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9-2 條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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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79條之2規定,成年人被收養若意圖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本生父母或有其他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法院應不予認可。
Q · 成年人要被誰收養是自己的事,法院也會管嗎?
會。依民法第1079條之2,成年收養仍須經法院認可,且法院遇三種情形應主動駁回:第一款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如甩掉扶養費)、第二款收養對本生父母不利、第三款其他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法院在此扮演過濾脫法操作的角色,不是橡皮圖章。
白話解讀
成年人之間的收養,法院不是蓋個章就放行的。這條列出三種情況,法院看到就必須擋下來。第一種:你收養某人的真正目的是甩掉對親生父母的扶養義務。法律用語叫「免除法定義務」,白話就是「我被別人收養了,所以我不用養你了」。第二種:這個收養會害到被收養者的親生父母,例如親生父母年邁需要照顧,你卻被別人收養走了,法院會考量這層影響。第三種是兜底條款:任何足以認定違反收養目的的重大理由。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成年收養不像未成年收養是為了孩子的福祉,成年收養常常摻雜其他盤算:逃避扶養費、為了繼承布局、甚至為了改姓迴避債務。法院就是靠這條來過濾這些操作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79條之2為成年收養的法院審查條款,明定被收養者為成年人時,若有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收養對其本生父母不利、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等三種情形之一,法院應不予認可,目的在防止收養制度被用於規避扶養、繼承或債務等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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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成年收養也要經法院認可嗎?▾
要。民法第1079條規定所有收養都須法院認可,成年收養也不例外,但審查重點是有無脫法行為。
Q2被收養後就不用養親生父母了嗎?▾
收養生效後與本生父母權利義務停止,但若動機就是切斷義務,法院依1079條之2第一款會駁回認可。
Q3法院怎麼判斷收養有沒有其他目的?▾
綜合審查年齡差距、互動紀錄、收養時間點是否恰在扶養或遺產事件前後,第三款給法院裁量空間。
Q4成年收養被駁回還能再聲請嗎?▾
可以。法院駁回的是這次聲請,但須先排除被駁回的原因,二度聲請審查會更嚴格。
Q5親生父母可以反對成年子女被收養嗎?▾
可以。在認可程序中陳述意見,指出第二款的不利影響,事前阻擋遠比事後撤銷有效。
Q6用收養改姓躲債有用嗎?▾
沒用。戶籍會記錄收養關係,債權人查得到,且法院可能依第三款不予認可。
Q7成年收養和未成年收養審查差在哪?▾
未成年看養子女最佳利益(1079條之1),成年看有無脫法行為(1079條之2),方向相反。
Q8伴侶間用收養取得繼承權可行嗎?▾
法院會審查真實目的,若認定為規避制度或純為財產安排,第三款可能讓收養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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