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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11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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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
  2. 2.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契約經一部撤回者,視為全部撤回。
  3. 3.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4. 4.法院依前項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應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13條之5規定意定監護契約於監護宣告前得隨時撤回,撤回須書面通知並經公證;宣告後僅能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Q · 簽了意定監護契約反悔了,還能撤回嗎?

宣告前隨時可撤回,宣告後只能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依民法第1113條之5,要看法院有沒有做出監護宣告。宣告前:本人或受任人都能隨時撤回,但要書面通知他方並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生效,公證人並須於7日內通知法院;且一部撤回視為全部撤回。宣告後:本人不能再「撤回」,只能在有正當理由時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受任人也只能聲請許可辭任。

深度解讀

簽了意定監護契約之後反悔,這件事的難度取決於一個時間分水嶺:法院有沒有做出監護宣告。宣告之前,你想走隨時走,對方想退也隨時退,自由度極高。但有一個陷阱:你不能打電話說「我不要了」就算數。撤回必須書面通知對方,然後找公證人做成公證書,公證完成才生效。更狠的是第二項最後一句:你只想撤掉契約裡的一部分(比如只換掉財產管理的受任人),法律直接視為全部撤回。整份契約作廢,不能挑著改。宣告之後呢?遊戲規則完全不同。你不能「撤回」了,只能「終止」,而且要有正當理由,還得法院許可。受任人想辭也一樣,不能拍拍屁股走人,要法院同意。法院許可終止後,會依職權從法定名單裡幫你選新監護人。換句話說,宣告前你是契約的主人,宣告後法院才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宣告名詞
  • 受任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住所名詞
  • 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監護人名詞
  • 民法 第 111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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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13-5 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1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1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