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15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015條已於民國91年刪除,原規定夫妻特有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相關規定移列至第1031條之1第2項,僅約定共同財產制保留。
Q · 民法第1015條還有效嗎?現在規定在哪?
民法第1015條已於民國91年6月26日刪除。它原規定夫妻特有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配合該次夫妻財產制全面改採「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二分法,特有財產的實益規定移列至第1031條之1第2項,且僅於約定共同財產制中保留。處理91年6月以前發生的夫妻財產爭議,仍須適用當時有效的舊條文。
白話解讀
這一條已經在民國 91 年被刪除了,但它的消失本身就是一個故事。原本這條規定:夫妻的「特有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聽起來很技術,但它的廢除代表台灣夫妻財產制的一次大翻修。舊制下,夫妻各自的「特有財產」(專為個人使用的物品、執行職業的器具、贈與時指定為特有的財產)需要另外套用一套規則,體系複雜到連律師都要查半天。91 年修法把整個法定財產制重寫,改成「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兩軸切分,特有財產的概念只在「約定共同財產制」裡才保留,實益條文移到第 1031 條之 1 第 2 項。如果你在讀舊判決或舊教科書看到這條,記得:它已經不存在了,相關規定要查新的第 1031 條之 1。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15條為已刪除之條文,原屬夫妻財產制章,規定夫妻之特有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民國91年修法將法定財產制改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二分結構後,本條失其作用而刪除,特有財產概念縮限至約定共同財產制,並移列於第1031條之1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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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這條被刪了還需要了解嗎?▾
如果你在處理民國91年6月28日以前發生的夫妻財產爭議,需要。當時的法律適用仍是舊法,包括本條;91年修法後的新案件則適用第1031條之1。內行人提示:法律適用以法律關係發生時為準,不是起訴時,舊法時期發生的爭議即使現在才打官司也可能適用舊法。
Q2特有財產的概念現在還存在嗎?▾
存在,但範圍大幅縮小。現行法中特有財產只在約定共同財產制裡才有意義(第1031條之1),法定財產制已改用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二分法。多數夫妻未另行約定財產制,即適用法定財產制,與特有財產無關。
Q3民法1015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定夫妻特有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是舊聯合財產制體系的一環。
Q4民法1015條為什麼被刪除?▾
91年修法將法定財產制改採婚前/婚後財產二分法,本條失其作用而刪除。
Q5特有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是什麼意思?▾
指夫妻個人專用、執行職業或經指定為特有的財產,由各自所有管理、互不混同。
Q61015條刪除後特有財產規定在哪?▾
移列至第1031條之1第2項,僅於約定共同財產制中保留特有財產概念。
Q7讀到舊判決引用1015條怎麼辦?▾
辨識為91年前舊法 → 確認適用時點 → 查刪除前版本 → 對照現行第1031條之1比對。
Q8跨91年修法的案件怎麼判斷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以法律關係發生時為準,並對照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2的銜接規定。
Q9怎麼查條文刪除前的版本?▾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法規沿革頁,調出刪除前條文文字與當時章節體系。
Q10舊教科書講1015條還能信嗎?▾
在此點已過時20年以上,須改查現行第1031條之1,其餘體系也要核對是否91年後改寫。
Q111015條 vs 現行1031條之1差在哪?▾
舊條依附聯合財產制全面架構,新條僅限約定共同財產制,適用範圍大幅縮小。
Q12特有財產 vs 婚前財產差在哪?▾
特有財產依個人使用用途認定,婚前財產依取得時點認定,91年後法定制改用後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舊·第1015條 | 現行·第1031條之1 |
|---|---|---|
| 適用財產制 | 聯合財產制下的特有財產 | 僅約定共同財產制下的特有財產 |
| 適用效力 | 特有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 | 特有財產不屬共同財產,由各自所有管理 |
| 一般夫妻適用性 | 聯合財產制為當時法定制,普遍適用 | 須另行約定共同財產制才適用,多數夫妻不涉及 |
| 現行法定制對照 | — | 未約定者改採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二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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