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保留
指憲法直接予以規定之國家重要事項。由於憲法為最高位階之法規範,其他法規範不得牴觸之,因此,憲法保障之人民各項基本權利,如經憲法已規定其保障之程序與內容,立法者即不得再以法律為相異之規定。相對於「憲法保留」,「法律保留」則指必須以法律予以規定之國家重要事項;「法律保留」當中,進一步還有「國會保留」,亦即應以法律直接規範之國家重要事項。屬國會保留事項,即不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愈重要之事項,即愈有以更高位階之法規範予以規範之必要。較高位階之法規範,一方面難以任意變動,另一方面,其審議之程序更為嚴謹、程序參與更為多元廣泛,從而也具有更高的正當性。至於如何判斷某一規範事項是否重要?以基本權利之保障而言,取決於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定。換言之,如果屬於憲法保留的事項,即使立法者以絕對多數決通過的法律,只要法律條文的規定不同於憲法規定之內容或牴觸憲法所定原則,則縱使該法律條文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仍然違憲而無效。司法院釋字第765號解釋就指出:「憲法保障之人民各項權利,除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外,於符合憲法第23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至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司法院釋字第443 號解釋參照)。」 再以人身自由之限制為例,憲法第8條已規定限制人民之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官決定,即採「法官保留」。則限制人身自由之程序憲法已保留給自己來規定,而屬「憲法保留」之事項,則立法院在審議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律案時,不可以改由警察來決定是否關押人民,而只能按憲法第8條規定的原則,採「法官保留」原則來立法。 此外,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原則,不僅應以憲法規定,甚至也不得藉由修憲方式予以破棄。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憲法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我國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縱使修憲機關以多數決予以毀棄,亦屬違憲。
事後審查制
此名詞依憲法或各法律領域的不同而有多種意義。例如,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審如果採取事後審查制,是指上訴審只針對「原判決」本身而非「整個案件」有無錯誤進行審查。因此,採事後審查制的上訴審程序,原則上援用原審的證據資料而不再調查新證據,也就是僅事後審查原判決是否違法或不當的審級構造。
懲戒
依據我國憲法第24條,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應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懲戒係行政責任之一種,代表公務員違反法規所定之義務,依公務員懲戒法加以處罰。懲戒之程序,如果公務員為九職等或相當九職等以下者,主管長官可直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審議。如果公務員是簡任職人員,則由監察院提出彈劾並移送公懲會審查,審查成立再移送公懲會。依目前制度,懲戒是由司法機關以判決方式為之,與懲處是由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考績法(第12條)所為處分,尚有不同。
法官保留
法官保留原則,是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特定事項的作為,由立法者制定法律規定,保留由法官審查准許始得行使之原則。 刑事訴訟之審判,即屬於憲法(憲法第77條、第8條第1項參照)所定之法官保留事項。強制處分之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3項),也是基於保障個人基本權利,採行法官保留原則的立法。
法律
法律可分為形式意義以及實質意義。形式意義係指經過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成為條文,比如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實質意義係人類行為之抽象以及一般性的規範,比如平等原則。又上開規範,如經立法機關制定成為條文,且經國家元首公布施行者,則兼顧實質及形式意義之法律,比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納稅者權利保護
憲法保護人民各種權利,如保障生存權、平等權及財產權,要求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條第1項明文規定,這部法律是為了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的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審查密度
審查密度,如以憲法案件而言,通常是指司法者審查法令合憲違憲與否時,對於審查對象之不同,比如是否涉及基本權核心領域,而決定採用嚴格或是寬鬆的立場來檢證。
裁量濫用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違反法律授予裁量的目的、漏未審酌應加考量的觀點、摻雜與事件無關的動機、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或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等。 例如: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行政機關只基於充實國庫的財政目的,就直接裁處法律所規定罰鍰額度中的最高額,這樣的處分就有裁量濫用的情形。
性別工作平等
為了保障性別工作權的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的精神(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意旨參照)。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的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亦不得有於任職期間遭懷孕歧視、職場性騷擾等情形。
義務人
依照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應該做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人。 例如: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而依照稅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稅款的人,為納稅義務人。
找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憲法訴訟法
-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 憲法訴訟書狀規則
- 憲法法庭服制規則
- 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
- 憲法法庭席位布置規則
- 憲法法庭旁聽實施辦法
- 憲法訴訟卷宗編訂要點
- 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 憲法法庭參觀注意事項
- 憲法法庭開庭時實施安全檢查要項
- 憲法訴訟卷宗保管歸檔及保存辦法
- 憲法法庭研究法官遴選及辦事要點
- 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 憲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 憲法訴訟卷宗檔案開放應用作業要點
-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憲法訴訟案件書狀及卷內文書公開辦法
-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 憲法法庭為無資力人選任訴訟代理人要點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 憲法法庭使用科技設備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找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