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法第1014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範夫妻約定特有財產,現行夫妻財產制改依民法第1017條。
Q · 民法第101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規定看民法1017條
民法第1014條已於民國91年(2002年)6月26日刪除,目前無法律效力。它原本允許夫妻以契約約定「特有財產」;新法定財產制改採婚前婚後財產分別所有,已不需此概念。現行夫妻財產歸屬請看民法第1017條,約定共同財產制下的特有財產則見民法第1031條之1。
這條已經在民國91年6月26日被刪除,現在沒有法律效力。它原本規定夫妻可以用契約約定「特有財產」,也就是某些財產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為什麼被砍掉?因為新的法定財產制(夫妻分別所有各自財產,剩餘財產平均分配)根本用不到「特有財產」這個概念,保留它反而讓第三人搞不清楚哪些財產是夫妻共有、哪些是個人專屬的,影響交易安全。你現在看到這條號碼,只是一個歷史遺跡。如果你在處理夫妻財產問題,該看的是民法第1005條到第1030條之4的現行夫妻財產制規定,不是這條。
民法第1014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夫妻財產制中「約定特有財產」的規範依據。民國91年親屬編修法時,因新法定財產制採婚前婚後財產分別所有、不再使用特有財產概念,且為保障第三人交易安全而將本條刪除,現僅存於法典中作為立法沿革標記。
立法體例使然。條號一旦編定就不輕易更動,刪除時保留條號但內容改為「(刪除)」,避免後面所有條號往前挪動造成引用混亂。判斷法律是否現行有效要看內容,不是看條號有沒有。
要分情況。約定共同財產制契約下的特有財產,依現行民法第1031條之1仍有效;在法定財產制下原依舊第1014條主張者,新法施行後改依第1017條(婚前婚後財產分別所有)判斷。內行人提示:遇到跨法修正的家事案件,先確認當時適用哪種財產制,再對照新法有無過渡條款。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91年6月26日刪除,現行夫妻財產應依民法第1017條等規定判斷,引用本條於現行案件屬過時論述。
原規定夫妻得以契約約定特有財產,使某些財產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夫妻財產制中不納入共同財產、歸個人專屬的財產;現行法僅存於約定共同財產制。
代表該條經立法刪除、無法律效力,但依立法體例保留條號避免引用混亂。
法定財產制看民法第1017條,約定共同財產制下的特有財產看第1031條之1。
看內容不看條號,最快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會標示刪除日期與現行版本。
先確認判決時點,91年6月前引用有效、之後屬過時,不可照抄到現行書狀。
先確認當時採哪種財產制,再對照現行第1017條或第1031條之1及過渡規定。
舊制靠契約約定、第三人難判斷歸屬;現行婚前婚後財產當然分別所有、規則明確。
法定財產制已無特有財產概念;約定共同財產制仍保留(第1031條之1)。
| 比較面向 | old_1014_repealed | current_regime |
|---|---|---|
| 適用前提 | 夫妻以契約約定某些財產為特有財產 | 法定財產制下婚前婚後財產當然分別所有,無須約定 |
| 對第三人效力 | 第三人難從外觀判斷哪些屬特有財產,交易風險高 | 財產歸屬規則明確,第三人查法條即可判斷 |
| 現行依據 | 已刪除,無法律效力 | 民法第1017條(分別所有)/第1031條之1(約定共同財產制特有財產) |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以一定之財產為特有財產。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已無特有財產,僅約定之共同財產制仍訂有特有財產。但為保護交易安全,避免約定特有財產認定不易而影響第三人之權益,亦免夫妻任意約定特有財產致影響共同財產之範圍,爰刪除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以一定之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已無特有財產,僅約定之共同財產制仍訂有特有財產。但為保護交易安全,避免約定特有財產認定不易而影響第三人之權益,亦免夫妻任意約定特有財產致影響共同財產之範圍,爰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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