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3-7 條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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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13條之7規定意定監護報酬: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由法院按監護人勞力及受監護人資力酌定。
Q · 意定監護契約沒寫報酬,監護人領得到錢嗎?
依民法第1113條之7,意定監護報酬分三種情況:契約已約定報酬從其約定、約定不給付也從其約定(即無償)、完全未約定時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兩項標準酌定。關鍵區別在於「沒寫」不等於「不給」:沒寫可事後請法院酌定,明文約定不給付才是真正無償,日後翻不了。
白話解讀
你願意在自己還清醒的時候,提前指定一個人將來照顧失智的你。但你有沒有想過,這個人要不要錢?這條解決的就是這個問題。如果你們在意定監護契約裡談好了報酬(不管是多少錢或免費),法律尊重你們的約定。但如果你們當時覺得「談錢傷感情」跳過了這題,等你真的失智、監護人開始扛起照顧責任之後,他可以去法院請求酌定報酬。法院會看兩件事:他付出了多少勞力,以及你還有多少錢。這條的潛台詞是:照顧一個失去行為能力的人是真正的勞動,法律不允許讓這份勞動變成理所當然的免費義務。但反過來說,如果你當初明確寫了「不給報酬」,對方也同意了,那就是白紙黑字,日後翻不了。所以這條其實是在提醒你:簽約的時候,把錢談清楚。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13條之7規範意定監護人之報酬,建立三層結構:契約約定報酬者從其約定、約定不給付者亦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由監護人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為民國108年配合意定監護制度增訂、參照第1104條法定監護報酬規定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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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意定監護是什麼?▾
本人在意識清醒時,預先與信任的受任人簽訂契約,約定將來受監護宣告時由該人擔任監護人的制度,民國108年增訂。
Q2意定監護沒約定報酬監護人能拿多少?▾
沒固定標準,法院依本條看監護人實際勞力付出與受監護人資力兩項變數酌定,全職照護與偶爾探視差距極大。
Q3約定不給報酬後監護人能反悔嗎?▾
白紙黑字約定不給付者從其約定,法院不會再酌定;但負擔遠超預期時可依辭任機制退場。
Q4報酬條款怎麼訂才合理?▾
可參考居家照服員時薪、看護月薪訂定,並約定逐年調整機制,最好載入公證書舉證力最強。
Q5未約定報酬向誰聲請酌定?▾
向受監護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由法院依勞力與資力裁定具體金額。
Q6意定監護報酬會掏空受監護人財產嗎?▾
不會,法院酌定時將「受監護人之資力」列為考量,確保其生活費與醫療費不受影響,是保護受監護人的安全閥。
Q7意定監護和法定監護報酬規定一樣嗎?▾
意定監護報酬以契約約定優先,未約定才比照第1104條法定監護由法院酌定,自主性高於法定監護。
Q8報酬約定『另議』算不算約定?▾
可能被認定為「未約定」而非「約定不給付」,監護人仍有請求法院酌定的空間,用語務必明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法律效果 | 監護人能否事後請酌定 |
|---|---|---|
| 契約已約定報酬 | 從其約定,依約定金額給付 | 不能,依契約金額 |
| 契約約定不給付報酬 | 從其約定,為無償 | 不能(除非負擔遽增可考慮辭任) |
| 契約未約定報酬 | 監護人得請法院酌定 | 可,法院按勞力及資力酌定 |
| 約定『報酬另議』等模糊用語 | 可能認定為未約定 | 可能可,仍有聲請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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