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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41-4 條(第三人之權益補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區分地上權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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