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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9 days ago
司法類科
立法理由:又區分地上權(或用益物權)若係獲得先存在之用益物權(或區分地上權)人之同意而設定者,後設定之區分地上權(或用益物權)則得優先於先物權行使權利,蓋先物權人既已同意後物權之設定,先物權應因此而受限制。再所謂同一土地,乃指同一範圍內之土地,要屬當然,併予敘明。

aiko1013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例外(參立法理由):
已存在的區權人(或使用收益權人)「再」同意他人設區分地上權(或使用收益權),後設定者得優先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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