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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101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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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13條已刪除,夫妻特有財產概念隨民國91年修法移至第1031條之1,法定財產制改採婚前婚後二分法。

Q · 民法第1013條被刪除了,特有財產的規定現在在哪?

民法第1013條原規定夫妻「特有財產」範圍(個人使用物、職業必需品、聲明贈與物),民國91年全條刪除。法定財產制改為婚前/婚後財產二分法(第1017條),不再有特有財產分類。特有財產概念僅保留於「約定共同財產制」中,移列第1031條之1。多數夫妻未到地政事務所登記約定,預設適用法定財產制,特有財產概念在生活中已不存在。處理91年前舊案仍適用舊法。

白話解讀

你如果查到這條,看到的是「(刪除)」兩個字。很多人以為刪除 = 沒事了,其實剛好相反:這條過去規定「特有財產」的範圍,現在規則沒有消失,只是搬家了。民國 91 年夫妻財產制大修法時,立法者把法定財產制裡的「特有財產」概念整個拿掉,改成「婚前財產 vs 婚後財產」的二分法。舊的特有財產規則只在「約定共同財產制」中保留,移到第 1031 條之 1。如果你查案件、看判決、讀舊合約時遇到這條,重點是判斷事件發生在 91 年修法前還是後:修法前用舊法,修法後要看夫妻有沒有做約定,沒約定就走新的法定財產制。看到「刪除」不要停在這,要往下一步問:那現在規則在哪裡?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13條為親屬編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夫妻「特有財產」之範圍,包括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及經贈與人書面聲明之贈與物。民國91年修法將法定財產制從聯合財產制改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二分法,本條概念移列第1031條之1,僅於約定共同財產制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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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這條刪除了,那現在夫妻的個人用品、職業必需品算什麼?

如果你們是法定財產制(沒做約定,預設),就沒有「特有財產」這個分類了,一律看是婚前取得還是婚後取得。婚前財產離婚時不用分,婚後財產要算剩餘財產分配(第1030條之1)。如果你們約定了共同財產制,特有財產規則搬到第1031條之1,個人使用物和職業必需品仍然保留為個人所有。實務的重點:大多數夫妻沒去地政事務所登記約定,預設就是法定財產制,所以特有財產這概念在多數人的生活中已經不存在。

Q2那民國91年以前發生的事情怎麼辦?

適用舊法。法律不溯及既往,舊事件用舊規則。如果你在處理91年前的離婚或繼承爭議,要去查當時的民法版本,那時候妻子勞力所得報酬的歸屬還一度被列為特有財產(74年才刪除這項),時間點不同結論不同。實務的重點:跨年度案件的時間軸判斷非常重要,找律師時直接問「這適用哪一版的民法」,能立刻篩出懂行的人。

Q3特有財產現在在民法哪一條?

第1031條之1。但只有選擇「約定共同財產制」的夫妻才用得到,且需至地政事務所登記約定。預設的法定財產制沒有特有財產概念,只分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實務的重點:估計超過95%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特有財產在絕大多數人的婚姻生活中已不存在。

Q4民法1013條刪除是什麼意思?

法條「刪除」不代表規則消失,只代表搬家。特有財產概念從法定財產制移至共同財產制(第1031-1條),原條號保留「刪除」字樣作為法條編號占位。

Q5什麼是特有財產?

夫妻財產制中歸個人所有、不與配偶共享的特定財產,原包括:個人使用物、職業必需品、聲明贈與物。91年後僅在約定共同財產制中存在。

Q6特有財產跟婚前財產差在哪?

特有財產按「性質」分(職業工具、個人物品),不論何時取得。婚前財產按「時間」分(結婚登記前取得)。91年修法用時間標準取代性質標準,簡化判斷。

Q791年修法前後的夫妻財產制度差在哪?

舊制三分法(特有/原有/聯合財產),管理權規則複雜、曾被宣告違憲。新制二分法(婚前/婚後財產),各自管理、離婚算差額半數,可預測性高。

Q8怎麼知道自己的財產糾紛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看事件發生時間。民國91年6月26日是分水嶺。修法前發生的事適用舊法(特有財產有效),修法後適用新法。跨時間點的案件需逐筆財產判斷取得時點。

Q9怎麼選擇夫妻財產制?

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可選共同財產制(有特有財產保護)或分別財產制(完全獨立)。不登記就是法定財產制。約定可以在婚前或婚後做,但要書面契約+登記。

Q10怎麼查我的財產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

查購買合約日期、銀行交易紀錄、不動產登記謄本取得日期。關鍵是「取得時點」在結婚登記前或後。舉證責任在主張者,建議保留購入證明。

Q1191年前簽的夫妻財產契約現在還有效嗎?

有效,但要看約定內容。如果約定共同財產制,則特有財產條款仍適用(第1031-1條)。約定的效力不因修法自動消滅,但部分條款可能需要依新法重新解釋。

Q12共同財產制 vs 法定財產制哪個保護個人物品?

共同財產制:明確列出特有財產不入共同財產(第1031-1條)。法定財產制:無特有財產概念,但各自管理自己財產,離婚時只算婚後財產差額。兩種保護邏輯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e_2002post_2002impact
基本架構聯合財產制:特有財產 + 原有財產 + 聯合財產(三分法)法定財產制:婚前財產 + 婚後財產(二分法)大幅簡化,提高可預測性
個人物品歸屬列為特有財產,個人保留(舊第1013條)視取得時點歸入婚前或婚後財產不再有特別保護,但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分
職業必需品明列為特有財產(舊第1013條第2款)無特別規定,依取得時點分類律師袍、醫療器材等職業工具可能被計入婚後財產
離婚財產分配特有財產不參與分配,原有財產視管理權人分配婚前財產不分,婚後財產算剩餘分配(第1030-1條)計算更簡單,但保護範圍不同
適用前提未約定即適用聯合財產制(含特有財產)未約定即適用法定財產制(無特有財產)95%以上夫妻適用新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762條(夫婦別産制・特有財産の帰属)
🇰🇷 韓國민법 제830조(특유재산과 그 귀속추정)
🇨🇳 中國民法典第1063條(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德國BGB § 1417 Abs. 2(Sondergut in der Gütergemeinschaf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404(biens propres par nature sous le régime de communauté)
🇺🇸 美國Separate Property Doctrine(Uniform Marital Property Act § 4; Community Property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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