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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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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hi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民法 ( 民國 71 年 01 月 04 日修正 非現行法規) 第 1013 條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四、妻因勞力所得之報酬。
pchi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013條(民國74年5月24日修正 非現行法規)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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