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3-8 條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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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13條之8規定,前後意定監護契約相牴觸時,視為本人撤回前一份契約,由後契約在牴觸範圍內取代。
Q · 我之前簽的意定監護契約,再簽一份新的就會自動取代舊的嗎?
依民法第1113條之8,前後意定監護契約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一份契約。重點是「牴觸」二字:換人是牴觸,調整監護內容(例如新契約限制處分不動產而舊契約沒有)也是牴觸。被覆蓋的部分自動失效,沒被新契約涵蓋的舊條款可能仍有效。想徹底取代,新契約最好明文寫「本契約取代本人先前訂立之一切意定監護契約」。
白話解讀
你花了時間、花了錢,跟公證人一起完成了意定監護契約,指定老王在你失智後當你的監護人。三年後你改變心意,覺得女兒比較適合,於是重新簽了一份指定女兒的契約。這時候你不需要回頭去「撤銷」跟老王的那份,法律直接幫你處理:後面的契約自動取代前面的。這條的邏輯跟遺囑一樣:你最新的意思,就是你真正的意思。但這裡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陷阱。所謂「牴觸」不只是換人,連監護內容的調整,比如你在新契約裡限制監護人不能處分你的不動產,而舊契約沒有這條限制,這也算牴觸。結果是:舊契約中沒被新契約覆蓋的部分可能還有效,被覆蓋的部分自動失效。你以為簽了新的就萬事大吉,但如果新契約寫得不夠完整,舊契約裡某些你已經不想要的條款可能還活著。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13條之8為意定監護契約的覆寫規範:當本人前後訂立的意定監護契約內容相牴觸時,視為本人撤回前一份契約,由後契約在牴觸範圍內取代之,立法原型參考遺囑「後遺囑推翻前遺囑」之規則,體現本人意思自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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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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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意定監護契約可以隨時改嗎?▾
只要本人仍有判斷能力就能改,重新公證簽一份新契約,相牴觸部分自動視為撤回舊契約。
Q2改意定監護人要先撤銷舊契約嗎?▾
不用。新契約一生效,與舊契約相牴觸的部分依民法1113條之8自動視為撤回。
Q3改意定監護人需要通知原本指定的人嗎?▾
法律上不需要,但建議留新契約副本給信任的人,避免舊受任人持舊契約正本聲請。
Q4簽了新的意定監護契約,舊的就完全作廢嗎?▾
不一定。只有「相牴觸」的部分視為撤回,舊契約未被覆蓋的條款可能仍有效。
Q5意定監護契約變更要不要再公證?▾
要。依民法1113條之3,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須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成立。
Q6同時簽兩份指定不同人的意定監護契約會怎樣?▾
法院看公證日期,後簽的在牴觸範圍取代前簽;若職務劃分清楚互不牴觸則可能並存。
Q7本人失智後還能改意定監護契約嗎?▾
不能。一旦喪失意思能力或經法院監護宣告,本人即無法再自行訂立或變更契約。
Q8懷疑長輩被誘導簽意定監護契約怎麼辦?▾
趁長輩仍有判斷能力時帶其重新公證新契約,舊契約相牴觸部分自動失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成立方式 | 變更彈性 | 生效時點 |
|---|---|---|---|
| 意定監護 | 本人與受任人約定並經公證 | 本人有判斷能力時可隨時重簽覆寫(1113條之8) | 本人受監護宣告時 |
| 法定監護 | 法院依順位選定 | 須聲請法院改定 | 監護宣告同時由法院定 |
| 遺囑指定監護 | 父母以遺囑指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 | 重立遺囑覆寫(1220條) | 遺囑人死亡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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