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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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13條之5規定意定監護契約於監護宣告前得隨時撤回,撤回須書面通知並經公證;宣告後僅能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Q · 簽了意定監護契約反悔了,還能撤回嗎?
宣告前隨時可撤回,宣告後只能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依民法第1113條之5,要看法院有沒有做出監護宣告。宣告前:本人或受任人都能隨時撤回,但要書面通知他方並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生效,公證人並須於7日內通知法院;且一部撤回視為全部撤回。宣告後:本人不能再「撤回」,只能在有正當理由時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受任人也只能聲請許可辭任。
深度解讀
簽了意定監護契約之後反悔,這件事的難度取決於一個時間分水嶺:法院有沒有做出監護宣告。宣告之前,你想走隨時走,對方想退也隨時退,自由度極高。但有一個陷阱:你不能打電話說「我不要了」就算數。撤回必須書面通知對方,然後找公證人做成公證書,公證完成才生效。更狠的是第二項最後一句:你只想撤掉契約裡的一部分(比如只換掉財產管理的受任人),法律直接視為全部撤回。整份契約作廢,不能挑著改。宣告之後呢?遊戲規則完全不同。你不能「撤回」了,只能「終止」,而且要有正當理由,還得法院許可。受任人想辭也一樣,不能拍拍屁股走人,要法院同意。法院許可終止後,會依職權從法定名單裡幫你選新監護人。換句話說,宣告前你是契約的主人,宣告後法院才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宣告名詞
- 受任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住所名詞
- 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監護人名詞
- 民法 第 111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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