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八 節 低壓電動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節 低壓電動機第 一 款 一般規定

電動機及其控制線路、操作器及電動機控制中心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調速驅動器:指電力轉換器、電動機及其附裝輔助裝置之組合,例如編碼計、轉速計、積熱開關及偵測器、鼓風機、電熱器及振動感測器。 二、調速驅動系統:指互相連接設備之組合,可調整電動機耦合之機械負載速度,通常由調速驅動器及輔助設備所組成。 三、操作器:指作為起動或停止電動機之任何開關或設備。 四、電動機控制線路:指控制設備或系統中,承載操作器信號之電路,而非承載主要電力電流。 五、系統隔離設備:指可由多組監視遙控接觸器隔離系統,此系統在多個遠端處,皆可利用閉鎖開關提供分段或隔離功能,且該閉鎖開關於啟斷位置時,有鎖扣裝置。 六、電動閥組電動機(VAM):指工廠組裝由驅動電動機及其他組件,例如操作器、轉矩開關、極限開關及過載保護裝置等,驅動一個閥件。

  1. 電動機之配線應採用導線管、導線槽、匯流排槽及電纜等方法施作。
  2. 電動機、電動機操作器或其他工廠組裝之操作器等整套型設備之配線,不用第二章第五節、第三章第一節及第四章第九節規定。

電動機及其相關設備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選用,並符合下列規定;採用可撓軟線者,其安培容量應依表三六八規定選用。 一、一般型電動機: (一)導線安培容量、開關及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應依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規定之電動機滿載電流選用,不得使用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電動機以安培標示而不用馬力標示者,應依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規定值換算。 (二)每分鐘轉速低於一千二百轉之低速(高轉矩)電動機有較高之滿載電流,及滿載電流常隨速率變動之多段速電動機,應採用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 (三)多段速電動機應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辦理。 (四)用電器具有標示電動機型式之蔽極式或永久分相電容式風扇或鼓風機者,應以其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替代馬力額定,選用隔離設備、操作器、分路導線、過電流保護及個別過載保護之額定或安培容量。 (五)用電器具同時標示電動機馬力及滿載電流者,應以所標示之滿載電流選用隔離設備、操作器、分路導線、過電流保護及個別過載保護之安培容量或額定。 (六)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應依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為準。 二、轉矩電動機額定電流應為其堵轉電流,且以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規定選用導線安培容量、電動機過載保護之安培額定,及符合第二百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 三、用於交流、可調電壓、可調轉矩驅動系統之電動機,其導線安培容量、開關或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及其他用電器具之安培額定,應依電動機或操作器銘牌標示之最大運轉電流,或兩者中較大者為準。銘牌未標示最大運轉電流者,得依表二五八~二、表二五八~三規定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五倍設定。 四、電動閥組電動機額定電流應為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且應以該電流選用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最大安培額定及導線安培容量。

標準電動機配線應包括下列各部分,如圖二○三所示: 一、幹線分接導線(W1):自幹線分接點至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線路。 二、分路(W2):自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至電動機之線路。 三、電動機控制線路(W3):包括有當過電流保護裝置。 四、二次側導線(W4):繞線型電動機自轉子至二次操作器間之導線;其載流量不小於二次側全載電流一‧二五倍。為連續性負載者,得以溫升限制為條件,選擇較小導線。 五、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P1):保護分路配線、操作器及電動機之過電流、短路及接地故障。 六、隔離設備(SM):於電動機或操作器檢修時隔離電路。 七、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P2):保護電動機及其分路,避免因電動機過載而燒損。 八、操作器(C):控制電動機之起動、停止、反向或變速,裝於鄰近電動機,使操作者可視及電動機之運轉。

  1. 部分繞組電動機之每一繞組,應有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表二二○規定值二分之一。
  2. 過電流保護裝置允許電動機起動者,該裝置得用於兩繞組。採用延時性(雙元件)熔線者,其安培額定得為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五倍以下。

電動機裝設於可能被滴到或噴到油、水及其他液體之場所者,其暴露帶電部分及其引出線絕部分,應有防護或封閉箱體保護。但電動機設計用於前述場所者,不在此限。

電動機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裝設位置應通風良好,並易於軸承潤滑或電刷更換等維修作。但沉水式電動機或無需通風者,不在此限。 二、附有整流子或集電環之開放型電動機,應有防護措施使其產生之火花不會引燃鄰近可燃性物質。 三、裝設於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及飛絮等危險場所,應依第五章有關規定辦理。

電動機裝設於危險場所,所在位置易有灰塵或漂浮物累積於電動機上,嚴重影響電動機之通風或冷卻,以致有高溫危害之虞者,應採用防塵式電動機。

第 二 款 隔離設備

隔離設備(SM)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台電動機操作器應有個別之隔離設備,可啟閉電源,並裝設於操作器處可視及範圍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單一機器由數具可協調之操作器群組驅動,且隔離設備置於操作器處可視及範圍內,且隔離設備及操作器位於機器處可視及範圍內者,其操作器得裝設單一隔離設備。 (二)電動閥組電動機之隔離設備裝設位置對人員或財產會增加危害,且有依下列規定辦理者,得免裝設於可視及範圍內: 1.於閥組上設有標明隔離設備位置之警告標識。 2.隔離設備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二、每具電動機應有隔離設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設備應裝設於個別電動機及其驅動機械處可視及範圍內。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操作器隔離設備,且裝設於個別電動機及其驅動機械處可視及範圍內者,得作為電動機之隔離設備。 (三)依前款規定裝設之操作器隔離設備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電動機得免裝設隔離設備: 1.電動機隔離設備裝設之位置為不可行,或對人員、財產會增加危害。 2.於工廠區訂有安全操作程序書,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 三、單一用戶僅有一具電動機者,該用戶之用戶總開關得兼作為電動機之隔離設備。

  1. 隔離設備應有標明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之明顯標識。
  2. 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所有接地導線,而無法單極操作啟斷電路,且不得自動閉合。
  3. 隔離設備得與操作器裝設於同一封閉箱體內。
  1. 隔離設備除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外,應為下列規定型式之一: 一、以馬力為額定之電動機電路開關。 二、模殼式斷路器。 三、模殼式開關。 四、電動機操作器組合附裝之瞬時跳脫斷路器。 五、自我保護之組合型操作器。 六、有標明用於電動機隔離之手動電動機操作器。
  2. 以前項第六款手動電動機操作器作為隔離設備者,僅得用於下列規定之一: 一、電動機分路短路保護裝置與電動機間。 二、在固態電動機操作器系統中,其電力電子裝置以表二二○規定選定之熔線替代時,裝設於該熔線之電源側。該熔線視為後衛保護,且有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裝設於手動電動機操作器之電源側。
  3. 額定容量八分之一馬力以下固定式電動機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得作為隔離設備。
  4. 額定容量二馬力以下且電壓三百伏特以下固定式電動機之隔離設備得選用下列規定之一: 一、一般型開關:其安培額定不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二倍。 二、一般型交流手捺開關:電動機滿載電流不大於其安培額定百分之八十。 三、手動電動機操作器:其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額定,且有標明適用於電動機隔離之標識。
  5. 額定容量超過二馬力至一百馬力之自耦變壓器型電動機操作器,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個別隔離設備得採用一般型開關: 一、電動機驅動發電機裝有過載保護。 二、操作器可啟斷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具有無電壓釋放及不大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之過載保護。 三、電動機分路具有個別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其安培額定不大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五倍。
  6. 額定容量超過四十馬力之直流固定式電動機,或額定容量超過一百馬力之交流固定式電動機,其隔離設備得採用標明有載下不得操作之一般型開關或隔離開關。
  7. 附插頭可撓軟線之電動機除為下列情形之一外其附接插頭及插座之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額定者,得作為隔離設備: 一、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之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用電器具。 二、額定容量三分之一馬力以下之可攜式電動機。
  8. 一般型開關得作為轉矩電動機之隔離設備。
  1. 電動機電路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一五倍。但電動機電路開關之馬力額定不小於電動機馬力者,不在此限。
  2. 轉矩電動機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應為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一‧一五倍以上。
  3. 二具以上電動機同時使用,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同時使用,且採用單一隔離設備者,此組合負載之馬力及安培額定依下列規定決定: 一、隔離設備之額定應以滿載條件及電動機堵轉條件下所有電流總和決定,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每一具電動機馬力額定之等值滿載電流依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規定選定,加上其他負載安培額定之總和。 (二)等值堵轉電流: 1.每一具電動機馬力額定之等值堵轉電流依表二五九~一或表二五九~二規定選定。 2.二具以上電動機以會同時起動之電動機或群組電動機之最大堵轉電流決定等值堵轉電流。 (三)若部分同時使用之負載為電阻性負載,且隔離設備為以馬力及安培為額定之開關,其安培額定不小於電動機堵轉電流加上電阻性負載者,該開關得具有不小於電動機組合負載之馬力額定。 二、隔離設備之安培額定不得小於前款所定滿載條件之電流總和一‧一五倍。但馬力額定大於組合負載之等值馬力,且依前款規定決定無熔線電動機電路開關時其安培額定得小於滿載條件下電流總和一‧一五倍。 三、表二五九~一及表二五九~二未規定之小型電動機堵轉電流應假設為滿載電流六倍。

每一具電動機應裝有個別隔離設備。但單一隔離設備之額定符合前條第三項組合負載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作為群組電動機之隔離設備: 一、數具電動機同時驅動單一機器或設備數個部分時,如金屬工具機或木工機、電動起重機及吊車。 二、群組電動機符合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由一組分路保護裝置保護。 三、群組電動機位於隔離設備處可視及之同一房間內。

  1. 電動機及其操作設備由一個以上之電源供電者,每一個電源之隔離設備應緊鄰所供電之電動機或操作設備。每一個電源得採用個別隔離設備。採用多具隔離設備者,應於每具隔離設備上或鄰近處設置耐久之警告標識。
  2. 電動機由一個以上電源供電,且其操作器之隔離設備能在啟斷位置閉鎖者,其主電源之隔離設備得免緊鄰電動機。
第 三 款 電動機分路及幹線

連續責務之單具電動機分路(W2)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或下列規定值: 一、由整流器供電之直流電動機: (一)整流器電源側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整流輸入電流一‧二五倍。 (二)直流電動機由單相半波整流器供電整流器配線輸出端子與該電動機間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九倍。由單相全波整流器供電者,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五倍。 二、多段速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應依電動機銘牌標示之最大滿載電流選定。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繞組額定電流一‧二五倍。 三、Y-△起動運轉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百分之七十二。 四、部分繞組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百分之六十二‧五。 五、供電給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負載電動機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一四所列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百分比。 六、小型電動機分路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三‧五平方毫米。但小型電動機裝設於封閉箱體內,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電動機電路之滿載電流在五安培以下,並具有過載及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得採用○‧九平方毫米以上銅導線。 (二)電動機電路之滿載電流大於五安培且為八安培以下,並具有過載及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得採用一‧二五平方毫米銅導線。

繞線型轉子電動機二次側導線(W4)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決定: 一、連續責務之繞線型轉子電動機二次側至操作器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二次側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二、連續責務之繞線型轉子電動機二次側至操作器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一四規定之額定電流百分比。 三、二次側電阻器與操作器分離者,操作器與電阻器間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一五規定之滿載電流百分比。

  1. 供電給多具電動機或電動機與其他負載之幹線分接導線(W1),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下列負載之總和: 一、最大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二、所有同組之其他電動機滿載電流之總和。 三、除電動機外之連續性負載之滿載電流。 四、除電動機外之連續性負載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2. 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一、在多具電動機中,有一具以上為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使用者,電動機額定電流應依表二一四規定計算電流總和。最大電動機額定電流之選定,以表二一四規定所得結果,與最大連續責務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兩者中取較大者列入計算。 二、以電動機操作之固定式電暖器應視為連續性負載。 三、為防止電動機或其他負載同時運轉而將電路互鎖者,該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得依可能同時運轉之電動機及其他負載之最大總電流決定。

供電給多具電動機及組合負載之整套型設備,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該設備標示之最小導線安培容量。設備製造廠家配線者,其導線安培容量應依前條規定決定。

電動機為責務週期、間歇性或同時運轉,其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足以承載依電動機容量、具數,與其負載及責務特性所決定之最大負載者,該導線安培容量經設計者確認得小於第二百十六條規定。

幹線分接導線終端應接至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分接導線裝設於封閉之操作器或管槽內,且長度在三米以下者,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分接導線安培容量十倍。 二、分接導線裝設於可避免遭受外力損傷之處或封閉之管槽內,且長度不超過八米者,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三分之一。 三、分接導線長度超過八米者,應與幹線具有同等安培容量。

第 四 款 過電流保護

電動機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P1)應具有承載電動機起動電流之能力。除轉矩電動機外,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表二二○規定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表二二○所決定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與熔線、斷路器、積熱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不能配合時,得選用較高一級者。 (二)依前目規定調整之安培額定仍不足以承受電動機之起動電流,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選用較高一級: 1.六百安培以下延時性熔線安培額定不大於滿載電流四倍。 2.延時性熔線安培額定不大於滿載電流二‧二五倍。 3.滿載電流一百安培以下,反時限斷路器安培額定不大於滿載電流四倍;滿載電流大於一百安培,反時限斷路器安培額定不大於滿載電流三倍。 4.大於六百安培至六千安培熔線安培額定不大於滿載電流三倍。 二、依製造廠家之過載電驛表搭配電動機操作器或用電器具標示選用之最大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前款規定之容許值。 三、可調式瞬時跳脫斷路器與電動機操作器組合使用,其與電動機過載、過電流保護應可協調,且設定值不得超過表二二○規定值。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表二二○規定之安培額定不足以承受電動機起動電流時,得選用較高一級者,且不大於滿載電流十三倍。 (二)電動機滿載電流為八安培以下,瞬時跳脫斷路器之連續電流為十五安培以下之組合式電動機操作器,且電動機分路過載與過電流保護裝置間可協調者,得將操作器銘牌標示值予以加大。 四、多段速電動機: (一)二個以上繞組之多段速電動機,其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大於被保護最小繞組銘牌標示額定依表二二○用之百分比者,該多段速電動機得以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保護。 (二)符合下列規定者,多段速電動機得以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保護,且其安培額定依最高電流繞組之滿載電流選定: 1.每一個繞組配有個別過載保護,安培額定依其滿載電流選定。 2.供電給各繞組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依最高電流繞組之滿載電流選定。 3.電動機各繞組之操作器馬力額定不小於繞組之最大馬力額定。 五、固態電動機操作器系統之電力電子裝置得以表二二○規定之適當額定熔線替代。 六、自我保護組合式操作器,得用於替代表二二○規定之保護裝置。為中高效能電動機者,其可調式瞬時跳脫設定值不得大於電動機滿載電流十三倍。 七、組合式電動機短路保護器與分路之過電流及過載保護可協調,且其短路保護器短路電流大於電動機滿載電流十三倍時能開啟電路者,該電動機短路保護器得用於替代表二二○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1. 二具以上電動機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連接於同一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應採用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 一、數具額定容量不超過一馬力之電動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連接於同一標稱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額定不大於二十安培之分路,或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額定不大於十五安培之分路: (一)每具電動機之滿載電流不大於六安培。 (二)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未大於任一操作器上之標示值。 (三)個別過載保護符合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 二、有個別過載保護之二具以上電動機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其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大於前條規定時,若能確定正常運轉下,該保護裝置在最壞情況下不會啟開電路者得連接於同一分路。 三、其他群組裝設之電動機個別過載保護符合下列規定者,得連接於同一分路: (一)電動機操作器與過載保護裝置為下列規定之一: 1.由工廠組裝,且該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為其組件之一部分,或為其標識指定之組件。 2.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操作器與過載保護裝置為個別組件,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於現場組裝。 (二)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為群組裝設之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有最大安培額定之熔線、反時限斷路器,或兩者之組合。 2.選定之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大於前條規定。 (三)個別電動機操作器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為群組裝設之個別電動機操作器有最大安培額定之熔線、斷路器,或兩者之組合。 2.選定之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大於前條規定。 (四)每具斷路器為反時限者。 (五)分路以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保護,其安培額定不大於分路連接之最大電動機額定,加上其他電動機滿載電流及其他負載電流之總和。上列計算結果之安培額定小於電源導線安培容量者,得提高熔線或斷路器之最大安培額定,且不大於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六)分路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之安培額定不大於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安培額定,作為保護群組中最小額定電動機之過載電驛。
  2. 二具以上電動機或一具以上電動機與其他負載連接於同一分路,由任一分接點供電至單一電動機之導線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裝設個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分接電動機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 二、分接電動機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三分之一分接點至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之導線長度不超過八米,且裝設於封閉之管槽內,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三、自分路分接至手動電動機操作器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十分之一。操作器至電動機之導線安培容量符合第二百十四條規定。分接點至操作器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小於分路導線安培容量,導線長度不超過三米,且裝設於封閉之操作器或管槽內,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1. 多具電動機及組合負載設備之分路短路及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額定,不得大於製造廠家標示於設備之額定。
  2. 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符合第二百二十五條連續責務電動機過載保護之規定者,電動機分路短路、接地故障及過載保護,得合併為單一保護裝置。
  3. 熔線作為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者,其熔線座大小不得小於表二二○規定之熔線安培額定。

電動機幹線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固定式電動機,且符合第二百十六條規定導線安培容量之幹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表二二○規定任一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最大安培額定,加上群組中其他電動機滿載電流之總和。幹線供電給二個以上分路,其最大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有二個以上相同額定者,以其中一個保護裝置視為前段規定之最大者。 二、供電給其他裝置之幹線,其導線安培容量大於第二百十六條規定者,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得依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決定。

供電給電動機與其他負載之幹線,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小於其他負載加上下列規定之總和: 一、單具電動機依第二百二十條規定。 二、二具以上電動機依前條規定。

第 五 款 過載保護

連續責務電動機之過載保護(P2)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額定容量超過一馬力之電動機過載保護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與電動機分開之過載保護裝置,其跳脫值或額定動作電流值不得大於下列電動機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百分比。但過載保護裝置不需承受電動機銘牌標示之全部電流,如採Y-△起動者,該保護裝置之選定或設定值對應銘牌標示電流之百分比,應明顯標示於電動機上。 1.電動機銘牌標示負載數在一‧一五以上: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2.電動機銘牌標示溫升在攝氏四十度以下: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3.不屬於上列之其他電動機:百分之一百十五。 (二)整合於電動機之積熱保護器,於過載或起動失敗時,應能保護電動機,以防止危險性之過熱。積熱保護器之最大跳脫電流不得大於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電動機滿載電流,再乘以下列規定之百分比。電磁開關等電動機啟斷裝置與電動機分開裝設,其控制回路由整合於電動機內之積熱保護器所控制者,當積熱保護器啟斷控制回路時,該分開裝設之啟斷裝置應能自動切斷電動機之負載電流。 1.電動機滿載電流九安培以下:百分之一百七十。 2.電動機滿載電流大於九安培至二十安培:百分之一百五十六。 3.電動機滿載電流大於二十安培百分之一百四十。 (三)整合於電動機之保護裝置,能防止電動機起動失敗所導致之損壞者,得作為保護電動機使用。 二、額定容量一馬力以下自動起動之電動機過載保護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與電動機分開之過載保護裝置,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規定。 (二)整合於電動機之積熱保護器,於過載或起動失敗時,應能保護電動機,以防止危險性之過熱。電磁開關等電動機啟斷裝置與電動機分開裝設,其控制回路由整合於電動機內之積熱保護器所控制者,當積熱保護器啟斷控制回路時,該分開裝設之啟斷裝置應能自動切斷電動機之負載電流。 (三)整合於電動機之保護裝置,能防止電動機起動失敗所導致之損壞,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作為保護電動機使用: 1.電動機為設備組合之一部分,且該組合不會使電動機過載。 2.設備組合裝有安全控制能防止電動機起動失敗導致之損壞,且該安全控制標示於該設備組合銘牌上,並置於可視及範圍內。 (四)電動機繞組之阻抗足以防止因起動失敗導致過熱,且電動機為設備組合之一部分,能使電動機自行限制不發生危險過熱者,手動起動之電動機得依第四款第一目規定作保護。 三、過載保護裝置之選定: (一)依第一款第一目及前款第一目規定選擇過載保護裝置感測元件、安培額定,不足以使電動機完成起動或承載負載,且其跳脫電流值不大於下列電動機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百分比者,得選用高一級之感測元件,或將過載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調高: 1.電動機銘牌標示負載係數在一‧一五以上:百分之一百四十。 2.電動機銘牌標示溫升在攝氏四十度以下:百分之一百四十。 3.不屬於上列之其他電動機:百分之一百三十。 (二)於電動機起動期間未依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將過載保護裝置旁路者,過載保護裝置應有足夠之時間延遲,以利電動機之起動及加速至正常負載。 四、額定容量一馬力以下自動起動之固定式電動機過載保護,應依第二款規定辦理。非固定式電動機之過載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位於操作器處可視及範圍內,且該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大於第二百二十條至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其過載保護。若該電動機裝設於標稱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之分路,得以二十安培以下保護裝置保護。 (二)電動機位於操作器處不可視及範圍者,其過載保護應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五、繞線型轉子交流電動機之二次側電路,包括導線、操作器、電阻器等,得以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作為過載保護。 六、連續責務電動機容量十五馬力以上,或容量在十五馬力以下屬灌溉用電、位於存在危險物質、可燃性粉塵或飛絮之場所者,應有低電壓保護。

  1. 表二一四所列使用於短時間、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運轉之電動機,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未大於表二二○規定值者,得以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過載保護。
  2. 除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無法使電動機連續運轉外,電動機在任何使用狀況下,應視為連續責務。

電動機起動期間之旁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動起動之電動機:分路熔線或反時性斷路器之安培額定不大於電動機滿載電流四倍者,於電動機起動期間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得予旁路或切離電路。 二、自動起動之電動機:於電動機起動期間,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不得旁路或切離電路。但電動機起動時間超過電動機過載保護裝置之時間延遲設定,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予旁路或切離電路: (一)偵測電動機轉動,於電動機起動失敗時自動防止旁路或切離過載保護裝置。 (二)限制過載保護之旁路或切離時間,使其小於被保護電動機之堵轉時間額定。 (三)如未達電動機運轉條件,可關閉或手動再起動。

  1. 除熔線或積熱保護器外,電動機之過載保護裝置應能同時啟斷各接地導線,以啟斷電動機電流。
  2. 三相三線電動機之過載保護裝置應接於每一非接地導線及被接地導線。單相二線及單相三線電動機之過載保護裝置應接於每一非接地導線。

電動機操作器之過載元件符合前條規定,其過載元件可在電動機起動及運轉位置動作者該電動機操作器得作為過載保護裝置。

以過載電驛及其他裝置作為電動機過載保護,而無法啟斷故障電流者,應以熔線或斷路器保護,且其安培額定符合第二百二十條規定,或以符合第二百二十條規定之電動機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電動機連接於一般分路之過載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具以上一馬力以下電動機,無個別過載保護,而有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過載保護,且符合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者,該電動機得連接於一般分路。 二、數具超過一馬力之電動機依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選定過載保護裝置者,該電動機得連接於一般分路。如過電流保護裝置依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選用者,得與操作器及電動機之過載保護裝置裝設一起。 三、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一)電動機以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至分路,且符合第一款規定無個別過載保護者,其插頭及插座或連接器之額定電壓在二百五十伏特以下者,不得大於十五安培。 (二)電動機或電動機操作之用電器具以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至分路,依前款規定須有個別過載保護者,其保護裝置應為該電動機或用電器具之一部分,其插頭及插座或連接器之額定應大於電動機所連接之分路額定。 四、電動機或電動機操作之用電器具所連接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應有符合其特性之時間延遲,以利電動機之起動及加速至正常負載。

電動機自動再起動有危害人員之虞者,不得裝設具有自動再起動功能之過載保護裝置。

電動機過載保護動作自動停機有危害人員之虞,或電動機需繼續運轉使設備或製程安全停機者,得將電動機過載感測裝置連接至警報監視裝置,以啟動應變措施或依序停機替代立即啟斷電動機。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及其附屬設備停電會造成災害者,不得裝設過載保護裝置。

電動機或其他用電器具於電源欠相時,有失效或損傷之虞者,應裝設欠相保護裝置;於電源反相時,有失效或損傷之虞者,應裝設反相保護裝置。

第 六 款 電動機控制線路

電動機控制線路(W3)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控制線路由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負載側分接,作為連接至該分路電動機之控制用,其過電流保護應符合本條規定。引接至控制線路之分接導線,不得視為分路,並應由該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或另裝設保護裝置,加以保護。 二、導線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未能依第二目規定提供保護者,應裝設個別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表二三六第一欄規定值。 (二)導線得以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導線在控制設備封閉箱體內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表二三六第二欄規定值。導線延伸出控制設備封閉箱體外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表二三六第三欄規定值。 (三)消防幫浦電動機或類似設備之控制線路僅能有短路保護,或以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四)單相變壓器二次側僅有單一電壓二線式供電之導線,得以變壓器一次側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該保護不大於表二三六規定二次側導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最大安培額定與二次側對一次側電壓比相乘之值。變壓器二次側導線除二線式外,不得由一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三、裝有控制變壓器者,其控制線路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控制變壓器應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額定容量小於五十伏安之控制變壓器為電動機操作器之一部分,且裝設於電動機操作器封閉箱體內者,得以一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或其他內建式保護裝置加以保護。 (三)控制變壓器一次側額定電流小於二安培者,其一次側電路得採用安培額定不大於一次側額定電流五倍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四)消防幫浦電動機或類似設備之控制線路在開路時有導致危險之虞者,得省略過電流保護裝置。 四、電動機控制電路之一條導線被接地者,於電動機控制器遠端之控制電路發生接地故障時,控制電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能啟動電動機。 (二)不可旁路手動操作停機裝置,或不可旁路自動安全停機裝置。

電動機控制線路之隔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控制線路之隔離設備在啟斷位置時,該控制線路應與所有供電電源隔離。隔離設備得由二個以上個別配電裝置組成,其一能將電動機及操作器與電源隔離,另一能將電動機控制線路與其電源隔離,且上列個別配電裝置應裝設於緊鄰位置。 二、採用控制變壓器或其他配電裝置降低電動機控制線路電壓,並裝設於操作器封閉箱體內者,該控制變壓器或其他配電裝置應連接至電動機控制線路隔離設備之負載側。

第 七 款 電動機操作器
  1. 所有電動機應有用之操作器(C)。
  2. 八分之一馬力以下固定式電動機,如計時電動機或類似用電器具,於運轉時不因過載或起動失敗而導致損壞者,得以分路之隔離設備作為操作器。
  3. 三分之一馬力以下可攜式電動機得以附插頭可撓軟線與插座作為操作器。

電動機操作器之設計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操作器應能起動及停止其所控制之電動機,且能啟斷電動機之堵轉電流。 二、自耦變壓起動器應具有啟斷位置、運轉位置及一個以上之起動位置,使其不能持續停留在起動位置,或使電路過載保護裝置失效之位置。 三、變阻器: (一)電動機起動變阻器應能使接觸臂不會停留於中間段。操作器於起動位置時,接觸臂所停留位置不得與電阻器有電氣性連接。 (二)定電壓供電之直流電動機所使用之起動變阻器,應有自動裝置,使電動機轉速降至正常速率三分之一以下時啟斷電源。

  1. 電動機操作器之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反時限斷路器及模殼式開關以外之操作器,在使用電壓下之馬力額定,不得小於電動機之馬力額定。 二、以安培為額定之分路反時限斷路器或模殼式開關,得作為所有電動機之操作器。 三、任兩導線間之標稱電壓不得超過電動機操作器之額定電壓。
  2. 二馬力以下且三百伏特以下固定式電動機之操作器得為下列規定之一種: 一、安培額定不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二倍之一般型開關。 二、僅用於交流之一般型手捺開關,且電動機滿載電流不大於該開關安培額定百分之八十。
  3. 轉矩電動機之操作器應為連續責務,且其滿載電流不得小於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以馬力為額定而未標示上列額定電流之電動機操作器,其等值額定電流應依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之馬力額定決定。

每具電動機應有個別操作器。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電動機額定為六百伏特以下,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其單一操作器額定不小於群組中所有電動機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決定之等值馬力者,得控制群組電動機: (一)數具電動機同時驅動單一機器之數個部分,例如金屬及木工機、電動起重機、吊車或類似裝置。 (二)群組電動機有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 (三)群組電動機裝設於同一房間且位於操作器處可視及範圍內。 二、分路之隔離設備符合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作為操作器者,得控制一具以上之電動機。

  1. 下列型式之機器應有速率限制裝置或其他速率限制設施: 一、他激直流電動機。 二、串激電動機。 三、當電流逆向或減載時,於直流側可能超速驅動之電動發電機組及換流機。
  2.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裝設分離速率限制裝置或設施: 一、機器、系統或負載及機械連接之固有特性可安全限制速度。 二、機器由合格人員手動控制。

三相電動機起動電流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限制,否則應採用降壓型或限流型操作器: 一、二百二十伏特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十五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三百八十伏特供電:每具容量不超過五十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低壓供電每具容量超過前二款之限制者,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三‧五倍。 四、高壓供電之低壓電動機:每具容量不超過二百馬力者,不加限制。超過此限制者,不得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三‧五倍。

第 八 款 電動機控制中心

電動機控制中心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其主匯流排之額定。該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電動機控制中心電源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電動機控制中心之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1. 多盤式電動機控制中心應以符合表九三~二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或同等電流值接地匯流排搭接一起。
  2. 前項設備接地導線應連接至接地端子板或匯流排,或各盤電動機控制中心之接地端子板。

電動機控制中心之匯流排及導線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匯流排支撐及配置應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最小配線空間及在電動機控制中心內端子處之導線最小彎曲空間應符合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十三條規定。 三、電動機控制中心匯流排端子與其他裸露金屬部分之最小間隔,應符合表一三五規定。

第 九 款 可調速驅動系統

可調速驅動系統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決定: 一、可調速驅動系統之電力轉換設備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力轉換設備額定輸入電流一‧二五倍。 二、可調速驅動系統使用旁路裝置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第二百零二條規定電力轉換設備為該驅動系統之一部分者,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應選用下列規定兩者中較大者: (一)電力轉換設備額定輸入電流一‧二五倍。 (二)依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決定之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

可調速驅動系統之電動機過載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力轉換設備銘牌標示內含電動機過載保護者,得免另裝設過載保護。 二、可調速驅動系統之旁路裝置容許電動機在滿載速度運轉者,該旁路電路應裝設符合本節第五款規定之過載保護。 三、使用多具電動機者,個別電動機應裝設符合本節第五款規定之過載保護。

電動機過熱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調速驅動系統之電動機運轉於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且超出所要求之速度範圍者,應有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過載保護,並應依下列規定之一加以過熱保護: (一)依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裝設整合於電動機之積熱保護器。 (二)可調速驅動系統具有負載及速度感測過載保護,且在停機或停電時有熱記憶保留功能。為連續責務負載者,無需具有熱記憶保留功能。 (三)利用嵌入電動機之熱感測器偵測溫度而動作之積熱保護電驛,以達到電動機之過熱保護功能。 (四)利用嵌入電動機之熱感測器,其信號可由可調速驅動系統接收及動作。 二、使用多具電動機者,應有符合前款規定之個別電動機過熱保護。 三、自動重新起動之電動機過熱保護應符合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依序停止運轉之電動機過熱保護應符合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可調速驅動系統隔離設備得裝設於轉換設備之電源側,其額定不得小於轉換單元額定輸入電流一‧一五倍。

第 十 款 帶電部分之防護
  1. 電動機及操作器之暴露帶電部分端電壓在五十伏特以上者,應以封閉箱體或下列方式加以防護: 一、裝設於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之房間或封閉空間。 二、裝設於可防止合格人員接近之陽台、走廊或平台。 三、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二‧五米以上之處。
  2. 運轉時端電壓五十伏特以上之固定式電動機終端托架內有換向器、集電器及電刷,且不與對地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上之電源電路相連者,其端子間帶電部分得免另加防護。

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五十伏特之電動機或操作器帶電部分應裝設於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位置加以防護。於該用電器具運轉期間若需要調整或維修者,應提供人員站立之絕墊或絕緣平台。

第 十一 款 接地

電動機及操作器帶電金屬部分應加以接地。特定情況下採用絕、隔離或防護等措施者,得替代電動機之接地。

  1. 固定式電動機之裝設有下列規定之一者,其框架應加以接地: 一、以金屬導線管配線供電。 二、裝設於潮濕場所,未加以隔離或防護。 三、裝設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四、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
  2. 電動機之框架未加以接地者,應永久且有效與大地絕

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可攜式電動機,其框架應加以接地或防護。但電動機操作之工具設備或用電器具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接地: 一、以雙重絕或具同等效果之系統保護。雙重絕緣設備應有明顯標識。 二、採用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電動機操作器之封閉箱體不分電壓,皆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操作器封閉箱體應配置供設備接地導線終端連接之設施。但封閉箱體附裝於接地之移動式用電器具者,得免接地。

電動機操作器裝設之儀表用變比器二次側、帶電金屬部分、其他導電部分或計器、儀表電驛及儀表用變比器等之外殼應加以接地。

第 十二 款 附表

各種電動機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應依下列規定滿載電流計算: 一、直流電動機滿載電流依表二五八~一規定。 二、交流單相電動機之滿載電流依表二五八~二規定。 三、交流三相電動機滿載電流依表二五八~三規定。

  1. 單相電動機堵轉電流轉換以馬力及電壓之額定選用隔離設備及操作器者,應依表二五九~一規定。
  2. 三相電動機堵轉電流轉換以馬力及電壓之額定選用隔離設備及操作器者,應依表二五九~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