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1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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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13條已刪除,夫妻特有財產概念隨民國91年修法移至第1031條之1,法定財產制改採婚前婚後二分法。
Q · 民法第1013條被刪除了,特有財產的規定現在在哪?
民法第1013條原規定夫妻「特有財產」範圍(個人使用物、職業必需品、聲明贈與物),民國91年全條刪除。法定財產制改為婚前/婚後財產二分法(第1017條),不再有特有財產分類。特有財產概念僅保留於「約定共同財產制」中,移列第1031條之1。多數夫妻未到地政事務所登記約定,預設適用法定財產制,特有財產概念在生活中已不存在。處理91年前舊案仍適用舊法。
白話解讀
你如果查到這條,看到的是「(刪除)」兩個字。很多人以為刪除 = 沒事了,其實剛好相反:這條過去規定「特有財產」的範圍,現在規則沒有消失,只是搬家了。民國 91 年夫妻財產制大修法時,立法者把法定財產制裡的「特有財產」概念整個拿掉,改成「婚前財產 vs 婚後財產」的二分法。舊的特有財產規則只在「約定共同財產制」中保留,移到第 1031 條之 1。如果你查案件、看判決、讀舊合約時遇到這條,重點是判斷事件發生在 91 年修法前還是後:修法前用舊法,修法後要看夫妻有沒有做約定,沒約定就走新的法定財產制。看到「刪除」不要停在這,要往下一步問:那現在規則在哪裡?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13條為親屬編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夫妻「特有財產」之範圍,包括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及經贈與人書面聲明之贈與物。民國91年修法將法定財產制從聯合財產制改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二分法,本條概念移列第1031條之1,僅於約定共同財產制下適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013條刪除了代表什麼?▾
規則沒消失,搬家了。特有財產概念從法定財產制移到約定共同財產制(第1031-1條)。
Q2特有財產現在在民法哪一條?▾
第1031條之1。但只有選擇「共同財產制」的夫妻才用得到。預設法定財產制沒有這個概念。
Q391年修法前的離婚案適用舊法嗎?▾
是的,法律不溯及既往。91年6月前發生的事件適用舊法,舊特有財產規則仍有效。
Q4現在夫妻的個人物品算什麼?▾
法定財產制下只分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第1017條),不再有「特有財產」分類。
Q5法定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差在哪?▾
法定財產制各自管理、離婚算剩餘分配;共同財產制財產合一但保留特有財產(第1031-1條)。
Q6舊判決引用1013條怎麼看?▾
確認事件時間點。91年前的判決適用舊法,結論仍有效;引用本條的法律概念要對照新法位置。
Q7為什麼立法者要刪掉特有財產?▾
制度簡化。舊法三分(特有/原有/聯合),複雜易錯。新法二分(婚前/婚後),可預測性高。
Q8夫妻財產約定契約提到特有財產有效嗎?▾
要看約定的是哪種財產制。約定共同財產制則特有財產條款有效(適用1031-1);法定或分別財產制則無此概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e_2002 | post_2002 | impact |
|---|---|---|---|
| 基本架構 | 聯合財產制:特有財產 + 原有財產 + 聯合財產(三分法) | 法定財產制:婚前財產 + 婚後財產(二分法) | 大幅簡化,提高可預測性 |
| 個人物品歸屬 | 列為特有財產,個人保留(舊第1013條) | 視取得時點歸入婚前或婚後財產 | 不再有特別保護,但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分 |
| 職業必需品 | 明列為特有財產(舊第1013條第2款) | 無特別規定,依取得時點分類 | 律師袍、醫療器材等職業工具可能被計入婚後財產 |
| 離婚財產分配 | 特有財產不參與分配,原有財產視管理權人分配 | 婚前財產不分,婚後財產算剩餘分配(第1030-1條) | 計算更簡單,但保護範圍不同 |
| 適用前提 | 未約定即適用聯合財產制(含特有財產) | 未約定即適用法定財產制(無特有財產) | 95%以上夫妻適用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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