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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第 六 章 郵件運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郵件運遞第 一 節 郵件發運

郵件按其所付資費,分別由水陸路、航空路線運遞之。 郵局為加速郵遞,於必要時,得將水陸路郵件,改由航空運遞。 航空郵件收寄後,已逾封發時間或航空器臨時發生故障,郵局得改由其他較為迅速之郵路遞送,所付航空資費不予退還。

第 二 節 郵件投遞

郵件投遞區域分為按址投遞地區及不按址投遞地區均由各郵政管理局核定,刊載於郵遞便覽內。

郵政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各類郵件得委託郵政代辦所或個人投遞。

設在二層樓以上之住宅、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應在地面第一層樓出入口處設置郵件收發處或受信箱。 二層樓以上建築物設置郵件收發處者,其郵件得交收發收領負責轉交。 二層樓以上建築物僅設置受信箱者,其平常郵件均投入受信箱,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如收件人設有對講機或電鈴時,應請收件人下樓依按址投遞方式領取或補付欠資,餘均依招領規定辦理。

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代收貨價郵件於寄到時,郵政機關通知收件人前來親領或委託他人代領。同日同一收件人之印刷物總重量超過五公斤者,亦得通知收件人到郵局領取。 前項郵件應納貨價、關稅或其他費用者,納清後,始行遞交。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之郵件,得向其所屬之機關或公司遞交之。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之郵件,向該艦艦長所指定之收件地址遞交之。但外國軍艦之郵件,未經指定收件地址者,依其領事之請求辦理。

郵件遇收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其繼承人或指定之代收人投遞。但以郵政機關所得知者為限,並得請提供相當保證或證明。 一、收件人已死亡者。 二、收件人為工廠、礦場、公司、行號等機構已停閉者。 三、收件人為機關、學校、團體、已裁併或解散者。 四、收件人離開住址不能改寄者。 前項第四款情形並得向收件人同居家屬或戶長投遞。但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本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在此列。

郵件書交機關、學校、團體、工廠、礦場、公司及行號等內之執事人、居住人或寄由其轉交者,均以其機構為其收件地址。 前項機構之分支機構與總機構設在同一處所時,其郵件得交與總機構。 以其機構為收件地址者,郵件得交與機構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處所。如接收郵件人員拒收各類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到郵局領取。

郵件之收件人遇有二人以上同一姓名、地址或同一姓名而同時要求領取者,郵政機關得加以審擇,決定投交其中之一人。如無法審擇,得徵求各該關係人之同意,當場開拆決定之,郵件經開拆後,如仍不能確定者,應由會同開拆之關係人在封口加蓋騎縫章後,將郵件退還原寄件人。

郵件之收件人姓名地址欠詳或有錯誤者,得查明投遞之。

寄交他人代收之郵件,得依收件人之請求,逕交本人。 本人或代收人到郵政機關領取郵件,除收件人本人已另有請求外,郵件得遞交先到之一人,必要時,並得請其為相當之保證或證明。 前二項所稱之代收人係指郵件上所書明之代收轉交人。

各類掛號郵件應由收件人、代收人、繼承人代理人或同居家屬蓋章收領。附有回執者,並應在回執上蓋章。 收件人未攜帶印章而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除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外,得簽署全名收領,必要時,得抄錄其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收件人持用外國護照者,得以簽名收領。必要時,抄錄其護照字號及簽發國名及機構名稱。 經按址投遞而無法投交或依規定逕予招領之各類掛號郵件,經通知招領後,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左列規定到指定之郵政機關領取之: 一、收件人親自領取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國民身分證或郵政機關認可之身分證件並加蓋印章。如未攜帶印章者,除報值及保價郵件外,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 二、收件人委託代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由代領人出示其國民身分證簽名或蓋章領取。 三、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並由代領人出示其國民身分證及加蓋代領人印章領取。四、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得委託他人代領。 依規定逕予招領之平常郵件,憑招領通知單到指定郵政機關領取,郵政機關於必要時,得請領取人出示身分證件。

寄交機關、學校、團體、工廠、礦場、公司及行號內之執事人、居住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報值信函並應加蓋經手人印章。報值包裹、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蓋用收件人印章。 寄交專用信箱、專用信袋租用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其收據蓋用在郵局留有印鑑之收取郵件印章。報值信函並應加蓋經手人印章。報值包裹、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蓋用收件人印章。 寄交被拘禁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印章。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其船員各類掛號郵件,向船上投遞者,應蓋用該船舶經收郵件印章並由經手人簽章;如向其所屬機關或公司投遞者,其收據應蓋用該機關或公司印章並由經手人簽章。 寄交本國或外國軍艦各類掛號郵件,如投交指定地址,其收據應蓋用設於該地之機關及經手人印章。未指定收件地址而投交其使領館代收者,蓋用使領館及經手人印章。

各類掛號郵件收件人有二人以上,由其中一人收領時,其收據應蓋用實際收領者之印章,並得請其加簽姓名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左列地區之郵件,得不按址投遞: 一、深山。 二、孤島。 三、交通不便,投遞顯有困難之地區。 四、羊腸小道在二公里以上,郵路所必經之地區。 五、僻遠地區住戶或村落,平均一個月郵件不足四十件者。 六、其他經核定之特殊地區。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縱在按址投遞地區內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並將其地名在郵遞便覽內標明之。

前條不按址投遞之郵件,依左列辦法投交收件人: 一、由收件人通知寄件人,將郵件寄交當地投遞區內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 二、由收件人以書面通知當地郵政機關,將郵件投交投遞區內指定之行號或住戶代為收轉。 三、由收件人在郵局投遞路線必經之路邊、岔道口、行號或住戶門前,自行設置受信箱,以書面通知當地郵政機關,將其郵件投入此項信箱之內,由收件人自行開箱提取。 四、由收件人用書面指定一郵政機關寄存其郵件,由收件人到該郵政機關領取。 五、由郵局在車輛可通達,且公眾必經之適當地點,設置公用受信箱,由村鄰長或公推之負責人負責提取分發。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之郵件,留存最近投遞局所,待收件人或其委託代領人前來領取。待領期限一個月。前項第四款寄存郵件待領期限亦同。逾期未領,均按照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由收件人或郵局設置之受信箱,僅投遞平常郵件,各類掛號郵件以通知單放置受信箱內招領。

第 三 節 郵件改投或改寄

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者,如其新地址在投遞局投遞區域內,稱為改投,不在原投遞區域內須轉寄他局投遞者,稱為改寄。

各類郵件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人之申請,均得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但應符合寄往新地址相關郵件之規定,始得辦理。

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依左列事項填送申請書,交投遞局所辦理。但書明寄交某人代收之郵件,由寄件人或代收人申請。 一、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或代收人之新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為公私機構時,除蓋用機構印章外,並由其負責人簽名或蓋章。郵政機關接受申請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改投或改寄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左列情形之郵件,僅得於投交時或投交後,由關係人批註改投或改寄: 一、收件人離開原地址,尚有家屬或關係人留居者。 二、寄由公私機構轉交者。

申請改投或改寄,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郵局得拒絕之: 一、性質複雜者。 二、僅限於即將寄到之郵件者。 三、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改交同地郵局存局候領者。

改投之郵件免納資費,但以投交後二日內批註改投者為限。逾限者應另付資費。

改寄之郵件,應分別依左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一、函件 (一) 信函、明信片、盲人文件由原寄地改寄新寄達地,與原付資費相同者免費,不同者補足資費差額。但均以投交後二日內批註改寄者為限,逾期者應另付資費。 (二) 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改寄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資費。 二、包裹 (一) 按照寄達地寄往改寄地之資費另付資費。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者,並交付逾期保管費。 (二) 報值或保價包裹改寄時,並應另付報值或保價費。

須另付資費改投、改寄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另付掛號、報值或保價費。

國內限時、航空郵件改寄他處者,僅能由普通郵遞改寄。但經關係人加付原寄達地至新寄達地限時或國內航空費者,得由限時、航空改寄;如經寄件人預於封面上註明「倘收件人移居他處請由限時、航空改寄」字樣者,亦得由限時、航空改寄,並向收件人收取限時、國內航空費。 國際航空函件之改寄,除航空信函及航空明信片以最速郵路 (航空或水陸) 改寄外,其他航空函件如經收件人申請,且保證繳納新航程運遞之航空混合郵資或經第三者於改寄局繳納此項混合郵資者,得由航空改寄。

郵件應納之關稅及其他不屬於郵政之費用,不因改投或改寄而免除者,仍應照納。

改投、改寄應補付、另付之資費,未於改投、改寄時交付者,於投遞時向收件人補收之。

已遞交之左列郵件不得交回改投或改寄: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信函。 三、包裹。

交回郵局改投、改寄之各類掛號函件,應批明原因,加蓋或加簽與收件時在收據上所蓋之同一印章或簽名,登入送件單簿送請郵局簽收,或由郵局當面劃銷原收據上所蓋印章或簽名,不得逕自投入信箱信筒之內。

國內保價或代收貨價郵件僅能改寄至辦理各該業務之郵局。但依左列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一、保價郵件願拋棄保價利益,或其利益僅達至最末辦理保價業務局為止者。 二、代收貨價郵件願改為不收貨價者。 前項保價郵件之改寄,屬於國際者,以辦理保價信函業務及參加萬國郵政包裹協定之國家及地區為限 (見附表 (一) 第四欄及第七欄) 。 (備 註:附表 (一) 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699-16910 頁)

第 四 節 郵件撤回及更改姓名地址

各類郵件除依規定扣留沒入或銷燬者外,於未投遞前,寄件人得申請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但寄往附表 (一) 第六欄所列不辦理郵件撤回國家之郵件,已經離開我國郵政之互換局後,不得申請撤回。 (備 註:附表 (一) 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699-16910 頁)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應填具申請書並簽名或蓋章,連同與原寄郵件所書相同之封面式樣,送交原寄局辦理。但僅更改地址而不變收件人姓名者,得由寄件人逕向寄達局申請,免填申請書並免付更改地址費。 郵局接受申請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或覓具保證。 申請撤回之郵件,郵局於封面加蓋「寄件人申請撤回」戳記,並將所貼之郵票以郵戳蓋銷後發還,如郵局給有執據者,寄件人應將原執據交局存查。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者,應付撤回費或更改姓名、地址費。但郵件在原寄局未寄出前申請者,得免付該資費。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或更改姓名、地址之申請書請由航空寄發者,國內依航空信函資費加付航空費,國際加付原寄局至投遞局之航空信函起重資費。申請以電話或電報撤回或更改姓名、地址者,應加付電話或電報費。 寄件人需要寄達局將處理情形由航郵或電話、電報通知者,應另再加付航空費或電話、電報費。 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或更改姓名、地址者,僅按一件付費。

第 五 節 存局候領郵件

郵件因撤回或更改姓名、地址而須另付退回改寄資費者,仍應補付。如申請將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之郵件由航空或限時退回或改寄者,應另付航空或限時費。 郵件撤回後重行交寄者,另付資費。

各郵局設存局候領處,寄件人得將郵件寄存該處,由收件人到局憑身分證明領取。

存局候領郵件應於封面寫明收件人姓名、寄達地郵局及「存局候領」字樣。所書姓名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即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局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存局候領郵件得由原存局轉寄他處郵局候領。但不得轉存於同地之另一郵局。

有收件人地址之郵件不得在同地改為存局候領,但改寄他地者不在此限。

存局候領之期間以二個月為限。寄交沿海各郵局候領之郵件,如信封上註明收件人在航行之船舶上者,得展延至三個月。逾期不領,均按無法投遞郵件處理。 寄件人於前項期限內申請提前退回,經在封面上註明留至幾日無人領取即請寄回字樣者,郵局得照其所註辦理。 逾期未領之郵件,依規定應補收改寄費、退回費者,應向寄件人補收。

第 六 節 專用信箱及信袋

各地郵局得設置專用信箱或專用信袋,由郵局統一編號,備供租用。

租用專用信箱或信袋應於申請書上填具姓名或機構名稱、地址,由申請人或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應於申請書上加蓋印信。 二、公私團體、私立學校、公司行號應繳驗相關主管機關准設立或營業之證件,並於申請書內註明其證件名稱及字號。 三、個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並於申請書內註明其證件名稱及字號。 郵局對於前項申請,必要時,得請其加具保證。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登記事項有異動時,應即通知郵局變更登記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金按季計算,至少預付半年,起租或停租時不及一季者,其畸零日數按月計算。中途停租,其已付之款,應扣除本季已租用月份之租金後退還之。 租用專用信箱或信袋應交存鎖鑰保證金,於停租並交回鑰匙時退還之。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金及鎖鑰保證金,由郵政總局定之。

每一專用信箱或信袋依租用人需要,由郵局給予鑰匙一柄或數柄。如有鑰匙損壞或折斷時,應將損折之鑰匙送交郵局製發新鑰匙,不得自行配製。需要鑰匙在二柄以上或鑰匙損折請發新鑰匙者,須依規定加付製鑰費用。鑰匙遺失,不論一柄或數柄,應立即通知郵局,另換新鎖,未失之鑰匙退還郵局。換鎖費用,由租用人負擔。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應將收取郵件印鑑單二份送存郵局備查。 租用期間,如有申請事項,以原租用申請書上之簽章或蓋章為準。

書明專用箱袋號數之各類掛號郵件,無論是否書有收件人地址,郵局僅將通知單或書有「掛號郵件待領」字樣之小牌投置箱袋內,租用人憑前條第一項印鑑領取。租用人未領取前,寄件人仍得申請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掛號者,均投置箱袋內,由租用人自行開取。但限時專送郵件並書專用箱袋號數及收件人地址者,除另有規定或特別約定外,無論是否掛號,仍按址投遞。

專用信箱或信袋租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郵局得終止其租約,並得沒入其預付租金及鎖鑰保證金。 一、違反本規則有關租用專用信箱、信袋之規定者。 二、利用專用信箱或信袋為法行為者。

第 七 節 欠資郵件遞送

未付資費或未付足資費之郵件為欠資郵件。 欠資郵件除另有規定外,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差額及欠資手續費。 欠資手續費由郵政總局定之。

國內航空函件及限時專送函件未付或未付足普通郵資數額者,交普通郵遞,並按普通函件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僅付足普通郵資者,仍交普通郵遞。如所付資費已逾普通郵資者,得交航空或按限時專送寄遞,並按航空或限時專送函件向收件人收取欠資及欠資手續費。 前項航空及限時專送函件改普通郵件寄遞者,所有「航空」或「限時專送」字樣或標誌均以粗線二道予以劃銷。

寄往國外之欠資函件,退還寄件人補足資費差額。無法退還時,除信函及明信片作欠資函件寄發外,其他函件不予寄遞,於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國際航空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無法退還寄件人補收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未付或未付足水陸路函件資費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二、所付資費超過水陸路資費,並已達航空混合資費百分之五十者,得作欠資函件發由航空寄遞;不及航空混合資費百分之五十者,發由水陸路寄遞。 三、航空函件改發水陸路寄遞者,所有「航空」字樣或標誌均以粗線二道予以劃銷。 大批交寄之國際信函及明信片,資費不足,無法退還寄件人補付者,不予寄遞,於公告招領期滿後,作無著郵件處理。 國際快遞函件未付或未付足資費者,除航空快遞函件,其所付已足航空混合郵資時,可將「快遞」字樣或標誌以粗線二道劃銷得發由航空寄遞外,餘均依前項之規定辦理。無法退回補收資費依第二項規定予以寄發之件,均應將「快遞」字樣或標誌予以劃銷。

未經付清欠資之郵件,不得投遞。如收件人拒付欠資及欠資手續費,或無法投遞者,退回原寄局,向寄件人收取,寄件人拒絕交付者,準用無著郵件處理。 國內欠資信函、明信片經退回原寄局,由寄件人付清欠資及欠資手續費者,得由寄件人於交付時申請將該函、片再向收件人投遞。

各類不同費率之郵件,得併裝為一件,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後寄遞,其總重量不得超過其中最高限重之郵件重量。其計費按各件不同費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之。 混合交寄郵件未於封面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按較低之費率交付郵資者,應依較高之費率,按全件重量,向收件人補收郵資及欠資手續費。已註明「混合交寄」字樣,而未付足郵資者,分別補收郵資及欠資手續費。如收件人拒絕交付時,按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欠資郵件所欠之資費及手續費,均以欠資郵票貼於欠資郵件上,並以郵戳蓋銷,作為收取之憑據。

第 八 節 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郵件,稱無法投遞郵件。 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局。因退還寄件人而須寄往國外者,應依改寄之規定辦理。 無法投遞之國內掛號新聞紙、雜誌退回原寄局發單通知寄件人補付郵資領回,逾期未領,準用無著郵件處理。 無法投遞之國際函件,除未書有寄件人姓名、地址之明信片未以寄達國諳悉之文字註明應行退回之非掛號印刷物外,無論封面有無寄件人姓名、地址,均退回原寄國。 無法投遞之國內及國際包裹,依寄件人在相關包裹聯單或發遞單上批註之意旨辦理。

無法投遞退回之郵件,應分別依左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一、函件 (一) 信函、明信片、盲人文件於投交之日起算二日內退回,其退回地為原寄地者免費,退回地原寄地而應付不同資費者,補足資費差額。逾期退回者,均應另付資費。 (二) 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退回者,另付資費。 (三) 因無法投遞退回,寄件人更改收件人姓名或地址再寄者,應加裝封套,並另付資費。 二、包裹 (一) 按照寄達地寄往退回地之資費另付資費。其應交付逾期費保管者,並應一併交付。 (二) 報值或保價包裹退回時,應另加付報值或保價費。 另付資費退回之函件為掛號、報值或保價者,應付掛號、報值或保價費。

無法投遞之國內限時,快遞或航空郵件,均由普通郵遞退回。但經寄件人預於封面上註明「倘無法投遞請由限時或航空退回」字樣者,得由限時或航空退回,並由原寄人補付限時、國內航空費。 無法投遞之國際航空函件,除航空信函及航空明信片,以最速郵路 (航空或水陸) 退回原寄國外,其他航空函件如經收件人申請,且保證繳納退回之航空混合郵資或經第三者於寄達局繳納此項混合郵資者,得由航空退回。

郵件應納之其他費用、關稅及其他不屬於郵政之費用,不因退回而免除者,仍應照納。

退回應補付、另付之資費,未於退回時交付者,於投退時向寄件人補收之。

交回郵局退回之各類掛號函件,應批明原因。加蓋或加簽與收件時在收據上所蓋同一印章或簽名,登入送件單簿送請郵局簽收,或由郵局當面劃銷原收據所蓋印章或簽名,不得逕自投入信箱信筒之內。

已遞交之左列郵件不得交回郵局退回: 一、有拆過痕跡之函件。 二、報值或保價信函。 三、包裹。

第 九 節 無著郵件之處理

無法投遞或按規定不予寄遞而無法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局公告招領一個月,逾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無著郵件由指定之郵政機關拆閱,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一個月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寄日起滿三年後無人認領者,即將其變賣。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將價款保存至屆滿三年為止,逾期即將價款歸屬國庫。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左列各件視為無著郵件,依前條規定處理,但原件不退還寄件人,其拍賣所得價款,逕行歸屬國庫。 一、無法投遞按規定不予退還之郵件。 二、寄件人拋棄之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