│
│1171林金木、1172楊朝杉、1173卓宗禮、1174卓柑龍、1175林建志、1176林志義│
│1177卓副萍、1178林炤榮、1179林易概、1180黃振峰、1181徐健強、          │
│1182楊卓幼桑、1183林周玉麗、1184陳明豪、1185張毓佳、1186黃煖祐、      │
│1187郭漢川、1188尤昭清、1189張明坤、1190李文郎、1191林維斌、1192楊泊瑋│
│1193姚伶宜、1194陳昭今、1195朱德祥、1196游秀娟、1197卓北巡、1198楊富勝│
│1199王茉蓁、1200金瑞萍                                                │
│                                                                      │
├───────────────────────────────────┤
│1201蕭書意、1202陳秋好、1203黃振豐、1204賴紀方、1205林正娟、1206江惠娟│
│1207賴韻如、1208劉小蘭、1209黃俊霖、1210劉美宏、1211黃薇而、1212黃呈隊│
│1213黃淑真、1214楊雪芬、1215黃奇聰、1216林君儒、1217蘇珍儀、1218張淑專│
│1219吳俐瑾、1220陳月汝、1221張瑋津、1222黃建達、1223吳淑禎、1224陳宏銘│
│1225粘麗水、1226粘峰榮、1227粘黃罔、1228粘雅惠、1229粘紋綺、1230粘素華│
│1231郭晉溢、1232郭紋琪、1233陳俊瑜、1234何勝揚、1235黃惠貞、1236黃溪河│
│1237郭黃秀月、1238許敏惠、1239林慧菊、1240謝罔?、1241劉炳杉、         │
│1242柯漢昭、1243柯道維、1244陳玉姮、1245林雅婷、1246吳政蔚、1247吳律嫻│
│1248吳宛玲、1249史曾淑錦、1250陳翰霆、1251錡祥企業社、1252陳奕錡、    │
│1253陳文東、1254黃雅君、1255曾月蘭、1256吳素蘭、1257楊淑貞、1258蘇麗琪│
│1259黃啟紋、1260粘富貴、1261吳得鏘、1262吳原彰、1263黃阿領、1264林建宏│
│1265周秉鋒、1266曾明麗、1267黃嘉珍、1268黃嘉玲、1269葛國豐、1270謝進禎│
│1271何明月、1272陳怡翔、1273周冠宣、1274梁滄祐、1275林容端、1276梁素琴│
│1277李元讓、1278李安南、1279李安慶、1280李黃琴、1281黃婧琝、1282黃婧茹│
│1283游惠瑜、1284游惠茹、1285魏叔夷、1286林洪騰、1287許巽卿、1288施昆成│
│1289張芷瑜、1290詹明聰、1291鄭天榮、1292王晉德、1293陳一心、1294陳彥碩│
│1295陳淑貞、1296蔡立偉、1297王昭美、1298張琬琳、1299邱珮珊、1300林棋安│
│                                                                      │
├───────────────────────────────────┤
│1301施淑美、1302張維新、1303蔡金連、1304蔡銘德、1305蘇義崴、1306蘇文英│
│1307蕭陳綉滿、1308陶秋蘭、1309朱文懷、1310荃璟有限公司、1311黃月速、  │
│1312劉國益、1313劉豐吉、1314劉豐昌、1315李軒豪、1316李益榮、1317黃美麗│
│1318施玉滿、1319饒云孆、1320嚴慧珠、1321林永森、1322黃瑞菊、          │
│1323張黃月蘭、1324黃瑞慶、1325蘇惠枝、1326呂蘭若、1327高逢政、        │
│1328葉家齊、1329張惠蘭、1330謝碧霞、1331黃嬿如、1332張銘振、1333楊淑慧│
│1334游麗珠、1335劉素珍、1336胡青桐、1337劉桂伶、1338陳秀梅、1339洪玲英│
│1340紀森凱、1341紀協助、1342森凱企業社、1343原冠工程、1344鄒添龍、    │
│1345林治國、1346陳孟榆、1347吳兆華、1348吳紹維、1349蔡幸仙、1350黃國峰│
│1351陳俊銘、1352溫麗榮、1353蔡何彩蓮、1354蔡定倫、1355蔡耀智、        │
│1356全球數位科技、1357黃文長、1358吳宜珍、1359李楊麗雲、1360周潔珠、  │
│1361周志祥、1362郭秋華、1363蘇霈育、1364黃渠傑、1365王延星、1366王允成│
│1367林紀淑娟、1368紀淑至、1369洪尉庭、1370吳惠瑜、1371洪寶鏈、        │
│1372洪寶環、1373高倩琪、1374蔡莉婷、1375曾國徵、1376曾淑婉、1377曾立婷│
│1378楊勝裕、1379林雙欽、1380陳東昇、1381紀國輝、1382鍾承翰、1383劉淑華│
│1384林士傑、1385范巧怡、1386林依萱、1387蔡佳樺、1388李杜淑芝、        │
│1389李惠蓉、1390葉美鳳、1391張長遠、1392蕭世宗、1393蕭惠華、1394王小菠│
│1395陳建志、1396陳思萍、1397黃昇暉、1398黃士哲、1399林永青、          │
│1400何劉江新                                                          │
│                                                                      │
├───────────────────────────────────┤
│1401鐘秀員、1402林敏正、1403許淑盈、1404吳逸群、1405林子陽、1406鍾樑英│
│1407程彥俊、1408邱羚翔、1409林域生、1410洪李尖、1411張吉辰、1412胡慧儀│
│1413張泰松、1414林於萬、1415陳傑、1416廖鐘朗、1417傅志正、1418梁雖、  │
│1419劉賴春枝、1420蔡明瑞、1421林仕強、1422蔡尚倫、1423陳蕙玲、        │
│1424陳玲君、1425曾莉珍、1426金宇芳、1427郝敏仁、1428陳啟仁、1429廖炳隆│
│1430楊國強、1431張瑞真、1432王若樺、1433張莉苓、1434吳美綉、1435廖健宏│
│1436謝有昌、1437林育信、1438江玉芬、1439羅稷原、1440劉昱麟、1441郭玉雙│
│1442張育嘉、1443張婉菁、1444廖考媚、1445張桓瑞、1446曾楨皓、1447紀宏憲│
│1448廖文慧、1449林綉寧、1450葉淑晶、1451林春綢、1452黃興瑞、1453黃士吉│
│1454邱泰順、1455黃琦媜、1456候志忠、1457章世欣、1458林俊宏、1459李益選│
│1460蔡立忠、1461江崇維、1462謝雲忠、1463蕭玉娟、1464林永平、1465黃永安│
│1466郭俐文、1467李宗紋、1468陳勇志、1469王素蘭、1470吳敏慧、1471何美秀│
│1472彭敬中、1473徐錦光、1474徐信良、1475張秀梅、1476朱郭文珠、        │
│1477陳子涵、1478林谷霈、1479賴憶華、1480賈偉明、1481康仕宏、1482莊麗君│
│1483林睫欣、1484黃幸儀、1485劉丞斌、1486潘啟筠、1487曹育綦、1488黃偉勳│
│1489梁志昇、1490陳睿成、1491詹俊佑、1492陳芷涵、1493張舒詠、1494鄭勝陽│
│1495余婉墠、1496周婉榆、1497王筱娟、1498巫凱翔、1499鐘信凱、1500薛琪玫│
│                                                                      │
├───────────────────────────────────┤
│1501廖心喻、1502吳金票、1503黃建庭、1504翁婉婷、1505林清諒、1506林俊宏│
│1507林蘇玉春、1508詹秀音、1509吳俊昇、1510許忠慈、1511郭永富、        │
│1512郭麗敏、1513林昱仁、1514林昱奇、1515林欣慧、1516林明在、1517張明傳│
│1518張順發、1519莊雅婷、1520林桂廷、1521林國基、1522林淑娟、1523鄭婷尹│
│1524曾婉珍、1525彭暐仁、1526楊淇惠、1527林濬哲、1528黃謝玉鶴、        │
│1529張嘉宏、1530鍾美蘭、1531鄭詠澤、1532陳秋珍、1533蔡文來、1534吳家樹│
│1535鍾純貞、1536高鈺鏡、1537楊秀鳳、1538陳桂芬、1539魏永仁、1540許黃悅│
│1541李火財、1542邱雅貞、1543鍾金蘭、1544謝寶玉、1545陳永昌、1546張鶴堂│
│1547陳威甫、1548陳曾霞、1549張朱金枝、1550陳素玲、1551宋玲如、        │
│1552鄭志貞、1553蘇育暲、1554許玲綾、1555李玉琴、1556李佳心、1557江宗榮│
│1558江宗炫、1559許碧珊、1560許博翔、1561李來金、1562楊靜怡、1563徐千惠│
│1564曹莉娟、1565簡玉蓮、1566黃明月、1567賴宏濱、1568賴麗華、1569洪維澤│
│1570洪維邦、1571張滿妹、1572林浩廉、1573林宛瑩、1574林文祥、1575陳又琳│
│1576蒲婉婷、1577蒲曉玲、1578廖美雪、1579徐千淑、1580洪麗螢、1581陳文玲│
│1582陳韻涵、1583徐張蓮妹、1584陳先知、1585陳秋馨、1586陳秋瓊、        │
│1587徐賜駟、1588蔡宗姬、1589陳秀瑤、1590林祈叡、1591鍾金財、1592王秀美│
│1593邱偉誠、1594彭筱如、1595彭雯風、1596賴觀君、1597林家綺、1598簡政杰│
│1599王貴仁、1600林伍雲                                                │
│                                                                      │
├───────────────────────────────────┤
│1601陳正宗、1602陳溫如、1603楊馨瑜、1604洪志誠、1605吳杰原、1606黃文哲│
│1607李惠蘭、1608黃家華、1609洪愛卿、1610洪曉玲、1611黃福仁、1612謝佩樺│
│1613林倚如、1614劉懿瑩、1615廖茂森、1616黃曉東、1617陳維玫、1618朱文一│
│1619陶秋芬、1620楊婷琪、1621陳芝琳、1622黃慧甄、1623林岳民、1624施義豪│
│1625孫峻德、1626張美貞、1627孫莘婷、1628蘇穎哲、1629巫元凱、1630巫佩芳│
│1631石力如、1632李玉成、1633劉寶聖、1634周素玉、1635謝安庭、1636胡建基│
│1637孫思綺、1638吳益堂、1639林陳淑華、1640蔡學文、1641蔡謝慎、        │
│1642周盈延、1643蘇宇想、1644徐乙涵、1645徐宜萱、1646鍾瑞枝、1647蘇芳德│
│1648陳思蓉、1649朱豐裕、1650陳彩月、1651王美華、1652胡惟思、1653陳麗如│
│1654金融工商政、1655昶富國際行、1656陳棋芳、1657武元生、1658林宏志、  │
│1659劉進福、1660徐國傑、1661湯永欣、1662王威、1663柯國彬、1664陳皇霖、│
│1665嚴明城、1666林文昌、1667梁大富、1668翁豪志、1669王勇仁、1670吳昀、│
│1671張錦祥、1672魏俊洋、1673翁舜英、1674王琦梅、1675張芸溙、          │
│1676翁黃秀雲、1677劉翠珍、1678翁君慧、1679林新禧、1680羅翊文、        │
│1681柯正怡、1682謝蕙琪、1683高鈺婷、1684劉怡君、1685賴森瀛、1686蔡季全│
│1687彭思舟、1688王宇邦、1689何江燕玉、1690賴廖金練、1691黃連秀滿、    │
│1692廖梅樁、1693鄭芳姿、1694吳佳螢、1695吳珮嘉、1696蔡幸君、1697林久棠│
│1698黃台玲、1699簡美娟、1700陳名富                                    │
│                                                                      │
├───────────────────────────────────┤
│1701劉美蘭、1702王緒鳳、1703黃雅雯、1704鄭錫琳、1705陳信雄、1706姜昶名│
│1707潘自強、1708姜俊全、1709李瓊枝、1710陳新慈、1711林信福、1712林明仁│
│1713游俊雄、1714楊士元、1715張景翔、1716彭光廷、1717林祺誠、1718謝仁魁│
│1719徐國廷、1720吳家信、1721吳紹華、1722張景棋、1723黃家威、1724劉峻杰│
│1725陳林香妹、1726莊張秀霞、1727張玉蓮、1728彭李月珠、1729陳羅常妹、  │
│1730王緞妹、1731張雅清、1732陳淑芬、1733陳麗鳳、1734呂秀珠、1735陳秀琴│
│1736劉玉春、1737宋語妁、1738宋淑玲、1739房美君、1740羅梅芬、1741劉美欣│
│1742黃美蘭、1743徐秋蘭、1744劉李金嬌、1745杜碧娟、1746吳秋香、        │
│1747吳月嬌、1748黃珮君、1749陳郁婷、1750劉繼棟、1751陳進益、1752黃丁興│
│1753王家慶、1754陳和平、1755莊旻峰、1756林淑敏、1757謝楊素雲、        │
│1758蕭張勝蘭、1759廖倖、1760吳美琴、1761徐美惠、1762林祖吟、1763施佩芬│
│1764梁文祥、1765李忠信、1766羅華錦、1767邱保榮、1768楊濟光、1769廖志紳│
│1770田秀梅、1771梁陳緞、1772謝恩鳳、1773詹信男、1774陳韋頵、1775張育民│
│1776黃翔志、1777江俊諭、1778林詹表、1779林素鳳、1780張昭蓉、1781劉素玉│
│1782劉騎嫚、1783汪姿妙、1784李苑鳳、1785楊淑女、1786楊戴月英、        │
│1787沈清祥、1788楊錦祥、1789蘇崑勇、1790王金城、1791吳振毅、          │
│1792楊王含笑、1793謝秀蘭、1794程惠文、1795廖諭敏、1796劉幸錡、        │
│1797劉家芳、1798劉家君、1799林宏玟、1800陳棋芳                        │
│                                                                      │
├───────────────────────────────────┤
│1801李天雲、1802張來城、1803陳張美惠、1804林李金枝、1805洪叔閔、      │
│1806洪秀菊、1807許素琳、1808張馨文、1809李秋玫、1810林愛萍、1811林佳瑞│
│1812黃銀愛、1813李四秋、1814鄭月春、1815余佩珍、1816莊淑珍、1817吳信昌│
│1818江藤坤、1819蕭櫳畯、1820楊理德、1821謝桂英、1822鄭楊金玉、        │
│1823莊嬋姬、1824蘇美鳳、1825楊佩珊、1826陳孟君、1827黃明田、1828潘英傑│
│1829黃政鴻、1830李美珠、1831童欣帆、1832顧汀珍、1833郭宴翎、1834曹賜標│
│1835龔芳儀、1836呂憶如、1837蔡易華、1838蔡幸真、1839蔡進財、1840魏月星│
│1841施國欽、1842陳玉霞、1843李素娥、1844尹維珍、1845林震麟、1846黃春嬌│
│1847李森雄、1848范忠達、1849陳志?、1850陳麗芳、1851黃詹暖、           │
│1852蕾迪兒生物、1853蘇志明、1854蘇秋月、1855楊治軍、1856曹德森、      │
│1857葉良玉、1858林郁卿、1859盧振忠、1860林聖雄、1861林聖鳳、1862張淑貞│
│1863吳雪榕、1864黃雪娥、1865許俊榮、1866王嘉莉、1867劉玉山、1868殷芝慧│
│1869湯有為、1870羅文伶、1871周龍、1872陳品純、1873陳杏梅、1874黃玉璇、│
│1875張有玲、1876張琇珠、1877李玉蓮、1878李玉珍、1879王莘怡、1880蔡炳欽│
│1881黃懷慧、1882李棋雲、1883吳俊緯、1884謝伊婷、1885郭峰成、1886宋文耀│
│1887張家邦、1888王國揚、1889宋文楨、1890林千智、1891陳宏立、1892呂玉璋│
│1893伍以正、1894伍以文、1895魏妙鈴、1896陳忠雄、1897王興龍、1898楊碧芬│
│1899陳怡蕙、1900游正瀚                                                │
│                                                                      │
├───────────────────────────────────┤
│1901許智鈞、1902王宜蕙、1903蔡宗晟、1904陳湘湄、1905張淑櫻、1906陳及人│
│1907陳胡賢、1908陳朝欽、1909鄭俊義、1910譚士平、1911陳貴美、1912徐資雅│
│1913黃令楣、1914廖千佩、1915劉雲英、1916傅顧夏連、1917陳建碩、        │
│1918朱建榮、1919陳豐本、1920林千惠、1921伍福慶、1922林素芳、1923陳瑞萍│
│1924謝佳伶、1925徐裕權、1926榮凱企業社、1927黃專、1928黃暉峰、        │
│1929羅清德、1930蔡勳儀、1931簡來好、1932陳清波、1933高文彬、1934曾文章│
│1935王鳳茹、1936吳福來、1937戴修勤、1938周庭賢、1939董酈瑩、1940張秀珍│
│1941陳素錦、1942李瑞興、1943陳金泉、1944鄭人豪、1945林鎂茹、1946鄭惠雯│
│1947顏珮珊、1948劉欽鴻、1949林黃滿、1950何素珍、1951賴萬枝、1952陳孟岑│
│1953蘇秀霧、1954黃玉珍、1955謝陳秋英、1956何秋宜、1957汪增正、        │
│1958藍嘉銘、1959劉怡慧、1960朱麗華、1961劉江良惠、1962黃佐與、        │
│1963王依晨、1964劉麗鈴、1965施彩霞、1966李國州、1967王志政、1968劉彥志│
│1969呂鑫桀、1970李伯璋、1971許書豪、1972謝印榮、1973巫柏霖、1974林建昌│
│1975李曜宇、1976林子淵、1977陳淑滿、1978許陳貴美、1979潘鄭春惠、      │
│1980黃儷連、1981鐘幸蓉、1982游易臻、1983張美娟、1984薛麗真、1985唐美雪│
│1986康淑萍、1987尹鳳鳴、1988吳巧文、1989賴思芃、1990尹鳳慈、1991黃怡萍│
│1992李振芳、1993馮振發、1994黃建登、1995李朝文、1996李朝龍、1997李朝裕│
│1998李慶德、1999李林玉蘭、2000簡寶桂                                  │
│                                                                      │
├───────────────────────────────────┤
│2001邱惠齡、2002林淑芬、2003李碧子、2004李秋美、2005林上瑀、2006吳朝彬│
│2007簡瑞成、2008曹新寧、2009游景樑、2010黃國瑞、2011王興然、2012錢學誠│
│2013楊智雄、2014徐睿濱、2015吳陳愛月、2016張錦治、2017蔡孟修、        │
│2018許阿緞、2019張黃英妹、2020張美枝、2021陳秋蘭、2022劉麗君、        │
│2023余秀華、2024黃菊枝、2025蕭雅婷、2026吳潔如、2027涂惠娟、2028余儀秋│
│2029張文煒、2030蔡錦江、2031彭勝龍、2032蔡英哲、2033劉瓊如、2034羅雅惠│
│2035林家慧、2036江佳穎、2037許芳華、2038陳惠琪、2039吳張幼寧、        │
│2040黃有義、2041龐宗豫、2042陳惠珍、2043陳彥如、2044潘宏一、2045陳秀俐│
│2046陳碧珠、2047廖黃貴美、2048廖惠君、2049吳麗雪、2050郭春木、        │
│2051廖惠如、2052吳至倫、2053余嘉林、2054黃曉柔、2055林于幼、2056李淑芬│
│2057何復榮、2058卲守麗、2059曹蘭妹、2060張奇智、2061鐘政哲、2062涂淑珍│
│2063郭瑀函、2064沈勝湧、2065陳慧進、2066楊亞拿、2067施彥如、2068楊秋月│
│2069許涵茵、2070潘耀霖、2071陳水景、2072王俊杰、2073卓雪、2074王英如、│
│2075王榮期、2076侯來旺、2077張林文、2078張國朝、2079宣自強、2080顏嘉南│
│2081袁應情、2082陳榮松、2083高偉球、2084廖有盛、2085王韋閎、2086陳秀琴│
│2087茆妙君、2088莊富淑、2089康倍文、2090曾佩萱、2091魏漢榮、2092杜義昕│
│2093賴朝泉、2094陳建峰、2095邱陳雅齡、2096周卓璧、2097張簡血、        │
│2098李文英、2099張玉險、2100張春貴                                    │
│                                                                      │
├───────────────────────────────────┤
│2101郭思欣、2102杜婉容、2103沈志瑞、2104游詠祥、2105謝雨青、          │
│2106彭易素慧、2107蘇榮祥、2108王永榮、2109呂明智、2110陳維陽、        │
│2111徐志秉、2112華嘉睿、2113沈虹毅、2114陳永定、2115鄭智揚、2116張孟茜│
│2117阮蕙茵、2118林弈汝、2119邱雅雯、2120劉純萍、2121楊董素華、        │
│2122黃淑琴、2123張靖翎、2124李佳蓁、2125鍾文嘉、2126謝雲亮、2127吳月娥│
│2128沈冠華、2129林木松、2130陳慶宇、2131廖智斌、2132張劉三妹、        │
│2133楊廖阿桃、2134周林月寶、2135楊張招、2136劉美玲、2137池國賢、      │
│2138林竹、2139白炳輝、2140廖志凱、2141王曾玉治、2142洪尾、2143陳不碟、│
│2144羅林雪鳳、2145劉容利、2146林惠琴、2147蔡瑞男、2148蔡瑞宗、        │
│2149蔡月雲、2150蔡鳳英、2151王義順、2152張賴櫻桃、2153李芸蕙、        │
│2154張瑞潔、2155陳鳳鑫、2156張玉蘭、2157林哲緯、2158林妍青、2159鄒春玲│
│2160羅玉容、2161張長炎、2162張傳鍵、2163梅桃花、2164王憓英、2165許月英│
│2166鍾秀枝、2167胥光信、2168黃湘琪、2169黃氏金鶯、2170陳採雲、        │
│2171唐軒威、2172唐復興、2173唐復隆、2174蔡繡斷、2175吳秋綢、2176宮穎慧│
│2177宮穎埩、2178張日、2179李明、2180溫雲美、2181楊能俊、2182朱金彰、  │
│2183郭幸華、2184張主憫、2185陳彥麟、2186趙偉豪、2187謝東佑、2188廖素琴│
│2189黃鈺勛、2190黃麗珠、2191李鳳梅、2192張家榮、2193邱清平、2194王美文│
│2195洪秀鳳、2196鄭林玉珠、2197莊來發、2198劉碧玲、2199許荃沛、        │
│2200許翠玲                                                            │
│                                                                      │
├───────────────────────────────────┤
│2201許奉儒、2202劉冠延、2203劉泉、2204羅翎瑜、2205曹惠貞、2206陳建雄、│
│2207李懿瀅、2208鍾筵修、2209鍾維正、2210陳永達、2211吳奇勳、2212張國正│
│2213謝志任、2214賴惠珍、2215羅政芳、2216梁素娟、2217黃旺平、2218陳盈戎│
│2219吳承峰、2220曹峻源、2221李孟鑫、2222李珮甄、2223林玉珠、2224葉家妘│
│2225王志萍、2226王建柱、2227王黃月美、2228顏毓瑾、2229顏毓秀、        │
│2230林德旺、2231林德樑、2232林德坤、2233李惠萍、2234李惠娟、2235洪秀鳳│
│2236廖陳美惠、2237黃洪春蓮、2238蔡桂枝、2239賴柏彤、2240鄭彩鳳、      │
│2241張敬和、2242何長毅、2243張益嘉、2244張珮甄、2245張宇翔、2246王怡惠│
│2247陳俊淵、2248張運松、2249林志明、2250劉佳、2251張淳閔、2252尤敦隆、│
│2253張接興、2254尤怡鳳、2255呂錦雲、2256許朝慶、2257程菊、2258林美枝、│
│2259蔡如玲、2260吳美娟、2261謝靜茹、2262邱奕富、2263蔡憲騰、          │
│2264謝周桂英、2265謝玉梅、2266林奇主、2267張雨蘋、2268楊林爽、        │
│2269蔡明芬、2270陳乙蕙、2271陳珮綺、2272白大益、2273郭速勤、2274莊明理│
│2275陳村嘉、2276陳偉倫、2277黃文賢、2278元文企業社、2279廖述銘、      │
│2280廖繼耀、2281廖繼宗、2282陳榮志、2283廖述元、2284廖秀娥、          │
│2285鄭林碧慧、2286廖繼男、2287劉瑞雲、2288許淑滿、2289江傳盛、        │
│2290林意堂、2291陳佩伶、2292林秋素枝、2293林碧珠、2294陳秀春、        │
│2295楊佳儒、2296吳信芬、2297陳正男、2298廖詹月女、2299廖述文、        │
│2300許淑芳                                                            │
│                                                                      │
├───────────────────────────────────┤
│2301林寶春、2302陳素娥、2303王美淳、2304王菁婉、2305鄭蔡惜金、        │
│2306莊士元、2307潘慧陵、2308洪秀宜、2309張家誠、2310黃子嘉、2311張云瀞│
│2312古德良、2313林雪鳳、2314蔡銘輝、2315林錦霞、2316詹信忠、2317詹宗樺│
│2318簡美蘭、2319張雅淑、2320洪幸義、2321洪秀味、2322張景盛、2323蔣穎武│
│2324趙明嬌、2325林子棋、2326黃凱斌、2327楊陳阿美、2328蔡志誠、        │
│2329羅勝鴻、2330吳綉雲、2331林勝彥、2332蔡志斌、2333黃偉人、2334李木村│
│2335楊美玉、2336鄧玲、2337曾啟明、2338林溢彬、2339胡明成、2340胡松賓、│
│2341陳玉珍、2342李月鳳、2343賴豔琳、2344張馨分、2345陳映汝、2346謝幸慧│
│2347蔡淑苓、2348江志奇、2349郭尚萍、2350沈玟君、2351廖振吉、          │
│2352劉賴秀春、2353林素淨、2354劉原銘、2355周淑香、2356藍宇辰、        │
│2357巫泳嫻、2358藍敬宜、2359吳丞書、2360吳輝煌、2361曾玉珊、2362張筱晨│
│2363林秋芳、2364何秀蘭、2365葉孟偉、2366丁美嬌、2367董彥君、2368黃雯煊│
│2369張意苓、2370林名山、2371李茂昌、2372林金源、2373王鵬傑、2374尤琬瑾│
│2375王語慧、2376尤雅鈴、2377陳佩瑜、2378黃雅羚、2379吳建宇、2380王勝瓏│
│2381陳雅玲、2382吳美儀、2383林忠良、2384林雅純、2385杜諺泊、2386林忠信│
│2387林雅婷、2388林瑞璧、2389林志鴻、2390林玲寬、2391陳淑珠、2392林淑嵐│
│2393阮詩涵、2394郭東興、2395王添成、2396李阿嬌、2397李坤省、2398黃素錦│
│2399古金松、2400何啟宏                                                │
│                                                                      │
├───────────────────────────────────┤
│2401王怡萍、2402張珊瑜、2403盧婉瑜、2404呂彥徵、2405王美華、2406陳姿仔│
│2407李麗鈴、2408鄭登財、2409劉世弘、2410陳東海、2411廖淑玲、2412陳怡儂│
│2413李淑敏、2414吳怡靜、2415黃坤增、2416林傅玉香、2417謝春生、        │
│2418梁宜治、2419梁林春梅、2420陳楊葉、2421陳阿月、2422莊語真、        │
│2423林育聰、2424林王雲英、2425廖婉婷、2426呂婉鈴、2427吳烔彬、        │
│2428吳貴隆、2429尤瑞儀、2430陳玉梅、2431巫黃玉真、2432張麗絲、        │
│2433陳冰錫、2434陳家慶、2435林雨蓁、2436唐淑娟、2437羅傑民、2438陳玫瑜│
│2439羅傑鴻、2440朱新丁、2441詹蝦、2442尤松柏、2443尤裕民、2444游家佳、│
│2445周佳慶、2446周佳霖、2447楊宗秦、2448王文蘭、2449蔡佳璋、2450王慶元│
│2451張志誠、2452丁文波、2453游玉華、2454戴明旭、2455李家珍、2456陳哲夫│
│2457王方弘、2458詹宏文、2459林天元、2460李夢蘭、2461呂彩霜、2462吳麗芳│
│2463施友升、2464施鋒陽、2465潘維亞、2466陳呂幸、2467黃桂倫、2468陳銀備│
│2469黃淑君、2470黃淑貞、2471陳秋敏、2472劉進福、2473葛蕙蘭、2474李靜驊│
│2475李洛婕、2476葛張淑英、2477王永雨、2478王林樹玉、2479陳英仁、      │
│2480王朱玉里、2481王儷蓁、2482沈義雄、2483潘駿誼、2484陳白秋、        │
│2485謝達嘉、2486李汪寶、2487祁玉苓、2488祁凌雲、2489樓棟樺、2490吳錦雲│
│2491黃秋、2492黃淑晶、2493高玲君、2494葉英雄、2495黃梧貴、2496劉士華、│
│2497沈金來、2498許吳珠、2499黃碧蘭、2500沈俊良                        │
│                                                                      │
├───────────────────────────────────┤
│2501黃玉華、2502陳永輝、2503陳李月、2504周湘玲、2505蘇惠一、2506李素瑜│
│2507藍紅玉、2508鍾書慧、2509陳素定、2510賴美錞、2511廖瑞龍、2512游陳守│
│2513廖鴻杉、2514廖李坫、2515余佳慧、2516王惠美、2517陳再賢、2518謝宜芳│
│2519陳靜誼、2520蕭丁鈞、2521劉秀珠、2522蕭孟佳、2523蕭博源、2524陳玉蘭│
│2525林嘉盈、2526謝明樺、2527黃皓湧、2528伍順傑、2529黃品逸、2530廖天典│
│2531葉治侁、2532范志威、2533楊元寶、2534練怡芬、2535陳能僖、2536林建甫│
│2537邱雯琪、2538彭奕達、2539林貞君、2540紀文正、2541吳弘斌、2542蕭林錢│
│2543陳彥志、2544葉安莉、2545魏子濱、2546曾嘉信、2547紀淑淨、2548劉憲珍│
│2549陳安琦、2550張簡啟一、2551甘佳紜、2552林明忠、2553林昭璿、        │
│2554陳若慧、2555黃明瑞、2556柯昭宏、2557鄭建中、2558蔡黃雍、          │
│2559李陳阿蔥、2560廖宏進、2561謝中龍、2562林尾妹、2563莊翠菊、        │
│2564鄒慶錦、2565陳世乾、2566范菊花、2567許詹香、2568陳麗娟、2569陳小娟│
│2570李曉怡、2571陳彩錦、2572余洵、2573羅陳鴛鴦、2574黃譯賢、2575余宗龍│
│2576王金玉、2577賴建安、2578莊雅惠、2579盧榮冠、2580李秀榮、2581林文華│
│2582胡彩霞、2583茆明光、2584潘文進、2585葉天枝、2586蔡久美、2587葉美惠│
│2588朱邱雪霞、2589許錦凱、2590王美雪、2591鄭秀惠、2592許智皓、        │
│2593劉瑞霞、2594黃玉雪、2595梁威君、2596盧塗愛妹、2597陳阿英、2598劉屘│
│2599曹奕昌、2600張陳玉蘭                                              │
│                                                                      │
├───────────────────────────────────┤
│2601潘葉細妹、2602曾翠芳、2603簡銘億、2604林秀英、2605李玉露、        │
│2606鍾書婷、2607吳旺生、2608陳家慧、2609徐淑玲、2610王招治、2611張燈妹│
│2612陳武財、2613黃麗英、2614蘇鴻展、2615簡惠敏、2616巫有麟、2617沈妤蓁│
│2618黃淑菁、2619黃秋田、2620黃文祥、2621陳信良、2622簡洪金柳、        │
│2623簡靜蓉、2624王喻平、2625吳覺民、2626郭恩利、2627謝美玲、2628林千惠│
│2629鍾明維、2630吳宏偉、2631林任嫺、2632林瓊騰、2633陳月花、2634陳美文│
│2635伍育祥、2636蔡金容、2637鄭玫怡、2638劉耀明、2639郭筱芸、2640李玉蘭│
│2641胡永昌、2642胡永龍、2643胡坤林、2644胡錦祥、2645胡錦輝、          │
│2646胡鄭金鈕、2647羅素月、2648邱劍珠、2649簡光憶、2650曾碧蕙、        │
│2651黃進興、2652林美津、2653林梅芸、2654楊玉香、2655陳惠音、2656沈韡澔│
│2657林蘭珍、2658王朝受、2659張惠連、2660蔡文元、2661蔡黃民青、        │
│2662蔡森鐘、2663蔡素津、2664黃許菜、2665張智鈞、2666張秋雪、2667謝鈺炫│
│2668劉佳琇、2669謝新蘭、2670葉天財、2671邱國龍、2672朱雲瑜、2673羅小芳│
│2674張徐長妹、2675賴彩蓮、2676賴玉蓮、2677李清福、2678古焦維卿、      │
│2679古春蘭、2680古淑梅、2681賴欣宜、2682賴傳福、2683江瑞霖、2684謝金枝│
│2685李陳月、2686陳成敏、2687郭璧菱、2688駱忠偉、2689范義宏、2690賴金蓮│
│2691黃德盛、2692黃國盛、2693葉紹章、2694曾仁駿、2695古金安、2696邱雅坤│
│2697葉彩英、2698公益社團促、2699張壬宗、2700陳柔文                    │
│                                                                      │
├───────────────────────────────────┤
│2701黃美娟、2702徐林桂妹、2703林宏輝、2704賴玉枝、2705徐義良、        │
│2706何俊葦、2707陳建龍、2708陳科源、2709諾亞坊國際、2710廖益賜、      │
│2711劉素真、2712黃文志、2713黃美芳、2714黃美倫、2715陳碧珠、2716蔡佳芬│
│2717林彥良、2718鄧淑珍、2719楊水文、2720陳秀英、2721鄭錦祥、2722葉菊枝│
│2723何鳳岐、2724陳建君、2725陳秀玲、2726陳榮華、2727潘傑仁、2728林宗治│
│2729工商團體促、2730李清正、2731廖葉秀梅、2732張麗娟、2733陳思宇、    │
│2734陳鵬凱、2735郭美雲、2736江松霖、2737卓珍慧、2738林文泰、2739陳寶鳳│
│2740蘇保翰、2741陳憶蘋、2742王之后、2743王江秀美、2744董江智美、      │
│2745陳秀蘭、2746黃芳營、2747黃俊銘、2748黃心蘭、2749陳淑凌、2750李忠勳│
│2751林文智、2752王濃、2753杜伊雯、2754呂靜怡、2755楊素貞、2756王若甯、│
│2757劉玉涓、2758楊振固、2759張美馨、2760林建利、2761楊復儒、2762楊博雄│
│2763楊雅婷、2764簡美玉、2765葉麗君、2766游正雄、2767郭淑芬、2768林玉芳│
│2769藍玫樺、2770王舜弘、2771王川河、2772王靜婷、2773葉淑珍、2774孫孝安│
│2775李忠義、2776何松螢、2777粘嘉潔、2778邱慶勳、2779邱榮正、          │
│2780邱魏寶月、2781穆慧芳、2782王瓊慧、2783林文騫、2784王俞心、        │
│2785林城稼、2786劉湘瑀、2787張文正、2788岳沈愛妹、2789岳佩怡、        │
│2790楊薇婷、2791謝佩君、2792虞陳秀員、2793王酉錦、2794康育城、        │
│2795簡曾芳梅、2796簡擇良、2797謝龍伴、2798謝翔安、2799謝效儒、        │
│2800江寶春                                                            │
│                                                                      │
├───────────────────────────────────┤
│2801謝李葉、2802江宜蓁、2803謝明諭、2804岳友芬、2805李俊選、2806彭美惠│
│2807王稚閔、2808周素香、2809郭麗芳、2810劉興瑋、2811劉南君、2812鄺崑儒│
│2813俞崑曄、2814林甜、2815謝淑惠、2816蘇寶蓮、2817林鴻鈞、2818楊珠、  │
│2819謝明霏、2820楊湎華、2821鍾雅萍、2822鍾雅玲、2823鍾佳純、2824楊衍慶│
│2825邱淑慎、2826陳彥任、2827陳怡芸、2828陳源福、2829莊秀月、2830陳子瑩│
│2831陳素芬、2832黃文宜、2833葉煥棠、2834宋建國、2835游文慶、2836游義妹│
│2837朱益枝、2838李兆丙、2839賴吉輝、2840許登鳳、2841錢愛蒂、2842蔡炎坤│
│2843簡梅月、2844許智光、2845張輝中、2846成麗芳、2847錢學龍、2848錢福生│
│2849錢周玉女、2850張偉之、2851湯琦瓔、2852陳文揚、2853陳雙龍、        │
│2854許筱珮、2855邱美惠、2856謝雅雯、2857謝雅惠、2858邱牡丹、2859林秀鳳│
│2860徐雅玲、2861徐雅微、2862潘清敏、2863王媚媚、2864陳雙喜、2865李琴媛│
│2866李忠民、2867潘尚武、2868潘紹儀、2869謝月紅、2870江羽婕、2871黃青媚│
│2872張藝諺、2873陳秉凌、2874劉佳琳、2875陳秋伶、2876陳詩雯、2877馮悅儀│
│2878徐立力、2879覃鴻玉、2880陳坤祺、2881李浿鈺、2882林繼山、2883黃柏鈞│
│2884趙潘萩、2885邱賢麟、2886王賢哲、2887王江秋月、2888王春菊、        │
│2889羅美鳳、2890鄭秀卿、2891蔡燕慧、2892廖文誠、2893朱金英、2894廖惠珠│
│2895李盛才、2896鄭寶玉、2897李聖芳、2898謝玉如、2899陳秀嬪、2900邱俊銓│
│                                                                      │
├───────────────────────────────────┤
│2901劉柏樟、2902齊晏賢、2903齊永林、2904邱明華、2905羅美英、2906莊育閔│
│2907張文政、2908莫顥程、2909范玉金、2910陳禮棋、2911邵學林、2912鄒年淦│
│2913黃世祥、2914彭思儀、2915林九枝、2916楊宛諭、2917陳慧莉、2918曾學志│
│2919林芫慶、2920謝孟樺、2921廖專伶、2922黃郁芬、2923蕭鳳智、2924羅文足│
│2925黃巧婷、2926蔡曉莉、2927詹益杰、2928詹益炘、2929邱貞菱、2930鍾金芳│
│2931詹玉美、2932陳盈作、2933許永政、2934許佳惠、2935張朝杰、2936林俊成│
│2937黎美雲、2938王東妹、2939彭增光、2940楊陳仲仙、2941宋惠娥、        │
│2942蕭忠柏、2943王興煉、2944謝麗美、2945曾鳳珠、2946林慧玲、2947黃金堂│
│2948謝秋香、2949吳振盛、2950曾健惠、2951王慧芝、2952高文琪、2953吳禮妹│
│2954王慧萍、2955黃文松、2956李素明、2957余秀梅、2958余秀玉、2959徐秀萍│
│2960廖宜昭、2961謝佩珊、2962謝? 鈺、2963鍾春妃、2964林曉琪、2965江淑慧│
│2966錢小慧、2967陳朝弘、2968張金立、2969林激、2970徐廖美榮、2971劉德笙│
│2972袁淑樺、2973田書慎、2974蔡美雲、2975溫旻蓁、2976蔡惠玉、2977簡佳芬│
│2978王得晅、2979王勇舜、2980王仁傑、2981王帝為、2982王躍諭、2983王帝尹│
│2984梁瑜庭、2985呂達偉、2986蔡美琪、2987褚美桃、2988卓立梅、2989蔡銘峰│
│2990古賢文、2991周芸奾、2992許佩渝、2993宋恩妹、2994明富莉、2995賴來均│
│2996葉秀丹、2997馬馨怡、2998陳秋汝、2999曾嬿嘉、3000薛榮錦            │
│                                                                      │
├───────────────────────────────────┤
│3001涂六郎、3002李佾儒、3003邱明仁、3004邱亭蓉、3005藍竹芳、3006郭文財│
│3007謝易玲、3008李瑞香、3009王瑞雲、3010蔡森東、3011蔡文萍、3012李添福│
│3013吳鴻儒、3014游巧筠、3015劉桃、3016陳秀菊、3017游文龍、3018周致惠、│
│3019陳秋樺、3020王教文、3021張黃玉、3022黃輝堂、3023黃煊明、          │
│3024鍾曾建妹、3025黃潘金蓮、3026鍾文枝、3027石麗嬌、3028田惠美、      │
│3029陳咪春、3030劉生武、3031陳媽俐、3032許瑞益、3033陳志賓、3034宋文陽│
│3035徐志儀、3036李茂松、3037李忠憲、3038黃惠茹、3039王家煌、3040羅仕沐│
│3041李裔正、3042周婉如、3043王興嬌、3044徐玉妹、3045許美惠、3046胡志華│
│3047黃國泉、3048李芸葶、3049朱冠熹、3050陳曉意、3051王謹莉、3052邱金來│
│3053林雯玉、3054李阿松、3055李鐘茂、3056楊韻詩、3057李王菊子、        │
│3058李淑惠、3059李靆鎂、3060陳麵、3061何麗色、3062何明珠、3063莊振國、│
│3064林志達、3065楊培倫、3066陳儀瑄、3067劉惠芬、3068吳亞芳、3069曹禮明│
│3070章昌浩、3071陳瑞基、3072楊祖培、3073林淳馨、3074李豋波、3075林石埤│
│3076林再忠、3077任子喻、3078林錡峰、3079章林罔市、3080許寶鑾、        │
│3081高富貴、3082董雲忠、3083李秀英、3084林煥長、3085林國檸、3086蕭明洲│
│3087郭冠廷、3088林宜萩、3089林儀姍、3090林育筑、3091張麗純、3092林玟妏│
│3093吳玉仙、3094朱榮華、3095林麥莉、3096朱妙娟、3097王娸璉、3098陳美蘭│
│3099陳韋明、3100林賜郎                                                │
│                                                                      │
├───────────────────────────────────┤
│3101林連發、3102傅二元、3103鄭旭晴、3104黃文滿、3105鐘德謨、3106林湫淞│
│3107李朝榮、3108吳信明、3109林建忠、3110李建葳、3111鄭國龍、3112陳林傳│
│3113李信宗、3114林吳阿吉、3115鍾林阿花、3116陳美玉、3117鐘筑盈、      │
│3118吳慧玲、3119李靜怡、3120陳素秋、3121郭秀美、3122李文龍、3123陳素月│
│3124林淑華、3125陳秋芬、3126林基學、3127桑子瑜、3128桑木彩霞、        │
│3129楊玉媚、3130林哲儀、3131林幸蓉、3132林誼蘋、3133林茂盛、3134王永村│
│3135王宏銘、3136陳淑貞、3137賴麗淑、3138賴永安、3139翁志鋒、          │
│3140洪張月清、3141陳冠蓁、3142徐敏容、3143李逸銘、3144彭美妹、        │
│3145謝陳鳳姐、3146王李秀鳳、3147吳鈺雯、3148洪素女、3149徐俊燵、      │
│3150簡小玲、3151黃宜嬪、3152張立璇、3153鄧銘棋、3154鄧凱元、3155陳美麗│
│3156鄧雅云、3157蕭秀微、3158李念祖、3159施文經、3160吳秀芳、3161蔡素珠│
│3162陳元忠、3163魏尚志、3164王騰德、3165莊敏永、3166潘瓊華、3167莊靜愛│
│3168張育翠、3169謝黃鳳嬌、3170謝易展、3171謝海拋、3172鄧美玲、        │
│3173連書晟、3174黃智傑、3175宋碧玉、3176范家榮、3177蘇晴美、3178連寯辰│
│3179簡曉菁、3180黃慧君、3181蘇明鈞、3182林耀輝、3183王愛華、3184江志維│
│3185賴文楠、3186賴蕾修、3187黃麗美、3188賴吳取、3189潘宇彬、3190李毓英│
│3191劉慶和、3192 高薪企業有公司、3193呂欣芝、3194宋金鳳、3195徐米珍、 │
│3196朱宜莉、3197王美惠、3198蔡竺勳、3199蔡尚勳、3200蔡祈勳            │
│                                                                      │
├───────────────────────────────────┤
│3201李瓊琬、3202高鈺茹、3203高健文、3204邱垂昇、3205孟繁美、3206沈念靜│
│3207張鳳景、3208陳博憲、3209輝翔國際商、3210王靜瑛、3211陳敬源、      │
│3212管富華、3213蘇美英、3214趙正人、3215紀榮春、3216林麗鳳、3217章藝、│
│3218董惠伊、3219張幸彥、3220伍曼琳、3221魏玉美、3222劉文煥、3223李淵廣│
│3224林子立、3225林學恆、3226張嘉倩、3227施柏賢、3228鍾美齡、3229王金蘭│
│3230李曾玉蘭、3231李旭榮、3232方兆莘、3233顏明營、3234久楊有限公司、  │
│3235張美卿、3236陳光隆、3237林明毅、3238張淑虹、3239連仲義、3240陳傳吉│
│3241胡韋民、3242周詩媚、3243廖國郁、3244林青瀅、3245呂國鳳、3246郭錫鐘│
│3247黃滿惠、3248孟璟舜、3249李奇明、3250蔡明仁、3251蔡長宏、3252周宏訓│
│3253鄧志宗、3254鍾佳曄、3255廖宥棋、3256陳柏年、3257莊錦安、3258鍾定珍│
│3259廖文聰、3260吳昀蓁、3261黃惠珠、3262黃秋、3263黃文章、3264陳明珠、│
│3265廖千慧、3266張明傑、3267李豊誠、3268田淑蕙、3269王淑真、3270陳榮二│
│3271曾聖哲、3272謝曉慧、3273黃俊雄、3274林楊秀琴、3275王維華、        │
│3276薛玉品、3277王立中、3278李貴美、3279李玉琴、3280李錦雲、3281王維城│
│3282彭家柔、3283蘇蘊如、3284陳美玉、3285林文貴、3286鄭曉鶯、3287林佳儀│
│3288宋登鳳、3289宋鄭菊妹、3290黃月英、3291袁德慶、3292韓志平、        │
│3293楊智偉、3294陳曾寶翠、3295徐逢均、3296柯榮順、3297梁清坤、        │
│3298梁尚鈞、3299林芸家、3300林建發                                    │
│                                                                      │
├───────────────────────────────────┤
│3301崔慧珠、3302史錫曾、3303潘亮縈、3304宋百蕙、3305許美陽、3306廖仕傑│
│3307于玉玲、3308陳姿方、3309陳博君、3310吳志平、3311許淑貞、3312何美玲│
│3313張美玉、3314周文雄、3315周億俊、3316周億信、3317周葉秋玉、        │
│3318何國威、3319何國雄、3320何宋秀妹、3321何國強、3322宋文智、        │
│3323宋文欽、3324黃中銓、3325陳建智、3326林聖智、3327林益銓、3328陳靜惠│
│3329陳靜文、3330鄧瑮蕓、3331趙志軒、3332吳佩凌、3333翁慧君、3334張家華│
│3335高銘晨、3336吳曉芳、3337邱馨瑩、3338林亭序、3339黃東人、3340王國書│
│3341簡瑞松、3342程正昌、3343邱繼煒、3344張晉豪、3345鄭薰華、3346邱鈺雲│
│3347李玉嵐、3348莊心怡、3349李怡瑩、3350胡慧婷、3351熊仁莊、3352林靜儀│
│3353林英聖、3354邱筱婷、3355盧雲帆、3356陳漢洲、3357胡飛福、3358蔣治桐│
│3359李陳桂妹、3360李和妹、3361李瑞蘭、3362胡敦梅、3363呂楷鴻、        │
│3364侯文榮、3365吳勇逸、3366陳宥任、3367陳泊旭、3368徐逸清、3369林桔、│
│3370錢錦宮、3371楊明洲、3372陳百瑞、3373蘇蘭桂、3374劉智維、3375林正益│
│3376林惠君、3377王明秀、3378陳敏家、3379李偉德、3380吳志華、          │
│3381林許涓清、3382林淑琴、3383金文明、3384鄧穎聰、3385殷真娟、        │
│3386楊火因城、3387劉金瑤、3388伍姿陵、3389吳秀卿、3390邱子侃、        │
│3391劉文吉、3392王文祥、3393王高碧鳳、3394詹大為、3395吳柯慶、        │
│3396莊宇清、3397莊雁智、3398蔡金英、3399林玉雪、3400徐炳珠            │
│                                                                      │
├───────────────────────────────────┤
│3401賴安祥、3402陳秋月、3403陳明珠、3404賴怡秀、3405賴怡如、3406陳秋嬌│
│3407林素玉、3408李冠民、3409賴總貳、3410王文祥、3411何佳樺、3412連錦正│
│3413朱湘慧、3414鄧氏碧泉、3415賴威汎、3416賴良彬、3417張彩容、        │
│3418陳秀綿、3419王春珠、3420林珮鳳、3421劉陳駿、3422趙立人、3423林佳蓉│
│3424駱瑜芳、3425陳立忠、3426蕭運隆、3427陳立仁、3428陳麗娟、3429林素貞│
│3430羅文秀、3431簡絨、3432呂家綺、3433江根發、3434江祖震、3435盧秀鳳、│
│3436彭蓁、3437許玉蘭、3438陳忠良、3439林岳築、3440王寶鈐、3441陳泰室、│
│3442淇偉時、3443吳倩如、3444謝宜臻、3445盧志權、3446黃雅堂、3447阮福貴│
│3448簡秀蘭、3449王永安、3450張溪猛、3451蕭松喜、3452陳紹煇、3453黃雅俊│
│3454黃雅致、3455黃仁德、3456吳中立、3457洪慶福、3458陳紘逾、3459廖國富│
│3460廖顯奇、3461王金祥、3462廖伯豪、3463廖桂鸞、3464章琦琳、3465蘇麗華│
│3466周明珠、3467廖方瑜、3468李偉鳴、3469張達治、3470吳正義、3471謝淑美│
│3472簡滄田、3473董南雄、3474謝欽宗、3475吳正雄、3476陳世傑、3477張超賢│
│3478吳欽清、3479吳慶梓、3480黃茂樹、3481張慶煇、3482張秋霞、3483洪素芬│
│3484黃心怡、3485陳金蘭、3486王秀琴、3487吳泰男、3488吳坤達、3489吳福生│
│3490林詩翔、3491吳林花玉、3492吳秀蘭、3493吳思穎、3494吳欣穎、        │
│3495陳麗伶、3496劉治宙、3497閻立元、3498陳華樹、3499吳瑞華、3500張治宙│
│                                                                      │
├───────────────────────────────────┤
│3501蔣煒峰、3502黃貞雄、3503黃俐娟、3504林維寧、3505王麗萍、3506陳清塗│
│3507陳淑美、3508陳致浩、3509吳文聖、3510劉德旺、3511謝秀女、3512陳秀鳳│
│3513江樹、3514陳月鶴、3515董春蘭、3516陳芝廷、3517林志勳、3518汪鈺強、│
│3519李欣芝、3520王誌崗、3521莊祖彭、3522徐陳鐘鑾、3523連森吉、        │
│3524周龍彪、3525黃玉霞、3526 張來好、3527蔡淑媛、3528許智維、         │
│3529陳六庄、3530林桂秋、3531郭耕溢、3532郭三靜憶、3533王寶瑛、        │
│3534蘇秀英、3535黃贊榮、3536陳思穎、3537陳映蓉、3538羅吉達、3539李振雄│
│3540羅張枝妹、3541稅康、3542王奎英、3543鄭榕瑛、3544廖思源、3545謝碧娥│
│3546廖崇洲、3547陳弘曄、3548莊富惠、3549蔡金壁、3550林建龍、3551林添丁│
│3552陳淳梗、3553駱慶祥、3554楊寶鳳、3555張源珠、3556張學寶、3557顏聯得│
│3558鄭惠惠、3559陳月清、3560楊黎鳴、3561塗清泉、3562單伶聰、3563江文晏│
│3564童叔玲、3565盧坤永、3566黃秀蘭、3567羅昭甫、3568陳家和、3569李進興│
│3570李路得、3571張劍峰、3572王暄棋、3573張雅萍、3574吳垟美、3575陳台華│
│3576王義達、3577陳台軒、3578吳易達、3579李翠王京、3580陳秀英、        │
│3581陳台麗、3582吳函蓉、3583石蔡素英、3584蔡陳英娥、3585吳吉霖、      │
│3586賴博雄、3587江蒜、3588潘志福、3589郭樹程、3590吳陳鳳、3591吳義發、│
│3592陳台英、3593簡茂榮、3594王倍君、3595朱義進、3596陳天成、          │
│3597金氏企業社、3598永晟實業社、3599童子晏、3600鍾智龍                │
│                                                                      │
├───────────────────────────────────┤
│3601陳金銘、3602黃玉霞、3603段宗順、3604 段張春妹、3605張安麗、       │
│3606郭雅惠、3607齊文興、3608陳婉瑩、3609李曼君、3611龔陳有、3612汪家升│
│3613王立宇、3614王怡秋、3615黃夏江、3615姜欣婕、3616江義明、3617陳德燦│
│3618鄒曉貞、3619武崇孚、3620賴正國、3621邱正源、3622陳信吉、3623陳信宏│
│3624林駿憲、3625陳佩珊、3626陳清潭、3627陳江昭碧、3628陳師聖、        │
│3629陳小燕、3630王盈文、3631張恆嘉、3632王念國、3633陳翊修、3634陳劭愷│
│3635林素煙、3636許玉蓉、3637張素蘭、3638林吟美、3639馬漢華、3640吳楊燕│
│3641劉秀勻、3642柯博平、3643李玉蘭、3644張溪泉、3645張元維、3646蔡麗淑│
│3647巫淑花、3648辜繼昭、3649張惠珍、3650張采庭、3651翁國德、3652賴玉玲│
│3653陳佩君、3654陳桂生、3655陳謝鴻惠、3656陳英杰3657陳慧如、3658陳美珍│
│3659許欽星、3660廖瓊靜、3661高育瑄、3662高久華、3663李佳俐、3664黃怡真│
│3665連武勝、3666范仔萱、3667蘇美蘭、3668張昌國、3669陳易聖、3670陳賢琛│
│3671洪鳳霙、3672鍾淑慧、3673林榮徵、3674江支地、3675江惟真、3676陳珮宜│
│3677柯岳明、3678柯木興、3679陳心如、3680潘廷暉、3681許哲愷、3682柳妤姝│
│3683劉素珠、3684黃士偉、3685劉信宏、3686涂珀群、3687葉可娟、3688陳建霖│
│3689林君羽、3690蘇暊志、3691陳賢蘭、3692陳遠碧、3693陳麗慧、3694楊秀蘭│
│3695謝煜峰、3696曾國彰、3697周佳慶、3698蘇相偉、3699張菀玲、3700張智鈞│
│                                                                      │
├───────────────────────────────────┤
│3701梁碧雲、3702辜信熙、3703范丙、3704陳溫樂、3705陳富盈、3706陳怡良、│
│3707林仙華、3708陳錫祺、3709黃世偉、3710李卓璘、3711曾幸輝、3712戴錦柔│
│3713郭見成、3714林李春桃、3715謝祖望、3716馮永昌、3717陳金山、        │
│3718陳木貴、3719陳木中、3720徐慧儒、3721周道、3722穩達資訊有、        │
│3723劉凡瑀、3724林水木、3725孟安玉珍、3726郎天佑、3727呂虹瑾、        │
│3728宋翁惠、3729吳惠玲、3730陳品帆、3731袁宏、3732林美伶、3733李姿嫻、│
│3734劉清揚、3735葛行致、3736劉昭雯、3737李家瑾、3738陳世峰、3739汪步芬│
│3740張聯惠、3741闕淑女、3742周家珠、3743李書豪、3744林黃嬌妹、        │
│3745李佩芬、3746李惠瑜、3747廖彥妮、3748尤義村、3749李尚賢、3750陳振祥│
│3751李耘宏、3752于欽毓、3753李政隆、3754王沛儀、3755蘇麗霞、3756鐘杏倫│
│3757林華文、3758莊屏琦、3759尤志文、3760尤淑芬、3761鄭忠花、3762曾俊興│
│3763呂麗娟、3764呂秉蓁、3765金維聰、3766徐培峰、3767林雅芬、3768黃亞洪│
│3769趙賀欣、3770劉雅蓁、3771許哲、3772陳阿燕、3773劉秉菘、3774林麗鈺、│
│3775黃彥鈞、3776古乾衡、3777鄧郁緯、3778鄧趙桂琴、3779崔林碧香、      │
│3780雄鋒實業有、3781賴安祥、3782林秀琴、3783楊興華、3784林天平、      │
│3785林容、3786官哲安、3787張薰、3788黃裕翔、3789洪偉豪、3790吳世堅、  │
│3791吳杰、3792蕭壽進、3793蕭子威、3794屈宇明、3795曲琦琴、3796賴燕華、│
│3797彭龍儀、3798彭頌頌、3799蕭國樞、3800林麗珠                        │
│                                                                      │
├───────────────────────────────────┤
│3801陳素珠、3802張今豪、3803樂淑惠、3804林麗琴、3805李玉秀、3806何偉成│
│3807何注駿、3808樓洸樺、3809徐瑞祥、3810張美華、3811楊育啟、3812謝思婷│
│3813蔣明志、3814湯美鄉、3815蔣明錦、3816呂威功、3817呂秀綿、3818蔣重正│
│3819馬偉哲、3820林罔市、3821黃慧珍、3822陳世師、3823郭天俠、3824羅銘湖│
│3825詹夏連、3826楊雅雯、3827楊雅嵐、3828楊弼堯、3829李美萱、3830李柔樺│
│3831張新瑋、3832閻陳美美、3833姚小萍、3834林賢信、3835劉祿金、        │
│3836楊明珠、3837吳彩鳳、3838鄭宇凱、3839鄭宇宏、3840鄭宇強、3841楊來有│
│3842許嘉竣、3843王嘉正、3844王嘉明、3845王嘉平、3846王嘉立、          │
│3847王吳玉華、3848黃三吉、3849黃仕榮、3850游士賢、3851江文德、        │
│3852張瑋宸、3853張雅春、3854翁雍一、3855李嘉珮、3856廖振杰、3857羅彩文│
│3858曾秀葉、3859賴淑珍、3860王通、3861王靖君、3862王昭焄、3863王曉雯、│
│3864章仁郁、3865廖建鋒、3866張辰宇、3867林柏任、3868何佳慧、3869黃婷葶│
│3870張文增、3871鍾德春、3872范宜珠、3873張可欣、3874張奇華、3875林麗月│
│3876莊珮吟、3877潚清欽、3878蕭勝元、3879陳絨、3880黃卉寧、3881劉峰佳、│
│3882林寶誠、3883林珮筠、3884林怡姿、3885林育汝、3886林家淳、3887楊明琴│
│3888蔡坤乙、3889陳家慶、3890蔡仁宗、3891蔡陳柏、3892陳岱煒、3893黃惠貞│
│3894蘇柏樺、3895羅志緯、3896洪麗香、3897李佳誼、3898施良芳、3899林萬來│
│3900張正煇                                                            │
│                                                                      │
├───────────────────────────────────┤
│3901林佳虹、3902張維傑、3903賴曾漳、3904胡信安、3905杜靜芬、3906徐秀、│
│3907林廷晋、3908林和成、3909鄭詠鴻、3910林金喜、3911范東興、3912邱垂坤│
│3913黃惠如、3914劉思忠、3915趙文祥、3916林阿英、3917黃秋惠、3918楊景偉│
│3919黃子洋、3920陳叡竹豐、3921楊顏賓、3922陳志強、3923謝靜旻、        │
│3924蔣明宏、3925楊進財、3926楊鎮鴻、3927楊許梅、3928楊秀錦、3929楊修瑋│
│3930陳素卿、3931朱元鈿、3932劉仁芳、3933曾瓊瑤、3934吳照美、3935吳喬莉│
│3936張欣宜、3937張欣珮、3938安道明、3939曾鈺驊、3940廖木榮、3941徐秋萍│
│3942曾少華、3943羅真明、3944黃月霞、3945金漢督、3946吳麗娜、3947陳昌華│
│3948周善鴻、3949林清提、3950達賴哈告、3951劉德增、3952劉德俊、        │
│3953柯金德、3954陳彭秀英、3955李艷娟、3956張國祥、3957胡玉樹、        │
│3958胡倪環、3959李許鳳、3960李錦生、3961林錦蘭、3962邱國文、3963鍾有圳│
│3964吳瑞旺、3965林煥欽、3966林和清、3967林和盛、3968李明洲、3969顏素輝│
│3970廖正勝、3971林木枝、3972黃源發、3973何明圳、3974陳鄭旺、3975曹益晟│
│3976游阿笑、3977陳軍華、3978陳盈瑾、3979謝淑鶯、3980葉正敏、3981賴玉華│
│3982陳文貳、3983汪明曉、3984陳秀卿、3985葛蕙芝、3986張阿鳳、3987張明卉│
│3988張麗英、3989江定杰、3990江佳聲、3991陳鈺靜、3992蔡昂揚、3993高玉桂│
│3994蕭魏金釵、3995李偉仁、3996趙碧玉、3997鄭士保、3998林淑敏、        │
│3999吳佳鈴、4000許玉雀                                                │
│                                                                      │
├───────────────────────────────────┤
│4001吳賜川、4002林秀英、4003許錫池、4004黃誌平、4005莊淑玲、4006連川賢│
│4007楊貴美、4008洪富貴、4009黃秀蓮、4010李品儒、4011吳銘堅、4012吳千慧│
│4013吳雪綺、4014陳永宗、4015陳建富、4016徐以建、4017吳俊佑、4018張浩民│
│4019陳美惠、4020黃俊銘、4021黃國興、4022潘麗娟、4023李佳龍、4024吳敏瑜│
│4025紀陳惠媛、4026黃色美、4027劉淑玲、4028李東芸、4029陳林媛、        │
│4030周台順、4031謝蕙千、4032林育鴻、4033吳王真是、4034趙國明、        │
│4035林婉琦、4036羅楊光、4037羅張翠琴、4038羅元聰、4039廖招珠、        │
│4040吳俊德、4041吳俊男、4042張學富、4043陳黃蕊、4044呂珊、4045邵國政、│
│4046陳美妃、4047陳美如、4048蔡依芳、4049吳滋培、4050王林麗玉、        │
│4051羅滿、4052陳翔魏麗美、4053紀宏儒、4054陳峰溠、4055陳美惠、        │
│4056吳水華、4057陳清裕、4058黃林好、4059黃玉梅、4060簡志霖、4061王總偉│
│4062林阿寶、4063王慧蓉、4064黃碧珍、4065潘馨蘭、4066李冠輝、4067陳奕竹│
│4068王慧鈴、4069北縣私立金、4070賴威名、4071陳鳳秋、4072林美君、      │
│4073陳皇旭、4074陳韻婷、4075陳亭妤、4076李碧華、4077范琁為、4078黃欽源│
│4079賴世忠、4080洪秀惠、4081潘清和、4082董德發、4083董欣怡、4084王美玉│
│4085胡瓏薇、4086徐春梅、4087陳淑真、4088沙雪梅、4089賴明宗、4090賴柔秀│
│4091余主光、4092彭冠榮、4093許惠珠、4094林俊安、4095宏筑企業社、      │
│4096詹前偵、4097黃友良、4098陳弘信、4099陳睿軒、4100張詠富            │
│                                                                      │
├───────────────────────────────────┤
│4101江天賜、4102林青梅、4103邵依婷、4104蘇英雄、4105楊仁智、4106陳繼從│
│4107石忠倫、4108蔡寶銀、4109陳榮宗、4110陳玉玲、4111陳玉華、4112陳美竹│
│4113楊月燕、4114林洪金葉、4115李岳勳、4116陳沈珠璣、4117江峻王桀、    │
│4118吳卉榛、4119張照祿、4120朱英龍、4121廖明良、4122李魁嫚、4123謝育慈│
│4124王淑嬅、4125王綉詠、4126王月津、4127張德成、4128胡元國、4129鍾文智│
│4130蔡松峰、4131蔡寓祺、4132謝振龍、4133楊彥群、4134黃婉婷、4135彭金貴│
│4136黃金彩、4137李運隆、4138林淑娥、4139曾君婷、4140郭陳份、4141郭惠慈│
│4142張逸豪、4143張竹萍、4144王嘉蘭、4145黃誌煇、4146林佳瑾、4147張萬富│
│4148陳惠茹、4149王季倫、4150徐瑋秀、4151王紅玉、4152吳清全、4153張怡矜│
│4154顏麗娟、4155謝東隆、4156方儷婷、4157邱玉慧、4158王淑婉、4159曾彥婷│
│4160關秀容、4161徐富榮、4162廖明忠、4163林聯慧、4164李文龍、4165廖招媄│
│4166官良德、4167朱瑞斌、4168朱晏禎、4169李一麟、4170劉惠敏、4171林君平│
│4172林亞意、4173黃佩蒂、4174李毓娟、4175黃信昌、4176黃郭靜子、        │
│4177余易展、4178劉煥坤、4179徐梅英、4180黃瑞枝、4181汪均潔、4182李佳曄│
│4183陳玉雪、4184林愛媛、4185李佳樺、4186陳素于、4187鍾秀枝、4188鄭福裕│
│4189蕭聖儒、4190三信國際開、4191王文豐、4192陳叔宜、4193林宜日斤、    │
│4194姚朱軒、4195吳謙和、4196韋煥賢、4197王秀芳、4198關麗娟、4199楊王京│
│4200陳寶光                                                            │
│                                                                      │
├───────────────────────────────────┤
│4201王煒、4202吳蔡麗琴、4203何菁芬、4204吳麗珠、4205黃世榮、4206黃清金│
│4207朱喬伶、4208楊仲康、4209鄭富美、4210蕭翔尹、4211徐唯根、4212王敏萍│
│4213張有德、4214張忠義、4215張嘉容、4216黃鈺婷、4217王神石、4218許美惠│
│4219高秋風、4220高于婷、4221黃文戰、4222黃騰德、4223黃志平、4224黃小菁│
│4225林麗花、4226鄭淑懿、4227鄭宗慶、4228公麗珠、4229陳瑞宗、4230張嘉佑│
│4231陳心華、4232王昭明、4233胡金萍、4234馬俊賢、4235馬靜雲、4236周炳河│
│4237盧大芳、4238翁立立、4239陳俊吉、4240林松銘、4241翁定國、4242蔡昇佑│
│4243蘇李罕、4244賴翠琳、4245謝采縈、4246趙曉芳、4247吳彩如、4248周光良│
│4249忻勤業、4250潘東輝、4251鄭  宏、4252黃東茂、4253林治平、4254薛戎甫│
│4255陳冠霖、4256楊永梅、4257楊華山、4258文慶宏、4259陳春枝、4260林福興│
│4261洪古金亭、4262陳芷伶、4263徐火欽、4264徐敏男、4265陳卉蓁、        │
│4266王作人、4267林任維、4268黃麗真、4269黃麗燕、4270黃麗霞、4271黃麗容│
│4272陳建銘、4273蔡名彥、4274盧彥呈、4275盧鍾鬆、4276周靜怡、4277劉汝鈞│
│4278何瑞雲、4279劉麗華、4280寇世瑋、4281陳來旺、4282邱秀琴、4283何明德│
│4284黃麗雲、4285何美芳、4286辜煥文、4287欣宥宏有限公司、4288吳秋榮、  │
│4289吳念庭、4290鍾鳳連、4291陳黃彩鳳、4292徐明沂、4293古政豪、        │
│4294光和美有限公司、4295林千育、4296戴坤達、4297戴亞洲、4298戴亞嵐、  │
│4299劉炎錫、4300許芳蘭                                                │
│                                                                      │
├───────────────────────────────────┤
│4301尤義賢、4302沈常裕、4303黃束靜、4304錢錦堂、4305黃瑞興、4306林震宇│
│4307莊正文、4308楊景弘、4309徐聖淵、4310吳美麗、4311金玉梅、4312張筠青│
│4313邱惠嬰、4314范新之、4315黃炳榮、4316張淑梅、4317孫倫、4318陳靜嫻、│
│4319張繼文、4320張鴻儒、4321張淑敏、4322徐秀滿、4323才穗昌、4324才傑、│
│4325才俊、4326林寶琴、4327才彭瑞琴、4328彭瓊嬌、4329曾美玉、4330沈大峰│
│4331沈黃美雪、4332沈秋男、4333林品蓁、4334可成企業社、4335潘語綺、    │
│4336方正、4337鄧廣財、4338謝美枝、4339王金來  、4340高水生、4341高慈謙│
│4342王周阿粒、4343涂玉嬌、4344同欣企業社、4345黃麗雲、4346沈明華、    │
│4347歐陽維娟、4348林莉珺、4349林季儒、4350陳家正、4351陳國正、        │
│4352陳聰煇、4353張秀美、4354味淑芬、4355程凱利、4356呂輝、4357沈莊瑞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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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4鄭人婷、4365謝承翰、4366謝秉錡、4367余偉建、4368才鴻、4369張書彩、│
│4370楊純、4371紳仕名媛養、4372李萬富、4373李仙在、4374李黃秀、        │
│4375宏鏞企業社、4376連妤柔、4377黃雅慧、4378黃雅玲、4379劉玉燕、      │
│4380葉秋月、4381王泰斗、4382王語嫣、4383鄭嘉聖、4384梁王素、4385曾淑惠│
│4386黃志強、4387黃明達、4388黃家潁、4389黃冠寧、4390張麗華、4391陳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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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江月春、4399廖德民、4400顏敏隆                                    │
│                                                                      │
├───────────────────────────────────┤
│4401游李新、4402游秀齡、4403慈敏、4404 張新靈、4405黃伯碩、4406蔡昆伸 │
│4407林秀玲、4408王美雲、4409李易宗、4410徐誠陽、4411滕心綺、4412吳泳霆│
│4413孫銘顯、4414翁瑞敏、4415蔡盛炳、4416蔡瑞興、4417周月英、4418潘素靜│
│4419丘燕榕、4420李峻傑、4421李財興、4422林世峰、4423卓美妤、4424胡美銘│
│4425曾秀嬌、4426俞黃玉鸞、4427黃于殷、4428何銅城、4429黃芝雲、        │
│4430古秉弘、4431古東盛、4432古秉正、4433林祥平、4434李昀頷、4435王紅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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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王耀坤、4442王蔡慧英、4443謝蕙如、4444張惠美、4445王音培、        │
│4446張政春、4447郭碧英、4448郭瑞達、4449林昭慶、4450翁政志、          │
│4451嶧暉企業有限公司、4452王份、4453曹超賢、4454黃憶萍、4455王賢才、  │
│4456鄭清波、4457鄭淑分、4458王珮蓉、4459陳佳吟、4460徐定嬌、4461吳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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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7張光遠、4498康格國際開、4499王海倫、4500卓家慧                    │
│                                                                      │
├───────────────────────────────────┤
│4501吳慧芳、4502吳文芳、4503謝承書、4504黃奕澄、4505翁琳靈、4506許惠珍│
│4507陳故宏、4508林惶博、4509廖江玉英、4510林英豪、4511蔡忠榮、        │
│4512林恩慶、4513張境元、4514廖國勝、4515簡淑貞、4516李瑞櫻、4517吳玉美│
│4518丁淑雲、4519朱秀玲、4520林奮祥、4521余玉琴、4522徐子茵、4523陳運諆│
│4524翁國展、4525高碩璟、4526吳俊慧、4527楊慧慧、4528朱順彬、          │
│4529朱梁鳳嬌、4530朱秀娟、4531葉淑茵、4532王裕盛、4533王邱鳳華、      │
│4534許志銘、4535陳怡愷、4536陳鄭美玉、4537陳雅貞、4538劉亭誼、        │
│4539吳雅琴、4540孫于惠、4541廖大權、4542李永東、4543周永淼、4544朱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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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0韋恩虎、4551馮國威、4552詹智米、4553簡慈妤、4554張迪鈞、4555張迪皓│
│4556朱若曦、4557吳萬寶、4558李政哲、4559蕭靜惠、4560劉英輝、4561劉順榮│
│4562張燕珠、4563陳素妊、4564游俊明、4565白玉禎、4566巨彥霆、4567巨彥霖│
│4568巨台梅、4569林小戀、4570吳國嚴、4571吳建成、4572張金枝、4573黃鍾賢│
│4574黃清香、4575楊永君、4576林林弘、4577王碧華、4578謝慧嬋、4579王維樹│
│4580陳南文、4581許鵬成、4582劉貴嬌、4583陳瑞卿、4584林金豊、4585徐聰銘│
│4586林恩澍、4587謝挹芳、4588劉正文、4589連俊桀、4590陳家和、4591張嘉祐│
│4592林槐門、4593張燦鎰、4594林善桂、4595陳永宙、4596簡仁禎、4597毛江任│
│4598涂仲駿、4599顏旭鴻、4600陳永昇                                    │
│                                                                      │
├───────────────────────────────────┤
│4601簡仕奇、4602毛江錤、4603陳寶鸞、4604吳何玉英、4605簡月鄙、        │
│4606馬秀美、4607任美惠、4608任美芳、4609張瓊華、4610梁碧玲、4611邱卉羚│
│4612簡雅忻、4613徐權文武、4614林村郎、4615邱佳莉、4616吳登芳、        │
│4617周陳秀葉、4618 陳翁舜美、4619周惠琪、4620陳慶祥、4621毛岳千、     │
│4622毛正、4623劉慶堯、4624高啟躍、4625蔡殷傑、4626陳麗明、4627劉慧珠、│
│4628許淑敏、4629王聰英、4630劉金蓮、4631劉文慧、4632謝素玉、4633涂春福│
│4634陳明通、4635林毅雄、4636蔡玉珍、4637陳呂月午、4638傅芷嫻、        │
│4639曾聲巧、4640吳蓓如、4641黃瑞英、4642魏勝文、4643魏鄭森妹、        │
│4644董清青、4645劉明祥、4646劉宇忠、4647劉宇振、4648陳滿芍、4649林美津│
│4650李運成、4651曾玉秋、4652蔡振銘、4653楊福霖、4654曾萬宏、4655曾煥哲│
│4656許福麟、4657莊憲忠、4658鄭邱秀鑾、4659許黃春蘭、4660曾素貞、      │
│4661曾素月、4662許芳怡、4663許麗如、4664葉庭佑、4665莊春娥、4666葉明莉│
│4667吳小蘭、4668陳瑋得、4669陳瑋婷、4670卓惠美、4671王廖靖、4672李秀綢│
│4673李光雄、4674張清溪、4675陳瑞良、4676陳淑穗、4677莊女英珺、        │
│4678趙丹、4679陳姿艷、4680柴陳靜惠、4681張美秀、4682李明珠、4683吳鳳頤│
│4684陳水池、4685黃瑞婷、4686呂柏熹、4687林清美、4688黃忠信、4689吳清燦│
│4690林昱均、4691劉瑞東、4692劉瑞峰、4693劉余鳳連、4694鍾恒君、        │
│4695何瑞平、4696李濬、4697廖丁民、4698彭振國、4699陳相如、4700林蘇嬌  │
│                                                                      │
├───────────────────────────────────┤
│4701賴俊良、4702劉素蓉、4703張子宜、4704邱慈慧、4705蔡淑敏、4706王海張│
│4707柳盈竹、4708蔡惠娟、4709陳玉英、4710劉青青、4711徐世興、4712陶膺多│
│4713曾映綺、4714奇諾越福有、4715黃聖峰、4716陳棋文、4717張水園、      │
│4718李清溪、4719方培興、4720余福格、4721莊翠鳳、4722林家卉、4723余福壽│
│4724盧陳寶蘭、4725王武耀、4726吳金環、4727高瑞聰、4728白美麗、        │
│4729鄧祥敦、4730陳札秉、4731侯伊樺、4732侯合儒、4733邱垂泫、4734郭妙玲│
│4735陳俐蓉、4736楊昇叡、4737黃茂助、4738吳芳靜、4739吳明姿、4740郭美輪│
│4741鄒志強、4742劉宛睿、4743陳秀鳳、4744簡美麗、4745林偉恩、4746林淑玲│
│4747黃彥文、4748張舒涵、4749李植蘋、4750蔡佩如、4751黃淑妃、4752黃郭於│
│4753林怡君、4754林家羽、4755陳麗如、4756溫美玉、4757陳信州、4758胡明宏│
│4759胡黃麗玉、4760張榮欣、4761伍國忠、4762李玉英、4763范美檍、        │
│4764涂榮良、4765宋庭貴、4766鍾張秀美、4767李秀鳳、4768唐美華、        │
│4769陳詠震、4770陳秉鋐、4771李鳳英、4772馮阿妹、4773朱金妹、4774陳添成│
│4775范玉蘭、4776李徽邑、4777李旻聰、4778張浴蘭、4779洪莉婷、4780謝兆民│
│4781賴麗珠、4782湯玉枝、4783何迺豪、4784何啟中、4785謝鈺茹、4786楊彥鴻│
│4787陳治川、4788賴志明、4789馮至國、4790邱垂文、4791柯文雄、4792劉淑靖│
│4793林樹藤、4794陳月華、4795林葉青、4796李榮昌、4797李寶林、4798李大陽│
│4799蔡鄭屘春、4800郭正樂                                              │
│                                                                      │
├───────────────────────────────────┤
│4801詹佳惠、4802張木棉、4803鄭淑霞、4804萊寶國際有、4805李蔡金鸞、    │
│4806葉家麟、4807葉一宏、4808邱鳳儀、4809邱鳳凰、4810李萬得、4811李家儀│
│4812林建鴻、4813周俊賢、4814劉秀敏、4815陳駿宏、4816王利子、4817郭幼蓁│
│4818陳宇邦、4819胡玲玲、4820陳枝詳、4821陳建峰、4822楊博聲、4823黃品淳│
│4824張淑玲、4825郭其倡、4826林淑雲、4827蔡金來、4828吳春玉、4829陳明君│
│4830楊建和、4831王志業、4832李忠良、4833余寶貴、4834林吳晟、4835吳靜子│
│4836孫美芬、4837吳靜萍、4838詹葉美秀、4839詹芳雄、4840詹承恩、        │
│4841謝胡阿鳳、4842謝玉燕、4843黃清舟、4844黃清閔、4845黃雅玲、        │
│4846楊麗珠、4847林駿翔、4848王美女、4849洪世宏、4850洪愷慶、4851謝惠萍│
│4852林毅翔、4853吳麗雲、4854吳麗蘭雲、4855吳麗芬、4856林宜津、        │
│4857王尹汝、4858顏志丞、4859楊秀玲、4860顏維祺、4861吳志忠、4862鄭人碩│
│4863王文昌、4864許登任、4865王秋蘭、4866張瑞金、4867郭美惠、          │
│4868邱周秋美、4869宋文垣、4870謝麗霞、4871山知裝璜工、4872林清水、    │
│4873謝許秀絨、4874顏新池、4875吳保宏、4876林麗華、4877顏珮君、        │
│4878洪珊婷、4879蔡月寬、4880張彩桃、4881張庭瑋、4882許陽辰、          │
│4883鄭氏錦菁、4884林偉麟、4885蔣秀美、4886林家亨、4887林聖茗、        │
│4888林煜文、4889黃美香、4890黃如萍、4891林淑惠、4892李黃龍、4893李錦龍│
│4894李世隆、4895李陳香、4896李柑、4897李玉蘭、4898胡慧婷、4899吳聯昇、│
│4900林佩青                                                            │
│                                                                      │
├───────────────────────────────────┤
│4901王次郎、4902邱湘庭、4903邱意宣、4904游進財、4905陳永輝、4906陳宏昌│
│4907李美妹、4908陳貞如、4909團氏蘭、4910李金滿、4911黃章嘉、4912李敏華│
│4913陳六妹、4914殷青木、4915張琪凰、4916楊進發、4917顏慧如、4918侯明再│
│4919吳金花、4920吳榮泉、4921陳王禹元、4922王基財、4923王金蓮、        │
│4924吳美琍、4925吳秀秀、4926吳憲麟、4927陳明菖、4928陳玉英、4929陳永桐│
│4930張子涵、4931林志忠、4932張進明、4933陳里路、4934戴榮美、4935詹正吉│
│4936廖培清、4937羅育珠、4938陳家玉、4939劉鳳春、4940廖玉雲、4941陳益勝│
│4942湯黃月英、4943湯嘉美、4944曾志勇、4945黃榮坤、4946張嘉容、        │
│4947邱雅玲、4948黃懷賢、4949康珈熏、4950李怡芬、4951楊秀鍾、4952侯雅芳│
│4953林玉芬、4954白景祺、4955陳永訓、4956黃榮芳、4957吳寶蓮、4958黃玉珮│
│4959張宗鋕、4960楊俊哲、4961姜昱宇、4962姜佩君、4963姜博仁、4964楊雅雯│
│4965曾伸福、4966李惠鳳、4967李怡滿、4968鍾信賢、4969朱英賜、4970朱冠豪│
│4971朱冠銘、4972王志豪、4973鄭沅侑、4974蔡孟峰、4975蔡宗憲、4976陳錦綉│
│4977謝純瑛、4978蔡名惠、4979康振基、4980黃江山、4981黃玉珠、4982李豊如│
│4983謝佳峰、4984李重賢、4985翁武雄、4986翁鄭月、4987趙子慶、4988李俊毅│
│4989盧桂枝、4990曾俊深、4991黃筠瑄、4992張文雄、4993蔡秀金、4994林麗珍│
│4995程凱份、4996陳慧美、4997周雅琪、4998董瑞絲、4999陳囿汝、5000范福龍│
│                                                                      │
├───────────────────────────────────┤
│5001耿齊雲、5002江語瑄、5003劉玉蓮、5004謝華洲、5005劉志鍵、5006林沛璇│
│5007陳寶珠、5008何固芳、5009林秀鳳、5010羅仁志、5011劉容利、5012林惠琴│
│5013施份、5014沈高雀、5015蘇秀香、5016黃栩婷、5017王河桭、5018王萬枝、│
│5019郭碧雲、5020楊居成、5021何玉梅、5022富慧如、5023周文傑、5024謝皖婷│
│5025劉雅婷、5026鄭珮萱、5027張志忠、5028蔡卓菜、5029林致億、5030邱相基│
│5031盧鵬、5032林立瑄、5033張榮灶、5034楊欽章、5035賴麗雪、5036蔡天送、│
│5037陳東義、5038汪聖諺、5039陳志宇、5040章仁信、5041王麒荃、5042郭維彬│
│5043謝富凱、5044黃秀雪、5045柯玲杏、5046吳碧惠、5047陳智洛、5048李昇賢│
│5049林鈺祺、5050劉邦舟、5051李志緯、5052陳家鵬、5053林添印、5054江春滿│
│5055許豐川、5056李信義、5057吳孟芳、5058李庭堯、5059魏見容、5060賴光建│
│5061李文振、5062洪雍智、5063鄭原泰、5064高文華、5065高秀梅、5066謝進財│
│5067謝盡國、5068林玉婉、5069吳伊雯、5070林合聲、5071翁明鳳、5072黃秀琴│
│5073李瑋禎、5074簡傳益、5075吳華宗、5076黃游阿蟳、5077陳慧真、        │
│5078黃淑卿、5079黃淑英、5080黃素鈴、5081林淑娟、5082林素月、5083吳珮琦│
│5084林淑娟、5085蔡薰蘭、5086陳靜嬌、5087黃玉靜、5088吳幸子、5089林上筑│
│5090黃玉秋、5091郭安庭、5092林阿川、5093莊健、5094楊炳燦、5095林崇欽、│
│5096藍錫煌、5097游程鈞、5098邱信擇、5099林志銘、5100吳美珍            │
│                                                                      │
├───────────────────────────────────┤
│5101陳秀琴、5102江素華、5103陳林淑美、5104林素香、5105李麗琴、        │
│5106張儷寶、5107賴永村、5108戴桂順、5109陳游月秋、5110林奕頡、        │
│5111李宗仁、5112陳詠傑、5113黃福義、5114黃鴻翔、5115游游林、5116朱永杰│
│5117林忠賢、5118黃盈豪、5119黃子豪、5120黃子凭、5121張黃美雲、        │
│5122朱郭碧雲、5123林阿貴、5124黃惠美、5125黃玉紅、5126朱秋蘭、        │
│5127游淑珍、5128陳鈺婷、5129黃千華、5130郭筱祺、5131陳俊志、5132陳曉芬│
│5133陳忠鏞、5134郭威、5135陳玫君、5136曾瑞德、5137許秋月、5138翁水金、│
│5139張美珠、5140洪中樑、5141張黃寶、5142陳盛全、5143張永泉、5144張政雄│
│5145張來旺、5146張旺根、5147張金火、5148張俊明、5149林毅杰、5150邱博翔│
│5151張竣傑、5152張俊凱、5153張文信、5154林嵐清、5155張文漢、5156林呂巧│
│5157陳許彩雲、5158張陳素梅、5159曾羡美、5160邱碧貞、5161陳阿治、      │
│5162張阿梅、5163林孟玉、5164吳麗君、5165邱愛妮、5166張舒婷、          │
│5167林鄭素蘭、5168馮葉罔市、5169林素華、5170林文雄、5171章美娜、      │
│5172李憲一、5173陳宜珮、5174邱佩青、5175林游玉蝦、5176李碧霞、        │
│5177林水同、5178黃秋燕、5179許文章、5180謝旻展、5181李嘉倫、5182黃瑞芬│
│5183李秋虹、5184吳佩蓁、5185林政榮、5186林黃阿甜、5187李志強          │
│                                                                      │
└───────────────────────────────────┘
★附表一與附表二之投資總金額合計為新台幣545,606,400元。
附表三
┌──┬─────┬──────────────┬───────────┐
│編號│投資人    │已領取之紅利、還本本金、其他│出處                  │
│    │          │獎金等項目、金額(新台幣)  │                      │
├──┼─────┼──────────────┼───────────┤
│1   │陳嘉嫻    │紅利                        │警卷一第6頁           │
├──┼─────┼──────────────┼───────────┤
│2   │鄭登華    │紅利36,000元                │警卷一第10頁          │
├──┼─────┼──────────────┼───────────┤
│3   │蔡炳東    │紅利979,200元               │警卷一第17頁          │
├──┼─────┼──────────────┼───────────┤
│4   │陳德展    │紅利430,000元               │警卷一第30頁          │
├──┼─────┼──────────────┼───────────┤
│5   │劉香蘭    │紅利1520,000元              │警卷一第37頁          │
├──┼─────┼──────────────┼───────────┤
│6   │李玉成    │紅利132,000元               │警卷一第48頁          │
├──┼─────┼──────────────┼───────────┤
│7   │張莉苓    │紅利5,000元                 │警卷一第56頁          │
├──┼─────┼──────────────┼───────────┤
│8   │王若樺    │紅利                        │警卷一第66頁          │
├──┼─────┼──────────────┼───────────┤
│9   │戴淑慎    │紅利約9,000元               │警卷一第70頁          │
├──┼─────┼──────────────┼───────────┤
│10  │巫宇軒    │紅利及本金100,000元         │警卷一第78頁          │
├──┼─────┼──────────────┼───────────┤
│11  │汪何碧宜  │紅利17,000元                │警卷一第85頁          │
├──┼─────┼──────────────┼───────────┤
│12  │黃玉雪    │紅利500,000元               │警卷一第100頁         │
├──┼─────┼──────────────┼───────────┤
│13  │鄧桂蓮    │紅利200,000元               │警卷一第104頁         │
├──┼─────┼──────────────┼───────────┤
│14  │莊雅惠    │紅利及本金67,000元          │警卷一第116頁         │
├──┼─────┼──────────────┼───────────┤
│15  │王金玉    │紅利18,400元                │警卷一第126頁         │
├──┼─────┼──────────────┼───────────┤
│16  │卓怡伻    │紅利及本金                  │警卷一第158頁         │
├──┼─────┼──────────────┼───────────┤
│17  │范對妹    │紅利18,000元                │警卷一第173頁         │
├──┼─────┼──────────────┼───────────┤
│18  │李錦雲    │紅利及本金19,000元          │警卷一第187頁         │
├──┼─────┼──────────────┼───────────┤
│19  │蔡嘒陵    │紅利、本金及獎金389,000 元  │警卷一第208頁         │
├──┼─────┼──────────────┼───────────┤
│20  │洪金珍    │紅利3,000元                 │警卷一第218頁         │
├──┼─────┼──────────────┼───────────┤
│21  │劉繡潔    │紅利及本金1,000元           │警卷一第227頁         │
├──┼─────┼──────────────┼───────────┤
│22  │廖木思    │紅利1,000元                 │警卷一第234頁         │
├──┼─────┼──────────────┼───────────┤
│23  │翁婉純    │紅利1,128,800元             │警卷一第242、263頁    │
├──┼─────┼──────────────┼───────────┤
│24  │張蘇金秀  │紅利                        │警卷一第278頁         │
├──┼─────┼──────────────┼───────────┤
│25  │陳秋月    │紅利38,080元                │警卷一第282頁         │
├──┼─────┼──────────────┼───────────┤
│26  │白東龍    │紅利及本金2,000元           │警卷一第294頁         │
├──┼─────┼──────────────┼───────────┤
│27  │林佩亭    │紅利260,000元               │警卷一第301頁         │
├──┼─────┼──────────────┼───────────┤
│28  │張錫輪    │紅利及本金690,000元         │警卷一第314頁         │
├──┼─────┼──────────────┼───────────┤
│29  │張惠珍    │紅利220,000元               │警卷一第321頁         │
├──┼─────┼──────────────┼───────────┤
│30  │王宜祥    │紅利及本金291,600元         │警卷一第330頁         │
├──┼─────┼──────────────┼───────────┤
│31  │王宏銘    │紅利及本金227,232元         │警卷一第341頁         │
├──┼─────┼──────────────┼───────────┤
│32  │王份      │紅利及本金                  │警卷一第57頁          │
├──┼─────┼──────────────┼───────────┤
│33  │徐永林    │紅利1,153,400元             │警卷一第370頁         │
├──┼─────┼──────────────┼───────────┤
│34  │王舒綾    │紅利及本金450,000元         │警卷一第399頁         │
├──┼─────┼──────────────┼───────────┤
│35  │黃炎菊    │紅利210,200元               │警卷一第410頁         │
├──┼─────┼──────────────┼───────────┤
│36  │郭茂生    │紅利3,000元                 │警卷一第432頁         │
├──┼─────┼──────────────┼───────────┤
│37  │陳黃桔庚  │紅利300,000元               │警卷一第441頁         │
├──┼─────┼──────────────┼───────────┤
│38  │羅阿粉    │紅利22,000元                │警卷一第474頁         │
├──┼─────┼──────────────┼───────────┤
│39  │鄒談秀滿  │紅利及本金58,000元          │警卷一第481頁         │
├──┼─────┼──────────────┼───────────┤
│40  │姜俐      │紅利369,000元               │警卷一第502頁         │
├──┼─────┼──────────────┼───────────┤
│41  │黃興晉    │紅利16,200元                │警卷一第513頁         │
├──┼─────┼──────────────┼───────────┤
│42  │彭驛翔    │紅利及本金1,100,000元       │警卷一第551頁         │
├──┼─────┼──────────────┼───────────┤
│43  │溫媚娜    │紅利及本金約1,000,000元     │警卷一第564頁         │
├──┼─────┼──────────────┼───────────┤
│44  │吳舜      │紅利182,000元               │警卷一第578頁         │
├──┼─────┼──────────────┼───────────┤
│45  │劉恙      │紅利35,000元                │警卷二第2、4頁        │
├──┼─────┼──────────────┼───────────┤
│46  │黃樟      │紅利6,850元                 │警卷二第8頁           │
├──┼─────┼──────────────┼───────────┤
│47  │曾文良    │紅利及本金約14,000元        │警卷二第17頁          │
├──┼─────┼──────────────┼───────────┤
│48  │簡月薰    │紅利約200,000元             │警卷二第26頁          │
├──┼─────┼──────────────┼───────────┤
│49  │賴巧彗    │紅利22,000元                │警卷二第35頁          │
├──┼─────┼──────────────┼───────────┤
│50  │柯麗珍    │紅利375,200元               │警卷二第49頁          │
├──┼─────┼──────────────┼───────────┤
│51  │廖紀現    │紅利70,000元                │警卷二第61頁          │
├──┼─────┼──────────────┼───────────┤
│52  │吳念娥    │紅利368,600元               │警卷二第67頁          │
├──┼─────┼──────────────┼───────────┤
│53  │戴菁蓉    │紅利295,200元               │警卷二第82頁          │
├──┼─────┼──────────────┼───────────┤
│54  │楊榮釗    │紅利15,200元                │警卷二第91頁          │
├──┼─────┼──────────────┼───────────┤
│55  │賴潔筠    │紅利180,000元               │警卷二第98頁          │
├──┼─────┼──────────────┼───────────┤
│56  │黃宥紫    │紅利約220,000元             │警卷二第102頁         │
├──┼─────┼──────────────┼───────────┤
│57  │林上筑    │紅利、本金及推薦獎金        │警卷二第109頁、原審卷 │
│    │          │                            │七第126頁到庭結證     │
├──┼─────┼──────────────┼───────────┤
│58  │李秋玥    │紅利                        │警卷二第143、208頁    │
├──┼─────┼──────────────┼───────────┤
│59  │王美雲    │紅利99,880元                │警卷二第211頁         │
├──┼─────┼──────────────┼───────────┤
│60  │卓立梅    │紅利及本金500,000元         │警卷二第224頁         │
├──┼─────┼──────────────┼───────────┤
│61  │蔡如玲    │紅利3,000元                 │警卷二第246頁         │
├──┼─────┼──────────────┼───────────┤
│62  │李玉馨    │紅利129,200元               │警卷二第253頁         │
├──┼─────┼──────────────┼───────────┤
│63  │廖江玉    │紅利198,600元               │警卷二第260頁         │
├──┼─────┼──────────────┼───────────┤
│64  │陳惠珍    │紅利及本金600,000元         │警卷二第267頁         │
├──┼─────┼──────────────┼───────────┤
│65  │張惠蘭    │紅利1,000元                 │警卷二第275頁、原審卷 │
│    │          │                            │七第132頁到庭結證     │
├──┼─────┼──────────────┼───────────┤
│66  │賴萬里    │紅利18,000元                │警卷二第282頁         │
├──┼─────┼──────────────┼───────────┤
│67  │陳銘智    │紅利及本金約150,000元       │警卷二第294頁         │
├──┼─────┼──────────────┼───────────┤
│68  │林宴君    │紅利28,000元                │警卷二第301頁         │
├──┼─────┼──────────────┼───────────┤
│69  │章仁郁    │紅利及本金93,600元          │警卷二第308頁         │
├──┼─────┼──────────────┼───────────┤
│70  │吳嘉芳    │紅利175,000元               │警卷二第316頁         │
├──┼─────┼──────────────┼───────────┤
│71  │廖方興    │紅利360,000元               │警卷二第324頁         │
├──┼─────┼──────────────┼───────────┤
│72  │黃淑青    │紅利及本金62,400元          │警卷二第333頁         │
├──┼─────┼──────────────┼───────────┤
│73  │周志祥    │紅利1,000元                 │警卷二第339頁         │
├──┼─────┼──────────────┼───────────┤
│74  │吳林秀敏  │紅利1,341,400元             │警卷二第348頁         │
├──┼─────┼──────────────┼───────────┤
│75  │張麗絲    │紅利509,000元               │警卷二第371頁         │
├──┼─────┼──────────────┼───────────┤
│76  │王貴仁    │紅利及本金3,600元           │警卷二第388、393頁    │
├──┼─────┼──────────────┼───────────┤
│77  │張逸豪    │紅利及本金約100,000元,業務 │警卷二第406、412頁    │
│    │          │獎金約500,000元             │                      │
├──┼─────┼──────────────┼───────────┤
│78  │鄭福裕    │紅利及本金約11,200元        │警卷二第415頁         │
├──┼─────┼──────────────┼───────────┤
│79  │蔡端惠    │紅利118,660元               │警卷二第426頁         │
├──┼─────┼──────────────┼───────────┤
│80  │徐武鑽    │紅利及本金88,000元          │警卷二第436頁         │
├──┼─────┼──────────────┼───────────┤
│81  │林濬哲    │紅利260,000元               │警卷二第444頁         │
├──┼─────┼──────────────┼───────────┤
│82  │郭秋華    │紅利109,000元               │警卷二第451頁         │
├──┼─────┼──────────────┼───────────┤
│83  │段安麗    │紅利及本金150,000元         │警卷二第458頁         │
├──┼─────┼──────────────┼───────────┤
│84  │廖馨蓓    │紅利及本金約70,000元        │警卷二第467頁         │
├──┼─────┼──────────────┼───────────┤
│85  │陳勇志    │紅利11,000元                │警卷二第475頁         │
├──┼─────┼──────────────┼───────────┤
│86  │蘇夷之    │紅利及本金約1,700,000元     │警卷二第481頁         │
├──┼─────┼──────────────┼───────────┤
│87  │王重昆    │紅利及本金約172,000元       │警卷二第494頁         │
├──┼─────┼──────────────┼───────────┤
│88  │蘇文英    │紅利92,000元                │警卷二第506頁         │
├──┼─────┼──────────────┼───────────┤
│89  │賴素玲    │紅利255,000元               │警卷二第518頁         │
├──┼─────┼──────────────┼───────────┤
│90  │黃億萍    │紅利320,000元               │警卷三第12頁          │
├──┼─────┼──────────────┼───────────┤
│91  │鄭秀卿    │紅利及本金約310,000元       │警卷三第18頁          │
├──┼─────┼──────────────┼───────────┤
│92  │羅婉毓    │紅利及本金31,960元          │警卷三第25頁          │
├──┼─────┼──────────────┼───────────┤
│93  │杜伊雯    │紅利108,800元               │警卷三第34頁          │
├──┼─────┼──────────────┼───────────┤
│94  │張有玲    │紅利7,200元                 │警卷三第43頁          │
├──┼─────┼──────────────┼───────────┤
│95  │許碧月    │紅利及本金l23,790元         │警卷三第50頁          │
├──┼─────┼──────────────┼───────────┤
│96  │黃心蘭    │紅利1,713,600元             │警卷三第58頁          │
├──┼─────┼──────────────┼───────────┤
│97  │廖明忠    │紅利1,688,000元             │警卷二第75頁          │
├──┼─────┼──────────────┼───────────┤
│98  │蔡琅湖    │紅利及本金280,000元         │警卷三第83頁          │
├──┼─────┼──────────────┼───────────┤
│99  │鄭志貞    │紅利11,000元                │警卷三第99頁          │
├──┼─────┼──────────────┼───────────┤
│100 │陳家慶    │紅利及本金180,000元         │警卷三第107頁         │
├──┼─────┼──────────────┼───────────┤
│101 │李淵廣    │紅利70,000元                │警卷三第115頁         │
├──┼─────┼──────────────┼───────────┤
│102 │嚴翰傑    │紅利2,200元                 │警卷三第123頁         │
├──┼─────┼──────────────┼───────────┤
│103 │葉林釵    │紅利約16,000元              │警卷三第131頁         │
├──┼─────┼──────────────┼───────────┤
│104 │謝碧霞    │紅利及本金1,000元           │警卷三第136頁         │
├──┼─────┼──────────────┼───────────┤
│105 │吳益堂    │紅利及本金20,000元          │警卷三第144頁         │
├──┼─────┼──────────────┼───────────┤
│106 │楊建和    │紅利32,400元                │警卷三第152頁         │
├──┼─────┼──────────────┼───────────┤
│107 │李碧華    │紅利及本金7,000元           │警卷三第159頁         │
├──┼─────┼──────────────┼───────────┤
│108 │陳誌忠    │紅利及本金3,000元           │警卷三第166頁         │
├──┼─────┼──────────────┼───────────┤
│109 │郭瑞達    │紅利10,000元                │警卷三第174頁         │
├──┼─────┼──────────────┼───────────┤
│110 │廖峰毅(即│紅利26,000元                │警卷三第182頁         │
│    │廖柏荃)  │                            │                      │
├──┼─────┼──────────────┼───────────┤
│111 │古淑梅    │分得紅利約104,000元         │警卷三第201頁         │
├──┼─────┼──────────────┼───────────┤
│112 │姚小萍    │紅利約38,800元              │警卷三第211頁         │
├──┼─────┼──────────────┼───────────┤
│113 │張江裕美  │紅利262,400元               │警卷三第221頁         │
├──┼─────┼──────────────┼───────────┤
│114 │陳永勝    │紅利約33,000元              │警卷三第230頁         │
├──┼─────┼──────────────┼───────────┤
│115 │張來好    │紅利及本金300,000元         │警卷三第238頁         │
├──┼─────┼──────────────┼───────────┤
│116 │何彥儒    │紅利及本金約48,000元        │警卷三第251頁         │
├──┼─────┼──────────────┼───────────┤
│117 │吳春珠    │紅利224,600元               │警卷三第260頁         │
├──┼─────┼──────────────┼───────────┤
│118 │陳素娥    │紅利約60,000元              │警卷三第282頁         │
├──┼─────┼──────────────┼───────────┤
│119 │廖顯臣    │紅利1,400元                 │警卷三第289頁         │
├──┼─────┼──────────────┼───────────┤
│120 │吳素圓    │紅利                        │警卷三第307頁         │
├──┼─────┼──────────────┼───────────┤
│121 │陳劉菊春  │紅利及本金約43,510元        │警卷三第336頁         │
├──┼─────┼──────────────┼───────────┤
│122 │吳麗雪    │紅利及本金22,000元          │警卷三第317頁         │
├──┼─────┼──────────────┼───────────┤
│123 │蔡忠宸    │紅利1,000元                 │警卷三第327頁         │
├──┼─────┼──────────────┼───────────┤
│124 │楊甘妹    │紅利                        │警卷三第345頁         │
├──┼─────┼──────────────┼───────────┤
│125 │鄭貴珠    │紅利及本金10,000元          │警卷三第363頁         │
├──┼─────┼──────────────┼───────────┤
│126 │賴萬枝    │紅利約18,000元              │警卷三第371頁         │
├──┼─────┼──────────────┼───────────┤
│127 │鄭寶宮    │紅利52,000元                │警卷三第378頁         │
├──┼─────┼──────────────┼───────────┤
│128 │連世罕    │紅利約49,000元              │警卷三第386頁         │
├──┼─────┼──────────────┼───────────┤
│129 │黃美園    │紅利105,400元               │警卷三第399頁         │
├──┼─────┼──────────────┼───────────┤
│130 │朱玉鈴    │紅利2,200元                 │警卷三第415頁         │
├──┼─────┼──────────────┼───────────┤
│131 │彭美珠    │紅利11,500元                │警卷三第422頁         │
├──┼─────┼──────────────┼───────────┤
│132 │官菊英    │紅利5,200元                 │警卷三第429頁         │
├──┼─────┼──────────────┼───────────┤
│133 │廖昭君    │紅利約50,000元              │警卷三第436頁         │
├──┼─────┼──────────────┼───────────┤
│134 │胡慧儀    │紅利及本金約83,800元        │警卷三第444頁         │
├──┼─────┼──────────────┼───────────┤
│135 │楊文綺    │紅利204,600元               │警卷三第462頁         │
├──┼─────┼──────────────┼───────────┤
│136 │楊韻珊    │紅利及本金約1,482,000元     │警卷三第472頁         │
├──┼─────┼──────────────┼───────────┤
│137 │洪銘遠    │紅利2,200元                 │警卷三第482頁         │
├──┼─────┼──────────────┼───────────┤
│138 │廖秀惠    │紅利約55,000元              │警卷三第488頁         │
├──┼─────┼──────────────┼───────────┤
│139 │鍾曾義    │紅利及本金265,000元         │警卷三第499頁         │
├──┼─────┼──────────────┼───────────┤
│140 │黃鈺勛    │紅利1,000元                 │警卷三第503頁         │
├──┼─────┼──────────────┼───────────┤
│141 │陳慧進    │紅利及本金約4,000元         │警卷三第511頁         │
├──┼─────┼──────────────┼───────────┤
│142 │蔡蘇心榆  │紅利24,000元                │警卷三第518頁         │
├──┼─────┼──────────────┼───────────┤
│143 │游美里    │紅利及本金約7,200元         │警卷三第517頁         │
├──┼─────┼──────────────┼───────────┤
│144 │蔡易珍    │紅利及本金約30,000元        │警卷三第536頁         │
├──┼─────┼──────────────┼───────────┤
│145 │陳瑋瑜    │紅利及本金約1,350,000元     │警卷三第545頁         │
├──┼─────┼──────────────┼───────────┤
│146 │王茉蓁    │紅利及本金927,500元         │警卷三第552頁         │
├──┼─────┼──────────────┼───────────┤
│147 │李韻琴    │紅利31,200元、推薦獎金4,000 │警卷三第559頁         │
│    │          │元                          │                      │
├──┼─────┼──────────────┼───────────┤
│148 │楊英      │紅利及本金約6,700元         │警卷三第569頁         │
├──┼─────┼──────────────┼───────────┤
│149 │陳向杰    │紅利3,600元                 │警卷三第576頁         │
├──┼─────┼──────────────┼───────────┤
│150 │彭明慧    │紅利5,200元                 │警卷三第583頁         │
├──┼─────┼──────────────┼───────────┤
│151 │黃琦媜    │紅利5,200元                 │警卷三第594頁         │
├──┼─────┼──────────────┼───────────┤
│152 │林水同    │紅利19,000元                │警卷三第610頁         │
├──┼─────┼──────────────┼───────────┤
│153 │吳晉州    │紅利及本金90,000元          │警卷三第618頁         │
├──┼─────┼──────────────┼───────────┤
│154 │蔡景菘    │紅利及本金約52,000元        │警卷四第2頁、原審卷七 │
│    │          │                            │第154頁到庭結證       │
│    │          │                            │                      │
├──┼─────┼──────────────┼───────────┤
│155 │王淑婉    │紅利及本金約120,000元       │警卷四第9頁           │
├──┼─────┼──────────────┼───────────┤
│156 │鐘文智    │紅利30,000元                │警卷四第16頁          │
├──┼─────┼──────────────┼───────────┤
│157 │楊琼      │紅利3,600元                 │警卷四第23頁          │
├──┼─────┼──────────────┼───────────┤
│158 │潘林秀玉  │紅利及本金約50,000元        │警卷四第30頁          │
├──┼─────┼──────────────┼───────────┤
│159 │陳宏銘    │紅利及本金60,000元          │警卷四第37、38頁      │
├──┼─────┼──────────────┼───────────┤
│160 │紀宏儒    │紅利10,000元                │警卷四第45-1頁        │
├──┼─────┼──────────────┼───────────┤
│161 │王啟禎    │紅利及本金約335,000元       │警卷四第60頁          │
├──┼─────┼──────────────┼───────────┤
│162 │羅烽樑    │紅利約162,000元             │警卷四第70頁          │
├──┼─────┼──────────────┼───────────┤
│163 │樓海渼    │紅利7,000元                 │警卷四第79頁          │
├──┼─────┼──────────────┼───────────┤
│164 │廉千慧    │紅利                        │警卷四第86頁          │
├──┼─────┼──────────────┼───────────┤
│165 │黃進澂    │紅利2,200元                 │警卷四第92頁          │
├──┼─────┼──────────────┼───────────┤
│166 │曾水發    │紅利9,000元                 │警卷四第99頁          │
├──┼─────┼──────────────┼───────────┤
│167 │陳永輝    │紅利及本金約21,600元        │警卷四第112頁         │
├──┼─────┼──────────────┼───────────┤
│168 │吳輝煌    │紅利及本金                  │警卷四第119頁         │
├──┼─────┼──────────────┼───────────┤
│169 │陳郁雯    │紅利                        │警卷四第133頁         │
├──┼─────┼──────────────┼───────────┤
│170 │許宗傑    │紅利36,000元                │警卷四第141頁         │
├──┼─────┼──────────────┼───────────┤
│171 │郭麗敏    │紅利及本金約100,000元       │警卷四第149頁         │
├──┼─────┼──────────────┼───────────┤
│172 │謝古權    │紅利69,600元                │警卷四第165頁         │
├──┼─────┼──────────────┼───────────┤
│173 │鄒彩潤    │紅利約500,000元             │警卷四第175頁         │
├──┼─────┼──────────────┼───────────┤
│174 │蔡金換    │紅利及本金40,800元          │警卷四第182頁         │
├──┼─────┼──────────────┼───────────┤
│175 │蔡文萍    │紅利約85,400元              │警卷四第192頁         │
├──┼─────┼──────────────┼───────────┤
│176 │杜郭錦秀  │紅利9,200元                 │警卷四第199頁         │
├──┼─────┼──────────────┼───────────┤
│177 │顏良有    │紅利約2,869,700元           │警卷四第208頁         │
├──┼─────┼──────────────┼───────────┤
│178 │楊靜怡    │紅利2,200元                 │警卷四第294頁         │
├──┼─────┼──────────────┼───────────┤
│179 │羅魏良璧  │紅利及本金約10幾萬元        │警卷四第301頁         │
├──┼─────┼──────────────┼───────────┤
│180 │林文祥    │紅利35,000元                │警卷四第312頁         │
├──┼─────┼──────────────┼───────────┤
│181 │陳光隆    │紅利24,000元                │警卷四第334頁         │
├──┼─────┼──────────────┼───────────┤
│182 │陳素月    │紅利及本金6,600元           │警卷四第338頁         │
├──┼─────┼──────────────┼───────────┤
│183 │廖梅椿    │紅利及本金約50,000元        │警卷四第345頁         │
├──┼─────┼──────────────┼───────────┤
│184 │洪銓陽    │紅利7,000元                 │警卷四第352頁         │
├──┼─────┼──────────────┼───────────┤
│185 │江其賢    │紅利及本金約250,000元       │警卷四第359頁         │
├──┼─────┼──────────────┼───────────┤
│186 │林美香    │紅利及本金7,000元           │警卷四第373頁         │
├──┼─────┼──────────────┼───────────┤
│187 │張江敦美  │紅利                        │警卷四第381頁         │
├──┼─────┼──────────────┼───────────┤
│188 │胡存智    │紅利及本金                  │警卷四第395頁         │
├──┼─────┼──────────────┼───────────┤
│189 │李淑惠    │紅利及本金約35,000元        │警卷四第401頁         │
├──┼─────┼──────────────┼───────────┤
│190 │黃麗珠    │紅利48,600元                │警卷四第410頁         │
├──┼─────┼──────────────┼───────────┤
│191 │單大民    │紅利1,000元                 │警卷四第446頁         │
├──┼─────┼──────────────┼───────────┤
│192 │林瓊蓮    │紅利及本金約100,000元       │警卷四第452頁         │
├──┼─────┼──────────────┼───────────┤
│193 │劉碧玲    │紅利24,000元                │警卷四第459頁         │
├──┼─────┼──────────────┼───────────┤
│194 │鍾幸宜    │紅利及本金約11,000元        │警卷四第465頁         │
├──┼─────┼──────────────┼───────────┤
│195 │許昭德    │紅利49,200元                │警卷四第479頁         │
├──┼─────┼──────────────┼───────────┤
│196 │陳筱婷    │紅利275,600元               │警卷四第495頁         │
├──┼─────┼──────────────┼───────────┤
│197 │林峻毅(即│紅利1,610,200元、推薦獎金   │警卷四第506頁、原審卷 │
│    │林盈村)  │                            │七第201頁廖柏荃到庭結 │
│    │          │                            │證                    │
├──┼─────┼──────────────┼───────────┤
│198 │陳敏青    │紅利及本金約260,000元       │警卷五第3頁           │
├──┼─────┼──────────────┼───────────┤
│199 │蔡淑苓    │紅利及本金約43,200元        │警卷五第11頁          │
├──┼─────┼──────────────┼───────────┤
│200 │郭秀鳳    │紅利及本金約51,200元        │警卷五第16頁          │
├──┼─────┼──────────────┼───────────┤
│201 │賴叔珍    │紅利及本金約21,600元        │警卷五第23頁          │
├──┼─────┼──────────────┼───────────┤
│202 │陳力心    │紅利及本金約64,000元        │警卷五第34頁          │
├──┼─────┼──────────────┼───────────┤
│203 │林育鴻    │紅利及本金約20,000元        │警卷五第40頁          │
├──┼─────┼──────────────┼───────────┤
│204 │陳子涵    │紅利及本金約41,480元        │警卷五第44頁          │
├──┼─────┼──────────────┼───────────┤
│205 │王忻絨    │紅利及本金約10,000元        │警卷五第49頁          │
├──┼─────┼──────────────┼───────────┤
│206 │王永村    │紅利約132,400元             │警卷五第56頁          │
├──┼─────┼──────────────┼───────────┤
│207 │黃怡萍    │紅利300,000元               │警卷五第60頁          │
├──┼─────┼──────────────┼───────────┤
│208 │賴錦治    │紅利6,600元                 │警卷五第67頁          │
├──┼─────┼──────────────┼───────────┤
│209 │蔡智賢    │紅利及本金15800元           │警卷五第77頁          │
├──┼─────┼──────────────┼───────────┤
│210 │徐敏娟    │紅利3,421,600元             │警卷五第84頁          │
├──┼─────┼──────────────┼───────────┤
│211 │彭明暉    │紅利247,400元               │警卷五第100頁         │
├──┼─────┼──────────────┼───────────┤
│212 │曾泓凱    │紅利及本金500,000元         │警卷五第107頁         │
├──┼─────┼──────────────┼───────────┤
│213 │徐沛蓁    │紅利130,000元               │警卷五第116頁         │
├──┼─────┼──────────────┼───────────┤
│214 │李美珠    │紅利5,200元                 │警卷五第136頁         │
├──┼─────┼──────────────┼───────────┤
│215 │陳建智    │紅利及本金約680,000元       │警卷五第140頁         │
├──┼─────┼──────────────┼───────────┤
│216 │楊仲康    │紅利及本金約2,000元         │警卷五第150頁         │
├──┼─────┼──────────────┼───────────┤
│217 │陳淑貞    │紅利及本金約240,000元       │警卷五第161頁         │
├──┼─────┼──────────────┼───────────┤
│218 │關麗娟    │紅利5,200元                 │警卷五第166頁         │
├──┼─────┼──────────────┼───────────┤
│219 │黃文彬    │紅利10,990元                │警卷五第170頁         │
├──┼─────┼──────────────┼───────────┤
│220 │陳心華    │紅利及本金約70,000元        │警卷五第174頁         │
├──┼─────┼──────────────┼───────────┤
│221 │葛行玫    │紅利及本金約360,000元       │警卷五第180頁         │
├──┼─────┼──────────────┼───────────┤
│222 │林永森    │紅利                        │警卷五第185頁         │
├──┼─────┼──────────────┼───────────┤
│223 │陳建志    │紅利3,500元                 │警卷五第189頁         │
├──┼─────┼──────────────┼───────────┤
│224 │洪寶環    │紅利                        │警卷五第194頁         │
├──┼─────┼──────────────┼───────────┤
│225 │林愛媛    │紅利5,600元                 │警卷五第198頁         │
├──┼─────┼──────────────┼───────────┤
│226 │蕭幼英    │紅利150,000元               │警卷五第202頁         │
├──┼─────┼──────────────┼───────────┤
│227 │鄭珮萱    │紅利1,120,000元             │警卷五第214頁         │
├──┼─────┼──────────────┼───────────┤
│228 │劉雅婷    │紅利300,000元               │警卷五第224頁         │
├──┼─────┼──────────────┼───────────┤
│229 │宋劉受珠  │紅利及本金                  │警卷五第228頁         │
├──┼─────┼──────────────┼───────────┤
│230 │林淑娟    │紅利                        │警卷五第238頁         │
├──┼─────┼──────────────┼───────────┤
│231 │張美貞    │紅利約11,200元              │警卷六第12頁          │
├──┼─────┼──────────────┼───────────┤
│232 │張宸華    │紅利及本金約1,000元         │警卷五第249頁         │
├──┼─────┼──────────────┼───────────┤
│233 │張昌平    │紅利3,981,800元、獎金及車馬 │警卷二十二第7頁、原審 │
│    │          │費                          │卷七第48、49頁到庭結證│
│    │          │                            │                      │
├──┼─────┼──────────────┼───────────┤
│234 │謝華霖    │紅利約1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15頁      │
├──┼─────┼──────────────┼───────────┤
│235 │邱順嬌(即│紅利、推薦獎金              │警卷二十二第201頁、原 │
│    │邱澤理)  │                            │審卷七第135頁到庭結證 │
├──┼─────┼──────────────┼───────────┤
│236 │王聖裕    │紅利約10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111頁     │
├──┼─────┼──────────────┼───────────┤
│237 │劉素秋    │紅利3,600元                 │警卷二十二第120頁     │
├──┼─────┼──────────────┼───────────┤
│238 │謝雅玲    │紅利106,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136頁     │
├──┼─────┼──────────────┼───────────┤
│239 │洪桂卿    │紅利435,600元               │警卷二十二第158頁     │
├──┼─────┼──────────────┼───────────┤
│240 │盧泀妡    │紅利610,100元               │警卷二十二第171頁     │
├──┼─────┼──────────────┼───────────┤
│241 │梁志強    │紅利35,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191頁     │
├──┼─────┼──────────────┼───────────┤
│242 │邱玉玲    │紅利51,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09頁     │
├──┼─────┼──────────────┼───────────┤
│243 │葉文堂    │紅利421,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15頁     │
├──┼─────┼──────────────┼───────────┤
│244 │黃俊哲    │紅利70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20頁     │
├──┼─────┼──────────────┼───────────┤
│245 │范鈞皓    │紅利,推薦獎金,後全數歸還。│警卷二十二第235頁、原 │
│    │          │                            │審卷七第143、144頁到庭│
│    │          │                            │結證                  │
├──┼─────┼──────────────┼───────────┤
│246 │古志勝    │紅利36,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40頁     │
├──┼─────┼──────────────┼───────────┤
│247 │呂蘭若    │紅利44,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51頁     │
├──┼─────┼──────────────┼───────────┤
│248 │潘啟豐    │紅利68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55頁     │
├──┼─────┼──────────────┼───────────┤
│249 │古金松    │紅利136,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60頁     │
├──┼─────┼──────────────┼───────────┤
│250 │古春蘭    │紅利36,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66頁     │
├──┼─────┼──────────────┼───────────┤
│251 │周佳霖    │紅利56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372頁     │
├──┼─────┼──────────────┼───────────┤
│252 │李怡慧    │紅利約18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333頁     │
├──┼─────┼──────────────┼───────────┤
│253 │陳弘國    │紅利18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336頁     │
├──┼─────┼──────────────┼───────────┤
│254 │趙秀卿    │紅利及本金約672,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45頁     │
├──┼─────┼──────────────┼───────────┤
│255 │李泰毅    │紅利21,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389頁     │
├──┼─────┼──────────────┼───────────┤
│256 │周仕堂    │紅利121,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394頁     │
├──┼─────┼──────────────┼───────────┤
│257 │賴育延    │紅利99,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13頁     │
├──┼─────┼──────────────┼───────────┤
│258 │黃雅羚    │紅利11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16頁     │
├──┼─────┼──────────────┼───────────┤
│259 │何志元    │紅利15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19頁     │
├──┼─────┼──────────────┼───────────┤
│260 │王建登    │紅利2,00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22頁     │
├──┼─────┼──────────────┼───────────┤
│261 │范文齊    │紅利12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25頁     │
├──┼─────┼──────────────┼───────────┤
│262 │廖莉榛    │紅利40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28頁     │
├──┼─────┼──────────────┼───────────┤
│263 │張珮甄    │紅利及本金24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31頁     │
├──┼─────┼──────────────┼───────────┤
│264 │鄭婷尹    │紅利34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35頁     │
├──┼─────┼──────────────┼───────────┤
│266 │羅玉旻    │紅利83,800元、推薦獎金及組織│警卷二十二第464頁、原 │
│    │          │獎金                        │審卷七第198頁到庭結證 │
├──┼─────┼──────────────┼───────────┤
│266 │徐勝彥    │紅利2,133,800元             │警卷二十二第   頁     │
├──┼─────┼──────────────┼───────────┤
│267 │賴玟銨    │紅利156,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471頁     │
├──┼─────┼──────────────┼───────────┤
│268 │邱菊廷    │紅利及本金約70,000元        │警卷六第3頁           │
├──┼─────┼──────────────┼───────────┤
│269 │楊陳仲仙  │紅利約46,800元              │警卷六第8頁           │
├──┼─────┼──────────────┼───────────┤
│270 │尤碧鑾    │紅利及本金約100多萬元       │警卷六第19頁          │
├──┼─────┼──────────────┼───────────┤
│271 │王賴妙美  │紅利及本金約18,200元        │警卷六第48頁          │
├──┼─────┼──────────────┼───────────┤
│272 │羅麗技    │紅利4,000元                 │警卷六第57頁          │
├──┼─────┼──────────────┼───────────┤
│273 │梁來玉    │紅利2,200元                 │警卷六第62頁          │
├──┼─────┼──────────────┼───────────┤
│274 │徐國螢    │紅利約119,000元             │警卷六第66頁          │
├──┼─────┼──────────────┼───────────┤
│275 │賴來足    │紅利約96,000元              │警卷六第71頁          │
├──┼─────┼──────────────┼───────────┤
│276 │劉懿瑩    │紅利40,800元                │警卷六第101頁         │
├──┼─────┼──────────────┼───────────┤
│277 │葉欽炎    │紅利及本金約138,600元       │警卷六第109頁         │
├──┼─────┼──────────────┼───────────┤
│278 │曾芳怡    │紅利及本金約77,000元        │警卷六第117頁         │
├──┼─────┼──────────────┼───────────┤
│279 │陳致浩    │紅利222,200元               │警卷六第126頁         │
├──┼─────┼──────────────┼───────────┤
│280 │陳淑鳳    │紅利約140,000元             │警卷六第475頁         │
├──┼─────┼──────────────┼───────────┤
│281 │張荔荔    │紅利及本金約1,204,000元     │警卷六第500頁         │
├──┼─────┼──────────────┼───────────┤
│282 │劉峰佳    │紅利及本金約604,800元       │警卷六第504頁         │
├──┼─────┼──────────────┼───────────┤
│283 │廖明良    │紅利及本金約700,000元       │警卷六第528頁         │
├──┼─────┼──────────────┼───────────┤
│284 │林寶春    │紅利2,014,400元             │警卷六第618頁         │
├──┼─────┼──────────────┼───────────┤
│285 │朱文一    │紅利2,200元                 │警卷六第647頁         │
├──┼─────┼──────────────┼───────────┤
│286 │粘雅涵    │紅利約1,944,000元           │警卷六第683頁         │
├──┼─────┼──────────────┼───────────┤
│287 │林慧菊    │紅利及本金940,000元         │警卷六第689頁         │
├──┼─────┼──────────────┼───────────┤
│288 │吳佩珊    │紅利及本金約260,000元       │警卷六第696頁         │
├──┼─────┼──────────────┼───────────┤
│289 │許秀怡    │紅利及本金約34,000元        │警卷六第702頁         │
├──┼─────┼──────────────┼───────────┤
│290 │張高誌    │紅利及本金約260,000元       │警卷六第707頁         │
├──┼─────┼──────────────┼───────────┤
│291 │施文潔    │紅利及本金約110,000元       │警卷六第712頁         │
├──┼─────┼──────────────┼───────────┤
│292 │蕭予宸    │紅利及本金226,626元         │警卷六第716頁         │
├──┼─────┼──────────────┼───────────┤
│293 │曾淑惠    │紅利及本金約560,000元       │警卷六第733頁         │
├──┼─────┼──────────────┼───────────┤
│294 │梁素娟    │紅利約3,000,000元           │警卷六第155頁         │
├──┼─────┼──────────────┼───────────┤
│295 │李惠蘭    │紅利1800,000元              │警卷六第187頁         │
├──┼─────┼──────────────┼───────────┤
│296 │梁葉妹    │紅利50,000元                │警卷六第198頁         │
├──┼─────┼──────────────┼───────────┤
│297 │劉黃月春  │紅利及獎金                  │警卷六第218頁         │
├──┼─────┼──────────────┼───────────┤
│298 │莊瑪麗    │紅利約29,600元              │警卷六第247頁         │
├──┼─────┼──────────────┼───────────┤
│299 │陳怡靜    │紅利及本金約350,000元       │警卷六第258頁         │
├──┼─────┼──────────────┼───────────┤
│300 │詹昌玶    │紅利及本金約1,900,000元     │警卷六第369頁         │
├──┼─────┼──────────────┼───────────┤
│301 │邱意純    │紅利及本金約28,000元        │警卷六第417頁         │
├──┼─────┼──────────────┼───────────┤
│302 │刁瑞銘    │紅利及本金約200,000元       │警卷六第424頁         │
├──┼─────┼──────────────┼───────────┤
│303 │蔣彩萍    │紅利及本金約138,600元       │警卷六第433頁         │
├──┼─────┼──────────────┼───────────┤
│304 │潘靜怡    │紅利及本金約855,000元       │警卷六第439頁         │
├──┼─────┼──────────────┼───────────┤
│305 │張蕙蘋    │紅利1,587,600元             │警卷六第443頁         │
├──┼─────┼──────────────┼───────────┤
│306 │林哲玄    │紅利                        │偵卷十七第25頁        │
├──┼─────┼──────────────┼───────────┤
│307 │王啟禎    │退股金1,309,702元           │偵卷十七第94頁        │
├──┼─────┼──────────────┼───────────┤
│308 │徐擁珵    │紅利1,250,000元             │警卷二十二第230頁     │
├──┼─────┼──────────────┼───────────┤
│309 │陳禮監    │推薦獎金                    │原審卷七第154、155頁證│
│    │          │                            │人蔡景崧到庭結證      │
├──┼─────┼──────────────┼───────────┤
│310 │謝茹茵    │紅利約7,000元               │偵卷十七第    頁      │
├──┼─────┼──────────────┼───────────┤
│311 │陳岱偉    │紅利                        │偵卷十七第18頁        │
├──┼─────┼──────────────┼───────────┤
│312 │蘇浩偉    │紅利約100,000元、推薦獎金   │原審卷七97.6.9.審理筆 │
│    │          │                            │錄                    │
├──┼─────┼──────────────┼───────────┤
│313 │汪建和    │紅利約2,000,000元、組織獎金 │原審卷七第28頁到庭結證│
│    │          │及推薦獎金                  │                      │
├──┼─────┼──────────────┼───────────┤
│314 │吳美娟    │紅利                        │偵卷十七第102頁       │
├──┼─────┼──────────────┼───────────┤
│315 │王玉菁    │推薦獎金                    │原審卷七第37頁到庭    │
│    │          │                            │結證                  │
├──┼─────┼──────────────┼───────────┤
│小結│          │89,346,360元                │                      │
└──┴─────┴──────────────┴───────────┘
以上各欄位僅記載紅利、本金或獎金而未記載金額者,表示其僅
有領取紅利、本金或獎金,而其金額不詳。
附表四:(沒收)
┌──┬───────────────┬──┬────┬────┬───┐
│編號│品名                          │數量│ 所有人 │提出人  │備註  │
├──┼───────────────┼──┼────┼────┼───┤
│ 1  │聯合生技公司會員申請書        │12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5箱 │
├──┼───────────────┼──┼────┼────┼───┤
│ 2  │庫存明細表                    │ 2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 3  │委託代轉所得申請書            │ 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 4  │會員佣金收入資料              │ 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 5  │人事資料                      │ 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 6  │現金收入簿                    │ 2本│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 7  │照片                          │ 2張│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 8  │重覆消費名單                  │ 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 9  │會員名冊                      │ 3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10  │會員合約書                    │ 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11  │獎金明細資料                  │ 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12  │會員所得資料                  │ 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13  │營運日報表                    │ 3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14  │會員收款證明                  │ 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15  │發票                          │ 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16  │聯合生技公司存摺              │27本│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17  │存款憑條                      │ 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18  │總分類帳                      │ 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19  │客戶簽單                      │ 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20  │大宗入戶匯款單                │ 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21  │合約編號                      │ 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22  │營運計畫書                    │ 1份│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23  │磁片                          │13片│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24  │合約書管制表                  │ 1冊│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25  │文宣資料                      │ 1份│張簡清欽│林碧霞  │第4箱 │
├──┼───────────────┼──┼────┼────┼───┤
│26  │台中營運處日報表              │ 2頁│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27  │聯合生技業績表                │ 3頁│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28  │信託資金存入通知函            │24頁│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29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 4頁│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30  │定期定額領回獲利一欄表        │ 3頁│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31  │營運企劃書                    │14頁│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32  │聯合公司集團資料              │ 1冊│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33  │會員申請書                    │18頁│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34  │易富資融公司資料              │ 7頁│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35  │聯合公司產業共同發展合約書    │ 9頁│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36  │貸款相關資料                  │ 3頁│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37  │雜記資料                      │ 4頁│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38  │蘭花相關資料                  │ 1份│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39  │精英業務檢討會議              │ 4頁│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40  │定期定額領回獲利一欄表        │ 8頁│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41  │台新銀行繳息資料              │ 1冊│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42  │易富資融貨款資料              │ 1份│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43  │聯合生技公司資金相關資料      │ 1份│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44  │雜記資料                      │ 1份│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45  │易富資融貨款資料              │ 1份│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46  │易富資融貨款資料              │ 1份│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47  │易富資融貨款資料              │ 1份│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48  │易富資融貨款資料              │ 1份│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49  │聯合生技公司相關資料          │ 1份│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50  │獎金明細表                    │17頁│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51  │獎金明細表                    │23頁│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52  │獎金明細表                    │24頁│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53  │繳息資料                      │ 1本│曾致堅  │曾致堅  │第1箱 │
├──┼───────────────┼──┼────┼────┼───┤
│54  │筆記本                        │ 1冊│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
├──┼───────────────┼──┼────┼────┼───┤
│55  │聯合生技相關資料              │ 1冊│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
├──┼───────────────┼──┼────┼────┼───┤
│56  │輔導組織圖                    │ 1冊│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
├──┼───────────────┼──┼────┼────┼───┤
│57  │會員申請書                    │ 1冊│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
├──┼───────────────┼──┼────┼────┼───┤
│58  │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會議資料    │ 1冊│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
├──┼───────────────┼──┼────┼────┼───┤
│59  │身分證影本及帳戶往來明細資料  │ 1冊│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
├──┼───────────────┼──┼────┼────┼───┤
│60  │易富資融申請人資料            │ 1冊│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
├──┼───────────────┼──┼────┼────┼───┤
│61  │雜記紙                        │ 1冊│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
├──┼───────────────┼──┼────┼────┼───┤
│62  │組織圖結構表                  │ 1冊│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
├──┼───────────────┼──┼────┼────┼───┤
│63  │合約書                        │ 1冊│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
├──┼───────────────┼──┼────┼────┼───┤
│64  │聯合公司相關資料照片          │ 5張│汪建和  │汪建和  │第1箱 │
├──┼───────────────┼──┼────┼────┼───┤
│65  │合約書及會員申請書            │ 6頁│王酋錦  │王酋錦  │第1箱 │
├──┼───────────────┼──┼────┼────┼───┤
│66  │合約書及會員申請書            │ 2份│蘇浩偉  │汪建和  │第1箱 │
├──┼───────────────┼──┼────┼────┼───┤
│67  │蘇浩偉支票影本                │ 6頁│蘇浩偉  │汪建和  │第1箱 │
├──┼───────────────┼──┼────┼────┼───┤
│68  │匯款申請書                    │ 3頁│蘇浩偉  │汪建和  │第1箱 │
├──┼───────────────┼──┼────┼────┼───┤
│69  │合約書                        │ 1冊│陳琦樑  │汪建和  │第1箱 │
├──┼───────────────┼──┼────┼────┼───┤
│70  │蝴蝶蘭投資相關資料            │ 1本│陳琦樑  │汪建和  │第1箱 │
├──┼───────────────┼──┼────┼────┼───┤
│71  │共同經營管理委員會會議資料    │ 1份│陳琦樑  │汪建和  │第1箱 │
├──┼───────────────┼──┼────┼────┼───┤
│72  │信託資金存入通知函            │ 8頁│陳琦樑  │汪建和  │第1箱 │
├──┼───────────────┼──┼────┼────┼───┤
│73  │委託代工合約                  │ 2頁│陳琦樑  │汪建和  │第1箱 │
├──┼───────────────┼──┼────┼────┼───┤
│74  │林語堂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 3頁│陳琦樑  │汪建和  │第1箱 │
├──┼───────────────┼──┼────┼────┼───┤
│75  │身分證影本駕照健保卡影本      │ 2頁│陳琦樑  │汪建和  │第1箱 │
├──┼───────────────┼──┼────┼────┼───┤
│76  │聯合生技存摺影本              │ 2頁│陳琦樑  │汪建和  │第1箱 │
├──┼───────────────┼──┼────┼────┼───┤
│77  │會員資料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78  │會員資料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79  │會員資料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80  │會員資料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81  │會員資料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82  │會員資料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83  │會員資料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84  │會員申請書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85  │委託書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86  │員工手冊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87  │分紅員工名單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88  │會員轉讓名單                  │25頁│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89  │A級客戶檔案                   │24頁│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90  │每日庫存明細表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91  │日營業明細表                  │32頁│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92  │新竹分公司營收日報表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93  │營收日報表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94  │台北分公司日報表              │15頁│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95  │瑞祥分公司日報表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96  │合約編號                      │10頁│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97  │新竹分公司雜記本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98  │會員缺件名單                  │10頁│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99  │重消業績明細12月份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100 │銀行存摺身分證影本等資料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101 │貸款申請書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102 │貸款申請資料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103 │合約書管制表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104 │產業共同發展合約書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105 │合約書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106 │印章                          │ 5枚│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107 │會員資料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108 │磁片                          │ 9片│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109 │會員申請書                    │ 1冊│潘自立  │潘自立  │第6箱 │
├──┼───────────────┼──┼────┼────┼───┤
│110 │光碟片                        │ 1片│潘自立  │謝茹茵  │第2箱 │
├──┼───────────────┼──┼────┼────┼───┤
│111 │易富公司會計聯                │12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2箱 │
├──┼───────────────┼──┼────┼────┼───┤
│112 │瑞祥會計聯                    │ 2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2箱 │
│    │                              │ 3冊│        │        │第3箱 │
├──┼───────────────┼──┼────┼────┼───┤
│113 │3-7月報表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14 │8-12月報表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15 │會員申請流程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16 │傳票資料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17 │雜記資料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18 │客戶存摺影本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19 │委託代轉申請書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20 │雜記資料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21 │發票影本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22 │合約書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23 │瑞祥會員申請書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24 │易富會員申請書                │ 6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25 │匯款單                        │ 8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26 │瑞祥營收日報表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27 │昇展公司總分類帳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28 │薪資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29 │重複消費名單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30 │存貨分類帳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31 │日記帳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32 │雜記資料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33 │合約書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34 │會員付款明細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35 │客戶資料                      │ 1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36 │收入證明                      │ 7冊│蔡銘峰  │謝茹茵  │第3箱 │
├──┼───────────────┼──┼────┼────┼───┤
│137 │公司制度規章                  │ 1份│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
│138 │職員名冊                      │ 1冊│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
│139 │優麗富國際公司組織架構等資料  │ 8頁│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
│140 │雜記                          │ 1份│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
│141 │業務員蕭群雄推銷客戶簡介資料⑴│36頁│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
│142 │業務員蕭群雄推銷客戶簡介資料⑵│62頁│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
│143 │業務員蕭群雄推銷客戶簡介資料⑶│41頁│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
│144 │職員聯絡電話表及名片          │ 4張│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
│145 │獎金總表                      │ 2張│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箱 │
├──┼───────────────┼──┼────┼────┼───┤
│146 │業務行銷資料                  │ 9頁│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
│147 │94年度會議紀錄                │12頁│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
│148 │優麗富國際公司人事資料        │13頁│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
│149 │合約書1-1000                  │10冊│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7箱 │
├──┼───────────────┼──┼────┼────┼───┤
│150 │合約書0000-0000               │10冊│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8箱 │
├──┼───────────────┼──┼────┼────┼───┤
│151 │合約書0000-0000               │10冊│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9箱 │
├──┼───────────────┼──┼────┼────┼───┤
│152 │合約書0000-0000               │10冊│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0箱│
├──┼───────────────┼──┼────┼────┼───┤
│153 │合約書(0000-0000、0000-0000、│ 1箱│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1箱│
│    │0000 -0000、0000-0000)       │    │        │        │      │
├──┼───────────────┼──┼────┼────┼───┤
│154 │會員退換申請書                │ 1箱│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2箱│
├──┼───────────────┼──┼────┼────┼───┤
│155 │聯合生技公司營業登記影本      │ 2張│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箱 │
├──┼───────────────┼──┼────┼────┼───┤
│156 │宅配合約                      │ 2張│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箱 │
├──┼───────────────┼──┼────┼────┼───┤
│157 │聯合生技公司銀行存簿正本      │14本│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箱 │
├──┼───────────────┼──┼────┼────┼───┤
│158 │支票、本票各乙簿              │ 2簿│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箱 │
├──┼───────────────┼──┼────┼────┼───┤
│159 │轉讓名單                      │ 5張│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箱 │
├──┼───────────────┼──┼────┼────┼───┤
│160 │特約廠商合約書                │ 1份│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箱 │
├──┼───────────────┼──┼────┼────┼───┤
│161 │供應合約書                    │ 1份│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箱 │
├──┼───────────────┼──┼────┼────┼───┤
│162 │登記文件                      │ 1本│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箱 │
├──┼───────────────┼──┼────┼────┼───┤
│163 │會員資料                      │ 1冊│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箱 │
├──┼───────────────┼──┼────┼────┼───┤
│164 │會員現金點數回饋卷            │ 2本│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箱 │
├──┼───────────────┼──┼────┼────┼───┤
│165 │聯合生技公司銀行印章          │ 4枚│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箱 │
├──┼───────────────┼──┼────┼────┼───┤
│166 │聯合開發公司支票及存摺印章    │ 1封│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箱 │
├──┼───────────────┼──┼────┼────┼───┤
│167 │昇展生技公司印章              │ 1封│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箱 │
├──┼───────────────┼──┼────┼────┼───┤
│168 │聯合生技公司各分公司營業日報表│ 1冊│張簡清欽│劉淑華  │第1箱 │
└──┴───────────────┴──┴────┴────┴───┘
附表五:(不沒收)
┌──┬───────────────┬──┬────┬────┬───┐
│編號│品名                          │數量│所有人  │提出人  │備註  │
├──┼───────────────┼──┼────┼────┼───┤
│ 1  │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            │48頁│卓振裕  │謝茹茵  │第1箱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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