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留
指憲法直接予以規定之國家重要事項。由於憲法為最高位階之法規範,其他法規範不得牴觸之,因此,憲法保障之人民各項基本權利,如經憲法已規定其保障之程序與內容,立法者即不得再以法律為相異之規定。相對於「憲法保留」,「法律保留」則指必須以法律予以規定之國家重要事項;「法律保留」當中,進一步還有「國會保留」,亦即應以法律直接規範之國家重要事項。屬國會保留事項,即不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愈重要之事項,即愈有以更高位階之法規範予以規範之必要。較高位階之法規範,一方面難以任意變動,另一方面,其審議之程序更為嚴謹、程序參與更為多元廣泛,從而也具有更高的正當性。至於如何判斷某一規範事項是否重要?以基本權利之保障而言,取決於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定。換言之,如果屬於憲法保留的事項,即使立法者以絕對多數決通過的法律,只要法律條文的規定不同於憲法規定之內容或牴觸憲法所定原則,則縱使該法律條文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仍然違憲而無效。司法院釋字第765號解釋就指出:「憲法保障之人民各項權利,除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外,於符合憲法第23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至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司法院釋字第443 號解釋參照)。」 再以人身自由之限制為例,憲法第8條已規定限制人民之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官決定,即採「法官保留」。則限制人身自由之程序憲法已保留給自己來規定,而屬「憲法保留」之事項,則立法院在審議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律案時,不可以改由警察來決定是否關押人民,而只能按憲法第8條規定的原則,採「法官保留」原則來立法。 此外,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原則,不僅應以憲法規定,甚至也不得藉由修憲方式予以破棄。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憲法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我國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縱使修憲機關以多數決予以毀棄,亦屬違憲。
懲戒
依據我國憲法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應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懲戒係行政責任之一種,代表公務員違反法規所定之義務,依公務員懲戒法加以處罰。懲戒之程序,如果公務員為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者,主管長官可直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審議。如果公務員是簡任職人員,則由監察院提出彈劾並移送公懲會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公懲會。依目前制度,懲戒是由司法機關以判決方式為之,與懲處是由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考績法(第12條)所為處分,尚有不同。
平等原則
相同事件應為相同處理,不同事件應為不同處理。平等原則不當然禁止任何差別待遇,立法與相關機關基於憲法的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的差異,而為合理差別待遇(司法院釋字第750號解釋)。
納稅者權利保護
憲法保護人民各種權利,如保障生存權、平等權及財產權,要求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第1項明文規定,這部法律是為了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的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法官保留
法官保留原則,是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特定事項的作為,由立法者制定法律規定,保留由法官審查准許始得行使之原則。 刑事訴訟之審判,即屬於憲法(憲法第77條、第8條第1項參照)所定之法官保留事項。強制處分之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3項),也是基於保障個人基本權利,採行法官保留原則的立法。
公共秩序
解釋一:一種不成文規範的整體,依當時社會或倫理上主流觀點,在特定領域是人類有序共同生活的前提。解釋二:「公共秩序」指國家社會之一般的要求或利益之行為規範。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例如:當事人立約訂定「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追究他方刑責」,如其真意係拋棄刑事訴訟權,即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00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違背公共秩序而無效。
行政自我拘束
行政機關對於某類事件反覆為相同處理時,將產生行政先例(又稱行政慣行)。基於憲法上平等原則的要求,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是以,行政機關就同類事件行使裁量權時,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即應受行政先例之拘束,不得為相異的處理,此即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倘若行政機關對於同類事件,在欠缺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遵循行政先例,反而作成不同的處理時,即屬違反平等原則。不過,平等原則僅保障合法的平等,不保障不法的平等,故假如行政先例本身即已違法,行政機關在處理同類案件時,仍應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不受違法行政先例的拘束。
消極地位
人民用來保護其個人領域不受國家不法干涉之一切潛在的防禦權的總稱。在憲法基本權的架構下,人民與國家間的關係,會依據基本權的功能和作用而處於不同的地位,可分為積極地位、消極地位、主動地位及被動地位。當人民立於消極地位主張基本權時,是指人民發揮其防禦權的功能,對國家的不法支配與干預加以排除。防禦權通常是以主張憲法有關自由權及財產權的保障為主,也可說是基本權的原始功能。 例如:主張出版自由,以抵禦國家的出版檢查;主張私人土地財產權,以抵禦國家的違法徵收。
解釋理由書
司法院大法官用會議的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憲法和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的案件,大法官將他們的審理結果以解釋文和解釋理由書呈現。解釋文是全案的結論,相當於一般訴訟案件的裁判主文。解釋理由書則是支持、得出結論的具體、詳細論述,有助於進一步理解解釋文的意旨。
揭櫫
揭示、公布的意思。通常是用在指稱「依據某個位階很高的法律或法理」,如「揭櫫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
找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憲法訴訟法
-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 憲法法庭服制規則
- 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 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 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 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 憲法法庭參觀注意事項
- 憲法法庭開庭時實施安全檢查要項
-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 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
- 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 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 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找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