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3-8 條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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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13條之8規定,前後意定監護契約相牴觸時,視為本人撤回前一份契約,由後契約在牴觸範圍內取代。
Q · 我之前簽的意定監護契約,再簽一份新的就會自動取代舊的嗎?
依民法第1113條之8,前後意定監護契約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一份契約。重點是「牴觸」二字:換人是牴觸,調整監護內容(例如新契約限制處分不動產而舊契約沒有)也是牴觸。被覆蓋的部分自動失效,沒被新契約涵蓋的舊條款可能仍有效。想徹底取代,新契約最好明文寫「本契約取代本人先前訂立之一切意定監護契約」。
白話解讀
你花了時間、花了錢,跟公證人一起完成了意定監護契約,指定老王在你失智後當你的監護人。三年後你改變心意,覺得女兒比較適合,於是重新簽了一份指定女兒的契約。這時候你不需要回頭去「撤銷」跟老王的那份,法律直接幫你處理:後面的契約自動取代前面的。這條的邏輯跟遺囑一樣:你最新的意思,就是你真正的意思。但這裡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注意到的陷阱。所謂「牴觸」不只是換人,連監護內容的調整,比如你在新契約裡限制監護人不能處分你的不動產,而舊契約沒有這條限制,這也算牴觸。結果是:舊契約中沒被新契約覆蓋的部分可能還有效,被覆蓋的部分自動失效。你以為簽了新的就萬事大吉,但如果新契約寫得不夠完整,舊契約裡某些你已經不想要的條款可能還活著。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13條之8為意定監護契約的覆寫規範:當本人前後訂立的意定監護契約內容相牴觸時,視為本人撤回前一份契約,由後契約在牴觸範圍內取代之,立法原型參考遺囑「後遺囑推翻前遺囑」之規則,體現本人意思自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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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之前簽的意定監護契約想改,一定要重新簽一份完整的嗎?▾
對。意定監護契約依民法第1113-2條必須經公證,不能用口頭或私下書面修改,必須重新走一次公證程序。你不需要先撤銷舊的,新契約一生效,牴觸的部分自動被視為撤回(本條)。
Q2如果我簽了兩份意定監護契約指定不同的人,法院會怎麼處理?▾
法院看公證日期。後簽的契約在牴觸範圍內取代前簽的(本條)。若兩份契約受任人負責不同事務且互不牴觸,理論上可並存,但實務上法院會從嚴認定牴觸範圍。
Q3意定監護是什麼?▾
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的契約,須經公證成立,讓本人能事先安排失能後由誰照護。
Q4民法1113條之8在規範什麼?▾
規範意定監護契約的覆寫效果:前後契約相牴觸時,視為本人撤回前契約,由後契約在牴觸範圍取代。
Q5什麼叫意定監護契約「相牴觸」?▾
前後契約在受任人人選或監護內容上不一致而無法併存,例如換人,或新契約限制處分不動產而舊契約沒有。
Q6「視為撤回」是什麼意思?▾
法律擬制效果,本人無須另外辦撤銷手續,新契約一生效,牴觸部分就自動發生撤回前契約的效力。
Q7意定監護契約怎麼變更?▾
確認本人仍有判斷能力 → 找公證人重新作成新契約公證書 → 建議加入取代先前一切契約的概括條款 → 將正本交信任之人保管。
Q8改意定監護人要花多少錢?▾
主要是公證費,依契約標的金額計算,第二次重簽費用與第一次相同;建議併同律師檢視條款完整性。
Q9怎麼確保舊契約條款完全失效?▾
在新契約明文載明「本契約取代本人先前訂立之一切意定監護契約」,避免日後法院逐條認定哪些牴觸、哪些並存。
Q10怎麼證明哪一份契約才是最新的?▾
看公證書作成日期,公證處有存檔;建議將最新契約正本交給信任之人並告知,避免舊受任人持舊正本聲請。
Q11意定監護 vs 法定監護差在哪?▾
意定監護由本人事先以公證契約指定,可隨時重簽覆寫;法定監護由法院依順位選定,變更須聲請法院改定。
Q121113條之8覆寫 vs 1113條之5撤回差在哪?▾
1113-8 是用新契約自動覆寫舊契約牴觸部分;1113-5 是法院宣告前本人或受任人主動撤回,須以書面並通知他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成立方式 | 變更彈性 | 生效時點 |
|---|---|---|---|
| 意定監護 | 本人與受任人約定並經公證 | 本人有判斷能力時可隨時重簽覆寫(1113條之8) | 本人受監護宣告時 |
| 法定監護 | 法院依順位選定 | 須聲請法院改定 | 監護宣告同時由法院定 |
| 遺囑指定監護 | 父母以遺囑指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 | 重立遺囑覆寫(1220條) | 遺囑人死亡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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