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79-2 條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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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79條之2規定,成年人被收養若意圖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本生父母或有其他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法院應不予認可。
Q · 成年人要被誰收養是自己的事,法院也會管嗎?
會。依民法第1079條之2,成年收養仍須經法院認可,且法院遇三種情形應主動駁回:第一款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如甩掉扶養費)、第二款收養對本生父母不利、第三款其他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法院在此扮演過濾脫法操作的角色,不是橡皮圖章。
白話解讀
成年人之間的收養,法院不是蓋個章就放行的。這條列出三種情況,法院看到就必須擋下來。第一種:你收養某人的真正目的是甩掉對親生父母的扶養義務。法律用語叫「免除法定義務」,白話就是「我被別人收養了,所以我不用養你了」。第二種:這個收養會害到被收養者的親生父母,例如親生父母年邁需要照顧,你卻被別人收養走了,法院會考量這層影響。第三種是兜底條款:任何足以認定違反收養目的的重大理由。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成年收養不像未成年收養是為了孩子的福祉,成年收養常常摻雜其他盤算:逃避扶養費、為了繼承布局、甚至為了改姓迴避債務。法院就是靠這條來過濾這些操作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1079條之2為成年收養的法院審查條款,明定被收養者為成年人時,若有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收養對其本生父母不利、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等三種情形之一,法院應不予認可,目的在防止收養制度被用於規避扶養、繼承或債務等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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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成年人被收養後,真的就不用養親生父母了嗎?▾
法律上收養生效後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確實停止,包括扶養義務。但這正是民法1079條之2存在的原因:若法院認為收養目的就是切斷義務,會直接駁回認可。實務上法院會調閱被收養者與本生父母的互動與經濟往來,純書面契約過不了這關。
Q2法院怎麼判斷收養是不是有其他目的?▾
法院綜合審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差距是否合理、有無長期互動、收養時間點是否恰在扶養訴訟或遺產分割前後、經濟狀況有無異常變動。第三款其他重大事由給法院很大裁量空間。實務上若收養聲請恰好在親生父母提起扶養訴訟之後,舉證壓力會落在聲請人身上。
Q3收養被法院駁回還能再申請嗎?▾
可以。法院駁回的是這次聲請而非永久禁止,但必須先排除被駁回的原因。例如因第一款被駁回,須先解決扶養義務問題再重新聲請。實務上第一次被駁回後再聲請,審查會更嚴格,因駁回紀錄本身就是警訊。
Q4成年收養法院會駁回嗎?▾
會。民法1079條之2列三款,法院遇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形應不予認可。
Q5民法1079條之2三款差在哪?▾
第一款鎖定免除扶養等法定義務、第二款保護本生父母、第三款是兜底的重大事由概括條款。
Q6什麼叫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藉被收養使原有扶養義務等隨身分變動而消滅,白話就是被收養了所以不用養親生父母了。
Q7成年收養跟未成年收養審查差在哪?▾
未成年看養子女最佳利益(1079-1),成年看有無脫法行為(1079-2),審查方向相反。
Q8成年收養要怎麼聲請法院認可?▾
向法院提收養認可聲請,主動說明收養動機與經濟狀況,先堵住三款的疑慮,主動比被追問有利。
Q9親生父母怎麼反對成年子女被收養?▾
在認可程序中陳述意見,指出第二款不利影響,並提出經濟、健康、扶養依賴的具體事證。
Q10收養被駁回後怎麼再聲請?▾
先排除被駁回的原因(如解決扶養義務),再重新聲請,但二度審查會更嚴格。
Q11怎麼證明收養有脫法目的?▾
比對收養時間點與扶養訴訟或遺產分割的先後、雙方互動紀錄、經濟狀況異常變動。
Q12成年收養限制 vs 未成年收養最佳利益哪個嚴?▾
兩者方向不同。未成年正向看對孩子好不好,成年反向找脫法操作,成年收養動機審查更具防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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