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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1013 條

(刪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13條已刪除,夫妻特有財產概念隨民國91年修法移至第1031條之1,法定財產制改採婚前婚後二分法。

Q · 民法第1013條被刪除了,特有財產的規定現在在哪?

民法第1013條原規定夫妻「特有財產」範圍(個人使用物、職業必需品、聲明贈與物),民國91年全條刪除。法定財產制改為婚前/婚後財產二分法(第1017條),不再有特有財產分類。特有財產概念僅保留於「約定共同財產制」中,移列第1031條之1。多數夫妻未到地政事務所登記約定,預設適用法定財產制,特有財產概念在生活中已不存在。處理91年前舊案仍適用舊法。

白話解讀

你如果查到這條,看到的是「(刪除)」兩個字。很多人以為刪除 = 沒事了,其實剛好相反:這條過去規定「特有財產」的範圍,現在規則沒有消失,只是搬家了。民國 91 年夫妻財產制大修法時,立法者把法定財產制裡的「特有財產」概念整個拿掉,改成「婚前財產 vs 婚後財產」的二分法。舊的特有財產規則只在「約定共同財產制」中保留,移到第 1031 條之 1。如果你查案件、看判決、讀舊合約時遇到這條,重點是判斷事件發生在 91 年修法前還是後:修法前用舊法,修法後要看夫妻有沒有做約定,沒約定就走新的法定財產制。看到「刪除」不要停在這,要往下一步問:那現在規則在哪裡?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13條為親屬編已刪除條文,原規定夫妻「特有財產」之範圍,包括專供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之物及經贈與人書面聲明之贈與物。民國91年修法將法定財產制從聯合財產制改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二分法,本條概念移列第1031條之1,僅於約定共同財產制下適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1013條刪除了代表什麼?

規則沒消失,搬家了。特有財產概念從法定財產制移到約定共同財產制(第1031-1條)。

Q2特有財產現在在民法哪一條?

第1031條之1。但只有選擇「共同財產制」的夫妻才用得到。預設法定財產制沒有這個概念。

Q391年修法前的離婚案適用舊法嗎?

是的,法律不溯及既往。91年6月前發生的事件適用舊法,舊特有財產規則仍有效。

Q4現在夫妻的個人物品算什麼?

法定財產制下只分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第1017條),不再有「特有財產」分類。

Q5法定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差在哪?

法定財產制各自管理、離婚算剩餘分配;共同財產制財產合一但保留特有財產(第1031-1條)。

Q6舊判決引用1013條怎麼看?

確認事件時間點。91年前的判決適用舊法,結論仍有效;引用本條的法律概念要對照新法位置。

Q7為什麼立法者要刪掉特有財產?

制度簡化。舊法三分(特有/原有/聯合),複雜易錯。新法二分(婚前/婚後),可預測性高。

Q8夫妻財產約定契約提到特有財產有效嗎?

要看約定的是哪種財產制。約定共同財產制則特有財產條款有效(適用1031-1);法定或分別財產制則無此概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e_2002post_2002impact
基本架構聯合財產制:特有財產 + 原有財產 + 聯合財產(三分法)法定財產制:婚前財產 + 婚後財產(二分法)大幅簡化,提高可預測性
個人物品歸屬列為特有財產,個人保留(舊第1013條)視取得時點歸入婚前或婚後財產不再有特別保護,但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分
職業必需品明列為特有財產(舊第1013條第2款)無特別規定,依取得時點分類律師袍、醫療器材等職業工具可能被計入婚後財產
離婚財產分配特有財產不參與分配,原有財產視管理權人分配婚前財產不分,婚後財產算剩餘分配(第1030-1條)計算更簡單,但保護範圍不同
適用前提未約定即適用聯合財產制(含特有財產)未約定即適用法定財產制(無特有財產)95%以上夫妻適用新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762條(夫婦別産制・特有財産の帰属)
🇰🇷 韓國민법 제830조(특유재산과 그 귀속추정)
🇨🇳 中國民法典第1063條(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德國BGB § 1417 Abs. 2(Sondergut in der Gütergemeinschaf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404(biens propres par nature sous le régime de communauté)
🇺🇸 美國Separate Property Doctrine(Uniform Marital Property Act § 4; Community Property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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