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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113-5 條

  1. 1.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
  2. 2.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
  3. 3.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4. 4.法院依前項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應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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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13條之5規定意定監護契約於監護宣告前得隨時撤回,撤回須書面通知並經公證;宣告後僅能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Q · 簽了意定監護契約反悔了,還能撤回嗎?

依民法第1113條之5,要看法院有沒有做出監護宣告。宣告前:本人或受任人都能隨時撤回,但要書面通知他方並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生效,公證人並須於7日內通知法院;且一部撤回視為全部撤回。宣告後:本人不能再「撤回」,只能在有正當理由時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受任人也只能聲請許可辭任。

白話解讀

簽了意定監護契約之後反悔,這件事的難度取決於一個時間分水嶺:法院有沒有做出監護宣告。宣告之前,你想走隨時走,對方想退也隨時退,自由度極高。但有一個陷阱:你不能打電話說「我不要了」就算數。撤回必須書面通知對方,然後找公證人做成公證書,公證完成才生效。更狠的是第二項最後一句:你只想撤掉契約裡的一部分(比如只換掉財產管理的受任人),法律直接視為全部撤回。整份契約作廢,不能挑著改。宣告之後呢?遊戲規則完全不同。你不能「撤回」了,只能「終止」,而且要有正當理由,還得法院許可。受任人想辭也一樣,不能拍拍屁股走人,要法院同意。法院許可終止後,會依職權從法定名單裡幫你選新監護人。換句話說,宣告前你是契約的主人,宣告後法院才是。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13條之5是意定監護契約的退場機制,以「監護宣告」為分水嶺建立雙軌制:宣告前由本人或受任人自由撤回(須書面通知他方並經公證生效,且一部撤回視為全部撤回);宣告後本人喪失判斷力,改由法院許可制把關,本人聲請許可終止、受任人聲請許可辭任,並由法院依職權選定新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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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簽了意定監護契約又後悔,一定要找公證人嗎?自己寫書面通知不夠嗎?

書面通知對方只是第一步,還必須由公證人就撤回作成公證書,撤回才正式生效(民法第1113條之5第2項)。這裡的公證不是認證簽名,而是公證人要確認你撤回的真意。少了這一步,你以為撤回了,法律上契約還在。內行人提示:選擇與當初簽約不同的公證人也可以,但帶著原始契約的公證書副本去會加快流程。

Q2我跟三個人簽了意定監護,能不能只換掉其中一個?

不能局部修改。依民法第1113條之5第2項末段,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你想換一個人,就得把整份契約作廢,再重新跟想留下的人加上新人選重簽。內行人提示:重簽時順便檢視原契約的職務分配,把財產管理和生活照護的權限切清楚,反而因禍得福。

Q3法院宣告監護之後,受任人跑掉不做了怎麼辦?

受任人不能直接跑掉,必須聲請法院許可辭任(民法第1113條之5第3項)。法院許可後會依職權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選定新監護人。內行人提示:擔心受任人中途撂挑子,簽約時就指定備位受任人(民法第1113條之2第2項),法院會優先考慮你事先挑好的人選,不用從頭篩選。

Q4意定監護契約反悔可以撤回嗎?

可以,但要看法院有沒有做監護宣告。宣告前可隨時撤回,須書面通知他方並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生效。

Q5意定監護的撤回和終止差在哪?

撤回用於宣告前、本人或受任人單方為之;終止用於宣告後、須有正當理由並聲請法院許可。

Q6什麼叫一部撤回視為全部撤回?

你只想撤掉契約的一部分(如換掉一個受任人),法律直接視為整份契約全部撤回,須重簽。

Q7監護宣告前和宣告後撤回意定監護差在哪?

宣告前你是契約主人可自由撤回;宣告後主導權交給法院,只能聲請許可終止。

Q8意定監護契約怎麼撤回?

宣告前:書面通知他方 → 找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 撤回生效 → 公證人7日內通知法院。

Q9撤回意定監護要花多少錢?

主要是公證費(依公證法收費標準,通常數百至數千元),宣告後走法院程序另須律師費與聲請費用。

Q10宣告後怎麼終止意定監護契約?

本人或受任人須具備正當理由,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或許可辭任,並提出受任人不適任等具體事證。

Q11怎麼證明有正當理由終止?

提出受任人掏空財產、疏於照護、自身健康惡化或雙方關係破裂等具體事證,由法院審酌。

Q12意定監護撤回 vs 改定監護人差在哪?

撤回/終止是本條的退場機制;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時的改定,走民法第1113條之4第2項的改定程序,是不同的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任意後見契約に関する法律 第9条(任意後見契約の解除)
🇰🇷 韓國민법 제959조의18(후견계약의 종료·임의후견의 해지)
🇨🇳 中國民法典第33条(成年人意定监护协议)
🇩🇪 德國BGB § 1820 i.V.m. § 168(Vorsorgevollmacht 的撤回)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483(révocation du mandat de protection future)
🇺🇸 美國Uniform Power of Attorney Act § 110(Termination / Revo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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