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50-9 條(農育權之準用)
第八百三十四條、第八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百三十五條之一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一、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於農育權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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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50 條之 9 將地上權退場保障準用於農育權,農地改良投資期滿可請求取回工作物或時價補償。
Q · 農育權到期,地上的溫室和灌溉設施會被地主白拿嗎?
依民法第 850 條之 9,農育權準用第 834 條、第 835 條第 1、2 項、第 835 條之 1 至第 836 條之 1、第 836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實際效果有三:第一,農育權不因地上工作物或農作物滅失而消滅;第二,期滿時農育權人可取回其工作物,地主也可依時價請求補償;第三,無法取回的土壤改良與永久性作物,地主應依時價補償。立法者透過準用技術,把蓋房子的人享有的退場保障整包平移給農地改良投資者。
白話解讀
你在別人的農地上種了十年果樹,蓋了溫室,挖了灌溉水渠。農育權到期那天,地主說「謝謝,這些都是我的了,你可以走了」。如果沒有這條,你可能真的只能摸摸鼻子離開。但這條把地上權那套保護機制整包搬過來給農育權用:農育權不會因為你的作物被颱風吹毀就消滅(準用第834條);期滿時你可以把溫室拆走或要求地主按時價補償(準用第835條、第836條);甚至在特定條件下,你對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延續(準用第835條之1)。這條看起來只是一串條號的排列組合,但它的真正意義是:立法者認為你花十年心血改良的農地,不該在權利到期那天歸零。你的投入有法律保護,而且保護的力度跟蓋房子的人一樣。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0 條之 9 為農育權準用條款,將地上權專章關於物權存續、工作物取回權、期滿時價補償等核心保護機制(民法第 834 條、第 835 條第 1、2 項、第 835 條之 1 至第 836 條之 1、第 836 條之 2 第 2 項),準用於農育權,建構農地長期使用權人的退場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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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850-9 是什麼?▾
農育權準用條款,把地上權的退場保障機制整包平移給農育權。
Q2農育權跟農地租賃差在哪?▾
農育權是物權登記後對抗所有人;租賃是債權只拘束房東。
Q3農育權到期溫室怎麼辦?▾
可取回設施或請求地主依時價補償,地主不能白拿。
Q4什麼叫「準用」?▾
立法技術上比照適用另一條規定的法律效果,須依本身性質調整。
Q5颱風毀了我的溫室農育權還在嗎?▾
在。準用第 834 條,農育權不因設施或作物滅失而消滅。
Q6農育權準用了哪些地上權條文?▾
第 834、835 條第 1、2 項、835-1 至 836-1、836-2 第 2 項。
Q7農育權登記要花多少錢?▾
地政規費依設定權利金千分之一(最低 1,000 元)+ 代書費 1-3 萬。
Q8時價補償金額怎麼算?▾
依改良設施現時市價估算,建議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出具報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gricultural_use_right | agricultural_lease | general_superficies |
|---|---|---|---|
| 權利性質 | 物權 | 債權 | 物權 |
| 對抗效力 | 可對抗所有人(含新地主) | 僅拘束契約相對人 | 可對抗所有人 |
| 存續期限 | 最長 20 年 | 依契約,可短可長 | 無上限 |
| 期滿補償 | 準用 850-9 完整保障 | 依契約約定,無法定保障 | 民法 835、836 完整保障 |
| 適用標的 | 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 | 農業生產用途 | 建築物、工作物或竹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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