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0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054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清溪
- 選任辯護人
- 黃文崇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唐文中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忠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潘仲文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思偉
- 選任辯護人
- 謝明智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亞欣
- 選任辯護人
- 徐文宗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雅儒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永豪
- 選任辯護人
- 謝岦峻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哲嘉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志宏
- 選任辯護人
- 楊雯齡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嘉明
- 指定辯護人
- 洪瑞霙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2706號中華民國101年 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873、13874、13876、15205、17274、17662、17707、18850、18851、18852、18853、18854、19676、21032、21343號),提起上訴,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就被告吳清溪、唐文中、郭思偉、劉亞欣、吳永豪所涉同一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1346號)移送本院辦案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G○○、宙○○、甲己○、甲D○、乙卯○、甲O○部分,均撤銷。
G○○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隨身碟壹支、「G○○投資手稿」(一)壹批、「G○○投資手稿」(二)壹批,均沒收。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均沒收;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票號CHNO470478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9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5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均沒收。上開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78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9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5號本票壹張,均沒收。
宙○○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隨身碟壹支、「G○○投資手稿」(一)壹批、「G○○投資手稿」(二)壹批,均沒收。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均沒收;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票號CHNO470478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9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5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均沒收。上開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78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9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5號本票壹張,均沒收。
甲己○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捌月,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隨身碟壹支、「G○○投資手稿」(一)壹批、「G○○投資手稿」(二)壹批,均沒收。
甲D○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隨身碟壹支、「G○○投資手稿」(一)壹批、「G○○投資手稿」(二)壹批,均沒收。
乙卯○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壹臺、隨身碟壹支、「G○○投資手稿」(一)壹批、「G○○投資手稿」(二)壹批,均沒收。
甲O○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均沒收。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壹日,扣案之票號CHNO470478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9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5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均沒收。上開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78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492號本票壹張、票號CHNO470535號本票壹張,均沒收;又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一一0二一五九四四六號)、口徑9mm制式子彈拾肆顆、非制式子彈伍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襪子壹雙,均沒收。
其餘(即乙b○部分)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G○○、宙○○ 2人係兄弟關係,G○○因認土地、不動產仲介、買賣、法拍等市場交易係熱門投資管道,乃開課招生從事不動產交易投資之教學,甲己○、甲D○均係課程之學員,G○○為擴大不動產投資業務, 於民國97年10月2日先央請甲己○出名為「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代表人,並由甲己○以代表人之身分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申請開立帳戶使用,97年10月15日經經濟部核准設立登記「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10樓之2)」, 甲己○則為登記之負責人(即董事,另於98年 7月27日變更公司所在地為臺中市○○區○○○○巷00號1樓),又於99年3月19日將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巷00號1樓,以下均簡稱:藤蔓公司)」, 甲己○仍為登記之負責人;G○○為經營之需於98年 7月28日另央請甲D○出名為「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代表人,並由甲D○以代表人之身分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申請開立帳戶使用,於98年 8月11日經經濟部核准設立登記「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老虎鏢局公司,原址設臺中市○○區○○○○巷00號2樓, 後改為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甲D○則為登記之負責人。 G○○則係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對外統稱為「老虎集團」)之實際負責人,並任執行長決策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之所有業務及投資規畫事宜,亦為公司之業務經理人。乙卯○(為G○○之女友)則受雇負責前開G○○所開課程招生、收費、藤蔓公司帳務等行政業務。嗣G○○見其學員參與人數漸多已達一定之規模,而其所營不動產投資又需龐大資金之挹注,即夥同甲己○(自97年10月 2日起至查獲止)、甲D○(自98年7月28日起至查獲止)、乙卯○(自97年10月2日起至查獲止)及宙○○(係自98年12月10日起至查獲止,並於98年12月15日以其名義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供薪資匯入使用)等人, 明知藤蔓公司(包含「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藤蔓國際有限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包含「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均非屬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並非銀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先後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由G○○在臺北、臺中開設一系列銀行與房地產投資課程,並由其本人或所聘僱之講師(多屬前期學員包括甲己○、甲D○、卯○○、甲寅○等人)授課吸引不特定人加入投資,再由甲己○架設「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G○○即藉由該網站寄送電子郵件、發佈網路訊息、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收不特人付費上課成為學員後, 即自97年9、10月間起或在課堂上、或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發佈投資訊息,吸引多數學員在上開論壇敲短訊息,G○○再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標的、閉鎖期間及獲利比例(所有方案係不論投資標的有無於約定期間內賣出,亦不問獲利與否,均依所簽之契約、或口頭之約定給付獲利及借款之利息),聲稱將代為投資如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標的,並給付換算年利率為48%至144%不等之顯不相當紅利及利息( 實際獲利比例均詳見各該附表所示)。而甲己○除出名為藤蔓公司之負責人外,並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管理員外,亦負責出名蓋印簽立投(合)資契約書;另甲D○除出名為老虎鏢局公司之負責人外,並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版主外,亦負責出名蓋印簽立投(合)資契約書;乙卯○(助理為戌○○)則負責招生、收費、繕打G○○所寫之投(合)資契約書、協助學員簽立投(合)資契約等行政業務及管理藤蔓公司帳務;宙○○(為G○○之特助)則負責打雜、參與討論不動產廣告內容、張貼不動產廣告及管理其名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之資金流動及帳務。G○○為達到不間斷給付與投資人(亦有學員以非學員名義參與投資,另有學員對其親友集資後再以學員名義參與投資)所約定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及利息,每間隔一段時間即發佈如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之投資方案,除由G○○利用短訊息與不特定之上網學員對談召集投資人簽約參加投資,另甲己○、甲D○亦出名協助聚集不特定學員以小額投資集資之方式再以渠二人名義進行投資,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即以此方式作為招攬不特定多數學員(含學員之親友)投資之手段,致使如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受到所稱高獲利之吸引,而自97年10月初起至100年3月底止(正確時間均詳見各該附表所示)簽訂投(合)資契約書、或與G○○為口頭約定,並依指示將如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款項分別匯入甲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戶名為「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下稱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宙○○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內,以及交予甲己○、甲D○再轉匯入上開帳戶內。乙卯○自97年10月初起至99年12月31日止主要負責該期間內藤蔓公司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該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另自99年6、7月間起至查獲為止,乙卯○主要業務雖為負責公司課程招生、收費業務、繕打G○○所寫之投(合)資契約書,但仍有負責管理確認上開匯入藤蔓公司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內之投資款項,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直至99年12月31日止( 此見起訴本案部分附表4之內容即可得印證,原審判決附表4亦為相同之記載); 宙○○自98年12月間起受雇上開公司,除參與討論不動產廣告內容、張貼不動產廣告外;另自99年 6月間起至查獲為止負責上開公司所規畫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其所開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以及給付紅利與投資人)。G○○、甲己○、甲D○及乙卯○等人,於老虎鏢局公司設立登記前,以老虎鏢局公司名義(即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與部分投資人簽訂契約書並收受投資款項,及於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設立登記後,分別以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多數投資人簽訂契約書並收受如各該附表所示之款項。期間由於如附表所示「年貨大街」投資方案發生虧損,於100年1月間G○○已漸無法依約給付前揭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G○○、甲己○、甲D○、乙卯○及宙○○等人除謀以新收受投資款項繼續支墊前揭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以維持整體業務不至中斷外,G○○另央求參加前揭投資方案未依約分得紅利及取回本金之部分投資學員,將原應分得之紅利及取回之本金移轉投資入慶和街、大老虎、霞飛道及光明路等方案;或以借款之方式加入大老虎方案,使公司之資金得以繼續週轉,G○○則表明所借款項在公司售出之前所投資之不動產後,再依約定分發紅利及利息與讓投資人順利取回所投入之本金,其中G○○、甲己○、乙卯○合計收受如各該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新臺幣(下同)14億1516萬1170元;甲D○合計收受如各該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但不包括起訴本案附表1在98年7月28日前之部分)所示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13億9283萬8670元;宙○○合計收受如各該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但不包括起訴本案附表1、2、3及附表4在98年12月10日前之部分)所示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13億3661萬6670元(詳見計算式附表)。嗣自100年1月間起因上開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均未能依約給付,投資人分別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等機關檢舉,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而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下列物品:
㈠於100年6月17日,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拘票, 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拘獲甲D○,並經徵得甲D○同意,於同日會同甲D○前往其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C棟4樓之10居所進行搜索, 並扣得「G○○投資手稿」(一)、(二)各 1批、「老虎年貨大街不動產合資契約書」1批、空白合資契約書1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1枚、「甲D○」印章1枚,及「老虎鏢局代標資料」(一)、(二)、(三)各 1批、「年貨大街相關資料」1批、「老虎鏢局相關資料」1批、不動產買賣合約1批、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存款存摺(包含戶名「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各1本、戶名「甲D○」3本)、銀行交易傳票及匯款單1批、老虎鏢局投資物件明細1批、老虎年貨大街得獎名單1批、 老虎鏢局行政資料1批、橡皮章1批、債權意向書1批、「G○○樹葡萄事業文件」1批、債權人清冊1批、砂石場租賃資料1批、物件支出明細1批、 債務協議書1批、民事起訴書(狀)1批、 學員切割債權協議書1批、藤蔓公司本票票頭2本、學員存證信函1批、 筆記型電腦1臺、記憶卡1張,及「乙卯○移交協議書」1張、「乙卯○移交資料」1批、「乙卯○移交印章」2個(即藤蔓公司大小章各1個)、「乙卯○移交網路銀行隨身碟」3個、「乙卯○移交存摺及金融卡」1批等物。
㈡於100年6月17日,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拘票, 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拘獲甲己○,並經徵得甲己○同意,於同日會同甲己○前往其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 1居所進行搜索,並扣得藤蔓公司大小章1批、存摺1批、 套房租賃契約1批、匯款單收據1批、銀行交易傳票1批、支票存根4本、掛號包裹執據1批、藤蔓公司會計資料1批、「藤蔓學員通訊錄」1批、「藤蔓註冊商標」1批、「藤蔓學員簽到簿」1批、不動產權狀影本1批、台新銀行帳戶存摺1本及提款卡1張、 藤蔓公司對帳單1批、「民事及存證信函」1批、「老虎團隊商品活動光碟」6片、「藤蔓收據」1批、藤蔓公司資料簿冊(一)、(二)、(三)各1批等物。
㈢於100年6月17日,警方經徵得乙卯○同意,會同乙卯○前往其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3 居所進行搜索,並扣得隨身碟1支。
㈣於100年6月17日,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拘票,在臺中市○區○○○○街0號拘獲宙○○, 並扣得筆記型電腦1臺、 前揭宙○○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存款存摺20本、手機2支(內含門號SIM卡)等物。
㈤於100年6月19日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科技組辦公室,G○○交出現金180萬元供警方查扣。
二、G○○、宙○○因無法依約繼續給付投資人紅利、利息及返還本金,於100年3月間上開投資方案之投資人紛紛向G○○求償,G○○、宙○○、甲O○、黃永太(原審另以認罪協商方式審結)等人遂共謀以製造假債權申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聲請支付命令之方式,避免登記於宙○○名下之不動產經人聲請拍賣取償,謀議既定,G○○、宙○○、甲O○、黃永太等人乃各別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G○○、宙○○、甲O○、黃永太等人均明知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係G○○以上開投資方案資金購得並借名登記於其弟宙○○名下,且G○○、宙○○與甲O○之間並無任何債務關係,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0年3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街 0號,由宙○○與G○○共同簽發面額200萬元、發票日100年3月18日、到期日100年3月25日、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1張,及在G○○授意下由宙○○自行簽發面額2000萬元、發票日100年3月19日、到期日100年 3月25日、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1張,並將前開 2張本票均交予甲O○,再由宙○○、G○○共同於黃永太所提供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簽名,通謀虛偽表示由宙○○提供上開1509地號土地為甲O○設定最高限額2200萬元抵押權,用以擔保宙○○與G○○對甲O○之債務,黃永太再將前開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交予不知情之葛孟嘉,由葛孟嘉於100年4月20日持前開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就上開1509地號土地為甲O○設定最高限額2200萬元抵押權,用以擔保宙○○與G○○對甲O○之債務,藉以設定虛偽不實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使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於100年4月21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足生損害於有求償權之投資人及地政機關對於地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G○○、宙○○、甲O○、黃永太等人均明知G○○、宙○○與甲O○之間並無任何債務關係,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 於100年3月間某日,由G○○自行簽發3張本票(其中 1張面額為65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6日、到期日為100年3月19日、票號CHNO470478號;另1張面額為58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19日、未載到期日、票號CHNO470492號; 其餘1張面額為63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22日、 未載到期日、票號CHNO470535號)交予甲O○,甲O○將該 3張本票連同上開宙○○與G○○共同簽發面額200萬元、發票日100年3月18日、到期日100年3月25日、 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1張,一併交予黃永太,由黃永太於100年5月4日持上揭 4張本票影本以甲O○名義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具狀表示:甲O○持有G○○所簽發本票 3紙及G○○、宙○○2人所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因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聲請對宙○○與G○○核發支付命令,命G○○應給付甲O○1860萬元, 及G○○與宙○○連帶給付甲O○200萬元,並其中650萬元自100年3月19日起,其中580萬元自100年3月19日起,並其中630萬元自100年3月22日起,其中200萬元自100年3月25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等語,使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為形式審查後,於100年 5月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支付命令上,核發100年度司促字第16981號支付命令,足生損害於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正確性。嗣前開支付命令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交付郵局,向G○○、宙○○2人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戶籍地址送達後,因G○○、宙○○ 2人為避債未實際住居在上址住處(G○○自100年6月20日起羈押在臺中看守所;宙○○則自100年6月19日起羈押在臺中看守所),致無人收受而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遂於100年 8月9日通知甲O○查報G○○與宙○○現址,然當時甲O○已因本案遭羈押,致前開支付命令未能確定。
三、甲O○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槍、彈,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具有殺傷力子彈之犯意,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在臺灣地區境內取得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WALTHER廠P22型半自動手槍製造,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有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自斯時起未許可而持有之。嗣於100年6月17日22時25分許,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拘票,在臺中市○○○○街0號拘獲甲O○,並當場扣得電腦主機1部、監視器(螢幕含鏡頭)1組、委任狀及債權同意書1批、 本票2張(票號分別為NO076078號、NO076079號)、老虎年貨大街等相關資料1袋、老虎房仲名片(其上記載「甲O○」)1盒、不動產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1批(內含票號CHNO470534號、CHNO470532號、CHNO470478號、CHNO 470492號、CHNO470535號等本票各1張)、債權契約書及本票1批、資料1袋、黑莓機1支、LG牌行動電話1支等物品,並循線於翌日(即18日)凌晨2時許前往當時甲O○與其女友甲i○同住之臺中市○○區○○○街○段000號4樓房屋,經徵得甲i○同意執行搜索,當場在上址臥房衣櫃內查扣前揭放置於襪子中之仿WALTHER廠P22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1枝、子彈30顆(含襪子1雙),及現金60萬元、SHARP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SIM卡)、SONY ERICSSON牌行動電話 1支(內含門號SIM卡)、NOKIA牌行動電話1支、ACER牌筆記型電腦1臺等物品,始查悉上情。
四、乙b○(綽號「小六」)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子彈之犯意,於98年間某日在新竹縣湖口鄉某處,自正要入監服刑,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均不詳綽號「黑鬚(黑秋)」(臺語譯音,乙b○表示該人業已於99年間因口腔癌死亡)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具有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6顆、非制式子彈6顆(由口徑9mm制式彈殼加裝直徑9.0mm金屬彈頭而成)、非制式子彈4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自斯時起未經許可而持有之。 迨於100年8月4日10時35分起至50分止,經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乙b○當時位在臺中市○○區○○路○段0號7樓之11居所進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具殺傷力之子彈共計16顆。
五、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後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本案應先予說明部分:
㈠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 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3年6月4日公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旨參見)。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營利事業媒介佣金之權利,此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加以規範,其構成要素厥為:⑴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員工;⑵組織係以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招募員工之方式(此即所謂之平行擴散性);⑶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間有因果關係,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上開所為招集不特定學員參加投資之行為因:①參加投資者雖有給付一定之代價,然並未因此加入行為即成為員工。②已參加投資者並無需再介紹其他投資者加入。③已參加投資者無需為商品或勞務之推廣及銷售,且獲利之來源亦非來自介紹他人加入。綜上足認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本件所為,顯與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組織並不相符,非屬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至為明確,此應先予指明。
㈡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 以違反第29條第1項,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所謂收受存款或視為收受存款,係指同法第5條之1所規定,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或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其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之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者,始足成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倘行為人係以詐欺之方法取得款項,因其並無「返還本金、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意思,縱佯為給付之約定,亦僅為施用詐術之手段,即非所謂「收受存款」或「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或修正前常業詐欺罪之範疇,要非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二者規範之行為不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345號判決意旨參見)。 又按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方法,以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法行為,究竟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 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抑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或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 端視其吸收資金取得之款項,是否自始即基於不法原因為衡。第以銀行法上開規定,其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條文既未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祇須未經依法核准許可, 擅自實行本法第29條之1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 即足以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 茍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以與投資人所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即與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或修正前常業詐欺罪之範疇,且兩罪在性質上互不相容,要無同時成立犯罪之餘地。但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412號判決意旨參見)。綜上可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行為人取得款項係出於合法之方法,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取得款項係出於不法所有之犯意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之手段)間,要係屬不能併存之犯罪類型及態樣無誤。而本件被告G○○、宙○○ 2人就原審判決附表21至24所示慶和街、霞飛道、大老虎及光明路等投資方案部分所為之犯罪態樣(含方法、手段及對象等,此部分之投資方案均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之「以借款、收受投資、---」之構成要件),核與原審判決其餘附表所示部分(即附表1至20) 之犯罪態樣並無明顯之區別,於時間上(包括閉鎖期間)亦具有重疊性及延續性,且被告G○○、宙○○ 2人無法依約定之「獲利比例」給付予各該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及依約定返還本金部分,亦非僅限於原審判決附表所示慶和街、霞飛道、大老虎及光明路等投資方案部分,另有證人即投資者(詳見後述)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表明當時即已知悉被告G○○已無法為紅利及本金之支付,係被告G○○央求渠等續繼投資如此才能取回先前所為投資之紅利及本金;或係被告G○○央求渠等將先前所欠未為給付之紅利及本金轉入充為此部分的投資款項(即轉投資)。甚者被告甲己○、甲D○、乙卯○等人均有為大量金額之投資【包括個人及以集資借款之方式,甚且慶和街、霞飛道、大老虎及光明路等投資方案,依證人即投資者(詳見後述)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知,被告甲己○、甲D○、乙卯○亦均有參與招募學員】,以維持公司之經營,且依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G○○、宙○○ 2人係謀以新收受投資款項支墊前揭(即附表1至20部分)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 以維持整體業務不至中斷,及為繼續籌措金錢---(見原審判決第8頁)。從而原審判決就附表21至24部分,逕行認定被告G○○、宙○○2人係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之,顯與全案卷證不符(詳見後述),此部分(即原審判決附表21至24)被告G○○、宙○○ 2人所為並無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被告G○○、宙○○ 2人在主觀意念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㈢按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業務;又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 定有明文。而違反前揭規定者,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3項處罰。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目的,乃以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規定,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與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又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相符,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6號判決意旨參見)。又按銀行法第29條之1 規定之立法意旨,鑑於以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 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是銀行法第29條之1 所定「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應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要件。惟銀行法前揭條文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避免社會投資大眾受地下金融之優厚條件吸引致投入金錢而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其立法目的與刑法重利罪尚不相同;又銀行法該條規定處罰之對象為「收受存款之人」,並非「放款之人」,亦與刑法重利罪處罰之行為態樣不同,則上開條文立法理由所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之意旨, 應僅係參考其立法用語,而非認為應與刑法重利罪適用同一標準而為解釋。則是否「顯不相當」,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依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或民間互助會之利率,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與如附表所示之各該投資人約定,於各該約定期間(閉鎖期間)以附表所示之各該獲利比例、利率給付各該投資方案之紅利,參酌臺灣地區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 其年利率除顯然超過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之限制,民間借貸利率亦受本條文之限制)所定週年利率百分之20之上限甚多【即便係信用卡、現金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亦因社會上有所謂卡奴之出現,後經主管機關介入要求各該金融機構必需調降利率, 以不超過民法第205條所規定之利率為原則;另眾所皆知在如附表所示之各該時間,我國各金融機構間平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及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款牌告利率, 亦均未超過民法第205條所規定之利率】外,且查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於98年 7月至100 年1月間僅約年利率1.065%至1.230%不等, 此有臺灣銀行利率匯率/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歷史資料查詢3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卷五)第109至111頁】,而如附表所示投資方案之約定獲利比例, 換算年利率為48%至144%不等,顯亦高於一般銀行存款利率甚多,綜上足認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所支付予如附表所示各該投資人之紅利、利息,不僅遠超過合法金融業者支付存戶之利息, 其年利率亦顯然超過民法第205條所定週年利率百分之20之上限甚多,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與如附表所示之各該投資人所約定或給付之利率顯然甚高,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㈣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基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違反此項規定者, 應依同法第125條規定論處。所謂「收受存款」,依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又同法第29條之1並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其中所稱「不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乃特定多數人之對稱,係指不具有特定對象,可得隨時增加者之謂。 故銀行法第125條關於處罰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祇須行為人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資金而合於上開要件且繼續反覆為之者,即足當之。至所召募之存款人或投資者,若恰具有特定身分,或於召募後,限制必須加入一定身分或擁有某種資格後,始能接受其等款項或投資者,仍屬向不特定人收受存款論(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609號判決意旨參見)。本件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各投資專案所召募之人,係先針對不特定之人召募成為學員,再對前來上課之多數學員等人(亦有學員以非學員名義參與投資,另有學員對其親友集資後再以學員名義參與投資,顯見投資人數係處於可隨時增加之狀態)以敲短訊息方式告知投資方案之投資標的、閉鎖期間及獲利比例,縱該等投資人之其中數人恰具有藤蔓公司、老虎鏢局公司負責人、股東或員工之身分(如被告甲己○、甲D○、乙卯○等人),或依契約須先加入成為學員後,始能進行投資存款者,揆諸前揭說明,仍不影響本件各該投資專案係向不特定人召募之認定。
㈤依照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吸收之資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加重其刑責, 其犯罪所得之計算相關問題說明如下(參見臺灣高等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4號之研討結果):
①共同正犯所投資之資金無須扣除。按共同正犯之投資金額為成本之一部:共同正犯之投資金額不失為成本費用,若連案件之被告都不肯投入資金或購買其投資產品,如何說服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購買,故共同正犯之投資行為具有成本報酬效應,足以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卸下戒心,故其投資金額亦應為犯罪所得之一部,無須扣除(如販毒者所購入毒品,其成本亦未從犯罪所得中扣除,共同正犯雖亦為受害人,法官仍就法定刑度內具有裁量空間)。是被告甲己○、甲D○、乙卯○等人所投入之資金(包括向學員、親友以集資方式所籌得之資金,再以其名義代表投資者)自屬犯罪所得之一部,無須扣除。
②約定返還本金予投資人,係由當事人約定,與計算犯罪所得無涉,自無庸扣除。按約定返還本金之部分固係民法上有效約定,若返還投資人本金部分應自犯罪所得中扣除,豈非實際上相當無犯罪所得,蓋此將形成只要返還本金全部,實際上,不論違反銀行法不法吸金的行為時間長短及金額多寡,則犯罪所得即愈少,甚至完全無犯罪所得的不合理現象, 則銀行法第125條規定必將形同具文,毫無規範可言,故返還本金部分,自屬被告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應計入犯罪所得。且投資人並無義務無償將資金貸予被告使用,並且無息償還,若認定為「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一部分之行為可自犯罪所得中扣除,對投資人不甚公允。
③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並無成本計算問題,無扣除之必要。
⑴非屬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按該條所謂「犯罪所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其計算標準,須以犯罪時、犯罪地之市價或當時有價證券(股票、債券)之市值---等」(銀行法第125條修正說明二參照),即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變得之物或財產之利益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且觀銀行法與此有關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要扣除成本,違法吸收資金,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均非屬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
⑵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按未經允許之收受資金行為以刑罰制裁,蓋違法吸金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安定及金融秩序,是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該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而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 銀行法第125條後段以其「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加重法定本刑, 無非以其犯罪結果影響社會金融秩序重大,而有嚴懲之必要,自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
⑶不符人民法感情,有罪刑失衡之虞:按吸金金額超逾1億元,事後謹慎經營守成者,仍須科處重刑;任意揮霍胡亂花用投資,致資金花費完盡者,反可諉稱所得未達1億元而獲邀寬典,此豈符事理,當非立法意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639號判決參照)。
⑷犯罪行為既遂之時點: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時,犯罪行為即已既遂,自應以所收受之存款數量計算犯罪所得,不應扣除嗣後所發之車馬費、紅利或辦理退股支出。
㈥按針對違法吸金、違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金融犯罪而言,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遂增訂「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該所謂「犯罪所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在內。其因犯罪所取得及所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即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並非僅指犯罪之實際獲得利潤而言。如原吸收資金數額在一億元以上者,即有上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加重刑責規定之適用,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399號判決意旨參見)。 衡以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目的(屬行政刑法之性質),乃以金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 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犯罪所得」時,自應回歸銀行法上開規定之規範目的(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即祗須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 則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所收受之款項或吸收之資金即屬犯罪所得。是以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所為如附表所示之投資方案,合計所收受投資之犯罪所得,顯已逾新臺幣1億元無誤, 故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所辯:若扣除已發還投資人之本金及紅利,所得部分並沒超過 1億元以上乙情,自係對銀行法立法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之規範目的有所誤解【此同於竊盜犯行所竊得之被害人財物(亦屬犯罪之所得),依法即應由被害人領回(或發還被害人),但不能因事後該財物業經被害人領回,即謂行為人已無犯罪所得,沒有侵害財產法益,而不構成竊盜罪。 查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合法金融業者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犯罪所得」時,自應回歸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立法精神,即凡有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者,該所受之存款即屬犯罪所得(因於開始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時犯罪即已成立),該所收之存款若非屬犯罪所得,又何以會構成犯罪,又何以有加以處罰之必要。此應予指明】。 另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 「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由條文之文字可知,有關犯銀行法之罪,其犯罪所得應分為「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及「屬於犯人者」二部分, 以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收受存款(包含以收受存款論)之行為態樣觀之,該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所收之款項(如借款)或所吸收之資金,其中如屬條文所規定「--,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即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仍須返還者)」即屬「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部分,至如係行為人向該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所收取之帳務管理費、手續費、保管費、代書費或其他類此名目之費用報酬等,因此等費用均係行為人無庸返還者,而屬犯人(即行為人)所有,此部分即為「屬於犯人者」。 從而在定義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所規定之「犯罪所得」時, 自應回歸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立法精神,即凡有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者,該所受之存款即屬犯罪所得【因不論是「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或「屬於犯人者」均係由該所收之款項及所吸收之資金而來甚明】。
㈦按行政刑法之犯罪,以行為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已違背法律規定為已足,不以行為人主觀上之動機違法為必要。又法律規定所謂:「以00論」,係指其行為之態樣雖與另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事實不完全相同,而仍以該構成要件論擬,是行政刑法之處罰,不以行為人主觀之動機目的意思而阻却其違法責任。 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之「以收受存款論」之犯罪構成要件,不以主觀動機為犯罪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341號判決意旨參見)。是以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既未經依法核准許可, 擅自實行銀行法第29條之1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 即足以成立銀行法第125 條第1項之罪,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辯稱:沒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乙節, 顯亦係對銀行法第29條之1之犯罪構成要件有所誤認,自無從據為對渠等有利之認定。
㈧按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 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或董事,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而知情承辦或參與吸金業務之職員,苟與法人之負責人或董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亦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3931號判決意旨參見)。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所謂「其行為負責人」,在此應僅指「實際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亦即指實際為非法吸收資金、辦理存款業務行為之公司負責人而言,而此所謂「公司負責人」 係指公司法第8條第1、2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包括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此有司法院(80) 廳刑一字第667號刑事法律問題研究之研究意見可資參照。本件被告甲己○為藤蔓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甲D○為老虎鏢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G○○則係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對外統稱為「老虎集團」)之實際負責人,並任執行長決策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之所有業務及投資規畫事宜,為公司之業務經理人。則被告G○○、甲己○、甲D○ 3人均係屬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所謂「行為負責人」無誤。
㈨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見)。而銀行法第29 條第1項規定所稱「經營」、「業務」,本質上亦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同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43號判決意旨參見)。
㈩按修正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 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第144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不得併合處罰 【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 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數罪併罰案件,如宣告刑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除經受刑人本人(不包括受刑人之法定理人、配偶, 此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不同)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足見修正後之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另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係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且該法條僅規定數罪併罰之適用範圍,並未變更刑法第51條之內容,法院比較新舊法時,刑法第50條規定毋庸與其他與行為人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應單獨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是用較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紀錄表附件一臨時提案結論意旨參照)。
貳、有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證據能力之規定,得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惟於審判期日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可提出該證人先前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證言之證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321號判決意旨參見);又按傳聞排除法則中所謂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係針對證據目的在於待證事實爭點(issue on fact )之證據資格而言,倘若證據之目的僅係作為彈劾證據憑信性之用(issue on credibility),旨在質疑待證事實之成立者,其目的並非待證事實之成立,則無此排除法則之適用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49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所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其中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條件,核指陳述當時之「週遭客觀情況」而言,亦即須陳述當時,週遭存有客觀顯有不可信之特別情況,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始欠缺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49號判決意旨參見)。 經查:
㈠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7條之2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即共同被告對於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本件證人即共犯G○○(指對被告甲己○、甲D○、乙卯○、宙○○、甲O○而言)、甲己○(指對被告G○○、甲D○、乙卯○、宙○○而言)、甲D○(指對被告G○○、甲己○、乙卯○、宙○○而言)、乙卯○(指對被告G○○、甲己○、甲D○、宙○○而言)、宙○○(指對被告G○○、甲己○、甲D○、乙卯○、甲O○而言)、甲O○(指對被告G○○、宙○○、乙b○而言)、乙b○(指對被告甲O○而言)等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分別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並已確實保障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甲O○、乙b○等人及其辯護人等之對質詰問權及詰問權,本院認以證人G○○、甲己○、甲D○、乙卯○、宙○○、甲O○、乙b○等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作為證據為適當,合先敘明。
㈡本案卷內所附之現場照片、查獲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帶看不動產物件錄影光碟及錄影光碟翻拍照片等,均係屬機械性紀錄特徵,也就是認識對象的是照相機及攝影機鏡頭,透過機械鏡頭形成的畫面映寫入膠卷、光碟片或以數位方式存入特定設備內(如記憶卡),然後還原於照相紙及播放設備上,故照相中及攝影機錄影光碟畫面與光碟翻拍相片中均不含有人的供述要素,在現實情形與作為傳達結果的攝影、照相,在內容上的一致性是透過機械的正確性來加以保障的,在攝影、照相中,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在表現時經常可能發生的錯誤(如知覺的不準確、誤差及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生的變化),故照相及攝影光碟畫面與翻拍照片當然是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本案卷內所附之現場照片、查獲現場照片、扣案物品照片、帶看不動產物件錄影光碟及錄影光碟翻拍照片等,既係透過攝影機、照相機拍攝後經播放、洗印所得,且與本案犯罪事實均具有關聯性,而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等對於卷內所附之上揭照片、攝影機錄影光碟及錄影光碟翻拍照片亦均未主張係執法人員違法取得,經查又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意旨參見)。
㈢又本案所查扣之物品(不包括被告乙b○部分),或係經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執行拘提時所為之附帶搜索,依法搜索所扣得之物品(即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附帶搜索);或係經受搜人同意後搜索所扣得之物品(見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均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惟查:本案扣案之物品(不包括被告乙b○部分),既均係依法定程序合法所扣得,且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係執法人員以違法手段所取得,亦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當有證據能力。
㈣本案卷附由被告、辯護人及告訴人、被害人(即提供借款之人及投資人)等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所自行提出有關本案之文書資料(含正本、影本,如投資契約書、合資契約書、文宣等)及物品,如其本身即係屬構成被告等人犯罪行為之內容者(告訴人等主張該等文書本身即係犯罪之內容),因非屬事後就曾經與聞之事實所為之追憶(即係以該等證據本身作為證明方法),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二者不容混淆,是此部分由被告、辯護人及告訴人、被害人(即提供借款之人及投資人)等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所自行提出有關本案之文書資料及物品,自均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中,並無公務員違法取得證據之情況存在,又非屬違法所取得之物,其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者,當具有證據能力。
㈤按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之規定(不包括第202條囑託個人鑑定時應命鑑定人於鑑定前具結之規定),而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前段及第20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同法第206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如毒品之種類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或者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見法務部92年9月1日法檢字第○○○○○○○○○○號函參照,刊載於法務部公報第312期)。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此種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檢察官所概括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又法律已原則規定為有證據能力者,倘為當事人所不爭執者,即無贅敘說明其為有證據能力之必要。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係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概括選任有關槍砲、彈藥及火藥殘跡之鑑定機關,本案查扣之改造手槍、子彈等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鑑定,該局因此出具之鑑定書,均為實施鑑定之人員依專業知識經驗陳述其判斷意見,自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指例外情形,且該鑑定書內已具體載明鑑定方法(即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等)及其結果,已符合鑑定報告書之法定記載要件,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㈥扣案之口徑9mm制式子彈6顆、非制式子彈6顆(由口徑9mm制式彈殼加裝直徑9.0mm金屬彈頭而成)、非制式子彈4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等物(即被告乙b○未經許可持有部分),因均非屬供述證據而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係由員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依法定程序合法執行搜索所扣得,與被告乙b○犯罪事實部分具有關聯性,而被告乙b○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警員查扣之過程亦均未表示異議,主張係執法人員違法取得,經查又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㈦按我國修正刑事訴訟法,對於檢察官偵查中之勘驗筆錄,並無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1條第3項設有傳聞例外之規定(即此勘驗筆錄,係於「製作人在公判庭以證人身分受詰(訊)問」,且「陳述該筆錄係據實製作」時,例外得作為證據)。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212條之規定,得實施勘驗。檢察官之勘驗筆錄係檢察官針對具體個案所製作,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依同法第159條之4第1款、第3款規定之立法理由解釋,該等筆錄並非經常處於可受公開檢查狀態之文書,自非該條第1款規定由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亦非屬同條第3款規定在類型上與前述公文書同具有高度信用性及必要性之其他可信文書。檢察官之勘驗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所作之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然檢察官實施勘驗時,依同法第214條規定,賦予裁量被告、辯護人得以在場之機會(即在場權),其勘察、體驗所得結果,應依同法第42條、第43條法定程式製作勘驗筆錄。此勘驗筆錄乃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稱「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之例外情形而得為證據,是檢察官之勘驗筆錄依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之意旨,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335號判決意旨參見)。又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另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要點第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得指揮檢察事務官處理勘驗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證據;實施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1款、第2款、第5款及第6款之勘驗,並製作報告。本件卷內所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於100年7月25日會同被告乙卯○,勘驗扣案之被告乙卯○所有隨身碟內電子檔案所載投資明細之勘驗筆錄;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先後於100年8月4日、100年8月16日會同被告宙○○,勘驗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記型電腦內電子檔案所載投資明細之勘驗筆錄,既均係依法定程序所為之合法勘驗,且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及其辯護人等亦均未主張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㈧按證據能力乃證據資料容許為訴訟上證明之資格,屬證據形式上之資格要件;至證據之證明力,則為證據之憑信性及對於待證事實實質上之證明價值。證據資料必須具有證據能力,容許為訴訟上之證明,並在審判期日合法調查後,始有證明力可言,而得為法院評價之對象。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可作為證據之文書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而該法條第二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不實登載動機,不實之可能性小,除非該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為證據之必要;因此,採取上開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之業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經查,卷附之各該金融機構所函覆檢送之帳戶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及各金融機構存摺內頁之電腦列印明細等資料,本係各該金融機構(如渣打銀行、合作金庫、台新等)為計算存提款、利息等交易過程,而以金融機構管控中之電腦設備逐筆紀錄帳號、幣別、交易日、交易行、提存款金額、結餘、票號及摘要等(各金融機構分類均不同)。則卷附之各該金融機構所函覆檢送之帳戶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及各金融機構存摺內頁之電腦列印明細等資料,顯非為訴訟上之特定目的而製作,而係屬於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的有規律記載,是其記載者,不具有個案性質,自係屬於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經查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當具有證據能力。
二、關於被告G○○部分: 證人乙L○、U○○、甲T○、甲R○、甲X○、乙P○、宇○○、甲t○、乙i○、乙G○、s○○、子○○、甲卯○、甲丁○、甲K○、q○○、乙庚○、乙A○、甲B○、寅○○、x○○、乙I○、甲v○、甲c○、乙B○、甲V○、甲癸○、乙○○、申○○、甲C○、乙丑○、天○○、k○○、I○○、乙K○、乙酉○、乙玄○、甲申○、甲d○、戌○○、卯○○、甲寅○、甲H○、乙Q○、甲p○、乙O○、乙W○等人於警詢時所為陳述,以及被告宙○○、甲D○、甲己○、乙卯○、甲O○、黃永太等人於警詢時所為陳述,關於被告G○○被訴犯罪事實之陳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聞證據。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者(例如同法第159條第2項、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同法第206條等)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
㈡查上開證人及同案被告等人於警詢時所為陳述,關於被告G○○被訴犯罪事實之陳述部分,均屬於被告G○○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G○○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證人甲申○、甲H○、甲寅○等人於偵訊時所為陳述,及被告宙○○、甲D○、甲己○、乙卯○、甲O○、黃永太等人於偵訊時所為陳述,其中關於被告G○○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無證據能力:
㈠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定有明文。而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惟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性質上仍屬傳聞證據(即審判外之陳述),然因檢察官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因而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但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仍應依法具結,始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第164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上開證人及被告於偵訊時所為陳述,其中關於被告G○○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乃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上開證人及被告於下列偵訊期日所為陳述,檢察官未依法定證人作證程序令其具結,揆諸上開說明,均無證據能力:
⒈證人甲申○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所為陳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53頁證人結文上「證人」欄內空白】。
⒉證人甲H○於100年8月22日偵訊時所為陳述,及證人甲寅○於100年9月1日偵訊時所為陳述。
⒊被告宙○○於100年6月18日、同年7月14日、同年9月21日偵訊時所為陳述,及被告甲己○於100年6月17日偵訊時所為陳述。
⒋被告乙卯○於100年6月17日、同年7月14日、同年7月25日、同年9月14日偵訊時所為陳述。
⒌被告甲D○於100年6月17日、同年8月9日、同年9月8日偵訊時所為陳述。
⒍被告甲O○於100年6月18日、 同年9月21日偵訊時所為陳述,及同案被告黃永太於100年9月26日偵訊時所為陳述。證人甲R○、甲X○、甲T○、乙P○、宇○○、甲t○、乙i○、乙G○、U○○、s○○、子○○、甲卯○、甲f○、甲c○、甲Z○、m○○、e○○、巳○○、Z○○、乙宙○、乙癸○(起訴書誤載為「廖婉玲」,應予更正)、甲C○、乙丑○、乙玄○、N○○、甲d○、I○○、k○○、乙A○、甲戊○、t○○、x○○、乙I○、甲v○、乙B○、乙K○、乙酉○、甲丁○、申○○、乙○○、甲V○、甲癸○、酉○○、甲K○、甲辰○、甲庚○、乙h○、l○○、卯○○、戌○○、乙Q○、甲p○、乙O○、乙W○、甲H○、甲寅○等人於偵訊時具結所為證述,及被告宙○○、黃永太等人於偵訊具結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㈡查上開證人於下列偵訊期日具結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證據,均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G○○及其辯護人,被告G○○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⒈證人甲R○、甲X○、甲T○、乙P○、宇○○、甲t○、乙i○、乙G○、U○○、s○○等人於100年 6月8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及證人子○○與甲卯○於100年6月16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
⒉證人甲f○、甲c○、甲Z○、m○○、乙癸○、e○○、巳○○、Z○○、乙宙○、甲C○、乙丑○、乙玄○、N○○、甲d○、I○○、k○○、乙A○、x○○、乙I○、甲v○、乙B○、乙K○、乙酉○、甲丁○、申○○、乙○○、甲V○、甲癸○、酉○○、甲K○、甲辰○、甲庚○等人於100年7月15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
⒊證人l○○於100年8月11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及證人乙h○於100年8月15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以及證人甲戊○與t○○於100年7月15日及同年8月11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
⒋證人卯○○、戌○○、乙Q○、甲p○、乙O○、乙W○甲寅○等人100年7月14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及證人甲H○於100年7月14日及同年月15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
⒌證人即被告宙○○於100年 8月4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及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永太於100年6月18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
三、關於被告甲己○部分: 證人卯○○於警詢時所為陳述,及被告G○○、宙○○、甲D○、乙卯○等人於警詢時所為陳述,關於被告甲己○被訴犯罪事實之陳述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查上開證人及被告於警詢所為陳述,關於被告甲己○被訴犯罪事實之陳述部分,均屬於被告甲己○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被告甲己○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被告G○○、宙○○、甲D○、乙卯○等人於偵訊時所為陳述,其中關於被告甲己○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無證據能力:查被告G○○、宙○○、甲D○、乙卯○等人於偵訊時所為陳述,其中關於被告甲己○被訴犯罪事實部分,乃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上開被告於下列偵訊期日所為陳述,檢察官未依法定證人作證程序令其具結,揆諸上開說明,均無證據能力:
㈠被告G○○於100年6月19日、同年8月11日、同年9月14日偵訊時所為陳述。
㈡被告宙○○於100年6月18日、同年7月14日、同年9月21日偵訊時所為陳述。
㈢被告乙卯○於100年6月17日、同年7月14日、同年7月25日、同年9月14日偵訊時所為陳述。
㈣被告甲D○於100年6月17日、同年8月9日、同年9月8日偵訊時所為陳述。證人卯○○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所為證述,及證人即被告宙○○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所為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㈠按依法院組織法第60條 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至第231條之1規定,檢察官職司犯罪偵查權,其於偵查中為蒐集調查被告之犯罪證據而為偵查權之實施,除法有明文者外,本不拘一定之形式,關於訊問證人,法亦無明文必須使被告在場並使其有詰問之機會,其在尚不知被告為何人之偵查階段,益無使被告在場並賦予詰問證人之可能;況刑事訴訟法採證據裁判主義,所有供證明犯罪所用證據,均須於審判中踐行調查(包含證人之交互詰問)、辯論程序,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亦不致有侵犯法律對被告人權保障之虞。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傳聞法則之例外,其中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序,被告以外之人如有具結能力,並經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者, 依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仍得為證據(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3號判決意旨)。
㈡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而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固屬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然被告以外之人,如予被告或其辯護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有因死亡、或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或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之情形者,其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上開規定,自得為證據(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881號判決意旨)。 又所謂「顯有不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而例外不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
㈢查證人卯○○於100年7月14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及證人即被告宙○○於100年8月4日偵訊具結所為證述, 均係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證述,依法須負偽證罪之刑責,且依其所為證述之外部環境或條件,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況渠等於偵查中雖未經被告甲己○與其辯護人之詰問,惟被告甲己○與其辯護人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對證人卯○○及證人宙○○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甲己○與其辯護人對證人卯○○及證人宙○○詰問之機會,是以,證人卯○○及證人宙○○於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所為證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證據。至被告甲己○辯稱證人卯○○及被告宙○○於偵訊具結所為證述,屬審判外陳述,不具證據能力云云,尚非可取。證人乙L○、乙庚○、甲B○、寅○○、天○○、q○○等人於警詢所為證述,及證人甲f○、甲Z○、m○○、乙癸○、e○○、巳○○、Z○○、乙宙○、N○○、甲戊○、t○○、酉○○、甲辰○、甲庚○、乙h○、l○○等人於偵訊所為證述,以及證人甲R○、甲X○、甲T○、乙P○、宇○○、甲t○、乙i○、乙G○、U○○、s○○、子○○、甲卯○、甲c○、甲C○、乙丑○、乙玄○、甲申○、甲d○、I○○、k○○、乙A○、x○○、乙I○、甲v○、乙B○、乙K○、乙酉○、甲丁○、申○○、乙○○、甲V○、甲癸○、甲K○、戌○○、甲H○、卯○○、甲寅○、乙Q○、甲p○、乙O○、乙W○等人於警詢及偵訊所為證述,以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查上開證人於警詢及偵訊所為證述,及以下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等證據,均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甲己○及其辯護人,被告甲己○及其辯護人均未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四、關於被告宙○○、甲D○、乙卯○、甲O○、乙b○部分: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包括證人之證述及文書等證據),已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被告宙○○、甲D○、乙卯○、甲O○、乙b○等人及渠等辯護人,被告宙○○、甲D○、乙卯○、甲O○、乙b○等人及渠等辯護人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揆諸前揭說明,可認為同意作為證據;而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
五、按被告(此不同於被告以外之人)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甲O○、乙b○等人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包括部分自白),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甲O○、乙b○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其他可供證明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甲O○、乙b○等人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包括部分自白),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並參酌上開所述非屬於供述證據部分之證據等,均足認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甲O○、乙b○等人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包括部分自白),其與事實相符者,依法自得為證據。
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於原審之辯解部分: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G○○於原審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銀行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之犯行,於原審辯稱: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㈠G○○所經營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之營業項目為不動產買賣業,而G○○所匯集資金亦均作為投資不動產之用,完全符合營業項目及與投資人所約定之投資內容,且就本案而言,G○○純粹係邀集多數人投資不動產,猶如一般社會上「合資」之經濟活動,縱使在集合資金之過程中,G○○以契約向投資人擔保獲利之比例,然此無非係G○○就其研究不動產投資後所為之商業判斷,而「對外吸收資金」僅係為「達成不動產投資及獲利」之方法, 此與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所規定行為人之終極目的在於「吸收資金」之情形實在大相逕庭。㈡G○○雖曾向學員以契約擔保獲利在3至4個月間即可高達若干百分比, 然此終究與起訴書所載「換算年利率為30%至120%」之情形完全不同,蓋G○○向學員表示3至4個月間之獲利若干,於該期間屆至後隨即返還投資母金及獲利款項,縱使「時間」之因素繼續存在,獲利仍然不會改變,檢察官以「換算」之方式將G○○與投資學員間「短期投資獲利」之約定擴張解釋為「拉長期間則獲利比例亦將按比例增高」,似有以簡單代數解析獲利因素瞬息萬變之不動產投資之虞,實難甘服。況縱使約定較高報酬,亦係基於當時投資環境評估獲利,與一般社會以虛撰或設立抽象投資標的完全不同,且一般不動產投資本極可能在短期間獲取較高投資報酬,故G○○與投資人約定之投資報酬高出一般存款利息甚多,亦無顯不相當之情形可言。㈢關於犯罪所得部分,G○○依據其與投資人約定就相關投資及獲利均負有返還之義務,即非銀行法第29條所稱犯罪所得。且起訴書附表所示各筆投資,投資學員並非均係以現實金錢進行投資,亦即有許多學員在投資第一筆款項後,依其與G○○之投資書面約定,於可取回其全數投資額及獲利後,往往不願就此獲利了結,而係將該筆投資額再進行下一筆投資,而起訴書雖載稱G○○對外吸收資金12億餘元,然未就G○○吸收後「依投資契約返還於投資人」之款項予以扣除,其認定顯有違誤。再者,起訴書附表1至18所示投資方案, 各投資人所投入資金均已連本帶利取回,縱有部分未全數取回,G○○亦以讓與手中尚存不動產作為履約之用, 則就起訴書附表1至18所示投資方案而言,無任何尚存之資金可言,亦無任何欠款。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㈠如起訴書附表22所示「霞飛道」投資方案,係透過甲O○介紹認識乙X○醫師,因當時魏醫師購買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親家建設公司)位於臺中市「霞飛道」建案,委託G○○代為引介辦理貸款事宜,G○○確實為其辦妥相關貸款事宜,因魏醫師生性低調不願透露其身分, 故G○○對老虎房仲同事均以「霞飛道」為其代稱,之後魏醫師復因購入親家建設公司位於臺中市「愛敦閣」建案預售屋,出現資金缺口,希望透過G○○為其尋得買主,G○○審酌該建案地處臺中市惠中路僑園飯店對面,地點甚佳,乃決定召集會員集資購入該「親家愛敦閣」建案,惟因該案賣主係該名魏醫師,G○○乃沿革前開「霞飛道」代稱向數名特定會員探詢投資之意願,並募集數百萬元之資金,此即部分投資者所稱「霞飛道」之由來。詎料,G○○完成資金之籌措後,該預售屋案最終以「退屋」之方式向建商辦理退款,故G○○所籌措資金無從實際投入該案,然因G○○其他投資案亦出現市價跌落之虧損狀態,乃向各該投資人說明希望將資金轉入起訴書附表23所示「大老虎」投資方案,當時各投資者亦均表示同意,故「霞飛道」投資方案並非G○○虛撰。㈡起訴書附表21所示「慶和街」投資方案,係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旁,G○○於99年12月間曾帶領不少學員參觀該案,當時規劃將承租位於慶和街某處整排建物並重新規劃以尋求獲利,於獲得部分會員投資意願後,G○○即著手與該處屋主洽商承租事宜,惟其中部分屋主不願出租房屋,G○○原先「全排重新規劃」之構想無從遂行,然因當時欲投資之會員已將投資款匯入,G○○遂將該部分資金轉入起訴書附表23所示「大老虎」投資方案或起訴書附表24所示「光明路」投資方案,且G○○將資金轉入該二案時均有將轉投資之事宜告知全數投資人,並徵求渠等之同意。甚者,當初在「慶和街」投資方案初期,亦有部分投資者在其他投資案結領獲利時亦將該獲利轉入此專案,其後該案雖未辦理,然全數投資者亦均知悉。㈢起訴書附表23所示「大老虎」投資方案或起訴書附表24所示「光明路」投資方案,投資人自始至終均知悉,因當時G○○資金吃緊,亟需在短期內籌措資金以應付先前之資金缺口,G○○與投資人約定短期之借貸,此舉亦無「施用詐術」可言。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一)部分:G○○簽署 4張本票予甲O○,其目的僅係甲O○得以債權人身分於債權人會議中為G○○緩頰,G○○並未同意甲O○持該票據設定抵押權,然甲O○竟利用宙○○對其信賴,向宙○○聲稱G○○指示以1509地號土地提供予其設定抵押權,G○○對此自始至終均不知悉,何能謂其就此與甲O○等人具有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況如G○○有設定抵押權之犯意,大可以其先前簽發之面額580萬元、630萬元、650萬元3紙本票作為債權證明,何需再由宙○○簽發面額2000萬元本票,又縱使G○○曾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申請書上簽名,亦僅因當時已遭眾多債權人追討投資款而心力交瘁,不知為何而簽名。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二)部分:依起訴書記載甲O○於100年5月9日即已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倘G○○有與其偽造文書之合意,何以未事先行提供正確之戶籍資料予甲O○以利儘速收受支付命令之送達並使之確定,何須待至法院命補正而錯失確定之機會,由此可知G○○確實未與甲O○、黃永太等人具有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再者,甲O○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未曾與G○○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合意,僅稱G○○不置可否,殊無據此即認G○○與甲O○、黃永太等人具有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
二、被告宙○○於原審審理時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一)所示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部分均坦承不諱;另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三(二)所示之犯行,則矢口否認於原審並辯稱: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㈠宙○○參與G○○所設計起訴書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係以特定不動產為投資標的,由G○○邀集所舉辦不動產講座之學員,共同集資購買該標的,再以處分該標的所得之投資報酬,按先前投資方案之約定,給予共同投資學員應得之報酬,此種共同集資投資不動產以獲取投資報酬之形式, 與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所規範禁止收受存款或類似存款之吸收資金,乃非屬相同。
㈡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罪所得」,應係指以違反銀行法犯行而獲得之不法利益而言,換言之,係以所吸收資金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及約定應返還予投資人之債務負擔後之餘額,始為「犯罪所得」之範圍。㈢退步言之,如仍認宙○○所為已構成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罪, 惟請審酌宙○○係於98年11月始加入老虎團隊, 且遲至99年6月始接手相關財務工作, 迄至本件案發,宙○○係按月支領4萬元薪資,相關投資方案之設計與投資學員之接洽聯繫,均係由學員以短訊息直接與G○○為之,足見宙○○僅為老虎團隊固定支薪之基層行政人員,犯罪情節較為輕微,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並為緩刑宣告。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如附表所示各投資方案,均係由G○○所設計,相關投資標的、期間及約定獲利,係由有意投資之學員,透過短訊息直接與G○○聯繫接洽確定後,即自行匯入投資款項,起訴書附表21至24所示投資方案,宙○○對於G○○如何設計投資方案及各方案執行情形等情,根本無從參與,亦未能知悉其情,則宙○○縱有經手上開投資方案之款項,充其量僅為G○○所利用之工作,難謂與其有何犯意聯絡之可言。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二)部分:對於甲O○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一事,宙○○事先並不知情,否則豈會發生支付命令因未送達予宙○○與G○○致無法確定之情,關於支付命令之聲請已逸出宙○○與甲O○共謀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範圍。
三、被告甲己○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於原審並辯稱:甲己○因參與G○○所主講投資課程而成為學員,之後接到G○○來電邀請前往其工作室免費上課學習,學習過程中,G○○請甲己○幫忙宣傳課程,四個月後,G○○找甲己○一起開公司,並表示要以甲己○名義設立公司,幾個月下來甲己○對G○○已建立信任感,認為能有公司且可從中學到更多,便答應以自己名義開設新公司,後來,G○○表示公司會有資金往來,需要銀行帳戶,除了公司帳戶外,順便申請個人帳戶以方便作帳,基於對G○○的信任,甲己○遂申請銀行帳戶並將存簿、印鑑章、公司大小章交予乙卯○保管,帳務上都是由G○○與乙卯○打理,甲己○從未經手過。老虎鏢局公司成立之前,投資人之資金係匯入藤蔓公司帳戶,老虎鏢局公司成立後,則統一轉入宙○○之帳戶,關於資金的運用,甲己○只知道為購買不動產、改建裝修建物所用,至於確切流向則不清楚。況甲己○本人也是投資者,於G○○發佈投資方案後,甲己○也會用自己與家人的資金共同參與投資,因此,甲己○自己與家人也是本案的受害人。甲己○因第一次開公司全無經驗,所有事務均由G○○打理決定,關於所有不動產交涉、買賣,投資案之發起、投資金額、約定期間、獲利計算、投資標之地點等項,均由G○○個人決定,而甲己○於藤蔓公司之工作僅有講授投資課程,並領取些許講師費,並未參與藤蔓公司各項業務之執行及資金之收付,亦未曾與投資人接洽有關投資事項及參與簽約事宜且未支薪,就此而言,甲己○並無參與G○○之「收受存款」或「吸金」行為。甲己○雖應G○○之要求架設「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供G○○與會員敲短訊息對談,然該論壇上所有文章均為G○○所寫,甲己○僅負責轉貼。而老虎鑣局公司負責不動產投資工作,藤蔓公司則專司課程教授,且上述投資手續及投資課程均由乙卯○負責報名,宙○○則負責提供帳戶收受投資者匯款並彙報予G○○,甲己○完全未參與其中,因此對於G○○之投資事業實際內容並不明暸,更不可能助其從事「吸金」或「非法收受存款」之行為。且正因甲己○對於G○○所開辦之各項投資標的、吹噓之預定報酬率及其他有關投資事宜與一般投資者相同,完全不清楚實際內容,是以誤信G○○「小投資可大獲利」之不實謊言,而集結親友之資金投入上開G○○所開辦之投資事業,殊不知上開行為已有違法之虞,是以,當G○○無法發放利息之事東窗事發後,甲己○與其父親、親友等人均血本無歸,實屬本案之受害者。綜上,甲己○僅係因參與G○○投資課程之學習而加入投資,且於投資過程中,受G○○之請託,在G○○所設立之藤蔓公司擔任登記名義負責人,並擔任投資課程之講師,實際負責人則為G○○,而甲己○於藤蔓公司之工作僅有講授投資課程,並領取些許講師費,投資人投資手續及報名、款項收付均由乙卯○及宙○○負責,「夢想家與理想家論壇」上文章均為G○○自行收發,甲己○從未參與行銷及與投資人對話,且未參與藤蔓公司各項業務之執行及資金收付,亦未曾與投資人接洽投資及簽約事宜,自不可能就G○○之「收受存款」或「吸金」行為有主觀之犯意聯絡,是以,甲己○既無客觀上違反銀行法之吸金及違法收付存款犯行,主觀亦無從與G○○有犯意聯絡。
四、被告甲D○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於原審並辯稱:甲D○從網路知悉藤蔓公司開班教授不動產及銀行之專業課程,於98年 3月報名上課接觸藤蔓公司後,從網路、學員間訊息知道G○○以老虎鑣局公司經營法拍代標、老虎建材、老虎餐廳、老虎房仲並與逢甲商圈店家合作,成立老虎時尚魔髮等行業,獲利頗豐,且G○○在授課過程中,找學員培訓成講師,甲D○接受講師訓練,於98年11月間擔任講師,嗣於98年8月間G○○要成立老虎鏢局公司, 找甲D○擔任名義負責人,口頭約定給付貸款金額10%為借名費用,公司事務完全不用負責,然G○○從未依約給付借名費用,甲D○擔任老虎鏢局公司負責人並未獲得任何好處,且老虎鏢局公司之帳戶及公司大小章係由乙卯○負責保管,只有宙○○及乙卯○能動用帳戶內款項,渠等亦係聽從G○○之指使,初期投資合約是由乙卯○與投資人簽約,後期時由乙卯○指派戌○○與投資人簽約,公司大小章也是由戌○○代為蓋印。嗣於99年8月間, G○○成立老虎房仲,老虎房仲其實是用老虎鏢局公司名義去申請的,甲D○在老虎房仲掛名經理,但並未介入老虎房仲經營。老虎鏢局公司運作是由各區負責人找低於市價之法拍屋,由G○○決定標價,買方就是學員,房子則由公司負責出售,G○○會在課程中向學員講解如何獲利,並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發佈大利多短消息,有興趣者自行與其聯絡,相關投資標的、訊息均係由G○○主導,而老虎房仲運作方式亦雷同,獲利部份由G○○直接找學員談,擔任借名登記之學員,會將個人存褶封面影本交給乙卯○,由乙卯○於繳付貸款期間將貸款月付金匯入帳戶內。「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由學員組成,甲己○擔任管理員,該論壇有20、30幾個版塊,每個版塊都由學員擔任版主,版主只能針對自己版內文章作刪除或修改,甲D○付費上完15堂課,才成為其中一個「聊天哈啦」版塊的版主。而學員要投資會自行與G○○用短訊息聯繫,G○○用短訊息聯繫之內容,甲D○無從得知,並未代替G○○用短訊息與學員聯繫投資事宜,亦未在網路發佈投資方案之訊息。嗣於100年3月間G○○消失一段時間之後,甲己○開立一個私人版塊,開放受害者進來看,因為甲D○對學員帳號比較熟悉,所以甲己○請甲D○擔任管理員,幫忙開通讓學員進來看該私人版塊,甲D○擔任當管理員時間才一個星期左右。關於小額集資,係因後期G○○投資案之每股金額較大,資金不足學員會將錢統一匯給一個學員湊足一股後再投資,甲D○因資金比較少,所以會找學員湊成一股後再投資,小額集資並未收取任何額外費用。而甲D○未曾於論壇或講課時發佈大利多短消息,只有在「聊天哈啦」版塊找小額投資人一起集資參加G○○在論壇發佈大利多短消息。從而,甲D○並未參與公司業務運作,亦未推薦投資人加入,僅係單純投資,本身亦係受害人。起訴書附表 1至20所示投資方案,是鎖定預備投資標的後,集資投資該標的,預估獲利,一但該投資案獲利了結即終結該投資方案,故加入該投資方案均有設定投資對象、投資金額下限、加入時間等條件,非任何人於任意時間均可加入或隨意挑選投資方案,由此可見起訴書附表 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集資方式不符合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另本件投資方案以利率30%集資,未與社會經濟價值悖離太多,亦未較一般民間債務之利息有特殊之超額,尚難認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要件相當。 況甲D○僅係老虎鏢局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並非實際負責人,對於老虎鏢局公司之投資決策、財務處理等攸關公司營運核心運作均無決定權,僅是名義上負責人,且所有投資訊息都是由G○○發佈出去,甲D○並非「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之管理員,亦未在該論壇上張貼文章,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 參照銀行法第125條之轉嫁處罰行為負責人之立法精神,名義負責人應排除處罰之列。退言之,若仍認為甲D○與G○○間有犯意聯絡,共同違反銀行法之規定,請審酌甲D○非老虎集團之行為負責人,僅因一時失慮遭G○○利用,誤觸銀行法之犯罪行為,雖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 應論以共同正犯,惟其可罰性相較於G○○擔任老虎集團之實際負責人及主要吸收資金決策者具有身分、特定關係為輕, 請依刑法第31絛第1項但書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且其犯罪之情狀尚可憫恕,請依刑法第59絛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並依刑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
五、被告乙卯○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於原審並辯稱:關於起訴書附表1至9部分:當時乙卯○任職於藤蔓公司,擔任秘書工作,因公司人力不足,乃兼任財務工件,嗣又增加課程之行政業務,而各該方案均已覓得標的物件,再由學員依其評估及意願而參加投資,且當時各該標的之取得價格均甚低廉,乙卯○認為均可達到設定之獲利標準,並無主觀吸收存款之犯意,另一方面,當時投資者均有前往標的物處察看且均有獲利,對其所投資之標的,均甚為清楚,與單純收受存款之情況迥異。又各該投資方案,主導投資者係G○○,乙卯○僅負責前期會計工作及安排課務、記帳事務,關於投資標的、金額、如何分享獲利均未涉入,亦未參與投資方案之擬定或主導,自難謂與G○○具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況。再者,此部份投資人均已獲利結案,明顯被害人已捨棄法益之保護,乙卯○亦欠缺可罰性。關於起訴書附表10以下部分:因乙卯○自100年6月11日以後已不管帳務工作,更無法與聞相關投資事務,自難令其負共同正犯之責任。況乙卯○本身亦屬受害人,有參與投資起訴書附表10、12、14、17、18、19、21、23、24部分,如其係吸金者,為何自己投入如此多之金額,如其參與決策或係核心成員,則將相關投入金額予以取回,應易如反掌,惟乙卯○卻在最後階段投入資金,足證乙卯○並非核心成員,故乙卯○係存款者或投資者,而非收受存款之人與被投資之人,故與銀行法之構成要件已不相當,其理甚明。
六、被告甲O○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一)、(二)所示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於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至於起訴書犯罪事實四所示之持有改造手槍、子彈之犯行,故坦承持有此部分犯罪事實所示改造手槍及子彈之事實,惟辯稱:該槍、彈係同案被告乙b○請被告甲O○幫忙保管,且被告甲O○已向警方供出該槍、彈係綽號「小六」之「嘉明」所有,警方亦依此線索追緝而查得乙b○行蹤,是以,甲O○於偵審均自白並供出該槍、彈之來源,請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減輕其刑云云。
七、被告乙b○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五所示之持有子彈犯行,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
(二)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甲O○、乙b○等人及其辯護人等於本院之辯解及辯護部分:
一、訊據被告G○○於本院審理時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之犯行;另訊據被告宙○○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一)所示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部分均坦承不諱;惟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三(二)所示之犯行,則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部分)等之犯行,被告G○○、宙○○2人並辯稱(含辯護人之辯護):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之處罰,係以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為構成要件,而同法第29條第1項則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本件被告G○○、宙○○向客戶推廣銷售之「老虎鏢局投資方案」、「建國南路投資方案」、「豐臣世家投資方案」、「逢甲商圈大透天投資方案」、「西屯市場大透天投資方案」、「逢甲大學大透天投資方案」、「河南路大透天投資方案」、「強勢獲利物件投資方案」、「麥當勞投資方案」、「老虎餐廳投資方案」、「黎明地投資方案」、「老虎房仲投資方案」、「老虎薑母鴨投資方案」、「十二期(住三)土地投資方案」、「十二期(住二)土地投資方案」、「正文華路大透天投資方案」、「格子趣投資方案」、「正文華路章魚燒旗鑑專區投資方案」、「年貨大街投資方案」及「愛霓大透天投資方案」,法律性質並非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至於是否屬於上開規定所謂之「收受存款」?依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本法所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但參諸同法第6條、第7條、第8條各規定銀行存款之種類, 均與本件被告G○○、宙○○等人所為收付款項之方式不同,自不能遽爾擴大解釋認被告G○○、宙○○等人行為係屬該條規定之收受存款。至同法第29條之1規定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此一擬制「收受存款」之要件,參考78年 7月17日增訂之立法理由,係以:「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本法第29條第1項及第125條定有明文。惟目前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目前法院判決,對此種違法收受存款行為, 往往只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經營登記範圍以外業務,而予專科罰金,因此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吸收資金之名義不一,因此,除例示最常見之「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之情形外,並以「其他名義」作概括規定,以期週全。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並予規定為要件之一, 以期適用明確。」足見依該條文規定之以收受存款論,必所約定或給付之利息與原本顯不相當始可,且立法時係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構成要件。 本件姑且不論投資如原審判決書附表1至20之投資人, 實均係參與被告G○○所開設銀行與房地產課程之與課學員,是否與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之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要件相符,已有疑問外;且被告G○○雖向與課學員以契約擔保獲利在3至4個月間即可達若干百分比,於該期間屆至後隨即返還投資母金及獲利款項,但並不必然得以擴張解釋為「拉長期間則獲利比例亦將按比例增高」,蓋依此擴張解釋,似有以簡單代數解析獲利因素瞬息萬變之不動產投資之虞,是本件得否如原審判決般直接依期間倍數比率換算被告G○○等人所推出之投資方案, 週年利率分別高達50%、48%、60%、90%、96%、105%、120%、144%,亦非全然無疑義。再者被告G○○等人所推出之如附表1至20所示之投資方案,其獲利比率各自為1年50%、7個半月30%、6個月30%、4個月30%、3個月24%、1個月8%、4個月35%、4個月40%、3個月30%及2個月24%;而銀行法既已明定以收受存款論者,必所約定或給付之利息與原本顯不相當始可,而約定或給付之利息,是否與原本顯不相當,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客觀上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以決定之(參考司法院編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第6輯第493頁之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及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520號判例意旨)。 本案雖原審判決就上述「老虎鏢局投資方案」之利息與本金如何顯不相當,或以金融機構現行存放款牌告利率為比照標的;然利率之高低是否合理本無客觀絕對標準,每因社會資金需求多寡、游資是否充沛等經濟因素變動之, 金融業實務上亦曾有存放款利率超逾10%者;況風險與獲利具密不可分之相對關係,是亦非同一時期之各種金融商業行為之利率亦必盡同或相近,於認定本案約定或給付之利息,是否與原本顯不相當,當非可僅以現行金融機構現行存放款牌告利率為斷。本案被告G○○等人所推出之各項投資商品,其約定利率不等,以如前述,依卷證資料觀之, 其中最高者為2個月利率24%,雖已超逾民法第205條關於週年利率之限制; 然民法第205條僅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並未認係違反強制規定或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且觀銀行法法文於不相當之上又繫之以「顯」者,自須情形顯著,一般人皆認為不相當而言。斷不能僅以現行銀行存放款利率為判斷依據,以2個月利率24%者言,相較於當今之社會經濟狀況,一般民間借貸債務之利息為月息3分,即週年利率36%,客觀上並未較一般民間債務之利息有顯著特殊之超額,自尚難認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以收受存款論之要件相當。 原審就以上各種是否與銀行法非法吸金犯行構成要件相合之疑點,均未予詳查,即率爾遽認被告G○○、宙○○等人所為有違犯銀行法違法收受存款罪,難謂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再按有關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犯罪所得之內涵,依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23號刑事判決意旨: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係以犯罪所達1億元以上為刑責加重之要件,而非以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金額多寡為其準據。再依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判決意旨: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百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其後段之規定,係以犯罪所得之金額為刑度加重之要件。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所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故行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之他人財物,如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仍須返還者,即非本條項後段所謂之犯罪所得。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其所取得他人之存款、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匯兌之款項,依其約定或業務之性質,均須返還或交付他人,自難逕認係其犯罪所得,至於收受存款,依銀行法第5條之1規定,係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而言。換言之,必須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之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者,始足成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如果行為人之取得款項,係基於不法原因如詐欺行為,因其並無『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意思,縱有給付利息之約定,亦僅為詐取財物之手段而已,及非所謂之「收受存款」,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款項或資金,既須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予他人,應無前述之犯罪所得可言,從而,非銀行如僅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故仍應成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但無依同條項後段加重刑度之餘地,此乃該罪犯罪性質之特性使然。是以,依上述說明,本案被告G○○、宙○○等人就如原判決附表 1至20所示投資方案所為既為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即無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犯罪所得可言,故應僅適用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處斷,而不構成同條項後段加重刑度之要件。且因被告G○○、宙○○等人並無犯罪所得,是亦無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宣告沒收,暨於不能沒收時諭知追徵或抵償之必要。本件原審認為如有犯罪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其自投資人處所取得之款項,均應認係屬犯罪所得,至於投資人因此投資所取得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均不在扣抵之列;甚至投資人將取得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再轉入投資,亦應列為犯罪所得之一部分,因該再轉入之投資款項,既已經犯罪行為人交付而取得所有權,其再因犯罪行為人以同樣或他種名目投資誘因而再度投資,亦應重新加計入犯罪所得中,原審並基此,認定有關被告G○○等人因經營如原判決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犯罪所得,合計為9億7千2百零3萬6千6百70元; 然本案被告G○○、宙○○等人此部分所為既經原審認定為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即無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犯罪所得可言,此有前揭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原審判決此部分之認定,核與上開說明不符,尚有誤會。況且,如依原審之認定,被告G○○、宙○○等人有高達一億元以上之犯罪所得,並因而認渠等所為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則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原審亦應將原認定之犯罪所得,於主文欄諭知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除此之外,並應就屬於被告G○○、宙○○等人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於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但原審判決卻於理由中敘明「....除發放予投資人領取之紅利及利息外,並無從查證因犯罪所得財物之流向,是以,如附表 1至20所示款項均係被害投資人所交付款項,依約應發還予被害投資人,非屬被告G○○....宙○○等人之犯罪所得,自無依銀行法第136之l規定宣告沒收,或於不能沒收時諭知追徵或抵償之必要,故不予宣告沒收。」(見原審判決第172頁第17行至第23行), 未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的強制規定,為發還或沒收之諭知,其前後理由亦見矛盾。另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能構成該罪(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如附表21至24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注入資金買受被告G○○等人此部分所推出之金融商品,究竟係基於被告G○○等人施用如何之詐術行騙,致有如何陷於錯誤之情形,並未見原審判決於理由欄內詳加論述。且於本件中之投資者,渠等投入資金之主因,應主要在牟求領取相當之回饋金或利息報酬,該等投資客戶均非為推廣、銷售被告G○○等人所推出此部分之金融商品,亦未圖思以勞務換取薪資而加入公司。另觀諸被告G○○、宙○○等人所販售金融商品之不動產物件契約書,皆係藉由投資獲利之發放方式為主,投資客戶均無庸進而輾轉推廣或幫忙促銷集資,益徵投資者主要挹注資金之目的,係在獲取回收之利潤。此等投資者經由被告G○○等人之說明或詳加閱覽書面宣傳資料,並審慎評估其主、客觀情事及搜集相關資訊,全盤考量獲利之可能性後,始為是否購買產品投資之決定,已難謂有何陷於錯誤之可言。另依被告G○○、宙○○所推出此部分投資方案之「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所載,其等雖有將欲行合資購買之不動產標的物載明於契約書上,但對於此等物件之詳細資料、投資獲利潛質,均未加以說明,是藤蔓國際有限公司或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之投資客戶,於斟酌決定是否挹注資金予被告G○○、宙○○所推出之金融合資商品時,乃首先著眼於被告G○○等人所承諾之保證獲利能否確實達成及利潤成數是否優渥,至於公司如何擇定轉投資標的,其投資物件之良莠與否與獲利潛質如何,是否確有被告G○○等人所宣稱之獲利能力,應非投資客戶首應參酌之要點,蓋即便籐蔓國際有限公司或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投資此等不動產物件失利,或獲利不如預期,但被告G○○等人仍需依合約書議定之成數給付相當利潤,不能將投資不動產標的物失利之結果轉嫁予客戶承受。是被告G○○等人縱使於銷售藤蔓國際有限公司或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不動產合資契約之金融商品時,有些許誇大渠等轉投資標的擇定之能力(即眼光精準與否),或稍加渲染轉投資對象之獲利潛質豐厚,甚或簡化欲合資購買之不動產物件之取得能力,要均不至於即直接影響投資者投入資金買受之意願至明。是原審判決擅加推論被告G○○、宙○○為公司販售金融投資商品時,有施用詐術使投資之客戶陷於錯誤之情形,而挹注資金,實屬速斷,其認定亦屬違誤。況且如原審判決附表21所示「慶和街」投資方案,係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旁,被告G○○於99年12月間曾帶領不少學員參觀該案,當時規劃將承租位於慶和街某處整排建物並重新規劃以尋求獲利,於獲得部分會員投資意願後,被告G○○即著手與該處屋主洽商承租事宜;惟其中部分屋主不願出租房屋,被告G○○原先「全排重新規劃」之構想無從遂行,然因當時欲投資之會員已將投資款匯入,被告G○○遂將該部分資金轉入如原判決附表23所示「大老虎」投資方案或如原判決附表24所示之「光明路」投資方案。且被告G○○將資金轉入該二案時均有將轉投資之事宜告知全數投資人,並徵求渠等之同意。甚者,當初在「慶和街」投資方案初期,亦有部分投資者在其他投資案結領獲利時亦將該獲利轉入此專案,其後該案雖未辦理,然全數投資者亦均知悉。另如原判決附表22所示「霞飛道」投資方案,係透過同案被告甲O○介紹認識乙X○醫師,因當時魏醫師購買親家建設公司位於臺中市之「霞飛道」建案,委託被告G○○代為引介辦理貸款事宜,被告G○○確實為其辦妥相關貸款事宜,因魏醫師生性低調不願透露其身分,故被告G○○對老虎房仲同事均以「霞飛道」為其代稱。之後魏醫師復因購入親家建設公司位於臺中市之「愛敦閣」建案預售屋,出現資金缺口,希望透過被告G○○為其尋得買主,被告G○○審酌該建案地處臺中市惠中路僑園飯店對面,地點甚佳,乃決定召集會員集資購入該「親家愛敦閣」建案,惟因該案賣主係該名魏醫師,G○○乃沿革前開「霞飛道」代稱向數名特定會員探詢投資之意願,並募集數百萬元之資金,此即部分投資者所稱「霞飛道」之由來。詛料,被告G○○完成資金之籌措後,該預售屋案最終以「退屋」之方式向建商辦理退款,故被告G○○所籌措資金無從實際投入該案,然因被告G○○其他投資案亦出現市價跌落之虧損狀態,乃向各該投資人說明希望將資金轉入如原判決附表23所示「大老虎」投資方案,當時各投資者亦均表示同意,故「霞飛道」投資方案亦非被告G○○虛偽杜撰。被告G○○、宙○○等人或有思慮輕率未臻詳細,抑或轉投資不動產物件之擇定未經審慎評估之情形,但如前所述,此等狀況既非投資人決定投入資金與否所考量評估之重點,自難憑此逕認被告G○○、宙○○等人有以此為幌子,而詐騙如原判決附表21至24所示之投資客戶挹注資金之犯行。至被告G○○等人嗣後因投資不動產標的物獲利不如預期,並因公司經營不善,虧損連連,致無法按照契約議定之條件給付投資人相當之利潤,亦難據此反向推論,即逕為被告G○○等人於遊說投資客戶購買公司商品締結合資投資契約時,有施用詐術之不利認定。換言之,即便被告G○○等人確有未按原先契約書所約定之成數數額支付利潤,但此仍屬事後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契約義務之範疇,投資客戶自得提出相關民事爭訟為聲明主張,但均無法憑此倒果為因,迅即斷定投資人於締約時即有受詐騙而陷於錯誤之情形存在。是被告G○○、宙○○等人於此等投資案收受投資客戶繳納之資金,於主觀上實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本件之後因被告G○○等人經營虧損,無法按照約定給付相當之回饋金或利息報酬,是如原判決附表21至24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客戶即倒果為因,誣指被告G○○、宙○○施用詐術,杜撰投資物件,且渠等並未同意將資金轉入其他投資方案等詞,此等基於自身利害所為不實證詞,自無可採;鉅原判決竟採納該等投資客戶之證述,援為被告G○○等人不利認定之論據,其關此部分之採證亦與經驗法則相互悖反。且按科刑之判決書,須將認定之犯罪事實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使事實與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倘事實欄已有及,而理由內未加說明,是為理由不備,理由已有說明,而事實欄無此記載,則理由失其依據。而有罪之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說明其理由,復為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2款所明定,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以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非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本件原審判決固認定被告G○○、宙○○所為另涉有刑法之使公務員登載不時罪;惟被告G○○簽署四張本票予同案被告甲O○,其目的僅係為令同案被告甲O○得以債權人身分於債權人會議中為被告G○○緩頰,被告G○○並未同意同案被告甲O○持該票據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同案被告甲O○竟利用被告宙○○對其信賴,向被告宙○○聲稱被告G○○指示以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提供予其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被告G○○對此自始至終均不知悉。況如被告G○○有設定抵押權之犯意,大可以其先前簽發之面額580萬元、630萬元、650萬元本票作為債權證明, 何需再由被告宙○○簽發面額高達 2千萬元本票。另同案被告甲O○於100年5月9日即已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倘被告G○○有與其偽造文書之合意,何以未事先行提供正確之戶籍資料予同案被告甲O○以利儘速收受支付命令之送達並使之確定,何須待至法院命補正而錯失確定之機會,由此可知被告G○○確實未與同案被告甲O○、黃永太等人具有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再者,同案被告甲O○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未曾與被告G○○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合意,僅稱被告G○○不置可否,原審判決就此等有利於被告G○○之證詞並未予以審酌,且未詳實說明究如何不足採納之理由,即遽行論斷被告G○○所為另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末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蓋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之被告科刑,應符合上開罪刑相當之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45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判決就本件此部分雖已審酌被告宙○○為圖避免登記於其名下之不動產經債權人聲請拍賣取償,竟以製造假債權方式,申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聲請支付命令,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正確性,並斟酌被告宙○○參與犯罪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宙○○二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均量處有期徒刑五月;然被告宙○○暨始終坦認此部分犯罪,且本件被告宙○○此部分犯行,依其情狀並未對渠等債權人肇致終局確定之損害;原判決就本件此部分猶量處被告宙○○上述之重刑,其量刑處斷除失所憑據外,並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俱有違背,亦難認係適法。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確有諸多違失之處‧祈請鈞院明鑒,賜將原判決關於被告G○○、宙○○之部分撤銷,另為被告宙○○、G○○被訴違反銀行法與刑法詐欺罪嫌部分,暨被告G○○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均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並就被告宙○○被訴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依罪刑相當之原則,量處較輕之刑罰,至為感禱。
二、被告宙○○另又另辯稱(含辯護人之辯護):犯罪事實一部分:原審認被告宙○○有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其理由無非係以藤蔓公司、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附表 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所簽訂契約書,均已詳細記載投資金額、閉鎖期間、獲利返回之比例等事項,顯係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於一定期間支付一定比例之紅利。查臺灣銀行新台幣存(放)款牌告利率,於98年7月至100年1月間僅約年利率1.065%至1.230%不等,此有臺灣銀行利率匯率/新台幣存(放)款牌告利率歷史資料查詢3份在卷可參。而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約定獲利比例, 換算年利率為48%至144%不等,顯高於一般銀行存款利率,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縱上以析,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均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並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被告卻以藤蔓公司、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附表 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簽訂契約書,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應以收受存款論。惟查:
⒈被告G○○所經營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之經營項目為不動產買賣業,而G○○所匯集資金亦均作為投資不動產之用,完全符合營業項目及與投資人所約定之投資內容,且就本案而言,G○○純粹係邀集多數人投資不動產,猶如一般社會上「合資」之經濟活動,縱使在集合資金之過程中,G○○以契約向投資人擔保獲利之比例,然此無非係G○○就其研究不動產投資後所為之商業判斷,然「對外吸收資金」僅係為「達成不動產投資及獲利」之方法,此與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所規定行為人之終極目的在於「吸收資金」之情形實在大相逕庭。
⒉被告G○○雖曾向學員以契約擔保獲利在3至4個月間即可高達若干百分比, 然此中就與契約書所載「換算年利率為30%至120%」之情形完全不同,蓋G○○向學員表示3至4個月間之獲利若干,於該期間屆至後隨即返還投資母金及獲利款項,縱使「時間」之因素繼續存在,獲利仍然不會改變,檢察官以「換算」之方式將G○○與投資學員間「短期投資獲利」之約定擴張解釋為「拉長期間則獲利比例亦將按比例增高」,似有以簡單代數解析獲利因素瞬息萬變之不動產投資之虞。實難甘服。況縱使約定較高報酬,亦係基於當時投資環境評估獲利,與一般社會以虛撰或設立抽象投資標的完全不同,且一般不動產投資本極可能在短期間獲取較高投資報酬,故G○○與投資人約定之投資報酬高出一般存款利息甚多,亦無顯不相當之情形可言。
⒊另查,依附表 1至20所示投資方案與投資人簽訂之合資契約書,均有載明所投資之不動產及其總價款,並約定將來係以該總價款加計一定比例計算作為銷售價格,銷售結案後扣除相關管銷費用,按各投資比例分發獲利等語。是由此觀之,附表 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係以不動產買入賣出之價差,作為投資之獲利,顯與收受投資而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情形,並非相同。是原判決就上開有利於被告之辯解及事證,均未詳為勾稽審究, 遽認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均係為約定固定獲利比例, 換算利率達48%至144%不等,乃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⒋更何況,以被告宙○○與共同被告乙卯○,同為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固定支薪之財務工作人員,分別負責附表10至20及1至9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為原審所認定之事實,乃其二人之犯罪情節相近,原審竟諭知有期徒刑2年與5年之重大差異,顯有輕重失衡之違誤,併予敘明。犯罪事實二部分:原審判決認被告就附表21至24所示投資方案,有與共同被告G○○共同對投資詐欺之犯行,其理由無非係以:由於如附表19所示「年貨大街」投資方案發生虧損,嗣於100年1月底已無法依約給付紅利,被告G○○謀以新收受投資款項支墊前揭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以維持整體業務不至中斷,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材之犯意,自100年1月底起分別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吹噓其出售不動產所得款項高達數億元且獲利高達數千萬,足以支付前揭投資方案約定給付之紅利,並發佈如附表21、22所示虛偽投資方案募集資金,吸引多數學員在上開論壇敲短訊息,被告G○○在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附表21、22所示虛偽投資方案之投資標的、閉鎖期間及獲利比例,佯稱將給付換算年利率高達120%之紅利,如附表21、22所示投資人不知有詐,誤以為有暴利可圖,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將如附表21、22所示投資款項分別匯入前揭宙○○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內,而被告宙○○則負責如附表21、22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其所有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之後,被告G○○為繼續籌措金錢,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材之犯意, 分別於100年1月底及同年3月間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發佈如附表23、24所示虛偽投資方案募集資金,吸引多數學員在上開論壇敲短訊息,被告G○○再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附表23、24所示虛偽投資方式內容,佯稱將於1個月內回收出售不動產所得款項,1個月到期立即還款並給付月利率12%(換算年利率為144%) 之利息,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人不知有詐,誤以為有暴利可圖,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將如附表23、24所示投資款項分別匯入前揭被告宙○○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內。被告宙○○負責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其所有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以及給付紅利)已如前述,則其對於因如附表編號19所示「年貨大街」投資方案發生虧損,於100年1月底已無法依約給付前揭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被告G○○謀以新收受投資款項支墊前揭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而以虛偽投資方案誘使投資人交付款項等情,應有所認知,卻仍負責如附表21至24所示虛偽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則被告宙○○就如附表21至24所示虛偽投資方案,應與被告G○○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惟查:㈠起訴書附表21所示「慶和街」投資方案,係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旁,G○○於99年12月間曾帶領不少學員參觀該案,當時規劃將承租位於慶和街某處整排建物並重新規劃以尋求獲利,於獲得部分會員投資意願後,G○○即著手與該處屋主洽商承租事宜,惟其中部分屋主不願出租房屋,G○○原先「全排重新規劃」之構想無從遂行,然因當時欲投資之會員已將投資款匯入,G○○遂將該部分資金轉入起訴書如附表23所「大老虎」投資方案獲起訴書附表24所示「光明路」投資方案,且G○○將資金轉入該二案時均有將轉投資之事宜告知全數投資人,並徵求渠等之同意。甚者,當初在「慶和街」投資方案初期,亦有部分投資者在其他投資案結領獲利時亦將該獲利轉入此專案,其後該案雖未辦理,然全數投資者亦均知悉。起訴書附表23所示「大老虎」投資方案;或起訴書附表24所示「光明路」投資方案,投資人自始至終均知悉,因當時G○○資金吃緊,亟需在短期內籌措資金以應付先前之資金缺口,G○○與投資人約定短期之借貸,此舉亦無「施用詐術」可言。是原判決就上述投資方案之投資人,究竟如何陷於錯誤而交付投資款項,並無積極證據可憑,即遽認被告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㈡更何況,如附表所示之各投資方案,均係由G○○所設計,相關投資標的、期間及約定獲利,係由有意投資之學員,透過短訊息直接與G○○聯繫接洽確定後,即自行匯入投資款項。是就附表編號21至24之投資方案,故不論G○○是否係基於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所為公訴人尚未為完足之舉證。退步言之,縱認已足認犯有詐欺取財罪,惟被告宙○○對於G○○如何設計投資方案,各方案執行情形等情,根本無從參與,亦未能知悉其情,故被告縱有經手上開附表編號21至24投資方案之款項,充其量僅為G○○所利用之工具,難謂與其有何犯意聯絡之可言。犯罪事實三部分:
⒈犯罪事實三(一)部分,被告宙○○自始即坦認不諱,且為認罪之答辯,足見犯罪後態度良好。另該虛偽設定之抵押權,亦已經債權人起訴請求判決確認無效確定在案,對投資人債權之保障,已不生影響。更何況被告之動機係出於自己名下霧峰老家之不動產,遭G○○之債權人請求假扣押查封,為保障自己權利而一時失慮犯罪,其犯罪情節尚堪憫恕。乃原判決就上情均未審究,酌量予以減輕其刑,自非允洽。
⒉犯罪事實三(二)部分,同案共犯甲O○、黃永太以被告宙○○與同案被告G○○共同簽發面額200萬元之本票, 以甲O○名義具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乙事,被告宙○○事先並不知情,否則豈會發生該支付命令核發後,竟因未能送予被告宙○○及G○○而未能確定之情。蓋如被告宙○○與甲O○就此取得之不實債權名義乙事已事先謀議妥當,則於支付命令聲請狀遞狀後,被告宙○○與G○○即應注意收受法院文書,以免徒勞無功。從而可知,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乃已逸出被告宙○○與甲O○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範圍,自不令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或詐欺得利未遂罪責。退步言之,如認被告宙○○與甲O○自始即有以假債權參與將本件投資人對G○○吸收資金所購置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目的,則虛偽設定抵押權,及不實債權取得執行名義,應係詐欺得利之階段行為,被告宙○○等是否係以接續犯意為之,而依法應論以「詐欺得利未遂」一罪,尚非無疑,併予敘明。乃原判決就上開被告有利於己之辯解,並未予以審究勾稽,遽認被告有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亦難謂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三、訊據被告甲己○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並辯稱(含辯護人之辯護):按原審判決以被告甲己○係藤蔓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竟與甲D○、G○○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由G○○先開設一系列銀行與房地產課程,由其本人或所聘僱講師授課,且架設「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藉由寄送電子郵件、發佈網路訊息、舉辦說明會等方式,吸引不特定人付費上課成為學員後,G○○再以敲短訊息方式告知渠等如原判決附表 1至20之投資方案之投資標的、閉鎖期間及獲利比例,聲稱將代為投資上開投資標的,並給付換算年利率為48%至144%等之顯不相當之紅利, 而甲己○則擔任前開課程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管理員,且於G○○發佈上開投資方案後,甲己○與甲D○乃聚集小額投資人以集資方式進行投資,以此方式作為招攬不特定多數投資人之手段, 致使如原判決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受到吸引而於98年7月間至100年間止與之簽訂契約書,並依指示將投資款項分別匯入藤蔓公司之帳戶、宙○○帳戶,以及交予甲己○與甲D○,嗣由知情並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而有犯意聯絡之乙卯○負責上開投資方案之簽約及確認投資款匯入上開帳戶等財務工作等事宜,是以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自98年7月間起至99年6月間止,於老虎鏢局設立登記前,以老虎鏢局名義與如原判決附表1所示之多數投資人簽訂契約並收受如原判決附表1所示款項, 及以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名義收受如原判決附表編號2至9所示款項, 合計收受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3億336萬5000元, 以及G○○、甲己○、甲D○、宙○○等人自99年6月間起至100年1月11日止,分別以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名義收受如原判決附表10至20所示之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合計9億7203萬6670元等情, 因認被告甲己○、G○○、甲D○、乙卯○、宙○○等人所為上開犯罪事實,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 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規定處罰,核被告甲己○與G○○、甲D○、乙卯○、宙○○均為違反上開銀行法罪之共同正犯。惟查:原判決有諸多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之違誤,而不能維持,茲分述如下:
㈠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 法人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因法人負責人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始予以處罰, 並非代罰或轉嫁性質。因此,凡參與吸金決策之法人董事長、董事或總經理、經理,固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責,而知情並參與吸金決策之人,苟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 亦應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156號、90年度台上字第739號判決參照)。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之反面推論,茍非知情並實際參與吸金決策之人,既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即難論以該罪之共同正犯。又最高法院84台上2932判決亦認:「銀行法(舊)第125條第2項所稱之行為負責人,係指實際參與違法吸金決策之公司負責人而言,如非公司負責人,則以知情而參與吸金決策或執行吸金業務者為限,始得論以共同正犯。」申言之,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稱之「行為負責人」,係指實際從事該項犯罪行為之法人負責人而言。即該條之罪受處罰之對象,除須具備法人負責人之身分外,並須有實際從事該項犯罪之行為,始足當之。經查,被告甲己○雖為藤蔓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實際則為投資人,亦為受害者,蓋其客觀上並無實際參與「吸金」之決策過程,主觀上亦完全不知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所從事者為「吸金」行為,難認有與被告G○○等人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 核不該當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及第125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不成立該條之罪,詳言如下:
⒈按被告甲己○原為G○○之學員,僅因參與藤蔓公司投資課程之學習而加入成為投資者,並於投資過程中,經G○○鼓勵參加講師培訓後成為講師,嗣受G○○之請託,幫忙架設「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以供G○○在該論壇上寫文章,鼓吹投資人投資之用。且上開論壇之文章實際上均為G○○所寫,甲己○雖為該論壇之管理者,實際僅負責轉PO(即轉貼)上網之行為,且甲己○在藤蔓公司未支薪,僅在有講課時方可領取講師費,講課之內容均由G○○編輯,甲己○僅是照本宣科,如同應聘一般補習班上課,課程內容全由補習班安排,講師完全無須負責亦無從置喙之情形,此觀原審法院101年1月17日審判筆錄中被告G○○之如下供述:「問:甲己○實際上在藤曼公司及老虎鏢局擔任何職?答:甲己○在藤蔓公司的部分,跟老虎鏢局沒有關係,他在藤蔓公司最主要是擔任我的講師,他也是投資者,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問:甲己○及甲D○薪資如何計算?答:他們在我的公司是沒有支薪的,因為他們是投資者,他們是講師,講師是有講課才會領到講師費。」「問:何人架設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答:論壇是我跟甲己○架設的。」「問: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網頁是何人管理?答:管理者是甲己○。」「問:(請求提示偵卷第13873號卷一第6頁G○○偵訊筆錄)這個筆錄中你有提到,甲己○是從架設網站開始在網路上有甲己○寫文章,之後發信到給他有收集到信箱的人,甲己○所發的文章是何文章?答:甲己○所發的文章都是我寫的文章。」「問:甲己○為何會在論壇上寫文章,是否你要求他在論壇上寫文章?答:他都沒有在論壇上寫文章,他寫的文章都是我寫的,甲己○只是做轉PO的功能。」「問:上開筆錄在網路上有甲己○寫文章,到底他寫的還是你寫的文章?答:是我寫的。」即明。
⒉上述關於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之投資手續及投資課程均由乙卯○負責報名,宙○○則負責提供帳戶以收受投資者投資款之匯款並匯報G○○,被告甲己○僅係藤蔓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此項負責人名義乃應實際負責人G○○之請託,在不知責任輕重情形下而為之,蓋甲己○加入藤蔓公司投資當時年僅25歲餘,且在擔任藤蔓公司負責人之前,從未有過工作經驗,是以相當不諳世事,因此在G○○對其管理網頁及擔任講師之能力讚賞有加之際,甚受鼓舞,隨即信以為真,誤以G○○所設計之上開投資案均為前景可期且均合法,並有感於G○○知遇之恩,乃聽從G○○之請託,擔任藤蔓公司登記名義負責人,完全不知早已深陷險境。質言之,被告甲己○對於G○○所從事者為「吸金業務」之情形完全不知情,亦不明瞭其內容,誤以為其乃正常投資管道,是甲己○乃因不諳法律且涉世未深而誤入歧途,絕無參與G○○從事「吸金」或「非法收受存款」之行為。
⒊又被告甲己○對於G○○所開辦之各項投資標的、吹噓之預定之報酬率及其他有關投資事宜與一般投資者相同,完全不清楚實際內容,是以誤信G○○「小投資可大獲利」之不實謊言,而集結親友之小額資金投入上開G○○所開辦之投資事業,殊不知上開行為已有違法且可能導致血本無歸之虞。按聚集親友之資金用以向投資公司投資獲利,恆為現今社會普遍流行之投資管道,類似直銷、傳銷公司之經營模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實難認知該等聚眾投資行為乃違法行為,況銀行法之規定對一般社會大眾而言,非如民法、刑法一般較常為人所接觸與了解,矧被告甲己○涉世未深,其因不諳法律而不知上開投資行為已屬違法,乃可預期之事,實難僅憑其同意G○○擔任藤蔓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即遽予認定其與G○○等人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是被告甲己○之聚資投資行為導致自己與其父母及親友等人均血本無歸,反淪為涉案犯嫌,實屬本案之受害者。
⒋被告甲己○從未經手投資契約之簽訂、款項之收付等事項,絕無可能為知情而參與吸金決策或執行吸金業務者,依上揭最高法院84台上2932判決意旨,不能論以上開違反銀行法行為之共同正犯,此觀證人G○○於原審法院101年1月17日審判筆錄中供稱:「問:乙卯○、宙○○在藤曼公司及老虎鑣局擔任何職?答:乙卯○負責藤蔓公司課程報名,課程是藤蔓公司,不動產是老虎鑣局。」「問:你所謂宙○○是負責管理入帳及匯款,是何款項的入帳及匯款?答:比如說我們決定買那一個不動產,我發佈的消息,我會請投資人把錢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他另外一個工作就是,另外獲利投資時間到了,要獲利返還,我就會請他從宙○○的帳戶裡面直接匯給投資人。」「問:當投資者匯款到宙○○銀行帳戶時,是否要向宙○○確認款項已經匯入宙○○的帳戶裡?答:50%會確認,50%不會確認。」「問:甲己○、甲D○、乙卯○、宙○○是否都清楚你每個投資的標的、標的預定的報酬率、還有閉鎖期間?答:他們對不動產的瞭解約只達到20%。」「問:所謂只達到20%是指什麼意思?答:物件的找尋是由我去找尋,他們跟一般投資者的角度是一樣的,是由我分析給他們。」「問:每個投案標的是否都有契約書?答:每個投資案都一定有契約書,因為每個案件都是有投資、有返回,因為到後來都比較相信,所以幾乎簽約的只有40%。」 「問:契約書的內容是由何人擬定的?答:我擬定。」「問:簽約公司方面的名義人是個人或公司?答:簽約是以公司的名義,如果是藤曼公司簽約負責人就是甲己○。」「問:投資人確認投資某個標的後,被告甲己○、甲D○、乙卯○、宙○○分別負責何業務?答:甲己○基本上是沒有關連,因為物件決定要投資是錢及簽約的問題,如果學員從台北到台中上課,剛好學員有投資就會到課務組做簽約動作,做簽約動作一定是要先匯款,所以他一定會先跟宙○○或跟我確認款項,甲D○沒有關連,乙卯○是簽約,宙○○是確認款項。」「問:投資人匯款的匯款帳戶有哪些?答:我們投資案只有二個帳戶,一個是藤蔓公司新竹渣打銀行帳戶,第二個是宙○○的帳戶。」「問:這二個帳戶的存摺、印章是何人保管?答:都是放在公司。」「問:任何人都可以去拿它?答:沒有。」「問:何人負責可以使用存摺印章,可以去提領這些款項? 答:98年8月份之前,印章是我委託由乙卯○幫我保管, 98年8月之後因為是宙○○的帳戶,後來因為沒有使用到藤蔓公司的帳戶,都是匯到宙○○的帳戶,所以都使用宙○○的帳戶。」「問:投資人投資的標的案已經結案,本金、報酬是如何付給投資人?答:本金、報酬一次返還。」「問:如何返還本金、報酬?答:在之前都沒有開支票,都是直接用匯款的方式返還。」「問:請何人匯款給這些投資人?答:在宙○○之前,我都是請乙卯○幫我負責匯款給投資人,之後是由宙○○幫我處理作返還動作。」「問:你是否會跟甲己○及甲D○具體說明投資案的內容?答:不會,因為在公司裡面都是由我決策。」「問:你以甲D○、甲己○、宙○○名義所登記的不動產,他們是否都知道這些標的是投資的標的要獲利,才登記他們名下?答:之所以會登記在他們名下的原因,是因為我跟銀行部份有一定的熟悉度,我有去培養他們銀行的信用,所以能夠承載比較大額度的不動產物件。」「問:你找甲己○擔任藤蔓公司的負責人,你是如何跟他說的?答:因為當初他是我最早期的學員,就大家一起合作,我是負責講課,我們一起合作的關係,我有跟甲己○說他是公司的負責人,我們要做不動產教學課程。」「問:公司有印鑑章,還有負責人的印章,你有無跟甲己○說章將來要如何處理?答:甲己○沒有管理印章。」;「問:藤蔓公司成立之後,大、小章實際上是放在何處?由何人在保管?答:放在公司,我委託由乙卯○幫我保管。」「問:你剛才有說投資合約書由藤蔓公司簽訂,藤蔓公司簽訂合約的時候,甲己○是否需要到場?答:簽約時甲己○不需要到場,因為學員認定了我就是代表藤蔓公司,因為我是實際負責人。」「問:藤蔓公司及老虎鑣局要設立時,為何不用自己的名字來擔任負責人?答:我從20-40歲我創立的公司都沒有用自己的名字, 最大原因我在20幾歲時成立很多公司,因為卡到稅務問題,我有欠稅紀錄,之後就沒有再用自己的名字成立公司。」「問:你因為有稅務問題,所以就不想用自己的名字成立公司?答:對,因為我只要一成立公司,國稅局馬上就會查到我的公司,所以我才會請甲己○、甲D○幫我忙成立公司。」「問:照資料來看,設立藤蔓公司是97年10月,當時甲己○才25歲多一點,為何你要找這麼年輕的人來擔任負責人?答:因為他是我第一期的學員,所以我才找他。」「問: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是你與甲己○共同架設的,你當時與甲己○共同架設論壇主要的作用為何?答:因為甲己○會電腦及網路,所以他負責把硬體架設完畢,論壇內所有軟體、文章事實上都是我寫的,甲己○只負責傳的動作,主要目的要將我寫的文章傳遞到所有部落格或網誌、一些其他的論壇,吸引別人來上我們的課程。」「問:你在決定不動產的投資條件尋找哪個投資物件,要定時間多久、利潤要多高,是否會先跟甲己○討論?答:沒有,因為所有物件是由我自己做決策,論壇最大功能是不需要發任何廣告費,就可以讓很多人知道我的訊息及不動產課程,不動產課程很多人來學之後,我會去找尋很多物件,我們一起來做合資的動作。」「問:你是否利用甲己○作為藤蔓公司的負責人,有一個網站可以架設,可以大量吸引學員以便你去找尋可能的投資對象?答:當初甲己○是我的學員,我們成立這家公司,我們很正當在做不動產教學跟投資,沒有什麼利用不利用,只是我們用論壇的方式去招收學員,甲己○本身沒有參與我的所有物件設計,是我自己設計的,論壇上甲己○的功能只是在做維護正常的運作,還有幫我做轉PO的功能,所以他也不可能用我的名義向外發表任何不動產投資的一些訊息,這些都是要由我決定的,他沒有辦法代表我。」「問:甲己○早期跟在你旁邊擔任不動產課程講師,有無跟甲己○說在不動產課程上要鼓吹學員來注意你的投資物件?答:他們沒有被授與這樣的權利,我也沒有這樣跟他講,所有的學員一定要進入到我的短消息得到我的授權,才能夠跟我討論投資案,才會知道這些訊息,在論壇上面不可能會知道。」「問:你與甲己○之間的關係,是否應該是老闆與受僱人的關係?答:應該是老師與學生。」「問:根據起訴書附表記載,你已經100年1月就發生問題了,甲己○在100年2、3月還陸續有入金 30萬元、40萬元、26萬元、50萬元,以你對他有一份感情,他又很尊敬你,你資金出問題為何不先告訴他,讓他還繼續入金?答:我100年1月31日不是出現很大的缺口,是因為開始有點週轉不靈,所以我在2、3月份大量處理我的不動產物件,我大約賣了10幾個物件,因為我一直在急著把資金還給他們,所以我在3月5日、10日、19日,我光在3月19日匯還給學員9千多萬元, 3月25日我匯還給學員約4千多萬元,我在那二天總共匯款1億多元,所以我無法理解慶和街為何會變成詐欺,我如果要詐欺根本不用匯回那些錢, 我一直到100年4、5月份都一直忙於把這些物件趕快處理給學員,我可以自己不要賺到錢沒有關係,但是我一直要把錢還回給學員。」「問:甲己○、甲D○、乙卯○是否也有依投資人的名義投資你所推出的投資標的?答:有。」
⒌被告甲己○名為藤蔓公司負責人,實為一般投資人,其本身亦投入大量集資加入投資,實為受害者,此觀甲己○101年1月17日原審審判時以證人身分供稱:「問:你是否藤蔓公司登記的負責人?答:是的。」「問:被告G○○、甲D○、乙卯○、宙○○分別在藤蔓公司或老虎鑣局擔任何職?答:G○○是公司實際負責人,甲D○是登記在老虎鑣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名義負責人,乙卯○負責課務組及作帳,宙○○初期是做餐廳,後期有負責作管理的動作。」「問:不管是藤蔓公司或老虎房仲的所有投資案,都是由何人規劃設計的?答:由G○○。」「問:根據之前證人e○○稱可以透過小額集資的方式,以你或甲D○的名義投資,這個方式是何人提議的?答:並沒有誰去提議,我並沒有收過e○○或游忠偉的資金,因為我當講師久了,大家認識我,因為投資有下限的問題,大家為了參與投資,就會合夥一起變成一等份30-50萬元不等,湊成一等份, 一起參與G○○的投資案。」「問:有無跟學員講過這類訊息,學員才會做這樣的集資活動?答:學員彼此間會自己湊合在一起,或是自己主動來找我們。」「問:學員來找你或甲D○時,你們當初有答應可以用你們的名義來集資投資?答:多數時候我都是請學員去找其他學員湊合,直接找G○○,除非是比較熟識,像卯○○是我的學弟,比較有情感,我就願意一起投資。」「問:當投資案結案之後,本金、獲利是匯給你,再匯給這些投資人?還是以何方式由公司直接匯款給投資人?答:投資獲利了結之後會匯款給我,我再匯款給我的合夥人。」「問:是否瞭解所有投資標的物的盈虧?答:我不清楚。」「問:所有投資人都匯款到宙○○的帳戶是否要向宙○○確認有無收到款項?答:匯款後會跟G○○、宙○○電話確認。」「問:○○路00號為何會登記在你的名下?答:因為是G○○要求說要登記在我名下,我就同意。」「問:台新銀行帳戶是否你自己保管使用的?答:不是,是在乙卯○那邊。」;「問:G○○是否會跟你說明每個投資案的投資條件與標的在哪裡?答:有時候敲短消息就會知道,有時候懶得敲短消息就會直接問G○○。」「問:有無提供你任何個人帳戶供藤蔓公司或老虎鑣局使用?答:有,渣打、台新、合庫,中國信託大多數是我自己的投資明細,都是我自己在使用,沒有供公司使用的情形。」 「問:銀行EDI系統是設定在何人的電腦內可以操作的?答:應該是乙卯○跟宙○○。」「問:你有無去申請銀行EDI系統? 答:如果有的話,一定是我自己去申請的」。
⒍證人乙卯○於101年1月17日審判時證稱:「問:從何時在藤蔓公司或老虎鑣局公司內工作?答:G○○一開始97年 7月要做不動產課程。」「問:98年年中開始有學員比較多,開始有投資案時,妳的工作內容實際為何?答:我實際負責招生的課務,還有就是每個禮拜六、日去上課,負責簽到,一些行政上的工作,因為沒有專職的會計,我的老闆G○○指派我,先暫時幫他記錄投資的款項。」「問:甲己○在公司內擔任何職?答:甲己○是藤蔓公司名義負責人,跟我一樣負責網路招生工作,98年之後G○○才有請他擔任講師。」「問:藤蔓公司或老虎鑣局的銀行帳戶資料,存摺、印鑑是由何人保管的?答:公司帳戶資料G○○委託我保管,我一直把它放在公司。」「問:如果有投資案,是否都是由妳或戌○○出面與學員簽約? 答:最早從98年年中到99年6月之前,都是我和江秉徵在處理。」「問:妳與學員簽約的契約書是由何人交付給妳的?答:是由G○○擬定好之後,雖然是由我繕打的,但每次投資案要簽約之前,他都有告訴我要更改哪些地方,禮拜六的時候再拿給學員簽約。」「問:妳是否會把G○○所指定上課的大綱內容交給各個講師,包括甲己○?答:都是公開的,論壇網站上面都有。」「問:甲己○擔任藤蔓公司的負責人,藤蔓公司要跟投資學員簽不動產合資契約,是否妳到場代表藤蔓公司簽約的?答:G○○會指示我這個禮拜六是要簽哪個投資案,我跟助理都會在。」「問:有無任何一件簽約的過程甲己○有在場?答:我印象中沒有。」「問:甲己○有無曾經跟妳要求過要拿藤蔓公司的大小章?答:沒有。」「問:甲己○除了有擔任藤蔓公司的負責人之外,有提供他個人名義開戶,帳戶的存摺及印章是否也是放在妳那邊由妳保管?答:是的,也是G○○說先放在我這邊保管。」「問:甲己○有無曾經跟妳要求過要拿走存摺及印章的情形?答:沒有這種情形。」「問:妳作帳的過程中,是否需要向甲己○報告經過他的審核?答:沒有,G○○會要求我每天把帳拿給他看,但是沒有經過甲己○。」。
⒎證人甲D○於101年1月17日審判時證稱:「G○○是實際負責人與講師,甲己○最主要是論壇網路的部份,也是講師,乙卯○是課務組的部份,宙○○主要處理一些雜物,到後半段他才開始接手財務的部份。」「問:G○○是否會召集你們講師,跟你們說上課內容要上哪些課程?答:不會。」「問:G○○有無要求過你上課的時候,要鼓勵學員投資他的設定的投資方案?答:沒有。」「問:G○○有無要求過你們這些講師,要去招攬學員投資他設計的個案?答:沒有。」。
⒏證人宙○○於原審101年2月23日審判時證稱:「問:你何時開始從事公司的財務工作? 答:我是到99年6月份開始財務工作。」「問:若投資人匯款到公司,稱要投資某標的,是匯到哪個銀行帳戶?答:投資款是匯到我合庫的帳入內。」「問:你有上過甲己○的課嗎?答:我有上過一、兩堂甲己○的課。」「問:你上課時,講師是否會在課堂上說G○○有推出何標的案,請學員參與?答:我上過的印象沒有。」「問:在100年6月18日檢察官訊問你時,檢察官問『藤蔓公司、老虎鑣局、老虎房仲是不是利用架設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吸引不特定人瀏覽之後,來上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投資課程,G○○、甲D○、甲己○,這些講師,在課程中告訴學員有哪些投資標的,或者G○○會在網站上PO文介紹投資案,這樣的方式來吸引不特定人的資金?』你回答『是。』,你是否記得檢察官有問你這樣的問題,你有回答『是』?答:有,我還記得。」「問:照你剛才的回答,甲己○、甲D○並沒有在課程中介紹G○○有投資案請學員參與投資,為何你會在檢察官問那樣的問題時,你回答『是。』?答:我當下回答『是』」,是因為他是有架設網站吸收學員或吸引認同來投資或是來上課,這是有的,可是後半段他是整段把它連在一起,他們講師不可能當場會去介紹有投資案的動作,因為這個權利是在G○○身上,以我知道的,我們公司的學員也會透過論壇,直接與G○○敲定要投資的品項及金額。」。
⒐綜上證人所述,被告甲己○就本案而言,僅係因參與G○○投資課程之學習而加入投資,並於投資過程中,受G○○之請託,在G○○所設立之藤蔓公司擔任登記名義負責人及不動產課程之講師,實際負責人則為被告G○○,且甲己○於藤蔓公司之工作僅有講授不動產課程,並領取些許講師費,投資人投資手續及報名、款項收付均由乙卯○及宙○○負責,夢想家與理想家投資論壇上文章均為G○○自行收發,甲己○亦未參與與投資人對話及行銷,是以甲己○並未參與藤曼公司各項業務之執行及資金之收付,亦未曾與投資人接洽關於投資事項及參與簽約事宜,且未支薪等情,甚為明確,客觀上無「違法收受存款」或「吸金」之行為,主觀上亦難認有與G○○等人有犯意聯絡,原判決僅以被告甲己○為藤蔓公司掛名負責人,又擔任投資課程講師為由,率爾判斷甲己○對「違法收受存款」或「吸金」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屬共同正犯,有違無罪推定原則。
㈡又原判決謂:被告甲己○與甲D○乃聚集小額投資人以集資方式進行投資,以此方式作為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之手段,致使如原判決附表 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受到吸引而於98年 7月間起至100年1月間止簽訂契約書,並依指示匯款到藤蔓公司及宙○○帳戶,以及交予甲D○及甲己○,是以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自98年 7月間起至99年 6月間止,分別以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名義合計受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3億336萬5000元; 自99年6月間起至100年1月11日止,合計收受如原判決附表10至20所示之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合計9億7203萬6670元等情, 因認被告甲己○、G○○、甲D○、乙卯○、宙○○等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 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等罪之共同正犯云云。惟查,被告甲己○不僅本身亦為投資人,亦為受害人,絕非上開違反銀行法之共同正犯,蓋被告甲己○聚集親友之資金用以參與被告G○○所設投資方案之投資,乃係集合其親友之資金,代表其親友向G○○投資,並非以G○○之職員身分向其親友收受資金,與G○○之關係應係投資人與被投資人之關係,其本身不僅未自G○○獲利,反係受害者,絕非G○○之共犯,此甲己○業於原審一再陳明,原判決顯未究明上情,且依G○○於原審審理中之供述,與甲己○所陳俱屬相符,原判決對上揭有利於甲己○之證據不予採信,亦未說明不能採信之理由,不僅理由不備,且有違「罪疑惟有利於被告」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參照)之採證原則。
㈢原判決就有關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所謂「犯罪所得」之說明,理由實有矛盾:
⒈按原判決於理由欄第116頁第(2)點謂 :「且參酌於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立法理由說明, 該條第1項規定之『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而該條項所欲處罰者,既係違法吸金之犯罪行為,是該條項後段所稱之『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縱行為人已依約返還部分本息,或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況此類型之犯罪,行為人於非法吸收資金時,均以保證獲利定期回收本息之方式為犯罪手段,誘使他人投入資金,若認行為人已依約返還部分本息,或仍須依契約約定給付本息,即認其無犯罪所得,顯與本條項後段之立法目的相違背( 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43號、 第6399號及101年度臺上字第808號判決意旨參照)。於被告G○○發佈如附表 1至20所示投資方案後,被告甲己○與甲D○乃聚集小額投資人以集資方式進行投資,是以,如附表 1至20所示投資方案記載關於被告甲己○與甲D○之投資金額,均已包含被告甲己○與甲D○聚集小額投資人以集資方式進行投資之款項,此部分款項應屬『犯罪所得』。」等語。上述理由已說明,『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縱行為人已依約返還部分本息,或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云云; 惟查,原判決復於理由欄172頁Ⅷ、沒收部分謂:「(一)、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此乃屬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查被告G○○、甲己○、甲D○、乙卯○等人共同取得如附表 1至9所示款項, 及被告G○○、甲己○、甲D○、宙○○等人共同取得如附表10至20所示款項,除發放予投資人領取之紅利及利息外,並無從查證因犯罪所得財物之流向,是以,如附表 1至20所示款項均係被害投資人所交付款項,依約應發還予被害投資人,非屬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之犯罪所得,自無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或於不能沒收時諭知追徵或抵償之必要,故不予宣告沒收。(二)、被告G○○與宙○○共同取得如附表21至24所示款項,均係被害投資人所交付款項,依約應發還予被害投資人,非屬被告G○○與宙○○等人之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 (三)、扣案之現金180萬元,被告G○○於101年4月6日本院審理供稱: 該筆款項係投資人匯入公司帳戶,伊要把錢拿給倪力宇,清償公司債務等語,足見該筆款項係被害投資人所交付款項,依約應發還予被害投資人,非屬被告G○○之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此段理由之所謂「犯罪所得」顯與前述理由欄116頁所稱: 「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之損益計算之,縱行為人已依約返還部分本息,或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之解釋,前後矛盾,蓋既謂犯罪所得,不包括被害人依約應發還投資人之款項,復謂犯罪所得是指違法吸收資金之總額,不得扣抵依約應返還部分,是原判決就此部分理由顯然矛盾,核屬違誤。
⒉況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4814號判決與原判決所採見解亦相反,其謂:「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故行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之他人財物,如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仍須返還者,即非本條項後段所謂之犯罪所得。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其所取得他人之存款、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匯兌之款項,依其約定或業務之性質,均須返還或交付他人,自難逕認係其犯罪所得。」。準此而言,被告甲己○於聚集小額資金投資G○○之款項,實係基於與一般投資人相同地位之投資款,應非犯罪所得,此亦證明被告甲己○實屬被害人,而非共犯。綜上所述,被告甲己○係因受G○○不動產課程之吸引而參與投資說明會成為學員,應G○○之邀受培訓成為講師,嗣雖掛名成為藤蔓公司負責人,實際上並未參與G○○投資方案之決策及運作,未經手吸金之款項收付事項,亦不知悉G○○之收受存款及吸金內容,未支薪,未獲取分文利益,是其客觀上並無參與吸金及違法收付存款之犯行,主觀既不知情,自無從與被告G○○等有犯意聯絡,原判決謂被告甲己○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卻未於事實欄內說明甲己○與G○○等人究竟事前如何謀議,實施時如何分擔何種行為,已不足為適用法律之依據,理由內亦未說明論上訴人等為共同正犯所憑之證據,尤嫌理由不備,核屬違誤,應有撤銷之原因,請撤銷原判決,改為被告甲己○無罪之諭知,以符法制。
四、訊據被告甲D○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並辯稱(含辯護人之辯護):原審判決認被告甲D○成立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理由:原審判決係以「被告甲己○係藤蔓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甲D○係老虎鏢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G○○則係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渠等3人均明知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均非屬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並非銀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被告G○○先開設一系列銀行與房地產課程,由其本人或所聘僱講師授課,且架設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藉由寄送電子郵件、發佈網路訊息、舉辦說明會等方式,吸引不特人付費上課成為學員後,復自98年 7月間起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發佈投資訊息,吸引多數學員在上開論壇敲短訊息, 被告G○○再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標的、閉鎖期間及獲利,聲稱將代為投資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標的,並給付換算年利率為48%至144%不等之顯不相當紅利,被告甲己○則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管理員,被告甲D○係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版主, 且於被告G○○發佈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後,被告甲己○與甲D○乃聚集小額投資人以集資方式進行投資,以此方式作為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資之手段, 致使如附表1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受到吸引而於98年7月間起至100年1月間止簽訂契約書, 並依指示將如附表 1至20所示投資款項分別匯入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及被告宙○○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內,以及交予被告甲己○與甲D○,而明知上情之被告乙卯○則負責前開課程招生行政業務,並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8年7月間起至99年6月間止負責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之簽約及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該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以及明知上情之被告宙○○則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 自99年6月間起至100年1月間止負責如附表10至20所示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其所有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以及給付紅利)。是以,被告G○○、甲己○、甲D○、乙卯○等人自98年7月間起至99年6月間止,於老虎鏢局公司設立登記前,以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附表1所示多數投資人簽訂契約書並收受如附表1所示款項,及於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設定登記後,分別以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附表2至9所示多數投資人簽訂契約書並收受如附表2至9所示款項, 合計收受如附表1至9所示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3億336萬5000元, 以及被告G○○、甲己○、甲D○、宙○○等人自99年6月間起至100年1月11日止, 分別以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附表10至20所示多數投資人簽訂契約書並收受如附表10至20所示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合計9億7203萬6670元」為由, 認定被告甲D○成立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云云。被告甲D○應不成立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茲說明理由如后:
㈠按「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第1項)。…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第3項)。」 銀行法第5條之1、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由銀行法第29條之1之立法目的可知,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載之投資行為, 並不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所規定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原審判決係以藤蔓公司、老虎鏢局公司有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之以收受投資之方式, 向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而認為藤蔓公司、老虎鏢局公司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25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惟由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點、第4點立法理由可知, 藤蔓公司、老虎鏢局公司並無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25條第1項之行為,說明如后:
⒈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點立法理由而言:
⑴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本法第29條第1項及第125條定有明文。惟目前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依目前法院判決,對此種違法收受存款行為, 往往只以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3項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而予專科罰金,因此無法發揮有效之遏止作用。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實有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之必要。」銀行法第29條之1立法理由第二點可資參照。準此,銀行法第29條之1之立法目的即係禁止非銀行之地下投資公司等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⑵查,藤蔓公司所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不動產買賣業與不動產租賃業,而老虎鏢局公司所登記之營業項目亦包括不動產買賣業與不動產租賃業,則藤蔓公司、老虎鏢局公司合資購買不動產並出售、租賃之行為,即屬合於登記營業項目內之行即屬合於登記營業項目內之行為,故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之合資行為, 即非銀行法第29條之1所禁止之行為,從而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載之本案投資行為,即無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25條第1項之情。
⒉就銀行法第29條之1第4點立法理由而言:
⑴按「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其他報酬,爰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規定, 併予規定為要件之一,以期適用明確。」銀行法第29條之1第4點立法理由可參。而由上述立法理由可知, 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中之「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文字,係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而設。 準此,所約定或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是否有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情,即應以所約定之內容是否已與重利相當作為評判之標準,也因此,原審判決以銀行之利息作為判斷藤蔓公司、老虎鏢局公司是否有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標準( 參原審判決書第105頁、第115頁),即難謂適法。
⑵就現今之社會經濟狀況而言,一般民間借貸所約定之利息約為月息2分4至3分之間, 且實務上皆不認為此種利息約定屬於重利罪之範疇, 而原審判決附表1至20之投資方案所約定之利率乃為30%,此實符合社會一般經濟價值,準此,附表1至20所約定之利率實難與重利相提並論,是附表1至20所約定或給付之獲利,並無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情,因此,藤蔓公司、 老虎鏢局公司並無該當於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行為而並未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25條之規定。
㈢退步言之,縱使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載之投資行為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因被告甲D○與其他人間並無共同犯罪行為之決意、共同犯罪行為之分擔之情,故並非本案犯罪之共同正犯:
⒈相關實務見解:
⑴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⑵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除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者外,其就他人之行為負共犯之責者,以有意思聯絡為要件,若事前並未合謀,實施行犯罪行為之際,又係出於行為者獨立之意思,即不負共犯之責。」、「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惟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能預見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516號判決、91年台上字第50號與50年台上字第1060號判例可資參照。
⑶再按「共同正犯之成立,須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構成要件,而此項構成要件,仍須以證據認定之,始為適法。」「共同正犯之成立,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要件,而此項要件,除應於事實欄內詳加記載外,並應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認定此項事實所憑之證據,方足資論罪科刑之根據,倘事實欄已有敘及,而理由未加說明,是理由不備,若理由已加說明,而事實無此記載,則理由失其依據。」「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又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行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再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者之應論以共同正犯,以出於自己犯罪意思事前通謀者為限,且同謀共同正犯,因其僅有參與犯罪謀議之行為,則其究如何與下手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為謀議之具體情事,須以積極證據加以嚴格證明始可。」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3356號、72年度台上字第320號與 99年台上字第7518號判決可資參照。
⒉被告甲D○與其他共同被告間並無共同犯罪意思聯絡、共同行為分擔之情,故應不成立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且原審判決完全未說明被告甲D○與其他共同被告有何共同犯罪意思聯絡、共同行為分擔之情,即逕認被告甲D○為共同正犯,則原審判決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⑴原審判決認被告甲D○為共同正犯之理由:原審判決係以被告甲D○乃老虎鏢局公司之登記名義人、被告甲D○為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中哈啦版之版主、甲D○乃聚集小額投資人以集資方式進行投資等事實,認為被告甲D○乃係共同正犯云云。此外,原審判決對於被告G○○於101年1月17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甲D○跟投資案沒有關係,僅以顯係事後迴護之詞為由而未予採信(參原審判決書第126頁)。
⑵被告甲D○雖為老虎鏢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被告甲D○僅為名義負責人,完全未插手公司之經營,故不得以此即認被告甲D○與其他共同被告間有共同犯罪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之行為:查,證人G○○於101年1月17日審理時證稱,我係藤蔓公司及老虎投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我找甲D○擔任負責人,沒有什麼特殊原因,因為他是學員。甲D○有參加講師訓練,我指派他成為講師,負責餐廳採買,房子有改建時擔任管理員,他在我的公司是沒有支薪的,若是講師,有講課才會領到講師費,採買是一個階段而已,不支薪,管理套房每個月薪資約一萬多元。在公司裡面都是由我決策,我不會向甲D○提到具體投資案的內容,甲D○得到訊息跟其他投資人一樣。投資案都有契約書,契約書的內容是我擬定,擬定之後,是由課務組乙卯○、戌○○出面跟投資人簽約,公司方面,以公司名義簽約,簽約前一定要先匯款,投資者會先跟宙○○或跟我確認款項,乙卯○是負責簽約,與甲D○沒有關聯。98年8月找甲D○擔任老虎投顧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是單純借名登記,當初有口頭約定用公司獲利一成作為代價,但沒有結算給甲D○。老虎投顧公司的存摺、大小章是由乙卯○保管。甲D○有在100年5月份時,告訴我他不想再擔任名義負責人,他一值催促我要換人,我同意他一個月之內要換人,但是還沒換人就已經進入看守所。我在擬定投資方案、買賣標的的價金、買賣時間等決策均是我自己決定,我不會找甲D○一起商量,如果以老虎投顧的名義與投資人簽約時,甲D○亦不需要出面與投資人簽約。我所有投資標的案,均借名登記在學員名下,沒有代價,以幫忙居多,貸款案的還款本金與利息是由公司支付,如果投資款入宙○○帳戶,就是由宙○○的帳戶支付,如果投資款入藤蔓公司就是由藤蔓公司支付等語。再查,證人乙卯○於101年1月17日審理時證稱,甲D○本是學員,後來進公司有作房仲事務,甲D○領月薪1萬5千元。老虎投顧公司的銀行帳戶資料,存摺、印鑑是G○○委託我保管,老虎投顧公司的公司帳是由我製作的,老虎投顧公司的銀行帳戶沒有投資款匯入。 投資案從98年年中到99年6月之前,是由我處理,投資款於99年 6月之前是入藤蔓公司渣打銀行的帳戶由我管理,99年 6月之後由宙○○接手,由宙○○負責投資款項的帳。投資契約99年 6月之後由戌○○處理,契約由G○○擬定好後,由我繕打的,再拿給學員簽約。甲D○不曾向我拿過公司的大小章去簽投資約,藤蔓公司渣打銀行裡面的錢,只有G○○可以動用,甲D○不能指示我,亦不能動用帳戶裡面的錢等語。由證人G○○、乙卯○之證言可知,被告甲D○確實僅係老虎鏢局公司的名義登記人,而關於老虎鏢局公司的所有決策、財務事項(包括投資方案與契約之擬定、契約之簽訂、投資款、帳務管理等),被告甲D○完全未插手,且因被告G○○、乙卯○、宙○○等人也完全不會跟被告甲D○討論投資與投資款之事情,故被告甲D○根本不可能有與其他共同被告有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之機會,也因如此,被告甲D○並無原審判決所認定之與其他共同被告有共同犯罪意思聯絡與共同犯罪行為分擔之情。
⑶被告甲D○雖曾為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中哈啦版之版主,並在被告G○○消失後受被告甲己○邀請擔任管理員,但並無散佈投資訊息、簽約、吸收資金等行為,故不得僅以此事實認為被告甲D○與其他共同被告間有共同犯罪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之行為:查,證人G○○於101年1月17日審理時證稱,甲己○在藤蔓公司最主要是擔任我的講師,他也是投資者,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該論壇是我跟甲己○架設的,由甲己○管理,我會寫文章讓甲己○貼上網,甲D○不是論壇的管理員,只是版主。論壇上面有很多的版,版主只管理自己的版,沒有負責管理各版面所發表文章、訊息,版主的權限很低,不是管理員,看不到我與學員短消息等語。再查,證人甲己○於101年1月17日審理時證稱,G○○是公司實際負責人,甲D○是登記在老虎投顧公司的名義負責人,乙卯○負責課務組及作帳,宙○○初期是做餐廳,後期有負責做賬管理帳戶。甲D○是講師、餐廳的採買,有時候會幫忙套房的管理。所有投資案都是G○○規劃設計的,小額集資是因學員資金不足,會找認識的人湊成一股,符合設定投資金額的下限,才能投資。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是工程師架設的,我負責維護管理。甲D○是聊天、哈拉版塊的版主,G○○不行利用這個版塊散佈投資的訊息,版主亦不行代替G○○接收投資的訊息。我於100年6月間找甲D○當過管理員,是因為G○○消失不見,我們必須要去面對所有的投資人,唯一能與學員聯繫個管道就是論壇,因此叫甲D○當管理員,一起想辦法解決問題,讓被害人討論要怎麼取回自己的投資款,有點像是自救會,不是為了吸引投資等語。由上述證言可知,被告甲D○雖有擔任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中哈啦版塊的版主,並在被告G○○消失之後受被告甲己○之邀請擔任管理員,惟所謂的版主,其權限僅在管理版內的秩序,並未涉及發佈與接收投資之訊息,且發佈與接受投資訊息之人皆為被告G○○,故即使被告甲D○有擔任版主之事實,亦不能謂此即為有共同犯罪意思聯絡與共同行為分擔之證據。再者,後來被告甲D○雖然有擔任論壇之管理員,惟其擔任管理人之目的是在匯集投資人之意思,找出取回投資款之方式,故其目的根本與發佈、收受投資訊息無關,更難謂此即為共同犯罪意思聯絡與共同行為分擔之一環。總上,應不得以被告甲D○曾經擔任過版主、管理員之行為而認為被告甲D○及與其他共同被告間有共同犯罪意思聯絡與共同行為分擔之行為。
⑷被告甲D○雖有協助其他投資人以小額集資之方式投資,但被告甲D○此時之身分乃投資者之身分,非經營者之身分,故不得以此遽認被告甲D○與其他共同被告間有共同犯罪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之行為:查,證人e○○於101年1月12日審理時證稱,一開始時我參與的投資案是透過甲D○幫我投資的,因為當時投資案有一個基本的投資額下限,我的錢不夠,我請甲D○去投資,案子結束後,甲D○會將本金跟獲利一起匯給我們,只有一次小額集資,是我主動找甲D○的,這個投資案已結清,甲D○有將本金、紅利匯給我們,甲D○是無償幫大家做小額集資等語。再查,證人尤琮瑋於101年1月12日審理時證稱,甲D○在上課時候沒有提到投資方案的細節…因為資金不足,要請別人幫忙湊足一股的股份,才可以投資,是我主動問甲D○小額集資事,我透過甲D○的小額集資均已結清,他沒有收取額外的費用等語。由上述證人所述可知,被告甲D○乃係受投資金額不足之投資人請託,遂義務性地將數投資人的小額投資整合為一股投資,故被告甲D○整合小額投資之行為,並未受其他共同被告指示,亦無與其他共同被告有共同犯罪意思聯絡與共同犯罪行為分擔之情,故並不得以被告甲D○有協助投資人整合小額投資之行為即遽認被告甲D○乃本案之共同正犯。矧原審判決在未證明小額投資之內容、原因、目的為何之情況下,逕以被告甲D○有整合小額投資之行為即認定被告甲D○為本案共同正犯,則原審判決不僅過於速斷外,更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⑸原審判決不採納被告G○○之證詞,有判決不附理由之違誤:查,被告G○○於101年1月17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甲D○跟投資案沒有關係,而被告G○○此部分之證言實屬對於被告甲D○有利之證據,且亦與事實相符,惟原審判決竟然在未有證據證明被告G○○之證言並不可採之情形下,逕以被告G○○之證詞顯係事後迴護之詞而不予採納,則原審判決此部分實有判決不附理由之違誤。
⑹由下列事實更可知悉被告甲D○不可能為本案犯罪之共同正犯:查,被告甲D○於99年3月開始投資,至今為止共投資13個方案,總投資金額4386萬元, 未取回之金額仍高達1431萬元,由此顯見被告甲D○本身亦為投資人、被害人,故不可能與本案之其他被告有共同犯罪之情;再者,如被告郭思果真為本案之共同正犯,被告甲D○又豈會在被告G○○消失之後與本案之投資人連成一線共同尋求自救之方案;且由本案之投資受害人亦表明不願追究被告甲D○之責任更可知悉被告甲D○並非本案共同犯罪之人,否則被害之投資人如何肯對被告甲D○善罷甘休。總上,被告甲D○確實並非本案之共同正犯至灼。
㈣再退步言之,縱使被告甲D○之行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規定,原審判決計算犯罪所得之方式亦屬有誤,故原審判決認被告甲D○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加重規定處罰,亦有違誤:
⑴按「行為人是否符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刑度加重之要件,仍應視行為人之犯罪所得,是否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等。若行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之他人財物,如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仍須返還者,即非所謂之犯罪所得。又單純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所收取之款項或資金,既須依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高於本金予他人,依其犯罪之性質,固無犯罪所得,但同法第29條之1所定之以收受存款論, 既非以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為必要,倘其所收受之款項或吸收之資金,扣除已給付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後,仍有賸餘,該項差額,即屬犯罪所得。」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19號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另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28號、98年度台上字第7215號刑事判決要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4286號刑事判決亦闡釋相同意旨。
⑵依上開實務見解可知,原審判決計算本案犯罪所得之方式實屬有誤:查,關於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之投資行為,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皆有與投資人約定返還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情,且在營運狀況正常時,投資人確實皆有取得約定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則依上開實務見解,計算銀行法第125條之犯罪所得時, 自應扣除約定返還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部分,惟原審判決卻並未扣除約定返還之部分(參原審判決書第116頁), 則由上開實務見解可知,原審判決計算犯罪所得之方式應有違誤,因此,原審判決認被告甲D○成立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犯罪,亦屬有誤。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實有諸多認事用法之違誤,請撤銷原審判決,並對被告甲D○為無罪之諭知。
五、訊據被告乙卯○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並辯稱(含辯護人之辯護):本件原判決不外以被告乙卯○在老虎鏢局暨負責課務且又負責98年7月間起至99年6月間止如附表1至9所示投資方案之簽約及財務工作,則對被告G○○、甲己○、甲D○等人從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應有所認知,故就此部分應與被告G○○等人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犯行,對被告科處違反銀行法之罪責云云。按刑法具有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因此德國之刑法學者Schunemann提出一觀點:「法益持有人亦屬社會的一個單位,亦負有自我保護的任務,如果得以期待其能自我保護時,顯然除了刑罰外尚有其他手段得以防止法益侵害,因此在被害人捨棄法益保護時,被害人既不值得保護亦不需要保護,行為人之行為也因而欠缺可罰性,如此才能確保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在實務上體現。」(見林鈺雄教授著刑事法理論與實踐第一六九頁,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2002年6月2版)。查本件原判決書附表1至9部分之投資均已收回渠等之投資本金,更有高額之獲利為原判決所肯認,此部分投資者已無任何法益遭受侵害,甚至賺取優渥之利潤,與刑法係以保護法益被侵害為本質之要件以不相符,故非但欠缺可罰性,甚且係不構成犯罪之行為,蓋「只有侵害法益才構成犯罪,國家僅應,也僅能就法益侵害的行為加以刑罰」,原判決未予就此予以探究,仍科處被告罪行,顯悖刑法之謙抑及最後手段性之指導原則,故其判決自有違背法令之情事。又依原判決所認定 「附表1.2.5.7所示老虎鏢局投資契約書所載」,或謂「扣除所有管銷費用(實質獲利)提撥百分之五十作為乙方投資股份獲利」;或謂「合意投資期滿後,扣除所有管銷費用(實質獲利)提撥百分之三十作為乙方投資股份獲利」;或謂「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至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各等語,均係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有實質獲利後再提撥分配予投資者,此應係普通投資之慣例,並無與投資者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等情事,而原判決竟仍謂被告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自有認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背法令情事。按「行為非出於故意過失不罰。」刑法第12條定有明文、「現今刑法界已經普通接受故意亦作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之結論」而「所謂構成要件故意指的是存在於行為人之心理事實、狀態,也就是指行為人在認知所有客觀構成要件情狀下,實現該構成犯罪事實之意欲」(見林鈺雄著新刑法總則第173、174頁)。查本件附表1至9部分,被告乙卯○當時僅因找工作,而任職於藤蔓公司,當時擔任係秘書工作,而因公司人力不足,乃兼任財務工作,嗣又增加課程方面之行政業務,而依因自己法律常識不足,僅憑一般常識,認為各該方案,均巳覓物件標的,而後再由學員依其評估及意願而參加投資,當時因各該標的之取得價格,均甚低廉,是依被告之常識,認為均可達到設定之獲利標準,故投資人均有獲利,故被告乙卯○並無主觀吸收存款之犯意。另客觀方面,各投資人對其所投資之標的,均甚為清楚,與單純收受存款之情形迥異。何況各該投資方案,被告乙卯○均未涉入,自難謂被告與G○○間就違反銀行法部分有何共同正犯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故意情事,原判決以共同正犯認定亦與事實相悖。另本件即認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但被告甲己○、甲D○均分別在附表4.5.6.7.8.9.10.11.12.13.16.17.18.19.20.21.23.24均投入相當之金額作為投資之用, 至少此部分自己之投資應予扣除,因自己投入之金額即非收受存款,原判決仍籠統加以累計謂附表1至9收受款項合計3億336萬5000元,而甲D○參與附表 1至20投資方案合計12億7540萬1670元云云,亦有認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背法令情事。按「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摭拾筆錄中前後不符之片段記載,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0l號著有判例。查:證人甲T○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證稱:「我於99.8.15的時候投資老虎, 當天的股東,我出資150萬元,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我是分2次匯款,第一次100萬,第2次50萬, 我有簽老虎房仲投資契約者。另外一筆是投資位於台中市文華71號章魚燒旗艦專區 …我投資200萬元…那時有簽契約,我是跟甲D○擔任負責人的老虎鑣局投資顧問(股)公司簽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但實際上背後的主謀是G○○,G○○在上課時說有提到投資,但沒有說條件,條件是老虎團隊的網站上會發短訊給列為好友的對象」。問:「照你們剛剛所說的,G○○是透過幫學員上不動產投資課程的過程中,向學員介紹他目前之投資標的,再鼓吹學員投資?」答:「是。」「甲己○、甲D○是講師,宙○○是老虎餐廳的廚師,並且在我匯完款之後,有跟他聯繫過確認錢有無收到。」;另證人乙P○於同日供稱:「我也是因為要學習房地產投資知識,所以在網站上搜尋到老虎團隊的網站,我就去上課,講師也是G○○。」問:「G○○是透過這個課程去招徠你們去投資房地產?」答:「是」「我在99年8月6日投資100萬元入股老虎房仲,G○○說每3個月可以拿回24%的獲利,我拿回1次獲利而已。」 「我還投資台中市○○路00號之「文華路開發案」,每個階段G○○都有不同的想法,有時候是說要做格子趣,有時候說要做章魚燒旗鑑專區,○○路00號主要是要開發章魚燒旗鑑專區,○○路00號是要開發格子趣賣場跟文華路開發案。我於99年10月5日有匯85萬元到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的帳戶, 這是投資73號的文華路開發案,獲利方武是4個月保證40%,1次本金獲利拿回來。」「我還有投資○○路00號的章魚燒旗鑑專區,在99年11月2日匯款50萬元到上開帳戶,簽約日期是99年11月4日,獲利方式是4個月保證獲利40%,1次本金獲利拿回來。」「我於99年11月8日投資年貨大街, 地址是在台中市○○路00號,G○○說要把文華路7l及73號合併一個大商場,這個獲利是3個月30%, 一次拿回本金獲利,我投資100萬元。」「另外我有於99年7月1日投資120萬元在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這是購買黎明路的土地,他應該是有買,但是我沒有看到什麼證明,這個部分他有退回部分給我,另外100萬元轉去投資剛剛所講的年貨大街的案子。」「我知道年貨大街,老虎房仲都有在運作」「甲己○、甲D○是講師…宙○○部分我在匯完款之後,會跟他做確認。」由上陳述,本件有關投資標的、投資金額、投資條件均係由證人與G○○敲定,被告乙卯○均未與聞,是即認該二人之書面契約,是由被告乙卯○出面,但此亦係因被告乙卯○係G○○之下屬職員指示而出面,被告完全無決策或執行之權利。 何況在99年6月以後參與投資物件之投資人不下數百人,但僅有甲T○與乙P○供陳係被告出面簽約,更可證明被告當時應係受G○○指示出面辦事,如被告真係決策或執行者,則衡情論理應全由被告與其他投資人簽約,始合常情,故公訴人以上開二投資人之證述即謂被告須負共犯之責任,實悖共犯之刑罰理論。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僅摭拾證人片段之證詞而提出上訴,其上訴自不合法,懇求鈞院明鑑后能駁回公訴人之上訴。
六、訊據被告甲O○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一)、(二)所示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至於起訴書犯罪事實四所示之持有改造手槍、子彈之犯行,固坦承有在其住處查獲此部分犯罪事實所示改造手槍及子彈之事實,惟辯稱:原判決以僅憑同案被告乙b○偵訊供述內容,難以逕認扣案改造手槍、子彈係由乙b○交予甲O○代為保管云云,實有「認事不依證據」之違法。同案被告乙b○遭查獲後,在警察局製作筆錄及檢察官偵訊時,已經坦承在上訴人住處查扣之槍枝、子彈等物品,為其所有: ㈠100年8月4日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科技組製作之調查筆錄:「(警方於100年6月17日22時10分,在甲O○住所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4樓搜索, 當場查扣制式SMITH&WESSONP22手槍1支、子彈30發,是否為你所有?)是我所有的。」 「是當時我向甲O○借車使用,因該車輛要進廠維修,所以甲O○才會將該槍彈保管。」; ㈡100年8月4日偵訊筆錄:「槍是放在甲O○那裡,是100年5月中旬,我跟他借車, 槍1枝及子彈不知道幾發我直接放在車子駕駛座的椅子下面,完全沒有包裝,因為我喝醉酒忘記拿,甲O○他自己拿到華美西街他的房間,隔天他去修理車子的時候有跟我說,說過二天我有空就去拿回來。」「100年5月初,我剛來台中就是住在陝西東三街,我的槍就是放在陝西東三街那裡,我把槍插在身上,並沒有另外包裝,甲O○說你的東西借給我看一下。」上訴人在「l00年6月19日」即因本案遭羈押禁見(迄起訴後、原審審理期間始獲交保), 乙b○則係「100年8月4日」在臺中市○○區○○路○段0號7樓11室突遭警方持搜索票查獲,惟彼二人就扣案槍支、子彈究屬何人所有,已經一致供稱扣案槍支、子彈為乙b○交付予上訴人藏放保管;又乙b○前曾因違反強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遭判刑確定,在本案以前亦因槍砲案件遭新竹地檢起訴,有其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即乙b○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罪刑至重乙節,知之甚詳,設扣案槍支、子彈非其所有,與其無關,乙b○焉有在警、偵訊時坦認之理?又原審憑採宙○○、甲i○之偵訊筆錄,認定扣案槍支、子彈為上訴人所有,惟: ㈠觀諸宙○○100年8月4日偵訊筆錄內容:「我記得我有見過手拿的短槍,是在陜西東三街看到的,是在100年4月間我過去那裡,我在那裡泡茶、看新聞的時候看到的,甲O○是從一個背包裡面拿出一把槍,他把它放在沙發上在看,我也嚇一跳。」「(甲O○拿出槍的背包是誰的?)我也不知道。我是轉過身看到的。我不知道背包是誰的。」就其所看見之短槍是否為扣案槍支?扣案槍支為何人所有?根本不能證明。㈡甲i○在100年6月18日檢察官偵訊:「這些槍枝、子彈是誰的?」時,原本供稱:「不知道。」,嗣卻改口扣案槍支、子彈為上訴人所有,所為陳述根本相互矛盾,究竟何者為真?有傳訊證人到庭釐清之需,原審未予傳訊,遽採甲i○偵訊筆錄,亦有調查未盡之違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為刑法第57條明定。原判決以「爰審酌... 被告G○○、宙○○、甲O○等人為圖避免登記於被告宙○○名下之不動產經人聲請拍賣取償,竟以製造假債權方武,申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聲請支付命令,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正確性,並斟酌渠等參與犯罪之程度....』云云,各量處有期徒刑五月,卻未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疏未考量上訴人之犯後態度(在G○○、宙○○、黃永太等人仍否認時,率先認罪)、家庭狀況(尚有幼齡稚子、年邁雙親需照護撫養)、犯罪手段平和、犯罪動機(受G○○、宙○○之請託)、未因此獲利等情,遽予判刑,實有未合!被告甲O○另辯稱(含辯護人之辯護):
㈠槍砲部分:
⒈本件在臺中市○○區○○○街○段000號4樓房屋查扣之改造手槍1枝、子彈30顆為「乙b○」所有:
⑴被告甲O○遭查獲後,100年6月18日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製作筆錄時, 供稱:「槍枝及子彈是G○○的2個朋友,一位綽號叫小六他叫家明,另一位叫阿欽,槍枝及子彈是家明的。」 (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1頁);嗣警方於100年8月4日在台中市○○區○○路○段0號7樓之1l查獲乙b○到案, 乙b○亦供稱扣案槍彈為其所有(斯時,被告甲O○仍遭羈押禁見)。此有:100年8月4日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調查筆錄:「(警方執行搜索當場查扣之子彈16發,係何人所有?)是我所有。」「(你所持有之制式子彈16發,係如何取得?)是朋友之前寄放在我這裡的。」「(警方於100年6月17日22時10分, 在甲O○住所台中市○○區○○○街0段000號4樓搜索,當場查扣制式SMITH&WESSONP22手槍1支、子彈30發,是否為你所有?)是我所有的。」「(警方查獲之SMITH&WESSON P22手槍1支、子彈30發,你係如何取得?) 與今日警方查獲之子彈16發,都是朋友寄放的。」「是一位綽號『黑鬚』之朋友寄放的。寄放制式手槍 1支,子彈30餘發。」「(警方於100年6月17日22時10分,在台中市○○區○○○街0段000號4樓SMITH&WESSON P22手槍1支、子彈30發是否為甲O○所有?)不是。」「是當時我向甲O○借車使用,因該車輛要進廠維修,所以甲O○才會將該槍彈保管。」「(你與張祐華等5人是否於100年2月4日5時30分許, 持用刀槍強盜被害人財物新台幣22萬元?持用刀槍數量為何?)是的,我與張祐華每人分得新台幣5萬元。我記得是4支改造手槍。」「(你與張祐華槍盜所持用之刀槍,現於何處?)該 4支改造手槍除了我所持用之槍支外,均於100年2月14日在新竹縣新豐鄉西濱公路遭警方查獲。」(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0000000000號 刑案偵查卷宗第4頁以下)。100年8月4日偵訊筆錄: 「(你沒槍,但是持有子彈要做什麼?)槍是放在甲O○那裡」「100年5月初,我剛來台中就是住在陜西東三街,我的槍就是放在陜西東三街那裡,我把槍插在身上,並沒有另外包裝,甲O○說你的東西借給我看一下。」「(你跟張祐華有攜帶包包或是行李袋嗎?)都有,張祐華是拿一支出國旅行的大箱子,我走帶黑色沒有花紋的登山背包,除此之外我們沒有其他的包包。」「(在華美西街二段查獲的槍枝、子彈,跟今天在你身上查獲的子彈,來源是否相同?)都是相同的。是『黑秋』(台語)寄放在我這裡的」「(既然是隨身攜帶,為何有部分是在華美西街被查獲,部分是在今天被查獲?)我出門帶太多子彈放在口袋不方便。」(100年偵字第13873號卷一第184頁以下)
⑵雖乙b○於原審、鈞院審理期間,改稱扣案槍彈非其所有,僅為報答被告甲O○恩情,才會承認云云,惟: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罪刑至重,乙b○焉有胡亂承認致己身遭判重刑之可能!況乙b○遭查獲時,經搜索結果,查扣子彈16顆,倘如乙b○所述,其所持有之槍枝均在新竹時遭查扣,則其何有繼續持有子彈,在逃亡期間仍隨身攜帶之必要?證人張祐華亦稱:「(警方執行搜索當場查扣之子彈16發,係何人所有?)是乙b○的。」「(警方於100年6月l7日22時10分,在甲O○住處台中市○○區○○○街○段000號4樓搜索,當場查扣制式SMITH&WESSON P22手槍 1支、子彈30發,係何人所有?)是乙b○。」 (100年8月4日調查筆錄,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刑科宇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14頁)、「(甲O○於100年6月18日本檢察官訊問時,針對在華美西街二段租屋處所查獲的制式槍支,及子彈30發的來源,他供稱是吳嘉明及綽號『阿欽』的男子的,你有何意見?)槍是乙b○的不是我的。」「(你不是說你沒有看過?)他上新聞的,我有問乙b○,乙b○跟我說他的槍被抓到。」(100年8月4日偵訊筆錄、100年偵字第13873號卷一第182頁)雖乙b○稱其在警局時曾向張祐華稱要其將槍推給他,然乙b○遭查獲時,身上並無槍枝,倘扣案槍彈與乙b○無關,張祐華豈會任意將在被告甲O○住處查扣之扣案槍彈指為乙b○所有,可知,乙b○所述無非卸責之詞,而張祐華於原審所證,亦僅屬迴護乙b○之詞,不足採信。
⑶本件在被告甲O○住處查扣之子彈30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送鑑子彈30顆,鑑定情形如下:
㈠2l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採樣7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㈡1顆,認係口徑9mm制式子彈,底火皿具撞擊痕跡,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㈢8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mm±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100年偵字第13876號卷第175頁)。而在乙b○處查扣之子彈16顆,經鑑定結果亦載:「送鑑子彈16顆,鑑定情形如下:㈠5顆,均認係口徑9mm制式子彈,採樣2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㈡6顆,均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彈殼加裝直徑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㈢1顆,係認口徑9mm制式子彈,彈底具撞擊痕跡,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㈣4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00年 8月2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0年偵字第17274號卷第104頁)。即在被告甲O○住處及乙b○居所查扣之子彈均為「口徑9mm」, 其中亦同樣有「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之非制式子彈,應屬同一來源。
⒉同案被告宙○○固稱曾在○○○○街 0號別墅客廳內看見被告甲O○持槍,惟:
⑴依宙○○所述,其根本不曉該槍枝為何人所有,其在鈞院102年1月9日審理時,已經證述:「(在臺中市○○○街○段000號該處居住時,你有無看過本案扣案槍枝及子彈?)沒有。」「有一次我在看電視,無意間回頭看到甲O○手裡拿槍,可是當時我在市刑大作筆錄時,市刑大的人說我這樣講他無法作筆錄,市刑大的刑警就一直問我:『是不是甲O○的?』。我當時是回答市刑大的刑警說:『我不能確定,可能是吧』。」「(但是照你剛才所述,你在陝西東三街那邊看電視、無意間回頭看見甲O○手上有拿著槍,是否如此?)是,當時情況就是如此。」「(甲O○拿的槍,後來他有無把槍放進包包裡,還是說甲O○從包包裡把槍拿出來的時候你沒有看到,你看到的時候,甲O○已經把槍拿在手上了?)我看到的時候,槍已經在甲O○手上的,我印象中是這樣。」「(你有無看過乙b○拿槍的情況?)那是因為有一次好像有一個綽號叫『阿華』的人,我剛好也在場,還有一個甲b○…剛好乙b○跟『阿華』類似口角,所以我當時才看到他好像有拿槍的情況。」
⑵證人d○○於鈞院102年 1月2日亦到庭作證:「(你有無看過『小六』乙b○或張祐華或甲O○等三人中任一人有拿槍枝的情形?)有。」「(你看到走誰在何種情況下有拿槍枝的情形?)我看過兩次,是『小六』乙b○有拿槍的情形。」「(你那兩次看到『小六』乙b○有拿槍的情形分別為何?)第一次走『小六』乙b○在打人的時候,乙b○用槍托打一個綽號叫『阿華』的人,第二次走我們都坐在客廳,『小六』乙b○把槍拿出來做清槍的動作。」「(你第二次看到乙b○拿槍的情形為何?你是在哪裡的客廳看到的?)陜西東三街該處的客廳。」「(你第二次在客廳看到乙b○拿槍出來當時有誰在場?O○○、『龍哥』、宙○○、甲O○及我。」「(『阿欽』張祐華當時是否在場?)在場。」「(你第二次在陜西東三街該處客廳看到乙b○拿出槍枝,當時乙b○是從何處把槍拿出來?黑色包包。」「(你第二次在陜西東三街該處客廳裡看到乙b○拿出槍枝後,他有把槍再收起來嗎?)有,他把槍收回那個黑色包包。」「(那個黑色包包後來是由誰帶走?)是由乙b○他帶走。」;另位在場證人甲b○於鈞院102年1月31日審理時,亦為相同證述。
⑶即依證人宙○○、d○○、甲b○所述,乙b○曾與綽號「阿華」之人口角,憤而持槍毆打「阿華」(乙b○對毆打「阿華」乙事,並不爭執,僅否認持槍而已),彼時,被告甲O○並不在場。
⑷另宙○○所稱看見被告甲O○拿槍該次,依證人d○○、甲b○之證言,該把槍枝實際由乙b○自背包內取出(證人d○○稱係自黑色包包內取出),被告甲O○僅拿來看一下即還給乙b○,由乙b○放回包包內帶走,上情,與乙b○於檢察官100年8月4日偵訊時, 供稱:「100年5月初,我剛來台中就是住在陝西東三街,我的槍就是放在陝西東三街那裡,我把槍插在身上,並沒有另外包裝,甲O○說你的東西借給我看一下。」「我是帶黑色沒有花紋的登山背包」等語相符!原審未察,以宙○○片面、不盡詳實之證言遽為不利認定,實屬率斷。
⒊原判決以證人甲i○在檢察官偵訊時所為陳述,認扣案槍彈為被告甲O○所有,然:
⑴觀諸游女偵訊筆錄內容,其在100年6月18日檢察官偵訊:「這些槍枝、子彈是誰的?」時,原本回答:「不知道。」,檢察官質以:「你是在掩護甲O○嗎?」,再緊接著訊問:「到底這些槍砲是誰的?」時,游女方始回答:「甲O○的。」,則游女證言是否可採?已有疑義!
⑵經鈞院傳訊游女到庭,已經證明:「(為何妳在警察局及檢察官偵訊時都提到說扣案的槍彈是陳忘宏的?)他們一開始來的時候、作筆錄的時候,我都說我不知道,但他們說那個地方是我跟甲O○住的,只有我跟甲O○,我說不知道,他們說:那就是你的。作筆錄時,我前面都講我不知道,他們說這樣不行,要我再重作筆錄,然後我就說那是我得,他們就用手銬把我銬起來,也不讓我打電話,還說我不能請律師。他們的意思就是說,如果我不知道那就是我的,那他們一直又要我照他們的意思說那是甲O○的。」 「(警方於100年 6月17日在妳臺中市○○○街○段000號4樓住處所扣得的槍枝一支跟制式子彈30顆到底是何人所有?妳到底知不知道?)我不知道。」(102年1月2日審理筆錄)。
⑶綜上,甲i○根本不曉扣案槍彈為何人所有,自無從以其指述遽為不利被告甲O○之認定?
⒋被告甲O○遭查獲後,於警詢時確實供述扣案槍彈為乙b○所有,嗣警方亦確實查獲乙b○持有子彈,本件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適用。
⑴按「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定有明文。
⑵被告甲O○遭查獲後,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製作筆錄時,確實供述槍彈來源為綽號「小六」之家明,有其100年6月18日調查筆錄在卷可稽;經傳訊製作筆錄之員警證人曾子源證稱:「(在該次詢問過程中,被告甲O○有無提到在臺中市○○○街○段000號4樓該處所查扣的槍枝及子彈是何人所有之事?)因時隔已久,我得查看偵訊筆錄以確認(證人查閱所提示之偵訊筆錄後答)他當時講的應該是跟筆錄記載的相同。」 「(在所提示的該份筆錄第3頁上所載,甲O○有提到槍枝跟子彈是G○○的兩個朋友,一個綽號叫『小六』,他叫『嘉明』,真實年籍姓名不詳,另一位叫『阿欽』,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槍枝及子彈是『嘉明』的,是這樣的陳述沒有錯?)是。」 (102年1月2日審理筆錄)。另證人王上通亦證:「(所提示的這份筆錄的繕打內容都是根據被告甲O○的供述去繕打的嗎?)對。」 (102年1月2日審理筆錄)。
⑶檢警確係根據被告甲O○之供述方循線查獲乙b○持有子彈:依卷附100年7月11日偵查報告內載:「詢據犯嫌甲O○供稱,警方扣案之槍彈係犯嫌G○○之 2名友人綽號『阿欽』、『家明又稱小六』所有」,建請指派檢察官指揮偵辦(100年他字第4218號卷第6頁)。又證人即承辦乙b○槍砲案件之員警張慶州亦到庭具結稱:「(你為何會知道『阿欽』跟『小六』兩人會攜有槍枝?這部分情資是從何得來?)當初製作筆錄的時候,甲O○跟G○○的筆錄之間,有人說槍枝是綽號『小六』的,所以我們才另案再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你們當初會另案請檢察官指揮偵辦的原因是因為本案被告甲O○及G○○二人都提到乙b○跟張祐華可能持有槍彈的情形,所以你們才繼續偵辦,是否如此?)是。」(102年1月2日審理筆錄)。
⑷扣案槍彈實為乙b○所有、暫交被告甲O○保管者,即被告甲O○應僅成立寄藏犯行,退步言之,縱依起訴書所載,被告甲O○於警詢時即坦承扣案槍彈為乙b○所有,俾檢警循線查獲乙b○、並在其居所查扣子彈16顆,被告所為確實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 請依法減輕其刑。
⒌同案被告乙b○於102年1月9日審理筆錄載: 受命法官問:「你之前在新竹被查到的那些槍彈,那一次你們四個人去所帶的那些槍彈全部都被抓光了嗎?」答:「對,我只剩下部分的子彈,我被查獲的那16顆子彈跟新竹那批是同一批的。」受命法官問:「你那16顆子彈跟新竹被查獲的那些槍,大概是何時一起開始持有的?」答:「新竹的槍是100年2月14日那天我們要去搶賭場時,是我們裡面一位叫楊榮勝的同夥當天拿出夾的。」受命法官問:「當天他把槍跟子彈都拿出來?」答:「對,是當天拿出來的,他是帶我們去勘查地形、路線,我們是衝前線的在車上的時候,槍已經都放好在車上了…」即同案被告乙b○於鈞院訊問扣案子彈16顆之來源時,否認與被告甲O○遭查扣之槍彈為同一來源,證稱在其住處扣到之子彈係為搶賭場時,由楊榮勝提供,與其在新竹地方法院審理案件中所持槍彈為同一來源,其在警、偵訊時所為自白不實云云。惟本件經鈞院向新竹地方法院調取乙b○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判決書,記載 :「l00年2月14日凌晨3時許,陳孟君、楊榮勝、張祐華、乙b○及傅炫凱等 5人即共同基於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制武手槍、改造槍枝、子彈及攜帶管制刀械等犯意,由楊榮勝提供如附表編號4至6、8至10所示之土造轉輪霰彈槍1支、改造手槍 2支、制式霰彈4顆、口徑8.8±0.5mm之非制式子彈2顆、口徑8.8mm之非制式子彈2顆…」(101年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第2頁)。該案楊榮勝固有提供槍彈,惟所提供之子彈者為「制式霰彈」及「口徑8.8±0.5mm之非制式子彈」 「口徑8.8mm之非制式子彈」,與本案乙b○遭查扣之16顆子彈(為「口徑9m m制式子彈」「口徑9mm制式彈殼加裝直徑9.0mm金屬彈頭之非制式子彈」、「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之非制式子彈」)之口徑、特徵根本不同,足見,乙b○稱扣案16顆子彈為楊榮勝為搶劫賭場所提供云云,完全不實。
⒍本件在被告甲O○住處查扣之槍彈確為乙b○所有,乙b○於原審及鈞院審理期間所為陳述,均屬為迴避刑責之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被告甲O○始終坦承,雖同案被告G○○否認,惟其犯行已經證人黃永太證述甚詳,卷附本票、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亦確由宙○○、G○○親自簽名。請審酌被告甲O○坦承犯行,其犯罪動機係為幫忙G○○、宙○○ 2人,未從中獲得利益,其犯罪手段平和;且被告甲O○始終坦認,在同案被告G○○、宙○○及黃永太仍否認時,即率先認罪,無推諉卸責,犯後態度確實良好,本件被告係受G○○、宙○○之請託,一時失慮致涉案,又被告與配偶賴靜慧育有二女(長女陳予婕、86年6月8日生;次女陳妤宣、92年2月28日生,均未成年)、父親陳永田(28年9月10日生)母親趙秀琴(38年9月15日生),均年邁體弱,確實需要被告照顧等情,撤銷原判量處較輕之刑。
㈢核上訴人甲O○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固非無見,惟查:
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學者亦認為,「集合犯」係包含二項要素,即「犯罪本質有反覆之性質」以及「犯意單一」,並以投票行賄罪為例,即使行賄三萬次,只要犯意單一(即意圖行賄使自己或他人當選之單一犯意),當然就論一個投票行賄罪,由此可知,「集合犯」真正之限縮重點乃在於「反覆實施的一個犯意」,合先敘明。由上開說明可知,上訴人被訴之犯罪事實三、(一)、(二),係基於為宙○○及G○○脫免財產遭他人執行之意圖,同時由宙○○及G○○開立五張本票之假債權,作為設定抵押及核發執行名義之用。雖然上訴人持上開五張本票分別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設定抵押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為之,但此部分犯罪之著手階段係自開立本票時即開始,且係基於同一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而反覆對上開二機關實行,是依「集合犯」之「反覆實施的一個犯意」而言,上訴人就被訴犯罪事實三、(一)及(二)之犯行,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詎原審忽略「集合犯」之「反覆實施的一個犯意」概念,僅以上訴人向二不同機關實行犯罪為由,論處上訴人二罪併罰,自屬違法無疑。
⒉次者,關於上訴人被訴之犯罪事實四部份,上訴人辯以本件扣案之槍彈屬同案被告乙b○所有等語,與被告乙b○所供述間,互核相符;是本件扣案之槍彈應屬同案被告乙b○所有等情,殆無疑義,基此,上訴人就此部分犯罪,應以「寄藏槍砲罪」論處。 又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 ,減輕或免除其刑。」今上訴人既已確實供出彈藥來源係綽號「小六」本名「嘉明」之成年男子,且原籍為南投縣埔里鎮人等線索,以供警方查追查。警方再依其供述內容,再詢問同案被告宙○○,經指認監視器照片鎖定乙b○,進而查獲等事實,自屬符合上揭規定,應獲減刑之寬典。豈料原審竟以被告乙b○所述細節有部分歧異為由,遽認上訴人並非「寄藏」而是「持有」,進而論處上訴人非法持有槍炮罪云云;再以非正式承辦本案之員警,其所證述非自己親見親聞之證詞為由,而未傳喚真正承辦員警調查之,逕認上訴人不符減刑規定云云,則原判決確有違背法令之處。
七、訊據被告乙b○對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五所示之持有子彈犯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固坦承不諱,惟上訴指稱:原審判決被告乙b○犯非法持有子彈罪( 指100年8月4日在文心路三段處所搜索而查獲之16顆子彈部分),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檢察官則認為乙b○另亦持有100年6月18日在華美西街處所查獲之 1支槍及30發子彈,對於原審就該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被告乙b○則認為其所遭查獲之16顆子彈,係其於警方上門搜索時,主動交出予警方,主動配合辦案,其犯後態度良好,原審判決陸月徒刑過重,祈請鈞院從輕發落。查,被告就其持有該16顆子彈, 而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始終坦承不諱,表明願受國法制裁,惟認為原審判決過重。今查,證人黃信修於原審101年4月15日到庭證述略以:伊有參與支援100年8月4日文心路3段6號7樓之11搜索,當天的勤務是先到福上巷搜索證人張祐華,再帶張祐華去到該文心路三段處所,由張祐華按電鈴,由裡面的人開門,進去後有一男一女,當時出示搜索票、證件,查驗身分,男的是通緝犯,伊等表明來意搜索槍砲,有請在場的男性交出違禁物,他就從他櫃子裡的一個包包拿出子彈等語,並指認所指該名男性通緝犯即在庭之被告乙b○(參原審卷第74頁背面,100年4月15日筆錄第20頁)另證人曾子源於鈞院102年1月2日到庭證略以:伊有參與該100年8月4日搜索,惟時日已久印象模糊,但對於證人黃信修於原審上開證述沒有意見等語(參鈞院102年1月2日筆錄第36-37頁)。由此可知被告乙b○在100年 8月4日遭警方搜索時,並無抵抗,完全配合並指出16顆子彈所在,並且就此部分始終坦承不諱,足徵其犯後態度良好,縱使被告於警方搜索時指出子彈所在不足以構成所謂「自首」之要件,亦祈請鈞院斟酌情節,予以從輕發落。
肆、本院查:
一、關於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違反銀行法部分:訊據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均不否認有為如附表(包括起訴及併辦部分)所示之各該投資、借款方案。被告G○○復坦承如附表所示之投資、借款方案,有以契約簽訂者,亦有以口頭為約定者,且如附表所示投資、借款之方案業經證人即投資人x○○、乙e○、y○○、甲寅○、甲k○、乙T○、乙c○、卯○○、午○○、甲I○、戊○○、甲q○、乙巳○、寅○○、甲M○、乙壬○、A○○、甲○○、甲C○、甲L○、甲g○、黃啟峰、乙F○、o○○、甲W○、甲未○、乙天○、甲l○、v○○、R○○、乙W○、E○○、乙午○、甲J○、乙Z○、e○○、s○○、W○○、乙K○、S○○、L○○、乙子○、乙己○、b○○、玄○○、丑○○、甲壬○、甲丑○、甲巳○、乙H○、乙未○、甲a○、乙E○、C○○、己○○、甲x○、癸○○、甲丙○、甲e○、乙I○、甲癸○、戌○○、甲Y○、甲h○、甲宙○、甲z○、未○○、甲U○、甲F○、K○○、乙宇○、甲b○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分別到庭結證綦詳(詳見本院各該次審判筆錄),並有如附表(含起訴本案及併案部分)資料出處欄;及併案部分附表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供之資料及出處欄內所記載之書證(詳見各該附表所示)附卷可稽,足認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確實有以如附表(包括起訴及併辦部分)所示投資、借款之方案向多數人收受款項及吸收資金,除約定還返本金外,並約定在各該附表所示之閉鎖期間,依各該獲利之比例給付與本金顯不當之紅利及利息。不特定之人經由電子郵件、網路訊息、說明會等管道,得知被告G○○開設銀行與房地產課程後,付費上課成為學員而與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有所接觸,且多數學員透過被告G○○在「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上所張貼文章及短訊息,先後知悉如附表(包括起訴及併辦部分)所示之投資及借款方案內容,並依指示將投資款項分別匯入戶名「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戶名為「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下稱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宙○○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內:
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於100年7月25日會同被告乙卯○,勘驗扣案之被告乙卯○所有隨身碟內電子檔案所載投資明細,並據以製作起訴書附表1至9等情,有勘驗筆錄及自前開扣案隨身碟內電子檔案所列印之投資明細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39至258頁,及原審卷(卷四)第13至65頁】,並有渣打銀行西屯分行於100年 6月10日以渣打商銀SCB西屯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被告甲己○以「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義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活期性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在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50至102頁】,及扣案之隨身碟 1支可資佐證【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卷一) 第24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並為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先後於100年8月4日及100年8月16日會同被告宙○○, 勘驗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記型電腦內電子檔案所載投資明細,並參照被告宙○○所申設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據以製作起訴書附表10至24等情,有勘驗筆錄、前開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及自前開扣案筆記型電腦內電子檔案所列印之投資明細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二)第25至103頁,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至218頁,以及原審卷(卷四)第12至65頁】,及扣案之筆記型電腦 1臺可資佐證【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卷一)第13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並為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㈢如附表(包括起訴及併辦部分)所示投資、借款之方案業經證人即投資人x○○、乙e○、y○○、甲寅○、甲k○、乙T○、乙c○、卯○○、午○○、甲I○、戊○○、甲q○、乙巳○、寅○○、甲M○、乙壬○、A○○、甲○○、甲C○、甲L○、甲g○、黃啟峰、乙F○、o○○、甲W○、甲未○、乙天○、甲l○、v○○、R○○、乙W○、E○○、乙午○、甲J○、乙Z○、e○○、s○○、W○○、乙K○、S○○、L○○、乙子○、乙己○、b○○、玄○○、丑○○、甲壬○、甲丑○、甲巳○、乙H○、乙未○、甲a○、乙E○、C○○、己○○、甲x○、癸○○、甲丙○、甲e○、乙I○、甲癸○、戌○○、甲Y○、甲h○、甲宙○、甲z○、未○○、甲U○、甲F○、K○○、乙宇○、甲b○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分別結證綦詳,足認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確實有以如附表所示投資、借款之方案向多數人收受款項及吸收資金,除約定還返本金外,並約定在各該附表所示之閉鎖期間,依各該獲利之比例給付與本金顯不當之紅利及利息。起訴本案附表 1至24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於偵訊具結證述內容如下:
⒈證人甲R○於100年 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在位於臺北市建國南路之藤蔓公司教室參加不動產的課程, 從99年5月開始到100年6月為止,另外還有去位於臺中市○○路○段000號之老虎房仲營業部上課, 上課的講師是G○○。G○○在上課的過程當中,跟所有學員說他是以老虎房仲的名義經營不動產,可以透過買賣房屋或是仲介出租來獲利,要學員投資老虎房仲,伊於99年 8月以自己名義與老虎鏢局公司簽訂「老虎房仲」契約書,共投資150萬元,分3次匯入宙○○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 他跟伊保證3個月可以獲利24%,但只給過1次12萬元, 再來就沒有下文了。另外伊還投資「章魚燒旗艦專區」,位置在臺中市○○路00號,G○○要把那個地方弄成1個賣場, 邀伊投資,每股50萬元,這部分沒有簽約,他說4個月可以獲利40%,4個月到就會一併給本息,伊投資50萬元。另外伊還有投資位於臺中市○○路00號的「格子趣」,G○○要弄成格子趣的商場,伊投資36萬元,4個月保證可以回收40%,也是跟伊約定,4個月到一併給本息,這部份也沒有簽約等語,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老虎房仲」當初有成立,但是有無獲利伊不清楚。至於「章魚燒旗艦專區」及「格子趣」賣場伊有去看,但是後來G○○把○○路00號弄成「年貨大街」,他所說的「章魚燒旗艦專區」、「格子趣」賣場沒有弄。其他的情形伊不太清楚。(G○○是跟你們鼓吹的主嫌,簽約的是誰出來簽約?)他是叫助理乙卯○來跟伊處理。(你們有跟宙○○、甲己○、甲D○接觸過嗎?)甲己○有來臺北市建國南路的教室給學員上課。甲D○也有來,他是講師。宙○○也有來教室,但是沒有上課,只是露臉。(你們什麼時候開始發現有老虎團隊這個網站?)99年年5月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二)第137至141頁背面】。
⒉證人甲X○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伊是因為對不動產有興趣,在網路上看到老虎團隊網站上面有房地產學習課程可以報名,所以伊從99年 5月開始參加他們的課程,是在臺北市建國南路上課,講師是G○○。G○○在上課過程中鼓吹學員,伊有投資臺中市西屯區福上巷與河南路口的「老虎餐廳」,那個點伊有去看過,沒有簽約,那個餐廳已經收起來了,伊於99年 5月投資10萬元,伊是匯款到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的帳戶,G○○說1股10萬元,1個月可以獲利1萬2000元,6、7月就可以拿到本息,伊有拿到本息。 另外,伊還投資臺中市○○路00號的「年貨大街」,是99年11月8日匯30萬元, 99年12月22日匯50萬元到宙○○的合作金庫逢甲分行的帳戶, 共80萬元,G○○說過年前也就是100年 1月31日本金80萬元連同30%的利息都可以回收,全部會匯給伊,但是伊沒有收到。另外伊有投資「老虎房仲」,加入他們的股東,伊認領1股50萬元, 這個部分沒有簽約,匯款日期伊還要再查。另外伊還投資臺中市西屯區「慶和街」商場開發案,是G○○在上課當中跟學員講的,時間是在99年12月底100年1月初左右,伊投資20萬元,但沒有簽約,匯款資料再查,G○○那時候是說投資3個月可以獲利30%,3個月到就可以拿到本金及利息,但是伊都沒有拿到。至於伊在警詢筆錄裡說的,是包括投資「年貨大街」「老虎房仲」「慶和街」的開發案,總計150萬元, 扣掉他已經給伊的12萬元,還欠伊138萬元等語, 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伊有去看過臺中市○○路00號「年貨大街」,他有把物件買進來規劃成商場,也有開業,現在沒有在營業,這個物件應該轉賣出去了。○○路00號的狀況伊就不清楚。「老虎房仲」有在做,但是細節伊不清楚。「慶和街」那個投資案,伊知道G○○集資完之後就沒有動作了。其他的投資情形伊不太清楚。(G○○是跟你們鼓吹的主嫌,簽約的是誰出來簽約?)他是叫助理乙卯○來跟伊處理。(你們有跟宙○○、甲己○、甲D○接觸過嗎?)都有見過,甲己○、甲D○是講師,在臺北及臺中都有幫學員上課。宙○○就伊所知有參與老虎餐廳的運作,其他的伊不清楚。(你們什麼時候開始發現有老虎團隊這個網站?)伊於3年前就發現,甲己○有寄1封以「不動產課程」的內容的E-MAIL到伊的電子信箱等語 【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二)第137至141頁背面】。
⒊證人甲T○於100年 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是在老虎團隊的網站上看到房地產學習課程招生說明會就去參加,伊是在臺北市建國南路及臺中市河南路的教室上課,講師是G○○。G○○在上課時有提到投資,但是沒有說到條件,條件是在老虎團隊的網站上會發短訊給列為好友的對象。伊於99年8月15日投資「老虎房仲」當股東,出資150萬元,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的帳戶,分2次匯款,第1次是100 萬元, 第2次是50萬元,有簽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另外伊有投資位於臺中市○○路00號的「章魚燒旗鑑專區」,這是商場開發,投資200萬元,於99年9月中、下旬匯款,那時有簽契約,伊是跟甲D○擔任負責人的老虎鏢局公司簽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但是實際上背後的主謀是G○○。「章魚燒旗艦專區」投資案,是投資4個月可以獲利40%,4個月就可以一次返還本息,但伊沒有拿到錢等語,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老虎房仲」成立的時候,看起來有運作一段時間,之後很多人都說沒有在運作,沒有看到「格子趣」、「章魚燒旗旗艦專區」,但是有看到「年貨大街」部分有改成商場在運作,現在○○路00號也沒有在運作了。(G○○是跟你們鼓吹的主嫌,簽約的是誰出來簽約?)他是叫助理乙卯○來跟伊處理。(你們有跟宙○○、甲己○、甲D○接觸過嗎?)伊都有見過,甲己○及甲D○是講師,宙○○是老虎餐廳的廚師,且伊匯完款之後,有跟他聯繫過,確認他有無收到錢。(你們什麼時候開始發現有老虎團隊這個網站?) 伊於99年5月初發現這個網站等語【 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二)第137至141頁背面】。
⒋證人乙P○於100年 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因為要學習房地產投資知識,在網站上搜尋到老虎團隊網站就去上課,是從去年99年5月開始上課, 上課地點是在臺北市建國南路及臺中市河南路二段教室上課, 講師是G○○。伊於99年8月6日投資100萬元入股「老虎房仲」, G○○說每3個月可以拿回24%的獲利,伊拿回一次獲利而已。伊還有投資臺中市○○路00號之「文華路開發案」,每個階段G○○都有不同的想法,有時候是說要做「格子趣」,有時候說要做「章魚燒旗鑑專區」,○○路00號主要是要開發「章魚燒旗艦專區」,○○路00號是要開發「格子趣」賣場跟「文華路開發案」,伊於99年10月 5日匯款85萬元到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的帳戶,是投資73號的「文華路開發案」,獲利方式是4個月保證40%,1次本金獲利拿回來。伊還有投資○○路00號的「章魚燒旗艦專區」,於99年11月 2日匯款50萬元到上開帳戶,簽約日期是99年11月4日,獲利方式是4個月保證獲利40%,1次本金獲利拿回來。伊於99年11月8日投資「年貨大街」,地址是在臺中市○○路00號,G○○說要把文華路71、73號合併1個大商場,獲利是3個月30%, 1次拿回本金獲利,伊投資100萬元。另外,伊有於99年7月1日投資120萬元在「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這是購買黎明路土地,他應該是有買,但是伊沒有看到什麼證明,這個有退回部分給伊, 另外100萬元轉去投資剛剛所講的「年貨大街」的案子等語,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伊知道「年貨大街」、「老虎房仲」都有在運作,但是「格子趣」、「章魚燒旗艦專區」都沒有弄。(G○○是跟你們鼓吹的主嫌,簽約的是誰出來簽約?)他是叫助理乙卯○來跟伊處理。(你們有跟宙○○、甲己○、甲D○接觸過嗎?)甲己○、甲D○是講師,伊有上過甲己○的課,沒有上過甲D○的課。伊匯完款之後會跟宙○○做確認。(你們什麼時候開始發現有老虎團隊這個網站?)99年年初就發現,在考慮要不要去上課,伊於99年5月中旬開始去上課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二)第137至141頁背面】。
⒌證人宇○○於100年 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有參加過藤蔓公司在臺中市○○○○巷00號地下室的不動產課程,伊是聽學員介紹有這個課程,想去了解, 所以於99年5月下旬去參加說明會,主講人是G○○,他介紹不動產投資的概念及不動產操作的課程,這是藤蔓公司的教室,據伊所知「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管理員是甲己○,有很多的版跟版主,伊有加入這個網站。伊有投資臺中市○○路00號的「年貨大街」,於99年11月12日、22日分二次匯,分別將50萬元、30萬元,匯入宙○○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有簽藤蔓公司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 是一位助理FLY來跟伊簽約,「年貨大街」的投資案,他說到100年1月31日為止,本金加紅利30%,可以一次領回。另外,伊有投資「愛霓大透天」位於臺中市○○路00○0號,G○○說要集資1.5億元買這個物件,1個單位是10萬元,伊於99年12月9日投資70萬元,於99年12月10日投資20萬元,這個部分沒有簽約,他說到100年1月31日為止,本金及紅利24%,可以一次領回。這個是G○○透過「實踐家與夢想家」的網站,將這些訊息以短訊的方式傳送到伊在這個網站的信箱等語,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伊是看過○○路00號「年貨大街」,有在裝修,也有在賣年貨,他找一些學員進去賣,但伊不知道他的資金如何去運用。「愛霓大透天」伊也有去看過,那是人家在經營賣服飾的,吳清說他有買這個不動產,但是伊沒有看到權狀。(你們有跟宙○○、甲己○、甲D○、乙卯○接獨過嗎?)伊有接觸過宙○○,伊匯款給他,他會跟伊做資金的確認。甲己○應該是藤蔓公司的負責人及課程的講師之一,他跟G○○是夥伴關係,G○○常說他最得意的助手是甲己○。甲D○也是課程的講師之一,他自己說有做法拍屋的競標,八成以上是他標到的。乙卯○的部分,伊知道有一個叫JOJO,是負責課程事務的部分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三)第2至5頁背面】。
⒍證人甲t○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伊為了解不動產,上網搜尋發現「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透過這個網站知道於99年5月22日在臺中市上石北二巷有辦說明會, 伊聽了說明會就購買課程,在臺北市建國南路上課,講師是G○○,他上不動產的概念,講曾經操作過的投資案例。伊於99年8月9日投資「老虎房仲」,簽訂老虎房仲股東契約書,投資金額是50萬元,匯入宙○○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這個部分是每3個月可以領到24%的紅利,伊領過2次,之後就沒有了,這是G○○在課堂上有說過這個投資方案,伊是跟他的助理FLY 戌○○簽約的,本金的部分他說只要股東想要把本金拿回,他就會把50萬元退還給伊,伊在99年12月底在電話中跟G○○說伊要退出,他請伊等年貨大街的投資案結束再跟他拿,結果一直都沒有下文等語,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伊是投資「老虎房仲」,他有成立「老虎房仲」,也有在營運,伊想退出股東,但是拿不回股本。(你們有跟宙○○、甲己○、甲D○、乙卯○接獨過嗎?)宙○○是G○○的弟弟,他負責收款及轉帳。甲己○是講師,伊有上過他的課。甲D○是負責老虎鑣局公司,也是講師,但是伊沒有上過他的課。乙卯○是負責課程的報名等語【 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三)第2至5頁背面】。
⒎證人乙i○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98年2月初打算買房子,就上網去搜尋找到「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看到有投資不動產的相關課程, 於98年2月初報名,到臺北市松江路上課,後來搬到建國南路二段上課,講師是G○○,後來還有一些助理講師,講不動產經營、貸款、法拍屋、買房子應注意事項。伊於98年 6月份上完課之後陸續有投資,投資的都有拿回來,G○○跟學員集資買不動產,裝潢後再賣出,賺價差,這些伊都有拿到錢。下列是伊投資之後沒有拿到錢的:①99年 7月21日投資「老虎房仲」50萬元,沒有簽約,錢是匯入宙○○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G○○當時說每3個月可以領24%紅利,伊有領到2次,之後就沒有了,伊沒有跟他說要退還股金。②乙h○找大家一起集資,錢先匯給乙h○,他再匯入宙○○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伊於99年9月27日有1筆17萬元匯給乙h○,於99年9月30日有1筆3萬元匯給乙h○, 那時是要投資文華路的「格子趣」賣場,這一筆因為伊有對乙h○施壓,乙h○去跟G○○說再不還錢伊就要提告,所以,於100年5月20日G○○有匯還20萬元給伊。③G○○透過「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貼文章說有「正文華路的大透天」投資案,要集大家的資金去買入這個不動產,請有意願的學員發短訊給他,他再告知投資的細節,伊於99年10月 5日投資37萬元,匯入宙○○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伊有詢問G○○,他說不限定要到達1單位50萬元的金額,說4個月就可以獲利35%,一次本利拿回來。④伊投資文華「章魚燒旗鑑專區」這個投資案,跟③的模式一樣,伊於99年11月 2日投資66萬元,也是匯入宙○○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 於99年11月3日投資12萬元,匯入宙○○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於99年11月5日投資20萬元, 是臨櫃匯入宙○○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這個方案他保證獲利4個月40%,1次本利拿回來。⑤再來是投資「年貨大街」, 分3次匯款,於99年11月9日投資36萬元, 於99年11月12日投資15萬元,於99年11月25日投資10萬元,都是匯入宙○○的合作金庫釵行逢甲分行帳戶,G○○說到100年1月31日就可以拿回30%紅利,連同本金。⑥再來是投資「愛霓大透天」,時間是99年12月3日投資41萬元,99年12月8日投資12萬元,總共投資53萬元,匯入宙○○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G○○說到100年1月31日就可以拿回24%的紅利加本金等語;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老虎房仲」伊有參加開幕酒會,「年貨大街」於100年1月1日開幕伊有去採購東西, 「愛霓大透天」是在年貨大街的旁邊,伊有去看,服飾的名字就是愛霓。臺中市○○路00號「章魚燒旗艦專區」伊逛夜市有經過,有一堆攤位,應該是別的廠商在經營。(你們有跟宙○○、甲己○、甲D○、乙卯○接觸過嗎?)宙○○是伊匯款時,他會跟伊確認並且要負責返還本金。甲己○是講師,那時候他只是試講,伊比較早加入。甲D○是伊當時的同學。乙卯○是伊報名時,她負責課務相關事情。伊於100年3月有去找G○○,G○○有開2張支票給伊,他開藤蔓公司的支票,後來在3月26日左右,他透過甲D○打電話給伊,說要把支票抽回來,不然會跳票。於100年 4月3日伊有去上石北二巷開股東會議,乙卯○說支票已經退票,要伊把支票交給她,她要返還銀行,她有跟伊做簽收動作,後來都沒有做什麼處理了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三)第2至5頁背面】。
⒏證人U○○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伊於97年12月上「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於97年12月16日開始參加不動產投資課程,講師是G○○,後來才有助理講師加入,包括甲己○、甲D○是助理講師,伊也當過助理講師。伊的投資情形如下:①於99年10月初匯50萬元到宙○○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投資○○路00號「格子店鋪」,這個方案是4個月獲利40%,1次領回本利,是透過「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G○○發的短訊,知道這個訊息跟他聯絡,有簽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是江秉徵跟伊簽的約。②投資「○○路00號」的物件,內容是找大家集資買入這個不動產,伊總共投資120萬元,分2次匯款,分別於99年11月初及11月中旬,各匯款50萬元、70萬元,也是匯入宙○○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是透過「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G○○寄發的短訊,知道這個訊息,有跟老虎鏢局公司簽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也是跟戌○○簽的,是保證4個月獲利40%,本利1次領回等語;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伊從來都沒有到現場看過,只有在「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過○○路00號這個物件,其他都沒看過。(你們有跟宙○○、甲己○、甲D○、乙卯○接獨過嗎?)宙○○是負責資金往來,所有投資款項之前有獲利的,也是他匯給伊。乙卯○他負責課程處理及課程宣導,她之前有管帳,後來才把資金部分交給宙○○。甲己○是講師,他是「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的管理員,他會做宣傳,把想要聽講座的人都帶進來。甲D○是講師,他是伊以前的同學,跟伊都是加入很久的上課學員等語【 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三)第2至5頁背面】。
⒐證人s○○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是在99年4月17日參加他們的說明會,之後報名他們不動產投資課程,講師是G○○。伊的投資情形如下:①於99年 7月30日投資「老虎房仲」50萬元,有跟老虎鑣局公司簽訂老虎房仲契約書,當天伊把錢匯到宙○○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當時G○○保證每3個月可以領到24%,伊有領到1次,是透過「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G○○傳的短訊,得知此訊息,伊是跟江秉徵簽約。 ②於99年10月4日投資○○路00號「格子趣」店舖的投資案,G○○說買入這個不動產之後,再分租給別人經營格子趣店舖,伊匯36萬元到宙○○的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帳戶,這個方案4個月可以獲利40%,本息1次領回,是透過「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G○○傳的短訊,得知這個訊息,伊有跟江秉徵簽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簽約是99年10月31日等語,並具結證稱:(實際上你們有無看過投資案的所在地點及開發的情形嗎?)伊只有看過「老虎房仲」。「格子趣」是在○○路00號,但是那個地方推過很多專案。伊有看過「年貨大街」。(你們有跟宙○○、甲己○、甲D○、乙卯○接獨過嗎?)宙○○是負責資金往來,99年7月份之後都是透過他。乙卯○負責課程宣導, 以前的帳是透過乙卯○在處理。伊聽過甲D○上課。甲己○是講師,伊有聽過他上課,伊於100年4月11日去總部簽債權確定協議書時,G○○是找甲己○代理跟伊簽這個東西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三)第2至5頁背面】。
⒑證人子○○於100年6月16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先看到「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再介紹甲卯○進入,伊有去上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講師大部分是G○○,有時候是甲D○、甲己○來上課。「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版主是甲D○,G○○與甲D○都會傳短訊給伊,大部分都是G○○在網站貼文章,叫有興趣的人,敲短訊給他,他再敲短訊給伊。伊的投資情形如下:①之前沒有簽約,但是有獲利,是從99年10月 7日伊匯款36萬元到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宙○○帳戶,投資○○路00號「格子趣」之後,才開始沒有拿到約定的獲利, 當時短訊是說4個月可以拿回本金及40%的利息,但是沒有拿到。②99年11月19日匯款41萬元,投資「年貨大街」的案子, 當時約定3個月可以拿回30%利息加本金,也沒有拿到。 ③99年12月6日匯款67萬元,也是投資「年貨大街」,當時約定3個月可以拿回30%的利息加本金。④最後1筆是100年2月1日匯100萬元,投資土地分利,標的地是在臺中市12期的土地,地號及位置伊都不清楚,當時G○○說那塊土地要出售了,可能需要週轉,他說一個月可以獲利12%,他說一個月到了,可以把本金及利息拿回來等語;並具結證稱:(除了G○○、甲D○、甲己○有當過講師之外,是否跟其他有接觸?)乙卯○負責跟銀行貸款交涉的業務及課務安排。平常伊看不出來宙○○在公司做什麼的,但是伊匯錢之後,會與他用電話或簡訊確認。(除了你本人投資之外,你有為其他人集資做投資嗎?)有,包含甲卯○、陳政佑、連珮君、林敬一、曹怡婷、翁健修,他們投資的明細伊知道,都是直接算在伊剛剛所講的263萬元的總額裡面。 (所以你說的99年11月19日匯出的41萬元、100年2月1日匯的100萬元都是甲卯○匯給你,你再匯給宙○○?)是。(這些人是對你或是對藤蔓公司或老虎鏢局公司?)他們是對伊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三) 第129至131頁】。
⒒證人甲f○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有簽約嗎?跟誰簽約?)有,伊跟甲D○。(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G○○?)是。(G○○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G○○,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G○○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1月31日、3月18日及21日,G○○推出「光明路專案」,約定的時間到了,他都沒有還伊本金,所以伊認為可能是假的。G○○通常在要發給投資人利息及本金前就會推出1個新的專案,大約半個月就會有1個專案。(大老虎專案內容?)就是100年1月31日推出的專案,利率1個月12%,這個專案後來都沒有還本利。 (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甲寅○、乙Q○、甲H○、卯○○、江慶麟、甲丁○,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甲p○,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戌○○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G○○,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⒓證人甲c○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什麼叫「朋友包3萬元」?)G○○的「年貨大街」有1種商品叫「朋友包」,當時伊有購買,是價值3萬元的商品, 錢就從伊應領的本利中扣除。(這些投資方案有簽約嗎?跟誰簽約?)伊只有跟甲D○,其他都沒有。(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G○○?)是。(G○○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G○○,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G○○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甲寅○、乙Q○、甲H○、卯○○、江慶麟、甲丁○,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甲p○,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戌○○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G○○,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⒔證人甲Z○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你上面寫的總損失金額是如何計算?)伊總共投資110萬元, 扣掉有領到的紅利17萬4000元,所以總損失是92萬6000元。(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G○○?)是。(G○○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G○○,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G○○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甲寅○、乙Q○、甲H○、卯○○、江慶麟、甲丁○,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甲p○,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戌○○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G○○,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 【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⒕證人m○○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G○○?)是。(G○○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G○○,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G○○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有,伊投資「老虎房仲」位在臺中市○○路○段000巷00號, 之前有實際營業,但現在沒有了。(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甲寅○、乙Q○、甲H○、卯○○、江慶麟、甲丁○,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甲p○,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戌○○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G○○,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 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⒖證人乙癸○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老虎房仲的投資款匯到哪個帳戶?)宙○○的帳戶。(老虎房仲有沒有簽約?)有,跟甲D○。(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G○○?)是。(G○○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G○○,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G○○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甲寅○、乙Q○、甲H○、卯○○、江慶麟、甲丁○,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甲p○,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戌○○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G○○,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⒗證人e○○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你的資料上顯示你出資260萬元,總損失291萬5000元這是連應取得的本利計算而得的數字?)是,伊有領回46萬5000元的紅利,扣掉伊應得的本利260萬元加上30%的紅利,總共損失291萬5000元。(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G○○?)是。(G○○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上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G○○,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G○○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有,伊投資「年貨大街」在臺中市西屯區○○路00號。伊沒有投資,但有聽聞「慶和街」專案,G○○事後完全沒有提出他購買慶和街物件的證明, 於100年4、5月間,G○○在公開場合說他要將「慶和街」專案停止。(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麥當勞大樓」是福星路與逢甲路路口,據G○○本人所說,他沒有真的購買到這個物件,後來轉投資到臺北大安區的物件,但沒有具體說明,大約是99年7、9月間提出的。(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年貨大街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先有「章魚燒旗艦」專案,再有「年貨大街」專案,他也承諾會按照約定的利息給付,章魚燒跟年貨大街,幾乎是在同時推出,給付本利約定的時間是100年1月31日。「年貨大街」是在○○路00號。(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在文華路的中段的封閉社區,G○○沒有說他買下後要做什麼用途,G○○想要把章魚燒跟年貨大街、愛霓大透天全部打通,章魚燒跟年貨大街是要買下來出租的。(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G○○外,是否跟乙卯○、宙○○、甲D○、甲己○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乙卯○早期是管帳,但不經手錢,錢是放在宙○○那裡,她也負責投資物件的貸款、招生等雜項。宙○○是幫忙G○○收投資款,還有幫G○○管理老虎餐廳。甲己○是負責網路宣傳文宣、上不動產課程,也是藤蔓公司負責人,也會出名登記成不動產所有權人。甲D○是幫忙G○○的房子改建後的管理,也是不動產課程的講師,也是老虎鏢局的負責人。(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甲寅○、乙Q○、甲H○、卯○○、江慶麟、甲丁○,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甲p○,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戌○○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G○○,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⒘證人巳○○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有簽約嗎?和何人簽約?)沒有簽約。(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G○○?)是。(G○○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G○○,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G○○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甲寅○、乙Q○、甲H○、卯○○、江慶麟、甲丁○,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甲p○,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戌○○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G○○,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⒙證人Z○○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G○○?)是。(G○○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G○○,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G○○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甲寅○、乙Q○、甲H○、卯○○、江慶麟、甲丁○,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甲p○,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戌○○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G○○,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 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⒚證人乙宙○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愛霓大利多的約定利率是多少?)當初是一個月24%,G○○在網路上貼訊息,後來伊沒有跟他簽約,但有投資。(何謂10元店方案?約定利率多少?)是「年貨大街」的其中一個方案,G○○把那間店買下來,地點是○○路00號,G○○跟伊約定的方案是4個月35%。 (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G○○?)是。(G○○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G○○,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G○○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伊有聽G○○說過,「麥當勞大樓」專案是要用來出租店面。(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年貨大街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99年10月到12月之間。章魚燒也是一個物件地點,但也沒有買下來,他的地點在○○路00號,為什麼沒有買伊不清楚。(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有7、8位講師,有甲寅○、乙Q○、甲H○、卯○○、江慶麟、甲丁○,其他老師伊不知道名字。老虎房仲的幹部是甲p○,他會去看值得投資的物件、戌○○是協助招生。講師有些會幫忙G○○,借名登記成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
⒛證人甲C○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只投資老虎房仲?)對,「老虎鏢局公司」伊有取回本利,伊跟乙卯○簽約。(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鏢局、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G○○?)是。(G○○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G○○,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G○○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伊有去上石北二巷總部看過。(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講師很多,有甲H○、乙Q○、彭榆均(譯音)伊都叫他「大頭」、康佑禎、甲丁○,後二位是資深講師,康佑禎也是幹部,類似像經理。戌○○幫伊簽約,處理公司雜事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45至49頁】。證人乙丑○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投資的標的在哪裡?)不知道。(最後損失的金額有無處理?)總共損失224萬元, 就把債權抵物件,物件是登記在劉沂佩名下。(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鏢局、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G○○?)是。(G○○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G○○,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G○○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年貨大街」、「愛霓大透天」、臺中的總部伊都有看過。(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講師很多,有甲H○、乙Q○、彭榆均(譯音)伊都叫他「大頭」、康佑禎、甲丁○,後二位是資深講師,康佑禎也是幹部,類似像經理。戌○○幫伊簽約,處理公司雜事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45至49頁】。證人乙玄○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投資何物?約定利息多少?跟誰簽約?)伊投資「老虎房仲」、「文華路大透天」、「格子趣」等方案,約定利率3到4個月不等,可以取回30到40%,都沒有簽約,是跟乙卯○接洽,都是匯入宙○○的帳號。(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鏢局、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G○○?)是。(G○○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G○○,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G○○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45至49頁】。證人N○○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投資何物?)伊是投資早期的法拍屋物件,3個月保證獲利30%,沒有簽約,跟伊接洽的人是乙卯○或戌○○,有取回本金利息,伊投資4次,是98年2月到99年8月,匯到渣打西屯分行,詳細匯款的時間記不得了。(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鏢局、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G○○?)是。(G○○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G○○,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G○○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伊有去他臺中的總部看過,在上石北二巷那裡。(早期法拍物件是否會保證獲利?)伊有投資早期的法拍物件,但是都沒有簽約,G○○當時跟伊口頭約定3個月30%獲利等語【 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45至49頁】。證人甲d○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投資何物?約定利息多少?跟誰簽約?)伊投資很多,簽約是跟乙卯○及戌○○。(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鏢局、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G○○?)是。(G○○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G○○,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G○○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有,伊看過「年貨大街」、「愛霓大透天」,在逢甲夜市內。G○○有提到「格子趣」方案,但是後來沒有經營改成「年貨大街」繼續集資,地點是在○○路00號。還有「麥當勞專案」,他後來改投資臺北大安區的其他物件。(大老虎專案內容?)後來他說當作是伊周轉的錢,跟伊約定一個月12%的利息,大老虎沒有特定投資標的。(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在逢甲大學的大門口附近,後來沒有買。(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這個也沒有買,在逢甲夜市裡,詳細地點不知道。(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有,當時「年貨大街」跟「章魚燒」方案的錢沒有辦法如期給付給投資人,G○○就說要投資人轉投資「慶和街」專案,慶和街在逢甲夜市旁,說要把他買下來, 約定利息4個月40%,伊把之前拿不回來的錢全部轉投資慶和街,但後來也沒有拿回來,伊沒有聽說他有去買這個東,他也沒有說要買哪些物件,他應該是怕伊一直跟他要錢,所以弄了一個名目。(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講師很多,有甲H○、乙Q○、彭榆均(譯音)伊都叫他「大頭」、康佑禎、甲丁○,後二位是資深講師,康佑禎也是幹部,類似像經理。戌○○幫伊簽約,處理公司雜事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45至49頁】。證人I○○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知悉投資的不動產方案所示的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虛偽不動產的物件詐騙金錢?)標的物伊沒有懷疑過,但是否有成交伊不知道,因為伊有上過他的課,相信他說的是事實,所以才會拿錢投資。(你投資的方案有哪些?)第一個投資的標的是98年9月間的「三厝街方案」, 地址伊不知道,但是有去過,投資金額30萬元, 約定利率7個半月保證獲利30%,簽約人及匯入帳號伊忘記了,這個方案的本利總計39萬,沒有損失。 第2個方案投資標的是「文華路透天」,投資時間是99年9月15日,投資金額78萬元,約定4個月利率35%,簽約人是甲D○,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這次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 損失78萬元。第3個投資方案是○○路00號的「格子趣」,投資時間是99年10月1日,投資金額180萬元,約定利率是4個月40%,簽約人是甲D○,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180萬元。 第4個投資方案是○○路00號的「章魚燒」,投資時間是99年11月1日,投資金額50萬元,約定利率是4個月40%,簽約人是甲D○, 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50萬元。 第5個方案是文華路的「年貨大街」,投資時間是99年11月12日,投資金額60萬元,約定利率是3個月30%, 無簽約人,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60萬元。第6個投資方案是○○路00○0號的「愛霓服飾」, 投資時間是99年12月6日,投資金額10萬,約定利率是2個月24%,無簽約人, 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伊損失10萬元。(你的投資總金額?) 投資378萬元,全部沒有拿回。(是否有三厝街及年貨大街的合作書?)「三厝街」因為是2年前的, 要找看看,「年貨大街」沒有簽約。(章魚燒的專案內容?)就是要買○○路00號章魚燒的土地的投資方案等語,並具結證稱:(是否有投資○○路00號章魚燒?)被告要集資把這個店買下來,這個店本來就是在賣章魚燒,被告想要集資投資人的資金購買該店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79至82頁】。證人k○○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知悉投資的不動產方案所示的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虛偽不動產的物件詐騙金錢?)標的物伊沒有懷疑過,但是否有成交伊不知道,因為伊有上過他的課,相信他說的是事實,所以才會拿錢投資。 (你投資的方案有哪些?)第1個投資的標的是西屯區福星路「麥當勞大樓」,地址伊不知道,但是有去過,投資時間是99年7月間, 投資金額70萬元,約定利率3個月保證獲利30%, 簽約人伊忘記了,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這個方案伊只有拿回利息21萬元,本金70萬元沒有拿回。 第2個投資方案是○○路00號的「章魚燒」,投資時間是99年10月22日,投資金額50萬元,約定利率是4個月40%, 簽約人是甲D○,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伊只領回本金50萬元, 利息部分沒有拿回。第3個投資方案是文華路的年貨大街,投資時間是99年11月11日,投資金額150萬元,約定利率是3個月30%,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150萬元等語,並具結證稱:(老虎之星+西安街方案你是否有投資?)投資時間是99年8月20日,投資金額150萬元,約定利率是3個月30%, 無簽約人,匯入帳戶伊不清楚,因為這個投資方案伊是跟學員甲d○一起合資的,當時是由甲d○匯款的, 約定利率是3個月30%,簽約人及契約書都在甲d○那裡。(你是否有投資臺中港透天?)這個方案伊也是跟甲d○合資, 這個投資方案有8人合資,伊的部分是25萬元,投資時間是99年9月15日, 投資金額25萬元,當時是由8人出資200萬元,要跟G○○買中港路的透天的頭期款,沒有簽約,伊把錢匯給甲d○,再統一由甲d○匯款給G○○,所以匯款的執據在甲d○那裡等語;及具結證稱:(慶和街的專案內容?)被告G○○等人說在文華路的旁邊的慶和街買了1塊地,實際的地號被告沒有說,被告要在這1塊地要租給攤販擺攤,收租金。(是否有投資○○路00號章魚燒?)被告要集資把這個店買下來,這個店本來就是在賣章魚燒,被告想要集資投資人的資金購買該店。(是否有參加麥當勞大樓專案的內容?)就是買下麥當勞大樓,當包租公,租給現有的廠商。(投資過程中除了G○○外,是否有跟乙卯○、宙○○、甲D○等人接觸過?)G○○、甲己○、甲D○、宙○○、甲寅○、乙卯○都有接觸,講師有甲己○、甲D○、甲寅○,乙卯○是會計,宙○○是負責收匯款。(除了這6人之外還有跟誰接觸?) 還有跟其他的資深講師接觸,他們沒有遊說伊投資,只是告訴伊一些法拍、投資房地產的專業知識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79至82頁】。證人甲戊○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投資後是否有實際到所投資的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都沒有,伊投資 3次。(是否知悉投資的不動產方案所示的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是虛構不動產的物件詐騙金錢?)G○○跟伊說有去購買,所以伊才會投資,伊沒有求證,於「買年貨大街」倒掉後,伊才有求證。第1次投資是於99年6月21日及6月25日, 投資「西屯區福德段地號23、24」,這次投資180萬元,獲利率為30%,共返回本金加利息234萬元,這次投資有全部拿回,所以日後的投資伊都沒有求證,直到「年貨大街」倒掉後,伊事後才有求證,但是來不及了。(老虎房仲的專案內容?)據伊所知是被告G○○等人欲成立一個房仲公司,如果有賺錢就分紅給股東。(福星路住三土地的專案內容?)不知道。(慶和街的專案內容?)被告就是要把年貨大街的資金投入到慶和街,這次伊沒有投資。(大老虎專案的內容?)伊沒有聽過。(光明路149、151號的專案內容為何?)伊沒有聽過。(是否有投資○○路00號章魚燒?)沒有。(是否有參加麥當勞大樓專案的內容?)沒有。(投資過程中除了G○○外,是否有跟乙卯○、宙○○、甲D○等人接觸過?)甲己○、宙○○、甲D○伊有接觸過,甲己○是伊大學的學弟,他告訴伊要如何投資房地,並表示他投資房地產賺了 5億元。宙○○是伊支付投資款到宙○○的帳戶後,伊會跟他確認匯款的金額是否正確,因而跟他有接觸。另外甲D○是伊上課的講師,所以伊也有接觸過,他是講師。(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各負責什麼工作?)伊只知道綽號「百事」,但是真實的姓名伊不清楚。(你投資專案內容時間、金額、簽約人、約定利率為何?) 第一個方案時間是99年6月21日、25日,伊會補呈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89至92頁】;以及於100年8月1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之前也是100年7月15日來開過庭,請你補陳投資明細,是否有提出?)伊有寄出了,伊有註明是美股收。(你於99年6月21日、25日所匯出2筆各90萬元的錢,是投資福德段23、24地號土地?)是。(當時約定多久期間可以拿回30%的獲利?)4個月。(再來是99年7月30日匯款50萬元是投資老虎房仲?)是。(有無拿回約定的獲利?)伊只有拿到第1季的12萬元。(你於99年11月22日、99年12月1日所匯的50萬元及200萬元, 分別投資年貨大街及愛霓服飾大透天?)是。(依照我們所扣到宙○○電腦裡的資料,愛霓大透天是閉鎖期2個月,獲利24%, 與你所說的不一樣,有何意見?)應該是2個月獲利24%。 伊可以現在改一下嗎。(福星段23、24地號土地,是之前G○○在推的福星住三土地或是住二土地?)那時候是說黎明路大建地這個案子,這是12期的土地。(所以你投入這5筆?)是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3630號偵查卷 (卷一)第50至52頁背面】。證人t○○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投資後是否有實際到所投資的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有的有,有的沒有,伊投資14次,去過「福上巷216弄2號」、「老虎房仲公司」、「○○路00號大透天」、「年貨大街」、「愛霓服飾」○○路00○0號、「光明路149號」。(是否知悉投資的不動產方案所示的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是虛構不動產的物件詐騙金錢?)伊總共7個物件,分別為:①第1次投資「○○區○○巷000弄0號」,有看過物件,這一次獲利返回,本金加利息均有拿到。②「老虎房仲方案」,被告真的有開立1家公司,這個方案是成立1家公司的資金。③、④、⑤分別為「年貨大街」被告有在○○路00號賣年貨,這個方案共集資3次,伊都有投資,第1次集資被告表明欲購買○○路00號的房地產, 第2次被告表明是要在該址設立「格子趣」,也就是格成小間再出租給他人賺取租金, 第1次根本沒有作,錢也沒有還給伊,又提出將「格子趣」的投資方案改成辦「年貨大街」的方式, 所以第3次集資是要辦「年貨大街」,「年貨大街」伊有去看。 ⑥○○路00○0號「愛霓服飾」伊也有去看過。⑦「光明路149、151號」的物件伊也有去看過。伊會投資是因為伊認為被告G○○等人確有實際上進行投資。(老虎房仲的專案內容?)據伊所知是被告G○○等人欲成立一個房仲公司,如果有賺錢就分紅給股東。(福星路住三土地的專案內容?)被告說買了一塊在西屯區福星路上的土地,但是沒有告正確的地號,被告G○○等人希望投資人可以集資購買該地。(慶和街的專案內容?)被告G○○等人說在文華路的旁邊的慶和街買了一塊地,實際的地號被告沒有說,被告要在這一塊地要租給攤販擺攤收租金。(大老虎專案的內容?)被告G○○於100年2月初說他已經賣掉很多塊土地,但是尾款還沒有收,因為要付前面案子投資的分紅,沒有錢可以付,所希望投資人可以借他錢,當時他以大老虎專案向投資人募集資金,因為伊都相信他,且他的口才很好,再加上他會付借款的利息,保證 1個月返還,所以伊才會投資「大老虎專案」,月息12%,這個專案被告是以個人的名義借錢。(光明路149、151號的專案內容為何?)這個專案和大老虎專案很類似,也就是被告當時沒有錢付投資人利息和本金,被告就以「光明路149、151號方案」向投資人表示以出售這二處的不動產,但是有部分的尾款未收,希望投資人可以參加這個方案, 並保證1個月錢就可以拿回,月息是12%。(是否有投資○○路00號章魚燒?)被告要集資把這個店買下來,這個店本來就是在賣章魚燒,被告想要集資投資人的資金購買該店。(是否有參加麥當勞大樓專案的內容?)沒有。(投資過程中除了G○○外,是否有跟乙卯○、宙○○、甲D○等人接觸過?)G○○、甲己○、甲D○、宙○○、唐祐禎、乙卯○伊都有接觸過,但唐祐禎據伊瞭解他應該是姓康。G○○是上課,跟伊講投資成功的案子,並表示他的獲利率30%以上,甲己○也是講師,他說在這個投資團隊已賺了 5億元,甲D○也是講師,他上伊的法拍課,他有跟其他的學員做小額集資,伊沒有加入,所以伊不知道方案內容及那些的學員,宙○○是收投資款的人,獲利返回本金利息也是他負責的,甲寅○也是講師,她上課時說加入團隊時只有3萬元的資金,1年後已賺了200萬元, 並買下4500萬元的房子,乙卯○是負責收上課的錢。(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各負責什麼工作?)還有甲H○、卯○○,甲H○是講師,上課時也向伊說他只有現金10萬元,加入團隊 2年後,買下逢甲夜市40坪、32間套房的透天。卯○○也是講師,上課時說他加入 2年後買下很多間透天。(你投資專案內容時間、金額、簽約人、約定利率為何?)伊會補呈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89至92頁】;以及於100年8月1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之前於100年7月15日有來開過一次庭?)是。(當時你有說投資專案的內容、時間、金額?約定利率要再陳報,是否有提出?)伊有拿給律師,伊今天有帶過來。 (所以你投資的是○○區○○巷000弄0號等14個標的物?)是。(其中老虎房仲約定每3個月可以分紅24%,其他的投資專案,是否在一定的閉鎖期間經過之後,就可以拿到約定的本金及獲利?)是,當時是這樣。(其中慶和街的專案的標的物在哪裡?)不知道,沒有看到。(G○○在貼文推這個方案之後,有告訴你們說要把慶和街這個專案投資的錢轉到其他的標的物嗎?)他要學員投資文華路、年貨大街這些的錢,全部都轉到慶和街。(他有在你們把錢投入慶和街專案之後,有告訴你們有把錢轉到其他標的嗎?)沒有。 (你投資在慶和街方案的20萬元,是分2筆匯錢給宙○○?)是,這是伊另外匯的,並不是從文華路及年貨大街的案子轉過去的。(所謂大老虎方案,是G○○欠缺資金跟你們借錢,約定期限1個月,利息12%?) 是。(當初有講好說這個是要借錢嗎?)是。當時伊很相信他,G○○說他已經賣掉2億多的地了, 只是尾款沒有進來,從賣地到交尾款只要1個月。 (福星段95地號土地,真的有這塊地嗎?)有。(G○○有買嗎?)他應該是用甲己○的名字去買。(光明路149、151地號,G○○有無去買?)G○○說有用學員的名字去買,伊後來查是以陳登聖的名義買的。(所以你總投入金額是1040萬元?)是。(你告訴狀所說的910萬元是你沒有拿回的本金嗎?)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3630號偵查卷第50至51頁】。證人x○○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總共參加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老虎公司]的二次投資案,分別是98年8月10萬元及9月17日300萬元?)是的。(約定利息分別為1年50%及7個半月30%?)對。(你知道老虎公司將你們投資的錢,用於投資何種標的?) 第1次投資標的物是「老虎鏢局」,就是法拍的代標公司。 第2次沒有講標的物,只有講30%的報酬,但是簽約的時候還是寫老虎鏢局,但伊也沒有去看過老虎鏢局的財務報表,也不了解有無獲利的情形。(不論投資標的之獲利情形如何,都可以拿回約定的50%及30%報酬率嗎?)當初G○○跟伊講依本金可以拿回50%及30%的報酬率,就是他上課跟伊宣導這個投資方案。伊所投資的 2筆都有拿回來。(你有實際去了解老虎公司如何使用你們的投資款嗎?)G○○有帶伊去看法拍的流程,會選擇法拍物件帶伊去勘察,還有就是看取得物件之後裝潢改建後的狀況。(取得法拍屋跟你們投資款有關係嗎?)因為G○○他們有很多法拍物件,所以伊不了解投資款是投資哪個物件。(報酬率這麼高,你沒有懷疑有問題嗎?)一開始有懷疑, 所以第1次才投資10萬元,後來發現其他學員都有拿到他們投資的報酬,所以伊才會相信, 在第2期才會投資300萬元。 (你知道老虎公司還有其他投資方案嗎?)他應該還有很多個投資案,但都是以跟學員約定投資報酬率方式為標的,例如1年25%或者是7個半月30%等等來吸引學員去投資,像伊第一個投資案是老虎鏢局,第二個投資案就沒有約定標的物,基本上是以期間跟報酬率來吸引學員投資,有時候伊會看他標的物期限很短,投資報酬率很高,就不會去投資,像逢甲「年貨大街」就沒有投資。(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公司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甲己○、乙卯○、甲D○。甲己○及甲D○在公司裡面早期是學員,後來G○○看他們表現不錯,對法拍又很有興趣,就提拔他們為講師,至於乙卯○是負責收款的,例如收學費及確認伊等有無匯款至投資約定的帳戶內。(大老虎專案內容?)伊不知道。(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這個應該都是後面的專案,伊就沒有去上課了。那個時候是每週有安排一個主題讓學員來上課,在上課過程中就會穿插投資案的介紹,學員有興趣的就去找乙卯○了解方案的內容,願意參加的話乙卯○會給匯款的帳號,伊匯款完之後,他們才給契約書。(是否認識宙○○之人?)好像是G○○的弟弟,不過他好像是後期才加入的,後來伊就沒有參加了。 (你2次投資案都是G○○介紹?)是的,G○○介紹後找乙卯○拿匯款書,再匯入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帳號,簽約人就是甲D○等語【 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05至107頁】。證人乙I○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總共參加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老虎公司]及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藤蔓公司]的6次投資案, 分別是調查局詢問時所附投資契約書所載之時間及投資內容?)是的。(約定利息分別為1年50%、7個半月及4個月則為30%?)對, 其中有「老虎鏢局」1年是50%的。 (不論投資標的之獲利情形如何,都可以拿回約定的50%及30%報酬嗎?)對。(你知道藤蔓公司將你們投資的錢,用於投資何種標的?)一開始是投資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說公司保證會把約定的報酬率跟本金分給伊,後來有約定投資的標的物,契約就載明標的物的地址,但是伊都沒辦法確定他們是否把錢投資契約的標的物上。(你有實際去了解公司如何使用你們的投資款嗎?)公司每個禮拜六都會上課,G○○會帶學員實地去勘察投資不動產投資的外觀,有時候透過「夢想家與實踐家」網站介紹物件的條件或者以簡訊告訴伊,但是事後無法確定伊的錢是否投資到這個物件,也無法確定G○○是否有去買約定的物件。(報酬率這麼高,你沒有懷疑有問題嗎?)一開始有懷疑,但他們公司的宣傳很大,也有實地勘察,學員都有拿到約定的報酬。(你知道老虎及藤蔓公司還有其他投資方案嗎?)有很多,投資物件一直會出來,每次的方式都是講個標的物出來,吸引學員去投資,都是G○○電話跟伊聯絡,至於匯款就是跟JOJO劉確認款項, 但最後第6筆的投資是匯入宙○○的帳戶,所以就跟宙○○聯繫確認,宙○○也是G○○跟伊講要匯到他戶頭的。(藤蔓及老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誰?)據伊了解掛名的人是甲己○,但是伊實際聯絡及做決定的人是G○○。(甲D○、甲己○、甲丁○、甲寅○、甲H○及綽號「百事」、「長喻」都是幹部兼講師嗎?)是的,G○○就是找這些人當講師,講師也一定是幹部,另外還有一些幹部是G○○跟伊講的稱號,說那些員工就是幹部,「百事」與「長喻」應該是臺北場的幹部,他們也是講師,據伊所知他們都講「百事」是臺北場的負責人,伊不知道真實姓名,但知道他的電話0000000000。(幹部的工作內容為何?)招收學員,講課之後指導學員,還有勘察物件,尋找物件。除了上述所講之外,還有一些幹部伊不知道姓名。(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有幾件有去看,有些沒有去看,但沒有去看的會透過每過禮拜六上課時去看,但伊不知道G○○是否有去買,因為每次都只是去看標的物的外觀,而且他買不動產物件的登記人都是以幹部或他的學員去買的,而不是用公司的名字去買的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08至110頁】。證人甲v○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總共參加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老虎公司]及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藤蔓公司]的3次投資案, 分別是「黎明12期重劃區土地案」10萬元、「福星路及逢甲路麥當勞土地及建物案」30萬元 及「文華路年貨大街73號及77之5號」60萬元之投資案?)是的, 還有1個90萬元的「麥當勞投資案」。(這4次投資案都是誰與你接洽?) 伊都是看網路,依網路所留的匯款帳號匯錢,匯完錢以後,伊沒跟人家聯絡,時間到了公司就會匯款到伊的帳戶, 只有最後1筆文華路「章魚燒」的60萬元沒有拿到錢。 (約定獲利分別為3個月為30%、2個月為24%?)對。 (不論投資標的之獲利情形如何,都可以拿回約定的30%及24%獲利嗎?) 前3次都一樣。(妳知道藤蔓公司或老虎公司將你們投資的錢,用於投資何種標的?)G○○會帶伊去看要買的物件及已經買的物件,實際上有無購買伊不知道,後來只知道「麥當勞」的投資案,實際上沒有去買麥當勞的投資案,但G○○說有轉投資臺北大安區的房子,這就是臺北的學員會去看。(你有實際去了解公司如何使用你們的投資款嗎?)實際上伊不了解有無去買。(這些投資案的獲利來源為何?)不知道,伊只要有錢回來就好。(報酬率這麼高,妳沒有懷疑有問題嗎?)G○○在上課時有講買法拍屋的過程及出租或出售過程,當時也有學員去監工,所以伊就相信G○○的投資案。(妳知道老虎及藤蔓公司還有其他投資方案嗎?)知道,還有很多,一個標的物,內容都是1個標的物,3個月或是半年報酬率都是30%,伊所知的就是在文華路「章魚燒」之前都是30%,後來「章魚燒」這個案子才有40%。(藤蔓及老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誰?)G○○。(除了G○○外,甲D○、甲己○、及G○○有與你接觸過嗎?)有,在上課時會打招呼,甲己○、甲D○是講師。公司成員伊都不曉得名字,宙○○是G○○的弟弟,伊有匯款到他的帳戶,其他伊都不知道詳細姓名。(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資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有去看過,實際上有無買伊不曉得。(愛霓服飾大透天方案之內容?為何可以確定 2個月可回收24%?)伊提供的網路資料就是「愛霓服飾」大透天,伊不曉得為什麼可以拿到24%,伊提供的網路這 2筆資料是他們沒有返還本金及報酬的這個投資,本金總計60萬元等語【 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12至114頁】。證人乙B○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總共參加如調查局筆錄所述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老虎公司]的4次投資案?)對。 (這4次投資案都是誰與你接洽?)老師G○○用網路及每週六、日上課時會跟伊提投資案,就是上課前或中間都會介紹這個投資案讓學員知道,伊有進去的就在網路上以短訊息聯絡,決定之後就先匯錢到他們指定帳戶,再到櫃檯找乙卯○拿契約書,另外他會請協助的學員會拿契約書給伊簽名。(約定獲利分別為24%至50%不等?)對。(不論投資標的之獲利情形如何,都可以拿回約定的24%、50%的獲利嗎?)G○○說物件只要有出脫就會給伊約定的報酬,他私下有跟伊講即使物件沒有出脫也會私下以自己的錢買,也會給伊約定的報酬。(你知道藤蔓公司或老虎公司將你們投資的錢,用於投資何種標的?)一開始G○○成立老虎公司,公司需要資金,伊就是投資老虎公司,後來G○○會帶伊去看標的物,例如「年貨大街」等,伊會去實地勘察物件,但實際上有無購買伊不清楚,都是他們去操作買賣的過程,但伊等都沒有去調閱謄本之類的。(你有實際去了解公司如何使用你們的投資款嗎?)伊不曉得。伊也都沒有去了解公司的運作,因為投資前他都會帶伊去看物件,介紹行情價多少,賣出就會有多少的獲利,伊因此相信G○○的介紹。(這些投資案的獲利來源為何?)就是房子轉賣的差價或者是改建成套房出租的租金收益。(報酬率這麼高,你沒有懷疑有問題嗎?)因為G○○介紹時就會介紹時買進來1坪多少錢或總價多少,可以賣出多少錢, 所以伊就相信有這麼高的投資空間。(你知道老虎及藤蔓公司還有其他投資方案嗎?) 除了伊參加的投資案之外,他們還有1種方式讓學員去背物件,就是他們找好標的物,學員願意背物件時,公司就會用學員去買該物件,公司就會先繳頭期款,然後由該學員去背該物件的貸款,學員就要繳貸款及本金。伊要補充的就是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內容就是每 3個月給24%的紅利,但是沒有歸還本金,若要求返還本金就要扣10%,這個就是他們為了成立房仲公司所需資金,以這個方案吸引投資。(藤蔓及老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誰?)老虎鏢局負責人是甲D○,最主要操作的人是G○○,甲D○也有操作。(甲D○、甲己○有與你接觸過嗎?)學員都會跟他們有所接觸,因為他們是講師。(除了G○○上開人等,你還知道有誰是老虎或藤蔓公司之幹部或講師嗎?)就是像甲丁○、甲H○、甲寅○都是講師,但他們實際有無跟一起G○○操作伊不知道,乙卯○是會計。(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伊每個禮拜都會去看,但實際有無買伊不清楚,因為他們也沒有調謄本給伊看。 但是他們曾經把謄本集合起來拍1張照片來出示證明,但伊發現登記人都是甲D○或是老虎公司的名字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29至130頁】。證人乙K○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總共參加如調查局筆錄所述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老虎公司]的「年貨大街」及「大老虎」投資案?)是。 (這些投資案的詳細內容為何,如何能獲利?)主要就是讓伊投入本金,在幾個月之後,公司給伊等30%或40%的獲利,就是看合約的內容,像文華路的「年貨大街」是3個月40%, 專案是每個月12%。至於「大老虎專案」是後來資金不夠,叫學員拿出錢集資讓他可以做週轉之用,就是做短期週轉之用,1個月之後就會返還本金加12%的獲利,G○○跟伊說讓他1個月時間出脫手上的物件,就有資金返還給學員,這部分在網路上有放簡訊讓學員知道,但沒有實際的契約書。(投資案都是誰與你接洽?)主要是G○○,G○○在每個課程裡面會提到投資的物件,學員就可以從「夢想家及實踐家」網路論壇發短消息跟G○○聯繫,除了G○○以外還有甲D○會跟伊聯繫,像甲D○、甲己○、甲丁○、甲H○、甲寅○、綽號「百事」的乙Q○、卯○○等講師就會跟伊等上課,這些講師私底下也會跟伊討論這些投資,伊有問題也會問這些講師。(約定獲利分別為30%至40%不等?)一開始是約定4個月30%,後來是約定4個月40%, 最後變成3個月40%,報酬率越來越高。(不論投資標的之獲利情形如何,都可以拿回約定的獲利嗎?)對,之前不管獲利狀如何,只要把物件賣掉就可以拿回獲利。(你知道藤蔓公司或老虎公司將你們投資的錢,用於投資何種標的?)大部分知道,但實際有無去買伊就不清楚。像之前伊有去調「年貨大街」的謄本,有些物件是登記在甲己○的名下,有些是登記在不認識的人,G○○就跟伊講是登記在學員的名下,後來已經超過契約書約定的時間,物件都還沒有賣出,G○○就會說拿其他投資的錢給伊,保證伊的獲利。(報酬率這麼高,你沒有懷疑有問題嗎?)有, 因為G○○在99年8月時成立老虎房仲公司,伊了解他可以用比較低的價格去購入,才相信有這麼高的報酬率。(你知道老虎及藤蔓公司還有其他投資方案嗎?)例如老虎房仲成立之前也有集資,請學員投資變成股東,其他的就是以某個物件當標的物,約定一定的時間,在最後時間可以拿回約定的報酬,時間與報酬就如同上述。(藤蔓及老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誰?)藤蔓公司負責人是甲己○,老虎房仲,公司負責人是甲D○,他們實際上也都有操作,另外有1個老虎建材公司的負責人就是卯○○。 另外甲寅○、甲H○都有公司的負責人,但公司名稱伊不記得了。(除了G○○上開人等,你還知道有誰是老虎或藤蔓公司之幹部或講師嗎?)乙卯○稱她是藤蔓公司的會計,匯款是找宙○○,他是G○○的弟弟。(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有大概看一下,去的時候學員有30、50人,都只是大略的看外觀,但實際有無賣伊就不清楚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66至168頁】。證人甲丁○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示筆錄,在市刑大所製作詢問筆錄是否屬實?)實在。(請確認警詢筆錄中投資時間、金額、標的方案約定利率、與何人簽約、錢匯入何人帳戶、已領回本利、投資損失為多少?) 第1筆是99年9月13日投資金額100萬元,標的是○○路00號,報酬率為4個月獲利35%,換算年利率為105%,簽約人是乙卯○,匯入戶名宙○○的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本金領回100萬元,利息沒拿, 本筆沒有損失金額跟獲利。(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偽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投資前不知道是虛構的,後來警方說伊才知道,伊有去過○○路00號、73號看過。(大老虎專案內容有聽過嗎?)有。(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沒有。(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沒有。(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有聽過,沒有參與,不確定是否為慶和街,聽太多專案了。(投資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G○○外,是否跟乙卯○、宙○○、甲D○、甲己○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這 5人伊去臺中上課都會遇到,後來伊有去上臺北的課程。(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伊沒有去注意,最明顯就是上開5人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75至177頁】。證人申○○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示筆錄,在調查局所製作的詢問筆錄是否屬實?)實在。(請確認警詢筆錄中認投資時間、金額、標的方案約定利率、與何人簽約、錢匯入何人帳戶、已領回本利、投資損失為多少?)①第1筆是98年7月16日投資30萬元,標的方案是「老虎鏢局」,約定報酬利率為50%,與誰簽約伊忘記了,錢是匯入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戶名不知道, 本金領回30萬元,利息領回15萬元,第1筆沒有損失,有獲利15萬元。 ②98年9月15日投資30萬元,投資「建國南路方案」,約定報酬率為48%,沒有簽約,直接匯錢,也是匯入上開帳戶, 獲利9萬元,本金也是30萬元領回,這筆也是投資獲利9萬元。2筆拿到利息,是99年8月5日「老虎鏢局」部分, 「建國南路」是99年4月28日,老虎鏢局的契約書伊不見了。(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沒有。(大老虎專案內容?)沒有。(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沒有參與。(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投資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G○○外,是否跟乙卯○、宙○○、甲D○、甲己○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伊只認識甲D○、乙卯○、甲己○,其餘均不認識,乙卯○負責財務,甲己○與甲D○上課時偶而會出現。(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不確定,對裡面的人事物不熟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84至190頁】。證人乙○○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示筆錄,在調查局所製作的詢問筆錄是否屬實?)實在。(請確認警詢筆錄中認投資時間、金額、標的方案約定利率、與何人簽約、錢匯入何人帳戶、已領回本利、投資損失為多少?)①第一筆是99年4月8日投資金額30萬元,標的是「福上巷」,報酬率為4個月獲利30%, 換算年利率為90%,簽約人伊忘記了,匯入戶名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金領回30萬元, 利息9萬元,獲利9萬元,沒有損失。②第2筆是99年5月24日到28日,投資金額70萬元,標的是逢甲路的「麥當勞」,換算年報酬率為90%,簽約人伊忘記了,有60萬元匯入藤蔓公司,帳號與上開一樣,剩下10萬元,匯入甲D○戶頭,帳號伊要回去查看後確定,本金70萬元領回,利息21萬元,獲利21萬元,沒有損失,於99年9月29日收到78萬元,但有1筆是甲D○匯回來13萬元。③第3筆99年6月11日投資金額為20萬元,標的為福上巷的「老虎餐廳」,報酬率40天為10%,換算年報酬率約為90%,這筆沒有簽約人,匯入戶名宙○○的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金領回20萬元,利息1萬元, 獲利1萬元,沒有損失,收款日伊沒有紀錄,要回去查一下。④第4筆99年8月5日,投資金額為50萬元, 標的為「老虎房仲」,契約上的名字為甲D○, 實際簽的人不是甲D○,3個月報酬率24%,換算年報酬率約為96%,匯入宙○○上開合作金庫的帳戶,本金沒有領回, 都領利息,每次12萬元,已經領了2次,利息收到時間伊再補陳。 ⑤第5筆為99年8月30日投資100萬元,為投資「薑母鴨餐廳」, 沒有簽約,投資報酬率3個月24%,換算年報酬率為96%,匯入上開宙○○的帳戶,本金領回100萬元,利息領了24萬元, 獲利24萬元,收到錢的日期為2010年12月7日。 ⑥第6筆99年9月16日投資15萬元,標的為「文華路夜市透天」,報酬率為35%,但不是年報酬,這筆是先匯入伊同學乙T○的帳號,他再匯入宙○○上開帳號,本金沒有收到,利息也沒有收到,這筆損失15萬元,這筆沒有簽約。⑦第7筆為99年9月30日投資72萬元,標的為文華路「格子趣」賣場,報酬率4個月40%,年報酬率為120%,沒有簽約,匯入帳號為宙○○上開帳戶,本金、利息都沒有領回,損失72萬元。⑧第8筆為99年10月1日投資金額為108萬元,標的為「文華路」,應該與第7筆的標的相同,報酬率4個月40%,換算年報酬率120%,本金、利息都沒有領回,損失108萬元。 ⑨第9筆99年10月4日投資金額20萬元,標的為「文華路」, 年報酬率120%,沒有簽約,匯入上開宙○○帳戶,本金、利息都沒有領回,損失20萬元。⑩第10筆為99年10月18日投資金額19萬元,投資標的為「文華路」,是什麼伊忘記了,匯入甲D○帳號,帳號後補陳,沒有簽約,本金、利息都沒有領回,損失19萬元。⑪第11筆為99年11月9日投資23萬元,標的為「年貨大街」,報酬率3個月30%,年報酬率120%,沒有簽約, 匯入宙○○上開帳戶,本金、利息沒有領回,損失23萬元。⑫第12筆為99年11月22日投資120萬元,標的為「年貨大街」,年報酬率為120%,沒有簽約,匯入宙○○上開帳號,本金利息都沒有領回,損失120萬元。 ⑬第13筆12月9日投資218萬元,分2次匯,1次為118萬元、另1次100萬元,標的為「愛霓服飾」,報酬率為3個月24%,年報酬率約為96%,沒有簽約,匯入宙○○上開帳戶,本金、利息都沒有領回,損失為218萬元。⑭第14筆99月11月2日投資146萬元, 標的為「文華路」,年報酬率約為120%, 匯入宙○○上開帳戶,沒有簽約,本金、利息都沒有領回,損失為146萬元。宙○○於100年2月1日匯還50萬元給伊,於2月22日匯還30萬元,於3月22日給伊支票兌現100萬元,總共退回180萬元,但有1張320萬元支票沒有兌現,是G○○於100年3月22日開給伊的支票,但他要求伊不要兌現。伊於99年 8月11日匯款給宙○○合作金庫的帳號,伊於100年4月12日跟甲己○協議,尾款99萬元由伊的債權抵掉,意思就是伊的損失還要扣掉99萬元。(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伊有看過「老虎房仲」、 ○○路00號、○○路00○0號,由G○○帶伊去的,他是帶一群人,伊是其中1個。 (大老虎專案內容?)沒有。(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但伊知道位置,在逢甲大學前面那間麥當勞。(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投資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G○○外,是否跟乙卯○、宙○○、甲D○、甲己○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伊都認識,乙卯○的座位在G○○隔壁,甲己○與甲D○上課都會在旁邊,伊曾上過他們的課,伊有看過宙○○他本人,提供帳戶給伊,伊有匯款會打電話跟他確認,但他常不接電話。(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講師裡面有一個叫卯○○,還有其他講師甲寅○、甲H○、乙Q○、江慶麟等語【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84至190頁】。證人甲V○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在調查局所製作的詢問筆錄是否屬實?提示筆錄)實在。(請確認警詢筆錄中認投資時間、金額、標的方案約定利率、與何人簽約、錢匯入何人帳戶、已領回本利、投資損失為多少?)第一筆98年7月16日,投資10萬元, 標的是「老虎鏢局」,年報酬率50%,簽約人伊忘記了,契約書不見了,錢是匯入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金領回10萬元,利息5萬元,獲利5萬元,99年8月4日伊拿到錢。(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沒有。(大老虎專案內容?)沒有。(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沒有參與。(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投資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G○○外,是否跟乙卯○、宙○○、甲D○、甲己○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認識甲D○、甲己○、乙卯○,伊有跟他們詢問投資的事。(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不確定,對裡面的人事物不熟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84至190頁】。證人甲癸○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提示筆錄,在調查局所製作的詢問筆錄是否屬實?)實在。(請確認警詢筆錄中認投資時間、金額、標的方案約定利率、與何人簽約、錢匯入何人帳戶、已領回本利、投資損失為多少?)伊有提供往來明細表。①第1筆為98年7月17日投資金額30萬元,標的「老虎鏢局」,年報酬率50%,契約書上是寫甲D○,匯入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領回本金30萬元及利息15萬元,沒有損失。 ②第2筆為98年9月25日投資金額30萬元,標的「三厝街」, 年報酬率48%,契約書上寫甲己○,匯入上開藤蔓公司帳戶,領回本金30萬元及利息9萬元,沒有損失。 ③第3筆為98年9月30日投資金額5萬元,標的為「瀋陽路」, 年報酬率約48%,簽約書上為甲己○, 匯入上開藤蔓公司帳戶,領回本金5萬元及利息1萬5000元,沒有損失。 ④第4筆為98年9月28日投資金額為30萬元,標的「大忠街」,年報酬率48%,契約書上為甲己○,匯入上開藤蔓公司帳戶,領回本金30萬元及利息9萬元,沒有損失。 ⑤第5筆為99年2月24日投資金額60萬元,標的「西安街」,年報酬率90%,契約書上為甲己○,匯入上開藤蔓公司帳戶,領回本金60萬元及利息18萬元,沒有損失,獲利18萬元。 ⑥第6筆投資時間為99年5月7日投資90萬元,5月26日投資60萬元, 標的「臺北市大安區」,原本是投資逢甲路的「麥當勞」,後改稱「臺北市大安區」,年報酬率90%,簽約書上為甲己○,匯入上開藤蔓公司帳戶,領回本金150萬元及利息45萬元,獲利45萬元, 沒有損失。⑦第7筆為99年6月25日匯第1筆錢12萬元、 99年7月8日匯入90萬元,再加上第5筆本利78萬元,總共180萬元,標的為「福德段土地」,年報酬率90%,簽約書上為甲己○,匯入宙○○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領回本金180萬元及利息54萬元,獲利54萬元,沒有損失。 ⑧第8筆投資時間為99年7月30日,投資金額為150萬元,標的是「老虎房仲」,年報酬率96%,簽釣書上為甲D○,匯入上開宙○○帳戶,本金未領回,利息領36萬元, 損失金額為114萬元。
⑨第9筆投資時間為99年10月4日,投資金額為72萬元,標的為「○○路00號」, 年報酬率105%,簽約書上為甲D○,匯入上開宙○○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金額為72萬元。⑩第10筆投資時間為99年11月8日匯入30萬元,99年11月12日匯入50萬元,標的為「○○路00號」,年報酬率120%,簽約書上為甲D○,匯入上開宙○○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金額80萬元。⑪第11筆投資時間為99年12月2日匯入30萬元,99年12月13日匯入20萬元, 標的為文華路77之5「愛霓服飾」,年報酬率144%,簽約書上為甲D○,匯入上開宙○○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金額50萬元。⑫第12筆投資時間99年12月22日,投資金額10萬元,標的為文華路77之5「愛霓服飾」,年報酬率144%,簽約書上為甲D○,匯入宙○○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金額10萬元。⑬第13筆投資時間100年1月24日,投資金額10萬元,標的為「慶和街」, 年報酬率120%百,沒有簽約,匯入上開宙○○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金額10萬元。(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伊有去看過「三厝街」、「西安街」、「福德段土地」、「老虎房仲」、○○路00號、○○路00○0號,由G○○帶伊去的, 他是帶一群人,伊是其中一個。(大老虎專案內容?)沒有。(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內容為計畫把大樓買下來,但價格壓不下來,所以沒有買下來,位置在逢甲大學前的麥當勞。(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要把章魚燒的物件買下來,位置也在逢甲大學附近,接近○○路00號。(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投資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G○○外,是否跟乙卯○、宙○○、甲D○、甲己○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均認識,早期伊是找乙卯○簽約, 另外1個跟伊簽約是戌○○,另外2個是藤蔓公司的講師, 伊有上過他們的課。(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認識卯○○與甲寅○,還有甲H○、乙Q○、甲丁○、江慶麟為講師等語【 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84至190頁】。證人甲K○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你們在警詢筆錄是否屬實?)是。(請說明投資時間、金額、標的方案約定利率、與何人簽約、錢匯入何人帳戶、已領回本利、投資損失為多少?)伊投資時間從99年8月3日至100年3月21日, 總投資金額為890萬元,全部以匯款方式匯入宙○○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投資標的很多,沒有去記,只記得其中1個是在100年 4月13日由宙○○代理G○○跟伊簽的債權確認協議書,投資標的所約定的報酬內容伊沒有去記,投資期間伊完全沒有收到報酬, 所以伊損失的總金額是890萬元。(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伊去看過「年貨大街」,G○○帶伊去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伊當時認為他們是有實際購買或投資該不動產物件。(大老虎專案內容?)不知道。(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忘記了。(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G○○外,是否跟乙卯○、宙○○、甲D○、甲己○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都認識,但他們各自如何分工伊不清楚。(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不清楚等語【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97至200頁】。證人即H○○之妻甲辰○於100年 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今日受何人委託出庭?)H○○,他是伊丈夫,他因為上班無法出庭。(在警詢時是否做過筆錄?)伊自己遞狀提出告訴。(請說明投資時間、金額、標的方案約定利率、與何人簽約、錢匯入何人帳戶、已領回本利、投資損失為多少?)伊總共有11筆投資,期間自99年2月24日至同年12月6日,投資標的有「逢甲大學大透天」、「老虎總部」、「黎明路大建地」、「老虎房仲」、「福星路住三投資」、「正文華路大透天」、「逢甲章魚燒旗艦專區」、「年貨大街」、「年貨大街○○路00號」、「愛霓服飾大透天」等方案,相關的投資金額就如明細表上所載,這11筆投資方案都是與G○○接洽,付款方式部分都是以匯款或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至藤蔓公司帳戶或宙○○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當初約定的利率每個方案不同,逢甲大學大透天、老虎總部及黎明路大建地是約定4個月30%;福星路住三投資為 1個月8%;正文華路大透天及逢甲章魚燒旗艦專區是 4個月季40%;老虎房仲是每個月8%,1季給1次;年貨大街為3個月30%;年貨大街○○路00號為3個月30%;愛霓服飾大透天2個月24%。只有編號1至5號伊有得到分紅, 總共83萬4000元,編號6至11號都沒有得到分紅, 伊總共損失本金部分436萬元,這些投資方案除了「老虎房仲」是與甲D○簽約外,其他方案都沒有簽約,都是以網路論壇之短消息與G○○接洽。(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年貨大街」G○○有帶伊與先生H○○去看,愛霓也有看,伊投資前,他會帶伊去現勘,說該物件他們已經買下來,或者是要投資的標的。其他的投資標的伊不清楚先生有沒有去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伊當時認為他們是有實際購買或投資該不動產物件。(大老虎專案內容?)不知道。(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忘記了,投資內容如庭呈之明細表所載。(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G○○外,是否跟乙卯○、宙○○、甲D○、甲己○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伊只有跟G○○接洽過,其他人有認識,但金錢的往來都是與G○○。(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不清楚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97至200頁】。證人甲庚○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有無投資老虎公司或藤蔓公司等之方案?)伊有參加藤蔓公司所開立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請說明投資時間、金額、標的方案約定利率、與何人簽約、錢匯入何人帳戶、已領回本利、投資損失為多少?) 伊於100年過年時,大約1月份左右,投資450萬元,其中250萬元是投資「年貨大街」,另外200萬元是借給G○○, 總共450萬元以匯款方式匯入宙○○的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年貨大街」約定的利率與報酬好像是4個月30%, 期間伊都沒有領到報酬,後來G○○將臺中市○區○○○0街0號的房子過戶給伊,這個房子總價是1100萬元,但伊只有付他650萬元, 剩餘的部分就當作抵銷伊之前450萬元的損失。 (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伊有去看過,G○○帶很多人去,伊也有跟,地點在文華路逢甲夜市,當時伊感覺他有真的在做,他有裝潢店面、設計及規劃,他有說要怎麼經營。(大老虎專案內容?)伊不知道。(麥當勞大樓專案內容?該物件所在位置?)伊不知道,伊是最後一批的新學員,所以伊不是很清楚。(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伊有聽過,但不知道內容,在逢甲夜市裡。(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伊有聽G○○講年貨大街完後要投資「慶和街專案」,他有說要如何規劃專案,但伊不清楚專案報酬,因為還沒開始做,所以沒有講到報酬部分。(過程中除帶領老虎團隊之G○○外,是否跟乙卯○、宙○○、甲D○、甲己○等人接觸,其等各負責何工作?)有,這些人伊都認識,G○○是整個公司的執行長,負責統籌專案的規劃;乙卯○掌管老虎團隊的財務,藤蔓的學員繳的錢都是她拿走的佔為己有,裡面很多人都這樣說;宙○○負責聯絡學員;甲D○是講師;甲己○做網路行銷部分。(你與G○○的關係?)沒有關係。(為何G○○願意將他不動產以1100萬元出售給你?)因為其他學員要等現金,只有伊願意G○○用物件做抵償。(除被告G○○等人外,老虎投顧公司及藤蔓公司尚有何員工?職司何工作?)伊沒有進去很久,其他伊不清楚,只知道上述那些主要幹部等語【 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07至209頁】。證人乙h○於100年8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關於本案,先前是否有到警察局或調?局製作筆錄?)沒有。(是否透過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課程,開始跟G○○等人有所接觸?)是,上課的時候有一群講師,也有G○○,甲己○、甲D○也是講師。(你從什麼時候開始,有參與以G○○為首的老虎困隊的投資方案?) 從99年6月份開始。(你怎麼獲悉投資方案?)都是「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由G○○發的訊息。(G○○是要對他所貼的投資方案有興趣的學員,再敲他短訊息嗎?)是。(各個投資方案的投資期間及獲利,都是以吳清漢所提供給你們的短訊息為準嗎?)是,都是他回伊等短訊息為準。(老虎餐廳這個投資方案是什麼?)是在福上巷那邊,他們把它改裝成1間餐廳。(你99年6月14日匯款30萬元投資這個方案嗎?)是,從伊合作金庫帳戶匯到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的帳戶, 投資期間是1個月獲利10%。(你第2筆是投資什麼?)是1個黎明路的土地。伊也是從G○○發出的短訊得悉,於99年6月30日匯款102萬元到宙○○的帳戶去。投資期間是4個月,獲利30%。(你第3筆投資什麼?)老虎房仲,名義上是講股東,事實上是給吳清漢1筆資金,讓他去操作,伊於99年7月19日匯了50萬元到宙○○的帳戶去,其中10萬元是梁文秀也就是伊媽媽出的。老虎房仲這個方案是每季發放24%的獲利。 (你第4筆投資什麼?)老虎薑母鴨,他是要在福星段95地號土地上蓋一間餐廳,但最後並沒有蓋,最後只是轉售,賺中間的價差。(你是99年8月25日匯50萬元到宙○○的帳戶?) 是,其中40萬元是徐垚鉉的, 伊跟他一起合資投資這個方案,期間是4個月獲利24%。 (你第5筆投資什麼?)福星路土地,那個方案是住三土地, 投資總金額是110萬元,但是其中有83萬元是伊幫G○○介紹買賣的佣金來抵沖。 這個獲利期間是1個月,獲利8%。(你第6筆投資什麼?)投資文華路大透天,也是集資是因為伊在臺中,所以幫他們代處理。 期間是4個月獲利40%。(既然是為他人集資,為何幫他們提告?)他們向G○○催討,但是討不回,就向伊催討。(你為什麼要負責?)伊當時是因為出於善意幫忙,完全沒有利潤。(文華路格子趣這個方案也是幫其他學員集資匯給宙○○?)是,期間4個月獲利40%, 都是從伊的帳戶匯到宙○○的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章魚燒旗鑑專區、年貨大街、愛?大透天也是為他人集資?)是。(你自己在年貨大街、愛霓大透天有佔一部分的錢?)是。 (這3個方案的投資條件,分別是4個月40%、3個月30%、2個月24%?)是。 (這個投資方案都是G○○發送給學員?)是。(跟宙○○等人有何關係?)宙○○是受G○○指示,幫他處理帳務的。乙卯○是早期處理帳務的人,後期是宙○○在處理。甲己○是藤蔓公司的負責人,甲D○是老虎房仲的負責人,他們 2個人也是受G○○的指示,投資不動產及管理「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的人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4693號偵查卷第56至58頁】。 證人l○○於100年8月1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你第1筆投資是99年10月18日匯款50萬元,投資章魚燒旗艦專區?)是。(第2筆是99年11月8日匯款50萬元,投資年貨大街?)是,伊記得前3筆投入的錢都是投資「年貨大街」, 也就是○○路00號這個物件。 (你第3筆投資是99年11月17日匯款50萬元,投資年貨大街?)是。(第4筆你於99 年11月26日匯款20萬元,是投資什麼方案?)另外再補陳,告證19裡面是伊詢問G○○分紅的訊息。 (所以你總共投資這4筆?)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3630號偵查卷第52頁背面】。觀諸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均已詳述渠等先付費上課成為學員而與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有所接觸,其中被告G○○係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對外統稱為「老虎集團」)之實際負責人,並任執行長決策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之所有業務及投資規畫事宜,並由被告甲己○架設「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被告G○○即藉由該網站張貼文章發佈投資訊息,吸引多數學員在上開論壇敲短訊息,被告G○○再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標的、閉鎖期間及獲利比例(所有方案係不論投資標的有無於約定期間內賣出,亦不問獲利與否,均依所簽之契約、或口頭之約定給付獲利及借款之利息),聲稱將代為投資如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標的,並給付換算年利率為48%至144%不等之紅利及利息; 被告甲己○除出名為藤蔓公司之負責人外,並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管理員外,亦負責出名蓋印簽立投(合)資契約書;另被告甲D○除出名為老虎鏢局公司之負責人外,並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版主外,亦負責出名蓋印簽立投(合)資契約書;被告乙卯○則負責招生、收費、繕打G○○所寫之投(合)資契約書、協助學員簽立投(合)資契約等行政業務及管理藤蔓公司帳務;被告宙○○則負責打雜、參與討論不動產廣告內容、張貼不動產廣告及管理其名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之資金流動及帳務。並有「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列印資料及投(合)資契約書等正本、影本附卷可參,且關於渠等將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情形,亦與上開扣案之被告乙卯○所有隨身碟及被告宙○○所有筆記型電腦內電子檔案所載收受款項情形,互核一致,是上開證人之證詞,應堪採信。綜上,足認不特定人經由電子郵件、網路訊息、說明會等管道,得知被告G○○開設銀行與房地產課程後,付費上課成為學員而與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有所接觸,且多數學員透過被告G○○在「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上所張貼文章及短訊息,知悉如附表(含起訴本案及併案)所示投資方案內容,並依指示將投資款項分別匯入前揭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及被告宙○○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被告G○○於97年10月 2日先央請被告甲己○出名為「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代表人,並由被告甲己○以代表人之身分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申請開立帳戶使用,97年10月15日經經濟部核准設立登記「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被告甲己○則為登記之負責人,又於99年 3月19日將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藤蔓國際有限公司」,被告甲己○仍為登記之負責人;被告G○○為經營之需於98年 7月28日另央請被告甲D○出名為「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代表人,並由被告甲D○以代表人之身分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申請開立帳戶使用,於98年 8月11日經經濟部核准設立登記「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被告甲D○為登記之負責人:
㈠藤蔓國際有限公司自97年10月15日登記設立起至100年 7月1日登記解散止,其登記董事、股東均僅有一人即被告甲己○,及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自98年 8月11日登記設立起至100年6月23日登記解散止,其登記董事、股東均僅有一人即被告甲D○等情, 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年12月23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 及其後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0年12月23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其後附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卷二)第129至164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證人即被告G○○所聘僱講師、課務行政人員、套房管理人員、租屋仲介人員於偵訊具結證述內容如下:
⒈證人即被告G○○所聘僱講師卯○○於100年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均是透過上藤蔓公司所舉辦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而認識了這間公司?或者是透過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而有所接觸?)伊是在97年7月6日聽了G○○的演講,之後就去上課。(上了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投資課程之後,你們接著有加入以G○○為實際負責的藤蔓公司、老虎鏢局、老虎房仲嗎?) 有,伊於1年前開始,在藤蔓公司開始擔任講師, 1個月講課1、2次,於去年9月的時候,某1次課程上,G○○問伊能不能擔任套房管理員,他希望伊去管理西安街172巷2之5、2之6號2處套房及福上巷216弄2、4、6號套房,這些物件一開始都是老虎團隊的名下,後來有沒有轉手伊不清楚,不過伊還是持續擔任套房管理員,直到今年4、5月份為止,套房管理員的工作性質包括與房客接洽、維修、清潔,不包括收租,伊的月薪 5萬元,有包含一些費用的支出,實際上領的是1萬5000元,沒有紅利。 (你們一開始都是透過不動產課程而加入,老虎鏢局一開始是做法拍屋的標售?)是。(藤蔓公司主要是在不動產課程推廣部分嗎?)是。(老虎房仲是做什麼?)不動產物件的買賣及出租。(99年8月份成立老虎房仲之後, 是否有請學員加入為老虎房仲為股東的方式,請學員簽投資契約書?)因為投資方案很多,如果本身沒有投資,根本不知道投資方案的細節。(在你們加入老虎房仲、藤蔓公司、老虎鏢局之後,有參與過或是簽過哪些投資方案?)99年底的「年貨大街」、「格子趣」、「章魚燒旗艦專區」這幾個投資方案,這幾個投資方案G○○有承諾在3個月或4個月的期間,可以獲利30%或40%。「大老虎專案」是比較後期,內容伊不知道。(所以就你們加入公司之後,G○○所推的投資都是保證獲利,不管投資實際盈虧?)投資實際獲利或虧損伊不清楚,但是G○○會按照論壇短消息的約定,會給付一定成數的獲利。(G○○就是設計這些投資方案,並且通知學員的人嗎?)是,他都是用文章來告訴大家,叫有意願的人敲他短訊息。(你們所投資的款項會匯入什麼帳戶?)伊都是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匯款後會跟他確認。(宙○○是負責什麼業務?)只知道投資的錢他會對帳而已,其他的不知道。(是否知道甲D○擔任什麼職務?)講師、套房管理員,其他的不清楚。(甲己○擔任什麼業務?)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講師、藤蔓公司的名義負責人、老虎房仲的副總。(是否清楚公司投資的物件實際獲利是怎樣?)不清楚。(從你們有進入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開始,所看到G○○所貼文介紹的投資方案,都是保證獲利嗎?)是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54背面至157頁】。
⒉證人即被告G○○所聘僱講師甲寅○於100年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均是透過上藤蔓公司所舉辦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而認識了這間公司?或者是透過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而有所接觸?)伊是跟卯○○參加同場演講,之後去上不動產課程。(上了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投資課程之後,你們接著有加入以G○○為實際負責的藤蔓公司、老虎鏢局、老虎房仲嗎?)99年7、8月份的時候,有在藤蔓公司擔任講師,另外選有做演講的海報製作,公司其他事務伊沒有參與,伊是掛名老虎房仲的經理,有在接別家公司的出租管理,但是跟這公司沒有什麼關係。如果有不錯的案件,包括法拍、出租、買賣會介紹給G○○,G○○有買的,就有領到仲介費。(你們一開始都是透過不動產課程而加入,老虎鏢局一開始是做法拍屋的標售?)是。(藤蔓公司主要是在不動產課程推廣部分嗎?)是。(老虎房仲是做什麼?)不動產物件的買賣及出租。 (99年8月份成立老虎房仲之後,是否有請學員加入為老虎房仲為股東的方式,請學員簽投資契約書?)伊有投資「老虎房仲」,每季獲利是24%,但是沒有簽約,所以不知道閉鎖期是多久。(在你們加入老虎房仲、藤蔓公司、老虎鏢局之後,有參與過或是簽過哪些投資方案?)伊現在想得到的是「老虎餐廳」、「麥當勞」、「黎明路土地」、「老虎房仲」、「章魚燒旗艦專區」、「年貨大街」、「愛霓大透天」,後來G○○打電話告訴伊,麥當勞那個角間沒有買到,後來轉到大安區的案件。伊都沒有簽約,是依照G○○敲論壇的短消息,會寫一等份的投資金額多少,幾個月可以獲利多少百分比,至於是否有保證獲利,要看論壇的短消息的內容,這些錢伊都是繼續放著,都沒有拿回來。(所以就你們加入公司之後,G○○所推的投資都是保證獲利,不管投資實際盈虧?)投資實際獲利或虧損,伊不清楚,但是G○○會按照論壇短消息的約定,會給付一定成數的獲利。(G○○就是設計這些投資方案,並且通知學員的人嗎?)是,他都是用文章來告訴大家,叫有意願的人敲他短訊息。(你們所投資的款項會匯入什麼帳戶?)伊都是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匯款後會跟他確認。(乙卯○是負責什麼業務?)早期投資的錢是匯入藤蔓公司渣打銀行西屯分行的帳戶,藤蔓公司的帳戶是乙卯○管的。(宙○○是負責什麼業務?)只知道投資的錢他會對帳而已,其他的不知道。(是否知道甲D○擔任什麼職務?)講師、套房管理員,其他的不清楚。(甲己○擔任什麼業務?)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講師、藤蔓公司的名義負責人、老虎房仲的副總。(是否清楚公司投資的物件實際獲利是怎樣?)不清楚。(從你們有進入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開始,所看到G○○所貼文介紹的投資方案,都是保證獲利嗎?)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54背面至157頁】。
⒊證人即被告G○○所聘僱講師乙Q○於100年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均是透過上藤蔓公司所舉辦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而認識了這間公司?或者是透過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而有所接觸?) 伊於97年5月份在網路上看到課程,就去報名上課。(上了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投資課程之後,你們接著有加入以G○○為實際負責的藤蔓公司、老虎鏢局、老虎房仲嗎?) 伊是從98年3月份開始在藤蔓公司擔任講師,講授課程。(你們一開始都是透過不動產課程而加入,老虎鏢局一開始是做法拍屋的標售?)是。(藤蔓公司主要是在不動產課程推廣部分嗎?)是。(老虎房仲是做什麼?)不動產物件的買賣及出租。 (99年8月份成立老虎房仲之後,是否有請學員加入為老虎房仲為股東的方式,請學員簽投資契約書?)因為投資方案很多,如果本身沒有投資,根本不知道投資方案的細節。(在你們加入老虎房仲、藤蔓公司、老虎鏢局之後,有參與過或是簽過哪些投資方案?)伊投資是「愛霓大透天」, 合約書上寫2個月可以領到24%。(所以就你們加入公司之後,G○○所推的投資都是保證獲利,不管投資實際盈虧?)投資實際獲利或虧損,伊不清楚,但是G○○會按照論壇短消息的約定,會給付一定成數的獲利。(G○○就是設計這些投資方案,並且通知學員的人嗎?)是,他都是用文章來告訴大家,叫有意願的人敲他短訊息。(你們所投資的款項會匯入什麼帳戶?)伊都是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匯款後會跟他確認。(宙○○是負責什麼業務?)只知道投資的錢他會對帳而已,其他的不知道。(是否知道甲D○擔任什麼職務?)講師、套房管理員,其他的不清楚。(甲己○擔任什麼業務?)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講師、藤蔓公司的名義負責人、老虎房仲的副總。(是否清楚公司投資的物件實際獲利是怎樣?)不清楚。(從你們有進入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開始,所看到G○○所貼文介紹的投資方案,都是保證獲利嗎?)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54背面至157頁】。
⒋證人即被告G○○所聘僱課務行政人員戌○○於100年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均是透過上藤蔓公司所舉辦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而認識了這間公司?或者是透過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而有所接觸?)伊在網路上看到有人發課程訊息,就去上課。(上了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投資課程之後,你們接著有加入以G○○為實際負責人的藤蔓公司、老虎鏢局、老虎房仲嗎?)伊在藤蔓公司擔任乙卯○的助理,主要是上課準備、學員報名事項及課程解說, 從98年4月份開始,月薪一開始是1萬2000元,後來調到2萬元,沒有紅利。(你們一開始都是透過不動產課程而加入,老虎鏢局一開始是做法拍屋的標售?)是。(藤蔓公司主要是在不動產課程推廣部分嗎?)是。(老虎房仲是做什麼?)不動產物件的買賣及出租。 (99年8月份成立老虎房仲之後,是否有請學員加入為老虎房仲為股東的方式,請學員簽投資契約書?)G○○或乙卯○交待伊跟學員簽約,簽定老虎房仲的投資契約書,閉鎖期伊不記得,但每季可以獲利24%。(在你們加入老虎房仲、藤蔓公司、老虎鏢局之後,有參與過或是簽過哪些投資方案?)伊有參與「章魚燒旗鑑專區」、「年貨大街」、「格子趣」、「愛霓大透天」,因為伊沒有簽合約書,之前G○○跟大家說時間到了就會發放獲利,但是契約的內容會有不一樣的設計,獲利的方式如同卯○○所講的。(所以就你們加入公司之後,G○○所推的投資都是保證獲利,不管投資實際盈虧?)投資實際獲利或虧損,伊不清楚,但是G○○會按照論壇短消息的約定,會給付一定成數的獲利。(G○○就是設計這些投資方案,並且通知學員的人嗎?)是,他都是用文章來告訴大家,叫有意願的人敲他短訊息。(你們所投資的款項會匯入什麼帳戶?)伊都是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匯款後會跟他確認。(乙卯○是負責什麼業務?)包括學員上課、匯款,也是由乙卯○確認,及學員名單製作,公司支出,藤蔓公司的帳是乙卯○管的。(宙○○是負責什麼業務?)只知道投資的錢他會對帳而已,其他的不知道。(是否知道甲D○擔任什麼職務?)講師、套房管理員,其他的不清楚。(甲己○擔任什麼業務?)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講師、藤蔓公司的名義負責人、老虎房仲的副總。(是否清楚公司投資的物件實際獲利是怎樣?)不清楚。(從你們有進入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開始,所看到G○○所貼文介紹的投資方案,都是保證獲利嗎?)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54背面至157頁】。
⒌證人即被告G○○所聘僱課務行政人員乙O○於100年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均是透過上藤蔓公司所舉辦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而認識了這間公司?或者是透過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而有所接觸?)伊在網路上得知於99年3月13日有1個新書發表會,就去聽G○○的演講, 考慮1個月之後,於99年5月始上不動產課程。 (上了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投資課程之後,你們接著有加入以G○○為實際負責的藤蔓公司、老虎鏢局、老虎房仲嗎?)伊是藤蔓公司課務組,負責書籍訂購及教室的整潔、 傳真等內部的行政,是從99年8、9月開始做,月薪底薪是1萬5000元。(你們一開始都是透過不動產課程而加入,老虎鏢局一開始是做法拍屋的標售?)是。(藤蔓公司主要是在不動產課程推廣部分嗎?)是。(老虎房仲是做什麼?)不動產物件的買賣及出租。(99年8月份成立老虎房仲之後, 是否有請學員加入為老虎房仲為股東的方式,請學員簽投資契約書?)因為投資方案很多,如果本身沒有投資,根本不知道投資方案的細節。(在你們加入老虎房仲、藤蔓公司、老虎鏢局之後,有參與過或是簽過哪些投資方案?)伊投資「愛霓大透天」, 2個月閉鎖期過了可以領到24%。其實「愛霓大透天」與「年貨大街」這2個不動產物件是要打通來經營的, 雖然投資方案不一樣,實際上是同1個不動產物件的投資案。 (所以就你們加入公司之後,G○○所推的投資都是保證獲利,不管投資實際盈虧?)投資實際獲利或虧損,伊不清楚,但是G○○會按照論壇短消息的約定,會給付一定成數的獲利。(G○○就是設計這些投資方案,並且通知學員的人嗎?)是,他都是用文章來告訴大家,叫有意願的人敲他短訊息。(你們所投資的款項會匯入什麼帳戶?)伊都是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匯款後會跟他確認。(宙○○是負責什麼業務?)只知道投資的錢他會對帳而已,其他的不知道。(是否知道甲D○擔任什麼職務?)講師、套房管理員,其他的不清楚。(甲己○擔任什麼業務?)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講師、藤蔓公司的名義負責人、老虎房仲的副總。(是否清楚公司投資的物件實際獲利是怎樣?)不清楚。(從你們有進入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開始,所看到G○○所貼文介紹的投資方案,都是保證獲利嗎?)是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54背面至157頁】。
⒍證人即被告G○○所聘僱套房管理人員甲p○於100年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均是透過上藤蔓公司所舉辦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而認識了這間公司?或者是透過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而有所接觸?)伊是從網路上得知消息,於98年12月去上課。(上了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投資課程之後,你們接著有加入以G○○為實際負責的藤蔓公司、老虎鏢局、老虎房仲嗎?)在G○○的定義,只要上過課的學員,都是老虎團隊的一份子。G○○於99年1、2月左右請伊去擔任套房管理員, 伊是管理甘肅路、西安街172巷2之5及2之6號、西安街公寓、長安路、天水中街、天水西街、漢成五街、福上巷這幾間的套房,公司買下西安街的時候,伊要去做交接、接洽原來住在那裡的房客,還必須要做監工,伊的月薪6萬元,沒有領紅利。 伊另外有在老虎房仲掛名經理,負責介紹案件給外面的仲介。(你們一開始都是透過不動產課程而加入,老虎鏢局一開始是做法拍屋的標售?)是。(藤蔓公司主要是在不動產課程推廣部分嗎?)是。(老虎房仲是做什麼?)不動產物件的買賣及出租。 (99年8月份成立老虎房仲之後,是否有請學員加入為老虎房仲為股東的方式,請學員簽投資契約書?)因為投資方案很多,如果本身沒有投資,根本不知道投資方案的細節。(在你們加入老虎房仲、藤蔓公司、老虎鏢局之後,有參與過或是簽過哪些投資方案?)伊有投資「年貨大街」,G○○有發文在論壇網站上,說有這個投資案,是3至4個月,可以獲利30%。(所以就你們加入公司之後,G○○所推的投資都是保證獲利,不管投資實際盈虧?)投資實際獲利或虧損,伊不清楚,但是G○○會按照論壇短消息的約定,會給付一定成數的獲利。(G○○就是設計這些投資方案,並且通知學員的人嗎?)是,他都是用文章來告訴大家,叫有意願的人敲他短訊息。(你們所投資的款項會匯入什麼帳戶?)伊都是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匯款後會跟他確認。(宙○○是負責什麼業務?)只知道投資的錢他會對帳而已,其他的不知道。(是否知道甲D○擔任什麼職務?)講師、套房管理員,其他的不清楚。(甲己○擔任什麼業務?)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講師、藤蔓公司的名義負責人、老虎房仲的副總。(是否清楚公司投資的物件實際獲利是怎樣?)不清楚。(從你們有進入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開始,所看到G○○所貼文介紹的投資方案,都是保證獲利嗎?)是等語【 見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54背面至157頁】。
⒎證人即被告G○○所聘僱租屋仲介人員乙W○於100年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均是透過上藤蔓公司所舉辦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而認識了這間公司?或者是透過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而有所接觸?)伊於98年5月份在網路上買了1本G○○出的書,才去上課的。(上了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投資課程之後,你們接著有加入以G○○為實際負責的藤蔓公司、老虎?局、老虎房仲嗎?) 98年7、8月份,一開始在老虎鏢局找法拍物件,辦公室是在藤蔓公司,租屋的部分,伊在老虎房仲掛名副理,仲介租屋。在老虎房仲沒有底薪,因為沒有成交也沒有領到獎金,在仲介租屋的時候有領到獎金。(你們一開始都是透過不動產課程而加入,老虎鏢局一開始是做法拍屋的標售?)是。(藤蔓公司主要是在不動產課程推廣部分嗎?)是。(老虎房仲是做什麼?)不動產物件的買賣及出租。 (99年8月份成立老虎房仲之後,是否有請學員加入為老虎房仲為股東的方式,請學員簽投資契約書?)因為投資方案很多,如果本身沒有投資,根本不知道投資方案的細節。(在你們加入老虎房仲、藤蔓公司、老虎鏢局之後,有參與過或是簽過哪些投資方案?)伊投資「年貨大街」,在這之前就是G○○集資購買的套房,伊投資之後,是領固定百分比的獲利, 之前是7個月可以拿到15%或是30%,不論實際上投資的盈虧。(所以就你們加入公司之後,G○○所推的投資都是保證獲利,不管投資實際盈虧?)除了法拍案件,其他都是。(G○○就是設計這些投資方案,並且通知學員的人嗎?)是,他都是用文章來告訴大家,叫有意願的人敲他短訊息。(你們所投資的款項會匯入什麼帳戶?)伊都是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匯款後會跟他確認。(乙卯○是負責什麼業務?)乙卯○是管藤蔓公司的會計及課務。(宙○○是負責什麼業務?)只知道投資的錢他會對帳而已,其他的不知道。(是否知道甲D○擔任什麼職務?)講師、套房管理員,其他的不清楚。(甲己○擔任什麼業務?)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講師、藤蔓公司的名義負責人、老虎房仲的副總。(是否清楚公司投資的物件實際獲利是怎樣?)不清楚。(從你們有進入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開始,所看到G○○所貼文介紹的投資方案,都是保證獲利嗎?)除了法拍案件,其他都是等語【 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54背面至157頁】。
⒏證人即被告G○○所聘僱講師 及租屋仲介人員甲H○於100年 7月1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是否均是透過上藤蔓公司所舉辦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而認識了這間公司?或者是透過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而有所接觸?)伊於98年11月的時候,看到網路上的訊息,就去上課。(上了藤蔓公司所開設的不動產投資課程之後,你們接著有加入以G○○為實際負責的藤蔓公司、老虎鏢局、老虎房仲嗎?) 98年5月份到臺中的藤蔓公司幫忙,做租屋的仲介,同時也有在老虎房仲做經理,老虎房仲的前身叫老虎鏢局,是單純仲介租屋或買賣,還有法拍,伊沒有底薪,只有業績獎金, 從99年1月份開始擔任講師。(你們一開始都是透過不動產課程而加入,老虎鏢局一開始是做法拍屋的標售?)是。(藤蔓公司主要是在不動產課程推廣部分嗎?)是。(老虎房仲是做什麼?)剛開始買進物件的時候,伊會做出租的動作,有些直接賣掉。(99年8月份成立老虎房仲之後, 是否有請學員加入為老虎房仲為股東的方式,請學員簽投資契約書?)當初成立老虎房仲的時候,G○○說所有學員要成立這家公司,但實際上這間公司只是做不動產物件的買責,老虎房仲有很多的投資方式,老虎房仲成立之前,G○○就邀學員入股,入股的意思是閉鎖期是1年,每季可以獲利24%。 (在你們加入老虎房仲、藤蔓公司、老虎鏢局之後,有參與過或是簽過哪些投資方案?)有投資「年貨大街」、「格子趣」、「愛霓大透天」、「老虎房仲」這幾個案子,都是保證3個月或是4個月,可以獲利一定成數,要看契約或短消息才能確定內容,但在實際運作上G○○都是保證有在一定閉鎖期間經過後就可以有固定的獲利。(所以就你們加入公司之後,G○○所推的投資都是保證獲利,不管投資實際盈虧?)投資實際獲利或虧損,伊不清楚,但是G○○會按照論壇短消息的約定,會給付一定成數的獲利。(G○○就是設計這些投資方案,並且通知學員的人嗎?)是,他都是用文章來告訴大家,叫有意願的人敲他短訊息。(你們所投資的款項會匯入什麼帳戶?)伊都是匯入宙○○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匯款後會跟他確認。(宙○○是負責什麼業務?)他是擔任特助,後期的錢都是匯入宙○○的帳戶。(是否知道甲D○擔任什麼職務?)講師、套房管理員,其他的不清楚。(甲己○擔任什麼業務?)他是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的管理員、講師、藤蔓公司的名義負責人、老虎房仲的副總。(是否清楚公司投資的物件實際獲利是怎樣?)不清楚。(從你們有進入實際家與夢想家網站開始,所看到G○○所貼文介紹的投資方案,都是保證獲利嗎?)是等語【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54背面至157頁】。
㈢被告G○○、宙○○、甲D○、甲己○、乙卯○等人於偵查中聲請羈押及延長羈押訊問期日向法官供述內容如下:
⒈被告G○○於100年6月20日偵查中聲請羈押訊問期日供稱:(所謂各個專案,及回饋方式是何人提出?)是伊規劃提出的。(當初各個專案提出時,有無請教過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員,這樣的行為有無違法?)沒有。(每個專案都有一定的回饋方式,多少時間回饋多少?)從初期到現在都不同,伊會根據物件規劃的容易度來規劃。(依照你提出方案,投資人每個月至少都可獲得8%的回饋金,是否如此?) 是的,伊認為伊的操作可以達到這樣的標準。(現在存在銀行的利息1個月多少?)伊不知道,銀行比較高的年利率約有1%。(投資的人有多少?)約有300、500人, 這3年多來,伊大都有獲利,這些獲利的金錢都有回饋給投資人,而且伊沒有犯意等語( 見原審100年度聲羈字第682號刑事卷第5頁);以及於100年8月15日偵查中聲請延長羈押訊問期日供稱:(你是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實際負責人?)是。(何時設立?)藤蔓是97年11月份、老虎鏢局應該是99年間。(你在公司內負責何事情?)所有不動產買賣決定、評估。(這兩家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何?)藤蔓負責不動產課程教授,鏢局是負責法拍屋的標定。(都沒有經營收受存款?)是。(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何人設立?)伊跟甲己○設立的。(上面訊息由何人指示刊登?)由伊發布。(上面是否有刊登投資訊息?)投資都是在伊的短消息裡面。就是只能單獨跟伊對話,是伊的學員才能接受伊的短消息。(你的學員有何限制?)一定要來上 5堂課程後,才能夠敲伊的短消息,伊才會跟他對話,要來上課的學員並沒有資格限制。(這些短消息從何時開始刊登?)投資方案從97年開始,剛開始只有1、2個物件,都是幾個學員集資投資不動產,98年後案子就愈來愈多。(你是先有標的才規劃投資方案?)是,伊是先有標的,經過伊評估再找學員,100、200人一起去看標的物,因為愈來愈多人投資,都是伊的學生。(投資方案獲利方式都是你規劃?)是。 (如何確定多少獲利?)伊有100多物件,從很多標的物投資獲利去衡量投資獲利的標準。(你所發布的投資方案利息年息是否均高達 81%至109%?)月息5至10%之間。(你的獲利都有依約發放?)從97年至100過年前全部正常發放。只要有結案就會發放出去。後來因為伊投資文華路、逢甲側門的年貨大街,投資金額 3億元,有1棟約1億4000多萬元,就是○○路00號,因為房子沒有保存登記,無法辦理貸款,伊全部用現金購買,另1間有1億5750萬元是○○路00○0號, 用甲己○名義為貸款人,但元大要求2間要同時為擔保, 一定要有租金收益才可以接受,且又遇到奢侈稅,這二間伊就虧本售出。(你不能依約發放後,如何處理投資人債權?)當時伊手上還有物件,請債權人來認購抵債權。(認購物件的價值由何人衡量?)伊來評估該物件有多少市價。 由有認同的債權人先認購。(每1個專案都1定有標的物?)有。 (大老虎專案標的為何?)只有這個是因為資金吃緊須要資金,所以這個專案並沒有標的物,但伊有跟學員講。(宙○○、甲己○、甲D○、乙卯○、甲O○、黃永太等人負責何事情?)宙○○是伊弟弟,負責99年9月份之後資金管理。 甲己○是從97年一直做網路上管理,且也是公司登記負責人。甲D○是鏢局負責人,是伊的學生。乙卯○是伊女朋友,負責99年 9月份之前的資金管理。甲O○跟伊認識就假裝是伊同學,因為伊沒有查證,他偶爾會到伊公司,並沒有擔任任何職務。黃永太是甲O○介紹他進來,甲O○說他是律師,但根本就不是律師等語,並陳稱:(你是規劃向不特定人集資來投資不動產?)從一開始就是針對特定物件來投資, 目前有300、500個投資人。到3月19日、25日伊都有在匯錢回去, 3月24日還有匯款等語【見原審100年度偵聲字第481號刑事卷第10頁背面至第12頁背面】。
⒉被告宙○○於100年6月18日偵查中聲請羈押訊問期日供稱:(你有在藤蔓國際有限公司、老虎鑣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任職嗎?)沒有。伊在老虎房仲。(你在偵查中說:「我在老虎鑣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投資的事業之一的老虎房仲,但只是名目不一樣而已,我是領藤蔓國際有限公司的薪水」,是否這樣?) 是的。(實際上這2間公司的錢,都是你經手的嗎?)不是,藤蔓公司都是乙卯○在負責,學費或者安排課程都是乙卯○在負責的, 伊是從99年6月開始到100年3月初負責管帳。(公司的錢為何匯款到你的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乙卯○與G○○吵架,因為伊與G○○的信用不好,所以才以他的名義。G○○叫伊到合庫開戶,伊之前是在做餐飲業。(為何公司的錢匯款到你的個人的帳戶,你會同意?)因為G○○是伊的胞兄。伊希望到他的公司上班,希望他做得好。(是否要掏空公司的錢?)不是。(公司的錢如何來?)都是學員匯款進來的。學員就是投資大眾。(G○○都是以何種名義去吸金大眾的錢?)他是上不動產的課程,讓學員可以信任他,把錢交給他。他都會交代伊3個月為1期,3個月24%,加計24%的錢,1個月大約有8%,1年有96%。(有什麼行業這樣好賺的?)沒有。(既然知道沒有什麼好賺,為何還要去騙人?)G○○叫伊建檔,建投資人姓名、金額、投資百分比。(G○○什麼時候叫你這樣做?)99年6月份管帳時。(你發現不可能會有一個月有8%的獲利,你沒有終止,還要做?)伊那時有跟他講,這樣獲利會不會太高,他說就這樣做,那時候敏感度沒有那麼高。且因為錢投資的錢一直進來等語【見原審100年度聲羈字第677號刑事卷第16頁背面至第17頁背面】。
⒊被告乙卯○於100年6月17日偵查中聲請羈押訊問期日供稱:伊擔任藤蔓公司、老虎鏢局的帳管是在99年9月之前,伊做的只有老虎鏢局在99年9月所作的法拍業務的帳目,公司在99年9月之前所投資的不動產,伊都有列出細目並交給檢察官,這些都是沒有爭議的。另外伊負責的只有藤蔓公司在招生的課程部分,投資的部分是在招生之後,學員來上課後,對公司的物件有興趣要投資的,G○○才會再告知他們;而甲己○是藤蔓國際、甲D○是老虎鏢局的掛名負責人,甲己○另外還負責網路行銷,甲D○後來就負責一些不動產買賣物件等語【見原審100年度聲羈字第673號刑事卷第20頁背面至第21頁】。
⒋被告甲己○於100年6月17日偵查中聲請羈押訊問期日供稱:(你是掛名哪家公司的負責人?)藤蔓國際公司,伊主要是在推廣不動產15堂課程,另外教授不動產的專業,專案所設定的金額、利息都是G○○所設計、架構,所以這過程中所有的課程、活動、出書,都是G○○主導,伊主要是負責推廣。(對於你所提示的帳簿,為何在你手上?)伊之前都沒有經手帳簿,是因為事情發生後,伊把這些帳簿收集回來,之後就全部拿到市警隊,警察來伊家,因為伊剛好外出,家人聯絡伊後,伊馬上回家並把這些帳簿交給警察。最後公司還留有450萬元的現金留存在伊個人的帳戶, 是因為○○路00號的物件,就是年貨大街專案,掛名在伊名下,之所以掛名在伊的名下,是因為G○○決定的,「年貨大街」專案從99年11月推出, 從100年1月1日到31日進年貨來買賣。年貨大街是2或4個月利潤40%的投資方案,伊也有投資到這個專案大約600、700萬元,因為伊家人也有投資在這裡面,都是用伊的名義投資,就這個專案,伊沒有領過任何紅利,因為G○○說資金有問題,所以一直延後。從年貨大街的專案開始,伊就開始沒有領到錢。「格子趣」、「愛霓」、「章魚燒」、「年貨大街」這幾個專案,伊都沒有領到錢。伊掛名負責人沒有得到任何好處,年貨大街之所以掛名在伊的名下,是伊認為伊可以貸款下來,但是後來貸款沒有下來。伊只有負責15堂課的宣傳,投資專案是G○○在負責,都是G○○和學員聯絡,G○○會運用網路、電話或是學員間的面對面,去向學員說有這樣的專案。(有無招攬其他人來投資?)就只有伊的家人和身邊的朋友。身邊的朋友目前沒有人告伊。伊有一一的跟朋友說伊會儘量保全他們的本金。伊沒有動用公司裡面的現金。(為何要掛名藤蔓公司的負責人?)3年前伊是G○○的學員,有1天晚上G○○問伊要不要合作開一家公司,因為當時伊有學到很多東西,而且G○○也很正當,所以伊就沒有去懷疑為何G○○要伊掛名當負責人,而非他自己當負責人。97年12月伊第一次去上G○○的課【見原審100年度聲羈字第673號刑事卷第14至15頁】。
⒌被告甲D○於100年6月17日偵查中聲請羈押訊問期日供稱:(為何要掛名老虎鏢局的負責人?)早期時,G○○給伊的感覺他是正當經營,所以在97年11月1日伊第1次上G○○的課,98年 3月中伊就全心跟著G○○學習不動產的專業,98年年中G○○問伊要不要當公司的負責人,他說要給伊一成的利潤。(對於公司推出的福德段土地開發案、格子趣、年貨大街、愛霓,這些方案你有無介入?)伊有介紹親友進入,學員小額集資的部分是放在伊這邊,伊之後再統一匯給宙○○合作金庫的帳戶,每次轉大概是幾十、幾百萬元,伊和學員總共有千萬元,學員這部份伊沒有賺任何錢,伊親友的部分伊也沒有賺,朋友的話,利潤部分伊賺一半。乙卯○雖然個性比較衝,但是心地不壞,99年到今年3、4月應該只有管藤蔓的帳,早期藤蔓的帳是由乙卯○管的,如果帳有問題,乙卯○會找G○○談,之後雖然帳戶轉到宙○○名下,伊也沒有去質疑。大約99年5、6月資金就開始匯到宙○○的帳戶,這段期間乙卯○有無管帳,伊不清楚等語【 見原審100年度聲羈字第673號刑事卷第7頁】。
㈣被告宙○○、乙卯○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內容如下:
⒈被告乙卯○於101年1月17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從何時在藤蔓公司或老虎鏢局公司內工作?) G○○一開始97年7月要做不動產課程。(當時是藤蔓公司還是老虎鏢局,還是都沒有?)都沒有設公司。(從那時候開始是否就一直幫G○○工作?)當時很單純都是招收學員,一開始沒有投資。(從何時開始有投資的情形?)應該是97年底。(97年底是否已經有成立藤蔓公司?)成立了。(藤蔓公司有招收不動產學員的課程,是否也有做不動產投資的業務?)一開始很少,都是G○○自己在投資,因為剛開始學員沒這麼多,一直到98年年中的時候,才開始學員比較多。(98年年中開始有學員比較多,開始有投資案時,妳的工作內容實際為何?)伊實際負責招生的課務,還有就是每個禮拜六、日去上課,負責簽到,一些行政上的工作,因為沒有專職的會計,老闆G○○指派伊,先暫時幫他記錄投資的款項。(所謂記錄投資的款項是如何記載?)G○○有一個投資方案出來之後,有人告訴他有匯款之後,會請伊去查證銀行存摺,確認之後再記錄起來。(妳的記錄方式是如何記錄的?)G○○會跟伊講方案名稱,會有多少人匯款進來,他指示伊什麼時候有人匯款進來之後,伊再去查證記錄給他看。(甲D○、甲己○、宙○○分別在公司內擔任何職?)甲己○是藤蔓公司名義負責人,跟伊一樣負責網路招生工作,98年之後G○○才有請他擔任講師。甲D○本來是學員,後來進公司有做房仲的一些事務,公司投資的不動產G○○會指示時間點要賣的時候,他也會負責貼賣標的物的訊息。(甲己○會在哪些通路刊登特定的標的物要出售的訊息?)伊不知道,伊只知道他負責的工作是這樣,還有擔任講師。(宙○○在公司內擔任何職?)一開始是跟著做房仲的事情,張貼買賣房屋的廣告,就是幫忙公司有投資的一些標的物。(張貼買賣房屋的廣告是否指這家公司所投資標的房地產的出售廣告?)對,當時老虎房仲有兼外面客戶委託的一些房子要出售。(除前開自己的標的物,還有第三人委託出售的房屋,都會去外面張貼廣告要出售的這種情形?)是的。(宙○○何時開始負責工作的財物?)宙○○於99年6月之後開始負責公司財務。 (所以妳是從99年6月之後沒有再負責不管是藤蔓公司或老虎鏢局的財務工作?)宙○○負責投資人的匯款跟匯出而已。(其他課務組的工作還是由妳負責的?)是的。(學員的學費是否還是由妳負責收取?)是的。(藤蔓公司或老虎鏢局的銀行帳戶資料,存摺、印鑑是由何人保管的?)公司帳戶資料G○○委託伊保管,伊一直把它放在公司,沒有攜帶出去,因為G○○經常有上課,或帶投資人、學員去看標的物,所以他認為先暫時放在伊這邊,有時候要進出會比較方便。(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分別有哪些銀行帳戶?)藤蔓公司一開始只有渣打銀行,後來有合作金庫,老虎鏢局一直都是合作金庫。(妳剛才說藤蔓公司與渣打、合作金庫這些帳戶有無特定的使用?)有,渣打銀行全部投資人匯款進去,還有標的物開銷費用的支出,合作金庫全部都是招收學員的學費,所以沒有混在一起的情形。(甲己○、甲D○、宙○○有無提供他們個人帳戶給藤蔓公司或老虎鑣局使用的情形?)甲己○有提供,因為公司投資的標的物有出租管理,所以有一個是甲己○個人帳戶,提供渣打帳戶給房客匯租金。(甲己○台新銀行的帳戶有何作用?)伊在99年 6月之後就沒有管理投資帳,根本不知道公司財物出狀況,100年3月時事情才全部爆發出來,G○○有指示伊暫時不要再把之後賣房子的尾款匯到公司或宙○○的帳戶,G○○請甲己○去開另外一個台新的帳戶。(甲己○台新銀行存摺、帳戶是由何人交付給妳的?)甲己○拿給伊的。(宙○○合作金庫的帳戶有何作用?)伊不知道。(如果有投資案,是否都是由妳或戌○○出面與學員簽約?) 最早從98年年中到99年6月之前,都是我和江秉徵在處理。(妳與學員簽約的契約書是由何人交付給妳的?)是由G○○擬定好之後,雖然是由我繕打的,但每次投資案要簽約之前,他都有告訴伊要更改哪些地方,禮拜六的時候再拿給學員簽約等語【見原審卷(卷三)第215頁背面至第218頁】。
⒉被告宙○○於101年2月23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何時開始在藤蔓公司或老虎鏢局工作?)大概在98年11月、12月間。(98年11月、12月一開始是做何工作?)因為是做不動產的廣告張貼練習及上課,還有包括打雜的工作,因為當時還沒有餐廳,所以就幫忙公司整理一些雜七雜八的東西。(廣告的張貼是在實體張貼還是在網路上張貼?)實體,路上電線桿練習張貼。(你要貼哪些廣告,文件是何人提供給你的?)廣告文件由G○○與大家討論內容後,請人用電腦把廣告切割出來,做出類似仲介的小蜜蜂廣告文件。(所以當時的廣告內容是G○○與何人一起討論出來的?)因為當時學員都會聚集在公司。(同案被告乙卯○有無參與?)乙卯○比較不參與。(你何時開始從事公司的財務工作?)伊是到99年6月份開始財務工作。 (為何會從先前的辦理雜項事務轉變成辦理財務工作?)當時G○○叫伊幫忙收投資款,叫伊做記載。(G○○當時有叫你做哪些事項,可否具體說明?)財務工作具體內容為,收投資款項並登載資料,例如他有起一個投資案,伊要記載有哪些人投資多少錢。(若投資人匯款到公司,稱要投資某標的,是匯到哪個銀行帳戶?)投資款是匯到伊的合庫的帳入內。(你該合庫帳戶,當初申辦的目的是否就是為了要讓投資人匯款?)合庫帳戶是伊進藤蔓公司之後,乙卯○叫伊去辦一個帳戶用來支付薪水給伊,後來轉做投資人匯款的帳戶。(你合庫銀行帳戶的存摺、印章是何人保管?)合庫帳戶存摺、印章是伊自己在保管。(投資標的結案後,可能要返還獲利或本金給投資人,由何人匯給投資人?)投資獲利由G○○寫一個手稿,交給伊,由伊匯款給投資人。(G○○將將寫好的手稿交付給你之後,你是否會核對你當初記載的投資人明細?)G○○交手稿給伊之後,伊不會去核對。(你說投資人匯款給你之後,你會登載明細,該明細你是否會交給G○○?)匯款明細伊會交給G○○。(當你接手財務時,所有投資人匯款給你,你是否都要跟投資人確認有無收到款項?)投資人匯款給伊之後,投資人會主動先跟伊聯絡,然後伊會去做確認。(當投資人匯款給你,經你確認之後,你是否會跟G○○回報?)伊確認之後,伊會跟G○○說。(是否每次都會?)不一定,因為有的案子起的時間點比較近,伊就會跟投資人確認是要投資哪個案子,因為有的案子時間點會重疊在一起。(是否你的印象中,投資案時間會有重疊,所以你要跟投資人清楚確認他投資的的款項到底為哪個標的?)對,伊當時的工作,伊會做這個動作等語【見原審卷(卷四)第69頁背面至第71頁】。
㈤觀諸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已詳述渠等先付費上課成為學員後,再由被告G○○聘僱擔任講師、課務行政人員、套房管理人員或租屋仲介人員,而與被告乙卯○、甲己○、甲D○、宙○○等人有所接觸,並透過被告G○○在「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上所張貼文章及短訊息知悉如附表所示投資方案內容,而依指示將投資款項分別匯入前揭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及被告宙○○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之過程,且其中關於渠等透過被告G○○在「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上所張貼文章及短訊息知悉如附表所示投資方案內容,及渠等與被告宙○○、乙卯○、甲己○、甲D○等人接觸情形,與前開證人即如附表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偵訊具結證述內容,及上開被告自白供述內容,均大致相符,以及關於渠等將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情形,亦與上開扣案之被告乙卯○所有隨身碟及被告宙○○所有筆記型電腦內電子檔案所載收受款項情形,互核一致,是上開證人證詞,應堪採信。
㈥綜上以析,被告G○○於97年10月 2日先央請被告甲己○出名為「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代表人,並由被告甲己○以代表人之身分向「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申請開立帳戶使用,97年10月15日經經濟部核准設立登記「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被告甲己○則為登記之負責人,又於99年 3月19日將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為「藤蔓國際有限公司」,被告甲己○仍為登記之負責人;被告G○○為經營之需於98年 7月28日另央請被告甲D○出名為「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代表人,並由被告甲D○以代表人之身分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申請開立帳戶使用,於98年 8月11日經經濟部核准設立登記「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被告甲D○為登記之負責人。被告G○○則係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對外統稱為「老虎集團」)之實際負責人,並任執行長決策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之所有業務及投資規畫事宜,亦為公司之業務經理人;被告乙卯○則受雇負責前開G○○所開課程招生、收費、藤蔓公司帳務等行政業務。被告G○○見其學員參與人數漸多已達一定之規模,而其所營不動產投資又需龐大資金之挹注,即夥同被告甲己○(自97年10月 2日起至查獲止)、被告甲D○(自98年 7月28日起至查獲止)、被告乙卯○(自97年10月2日起至查獲止) 及被告宙○○(係自98年12月10日起至查獲止,並於98年12月15日以其名義開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供薪資匯入使用) 等人,由被告甲己○架設「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被告G○○即藉由該網站寄送電子郵件、發佈網路訊息、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招收不特人付費上課成為學員後,即自97年9、10月間起或在課堂上、 或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發佈投資訊息,吸引多數學員在上開論壇敲短訊息,被告G○○再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標的、閉鎖期間及獲利比例(所有方案係不論投資標的有無於約定期間內賣出,亦不問獲利與否,均依所簽之契約、或口頭之約定給付獲利及借款之利息),聲稱將代為投資如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標的, 並給付換算年利率為48%至144%不等之顯不相當紅利及利息。而被告甲己○除出名為藤蔓公司之負責人外,並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管理員外,亦負責出名蓋印簽立投(合)資契約書;另被告甲D○除出名為老虎鏢局公司之負責人外,並擔任前開課程講師及「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版主外,亦負責出名蓋印簽立投(合)資契約書;被告乙卯○(助理為戌○○)則負責招生、收費、繕打G○○所寫之投(合)資契約書、協助學員簽立投(合)資契約等行政業務及管理藤蔓公司帳務;被告宙○○(為G○○之特助)則負責打雜、參與討論不動產廣告內容、張貼不動產廣告及管理其名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之資金流動及帳務。被告G○○即利用短訊息與不特定之上網學員對談召集投資人簽約參加投資,另被告甲己○、甲D○亦出名協助聚集不特定學員以小額投資集資之方式再以渠二人名義進行投資,自97年10月初起至100年3月底止(正確時間均詳見各該附表所示)由投資人簽訂投(合)資契約書、或與被告G○○為口頭約定,並依指示將如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款項分別匯入甲己○渣打銀行西屯分行戶名「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戶名為「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及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宙○○」、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乙卯○自97年10月初起至99年12月31日止主要負責該期間內藤蔓公司財務工作( 包含保管前揭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該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另自99年6、7月間起至查獲為止,被告乙卯○主要業務雖為負責公司課程招生、收費業務、繕打G○○所寫之投(合)資契約書,但仍有負責管理確認上開匯入藤蔓公司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內之投資款項,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直至99年12月31日止;被告宙○○自98年12月間起受雇上開公司,除參與討論不動產廣告內容、張貼不動產廣告外; 另自99年6月間起至查獲為止負責上開公司所規畫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其所開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以及給付紅利與投資人)無訛。
㈧藤蔓公司(包含「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藤蔓國際有限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包括「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均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並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卻先後以藤蔓公司、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附表(含起訴本案及併辦)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簽訂契約書,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應以收受存款論:
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非銀行」,依銀行法第2條規定,係指凡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均屬之。復按銀行法於78年7 月17日修正公布, 同時增訂第29條之1規定,考其立法理由,係以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危害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經濟金融秩序,為期有效遏止,乃予以明確規範,用杜爭議。 又按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收受存款之用語,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解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概念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 此時即應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相符,非謂應借用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
⒉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均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並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⑴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後變更為藤蔓國際有限公司)於97年10月15日設立登記(址設原為臺中市○○區○○路00號10樓之2,後變更為臺中市○○區○○○○巷00號1樓),迄至100年7月1日解散登記,其曾經登記營業項目如下: ①資訊軟體批發業;②雜誌(期刊)出版業;③圖書出版業;④租賃業;⑤景觀、室內設計業;⑥室內裝潢業;⑦室內輕鋼架工程業;⑧資訊軟體服務業;⑨資料處理服務業;⑩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⑪一般廣告服務業;⑫網路認證服務業;⑬人力派遣業;⑭投資顧問業;⑮管理顧問業;⑯不動產買賣業;⑰不動產租賃業;⑱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⑲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⑳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㉑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㉒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㉓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業務;㉔工商徵信服務業;㉕國際貿易業;㉖產業育成業;㉗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等情, 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00年12月23日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 檢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卷二)第144至164頁】。
⑵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於98年 8月11日設立登記(原址設臺中市西屯區逢甲里○○○○巷00號2樓, 後變更為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迄至100年6月23日解散登記,其曾經登記營業項目如下:①投資顧問業;②管理顧問業;③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④辦理金融機構金錢債權之評價或拍賣業務;⑤不動產買賣業;⑥不動產租賃業;⑦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⑧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⑨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⑩室內裝潢業;⑪室內輕鋼架工程業;⑫資訊軟體服務業;⑬資料處理服務業;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⑮一般廣告服務業;⑯景觀、室內設計業;⑰人力派遣業;⑱網路認證服務業;⑲雜誌(期刊)出版業;⑳圖書出版業;㉑有聲出版業;㉒租賃業;㉓資訊軟體批發業;㉔國際貿易業;㉕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㉖工商徵信服務業;㉗不動產仲介經紀業;㉘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等情, 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00年12月23日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 檢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卷二)第129至143頁】。
⑶綜上,足見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均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並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⒊如起訴本案附表1至20 (含併案同一事實附表部分)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與藤蔓公司、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契約書,均已詳細記載投資金額、閉鎖期間、獲利返回之比例等事項:
①如起訴本案附表1所示 「老虎鏢局投資方案」,投資人於98年8月1日與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老虎鏢局投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x○○雙方合意以投資方式投資甲方公司從事法拍、代標業務,總投入資金新臺幣一千萬元整。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一十萬元整,佔總金額的百分之一。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全數到位,雙方訂立閉鎖期一年,於期間為求公司業務推廣順利,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否則視同毀約需扣除損失費用(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同意由甲方擔任統籌公司業務,主導客戶之法拍代標物件評估、拍定、點交以及權狀取得,創造利潤,並合意投資期每滿一年後,扣除所有管銷費用(實質獲利)提撥百分之五十作為乙方投資股份獲利。3.乙方須於契約書簽訂後,三日內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4.甲乙雙方合意投資期每一年後,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按股數分發其獲利至乙方指定帳戶。...。」等語, 以及投資人於98年9月17日與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老虎鏢局投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x○○雙方合意以投資方式投資甲方公司從事法拍、代標業務,總投入資金新臺幣一千萬元整。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整,佔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全數到位,雙方訂立閉鎖期七個半月,於期間為求公司業務推廣順利,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否則視同毀約需扣除損失費用(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同意由甲方擔任統籌公司業務,主導客戶之法拍代標物件評估、拍定、點交以及權狀取得,創造利潤,並合意投資期滿後,扣除所有管銷費用(實質獲利)提撥百分之三十作為乙方投資股份獲利。3.乙方須於契約書簽訂後,三日內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4.甲乙雙方合意投資期滿後,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按股數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卷三)第255頁背面、第256頁背面】。
②如起訴本案附表2所示 「建國南路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藤蔓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甲宇○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不動產標的物,總價新臺幣二千七百五十萬元整(物件投標價格),以法拍方式取得。物件坐落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1樓。 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六十萬元整,佔總金額百分之二。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訂立閉鎖期半年(法拍物件於點交後起算,約略七個半月),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3.雙方合意在物件銷售價格達成雙方協議的總價金額(含期間內必要開銷等)上加百分之三十出售,不得異議。4.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6.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車資無單據除外)。...。」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三)第260頁】。
③如起訴本案附表5所示 「西屯市場大透天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藤蔓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乙I○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不動產標的物,總價新臺幣二千五百八十萬元整(物件取得價格),以仲介買賣方式取得。物件坐落於臺中市○○區○○路000號。 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整,佔總金額百分之一。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訂立閉鎖期四個月,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合意在物件銷售價格達成雙方協議的總價金額(含期間內必要開銷等)上加百分之三十出售,不得異議。...。4.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6.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3644號偵查卷(卷一)第61頁背面】。
④如起訴本案附表7所示 「河南路大透天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藤蔓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藤蔓國際有限公司與乙方t○○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不動產標的物,總價新臺幣六千萬元整(物件取得與改建成本初估),以買賣方式取得。物件坐落於臺中市○○區○○巷000弄0號。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整,佔總金額百分之零點五。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訂立閉鎖期四個月,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合意在物件銷售價格達成雙方協議的總價金額(含期間內必要開銷等)上加百分之三十出售,不得異議。...。4.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4/1更改)。..。
6.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4059號偵查卷第86頁】。
⑤如起訴本案附表11所示「黎明段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藤蔓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藤蔓國際有限公司與乙方乙P○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不動產標的物,總價新臺幣六千四百零三萬元整,以買賣方式取得。物件坐落於臺中市西屯區福德段土地,地號23、24。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訂立閉鎖期四個月,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合意在物件銷售價格達成雙方協議的總價金額(含期間內必要開銷等)上加百分之三十出售,不得異議。...。4.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宙○○,帳號:0000000000000。...。 6.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卷三)第46頁】。
⑥如起訴本案附表12所示「老虎房仲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老虎鏢局有限公司與乙方甲P○雙方合意以投資方式投資甲方公司從事房仲業務,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期間為求公司業務推廣順利,自本協議書簽訂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否則視同毀約需扣除損失費用(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如需退回資金,請於一個月前告知,並不可要求再次參與房仲投資。2.雙方同意由甲方擔任統籌公司業務,主導客戶之簽委託、產權調查、銷售、協助買賣流程、房屋租賃、點交及權狀取得,創造利潤,並合意投資期每滿三個月時,提撥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四作為乙方投資股份獲利。3.乙方須於契約書簽訂後,三日內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銀行:合作金庫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帳號:0000000000000。 4.甲乙雙方投資期每滿一季(三個月)後,按股數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卷二)第105頁】。
⑦如起訴本案附表14所示「十二期(住三)土地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藤蔓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藤蔓國際有限公司與乙方乙天○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不動產標的物,總價新臺幣二千萬元整,以買賣方式取得。物件坐落於臺中市西屯區福星段土地,地號0349。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訂立閉鎖期一個月,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合意在物件銷售價格達成雙方協議的總價金額(含期間內必要開銷等)上加百分之八出售,不得異議。3.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宙○○,帳號:0000000000000。...。 5.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三)第270頁】。
⑧如起訴本案附表16所示「正文華路大透天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甲丁○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不動產標的物,總價新臺幣一億四千萬元整,以買賣方式取得。物件坐落於臺中市西屯區○○路00號。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整,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訂立閉鎖期四個月,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合意在物件銷售價格達成雙方協議的總價金額(含期間內必要開銷等)上加百分之三十五出售,不得異議。3.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宙○○,帳號:0000000000000。...。 5.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卷二)第217頁】。
⑨如起訴本案附表17所示「格子趣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U○○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格子店鋪生意,總價新臺幣一億四千四百萬元整,以買賣方式取得,經營地點坐落於臺中市西屯區○○路00號。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訂立閉鎖期四個月,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合意以格子店鋪經營,四個月獲利百分之四十返回,不得異議。3.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宙○○,帳號:0000000000000。...。 5.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卷二)第59頁】。
⑩如起訴本案附表18所示「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甲T○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不動產標的物,總價新臺幣六億五千萬元整,以買賣方式取得。物件坐落於臺中市西屯區○○路00號。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整,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訂立閉鎖期四個月,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合意在物件銷售價格達成雙方協議的總價金額(含期間內必要開銷等)上加百分之四十出售,不得異議。3.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宙○○,帳號:0000000000000。...。 5.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卷三)第88頁】。
⑪如起訴本案附表19所示「年貨大街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甲P○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年貨大街生意,總價新臺幣一億四千萬元整,以買賣方式取得,經營地點坐落於臺中市西屯區○○路00號。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一十萬元整,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閉鎖至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即99年11月28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2.雙方合意以年貨大街經營,於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獲利百分之三十返回,不得異議。3.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宙○○,帳號:0000000000000。...。 5.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案偵查卷(卷二)第105之1頁】。
⑫如起訴本案附表20所示「愛霓大透天投資方案」,投資人與老虎鏢局公司所簽訂「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書」記載:「甲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與乙方乙B○雙方合意以合資方式投資不動產標的物,總價新臺幣一億五千七百五十萬元整,以買賣方式取得。標的物地點坐落於臺中市西屯區○○路00○0號。 乙方決議投入資金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甲乙方將彼此互信以創造利潤共享之目標,明訂事項如下:1.乙方同意投入資金,總金額全數到位且取得物件後閉鎖至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於期間為求進度順利,自本協議書簽定日(即99年12月23日)起乙方不得藉故要求退回資金,若違約退回資金須扣除折損費用為投入資金之百分之十。
2.雙方合意在物件銷售價格達成雙方協議的總價金額(含期間內必要開銷等)上加百分之二十四出售,不得異議。3.乙方須將投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會同甲方簽訂契約書後始生效,銀行: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宙○○,帳號:0000000000000。...。 5.甲乙雙方合意物件結案後,即扣除所有相關管銷費用、技術費用,按投資比例分發其獲利至雙方指定往來之乙方帳戶(管銷採單據實報實銷列冊)。...。」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他字第3644號偵查卷(卷一)第113頁】。
⑬綜上,足見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以藤蔓公司、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起訴本案附表1至20(含併案附表同一事實部分) 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所簽訂契約書,均已詳細記載投資金額、閉鎖期間、獲利返回之比例等事項,顯係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於一定期間支付一定比例之紅利。
⒋查臺灣銀行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於98年7月至100年1月間僅約年利率1.065%至1.230%不等, 此有臺灣銀行利率匯率/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歷史資料查詢3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五)第109至111頁),而如附表(含起訴本案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方案之約定獲利比例,換算年利率為48%至144%不等, 顯高於一般銀行存款利率,自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綜上以析,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均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並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卻以藤蔓公司(包含「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藤蔓國際有限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包括「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名義與如附表(含起訴本案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簽訂契約書,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應以收受存款論。
㈣如附表(含起訴本案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借款方案所收受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被告G○○、甲己○、乙卯○合計收受如各該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14億1516萬1170元;被告甲D○合計收受如各該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13億9283萬8670元;被告宙○○合計收受如各該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13億3661萬6670元:
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條項後段所稱之「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縱行為人已依約返還部分本息,或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
⑴按鑒於非銀行違法吸金,除侵害人民財產法益外,並對於社會秩序之安定妨礙甚鉅,於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乃提高罰金刑度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且針對違法吸金、違法辦理匯兌業務之金融犯罪而言,行為人犯罪所得愈高, 對金融秩序之危害通常愈大,爰於第1項後段增訂,如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足見該條項係就未經允許收受資金之行為予以刑罰制裁,其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行為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金融秩序之安定,其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
⑵且參酌於93年 2月4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立法理由說明,該條第1項規定之「犯罪所得」包括: 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而該條項所欲處罰者,既係違法吸金之犯罪行為,是該條項後段所稱之「犯罪所得」,應係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不應以事後損益計算之,縱行為人已依約返還部分本息,或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抵。況此類型之犯罪,行為人於非法吸收資金時,均以保證獲利定期回收本息之方式為犯罪手段,誘使他人投入資金,若認行為人已依約返還部分本息,或仍須依契約約定給付本息,即認其無犯罪所得,顯與本條項後段之立法目的相違背(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543 號、第6399號及101年度臺上字第80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G○○發佈如附表所示(含起訴本案及併案部分)投資方案後,被告甲己○與甲D○乃聚集小額投資人以集資方式進行投資,是以,如附表所示投資方案記載關於被告甲己○與甲D○之投資金額,均已包含被告甲己○與甲D○聚集小額投資人以集資方式進行投資之款項,此部分款項應屬「犯罪所得」:
⑴證人e○○於101年1月12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是否有投資「老虎餐廳」這個方案?)有。(你從何得知有此投資方案的訊息?)從論壇上面,就是老虎團隊提供的1個網站的論壇。(此論壇名稱為何?)「實現家與夢想家」。(這個訊息是由何人發布出來的,是否可以分辨的出來?)可以,由G○○, 他在網路上的帳號叫「TRUMP」,因為要登入這個網站的話需要個人的密碼,所以只有個人本身才有那個權限進出,才可以用那個帳號發表文章。(你要跟G○○對談時,是否也需要帳號和密碼才可以進入那個網頁?)對,如果伊要進去的話,也需要自己的帳號和密碼才可以登入那個網站。(你在網站上和G○○對談的內容,其他人是否看得到?)看得到,因為論壇是1個公開的,類似1個公佈欄貼資訊的地方,他會發表一個主題,伊可以將要回覆的訊息貼上去,這全部都是公開的。(是否可以加密讓文章不公開?)伊不清楚,這個是由管理人員去做,但是伊所發的訊息都是公開的,伊看得到的也都是公開的訊息。(你剛才說你有投資,那為何起訴書附表老虎餐廳方案投資人的明細裡面沒有你的名字?)所謂「老虎餐廳」方案跟伊所知道的是否一致,需要再確認一下,因為伊是大約在5、6月之後才開始參與投資,但是一開始參與的投資案是透過甲D○幫伊投資的,因為當時投資案有一個基本的投資額下限,那時候伊的錢不夠,伊把錢交給甲D○去投資,所以可能上面是甲D○的名字。(換句話說小額的部分就是用甲D○的名義下去投資?)是,到這個案子結束之後,甲D○就會將本金跟獲利一起匯款給伊。(你自己小額投資的錢是交給甲D○?)是,只有1次而已,因為就是只有這1次所以才沒有列伊的部分,伊不是全部都有投資,因為沒有那麼多錢。(你小額投資的時候是將錢交給甲D○?)是。(如果你自己有列名投資的話,錢是交給何人?)直接把錢匯入宙○○帳戶。(你是否會確認錢有無進戶頭?)會,伊會透過電話確認,因為匯款的話會有匯款單,到時候再跟他確認錢是否有收到。(投資時你是否會取得投資憑證?)有取得投資憑證,但是那個憑證就是單純的契約,但不是每個都有。(是一張契約?)對等語,並具結證稱:(你剛才提到說你錢不夠找甲D○小額集資?)是。(你是先知道訊息後才找甲D○,還是甲D○主動游說你進行小額集資去參加G○○的投資案?)是伊找甲D○的,因為甲D○在論壇上發布消息說如果有想要投資但是錢不夠的人,可以透過他以小額集資的方式來一起投資,不過甲D○會把獲利的利息和本金全數退還給伊,所以甲D○等於是以無償的方式來幫大家做小額集資等語【見原審卷(卷三)第128至129頁背面】。
⑵證人尤綜瑋於101年1月12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是否有投資老虎集團旗下的投資方案?)有。(一共投資幾個?)不記得幾個,大概投資2、3個左右。(針對本案,你是否有提出告訴?)沒有。(你所投資的這2、3個方案是否均已結案?)有的獲利有返還,後來又再投資進去,但是後來的投資就沒有返還。(你總共還有多少個投資案還沒有返還?)應該是3個投資案,一共是119萬元。 (這119萬元是分別投資3個,然後3個都還沒有返還?)對。(你投資的這3個投資案是以你自己的名義去投資還是透過他人的名義去做投資?)透過別人的名義去投資的。(是否全部均是透過他人的名義投資?)是的。(你都透過誰的名義去做投資?)透過甲D○及甲寅○名義去投資。(為何你要透過別人的名義去投資?)因為那時候伊的資金不足,所以要請別人幫忙湊足1股的股份,然後才可以投資。(當初你是如何得知有如此的投資方案可以投資?)在網路上的論壇看到的。(在你知道這個投資訊息之前,你是否認識甲D○?)不認識。(你是否是先知道投資訊息後才認識甲D○?)伊是透過網路上的這個論壇才認識甲D○他們的。(你是如何認識甲D○?)就是從看到這個論壇之後,去他們的那個公司。(去他們公司做什麼?)就是去瞭解房地產的課程。(你是否有去上他們的課程?)有。 (你付了多少錢去上課?)3萬7000元。(上了幾堂課?)15堂。(其中是否有甲D○擔任講師的課程?)有。(甲D○在上課時候是否有提到投資方案的明細?)沒有。(你是否知道G○○這個人?)知道。(他在論壇上的代號為何?)「TRUMP」。 (你是否曾與G○○敲過短消息?)有。(你是否記得你是因為何種投資案敲他短消息,還是每一個投資案你都有去敲他的短消息?)不是每一個,但是大多數的投資案伊都有敲G○○的短消息。(那你敲短消息之後所知道的內容為何?)就是問這次投資方案的獲利條件是什麼。(G○○所回覆的內容為何?)每次的案子獲利的內容與投報率跟時間都不一定。(G○○回覆的內容有談到哪些事情?)大致上都是 4個月30%等語,並具結證稱:(為何你會去找甲D○而不是找別人?)因為當初伊在網路的論壇上看到這個訊息,當時的聯絡人就是甲D○,他是裡面的人員,伊是跟甲D○報名的,第一個接觸的人是甲D○。(你在論壇上看到什麼?)房地產的課程。(當時的課程聯絡人是甲D○?)是。(所以你在課堂上知道有投資訊息時有興趣,就去找甲D○聊?)對,因為伊是跟他第一個接觸的。(你和甲D○聊了之後,甲D○講了哪些內容讓你願意主動拿錢出來?)甲D○說這次的投資方案是什麼條件,利率是多少,在多少的期間內就可以返還本金和利息,所以伊就願意投資等語【 見原審卷(卷三)第138頁背面至第140頁背面、第144 頁】。
⑶證人卯○○於101年1月12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從何時開始上過G○○的房地產課程?)97年 7月開始上課。(你上G○○的房地產課程上多久?)從97年開始報名,上了3年左右的課程。(警詢中你稱在98年7月才從電子信箱收到甲己○之廣告信件,正確的時間是97年還是98年?)97年。(你開始接觸G○○的房地產,是否因如你於警詢中稱收到甲己○之廣告信件?)是。(信件中的廣告內容為何?)是1個成功者經歷的演講。何種成功者的經歷?)是1位「TRUMP」分享他個人成功的經驗。 (廣告信有無具體提到是哪一方面的成功?) 上面沒有特別提到。(上面是「TRUMP」,你如何知道是甲己○之廣告信件?)寄件者是甲己○,內容是指「TRUMP」的成功經驗。 (你收到廣告信函時,是如何與藤蔓公司接觸?)當時應該是有打電話過去報名,至於跟誰報名伊不確定。(你報名房地產之課程有無繳交費用?)有。(費用為何?)當時在演講結束之後有開一個價碼出來,價碼是多久伊忘了,但結束後有減價,後來伊是付了1萬5000元報名這個課程。(課程有幾堂課?)當時有發一張是寫15堂課,臺北、臺中都可以上課等語,並具結證稱:(你上課之後多久擔任講師?)上課快2年之後。 (從你上課到擔任講師的這段期間,你有無投資藤蔓公司或老虎房介的任何標的?)有。(可否具體說明你投資哪些標的?)伊的筆錄裡面都有寫。(提示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50頁證人警詢筆錄,你於警詢時稱有投資文化路73號、71號及○○路○段000巷00號, 除了這些之外,是否還有其他?)有,很多已經結案的伊也都有參與過。(提示起訴書附表,你印象中,除上開筆錄提到的3個標的, 還有哪些投資之標的?)伊確定有參加附表1、4、5、9、10、12、13、16、17、18、19、20、24,其他可能還有,但是手上目前沒有資料,不能確定。(就你方才所述的附表1、4、5、9、10、12、13、16、17、18、19、20、24, 你分別投資多少款項是否有印象?)因為還投資滿多標的,伊沒有列清單出來。(就你剛才陳述所投資的這些標的,是否都有簽約?)有些沒有簽約,幾乎伊都沒有簽約。(你剛才陳述所投資之標的,哪些是有簽約的?)附表所示的部份我應該都沒有簽約。(你剛才陳述所投資附表所示之投資案,都是以你個人的名義投資還是有透過別人的名義投資?)用自己名義投資比較多,也有用別人的名義投資。(你以別人的名義投資,是以何人的名義投資?)伊有用甲D○、甲己○的名義投資。(如你剛才陳述你所投資的這些標的,你是如何得知投資的訊息?)G○○會公布某個案子大利多,如果想要知道詳情,要敲「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短消息,打上他的帳號,然後跟他說伊要詳細的資訊,他就會回覆在論壇的短消息裡面。(你所有的投資案是否都是透過論壇上面的短消息跟G○○確認投資的標的期間及利率?)是。(無論你是在藤蔓公司或老虎房仲上課或擔任講師的這段期間,在場的被告在公司分別擔任何職?)G○○是講課、介紹投資案,就伊所知大部分的投資標的開發都是他找進來的。宙○○就職之後,款項匯入宙○○合作金庫的帳戶,宙○○負責整理帳目並製作帳表。乙卯○在課務組,報名上課、繳學費要找她。甲己○是講師,也是夢想家論壇網站管理者。甲D○是講師,也管理套房。(你為何知道甲己○是夢想家論壇的網站管理者?)一方面他的圖像就自稱是管理者,在每個帳號小頭像的顏色也可以分辨的出他是管理者,一般伊加入如果有在上線會有 1個小格子,一般的會員是某個顏色,管理員是比較特別的顏色,跟一般的會員顏色不同。(你所投資的這些標的案,你的款項是如何支付?)早期是匯到藤蔓公司,之後匯到宙○○的帳戶,後面伊匯到宙○○的帳戶比較多等語,及具結證稱:(你剛才稱你曾透過甲己○及甲D○的名義投資,為何你會找甲己○或甲D○?)因為伊聽別人說可以透過他們2人作小額集資的投資,所以伊有問過他們2人,再透過他們2人去投資。 (你是拿現金還是匯款到他們的帳戶?)匯款到他們指定的帳戶等語【 見原審卷(卷三)第146頁背面至第148頁背面、第157頁】。
⑷證人即被告甲己○於101年1月17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是否藤蔓公司登記的負責人?)是的。(你的學歷?)應用運動科學碩士畢業。(有無任何社會工作經驗?)沒有。(除開在藤蔓公司工作之外,沒有其他的工作經驗?)當運動教練,其他沒有。(被告G○○、甲D○、乙卯○、宙○○分別在藤蔓公司或老虎鑣局擔任何職?)G○○是公司實際負責人,甲D○是登記在老虎鑣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名義負責人,乙卯○負責課務組及作帳,宙○○初期是做餐廳,後期有負責作管理的動作。(甲D○除了是老虎公司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的業務為何?)甲D○是講師、餐廳的採買,有時候會幫忙套房的管理。(不管是藤蔓公司或老虎房仲的所有投資案,都是由何人規劃設計的?)由G○○。(每個投資案是否都有投資金額的下限?)是的。(根據之前證人e○○稱可以透過小額集資的方式,以你或甲D○的名義投資,這個方式是何人提議的?)沒有誰去提議,伊沒有收過e○○或游忠偉的資金,因為伊當講師久了,大家認識伊,投資有下限的問題,大家為了參與投資,就會合夥一起變成1等份30至50萬元不等,湊成1等份,一起參與G○○的投資案。(有無跟學員講過這類訊息,學員才會做這樣的集資活動?)學員彼此間會自己湊合在一起,或是自己主動來找伊。(學員來找你或甲D○時,你們當初有答應可以用你們的名義來集資投資?)多數時候伊都是請學員去找其他學員湊合,直接找G○○,除非是比較熟識,像卯○○是伊的學弟,比較有情感,伊就願意一起投資等語【見本院卷(卷三)第207至第208頁】。
⑸證人即被告甲D○於101年1月17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是否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登記負責人?)是的。(你的學歷?)大學夜間部。(哪一個科系?)機械製造工程系畢業。(有無什麼工作經驗?)臺北永慶房屋仲介待半年,健身房待半年。(你在健身房是做何工作?)健身房的業務,還有8個月的工廠,之後就是跟著G○○。(8個月的工廠是指何工作?)機械工程的作業員。(G○○、甲己○、乙卯○、宙○○分別在藤蔓公司或老虎鏢局擔任何工作內容?)G○○是實際負責人與講師,甲己○最主要是論壇網路的部份,也是講師,乙卯○是課務組的部份,宙○○主要處理一些雜物,到後半段他才開始接手財務的部份。(你所謂宙○○後半段才開始接手財務部份,是指何時開始接手哪家公司的財務?)印象中99年5、6月份,因為論壇短消息所載匯款帳戶由藤蔓公司變為宙○○的帳戶,所以伊才知道由宙○○接手公司財務。(每個投資案是否都有投資金額的下限?)是的。(根據證人e○○等人稱可以透過小額集資的方式,透過你或甲己○的名義,小額集資的方式是何人提出來的?)伊還是學員的時候,就會有幾個學員想要投資,因為金額不足,所以會自己湊錢,由1個人作代表,之前不是伊,伊曾經用過湯U○○的名義,幾個學員跟湯U○○合資,投資G○○這邊,因為後期的金額門檻越來越大,有一些互相信任的學員,伊會湊成1股一起投資等語【 見原審卷(卷三)第226至第228頁】。
⑹觀諸上開證人證述已詳述渠等付費上課成為學員而與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有所接觸,並透過被告G○○在「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上所張貼文章及短訊息知悉如附表(含起訴本案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方案內容,再經由被告甲己○與甲D○以小額集資方式(內有學員及親友)進行投資,將投資款項交予被告甲己○與甲D○之過程,且其中關於渠等透過被告G○○在「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上所張貼文章及短訊息知悉如附表(含起訴本案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方案內容等情,與前開證人即投資方案之投資人偵訊具結證述內容,及關於渠等經由被告甲己○與甲D○以小額集資方式進行投資,並將投資款項交予被告甲己○與甲D○之過程,與前開被告甲己○與甲D○供述內容,均大致相符,是上開證人證詞,應堪採信。綜上,足見於被告G○○發佈如附表(含起訴本案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方案後,由被告甲己○與甲D○聚集投資人以小額集資方式進行投資,是以,如附表(含起訴本案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方案記載關於被告甲己○與甲D○之投資金額,均已包含被告甲己○與甲D○聚集投資人以小額集資方式進行投資之款項,此部分款項應屬「犯罪所得」。
⒊至於本案自扣案之被告乙卯○所有隨身碟內電子檔案列印之投資明細固然記載由其他方案轉投資部分,然其所載轉投資方案僅起訴書本案附表8記載於99年4月23日甲I○投資78萬元部分, 及起訴本案書附表9記載於99年5月7日b○○投資60萬元之其中30萬元部分、甲I○投資150萬元之其中120萬元部分、 甲W○投資140萬元之其中80萬元部分、甲j○投資300萬元之其中156萬元部分、乙E○投資60萬元部分及於99年5月10日江慶麟投資150萬元之其中60萬元部分、v○○投資180萬元之其中60萬元部分及於99年5月20日王俊投資280萬元之其中69萬元部分, 係以附表2「建國南路」、附表5「西屯市場大透天」等方案之本利轉投資,應予扣除外,其餘所載轉投資方案均非屬起訴本案附表 1至20所示投資方案,尚無重複計算投資款項之虞,自無須加以扣除【見原審卷(卷四)第184頁背面、第194頁及背面)。另前開自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記型電腦內電子檔案列印之投資明細固然註記由其他方案轉投資部分,然其所載投資總額並未包含此部分轉投資金額【見原審卷(卷四)第39至65頁】,而起訴書附表10至20所載投資金額亦均不包含此部分轉投資金額,自無重複計算投資款項之情形,附此敘明。
⒋至有關併案部分附表中投資人退資及轉投資部分,本院均已於各該併案附表中載明,並於各該投資方案吸金金額中加以扣除(詳見併案部分各該附表所示),故有關併案部分所載投資金額亦均不包含此部分退資及轉投資金額,自亦無重複計算投資款項之情形,亦予敘明。
㈤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包含以收受存款論之投資)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至於法人違反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同法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所謂 「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而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 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至於不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而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之人,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415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負責人,依銀行法第18條規定:「本法稱銀行負責人,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及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及2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準此,法人違反者,應處罰之行為負責人,係指實際參與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決策或參與實行收受存款業務行為之法人負責人,申言之,該條之罪受處罰之對象,除須具備法人負責人之身分外,並須有實際從事該項犯罪之行為。綜上可知,本件被告甲己○為藤蔓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甲D○為老虎鏢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G○○則係藤蔓公司及老虎鏢局公司(對外統稱為「老虎集團」)之實際負責人,並任執行長決策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之所有業務及投資規畫事宜,為公司之業務經理人。則被告G○○、甲己○、甲D○3人均係屬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所謂「行為負責人」無誤。 至被告G○○於原審審理具結證稱:甲己○與甲D○跟投資案沒有關聯云云【見原審卷(卷三)第191頁背面至第192頁】,顯係事後迴護之詞,尚難採信。又被告G○○、甲己○、甲D○等人所辯前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㈥按共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只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91年度臺上字第584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意思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之原則,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者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230號判決意旨參見)。查被告乙卯○與宙○○雖均非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之負責人,然被告乙卯○自97年10月初起至99年12月31日止主要負責該期間內藤蔓公司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藤蔓公司之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該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另自99年6、7月間起至查獲為止,乙卯○主要業務雖為負責公司課程招生、收費業務、繕打G○○所寫之投(合)資契約書,但仍有負責管理確認上開匯入藤蔓公司渣打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內之投資款項,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直至99年12月31日止( 此見起訴本案部分附表4之內容即可得印證,原審判決附表4亦為相同之記載); 被告宙○○自98年12月間起受雇上開公司,除參與討論不動產廣告內容、張貼不動產廣告外; 另自99年6月間起至查獲為止負責上開公司所規畫投資方案之財務工作(包含保管前揭其所開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資料,及確認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並登載於投資明細內,以及給付紅利與投資人),則被告乙卯○、宙○○ 2人對於被告G○○、甲己○、甲D○等人從事前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行為,應有所認知,是以,被告乙卯○就如附表(含起訴本案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方案部分,與被告G○○、甲己○、甲D○(不包括98年 7月28日以前部分)等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宙○○自98年12月間起與被告G○○、甲己○、甲D○等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至被告乙卯○與宙○○所辯前詞,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二、至如原審判決附表21至24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於偵訊具結證述內容如下:證人甲X○於100年6月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 :伊有投資臺中市西屯區「慶和街」商場開發案,是G○○在上課當中跟學員講的,時間是在99年12月底100年1月初左右,伊投資20萬元,但沒有簽約,匯款資料再查, G○○那時候是說投資3個月可以獲利30%, 3個月到就可以拿到本金利息,但是伊都沒有拿到;「慶和街」投資案,伊知道G○○集資完之後就沒有動作了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二)第139頁及背面】。證人子○○於100年6月16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100年2月1日匯100萬元,投資土地分利,標的地是在臺中市12期的土地,地號及位置伊都不清楚,當時G○○說那塊土地要出售了,可能需要週轉,他說1個月可以獲利12%,他說1個月到了,可以把本金及利息拿回來;伊匯錢之後,會與宙○○用電話或簡訊確認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卷三)第129至131頁】。證人甲f○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G○○?)是。(G○○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G○○,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G○○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投資後是否實地到所投資之不動產物件所在地看過?是否知悉投資方案所示不動產物件是否有實際購買或係以虛構之不動產物件詐騙金錢?)1月31日、3月18日及21日,G○○推出「光明路專案」,約定的時間到了,他都沒有還伊本金,所以伊認為可能是假的。G○○通常在要發給投資人利息及本金前就會推出1個新的專案,大約半個月就會有1個專案。(大老虎專案內容?)就是100年1月31日推出的專案。利率1個月12%,這個專案後來都沒有還本利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0頁】。證人乙癸○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所庭呈之歷次投資明細及證明資料是否真實?)是。(老虎房仲的投資款匯到哪個帳戶?)宙○○的帳戶。(老虎房仲有沒有簽約?)有,跟甲D○。(其等是否係透過參加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不動產投資課程、說明會、或網路論壇「實踐家與夢想家」網站等方式而得知投資管道?)是。(老虎投顧、藤蔓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否均為G○○?)是。(G○○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G○○,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G○○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待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等語【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27至31頁】。證人甲d○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G○○等人帶領之老虎團隊,是否均係利用在課堂上課之機會,或在網路貼文介紹投資方案後,請有興趣的學員聯絡G○○,再將款項存入他所指定的帳戶?)是。(其等所加入的G○○等人推出的各種投資方案,模式是否都是投資款一段期間不領回,約定期滿就可保證獲取約定的本金及利息?)是等語,並具結證稱:(大老虎專案內容?)後來他說當作是伊周轉的錢,跟伊約定 1個月12%的利息,「大老虎」沒有特定投資標的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45至47頁】。證人t○○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慶和街的專案內容?)被告G○○等人說在文華路的旁邊的慶和街買了1塊地,實際的地號被告沒有說,被告要在這1塊地要租給攤販擺攤收租金。 (大老虎專案的內容?)被告G○○於100年2月初說他已經賣掉很多塊土地, 但是尾款還沒有收,因為要付前面案子投資的分紅,沒有錢可以付,所希望投資人可以借他錢,當時他以「大老虎專案」向投資人募集資金,因為伊都相信他,且他的口才很好,再加上他會付借款的利息,保證1個月返還,所以伊才會投資大老虎專案, 月息12%,這個專案被告是以個人的名義借錢。(光明路149、151號的專案內容為何?)這個專案和大老虎專案很類似,也就是被告當時沒有錢付投資人利息和本金,被告就以光明路149、151號方案向投資人表示以出售這2處的不動產, 但是有部分的尾款未收,希望投資人可以參加這個方案, 並保證1個月錢就可以拿回,月息是12%等語【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90至91頁】;以及於100年8月11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其中慶和街的專案的標的物在哪裡?)不知道,沒有看到。(G○○在貼文推這個方案之後,有告訴你們說要把慶和街這個專案投資的錢轉到其他的標的物嗎?)他要學員投資文華路、年貨大街這些的錢,全部都轉到慶和街。(他有在你們把錢投入慶和街專案之後,有告訴你們有把錢轉到其他標的嗎?)沒有。(你投資在慶和街方案的20萬元,是分2筆匯錢給宙○○?) 是,這是伊另外匯的,並不是從文華路及年貨大街的案子轉過去的。(所謂大老虎方案,是G○○欠缺資金跟你們借錢,約定期限1個月, 利息12%?)是。(當初有講好說這個是要借錢嗎?)是。當時伊很相信他,G○○說他已經賣掉2億多的地了, 只是尾款沒有進來,從賣地到交尾款只要1個月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3630號偵查卷第50至51頁 】。證人乙K○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大老虎專案」是後來資金不夠,叫學員拿出錢集資讓他可以做週轉之用,就是做短期週轉之用, 1個月之後就會返還本金加12%的獲利,G○○跟伊說讓他 1個月時間出脫手上的物件,就有資金返還給學員,這部分在網路上有放簡訊讓學員知道,但沒有實際的契約書;匯款是找宙○○,他是G○○的弟弟等語【見上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66、168頁】。證人甲癸○於100年7月1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伊於100年1月24日, 投資金額10萬元,標的為「慶和街」,年報酬率120%百,沒有簽約,匯入上開宙○○帳戶,沒有領回本金及利息,損失金額10萬元等語,並具結證稱:(慶和街專案內容為何?該物件所在位置?)不知道等語【 見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一)第188至189頁】。觀諸上開證人證述內容,已詳述被告G○○在「實際家與夢想家論壇」上張貼文章發佈投資訊息,並以短訊息方式告知如原審判決附表21、22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標的、閉鎖期間及獲利, 及如原審判決附表23、24所示投資方案將於1個月內回收出脫手中不動產所得款項, 1個月到期立即還款並給付月利率12%之利息,並指示將投資款項匯入前揭被告宙○○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渠等遂依指示將投資款項分別匯入前揭帳戶且與被告宙○○確認匯款情形之過程,並有「實踐家與夢想家論壇」網站列印資料及契約書等影本附卷可參,且關於渠等將投資款項匯入前揭帳戶情形,與上開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記型電腦內電子檔案所載收受款項情形,互核一致,是上開證人證詞,應堪採信。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行為人取得款項係出於合法之方法,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取得款項係出於不法所有之犯意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之手段)間,要係屬不能併存之犯罪類型及態樣無誤。 而本件被告G○○、宙○○2人就上揭原審判決附表21至24所示慶和街、霞飛道、大老虎及光明路等投資方案部分所為之犯罪態樣(含方法、手段及對象等, 此部分之投資方案均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之「以借款、收受投資、---」之構成要件),依上開證人所證述之內容,核與原審判決其餘附表所示部分( 即附表1至20)之犯罪態樣並無明顯之區別,於時間上(包括閉鎖期間)亦具有重疊性及延續性,且被告G○○、宙○○ 2人無法依約定之「獲利比例」給付予各該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及依約定返還本金部分,亦非僅限於原審判決附表所示慶和街、霞飛道、大老虎及光明路等投資方案部分,另有證人即投資者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表明當時即已知悉被告G○○已無法為紅利及本金之支付,係被告G○○央求渠等續繼投資如此才能取回先前所為投資之紅利及本金;或係被告G○○央求渠等將先前所欠未為給付之紅利及本金轉入充為此部分的投資款項(即轉投資)。甚者被告甲己○、甲D○、乙卯○等人均有為大量金額之投資【包括個人及以集資借款之方式,甚且慶和街、霞飛道、大老虎及光明路等投資方案,依證人即投資者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知,被告甲己○、甲D○、乙卯○亦均有參與招募學員】,以維持公司之經營,且依原審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被告G○○、宙○○2人係謀以新收受投資款項支墊前揭(即附表1至20部分)投資方案之約定紅利,以維持整體業務不至中斷,及為繼續籌措金錢---見原審判決第8頁)。另犯罪主觀構成要件之故意,當不可能在同一時間併存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及與詐欺取財不能併存之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之行為故意, 細觀起訴本案附表4、16、17、18、19、20之投資閉鎖期間均與附表21、22、23、24之時間重疊,且依證人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所為結證亦可知,被告G○○確有在附表21至24所示之時間中返還部分之投資款項,從而原審判決就附表21至24部分, 逕行認定被告G○○、宙○○2人係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之,顯與全案卷證不符,此部分(即原審判決附表21至24)被告G○○、宙○○ 2人所為並無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被告G○○、宙○○ 2人在主觀意念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是以起訴書、移送併案意旨及原審均認原審判決附表21至24所示慶和街、霞飛道、大老虎及光明路等投資方案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誤會。
三、關於被告G○○、宙○○、甲O○等人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被告G○○、宙○○兄弟 2人與被告甲O○間並無巨額之債權債務關係,被告G○○為處理其與投資人間之債務糾紛,乃央請被告甲O○協助處理,此為被告G○○、宙○○、甲O○所不爭執。案外人葛孟嘉於100年4月20日持「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印鑑證明及被告宙○○、G○○、甲O○等人身分證影本,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為被告甲O○設定最高限額2200萬元抵押權,用以擔保被告宙○○與G○○對被告甲O○之債務,經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於100年4月21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等情,有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於100年8月25日以中興地所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被告吳永宙○○、G○○、甲O○等人身分證影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印鑑證明等影本, 及該地政事務所於100年7月6日以中興地所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上開1509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影本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187至194頁, 及100年他字第2976號偵查卷(四)第87至89頁),並為被告G○○、宙○○、甲O○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於100年 5月4日收受以被告甲O○名義製作之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其上記載:甲O○持有宙○○與G○○簽發本票 4紙,因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聲請對宙○○與G○○核發支付命令,命G○○應給付甲O○1860萬元,及G○○與宙○○連帶給付甲O○200萬元,並其中650萬元自100年3月19日起, 其中580萬元自100年3月19日起,其中630萬元自100年3月22日起,其中200萬元自100年3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等語, 且該聲請狀後附有4張本票影本(其中1張票號CHNO470478號本票面額為650萬元、發票人為G○○、發票日為100年3月6日、到期日為100年3月19日;另1張票號CHNO470492號本票面額為580萬元、發票人為G○○、發票日為100年3月19日、未載到期日;另1張票號CHNO470535號本票面額為63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22日、未載到期日; 其餘1張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面額為20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18日、到期日為100年3月25日),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為形式審查後, 於100年5月9日將上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支付命令上,核發100年度司促字第16981號支付命令,而前開支付命令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交付郵局向被告G○○與宙○○2人,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戶籍地址送達後,因無人收受而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遂於100年8月9日通知被告甲O○查報G○○與宙○○現址,然當時被告甲O○已因本案遭羈押,致前開支付命令未能確定等情,有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本票、支付命令、送達證書等影本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981號民事聲請事件影印卷宗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亦堪信為真實。證人即同案被告甲O○於101年3月15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在本件起訴書內有提到宙○○簽發了2000萬的本票,用來做為設定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設定之用,當時在談論到1509地號土地設定的時候,你有無參與?)伊有參與這件事。(當時是何人跟你參與討論?)伊印象中是宙○○跟G○○在陝西東三街。(黃永太是否有參與?)好像有,因為代書是黃永太找來的。(是在一開始談論到要設定1509地號,黃永太就有參與,還是事後決定了,才叫黃永太找代書辦設定,是何種情形?)因為這有一段時間,伊記得當時在陝西東三街大家在講,他們知道,然後黃永太是伊叫他找代書來的,因為那個代書伊不認識,但是黃永太當時在不在場,因為時間太久,伊不太確定。(宙○○簽立2000萬本票時,你是否在場?)在。(當時還有誰在場?)當時在場的人還有黃永太,伊不記得G○○是否在場。(當時簽發那張2000萬本票的時候,是否有一併要辦理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抵押權資料,一併宙○○來簽名?)應該有。(所以是簽發本票當天一起完成?)對。(提示警卷六第123頁2000萬本票影本, 這張本票簽發的日期記載100年3月19日,到期日為100年3月25日,你可否確定這張本票,簽發的日期就是100年3月19日?)伊沒有辦法確定。(當時在簽發這2000萬本票的時候,你是否有跟G○○討論過,你準備要設定1509地號土地的抵押,要如何去做出債權來設定抵押?)伊記得有跟G○○講過,因為叫宙○○簽本票的時候,他知道G○○有本票在伊那邊,叫宙○○簽本票2000萬的本票的目的,就是要設定1509地號土地抵押權,因為宙○○沒有欠伊錢,之前G○○簽本票給伊的時候,宙○○也不知道伊有跟G○○講好,宙○○本來就不知道。(你剛說宙○○知道,之前G○○有簽本票在你那裡,你所謂有簽的本票,是否為後來起訴書裡面,有提到650萬跟630萬、580萬的本票?)對。(當時簽650萬、630萬跟580萬3張本票目的是什麼?) 當時是G○○的學員在跟G○○要錢,當時在伊家商量,G○○就跟伊講,伊拿這些本票去跟他的學員講,就是要暫緩他們來跟G○○要錢,告訴學員G○○還欠伊錢,伊都沒有跟他要了,意思就是說叫他們給G○○一點時間跟空間去處理他的資產,G○○跟伊說,他的資產大過負債,他可以還給這些人的錢。(簽發這些本票時,你是否有跟G○○討論,將來要聲請支付命令?)沒有,簽本票時都沒有講。(當時沒有講?)都沒有。(為何後來會發生以你的執票人的名義,將那3張本票以及後來第4張本票, 也就是G○○跟宙○○共同簽發200萬的本票,拿去做本票裁定這件事?)因為本來G○○離開了,到100年4月14日或15日才回來,他已經在處理了,那時候土地去設定,包括支付命令,都是後面的事情,而且不是簽發本票那時候的事情,是因為學員已提出要假扣押、拍賣跟他求償,那時候公司也退票了,再來就是宙○○有一間房子在霧峰,是他爸媽留下來的,因為那時候G○○說他的資產大過負債,只要學員不要利息跟獲利不要拿那麼重,他一定可以有辦法可以全部還這些人錢,所以當初在寫本票的時候,是沒有講到設定、支付命令等,都沒有講,可是後來G○○回來之後,處理到愈看愈不對,因為發現負債大過他有的資產,加上宙○○霧峰的房子已經有人有動作了,聽說要給他拍賣、查封,伊就跟他商量,伊記得是先跟宙○○講,可是伊也有跟G○○講,因為設定需要簽名跟蓋章。(後來為何會拿去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當時土地是先設定,因為外面這些學員已經有動作,才拿去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看是否可以拍賣,拿一些錢回來,還有幫他把霧峰的房子,他媽媽留下來的,本來就是跟投資沒有關係,那是本來就是他自己的房子。(是否是G○○叫你這樣做?)沒有。(你是跟G○○講好要這樣做,還是你當時只是想幫他們把事情解決,所以你就這麼做?)伊是想幫他們解決,伊有跟宙○○、G○○講要去聲請支付命令。(拿這 3張本票去做支付命令?)伊記得應該有。(何時跟他們講?)詳細日期伊不記得,只知道地點是在陝西東三街。(你跟他們講你要去做支付命令,當時有誰在場?)有伊、宙○○、G○○。(大約什麼時候?)記不起來。( 當時去聲請支付命令的時候,不是前面還有1張2000萬的本票,那時候那張票為何沒有一起拿過來?)2000萬本票是要設定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抵押,因為他有去跟銀行借錢還完後,那時候怕土地被拍賣查封,把他的房子要回來而已,伊沒想那麼多,不然當時他本票很早就開好給伊,伊就直接拿去裁定,就直接寄支付命令就好了,伊都沒有。(你剛才說你在聲請支付命令之前,你就已經有跟G○○講到,你要去做支付命令,你以前有無聲請支付命令的經驗?)沒有。(那你支付命令找誰去聲請的?)支付命令伊是找黃永太去聲請。(當時G○○有沒有提供任何的戶籍資料,讓你去聲請支付命令用?)沒有。(黃永太是否有跟你講明過,聲請支付命令法律上的程序是如何?)沒有。(你只有直接跟他講要去聲請支付命令,他就去做了?)是。(你請黃永太去聲請支付命令之後,你有沒有告訴G○○,我已經去聲請支付命令?你剛說你有跟G○○講,你講的時間點是在聲請支付命令之前,還是送進法院的時候?)是之前就跟G○○說的。(黃永太是否有跟你說,這個支付命令要記得叫G○○去收?)沒有等語(見原審卷(卷四)第217至219頁背面)。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永太於101年3月15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關於在宙○○名下位於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當時由甲O○去辦理設定抵押權之事你有無參與?)有。(當時在辦理設定登記時,有2張本票,1張是宙○○簽發面額為2000萬元本票, 1張是G○○及宙○○共同簽發面額為200萬元的本票, 在簽發當時你有無在場?)伊在場。(宙○○在簽發那張2000萬元本票的當下,有何人在場?)宙○○在場,另外有 1張本票是不是G○○也有簽,如果G○○也有簽的話,一定是G○○親筆簽的。(提示警卷六第123頁2000萬元本票影本, 你現在能否確定當時G○○有無在場?)伊忘記G○○有無在場,這是宙○○簽的,但另外好像有1張G○○也有簽。 (當時簽發這張2000萬元本票的目的為何,你是否知道?)目的是為了要保住宙○○在霧峰的祖厝,因為跟投資G○○的無關。(當時簽發這2000萬元本票的同時,是否宙○○及你都知道目的即為設定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用?)是。(要辦理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是於何時決定?)設定日期的前1、2天。(當時在簽這張2000萬元本票時,你有無一併將要辦理設定的契約書請宙○○簽名?)有。(在決定要設定的當時,你有無跟G○○確認或有無問G○○是否要設定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事?)伊忘記了,如果G○○有簽名的話,那G○○絕對有在場,當時代書葛孟嘉有在場。(提示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188頁以下抵押權設定資料,你現在能否確認當時設定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有無與G○○確認?) 第189頁上面有G○○、宙○○本人的筆跡,所以G○○、宙○○都有在場親自簽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是否是你親自交給G○○簽名?)應該是代書拿給G○○簽名的。(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你有無在場?)伊在場。(你是否親眼看到G○○在文件上簽名?)伊沒有看,但是伊知道G○○有簽名。(你是否認得G○○的筆跡?)伊不認得G○○的筆跡,但認得宙○○的筆跡。(你能否確認上開提示的文件上是G○○的筆跡?)因為伊在場的話,一定是G○○簽名,因為當場沒有人說要代G○○簽,代書也不可能多此一舉,因為設定並不是一定要義務人簽名,所以那部分一定是G○○本人簽的。(你有無與G○○討論或談論到關於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要設定抵押之事?)沒有與G○○討論過。(你有與何人討論過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設定之事?或是有任何人跟你提過要去辦該筆土地的抵押設定?)應該是甲O○,因為是甲O○叫伊過去的。(就剛才那份設定抵押契約書,是於何時所簽,你是否記得?)在設定前1、2天,因為代書在場。(於何處簽立,你是否記得?)在陝西東三街簽的。(代書是何人找去的?)伊找的。(你當時為何要找代書到陝西東三街?)就是為了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的設定,他跟跟伊說要設定抵押權,需要代書。(簽定抵押設定契約當時,除了你之外尚有何人在場?)伊可以確認的是G○○在場,因為契約書是當場簽的,伊剛剛不敢肯定是因為時間過太久了,但是契約書上既然有筆跡的話,伊敢肯定一定是G○○當場簽的。(依照前開提示抵押權設定資料,地政事務所收件時間是在100年4月20日,你可否確定是在何時簽立?)應該是在收件的前1、2天或在前幾天,契約簽一簽之後,代書就拿走了,代書收件之後,他何時送到地政事務所伊不確定。(當時在陝西東三街時,在場的人有哪些?)伊、甲O○、宙○○、代書葛孟嘉、G○○,還有1、2個伊不認識的人。(契約書上的簽名是否都是在場人當場簽的?)當場簽的。(提示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188頁以下設定抵押資料, 第190頁這份資料上也有G○○、宙○○簽名及蓋章,是否也是G○○、宙○○當場親自簽名蓋章?)是的,伊確定。(上開抵押權設定資料當時是何人帶到現場?)是代書帶到現場的。(代書帶來時資料是空白的,還是當場填寫的?)先打好的。(當時代書帶來的資料上面是否已有簽名、蓋章?)沒有,簽名的部分是本人簽名,蓋章部分是代書當場用印,再還給他們。(印章是何人交給代書?)在場的人拿出來交給代書,由代書用印等語(見原審卷(卷四)第213頁背面至216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101年3月15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於老虎房仲或藤曼公司協助G○○處理帳務的過程中,有無對外簽發任何的票據?)伊印象中比較深刻的是有簽1張2000多萬元的本票。 (其時間為何?)時間有點久了,大概是在100年3、4月左右。 (除這張之外,有無簽發任何票據?) 伊記得當時還有與G○○共同簽立一張金額200多萬元的本票。(當時簽發這兩張本票的目的為何?)伊知道的是G○○應該有類似要調度資金,所以才默許簽本票。(是否是你G○○要你簽你就簽?)是。(2000萬元是否也是如此?)2000萬元的部分不是,那時是因為伊霧峰的房子已經被假扣押,而且當時就伊學房地產的相對知識的情況下,知道有一筆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的土地還沒有被假扣押,當時G○○已經消失了,伊才去問甲O○說,先把1509的土地作設定,等以後再把霧峰的房子法拍回來,希望1509地號不要被假扣押,因為當時很多投資人已經開始對伊名下及公司名下的財產為假扣押之行為,所以伊才會出於本能,想先把1509地號作設定,等以後再慢慢處理。(簽發2000萬元本票之當時,G○○是否知道?)G○○不知道。(當時在甲O○拿著2000萬元本票及你與G○○共同簽發的200萬元的本票去辦理抵押權設定的過程中, 是由何人與何人聯繫處理設定之事?)當時是伊跟甲O○有稍微談到先把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作設定,然後簽幾張本票,後來甲O○應該是委託黃永太去處理設定事宜。(在設定的過程中,G○○是否知道該筆土地已經被你交付予甲O○他們去辦理設定?)G○○當時不知道。(事前你有無告知G○○?)事前沒有。(事後你有無告知G○○?)事後有,事後因為G○○在忙著處理後續債權問題,伊是稍微口頭跟他告知,不知道他有沒有聽到。(本件起訴書中提到你曾經於100年3月時,另外與G○○簽發如起訴書中所載600多萬元、580萬元及630萬元之本票,你是否還有印象?)600多萬元、500多萬元這幾張本票伊不知情, 不知道是何時簽的,伊有印象的只有200萬元這張。 (當時在簽發本票的當時或之前、之後,你有無跟甲O○或黃永太或G○○提到要利用這些本票向法院聲請合法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的約定?)沒有等語,並具結證稱:(本件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所需要的身分證件、印章是否你提供予甲O○?)伊記得當時甲O○有向伊要印鑑證明,身分證、印章應該是伊交給甲O○的。(請求提示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189頁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設定抵押契約書,上面的「宙○○」是否你所簽?)是。(何人拿這些文件讓你簽名?)伊忘記到底是甲O○還是黃永太。(如你剛才所述,本件是由你自己跟甲O○講,為了保全你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的所有權,為何本件契約書上的債務人會有G○○?契約書上載明立契約人的權利人,抵押權人甲O○全部,義務人跟債務人宙○○,債務人G○○,如果是你跟甲O○講的,為何G○○會被列為債務人?)伊真的不知道,因為當時伊只有跟甲O○談到要將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做設定並簽發本票而已。(你是否有與G○○共同簽發1張200萬元之本票?)是。(簽發該張本票之目的為何?)當初因為有看到G○○在為公司籌措資金,伊想說G○○跟甲O○討論要簽發本票可能是要調度,所以才會幫G○○簽發這張本票。 (當時簽立本張200萬元本票時,有何人在場?)印象中有伊、G○○及甲O○。(提示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208頁宙○○100年9月21日偵訊筆錄,根據你在100年9月21日之偵訊筆錄, 你稱簽200萬元時有你、黃永太、甲O○、G○○在場,是為了給甲O○做一個假債權,所以簽發該張本票,與你剛才所述是要調度資金不符,有何意見?)因為當時伊知道他們可能會調度資金,那是做假債權沒錯,但當時簽本票時,伊的心態是認為應該是G○○要調度資金,所以伊才會簽這200萬元的本票, 伊自己的部分,會跟甲O○簽本票是因為霧峰的祖厝已經被假扣押,所以伊才會簽發本票,但伊的動機是做假債權等語(見原審卷(卷四)第206頁背面至210頁)。參以, 被告G○○於100年10月11日原審審理時陳稱:甲O○提議要幫伊保留資產,所以要擔任伊的債權人,黃永太就依據甲O○的提議幫伊寫 3張本票再交給伊簽名,本票上的金額都是黃永太寫的,當時黃永太自稱是律師要求伊提供印鑑章和身分證,黃永太就拿伊的身分證去影印,印鑑章也放在黃永太那裡;伊承認有簽 3張本票給甲O○作假債權等語(見原審卷(卷一)第96頁及背面)。觀諸上開證人即同案被告甲O○與黃永太 2人具結證述內容,已詳述渠等與被告G○○、宙○○共謀以製造假債權,申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聲請支付命令之方式,避免登記於被告宙○○名下之不動產經人聲請拍賣取償之過程,且關於以簽發本票製造假債權之方式,與上開證人即被告宙○○具結證述內容及被告G○○所陳述簽立本票當時之時空景內容相符,亦與卷附本票影本記載: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面額為2000萬元、發票人為宙○○、發票日為100年3月19日、到期日為100年3月25日; 票號CHNO470478號本票面額為650萬元、發票人為G○○、發票日為100年3月6日、到期日為100年3月19日;票號CHNO470492號本票面額為580萬元、發票人為G○○、發票日為100年3月19日、未載到期日;票號CHNO470535號本票面額為630萬元、 發票日為100年3月22日、未載到期日;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面額為200萬元、 發票日為100年3月18日、到期日為100年3月25日等情,(見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六)第123至127頁),互核一致;及關於申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聲請支付命令之情形,亦與上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內容,及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981號民事聲請事件影印卷宗內附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支付命令等影本,互核一致。再衡以①上開本票之票號(CHNO470534號、CHNO470478號、CHNO470492號、CHNO470535號、CHNO470532號)及票號之順序可知,該5紙本票均係出自同一本本票簿(即CHNO470--),而被告宙○○所簽立之面額2000萬元之本票票號係CHNO470534號,另被告宙○○、G○○2人所共同簽立之200萬元本票之票號則為CHNO470532號,惟在此2紙本票(即CHNO470534號、CHNO470532號)開立之前及後, 被告G○○另開立有票號CHNO470478號面額為650萬元、 票號CHNO470492號面額為580萬元之本票2紙; 與票號CHNO470535號面額為630萬元之本票1紙, 依該本票票號均係出自同一本本票簿及開立者大都為被告G○○,足認該本票簿應係由被告G○○持有保管無誤;再由被告宙○○所簽立面額2000萬元之本票票號CHNO470534號發票日為100年3月19日觀之,該本票之票號及發票日係夾在由被告宙○○、G○○ 2人所共同簽立之面額200萬元、票號CHNO470532號、發票日100年 3月18日之本票; 及由被告G○○所簽立面額630萬元、票號CHNO470535號、發票日為100年3月22日本票之中間,益徵被告宙○○簽立該面額2000萬元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之行為,確係出於被告G○○之授意無訛。②又上開申請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各欄位資料係以機械打字方式填載,其中「申請人簽章」欄及上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訂立契約人簽章」欄旁均有「宙○○」、「G○○」手寫簽名,被告宙○○於原審審理時表示該「宙○○」簽名係其所簽寫,及被告G○○於原審審理時亦陳稱該「G○○」簽名確係其筆跡等情(見原審卷(卷四)第210頁背面、第216頁背面),是上開證人即同案被告甲O○、黃永太具結證述之內容,應堪採信。至上開證人即同案被告宙○○具結證稱其事先不知聲請支付命令之事,其兄吳清事先不知申請設定抵押權設之事,顯均係事後為己卸責及迴護被告G○○之砌詞,均無足採。綜上以析,足見於100年3月間當投資人紛紛向被告G○○求償時,被告G○○、宙○○、甲O○與同案被告黃永太等人共謀以製造假債權申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聲請支付命令之方式,避免登記於被告宙○○名下之不動產經人聲請拍賣取償,謀議既定,被告G○○、宙○○、甲O○與同案黃永太等人即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於100年3月間某日在臺中市○○○○街0號, 經被告G○○之授意及提供本票始由被告宙○○自行簽發面額2000萬元、發票日100年3月19日、到期日100年3月25日、票號CHNO470534號之本票1紙,及由被告宙○○與G○○共同簽發面額200萬元、發票日100年3月18日、到期日100年3月25日、票號CHNO470532號之本票1紙,並將前開2紙本票均交予被告甲O○,再由被告宙○○與G○○共同於同案被告黃永太所提供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簽名,通謀虛偽表示由被告宙○○提供上開1509地號土地為被告甲O○設定最高限額2200萬元抵押權,用以擔保被告宙○○與G○○對被告甲O○之債務,同案被告黃永太再將前開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交予不知情之案外人葛孟嘉,由案外人葛孟嘉於100年4月20日持前開申請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就上開1509地號土地為被告甲O○設定最高限額2200萬元抵押權,用以擔保被告宙○○與G○○對被告甲O○之債務,藉以設定虛偽不實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使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公務員為形式審查後,於100年4月21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自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㈡於100年3月間某日,由被告G○○自行簽發3張本票(其中1張面額為65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6日、到期日為100年3月19日、票號CHNO470478號;另1張面額為58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 3月19日、未載到期日、票號CHNO470492號;其餘1張面額為630萬元、 發票日為100年3月22日、未載到期日、票號CHNO470535號)交予被告甲O○,被告甲O○將該 3張本票連同上開被告宙○○、G○○2人共同簽發面額200萬元本票1張,一併交予同案被告黃永太,由同案被告黃永太於100年5月4日持上揭 4張本票影本以被告甲O○名義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具狀表示:甲O○持有宙○○與G○○簽發本票 4紙,因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聲請對宙○○與G○○核發支付命令,命G○○應給付甲O○1860萬元,及G○○與宙○○連帶給付甲O○200萬元,並其中650萬元自100年3月19日起,其中580萬元自100年3月19日起,並其中630萬元自100年3月22日起, 其中200萬元自100年3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等語, 使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為形式審查後, 於100年5月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支付命令上, 核發100年度司促字第16981號支付命令, 自足生損害於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正確性。嗣前開支付命令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交付郵局向被告G○○、宙○○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之戶籍地址送達後, 因無人收受而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遂於100年 8月9日通知被告甲O○查報被告G○○與宙○○現址,然當時被告甲O○已因本案遭羈押,致前開支付命令未能確定。按共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只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91年度台上字第584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G○○、宙○○、甲O○與同案被告黃永太等人共謀以製造假債權申請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方式,避免登記於被告宙○○名下之不動產經人聲請拍賣取償,由被告G○○及宙○○簽發本票交予被告甲O○,被告甲O○將之轉交予同案被告黃永太,並由被告G○○及宙○○於同案被告黃永太所提供「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簽名,再由同案被告黃永太以前開文件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就上開1509地號土地設定登記最高限額2200萬元抵押權,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具狀申請核發支付命令,足見被告G○○、宙○○、甲O○與同案被告黃永太等人確有共同以製造假債權申請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方式,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情極明酌。至被告G○○與宙○○所辯對於被告甲O○持由被告G○○自行簽發3張本票(其中1張面額為65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6日、到期日為100年3月19日、票號CHNO470478號;另1張面額為58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19日、未載到期日、 票號CHNO470492號;其餘1張面額為630萬元、發票日為100年3月22日、 未載到期日、票號CHNO470535號) 及連同由被告宙○○、G○○2人共同簽發面額200萬元本票1張,一併交予同案被告黃永太,由同案被告黃永太於100年5月4日持上揭4張本票影本以被告甲O○名義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具狀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乙事,渠 2人於事前均不知情,否則為何不向被告甲O○告知正確之送達地址,讓支付命令早點確定,由此點足認渠 2人確係事前不知情云云。惟查,被告甲O○持上開 4張本票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時,被告G○○、宙○○ 2人正遭受投資人之追討(包括透過法院為訴訟、假扣押、查封等),且為躲避受黑道之追索,而四處躲藏,此為被告G○○、宙○○2人所不爭執,衡情此時被告G○○、宙○○2人本即居無定所,且為防免遭投資人及黑道發現渠 2人之居住處,被告甲O○當不可能在支付命令聲請書上記載被告G○○、宙○○2人現住居地址。 且就支付命令向被告G○○、宙○○ 2人之戶籍地址為寄送,並不會影響知情之被告G○○、宙○○ 2人之前往警局領取支付命令,然因本案被告宙○○、甲O○及G○○等人先後於100年6月19、20日遭收押(被告宙○○羈押至101年2月23日、 被告甲O○羈押至100年12月23日,被告G○○則羈押至今),渠 3人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於100年 8月9日通知被告甲O○查報被告G○○與宙○○現址時,被告G○○、宙○○及甲O○當然無法為查報,是被告G○○、宙○○此部分所辯,顯亦係卸責之詞,要無足採。
四、關於被告甲O○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警方自100年6月17日22時10分起至同年月18日凌晨 2時止在臺中市○○區○○○街○段000號4樓,經徵得證人即當時與被告甲O○同住該址之被告甲O○女友甲i○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在上址被告甲O○與其女友甲i○同睡之臥房衣櫃內,查扣包裹在襪子內之仿WALTHER廠P22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 1枝、子彈30顆,及現金60萬元、SHARP牌行動電話 1支(內含門號SIM卡)、SONY ERICSSON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SIM卡)、NOKIA牌行動電話1支、ACER牌筆記型電腦1臺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及查獲現場照片24在卷可稽【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六)第33至41頁、第239至249頁】。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鑑定結果: 一、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HER廠P22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二、送鑑子彈30顆,鑑定情形如下:㈠21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採樣7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㈡1顆,認係口徑9mm制式子彈,底火皿具撞擊痕跡,經試射, 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㈢8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 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175至176頁)。綜上,足認被告甲O○所持有扣案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確具有殺傷力無誤。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 均將「持有」與「寄藏」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規定,而寄藏與持有,均係將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僅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而後始為之受「寄」代「藏」而已。故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亦屬持有。不過,此之持有係受寄託之當然結果,故法律上宜僅就寄藏行為為包括之評價,不再就持有行為予以論罪。而寄藏與持有之界限,應以持有即實力支配係為他人或為自己而占有管領為判別準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34號判決意旨參見)。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及第12條第4項所謂之持有,係指執持占有之意,祇要將槍、彈置於自己管領之下,即實力支配狀態中,即足當之,與時間長短並無必然之關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718號判決意旨參照)。證人即被告甲O○之女友甲i○於100年6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100年6月17日下午10時10分,員警持本署核發之拘票,前往臺中市○○○街○段000號4樓,要拘提甲O○時,是否在該處的主臥室衣櫥內發現 smith & wellson p-225制式手槍1支及制式子彈30顆, 這些槍彈都以襪子包住之後放在衣櫥裡?)是。(之前有看過這些槍彈嗎?)那裡是3房2廳,之前伊在另外一間沒有鋪木質地板的客房裡發現的,那些槍彈是放在一個包包裡,之前甲O○的朋友G○○來住那間客房,那個包包是G○○的。(這些槍枝、子彈是誰的?)不知道。(你為什麼會去看G○○的包包?)G○○是今年3月底4月初來住的,住到4月中旬或4月底的時候離開,伊不知道他為什麼沒有把包包帶走,後來他陸續還是有去伊家,伊在5月下旬的時候打掃那個房間, 有看到那個包包。(你發現包包的時候是打開的或者是緊閉的?)伊忘記了。(既然是客人遺留的包包,為什麼要打開來看?)伊要打掃,是打開之後才知道是他的。(你剛剛不是說這個包包就是G○○的?)伊沒有這樣講。(你是在掩護甲O○嗎?)沒有。(到底這些槍砲是誰的?)甲O○的。(所以你剛剛說你曾經在G○○借住期間住的房間裡,發現一個包包,裡面有槍彈,這部分的陳述是不實在?)對。(到底事實是什麼?)槍彈是甲O○的。(你怎麼知道是甲O○的?在昨天晚上警察從你現住處的主臥室,搜出這些槍彈之前,你有看過嗎?)是,是甲O○的,伊之前有看過這些槍彈,在這1、2個禮拜之前,有看到甲O○把那把槍拿在手上,子彈在旁邊,他在那裡看,伊不知道它是不是有裝彈匣。(你有看到甲O○有把搶彈包在襪子裡放在衣櫥嗎?)沒有。(華美西街是你的租屋居住的地方嗎?)是,從G○○來借住的那時候開始租的,契約是寫宙○○的名字,伊不知道是誰跟房東訂契約。(你住進去之外,還有誰住進去?)G○○還有甲O○。(你跟甲O○是男女朋友關係嗎?)是。(這個地方是100年3月份的時候,G○○為了躲債,甲O○提供G○○避風頭的地方嗎?) G○○應該是在4月份開始來住,伊不知道是不是讓他避風頭的地方。(甲O○有說為什麼要租這個房子嗎?)是伊要去住。(為什麼用宙○○的名子訂契約?)是宙○○去訂的,租金是誰付的伊不清楚。(那間主臥室只有你跟甲O○會住而已嗎?)是。(衣櫥裡的衣物都是甲O○的嗎?)是。(你是否知道甲O○否認槍彈是他的嗎?)不知道。(另外警察查扣現金60萬元、手機3支、筆電1臺是誰的?)甲O○的等語(見上開100年度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38至4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宙○○於100年8月4日偵訊時具結證稱:(100年6月18日在○○○街○段000號4樓,所查獲的槍枝,你有無見過?)伊記得有見過手拿的短槍,是在陝西東三街看到的,是在100年4月間伊過去那裡,在那裡泡茶、看新聞的時候看到的,甲O○是從1個背包裡面拿出1把槍,把它放在沙發上在看,伊也嚇一跳。(甲O○拿出槍的背包是誰的?)伊也不知道,伊是轉過身看到的,不知道背包是誰的。(在場的還有誰?)乙b○、張祐華、甲O○、綽號「松鼠」、「阿安」的人都在場,但是伊沒有看到綽號「阿其」的人,好像已經離開了。(你事後有無問甲O○有關於槍的事?)伊對於槍不熟。(這一次以外,你有無見過甲O○帶槍?)那1次以後就沒有了 。(如果我們把扣押槍枝提示給你看的話,你是否還記得是不是100年4月間你所看到的那把槍?)伊不能確定,只知道是短槍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80頁】。參酌以被告甲O○於100年6月18日警詢時供稱:臺中市○○○街○段000號4樓是宙○○所租的,伊住了2個多月,是在3月底搬進去住的,警方在上址查扣之手槍伊有摸過,但不曾攜出或試射過等語(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8頁及背面)。觀諸上開證人甲i○具結證述內容,已敘明警方查扣上揭改造手槍、子彈之臥房係其與被告甲O○ 2人同住之房間,該改造手槍、子彈係被告甲O○所有,並曾看見被告甲O○把玩該改造手槍等情,核與前開被告宙○○具結證稱曾看見被告甲O○自背包取出1把手槍乙節, 及前開被告甲O○於警詢自白稱其於100年3月底入住上址,並曾摸過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等情相符,衡以證人甲i○係被告甲O○之女友當無故為設詞誣陷之理,是上開證人甲i○證詞,應堪採信,足認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被告甲O○所管領持有中無誤。至被告甲O○辯稱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同案被告乙b○請伊幫忙保管云云。惟查:
㈠被告乙b○於100年 8月4日偵訊時陳稱:(你今天在臺中市○○區○○路○段0號7樓之11,被員警查獲?)是。(在場的何素瑩是誰?)是伊女朋友。(員警在哪裡查獲子彈16發?)在伊的衣櫃裡,是以一個透明的盒子包裝,是伊的。(你沒有槍,但是持有子彈要做什麼?)槍是放在甲O○那裡,是100年5月中旬,伊跟他借車, 槍1枝及子彈不知道幾發伊直接放在車子駕駛座的椅子下面,完全沒有包裝,因為伊喝醉忘記拿,甲O○自己拿到華美西街他的房間,隔天他去修理車子的時候有跟伊說,說過 2天伊有空就去拿回來。(你不就是跟張祐華一起住在甲O○位於華美西街二段的租屋處?) 後來伊於100年5月份的中旬或下旬,搬到福上巷4樓一個出租套房,甲O○說伊可以去那裡住。甲O○跟G○○是朋友,他有問過G○○說那裡可以住。(你有無去住過○○○○街0號?)有,5月初,也是甲O○的地方。(100年2月4日你跟張祐華、傅炫凱、陳孟君、張賢文,及另外1位男子一起去搶南投的1家賭場?)有。伊帶了4把搶,刀伊不知道,張祐華他們四個上樓,伊在樓下,伊有拿槍,伊不清楚其他3把槍是誰拿的,是張祐華他們4個去分配,伊在樓下顧門,看有沒有警察來抓賭。 (你們犯案的4把槍呢?)在新竹的鳳鼻隧道被查獲。(查獲時有誰在場?)伊、張祐華、陳孟君、傅炫凱等4個人。除了傅炫凱被查獲之後,伊3個人都逃走了。(跑路之後,你們都住在哪裡?)不是借住新竹張祐華的朋友家,就是住在車上。(後來為何住在甲O○那裡?)鐘文宏從菲律寶回來,伊要跟他借錢,跟他說沒有地方可以住,他就介紹伊到甲O○那裡,說先暫時在甲O○那裡吃住,因為伊是通緝犯。(甲O○為何要收容通緝犯?)伊不知道。(你還有張祐華、以綽號「小安」、「松鼠」、「阿其」是甲O○的小弟嗎?)不是,是朋友而已。(「松鼠」、「阿安」、「阿其」是誰?)「松鼠」「阿安」及另外1個年輕人住在那裡,他們在那裡打雜掃地而已。(你們這些人跟甲O○, 是否曾在○○○○街0號房子裡,拿出槍來把玩嗎?)有,100年5月初,伊剛來臺中就是住在陝西東三街,伊的槍就是放在陝西東三街那裡,伊把槍插在身上,並沒有另外包裝,甲O○說「你的東西借給我看一下」。(所以你的槍是隨身攜帶?)是。(你跟張祐華有攜帶包包或是行李帶嗎?)都有, 張祐華是拿1支出國旅行用的大箱子,伊是帶黑色沒有花紋的登山背包,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的包包。(既然是隨身攜帶,為何你會把槍及子彈放在車上?)因為不太能用。(你的子彈總共有幾發?)伊沒有算過。(在華美西街二段查獲的槍枝、子彈,跟今天在你身上查獲的子彈,來源是否相同?)都是相同的。是「黑秋」(臺語)寄放在伊這裡的, 2年前也就是98年的時候,他要去執行前,在新竹縣湖口鄉他家樓下,把槍1支及子彈4、50顆交給伊,他說他要去執行了,他用不到就送給伊。(既然是隨身攜帶,為何有部分是在華美西街被查獲,部分是在今天被查獲?)伊出門帶太多子彈放在口袋不方便。 (那你那1次,為何要把槍及子彈30發放在車上?)因為伊要去竹山喝酒,所以才帶槍過去,帶槍才有安全感。(那為什麼要帶30發子彈?)放在車上沒關係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7274號偵查卷第86至90頁)。
㈡被告甲O○於100年6月18日偵訊時陳稱:(100年6月17下午10時10分許,員警在華美西街的主臥房衣櫥裡,所起出以襪子包裝制式槍枝1支及子彈30發是誰的?) 是G○○的朋友吳家明(銘)的,到底是哪個字伊不清楚,伊沒有看過他的身分證,他說他是埔里人。他跟G○○住過客房,100年6月2日吳家明、G○○、綽號「阿欽」的男子, 到老虎房仲去遇到伊,吳家明綽號「小六」跟伊說,叫伊把他放在客房的1個豹紋的手提袋,伊就把它整個放在衣櫥裡, 伊從來沒有把它拿來看過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18頁);並於同年8月8日偵訊時陳稱:(100年6月17日在華美西街二段你的租屋處,所查獲的槍枝及子彈,來源為何?)是1位叫吳嘉明的人,他是埔里人,3月19日生,伊聽他說過他是跟319槍擊案同1天。(你為什麼會認識這個人?)房子是伊跟女朋友一起住,但是這個房子是G○○ 1個學員的,伊因為G○○的關係而認識他,是在老虎房仲認識的。(如果我們抓到了這個人,而他不是這樣說,你有何意見?)伊跟他不是很熟,因為 1位鍾文宏介紹而認識,他說他是埔里的朋友。(你為何供他吃、住,還連帶收容了張祐華?)伊沒有收容張祐華。(張祐華及乙b○供稱他們從100年5月初開始,就住在○○○街○段000號4樓?)是。(你先前說這個地方是你付的房租?)是。(他們2個人也去過你另外1個租屋處「臺中市○○○○街0號」那裡?) 是。那不是伊的租屋處,是G○○的房子。伊跟G○○是南開工專的同學,差一屆,在跆拳道認識的。(G○○說他不認識你,是去年你跑來認識他的,有何意見?)不是這樣。(你帶去○○○○街0號的人, 除了綽號「小六」的乙b○、綽號「阿欽」的張祐華之外,還有「小安」、「松鼠」、「阿其」這些人,是不是?)是,他們是去那裡找伊。(你有帶乙b○、張祐華、「小安」、「松鼠」、「阿其」這些人去年貨大街幫忙?) 只有「小安」跟「阿其」有去,其他人沒有,「松鼠」是今年5月份才退伍的。 (這些人都是你的小弟嗎?)不是。(如果他們叫你大哥呢?)(不語)(槍及子彈是怎麼來的?為何乙b○人不在那裡,槍及子彈卻在你那裡,並且是在你女友的臥房裡被找到?) 那裡有3個房間,乙b○、張祐華住在靠近客廳的客房, 6月初的時候,他們就搬走了,但是沒有把東西搬走。(他們搬去哪裡?)不知道。(你是不是叫他們搬到甲H○管理的套房去?)那時候還是G○○在管理,他說那裡還有空房。(乙b○、張祐華去住甲H○管理的套房有無付錢?)伊不知道。(乙b○、張祐華沒有把東西搬走,所謂的「東西」是指什麼?)乙b○跟伊說有1包東西沒有帶走,叫伊幫他收起來,他會回來拿。那是用1個咖啡色的袋子裝起來的,他走了好幾天沒有拿走,伊才把它打開看,裡面是槍及子彈,伊才把它放到衣櫃裡等語(見100年度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144至146頁)。
㈢觀諸上開被告乙b○偵訊陳述內容,固提及其向被告甲O○借車,並將槍、彈放在車內駕駛座椅子下面,之後因其忘記拿取,再由被告甲O○自行拿到華美西街房間內,及其曾在陝西東三街把槍枝借給甲O○觀看,該槍枝原係插在其身上並沒有另外包裝等情,然卻無法具體說明其放置在車內子彈之數量,顯然有違常情。且關於其將槍、彈放在車內駕駛座椅子下面,再由被告甲O○拿到華美西街房間等情,核與前開被告甲O○偵訊陳稱乙b○原居住在華美西街,之後搬離該址卻未帶走槍、彈,遂請其幫忙收藏等情, 渠2人於第一時間所陳內容不僅有所歧異,出入亦頗大;及關於被告乙b○其在陝西東三街將槍枝借給被告甲O○觀看,該槍枝原係插在其身上並沒有另外包裝等情,亦與上開證人即同案被告宙○○具結證稱曾看見被告甲O○自背包取出 1把手槍乙節,有所不符,自難僅憑上開被告乙b○偵訊供述內容,而逕認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由被告乙b○交予被告甲O○代為保管。
㈣證人張祐華於100年 8月4日偵訊時證稱:(今天在臺中市○○區○○路○段0號7樓11室,被員警查獲,在場的還有乙b○及何素瑩?)伊是在福上巷的祖屋處被抓,之後警察才帶伊去文心路那裡。(臺中市文心路三段是誰住在那裡?)是乙b○及他的女朋友何素瑩住在那裡。(租約是誰訂的?)應該是他的女朋友。(員警在文心路三段上開地點的衣櫥裡面,有查扣到制式子彈16顆,是誰的?)是乙b○的。(你有無看過?)伊沒有看過。(在本案之前,你是否有與乙b○涉及共同持刀械犯案?) 於100年2月4日,伊跟乙b○涉嫌拿刀及槍搶賭場,刀是瓜刀,槍不是伊拿的,是改造手槍,有3個人各拿1把改造手槍,張賢文是報場子的,拿槍的是乙b○、陳孟君,拿槍還有另外 1個人,他住新竹,新竹的刑警都知道這個人,傅炫凱跟伊一樣是拿刀的。(你們搶賭場的那3把改造手槍,到哪裡去?) 於100年2月14日在新竹西濱公路鳳鼻隧道, 被新莊子派出所臨檢時被查獲,1支大支的手搶, 還有3支小支的手槍,當時伊有在場,還有乙b○、傅炫凱、陳孟君。(你為什麼沒有被抓?)因為駕車的陳孟君跟警察吵架,他駕車往隧道走,伊就跟警察說伊把他叫回來,陳孟君說不能回去,車上有槍,所以伊跟陳孟君、乙b○3個人跑了, 只有傅炫凱被抓。(你們跑了以後都住在哪裡?)新竹、臺中的旅館,到處住。(你有無住過臺中市○○○○街0號的別墅?) 只有住幾天而已。(為何證人宙○○說甲O○還有他的小弟綽號「小六」乙b○,還有「阿欽」、張祐華,綽號「小安」、「松鼠」的這些小弟會住在那裡?)有這些人,但是沒有住那麼久,沒有超過4、5天。(除此之外,你都住在哪裡?)此外,伊就住在○○○街○段000號4樓,是甲O○帶伊過去住的。(你有無住過臺中市○○巷000弄00○00號1棟專門出租的套房?)有,伊跟乙b○都有去住過,伊是住在4樓,跟乙b○共同住1戶。(你們為什麼住在那裡?)那是吳老闆跟人有債務糾紛,是甲O○介紹過去的,都有跟房東講好,伊不認識房東。(所有人甲H○在警詢筆錄裡說, 是甲O○及你們2個人,強行將套房供給你跟乙b○居住,甲O○跟他說,他才是管理者,有何意見?)甲O○講說權狀在宙○○那裡,所以他們有權利住在那裡。(你們有自稱黑道嗎?)沒有。(你跟乙b○從鳳鼻隧道被查獲持有槍技,開始逃亡之後,是不是就去投靠甲O○?)100年5月初,是乙b○的朋友介紹,去甲O○那裡幫忙處理事情,但是他並沒有叫伊處理什麼事情。(原先是告訴你們要處理什麼事情?)沒有說是什麼事情。(你們之前認識甲O○嗎?)不認識。(無親無故他為什麼要收容2個逃犯?) 就只是乙b○的朋友介紹,伊不認識他是誰。(宙○○說你稱甲O○是阿兄?)只是他是長輩。(在○○○○街0號的期間, 甲O○或是你們這些人,是不是有拿出手槍出來?)沒有。(如果有證人呢?)有證人就有證人呀。(你知道在華美西街二段你們向甲O○借住的地方,有查獲手槍及子彈嗎?)伊有看到新聞才知道這件事情。(你到底是投靠誰?是甲O○或是G○○?)伊是乙b○的朋友,乙b○投靠他,伊也跟著投靠他。(甲O○於100年6月18日本檢察官訊問時,針對在華美西段街二段租屋處,所查獲的制式槍支,及子彈30發的來源,他供稱是吳嘉明及綽號「阿欽」的男子的,你有何意見?)槍是乙b○的不是伊的。(你不是說你沒有看過?)他上新聞的,伊有問乙b○,乙b○跟伊說他的槍被抓到。(你不是跟乙b○一起住?)是一起住,但是伊會跑來跑去,伊就沒看過等語【 見100年度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第182至183頁背面】。
㈤證人張祐華於101年4月5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提示偵字第13873號偵查卷(卷一) 第183頁反面張祐華100年8月4日偵訊筆錄,當檢察官問你甲O○說在華美西街扣到的槍枝及子彈是何人所有,你說「槍是乙b○的,不是我的」,檢察官問你有無看過,你說「他上新聞,我有問乙b○,乙b○跟我說,他的槍被抓到」,你是否有跟檢察官陳述前開內容?)有,伊有這樣說。(請詳述當天你看到新聞,你如何詢問乙b○,乙b○如何告訴你?)沒有這件事。(既然沒有這件事,為何在檢察官面前這樣陳述?)因為伊在警察局時,警察說乙b○說槍是他的,警察就叫伊順便作證說槍是乙b○的。(在檢察官偵訊時,檢察官有逼你這樣講?)沒有,但檢察官很兇,伊會怕。(既然檢察官沒有逼你講,為何要虛構如此的事實?)伊不知道怎麼講,就隨便亂講。沒有看電視的那件事等語(見原審卷(卷五)第69頁及背面)。
㈥觀諸上開證人張祐華陳述內容,於偵訊時固提及曾與乙b○同住臺中市○○○街○段000號4樓,惟關於在該址查扣之上揭改造手槍、子彈部分,於偵訊時原僅表示看到新聞始知悉此事,俟檢察官告知甲O○供稱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吳嘉明及綽號「阿欽」男子所有後,始改稱槍係乙b○所有,非其所有,並表示係聽乙b○說他的槍被抓到,其本身未曾見過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等情,且於原審審理時表示其不知道怎麼講,就隨便亂講,沒有看電視的那件事等語,足見證人張祐華未曾看見被告乙b○持有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於偵訊時陳稱槍係乙b○所有,應係檢察官告知甲O○供稱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吳嘉明及綽號「阿欽」男子所有後,為避免遭人誤認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其所有之故,尚難僅憑上開證人張祐華偵訊供述內容,而逕認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由被告乙b○交予被告甲O○代為保管。查依卷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8月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所附之照片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876號偵查卷第176頁); 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8月2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所附之照片(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7274號偵查卷第106頁), 上開扣案之同為「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之非制式子彈各8顆、4顆,依各該照片內容所示,不僅被告甲O○、乙b○ 2人所持有之彈頭型態外觀不同(被告乙b○持有者彈頭係較圓,而被告甲O○持有者彈頭係呈三角尖銳型),就各該彈底之英文、數字內容被告甲O○、乙b○ 2人所各持有者,亦無任一顆內容標示相同,實難謂此扣案之同為「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之非制式子彈各8顆、4顆係來自同一來源。即使比對被告乙b○所有遭扣案之16顆子彈;及被告甲O○所持有之30顆子彈, 由9mm制式子彈之彈頭外觀亦明顯可見其不同。足認被告乙b○前曾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之「(檢問:在華美西街二段查獲的槍枝、子彈,跟今天在你身上查獲的子彈,來源是否相同?)都是相同的。」乙情,要與事實不符,自無可採。綜上,足認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顯非均係由同案被告乙b○交予被告甲O○代為保管,被告甲O○上開所辯諸詞要係屬事後圖卸刑責之砌詞,不足採信。
五、關於被告乙b○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部分:被告乙b○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未經許可持有扣案具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6顆、非制式子彈6顆(由口徑9mm制式彈殼加裝直徑9.0mm金屬彈頭而成)、非制式子彈4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之事實,且該扣案之子彈16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檢視法、試射法鑑定結果: ㈠5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採樣2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㈡6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彈殼加裝直徑9.0mm金屬彈頭而成, 採樣2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㈢1顆,認係口徑9mm制式子彈,彈底具撞擊痕跡,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㈣4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可擊發, 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8月2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7274號偵查卷第104至106頁)。 綜上,足認被告乙b○所持有扣案之子彈確具有殺傷力無誤。被告乙b○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認被告乙b○遭查獲之16顆子彈,係其於警方上門搜索時,主動交出予警方應符合自首之要件乙節。
㈠按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減刑,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言。苟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後,犯罪嫌疑人始向之坦承犯行者,為自白,而非自首。而所謂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僅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亦屬發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69號判決意旨參見);又按所謂未發覺,乃指犯罪事實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所發覺,或犯罪事實雖已發覺,而犯人為誰尚不知者而言。但此所謂之發覺犯罪事實,只須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該犯罪事實之梗概為已足,無須確知該犯罪事實之真實內容為必要,而所知之人亦僅須知其有犯罪嫌疑即為犯罪業已發覺,不以確定其人為該犯罪之真兇無訛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告甲O○之選任辯護人楊雯齡律師請審判長提示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即編號六-六號卷第9頁起之100年6月18日甲O○調查筆錄。 審判長准許並提示臺中市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100年度偵字第13876號警卷(即法院自編之六-六號卷)第9-17頁之100年 6月18日甲O○警詢筆錄。選任辯護人楊雯齡律師問:所提示之該份筆錄是否由你所製作?】證人曾子源答:是我詢問的。」「(楊雯齡律師問:在該次詢問過程中,被告甲O○有無提到在臺中市○○○街○段000號4樓該處所查扣的槍枝跟子彈是何人所有之事?)證人曾子源答:因時隔已久,我得查看偵訊筆錄以確認(證人查閱所提示之偵訊筆錄後答)他當時講的應該是跟筆錄記載的相同。」 「(楊雯齡律師問:在所提示的該份筆錄第3頁上所載,甲O○有提到槍枝跟子彈是G○○的兩個朋友,一個綽號叫「小六」,他叫「嘉明」,真實年籍姓名不詳,另一位叫「阿欽」,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槍枝及子彈是「嘉明」的,是這樣的陳述沒有錯?)證人曾子源答:是。」「(楊雯齡律師問:在被告甲O○作此陳述之後,你們有無根據其陳述再做進一步的查證?)證人曾子源答:因為時隔太久,我沒有印象。」「(楊雯齡律師問:後續有無繼續偵辦甲O○所述關於槍彈的這個部分嗎?)應該另外有一個通緝的,我們有逮捕一個通緝的,那個人的姓名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102年1月2日審判筆錄); 「【被告甲O○選任辯護人楊雯齡律師請審判長提示 臺中市警察局刑事偵查卷宗100年偵字第13876號第9-17頁之100年 6月18日甲O○調查筆錄。審判長准許並提示。選任辯護人楊雯齡律師問:所提示的該份筆錄是否為你所製作、繕打?】證人王上通答:製作筆錄時會有兩個人,我那天主要是在輸入繕打筆錄的動作,至於現場,我只有去過華美西街的現場,其他的,我都沒有去過。」「(楊雯齡律師問:所提示的這份筆錄的繕打內容都是根據被告甲O○的供述去繕打的嗎?)證人王上通答:對。」 「(楊雯齡律師問:能否請你看所提示的該份筆錄第3頁即下面編頁第11頁倒數第6行的部分, 被告甲O○有提到說槍枝跟子彈是G○○的兩個朋友,一個綽號叫「小六」,叫「嘉明」的人,另一位叫「阿欽」的,槍枝跟子彈都是「嘉明」的,該部分筆錄內容之記載是否根據甲O○供述所繕打?)證人王上通答:這我不太清楚,可能要調閱錄音來確認,因為我經手的案子很多,現在已經記不大清楚。」「(楊雯齡律師問:一般你是否都會根據被告的供述去繕打筆錄?)證人王上通答:當然,筆錄內容我都是按照我同仁跟被告他們一問一答真實來繕打的。」等詞(見同上本院審判筆錄);「(被告甲O○選任辯護人楊雯齡律師問:有關乙b○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案件,是否由你承辦?)證人張慶州答:是。」「【選任辯護人楊雯齡律師請審判長提示100年度他字第4218號偵查卷(即地院編號六-六號卷)第2-8頁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函文 及後附偵查報告。審判長提示100年度他字第4218號偵查卷第2頁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函及第6-8頁之偵查職務報告。 楊雯齡律師問:所提示的這份函文跟後附的偵查報告是否都由你所製作?】證人張慶州答:都是。」「(楊雯齡律師問:你會製作這件函文說要請檢察官指揮偵辦綽號「阿欽」跟「小六」者涉嫌槍砲案的起源為何?)證人張慶州答:這是因為當初我們發函給郭檢察官,就是他所偵辦的詐欺案也同時查獲槍枝,我們想他們兩個其中應該還有人攜有槍枝,所以我們才報請檢察官偵辦。」「(楊雯齡律師問:你為何會知道「阿欽」跟「小六」二人會攜有槍枝?這部分情資是從何得來?)證人張慶州答:當初製作筆錄時,甲O○跟G○○的筆錄之間,有人說槍枝是綽號「小六」的,所以我們才另案再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楊雯齡律師問:你們當初會另案請檢察官指揮偵辦的原因是因為本案被告甲O○及G○○二人都提到乙b○跟張祐華可能持有槍彈的情形,所以你們才繼續偵辦,是否如此?)證人張慶州答:是。」「(被告乙b○之指定辯護人洪瑞霙律師問:你剛才提到你有請檢察官續就乙b○本人有槍彈的情形作偵查,就你剛才所述,他們可能持有槍枝,你的意思是指原來查獲的槍枝之外另外有查獲槍枝的可能性,還是就甲O○所指的那把槍枝再繼續作相關的偵查?)證人張慶州答:應該另外還有槍枝,因為在現場有搜到空的槍條,我們懷疑是另有大口徑的槍枝。」「(洪瑞霙律師問:你的意思是當時有發現另外的空槍條,認為可能不是當時被查獲那支槍枝的,所以才繼續作偵查嗎?)證人張慶州答:對。」等語(見本院同上審判筆錄),再參酌以卷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0年7月12日中市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號函(張慶州為承辦人,函文主旨:檢送綽號「阿欽」、「小六」涉嫌槍砲案調查卷1宗, 報請貴署指揮偵辦,請查照)與後附之偵查報告(100年7月11日製作,案由:槍砲案。----擬處事項:綜合以上情資分析研判,綽號「阿欽」、「小六」等 2人係由犯嫌甲O○邀約擔任詐欺集團圍事角色,以黑道身分恐嚇被害人不得聲張,該 2人擁有霰彈槍或其他槍枝,且應另涉他案通緝中,為偵辦此槍砲案,建請指派檢察官指揮偵辦,盡速查緝「阿欽」、「小六」等2人到案,以維社會治安。), 顯見警方在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段0號7樓11室執行搜索前,即已發覺被告乙b○涉嫌槍砲案件無誤,依上開實務見解,核與刑法第62條所稱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之條件,並不相符。是以被告乙b○及其辯護人此部分所辯,本院尚難採為對被告乙b○有利之認定。被告乙b○於本院審理時雖另供稱:本件遭查扣之16顆子彈係與其在新竹遭查獲之槍砲案件為同一來源云云。經查:依卷附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8月2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所示之鑑驗結果:「㈠5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採樣2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㈡6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彈殼加裝直徑9.0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㈢1顆,認係口徑9mm制式子彈,彈底具撞擊痕跡, 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㈣4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可擊發, 認具殺傷力」上開扣案之非制式子彈部分,核與被告乙b○、另案共犯張祐華、楊榮勝、陳孟君、傅炫凱等人所涉犯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100年 2月14日凌晨4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西濱公路鳳鼻隧道南端出口處遭警查獲,並自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內所查扣之非制式子彈部分, 其口(直)徑並不相同。參酌以上開另案遭查扣之槍枝、子彈(係由楊榮勝、張祐華提供),其持有及提供者並不包括被告乙b○, 此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正本 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八第123頁至第143頁),本院認應以被告乙b○前於警、偵訊時所為之自白【即於98年間某日在新竹縣湖口鄉某處,自正要入監服刑,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均不詳綽號「黑鬚(黑秋)」(臺語譯音)之成年男子處所取得持有】,方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是以被告乙b○此部分所為翻異前詞之供述,要無足採。被告乙b○此部分之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六、綜上,本件事證明確,上開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甲O○、乙b○等犯行均洵堪認定。
伍、論罪科刑部分:
一、關於犯罪事實一部分: 核被告G○○、甲己○、甲D○( 不包括起訴本案附表1在98年 7月28日前之部分)、乙卯○、宙○○(不包括起訴本案附表1、2、3及附表4在98年12月10日前之部分)等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 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規定處罰。至公訴意旨認被告G○○、宙○○ 2人就起訴書附表21至24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被告G○○、宙○○ 2人此部分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另公訴意旨認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就起訴書附表1至20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 漏引同條第3項之規定,容有未洽,惟因罪名同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毋庸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 附此敘明。被告G○○、甲己○(自97年10月 2日起至查獲止)、甲D○(自98年7月28日起至查獲止)、乙卯○(自97年10月2日起至查獲止)及宙○○(自98年12月10日起至查獲止)等人間,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各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乙卯○與宙○○雖非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惟渠 2人與具有身分之被告G○○、甲己○、甲D○等人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同實施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行為, 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應論以共同正犯,惟考量被告乙卯○與宙○○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行為並無任何決策、主導權,其可罰性較被告G○○、甲己○、甲D○等人為輕, 併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見)。 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經營」、「業務」,本質上亦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同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43號判決意旨參見)。 本件被告G○○、甲己○(自97年10月 2日起至查獲止)、甲D○(自98年7月28日起至查獲止)、乙卯○(自97年10月2日起至查獲止)及宙○○(自98年12月10日起至查獲止)等人雖有多次向如附表(含起訴本案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之行為,依上開實務見解,仍應僅均包括論以一罪。又被告G○○、甲己○、甲D○(不包括起訴本案附表1在98年7月28日前之部分)、乙卯○、宙○○( 不包括起訴本案附表1、2、3及附表4在98年12月10日前之部分) 等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以外之其餘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部分【被告G○○、甲己○部分指起訴書附表21至24及移送併案附表部分(包括有未在起訴範圍內者及已在起訴範圍內而為同一事實者);被告甲D○部分係指附表21至24部分及移送併案附表自98年 7月28日起至查獲止部分(包括有未在起訴範圍內者及已在起訴範圍內而為同一事實者);被告乙卯○部分指起訴書附表21至24及移送併案附表部分(包括有未在起訴範圍內者及已在起訴範圍內而為同一事實者,至於起訴書附表10至20部分,原即屬起訴範圍,此部分業經本院認為構成犯罪而予論處如上);被告宙○○部分係指附表21至24部分及移送併案附表自98年12月10日起至查獲止部分(包括有未在起訴範圍內者及已在起訴範圍內而為同一事實者)】,或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或已經公訴人起訴而經本院變更起訴法條者(指被告G○○、宙○○起訴書附表21至24部分),因本院認有集合犯包括一罪之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自得一併予以審究。被告G○○、甲己○、甲D○、乙卯○等人雖於98年 8月11日老虎鏢局公司設立登記前,已使用老虎鏢局公司名義(即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吸引投資人加入投資方案,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而有另涉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之疑義, 惟該條項與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關於法人犯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 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性質上不能併存,故行為人應僅受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規範,不得併論以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罪名( 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292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此部分不再另論以上開公司法之罪,附此敘明。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甲D○就起訴本案附表1在98年7月28日前之部分;及被告宙○○就起訴本案附表1、2、3及附表4在98年12月10日前之部分投資方案,與被告G○○、甲己○、乙卯○等人均有共同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惟被告甲D○與宙○○此部分均尚未加入參與此部分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自無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附此敘明(參見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按刑法第59條之酌減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確可憫恕,且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45年度臺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以本案被告G○○、甲己○、乙卯○等人所參與收受投資款項及所借款項之金額高達(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14億1516萬1170元;被告甲D○合計收受如各該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但不包括起訴本案附表1在98年7月28日前之部分)所示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13億9283萬8670元;被告宙○○合計收受如各該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但不包括起訴本案附表1、2、3及附表4在98年12月10日前之部分)所示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13億3661萬6670元乙節,且因於如附表所示之年貨大街投資方案發生虧損,自100年1月底起已無法依約返還本利,令許多投資人所交付款項血本無歸,實無從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形,自均無援引刑法第59條而酌減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二、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關於犯罪事實二(一)部分:
⒈按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16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申請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㈠登記申請書。㈡登記原因證明文件。㈢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㈣申請人身分證明。
㈤)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前項第4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第34條分別定有明文。 足見地政機關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所為之土地權利變動之登記,僅依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書為形式審查,無實質審查權甚明。查被告G○○、宙○○、甲O○等人均明知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係以上開投資方案資金購得並借名登記於被告宙○○名下,且被告G○○、宙○○與甲O○之間並無任何債務關係,竟共謀以製造假債權申請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方式,避免登記於被告宙○○名下之不動產經人聲請拍賣取償,而矇使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公務員將上開1509地號土地為被告甲O○設定最高限額2200萬元抵押權,用以擔保被告宙○○與G○○對被告甲O○之債務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地登記謄本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是以,核被告G○○、宙○○、甲O○等人此部分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⒉被告G○○、宙○○、甲O○等人就犯罪事實二(一)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黃永太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G○○、宙○○、甲O○等人利用不知情之案外人葛孟嘉向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申請設定登記前開虛偽不實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屬間接正犯。關於犯罪事實二(二)部分:
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院外,祇須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又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2條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於督促程序就支付命令之聲請毋庸舉證,法院就其聲請並不為實質之審查,經為形式上之審查後,除有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應予裁定駁回之情形外,應發支付命令,故聲請人如就請求之標的、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有虛偽不實之聲明,使法院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支付命令上,自足生損害於債務人及債務人之真正債權人, 應構成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最高法院89年度臺非字第47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G○○、宙○○、甲O○等人均明知被告G○○、宙○○與甲O○之間並無任何債務關係,竟以明知為表彰不實債權之本票向本院民事庭具狀申請核發支付命令, 而矇使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於100年5月9日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支付命令上,核發100年度司促字第16981號支付命令,足生損害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正確性,是核被告G○○、宙○○、甲O○等人此部分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⒉復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於法定期間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此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縱然債務人未提出異議,亦僅使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之名義,仍應經強制執行之程序,始能取得債務人之財物。查被告G○○、宙○○、甲O○等人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二(二)所示犯行,既尚未進入執行程序,即難認其已著手於詐欺犯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G○○、宙○○、甲O○等人所為上開犯罪事實二(二)所示行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尚有未洽,惟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⒊被告G○○、宙○○、甲O○等人就上開犯罪事實二(二)所示犯行與同案被告黃永太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關於犯罪事實三部分: 按持有槍、彈為長時間之繼續,乃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故如未受允准,持有槍、彈而無正當理由之行為持續長時間,於終止持有前,均在其犯罪行為實施中,期間法律縱有變更,其行為既繼續實施至新法施行以後,即與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不同,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33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甲O○基於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子彈之犯意,自不詳時間起,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上開改造手槍1支及具有殺傷力之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並於100年 6月18日凌晨2時許為警查獲,依前揭說明,自應以持有行為終止時,為其犯罪行為之終止。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業經總統於100年1月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0年1月7日生效施行,依前開判決意旨,本件自應以被告甲O○之最後行為日(即100年6月18日)所適用之法律,即100年 1月7日生效施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處斷,合先敘明。核被告甲O○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且其以一行為,同時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為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斷。至被告甲O○及其辯護人辯解及辯護稱:被告甲O○已向警方供出該槍、彈係綽號「小六」之「嘉明」所有,警方亦依此線索追緝而查得被告乙b○行蹤,是以,被告甲O○於偵審均自白並供出該槍、彈之來源,請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減輕其刑云云。 按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固然定有明文。惟查,警方在臺中市○○○街○段000號4樓查扣之仿WALTHER廠P22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及具有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 並非係由被告乙b○交予被告甲O○代為保管乙節已如前述。參以,證人即承辦偵查佐余尚原於101年4月5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為何在100年8月4日查獲乙b○涉嫌持有子彈案件?)這件原來是G○○案,進行搜索時,在甲O○那邊搜索到一把改造手槍,伊記得當時候甲O○一直推說是別人的,但沒有講出具體的線索,伊就改問宙○○,宙○○說他們在逢甲有一間出租套房,給甲O○他們那群人用,然後宙○○有說有看過拿那些手槍的人還有出入那間套房的人,伊就到現場調錄影帶,拿回來讓宙○○指認,宙○○有說其中一個人叫「小六」,後續偵辦就交給另一個小隊張慶州。(據你們當時的移送書有記載,你們認為被告甲O○辯解說槍枝有其他來源,不足採信,為何有上開偵查行動?)因為甲O○一開始推給他的女友甲i○,後來伊突破甲i○的心防,不然她本來也要認那把槍是她的,後來甲O○又推給其他人,伊認為他的話不可信,之後是因為宙○○有指認等語【見原審卷(卷五)第72頁】。綜上,足見被告甲O○所辯前詞,僅係事後為己卸責之詞,自無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規定之餘地。
四、關於犯罪事實四部分:查被告乙b○於98年間某日在新竹縣湖口鄉某處,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黑鬚(黑秋)」(臺語譯音)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具有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6顆、非制式子彈6顆 (由口徑9mm制式彈殼加裝直徑9.0mm金屬彈頭而成)、非制式子彈 4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 而未經許可持有之,並於100年8月4日10時50分許為警查獲,依前揭說明,自應以持有行為終止時,為其犯罪行為之終止。核被告乙b○所為未經許可持有前揭子彈之行為,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五、被告G○○、宙○○所犯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示合計 3罪,其犯意各別,行為時間、空間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之。另被告甲O○所犯上開犯罪事實二、三所示合計 3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亦應分論併罰之。
六、原審法院以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所為犯罪事實一所示(即附表1至20) 行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規定處罰; 又被告G○○與宙○○所為分別以如附表21至24所示虛偽投資方案,詐取如附表21至24所示投資款項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與被告G○○、宙○○、甲O○等人所為犯罪事實三(一)、(二)部分所示行為, 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被告甲O○所為犯罪事實四所示行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且其以一行為,同時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及子彈,為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斷,事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①原審就檢察官聲請併辦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所為如併案部分附表所示之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部分, 未及審酌,自有未洽;②原審就被告G○○、宙○○ 2人所為起訴本案附表21至24部分所為,認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予論處罪刑,同有未合;③原審認被告乙卯○犯罪情狀尚堪憫恕,而引用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其刑,亦有未合;④原審就被告乙卯○起訴本案附表10至20部分;及被告宙○○起訴本案附表4在98年12月10日後之部分及附表5、6、7、8、9部分,均未予詳查並論處應科之罪刑,逕認不構成犯罪,而予以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同有可議;⑤原審就被告甲D○起訴本案附表1在98年7月28日前之部分,認應係構成犯罪,而予以論處罪刑,同有可議;⑥原審未及就刑法第50條之修正為新舊法之比較說明,稍有未洽;⑦原審就被告宙○○、甲O○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均不論被告宙○○、甲O○係否認或坦承犯行均量處同一之刑度(即有期徒刑五月),亦有未洽;⑧原審就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違反銀行法部分,誤將屬公司法人所有之物品【包括「老虎年貨大街不動產合資契約書」 1批、空白合資契約書 1批、「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1枚、「甲D○」印章1枚、「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 1枚、「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 1枚、「甲己○」印章(其上文字為標楷體) 1枚】均予以宣告沒收,同有未妥。本件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上訴理由認渠等並無違反銀行法違法吸金之犯行;及被告G○○上訴理由另認其均無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行;與被告宙○○上訴理由認其並無公訴人所指與被告甲O○共犯聲請支付命令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被告甲O○上訴理由則否認有公訴人所指訴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及子彈行為,並各執此為由指摘原判決各該部分不當,均無理由。至被告甲O○上訴理由認其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所量處之刑度與被告宙○○否認犯行部分均量處同一之刑度,量刑顯有不公部分;及檢察官上訴認被告乙卯○就起訴本案附表10至20部分應構成違反銀行法部分,並據此指摘原判決各該部分不當部分,則均為有理由;另檢察官上訴理由認對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違反銀行法部分量刑太輕,並據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理由所陳亦為無理由(因本院所為之論罪科刑認定基礎及範圍與原審判決不同),惟本件原判決有關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甲O○部分既有上揭疏誤,且經檢察官(未對被告甲O○提起上訴)及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甲O○等人提起上訴,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甲O○部分均撤銷改判,原判決此部分既經撤銷改判,則原判決就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甲O○等人據以定應執行刑之諭知,即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本院審酌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甲O○等人平日素行尚屬良好(參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甲O○等人犯罪時未受有刺激、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與被害人間素無怨隙、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圖謀一己之私利,與以借款、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之方式違法吸金,渠等犯罪之手段實值非難;及⑴被告甲己○身為藤蔓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甲D○身為老虎鏢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G○○則身為藤蔓公司與老虎鏢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業務經理人,渠等不思以正當途徑經營公司,竟以將代為投資如附表(包括起訴本案及併案部分)所示投資標的及借款,以給付換算年利率為48%至144%不等之顯不相當紅利、利息之名目, 其中被告G○○、甲己○、乙卯○合計收受如各該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14億1516萬1170元;被告甲D○合計收受如各該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13億9283萬8670元;被告宙○○合計收受如各該附表(含起訴本案部分及併案部分)所示依法以存款論之款項13億3661萬6670元,讓許多投資人所交付款項血本無歸,更嚴重損害國家對金融交易秩序之管理,所生危害之程度甚巨;⑵被告G○○、宙○○、甲O○等人為圖避免登記於被告宙○○名下之不動產經人聲請拍賣取償,竟以製造假債權方式,申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及聲請支付命令,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於地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正確性,並斟酌渠等參與犯罪之程度;⑶被告甲O○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已對社會治安潛藏高度危險,惡性非輕,及所持有改造手槍1枝、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再考之被告G○○係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被告甲己○係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被告甲D○係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被告乙卯○係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被告宙○○係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被告甲O○係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以上均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被告G○○(均否認犯行)、甲己○(均否認犯行)、甲D○(均否認犯行)、乙卯○(均否認犯行)、宙○○【僅坦承犯罪事實二(一)部分,其餘部分均否認】、甲O○(均坦承犯行,僅就持有槍、彈部分表明來源係同案被告乙b○)等人犯罪後之態度與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尚未與多數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至第七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G○○、宙○○、甲O○等人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甲O○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諭知併科罰金之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再就被告被告G○○、宙○○、甲O○等人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均得易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標準。至被告宙○○、甲D○、乙卯○等人請求依刑法第74條規定宣告緩刑云云,茲因渠等之宣告刑均已逾2年有期徒刑,自無適用刑法第74條規定宣告緩刑之餘地,末此敘明。
七、原審就被告乙b○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部分,認其事證明確,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 並審酌被告乙b○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已對社會治安潛藏高度危險,惡性非輕, 及所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制式子彈6顆、非制式子彈10顆等一切情狀,而量處被告乙b○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並諭知併科罰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核此部分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又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要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意旨參照)。被告乙b○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太重,且未以自首減輕其刑,希望從輕量刑,並執此為由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至檢察官上訴理由認被告乙b○部分另犯有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及子彈罪,並據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然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理由所陳亦為無理由(詳見後述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此部分之上訴均應予駁回。
陸、沒收部分: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判決意旨參見);又按宣告沒收之物,除違禁物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係以犯人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並以屬於犯人所有者為限,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甚明。又所謂「屬於犯人所有」雖包括共犯所有之物在內,但法人並無犯罪意識,其與自然人不可能有犯意聯絡而成立共同正犯,故法人(如公司)所有之物品,自不得在自然人被告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20號判決意旨參見)。
一、關於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一)第11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物品: 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此乃屬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查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所取得如附表(含起訴本案及併辦)所示之款項,除依約定發放予投資人領取之紅利及利息外,並無從查證因犯罪所得財物之流向(指屬於犯人者部分),是以,如附表(含起訴本案及併辦)所示款項均係被害投資人所交付款項,依約應發還予被害投資人,非屬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之犯罪所得,自無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或於不能沒收時諭知追徵或抵償之必要,故不予宣告沒收。扣案之現金180萬元,被告G○○於101年4月6日原審審理供稱:該筆款項係投資人匯入公司帳戶,伊要把錢拿給倪力宇,清償公司債務等語 【見原審卷(卷五)第353頁背面】,足見該筆款項係被害投資人所交付款項,依約應發還予被害投資人,非屬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之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
二、關於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一)第13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物品: 扣案之筆記型電腦 1臺,係被告宙○○所有並用以記錄如起訴本案附表10至24所示投資方案金額等情,業據被告宙○○供承在卷,足見該物品係被告宙○○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G○○、甲己○、甲D○、乙卯○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被告宙○○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帳戶存款存摺20本,係被告宙○○所有並用以收受投資人所交付款項等情,業據被告宙○○供承在卷,足見該帳戶存摺雖係被告宙○○所有,惟該帳戶內款項僅係記載被害投資人所交付款項,投資人實際所交付之款項依約既應發還予被害投資人,非屬被告宙○○與G○○等人之犯罪所得,而不予宣告沒收,則該帳戶存摺既僅供記錄被害投資人匯款之用,亦無庸為沒收之諭知。扣案之手機2支(內含門號SIM卡),雖係被告宙○○持有,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其與被告G○○、甲己○、甲D○、乙卯○、甲O○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所用之物,又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予宣告沒收之。
三、關於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一)第24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物品:扣案之隨身碟1支,係被告乙卯○所有, 業據被告乙卯○供承在卷,且其內記載如起訴本案附表1至9投資方案之相關資料乙節已如前述,足見該物品係被告乙卯○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G○○、甲己○、甲D○、宙○○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關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一)第276至27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物品:扣案之「G○○投資手稿」(一)、(二)各 1批,係被告G○○記錄投資訊息所用乙節,業據被告甲D○供承在卷,且觀諸其上所載內容核與如附表(含起訴本案及併辦)所示投資方案有關,足見該等物品係被告G○○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老虎年貨大街不動產合資契約書」 1批,係以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約時所留存之契約書乙節,業據被告甲D○供承在卷,且觀諸其上所載內容核與如附表(含起訴本案及併辦)所示投資方案有關,足見該等物品應係屬公司法人所有(即由簽立契約一方之公司法人所存留),而非屬被告G○○、甲D○、甲己○、乙卯○、宙○○等自然人所有,又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予宣告沒收之。扣案之空白合資契約書(老虎房仲股東契約書) 1批,均係甲方已蓋妥「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 1枚、「甲D○」印章1枚,乙方欄位空白之空白契約書, 惟就該契約書外觀及內容觀之,應係屬老虎鏢局公司法人所有,雖由被告甲D○持有,惟既係老虎鏢局公司法人所有,而非屬被告G○○、甲D○、甲己○、乙卯○、宙○○等自然人所有,又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予宣告沒收之。扣案之 「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印章1枚、「甲D○」印章1枚, 係被告甲D○以老虎鏢局公司名義與如附表(含起訴本案及併辦)所示投資方案之投資人簽約時所使用之公司大小印章乙節,業據被告甲D○供承在卷,雖該物品係由被告甲D○持有,惟既係老虎鏢局公司大小章,該大小印章應係屬公司法人所有,而非屬被告G○○、甲D○、甲己○、乙卯○、宙○○等自然人所有,又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予宣告沒收之。扣案之「年貨大街相關資料」 1批,係關於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雖係被告甲D○持有,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其與被告G○○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又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予宣告沒收之。扣案之「老虎鏢局相關資料」1批, 係經濟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等機關與老虎鏢局公司之間往來函文資料,雖係被告甲D○持有,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其與被告G○○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且該資料 1批應係屬公司法人所有,而非屬被告G○○、甲D○、甲己○、乙卯○、宙○○等自然人所有,又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予宣告沒收之。扣案之「乙卯○移交印章」2個(即藤蔓公司大小章各1個),其印文與卷附以藤蔓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約之契約書上藤蔓公司大小章印文不符【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三)第260頁】,除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被告G○○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外,雖該物品係由被告甲D○持有,惟既係藤蔓公司大小章,該大小印章應係屬公司法人所有,而非屬被告G○○、甲D○、甲己○、乙卯○、宙○○等自然人所有,又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予宣告沒收之。扣案之「乙卯○移交存摺及金融卡」 1批,雖係被告甲D○持有,然其中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雖係用以收受投資人所交付款項,惟該等款項係被害投資人所交付款項,依約應發還予被害投資人,非屬被告甲D○與被告G○○、甲己○、乙卯○、宙○○等人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等情已如前述,且該藤蔓公司帳戶之存摺原即以藤蔓公司法人名義開戶屬法人所有,而非屬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自然人所有,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至其餘帳戶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帳戶係供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爰亦均不予宣告沒收。扣案之「老虎鏢局代標資料」㈠、㈡、㈢各 1批、不動產買賣合約1批、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存款存摺( 包含戶名「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2本、戶名「甲D○」3本)、銀行交易傳票及匯款單1批、老虎鏢局投資物件明細1批、老虎年貨大街得獎名單1批、老虎鏢局行政資料1批、橡皮章1批、債權意向書1批、「G○○樹葡萄事業文件」 1批、債權人清冊1批、砂石場租賃資料1批、物件支出明細 1批、債務協議書1批、民事起訴書(狀)1批、學員切割債權協議書1批、藤蔓公司本票票頭2本、學員存證信函 1批、筆記型電腦1臺、SD記憶卡1張,及「乙卯○移交協議書」 1張、「乙卯○移交資料」1批、「乙卯○移交網路銀行隨身碟」3個等物品,雖均係被告甲D○持有,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物品係供其與被告G○○、甲己○、乙卯○、宙○○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其中大部分物品均係屬公司法人所有,而非屬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所有,又均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關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一)第331至33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物品:扣案之藤蔓公司大小章 1批,其中「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藤蔓國際有限公司」「甲己○」印章各 1枚(其上文字均為標楷體),其印文與卷附以藤蔓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約之契約書上藤蔓公司大小章印文相符【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交查字第179號偵查卷(卷三)第260、270頁】,雖該物品係由被告甲己○持有,惟既係藤蔓公司大小章,該大小印章應係屬公司法人所有,而非屬被告G○○、甲D○、甲己○、乙卯○、宙○○等自然人所有,又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不予宣告沒收之。至其餘扣案之印章,其印文與卷附以藤蔓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約之契約書上藤蔓公司大小章印文不符,該物品雖係被告甲己○持有,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其與被告G○○、甲D○、乙卯○、宙○○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又均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亦均不予宣告沒收。扣案之存摺1批,雖係被告甲己○持有, 然其中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雖係用以收受投資人所交付款項,惟該等款項係被害投資人所交付款項,依約應發還予被害投資人,非屬被告甲己○與被告G○○、甲D○、乙卯○、宙○○等人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等情已如前述,且該藤蔓公司帳戶之存摺原即以藤蔓公司法人名義開戶屬法人所有,而非屬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自然人所有,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至其餘帳戶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帳戶係供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爰亦均不予宣告沒收。扣案之套房租賃契約 1批、匯款單收據1批、銀行交易傳票1批、支票存根 4本、掛號包裹執據1批、藤蔓公司會計資料1批、「藤蔓學員通訊錄」1批、「藤蔓註冊商標」1批、「藤蔓學員簽到簿」1批、不動產權狀影本1批、台新銀行帳戶存摺1本及提款卡1張、 藤蔓公司對帳單1批、「民事及存證信函」1批、「老虎團隊商品活動光碟」6片、 「藤蔓收據」1批、藤蔓公司資料簿冊㈠、㈡、㈢各 1批等物品,雖均係被告甲己○持有,但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物品係供其與被告G○○、甲D○、乙卯○、宙○○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其中大部分物品均係屬公司法人所有,而非屬被告G○○、甲己○、甲D○、乙卯○、宙○○等人所有,又均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六、關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六)第181至18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物品:關於不動產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1批,其中扣押物品編號9關於本票部分:
⒈扣案之票號CHNO470534號本票1張, 係由被告宙○○簽發並交予被告甲O○,以供被告G○○、宙○○、甲O○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二、(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甲O○供承在卷,被告宙○○亦坦承係供其與被告甲O○為上開犯罪事實二、(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⒉扣案之票號CHNO470532號本票1張, 係由被告宙○○與G○○共同簽發並交予被告甲O○,以供被告G○○、宙○○、甲O○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二、(一)、(二)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甲O○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⒊扣案之票號CHNO470478號、CHNO470492號、CHNO470535號本票各1張, 均係由被告G○○簽發並交予被告甲O○,以供被告G○○、宙○○、甲O○等人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二、(二)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甲O○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⒋至關於扣案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批之其他物品部分,雖係被告甲O○持有,但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其與被告G○○、宙○○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或供其為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所用之物,其中部分物品均係屬公司法人所有,而非屬被告G○○、宙○○、甲O○等人所有,又均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扣案之監視器(螢幕含鏡頭)1組、 老虎年貨大街等相關資料1袋、老虎房仲名片(其上記載「甲O○」)1盒、 資料1袋、黑莓機1支、LG牌行動電話1支等物品,雖係被告甲O○持有,但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其與被告G○○、宙○○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或供其為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所用之物,其中部分物品均係屬公司法人所有,而非屬被告G○○、宙○○、甲O○等人所有,又均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扣案之委任狀及債權同意書1批、本票2張(票號分別為NO076078號、NO076079號),雖係同案被告黃永太持有,但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其與被告G○○、宙○○、甲O○共同為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又均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扣案之電腦主機1部,係案外人d○○持有, 且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被告G○○、甲O○、宙○○為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或供被告甲O○為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爰亦不予宣告沒收。扣案之債權契約書及本票1批, 係案外人陳茂松持有,且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物品係供被告G○○、宙○○、甲O○等人為上開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或供被告甲O○為上開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所用之物,又均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七、關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六)第4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物品(即被告甲O○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扣案具殺傷力之仿WALTHER廠 P22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22顆,除其中8顆已因鑑驗時試射而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外,其餘14顆制式子彈,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 另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8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 除其中3顆已因鑑驗時試射而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外,其餘5顆非制式子彈,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用以裝置上開槍、彈之襪子 1雙,係被告甲O○所有且供其裝藏槍、彈之物等情,業據被告甲O○供承在卷,足見該物品係供被告甲O○持有上揭槍、彈所用之工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現金60萬元、SHARP牌行動電話1支 (內含門號SIM卡)、SONY ERICSSON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門號SIM卡)、NOKIA牌行動電話1支、ACER牌筆記型電腦1臺等物品,證人甲i○與被告甲O○於100年6月18日警詢時雖均陳稱上開扣案物品均係被告甲O○所有(見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刑科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卷六)第25頁、第11頁),但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等物品係供被告甲O○與被告G○○等人共同為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所用;或係供被告甲O○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所用之物,又均非屬違禁物,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八、關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中市○○○○○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第4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物品(即被告乙b○部分):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6顆, 除其中3顆已因鑑驗時試射而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外,其餘3顆制式子彈,均屬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6顆(由口徑9mm制式彈殼加裝直徑9.0mm金屬彈頭而成),除其中2顆已因鑑驗時試射而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外, 其餘4顆非制式子彈,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扣案之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 4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 除其中2顆已因鑑驗時試射而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外, 其餘2顆非制式子彈,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壹、關於被告宙○○、甲D○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一)被告宙○○加入被告G○○所成立老虎團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如起訴本案附表1至3及附表4在98年12月10日前所示投資人加入投資方案部分, 與被告G○○、甲己○、甲D○、乙卯○等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二)被告甲D○加入被告G○○所成立老虎團隊, 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如起訴本案附表1在98年7月28日前所示投資人加入投資方案部分, 與被告G○○、甲己○、乙卯○等人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認被告宙○○、甲D○ 2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之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之規定處罰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53年度臺上字第2750號、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另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此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831號亦著有判例。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 。
二、經查:觀諸上開證人(包括投資人及同案共犯即被告G○○、甲己○、乙卯○、宙○○等人)所為之證述及被告甲D○所為之自白部分,亦僅可得證明被告G○○為經營之需於98年7月28日另央請被告甲D○出名為 「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代表人,並由甲D○以代表人之身分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申請開立帳戶使用,迨於98年 8月11日經經濟部核准設立登記「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老虎鏢局公司, 原址設臺中市○○區○○○○巷00號2樓,後改為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被告甲D○則為登記之負責人。惟依卷附(扣在證物內)由被告甲D○出名為「老虎鏢局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代表人,並由被告甲D○以代表人之身分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申請開立帳戶使用之時間為98年 7月28日,從而依「罪疑唯輕」之法理,本院認被告甲D○加入被告G○○「老虎集團」之時間係98年 7月28日,從而被告甲D○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如起訴本案附表1在98年7月28日前所示投資人加入投資方案部分,被告甲D○當不構成犯罪。觀諸上開證人(包括投資人及同案共犯即被告G○○、甲己○、乙卯○、甲D○等人)所為之證述及被告宙○○所為之自白部分,亦僅可得證明被告宙○○係於98年11、12月間受雇於其兄即被告G○○,本院依對被告宙○○最有利之認定方式,依於98年12月15日以其名義開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所匯第1次薪資之時間99年1月10日計算回推1個月即98年12月10日為開始上班(查民間公司習慣為後發薪資),從而依「罪疑唯輕」之法理,本院認被告甲D○加入被告G○○「老虎集團」之時間係98年12月10日,從而被告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如起訴本案附表1至3 及附表4在98年12月10日前所示投資人加入投資方案部分,被告宙○○當不構成犯罪。綜上,足見被告宙○○加入被告G○○所成立老虎團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如起訴本案附表1至3 及附表4在98年12月10日前所示投資人加入投資方案部分;及被告甲D○加入被告G○○所成立老虎團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所示如起訴本案附表1在98年7月28日前所示投資人加入投資方案部分,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宙○○、甲D○ 2人就此部分與被告G○○、甲己○、乙卯○等人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而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被告甲D○、宙○○經論罪科刑部分(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屬集合犯包括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至於被告甲D○、宙○○ 2人併辦部分(移送併辦僅在促使法院注意並非起訴):有關併案附表中所指時間被告宙○○在98年12月10日前所示投資人加入投資方案部分;及被告甲D○在98年7月28日前所示投資人加入投資方案部分,因與上開經本院判決被告甲D○、宙○○2人有罪部分,不具有集合犯包括一罪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依法另行處理,附予敘明。
貳、關於被告乙b○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b○(綽號「小六」)於98年間某日,在新竹縣湖口鄉某處,自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黑鬚」(臺語譯音)成年男子處,收受仿WALTHER廠P22型半自動手槍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具有殺傷力之口徑9mm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0.5mm金屬彈頭而成),自斯時起即未經許可非法持有上開槍、彈,並將之隨身攜帶。嗣被告乙b○與張祐華(綽號「阿欽」,業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傅炫凱、陳孟君等人,於100年2月14日在新竹縣新豐鄉西濱公路鳳鼻隧道附近,為警攔檢盤查,查獲有霰彈槍、子彈、刀械等物,被告乙b○與張祐華趁隙逃逸後,先在新竹縣、臺中市一帶之汽車旅館居住, 迄100年4、5月間,經人居中介紹而投靠甲O○,寄居於甲O○所提供臺中市○○○○街0號、臺中市○○○街0段000號4樓等處,被告乙b○於100年4、5月間某日, 在上開處所之其中一處,將其所持有上揭改造手槍1枝、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交付予甲O○,以供其使用(被告甲O○持有上揭改造手槍 1枝、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部分, 已判決如上,詳見上述)。嗣於100年6月17日22時35分許,甲O○為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員警, 在臺中市北區○○○○街0號將之拘提到案,並循線在臺中市○○○街○段000號4樓甲O○與其女友甲i○租屋處之臥房衣櫃內,查扣放置在豹紋女用手提袋內上揭改造手槍1枝、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因認被告乙b○此部分所為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嫌,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53年度臺上字第2750號、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另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此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831號亦著有判例。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 。
三、公訴人認被告乙b○另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嫌,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 無非係以被告乙b○於警詢中之自白,與證人甲O○、張祐華等人之證詞,及有上開改造手槍1枝及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等扣案可證,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乙b○則堅決否認有何如公訴意旨所載稱之持有上揭改造手槍 1枝、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及交付予甲O○之犯行,並辯稱:
㈠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上訴,無非係以:被告乙b○就該 1支槍及30顆子彈,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為自己所有,且持有槍砲係重罪,豈有因甲O○提供住所即坦承原非自己持有具殺傷力之槍彈為其所有、證人張祐華於警詢、偵查時陳述較為可信,另甲O○自始即供稱扣案槍彈係乙b○所有等語,核與乙b○於警、偵之供述相符云云。
㈡然查:被告乙b○偵訊陳述內容固提及其向甲O○借車,並將槍、彈放在車內駕駛座椅子下面,之後因其忘記拿取,再由甲O○自行拿到華美西街房間內,及其曾在陝西東三街把槍枝借給甲O○觀看,該槍枝原係插在其身上,並沒有另外包裝等情,然卻無法具體說明其放置在車內子彈之數量,顯已有違常情,且關於其將槍彈放置車內駕駛座椅子下面,再由甲O○拿到華美西街房間等情,核與甲O○偵訊時陳稱乙b○原居住華美西街,之後搬離該址,卻未帶走槍、彈遂請其幫忙收藏等情有所歧異,及關於其在陝西東三街將槍枝借給甲O○觀看,該槍枝原係插在其身上,並沒有另外包裝等情, 亦與證人宙○○具結證稱曾看見甲O○從包包中取出1把手槍乙節有所不符,自難憑被告乙b○警、偵時供述內容,而逕認上揭扣案改造手槍及子彈係被告乙b○交予被告甲O○代為保管。
㈢另查,被告乙b○與張祐華等人共同強盜所持用槍枝,業於100年2月14日在新竹縣新豐鄉西濱公路遭警方查獲,乙b○與張祐華於臺中藏匿期間,張祐華亦未曾看過或聽過乙b○持有槍枝之情形, 此為證人張祐華101年4月5日於原審時證述明確, 此與張祐華100年8月4日警詢筆錄第2頁第8行至第10行「問:你與乙b○共住於台中市○○區○○○街0段000號4樓房間內,你是否知道乙b○持有該槍彈?答:我不知道。」; 倒數第1-2行「你是否曾經把玩或射擊該槍枝?答:我不知道他有槍枝。」之供述一致。雖張祐華於警詢時曾供述警方於100年6月17日22時10分,在甲O○住所台中市○○區○○○街0段000號4樓搜索查扣之槍枝1支及子彈30發係乙b○所有云云(參張祐華100年8月14日警詢筆錄第2頁第7行),惟此係因為當時警方告稱乙b○有承認持有槍彈,要伊順便指證槍彈係乙b○的,伊不確定乙b○有無槍、彈,因為乙b○有被查扣東西,遂順應警方指稱係乙b○所有,且張祐華於偵訊時關於華美西街所查獲改造手槍及子彈部分,原僅表示看到新聞始知道此事,俟檢察官告知甲O○供稱槍彈係吳家明及綽號「阿欽」男子所有後,始改稱槍係乙b○所有,非其所有,並表示係聽乙b○說他的槍被抓到,其本身並未曾見過上開改造槍支及子彈,並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其偵訊時其不知道怎麼講,就隨便亂講,沒有看電視的那件事等語,足見證人張祐華未曾看見被告乙b○持有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於偵訊時陳稱槍係乙b○所有,應係檢察官告知甲O○供稱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吳嘉明及綽號「阿欽」男子所有後,為避免遭人誤認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其所有之故,尚難僅憑上開證人張祐華偵訊供述內容,而逕認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由被告乙b○交予被告甲O○代為保管。
㈣又查, 證人甲i○(即甲O○女友)於100年6月18日0時07分起至100年2時00分第一次調查筆錄(詢問人張承瑞,記錄人黃信修):「…(請妳就桌上所擺放的物品、現金、槍、子彈係於何人房間查獲?)我的房間,那間房間是我和甲O○共同使用的。…(警方今天所查扣之物品現金60萬元、襪子一雙、子彈30發、Smith&Wesson P-22s (L109975槍枝因採證需要,彈匣夾尚未清點)、手機三支,上開物品係何人所有?用途為何?)都是甲O○的,用途我不知道。(警方今搜索詢問時,是否有強暴、脅迫、詐欺等不法情事?)沒有。…(以上所述是否實在?)實在。…」偵查中亦具結證稱:…「(到底事實是什麼?)槍彈是甲O○的。(妳怎麼知道是甲O○的?在昨天晚上警察從妳現住處的主臥室搜出這些槍彈之前,你有看過嗎?)是,是甲O○的,我之前有看過這些槍彈,在這1、2個禮拜之前,有看到甲O○把那把槍拿在手上,子彈在旁邊,他在那裏看,我不知道它是不是有裝彈匣。」依證人甲i○警詢及偵查時具結證述,可知系爭被查扣改造手槍及30發子彈,係甲O○所有。另證人甲i○固於鈞院102年1月2日時翻供,證述略以 :係警察要伊照他們的意思說那是甲O○的,檢察官偵訊時陳述內容係因為伊當時沒做什麼,就說要帶伊去做測謊,如果沒過的話,就會被關起來,伊會害怕,伊根本不知道被查獲的槍彈是誰的云云,然而,依據證人黃信修於原審101年4月15日證述:「(100年6月17日在台中市○○○街0段000號4樓, 刑警大隊科技組是否有至該處搜索?)有,我有參與搜索。(請敘述當時搜索過程)當時我們是持搜索票過去,去到該處門是鎖著,請裡面的人開門,裡面的人不開,後來因為余尚原也另外在甲O○的陝西東三街那裡搜索,後來請甲O○打電話給華美西街裡面的人開門,我們禁區時出示證件、搜索票,裡面只有一個女子,就是甲O○的女友,我們當初有表明來意是要搜索違禁物槍砲,我們在她房間內請她拿出來,她會害怕,手指櫃子,我們就搜櫃子,在櫃子裡的大衣口袋內搜到一把槍及子彈,槍是用襪子包著…」,顯然甲i○在搜索之前就有看過系爭槍彈,且知道槍跟子彈係藏在其與甲O○共用的主臥室櫃子裡面,否則無從為警方指出槍彈所在,則甲i○於鈞院之翻供稱其於偵查時不知道是誰的亂講云云,顯然係迴護其男友甲O○之詞,非足採信。
㈤另證人宙○○於100年8月4日14:50起至100/8/415:25止第4次調查筆錄:「(甲O○是否曾於你面前把玩槍枝?) 我在陝西東三街的別墅(就是我被拘提到的地方),曾見過甲O○將手槍拿出來給大家看,我不知道槍枝的型號,但是90口徑的手槍,還有約10發左右的子彈…(你所指認之人是否為甲O○的小弟?)d○○跟O○○是甲O○的小弟,因為甲O○都會叫他們去買東西或差遣他們做事,甲O○還會不時拿幾千塊錢給他們二人…(以上所言是否屬實?有無補充?)屬實。我3月至6月問會跟甲O○在一起是因為甲O○以擔心我的安危為由,要我到○○○○街0號避風頭」;偵查中則結證略以:伊記得有看過手拿的短槍,是在陝西東三街看到的,是在100年4月間伊去過那裡,伊在那裏泡茶看新聞的時候看到的,甲O○是從一個背包裡面拿出一把槍,他把它放在沙發上在看,我也嚇一跳等語;雖證人宙○○於鈞院102年1月9日審理時改證稱伊看到的時候,槍已經在甲O○手上了,惟經審判長提問後,則表示之前偵查時筆錄距案發時間點比較近,那個記憶比較清楚,現在距離案發時間較遠,坦白講現在已經不確定了…有一次剛好乙b○跟「阿華」類似口角,所以當時有看到乙b○好像有拿槍的狀況,伊不記得當時乙b○當時拿出來的槍枝樣式(長槍、短槍、顏色為何),伊不知道那是真槍或假槍等語,惟證人宙○○於鈞院之陳述與先前於警偵時不同,且回答多為好像是、應該是等臆測之詞,足徵於鈞院作證時已記憶不清,應認為宙○○距離案發時間較近之警、偵時的證述方為事實。
㈥另查, 被告甲O○於鈞院審理時另聲請傳喚證人d○○(102年1月2日)、 甲b○(102年1月30日)到庭作證,雖其均證述略以:曾在陝西東三街處所看過乙b○持槍打阿華、另一次在陝西東三街乙b○從黑色包包拿出來,甲O○有拿來把玩一下,乙b○把槍收回黑色包包,後來該包包係由乙b○帶走云云,然而,證人d○○、甲b○係甲O○之友人,其所言難免迴護被告,非得遽為採信,況且,縱使其等所述為真,但檢察官問甲b○(甲O○在旁看乙b○清槍時,有無詢問乙b○這把槍是怎麼來的?)甲b○答稱:沒有。是以,甲O○既然對槍枝好奇而借來把玩,若非甲O○對於槍枝來源了然於心,如何不詢問其槍枝來源?甚至,據證人余尚原於原審證稱宙○○說綽號「小六」的人有幫甲O○拿槍等語,則究竟是乙b○持有槍枝或乙b○幫甲O○拿槍,尚非無可疑。再者,證人d○○、甲b○亦均表示不知道那把槍是真的還是假的,則證人所看到所謂的槍枝,是否即扣案之槍枝,仍非無可疑。則被告乙b○走否持有系爭扣案之l枝改造手槍及30顆子彈, 仍非無可疑,無從依d○○及甲b○等人之證述遽下論斷。
㈦至於甲O○辯稱其已向警方供出該槍、彈係綽號「小六」之「嘉明」所有,警方亦依此線索追緝而查得被告乙b○行蹤,是以,被告甲O○於偵審均自白並供出該槍、彈之來源,請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 規定減輕其刑云云。惟查, 警方在華美西街處所搜索查扣之1支改造槍枝及30顆子彈,無從認定係由被告乙b○交予被告甲O○代為保管乙節已如前述,且經原審傳喚警員賴俊德(參原審101年3月15日筆錄)、余尚原(原審101年4月15日)、 黃信修(原審101年4月15日),及鈞院傳喚曾子源、王上通、張慶州(鈞院102年1月2日)等人到庭證述, 其中證人即承辦偵查佐余尚原於101年4月5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為何在100年8月4日查獲乙b○涉嫌持有子彈案件?) 這件原來是G○○案,進行搜索時,在甲O○那邊搜索到 1把改造手槍,伊記得當時候陳忘宏一直推說是別人的,但沒有講出具體的線索,伊就改問宙○○,宙○○說他們在逢甲有 1問出租套房,給甲O○他們那群人用,然後宙○○有說有看過拿那些手槍的人還有出入那間套房的人,伊就到現場調錄影帶,拿回來讓宙○○指認,宙○○有說其中 l個人叫「小六」,後續偵辦就交給另l個小隊張慶州。 (據你們當時的移送書有記載,你們認為被告甲O○辯解說槍枝有其他來源,不足採信,為何有上開偵查行動?)因為甲O○一開始推給他的女友甲i○,後來伊突破甲i○的心防,不然她本來也要認那把槍是她的,後來甲O○又推給其他人,伊認為他的話不可信,之後是因為宙○○有指認等語;此外,證人張慶州於鈞院102年1月2日證述:「(你會製作這件函文說要請求檢察官指揮偵辦綽號「阿欽」跟「小六」者涉嫌槍砲案的來源為何?)這是因為當初我們發函給郭檢察官,就是她所偵辦的詐欺案也同時查獲槍枝,我想他們兩個其中應該還有人攜有槍枝,所以我們才報請檢察官偵辦。…(你剛才提到妳有請檢察官續就乙b○本人持有槍彈的情形作偵查,就你剛才所述,他們可能持有槍枝,你的意思是指原來查獲的槍枝之外另外有查獲槍枝的可能性,還是就甲O○所指的那把槍枝再繼續作相關的偵查?)應該是另外還有槍枝,因為在現場有搜到通槍條,我們懷疑是另有大口徑的槍枝。(你的意思是當時有發現另外的通槍條,認為可能不是當時被查獲那支槍支的,所以才繼續作偵查嗎?)對。」綜上,足見被告陳忘宏所辯前詞,僅係事後為己卸責之詞。
㈧又子彈須與槍枝配合,始能產生威嚇等作用,空有子彈卻無槍枝,根本起不了作用,倘若系爭槍枝及30顆子彈果真係被告乙b○所有,被告乙b○自會於搬遷時,將該槍枝及30顆子彈與其所持有的其他16顆子彈一併帶走,何以僅帶走其所持有放置於透明塑膠盒內之16顆子彈,而另留下以襪子包裝好的槍枝及子彈於甲O○之住處?實係因為該槍枝及30顆子彈根本非被告乙b○所有,而係同案被告甲O○所有。
㈨另同案被告甲O○關於伊如何發現該槍枝及30顆子彈之過程,先後指述不一,偵查中稱:被告乙b○曾向其借車,伊係在伊車上發現乙b○遺留的槍、彈;原審審理中則稱: 伊係在乙b○的房間內發現槍枝;經檢察官質疑其指述不一, 才改口稱:一開始係在伊車子的駕駛座下發現乙b○留下的槍、彈,伊就把槍、彈放在乙b○住的房間,後來乙b○搬走後東西沒有拿走,大約在100年6月17日被查獲前一週,乙b○去陝西東三街泡茶,他說會自己回來拿,當時乙b○已搬離華美西街住處,搬到福上巷住處,但還持有華美西街的鑰匙云云。然而,倘如甲O○所述,乙b○既然仍持有華美西街住處的鑰匙,且表明會自己回去拿遺留的物品,甲O○大可以將槍、彈留存於被告乙b○的房間內,讓乙b○自己去收拾遺留的物品,實無須將槍、彈從被告乙b○的房間,再改放到其居住的房間內收藏保管。是以,同案被告甲O○就發現槍彈過程指述前後不一,且所述情節與常情有違,再佐以證人余尚原證稱甲O○於查獲槍枝之時,先推給女友,再推稱係其他人所有之情節,足徵同案被告甲O○係為脫免持有槍枝罪嫌,先推給女友卸責,後來甲i○被突破心防後,才改稱係被告乙b○所有,企圖製造供出槍枝來源之假像而得減刑,同案被告甲O○之證述顯不足採信等語。
四、經查: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甲O○於101年3月15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100年 6月17日在華美西街所查扣到的1枝槍、30顆子彈是從何處來的?)是乙b○從華美西街搬走的時候沒有帶走的。(你是如何發現的?) 華美西街那邊有3個房間,乙b○本來跟伊的朋友住在那邊,乙b○借伊的車去南投,本來東西是放在伊車上駕駛座的下面沒有帶走,乙b○車子還給伊的時候,因為冷氣壞掉伊要牽車去維修的時候發現,乙b○叫伊先幫他收起來,他說他會回來拿。(時間點是在何時?)案發前有一段時間,應該沒有多久,實際日期我不記得了。(所以是你在車上發現之後才問乙b○的,還是在家中房間內發現的?)在車子下面發現的。(乙b○是何時去投靠你的?)應該是4月份的時候。 (你本來提供乙b○住在何處?)本來是住在陜西東三街,後來搬到華美西街,最後搬到逢甲福上巷那邊。 (這3處的時間點分別為何時?)陜西東三街沒有幾天, 在華美西街比較久,案發前大約1星期才搬去福上巷的。(你所指的案發是指何時?)就是100年6月17日前。 (你與乙b○是否同住一起?)伊女朋友跟1個朋友住在華美西街那邊,伊有的時候會去華美西街。(華美西街只有住你、你女朋友、乙b○3人嗎?)還有乙b○另1個朋友張祐華。(之前乙b○是否有告訴你,他有槍枝?)沒有。(是否發現車上有槍枝及子彈之後才問乙b○的?)之前在陜西東三街的時候伊就看過 1次了。(當時你看到的情形是如何?)槍枝就放在包包裡面,乙b○有將槍枝拿出來。(當時你是只有看到槍,還是槍與子彈都有看到?)只有看到槍而已。(當時看到槍的時候還有何人在場?)很多人在場。(就你剛才的說法,在華美西街扣到的這些槍彈是你在車上發現,之後你再詢問乙b○的?)對。(提示偵字第13 876號偵查卷第146頁甲O○100年8月8日偵訊筆錄,之前你於偵訊時稱華美西街的槍彈,是乙b○放在華美西街沒有拿走,然後你將槍彈收到衣櫃裡面,與你今日所述不符,何次所述才是正確的?) 第1次發現是乙b○借伊的車去南投,槍是放在駕駛座下面,伊跟乙b○講,乙b○叫伊幫他收起來,那個時候乙b○還住在華美西街,乙b○有華美西街的鑰匙,他可以自由進出,伊幫乙b○把槍放在他住的房間裡面,後來是乙b○搬走之後,伊去整理乙b○的房間,那包東西一樣放在那邊沒有拿走。 (所以你的意思是第1次你在車上發現,然後將槍放到華美西街乙b○房間,後來乙b○從華美西街搬走,槍沒有帶走?)對等語【見原審卷(卷四)第203至240頁背面】。
㈡觀諸上開證人即同案被告甲O○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固表示警方在臺中市○○○街○段000號4樓 查扣之改造手槍1枝、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 係被告乙b○向其借車時遺忘在車上,並要求其代為保管,其因而將槍、彈放置於乙b○位於華美西街房間內,之後乙b○搬離該處仍未將槍、彈帶走等情。惟與前開被告甲O○於100年6月18日及同年8月8日偵訊陳述內容,僅表示乙b○搬離在華美西街住處時,因未將槍、彈帶走,遂請其幫忙收藏,並未提及乙b○向其借車時將槍、彈遺忘在車上,曾要求其代為保管,其因而將槍、彈放置於乙b○位於華美西街房間內等情,顯然有所歧異。參以,被告甲O○於100年6月18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乙節, 有押票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100年度聲羈字第677號刑事卷第11頁)。綜上,足見被告甲O○於偵訊原僅表示被告乙b○搬離在華美西街住處時,因未將槍、彈帶走,遂請其幫忙收藏等情,嗣後,為配合前開被告乙b○偵訊陳稱其向甲O○借車,並將槍、彈放在車內駕駛座椅子下面,之後因其忘記拿取,再由甲O○自行拿到華美西街房間內等情,復於原審審理時改稱上揭改造手槍1枝、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係乙b○向其借車時遺忘在車上,並要求其代為保管,其因而將槍、彈放置於乙b○位於華美西街房間內,之後乙b○搬離該處仍未將槍、彈帶走等情,自難僅憑上開被告甲O○述述內容,而逕認上揭改造手槍、子彈係由被告乙b○交予同案被告甲O○。
㈢觀諸上開證人張祐華於100年8月4日偵訊陳述內容及於101年4月5日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內容,於偵訊時固提及曾與乙b○同住臺中市○○○街○段000號4樓,惟關於在該址查扣之上揭改造手槍、子彈部分,於偵訊時原僅表示看到新聞始知悉此事,俟檢察官告知甲O○供稱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吳嘉明及綽號「阿欽」男子所有後,始改稱槍係乙b○所有,非其所有,並表示係聽乙b○說他的槍被抓到,其本身未曾見過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等情,且於原審審理時表示其不知道怎麼講,就隨便亂講,沒有看電視的那件事等語,足見證人張祐華未曾看見被告乙b○持有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於偵訊時陳稱槍係乙b○所有,應係檢察官告知甲O○供稱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吳嘉明及綽號「阿欽」男子所有後,為避免遭人誤認上揭扣案之改造手槍、子彈係其所有之故,尚難僅憑上開證人張祐華陳述內容,而逕認上揭改造手槍、子彈係由被告乙b○交予被告甲O○。參以, 上開證人張祐華於100年8月4日偵訊陳述內容已提及被告乙b○原持有槍枝已於100年2月14日經警臨檢查獲,則警方於100年 8月4日10時50分許持本院所核發搜索票前往被告乙b○當時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號7樓之11進行搜索,僅扣得前揭子彈16顆,尚難認有何不合理之處。
㈣觀諸上開證人宙○○於100年 8月4日偵訊具結證述內容,係表示曾看見被告甲O○自背包取出 1把手槍,並未提及曾看見被告乙b○持有上揭改造手槍 1枝、制式子彈22顆、非制式子彈8顆, 自難僅憑上開證人宙○○偵訊陳述內容,而逕認上揭改造手槍、子彈係由被告乙b○交予甲O○。
㈤觀諸上開被告乙b○於100年 8月4日偵訊陳述內容,固提及其其向甲O○借車,並將槍、彈放在車內駕駛座椅子下面,之後因其忘記拿取,再由甲O○自行拿到華美西街房間內,及其曾在陝西東三街把槍枝借給甲O○觀看,該槍枝原係插在其身上並沒有另外包裝等情,然卻無法具體說明其放置在車內子彈之數量,顯然有違常情,且關於其將槍、彈放在車內駕駛座椅子下面,再由甲O○拿到華美西街房間等情,亦與前開被告甲O○偵訊陳稱乙b○原居住在華美西街,之後搬離該址卻未帶走槍、彈,遂請其幫忙收藏等情,有所歧異,及關於其在陝西東三街將槍枝借給甲O○觀看,該槍枝原係插在其身上並沒有另外包裝等情,亦與上開證人宙○○具結證稱曾看見被告甲O○自背包取出 1把手槍乙節,有所不符,自難僅憑上開被告乙b○偵訊陳述內容,而逕認上揭改造手槍、子彈係由被告乙b○交予甲O○。
㈥至其餘證人於本院審理時所為結證之內容,因均無法確認渠等證人所提及之槍枝及子彈是否即為本案在被告甲O○居住處所查扣之改造手槍及子彈,自均不足以採為對被告乙b○不利之認定。且本案在被告甲O○居住處所查扣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依當時查扣時之外觀(參見卷附查獲現場照片),顯見該槍、彈均係在被告甲O○管領範圍內,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b○曾持有在被告甲O○居住處所查扣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之事證,依「罪疑唯輕」之法理,本院認被告乙b○此部分當不構成犯罪。
四、綜上以析, 公訴人認被告乙b○持有上揭改造手槍、子彈,並將之交予被告甲O○, 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 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嫌, 其所憑證據,顯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b○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罪嫌,而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被告乙b○經論罪科刑部分(上開犯罪事實四部分),屬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4條、 修正後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戌○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
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
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視為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
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萬元以上5億
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
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
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年以上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
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起訴本案部分附表】:
附表1
老虎鏢局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老虎鏢局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1年為50%或7個半月為30%
換算為年利率:50%或48%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
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返還本利時間│約定利率 │返還本利金額│
│ │ │(新臺幣,│ │ │(新臺幣,下│
│ │ │下同) │ │ │同) │
├──────┼─────┼─────┼──────┼────────┼──────┤
│98年7月14日 │x○○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7月14日 │甲辛○ │3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450,000 │
├──────┼─────┼─────┼──────┼────────┼──────┤
│98年7月14日 │甲C○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7月14日 │曾 │200,000 │99年8月11日 │本金+獲利50% │300,000 │
├──────┼─────┼─────┼──────┼────────┼──────┤
│98年7月14日 │乙B○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7月15日 │甲c○ │3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450,000 │
├──────┼─────┼─────┼──────┼────────┼──────┤
│98年7月15日 │劉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7月16日 │申○○ │3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450,000 │
├──────┼─────┼─────┼──────┼────────┼──────┤
│98年7月16日 │甲V○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7月16日 │甲Y○ │3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450,000 │
├──────┼─────┼─────┼──────┼────────┼──────┤
│98年7月17日 │甲癸○ │3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450,000 │
├──────┼─────┼─────┼──────┼────────┼──────┤
│98年7月20日 │李 │200,000 │99年8月6日 │本金+獲利50% │300,000 │
├──────┼─────┼─────┼──────┼────────┼──────┤
│98年7月20日 │f○○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7月20日 │劉 │3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450,000 │
├──────┼─────┼─────┼──────┼────────┼──────┤
│98年7月21日 │p○○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7月21日 │u○○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7月21日 │甲宇○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7月21日 │黃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7月23日 │乙I○ │3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450,000 │
├──────┼─────┼─────┼──────┼────────┼──────┤
│98年7月30日 │張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8月5日 │乙辛○ │100,000 │99年8月4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8月19日 │I○○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8月19日 │U○○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8月19日 │甲l○ │85,000 │ │ │ │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225,000 │
│ 不明 │甲l○ │65,000 │ │ │ │
├──────┼─────┼─────┼──────┼────────┼──────┤
│98年8月19日 │楊 │2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300,000 │
├──────┼─────┼─────┼──────┼────────┼──────┤
│98年8月19日 │顏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8月20日 │陳 │300,000 │99年7月30日 │本金+獲利=45萬 │450,000 │
├──────┼─────┼─────┼──────┼────────┼──────┤
│98年8月21日 │吳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8月24日 │乙S○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8月25日 │鄭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9月17日 │x○○ │3,000,00 │99年5月11日 │本金300+利息30 │3,900,000 │
│ │ │ │ │% │ │
├──────┼─────┼─────┼──────┼────────┼──────┤
│98年9月17日 │甲h○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9月24日 │陳 │100,000 │99年8月19日 │本金+獲利50% │150,000 │
├──────┼─────┼─────┼──────┼────────┼──────┤
│98年10月14日│蔡 │1,500,00 │99年6月3日 │本金150+利息45 │1,950,000 │
│ │ │ │ │(30%) │ │
├──────┼─────┼─────┼──────┼────────┼──────┤
│98年10月15日│癸○○ │1,000,00 │99年5月7日 │本金+利息(30% │1,300,000 │
│ │ │ │ │)轉投入麥當勞物│ │
│ │ │ │ │件 │ │
├──────┼─────┼─────┼──────┼────────┼──────┤
│小計 │ │10,650,000│ │ │ │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乙卯○所有隨身碟內電子檔案所載明
細(100交查179號卷一第241頁至241頁反面)、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
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頁)
附表2
建國南路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台北市○○○路○段000巷0號1樓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7個半月為30%
換算為年利率:30%/7.512=48%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
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
├───────┼─────┼─────┤
│98年9月2日 │陳 │100,000 │
├───────┼─────┼─────┤
│98年9月2日 │u○○ │100,000 │
├───────┼─────┼─────┤
│98年9月3日 │吳 │50,000 │
├───────┼─────┼─────┤
│98年9月3日 │張 │50,000 │
├───────┼─────┼─────┤
│98年9月7日 │g○○ │50,000 │
├───────┼─────┼─────┤
│98年9月7日 │楊 │100,000 │
├───────┼─────┼─────┤
│98年9月7日 │乙丁○ │150,000 │
├───────┼─────┼─────┤
│98年9月7日 │吳 │50,000 │
├───────┼─────┼─────┤
│98年9月8日 │郭 │100,000 │
├───────┼─────┼─────┤
│98年9月11日 │甲U○ │300,000 │
├───────┼─────┼─────┤
│98年9月15日 │申○○ │300,000 │
├───────┼─────┼─────┤
│98年9月21日 │乙e○ │600,000 │
├───────┼─────┼─────┤
│98年10月16日 │甲I○ │300,000 │
├───────┼─────┼─────┤
│98年10月16日 │黃 │300,000 │
├───────┼─────┼─────┤
│98年10月22日 │甲丙○ │300,000 │
├───────┼─────┼─────┤
│98年10月22日 │乙S○ │300,000 │
├───────┼─────┼─────┤
│98年10月23日 │乙乙○ │600,000 │
├───────┼─────┼─────┤
│98年10月23日 │甲乙○ │300,000 │
├───────┼─────┼─────┤
│98年10月24日 │甲N○ │300,000 │
├───────┼─────┼─────┤
│98年10月26日 │戌○○ │300,000 │
├───────┼─────┼─────┤
│98年10月28日 │乙H○ │900,000 │
├───────┼─────┼─────┤
│98年10月28日 │乙U○ │300,000 │
├───────┼─────┼─────┤
│98年10月30日 │y○○ │300,000 │
├───────┼─────┼─────┤
│98年11月3日 │甲j○ │1,200,000 │
├───────┼─────┼─────┤
│98年11月11日 │甲宇○ │600,000 │
├───────┼─────┼─────┤
│小計 │ │7,950,000 │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乙卯○所有隨身碟內電子檔案所載明
細(100交查179號卷一第242頁至242頁反面)、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
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頁)
附表3
豐臣世家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4樓之2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7個半月為30%
換算為年利率:30%/7.512=48%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
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
├──────┼─────┼─────┤
│98年10月28日│乙乙○ │300,000 │
├──────┼─────┼─────┤
│98年10月30日│乙玄○ │300,000 │
├──────┼─────┼─────┤
│98年11月11日│天○○ │900,000 │
├──────┼─────┼─────┤
│小計 │ │1,500,000 │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乙卯○所有隨身碟內電子檔案所載明
細(100交查179號卷一第243頁)、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
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頁)
附表4
逢甲商圈大透天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路000○0號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6個月為30%
換算為年利率:30%/612=60%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
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 .
│投資日期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
├───────┼─────┼─────┤
│98年11月16日 │乙e○ │600,000 │
├───────┼─────┼─────┤
│98年11月17日 │洪 │300,000 │
├───────┼─────┼─────┤
│98年11月17日 │甲辛○ │300,000 │
├───────┼─────┼─────┤
│98年11月17日 │甲宇○ │500,000 │
├───────┼─────┼─────┤
│98年11月17日 │顏 │300,000 │
├───────┼─────┼─────┤
│98年11月17日 │乙Y○ │300,000 │
├───────┼─────┼─────┤
│98年11月18日 │甲z○ │600,000 │
├───────┼─────┼─────┤
│98年11月20日 │甲S○ │300,000 │
├───────┼─────┼─────┤
│98年12月7日 │f○○ │300,000 │
├───────┼─────┼─────┤
│98年12月7日 │張 │300,000 │
├───────┼─────┼─────┤
│98年12月7日 │甲E○ │300,000 │
├───────┼─────┼─────┤
│98年12月7日 │陳 │300,000 │
├───────┼─────┼─────┤
│98年12月7日 │甲k○ │300,000 │
├───────┼─────┼─────┤
│98年12月7日 │乙乙○ │600,000 │
├───────┼─────┼─────┤
│98年12月8日 │楊 │300,000 │
├───────┼─────┼─────┤
│98年12月8日 │謝 │300,000 │
├───────┼─────┼─────┤
│98年12月11日 │甲甲○ │600,000 │
├───────┼─────┼─────┤
│98年12月12日 │甲B○ │450,000 │
├───────┼─────┼─────┤
│98年12月18日 │甲S○ │300,000 │
├───────┼─────┼─────┤
│98年12月21日 │洪 │300,000 │
├───────┼─────┼─────┤
│98年12月21日 │甲H○ │300,000 │
├───────┼─────┼─────┤
│98年12月22日 │甲己○ │1,000,000 │
├───────┼─────┼─────┤
│98年12月22日 │甲寅○ │300,000 │
├───────┼─────┼─────┤
│98年12月22日 │曹 │300,000 │
├───────┼─────┼─────┤
│98年12月22日 │甲宇○ │900,000 │
├───────┼─────┼─────┤
│98年12月23日 │甲U○ │600,000 │
├───────┼─────┼─────┤
│98年12月23日 │乙亥○ │300,000 │
├───────┼─────┼─────┤
│98年12月23日 │謝 │300,000 │
├───────┼─────┼─────┤
│98年12月24日 │邱 │300,000 │
├───────┼─────┼─────┤
│98年12月24日 │陳 │300,000 │
├───────┼─────┼─────┤
│98年12月24日 │乙T○ │300,000 │
├───────┼─────┼─────┤
│98年12月29日 │甲天○ │300,000 │
├───────┼─────┼─────┤
│98年12月29日 │甲H○ │500,000 │
├───────┼─────┼─────┤
│98年12月29日 │乙I○ │600,000 │
├───────┼─────┼─────┤
│98年12月29日 │賴 │300,000 │
├───────┼─────┼─────┤
│99年12月22日 │N○○ │195,000 │
├───────┼─────┼─────┤
│99年12月31日 │j○○ │300,000 │
├───────┼─────┼─────┤
│99年12月31日 │倪 │300,000 │
├───────┼─────┼─────┤
│小計 │ │14,945,000│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乙卯○所有隨身碟內電子檔案所載明
細(100交查179號卷一第244、245頁)、渣打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
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頁)
附表5
西屯市場大透天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路000號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30%
換算為年利率:30%/412=90%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
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 .
│投資日期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
├──────┼─────┼─────┤
│99年1月4日 │劉 │1,300,000 │
├──────┼─────┼─────┤
│99年1月4日 │賴 │300,000 │
├──────┼─────┼─────┤
│99年1月5日 │許 │300,000 │
├──────┼─────┼─────┤
│99年1月5日 │甲E○ │300,000 │
├──────┼─────┼─────┤
│99年1月6日 │甲己○ │300,000 │
├──────┼─────┼─────┤
│99年1月7日 │甲I○ │130,000 │
├──────┼─────┼─────┤
│99年1月8日 │黃 │300,000 │
├──────┼─────┼─────┤
│99年1月8日 │辛○○ │900,000 │
├──────┼─────┼─────┤
│99年1月8日 │j○○ │300,000 │
├──────┼─────┼─────┤
│99年1月8日 │洪 │300,000 │
├──────┼─────┼─────┤
│99年1月8日 │甲天○ │300,000 │
├──────┼─────┼─────┤
│99年1月8日 │甲l○ │600,000 │
├──────┼─────┼─────┤
│99年1月8日 │黃 │300,000 │
├──────┼─────┼─────┤
│99年1月8日 │劉 │2,000,000 │
├──────┼─────┼─────┤
│99年1月8日 │劉 │1,000,000 │
├──────┼─────┼─────┤
│99年1月8日 │劉 │300,000 │
├──────┼─────┼─────┤
│99年1月8日 │乙E○ │600,000 │
├──────┼─────┼─────┤
│99年1月8日 │乙T○ │600,000 │
├──────┼─────┼─────┤
│99年1月11日 │戊○○ │300,000 │
├──────┼─────┼─────┤
│99年1月11日 │江 │900,000 │
├──────┼─────┼─────┤
│99年1月11日 │玄○○ │300,000 │
├──────┼─────┼─────┤
│99年1月11日 │M○○ │900,000 │
├──────┼─────┼─────┤
│99年1月11日 │李 │300,000 │
├──────┼─────┼─────┤
│99年1月11日 │X○○ │300,000 │
├──────┼─────┼─────┤
│99年1月11日 │b○○ │300,000 │
├──────┼─────┼─────┤
│99年1月11日 │o○○ │600,000 │
├──────┼─────┼─────┤
│99年1月11日 │邱 │300,000 │
├──────┼─────┼─────┤
│99年1月11日 │甲甲○ │300,000 │
├──────┼─────┼─────┤
│99年1月11日 │甲丁○ │900,000 │
├──────┼─────┼─────┤
│99年1月11日 │甲己○ │300,000 │
├──────┼─────┼─────┤
│99年1月11日 │甲己○ │300,000 │
├──────┼─────┼─────┤
│99年1月11日 │甲A○ │300,000 │
├──────┼─────┼─────┤
│99年1月11日 │甲H○ │600,000 │
├──────┼─────┼─────┤
│99年1月11日 │甲I○ │1,070,000 │
├──────┼─────┼─────┤
│99年1月11日 │甲U○ │3,000,000 │
├──────┼─────┼─────┤
│99年1月11日 │甲W○ │900,000 │
├──────┼─────┼─────┤
│99年1月11日 │陳 │300,000 │
├──────┼─────┼─────┤
│99年1月11日 │甲c○ │600,000 │
├──────┼─────┼─────┤
│99年1月11日 │甲h○ │300,000 │
├──────┼─────┼─────┤
│99年1月11日 │甲j○ │100,000 │
├──────┼─────┼─────┤
│99年1月11日 │甲j○ │500,000 │
├──────┼─────┼─────┤
│99年1月11日 │楊 │300,000 │
├──────┼─────┼─────┤
│99年1月11日 │乙乙○ │300,000 │
├──────┼─────┼─────┤
│99年1月11日 │乙丑○ │300,000 │
├──────┼─────┼─────┤
│99年1月11日 │劉 │900,000 │
├──────┼─────┼─────┤
│99年1月11日 │乙M○ │300,000 │
├──────┼─────┼─────┤
│99年1月11日 │謝 │600,000 │
├──────┼─────┼─────┤
│99年1月11日 │蘇 │300,000 │
├──────┼─────┼─────┤
│99年1月11日 │乙c○ │300,000 │
├──────┼─────┼─────┤
│99年1月12日 │卯○○ │300,000 │
├──────┼─────┼─────┤
│99年1月12日 │o○○ │300,000 │
├──────┼─────┼─────┤
│99年1月12日 │v○○ │900,000 │
├──────┼─────┼─────┤
│99年1月12日 │甲寅○ │600,000 │
├──────┼─────┼─────┤
│99年1月12日 │甲宇○ │600,000 │
├──────┼─────┼─────┤
│99年1月12日 │蔡 │300,000 │
├──────┼─────┼─────┤
│99年1月12日 │賴 │300,000 │
├──────┼─────┼─────┤
│99年1月12日 │乙Y○ │600,000 │
├──────┼─────┼─────┤
│99年1月12日 │乙d○ │300,000 │
├──────┼─────┼─────┤
│99年1月13日 │梁 │600,000 │
├──────┼─────┼─────┤
│99年1月13日 │乙I○ │300,000 │
├──────┼─────┼─────┤
│99年1月14日 │癸○○ │600,000 │
├──────┼─────┼─────┤
│99年1月14日 │甲己○ │900,000 │
├──────┼─────┼─────┤
│99年1月15日 │甲D○ │2,750,000 │
├──────┼─────┼─────┤
│99年1月15日 │乙c○ │300,000 │
├──────┼─────┼─────┤
│99年1月18日 │甲己○ │900,000 │
├──────┼─────┼─────┤
│不明 │甲己○ │1,600,000 │
├──────┼─────┼─────┤
│小計 │ │39,250,000│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乙卯○所有隨身碟內電子檔案所載明
細(100交查179號卷一第246頁至248頁反面)、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
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頁)
附表6
逢甲大學大透天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街000巷0○0○0○0號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30%
換算為年利率:30%/412=90%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
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
├───────┼─────┼─────┤
│99年2月11日 │乙戊○ │300,000 │
├───────┼─────┼─────┤
│99年2月13日 │c○○ │1,200,000 │
├───────┼─────┼─────┤
│99年2月22日 │地○○ │300,000 │
├───────┼─────┼─────┤
│99年2月22日 │H○○ │300,000 │
├───────┼─────┼─────┤
│99年2月22日 │j○○ │300,000 │
├───────┼─────┼─────┤
│99年2月22日 │甲己○ │4,150,000 │
├───────┼─────┼─────┤
│99年2月22日 │甲辛○ │600,000 │
├───────┼─────┼─────┤
│99年2月22日 │甲天○ │600,000 │
├───────┼─────┼─────┤
│99年2月22日 │甲B○ │600,000 │
├───────┼─────┼─────┤
│99年2月22日 │甲I○ │900,000 │
├───────┼─────┼─────┤
│99年2月22日 │甲s○ │900,000 │
├───────┼─────┼─────┤
│99年2月22日 │劉 │1,000,000 │
├───────┼─────┼─────┤
│99年2月22日 │乙T○ │600,000 │
├───────┼─────┼─────┤
│99年2月22日 │顏 │900,000 │
├───────┼─────┼─────┤
│99年2月23日 │戊○○ │300,000 │
├───────┼─────┼─────┤
│99年2月23日 │午○○ │300,000 │
├───────┼─────┼─────┤
│99年2月23日 │X○○ │300,000 │
├───────┼─────┼─────┤
│99年2月23日 │w○○ │1,500,000 │
├───────┼─────┼─────┤
│99年2月23日 │邱 │300,000 │
├───────┼─────┼─────┤
│99年2月23日 │甲U○ │900,000 │
├───────┼─────┼─────┤
│99年2月23日 │陳 │1,500,000 │
├───────┼─────┼─────┤
│99年2月23日 │曾 │300,000 │
├───────┼─────┼─────┤
│99年2月23日 │甲m○ │300,000 │
├───────┼─────┼─────┤
│99年2月23日 │甲s○ │600,000 │
├───────┼─────┼─────┤
│99年2月24日 │吳 │600,000 │
├───────┼─────┼─────┤
│99年2月24日 │K○○ │1,500,000 │
├───────┼─────┼─────┤
│99年2月24日 │y○○ │900,000 │
├───────┼─────┼─────┤
│99年2月24日 │甲癸○ │600,000 │
├───────┼─────┼─────┤
│99年2月24日 │曹 │600,000 │
├───────┼─────┼─────┤
│99年2月24日 │甲E○ │1,200,000 │
├───────┼─────┼─────┤
│99年2月24日 │楊 │600,000 │
├───────┼─────┼─────┤
│99年2月24日 │劉 │600,000 │
├───────┼─────┼─────┤
│99年2月24日 │乙E○ │600,000 │
├───────┼─────┼─────┤
│99年2月24日 │謝 │300,000 │
├───────┼─────┼─────┤
│99年2月24日 │羅 │150,000 │
├───────┼─────┼─────┤
│99年2月24日 │乙d○ │300,000 │
├───────┼─────┼─────┤
│99年2月25日 │周 │600,000 │
├───────┼─────┼─────┤
│99年2月25日 │甲丙○ │300,000 │
├───────┼─────┼─────┤
│99年2月25日 │甲寅○ │1,050,000 │
├───────┼─────┼─────┤
│99年2月25日 │許 │300,000 │
├───────┼─────┼─────┤
│99年2月25日 │甲H○ │600,000 │
├───────┼─────┼─────┤
│99年2月25日 │甲j○ │4,800,000 │
├───────┼─────┼─────┤
│99年2月25日 │甲w○ │600,000 │
├───────┼─────┼─────┤
│99年2月25日 │楊 │300,000 │
├───────┼─────┼─────┤
│99年2月25日 │乙乙○ │900,000 │
├───────┼─────┼─────┤
│99年2月25日 │劉 │1,500,000 │
├───────┼─────┼─────┤
│99年2月26日 │戌○○ │300,000 │
├───────┼─────┼─────┤
│99年2月26日 │o○○ │900,000 │
├───────┼─────┼─────┤
│99年2月26日 │陳 │300,000 │
├───────┼─────┼─────┤
│99年2月26日 │童 │900,000 │
├───────┼─────┼─────┤
│99年2月26日 │階 │300,000 │
├───────┼─────┼─────┤
│99年2月28日 │黃 │300,000 │
├───────┼─────┼─────┤
│99年3月1日 │甲D○ │8,330,000 │
├───────┼─────┼─────┤
│99年3月2日 │童 │300,000 │
├───────┼─────┼─────┤
│99年3月4日 │余 │1,500,000 │
├───────┼─────┼─────┤
│99年3月5日 │辛○○ │2,000,000 │
├───────┼─────┼─────┤
│99年3月5日 │天○○ │1,500,000 │
├───────┼─────┼─────┤
│99年3月5日 │楊 │1,500,000 │
├───────┼─────┼─────┤
│99年3月6日 │癸○○ │2,500,000 │
├───────┼─────┼─────┤
│99年3月9日 │乙Q○ │1,200,000 │
├───────┼─────┼─────┤
│ 小計 │ │59,680,000│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乙卯○所有隨身碟內電子檔案所載明
細(100交查179號卷一第249頁至250頁反面)、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
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頁)
附表7
河南路大透天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巷000弄0○0○0號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30%
換算為年利率:30%/412=90%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
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
├───────┼─────┼──────┤
│99年3月23日 │寅○○ │300,000 │
├───────┼─────┼──────┤
│99年3月23日 │莊 │600,000 │
├───────┼─────┼──────┤
│99年3月23日 │劉 │300,000 │
├───────┼─────┼──────┤
│99年3月24日 │j○○ │300,000 │
├───────┼─────┼──────┤
│99年3月24日 │甲U○ │900,000 │
├───────┼─────┼──────┤
│99年3月24日 │甲y○ │600,000 │
├───────┼─────┼──────┤
│99年3月24日 │鄒 │300,000 │
├───────┼─────┼──────┤
│99年3月25日 │t○○ │300,000 │
├───────┼─────┼──────┤
│99年3月25日 │甲○○ │1,500,000 │
├───────┼─────┼──────┤
│99年3月25日 │王 │600,000 │
├───────┼─────┼──────┤
│99年3月25日 │陳 │1,500,000 │
├───────┼─────┼──────┤
│99年3月25日 │甲j○ │900,000 │
├───────┼─────┼──────┤
│99年3月25日 │甲m○ │900,000 │
├───────┼─────┼──────┤
│99年3月25日 │黃 │300,000 │
├───────┼─────┼──────┤
│99年3月26日 │吳 │300,000 │
├───────┼─────┼──────┤
│99年3月26日 │宋 │300,000 │
├───────┼─────┼──────┤
│99年3月26日 │M○○ │600,000 │
├───────┼─────┼──────┤
│99年3月26日 │f○○ │300,000 │
├───────┼─────┼──────┤
│99年3月26日 │v○○ │300,000 │
├───────┼─────┼──────┤
│99年3月26日 │甲己○ │5,610,000 │
├───────┼─────┼──────┤
│99年3月26日 │乙g○ │600,000 │
├───────┼─────┼──────┤
│99年3月26日 │甲B○ │1,200,000 │
├───────┼─────┼──────┤
│99年3月26日 │甲E○ │600,000 │
├───────┼─────┼──────┤
│99年3月26日 │甲c○ │600,000 │
├───────┼─────┼──────┤
│99年3月26日 │甲q○ │300,000 │
├───────┼─────┼──────┤
│99年3月26日 │甲u○ │600,000 │
├───────┼─────┼──────┤
│99年3月26日 │乙巳○ │300,000 │
├───────┼─────┼──────┤
│99年3月26日 │乙E○ │300,000 │
├───────┼─────┼──────┤
│99年3月26日 │賴 │600,000 │
├───────┼─────┼──────┤
│99年3月26日 │賴 │1,500,000 │
├───────┼─────┼──────┤
│99年3月26日 │乙S○ │300,000 │
├───────┼─────┼──────┤
│99年3月26日 │乙T○ │300,000 │
├───────┼─────┼──────┤
│99年3月26日 │乙d○ │300,000 │
├───────┼─────┼──────┤
│99年3月29日 │癸○○ │150,000 │
├───────┼─────┼──────┤
│99年3月29日 │甲宇○ │300,000 │
├───────┼─────┼──────┤
│99年3月29日 │曾 │300,000 │
├───────┼─────┼──────┤
│99年3月29日 │乙C○ │300,000 │
├───────┼─────┼──────┤
│99年3月30日 │甲寅○ │900,000 │
├───────┼─────┼──────┤
│99年3月30日 │甲s○ │300,000 │
├───────┼─────┼──────┤
│99年3月31日 │o○○ │1,200,000 │
├───────┼─────┼──────┤
│99年3月31日 │黃 │1,500,000 │
├───────┼─────┼──────┤
│99年3月31日 │劉 │900,000 │
├───────┼─────┼──────┤
│99年3月31日 │乙申○ │700,000 │
├───────┼─────┼──────┤
│99年4月2日 │戌○○ │450,000 │
├───────┼─────┼──────┤
│99年4月6日 │天○○ │600,000 │
├───────┼─────┼──────┤
│99年4月6日 │陳 │3,900,000 │
├───────┼─────┼──────┤
│99年4月6日 │甲D○ │2,900,000 │
├───────┼─────┼──────┤
│99年4月8日 │乙○○ │300,000 │
├───────┼─────┼──────┤
│99年4月8日 │寅○○ │600,000 │
├───────┼─────┼──────┤
│99年4月8日 │余 │300,000 │
├───────┼─────┼──────┤
│99年4月8日 │楊 │600,000 │
├───────┼─────┼──────┤
│99年4月9日 │v○○ │300,000 │
├───────┼─────┼──────┤
│99年4月9日 │甲v○ │300,000 │
│ │(起訴書附│ │
│ │表7誤載為 │ │
│ │黃,應予更│ │
│ │正) │ │
├───────┼─────┼──────┤
│99年4月11日 │莊 │300,000 │
├───────┼─────┼──────┤
│99年4月12日 │甲宇○ │600,000 │
├───────┼─────┼──────┤
│99年4月13日 │乙h○ │300,000 │
├───────┼─────┼──────┤
│99年4月13日 │童 │300,000 │
├───────┼─────┼──────┤
│99年4月14日 │黃 │300,000 │
├───────┼─────┼──────┤
│99年4月16日 │甲D○ │1,350,000 │
├───────┼─────┼──────┤
│99年4月16日 │乙d○ │300,000 │
├───────┼─────┼──────┤
│99年4月19日 │乙丑○ │300,000 │
├───────┼─────┼──────┤
│99年4月22日 │午○○ │300,000 │
├───────┼─────┼──────┤
│小計 │ │45,060,000 │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乙卯○所有隨身碟內電子檔案所載明
細(100交查179號卷一第251頁至252頁)、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
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頁)
附表8
強勢獲利物件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1.吉峰西路、瑞豐街、復興路、水泥廠物件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30%
換算為年利率:30%/412=90%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
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
├───────┼─────┼──────┤
│99年4月22日 │午○○ │300,000 │
├───────┼─────┼──────┤
│99年4月22日 │李 │300,000 │
├───────┼─────┼──────┤
│99年4月22日 │甲亥○ │300,000 │
├───────┼─────┼──────┤
│99年4月23日 │寅○○ │900,000 │
├───────┼─────┼──────┤
│99年4月23日 │地○○ │300,000 │
├───────┼─────┼──────┤
│99年4月23日 │甲宇○ │1,000,000 │
├───────┼─────┼──────┤
│99年4月23日 │甲B○ │900,000 │
├───────┼─────┼──────┤
│99年4月23日 │甲I○ │120,000 │
├───────┼─────┼──────┤
│99年4月23日 │陳 │300,000 │
├───────┼─────┼──────┤
│99年4月23日 │陳 │300,000 │
├───────┼─────┼──────┤
│99年4月23日 │黃 │300,000 │
├───────┼─────┼──────┤
│99年4月23日 │蔡 │3,600,000 │
├───────┼─────┼──────┤
│99年4月23日 │乙d○ │300,000 │
├───────┼─────┼──────┤
│99年4月26日 │吳 │300,000 │
├───────┼─────┼──────┤
│99年4月26日 │H○○ │600,000 │
├───────┼─────┼──────┤
│99年4月27日 │甲寅○ │900,000 │
├───────┼─────┼──────┤
│99年4月27日 │甲D○ │1,800,000 │
├───────┼─────┼──────┤
│99年5月1日 │子○○ │270,000 │
├───────┼─────┼──────┤
│小計 │ │12,790,000 │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乙卯○所有隨身碟內電子檔案所載明
細(100交查179號卷一第253頁至253頁反面)、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
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頁)
附表9
麥當勞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西屯區逢甲路、福星路口之碧根商旅大樓1樓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30%
換算為年利率:30%/412=90%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
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
┌──────┬─────┬──────┐ .
│投資日期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
├──────┼─────┼──────┤
│99年2月26日 │劉 │4,000,000 │
├──────┼─────┼──────┤
│99年4月29日 │甲玄○ │1,000,000 │
├──────┼─────┼──────┤
│99年4月30日 │王 │300,000 │
├──────┼─────┼──────┤
│99年4月30日 │乙M○ │600,000 │
├──────┼─────┼──────┤
│99年5月5日 │黃 │900,000 │
├──────┼─────┼──────┤
│99年5月5日 │乙未○ │300,000 │
├──────┼─────┼──────┤
│99年5月6日 │何 │900,000 │
├──────┼─────┼──────┤
│99年5月6日 │j○○ │1,200,000 │
├──────┼─────┼──────┤
│99年5月6日 │甲c○ │900,000 │
├──────┼─────┼──────┤
│99年5月6日 │黃 │300,000 │
├──────┼─────┼──────┤
│99年5月6日 │乙玄○ │600,000 │
├──────┼─────┼──────┤
│99年5月6日 │乙F○ │600,000 │
├──────┼─────┼──────┤
│99年5月7日 │寅○○ │1,800,000 │
├──────┼─────┼──────┤
│99年5月7日 │午○○ │300,000 │
├──────┼─────┼──────┤
│99年5月7日 │b○○ │300,000 │
├──────┼─────┼──────┤
│99年5月7日 │k○○ │900,000 │
├──────┼─────┼──────┤
│99年5月7日 │w○○ │1,800,000 │
├──────┼─────┼──────┤
│99年5月7日 │邱 │5,000,000 │
├──────┼─────┼──────┤
│99年5月7日 │甲丑○ │600,000 │
├──────┼─────┼──────┤
│99年5月7日 │徐 │300,000 │
├──────┼─────┼──────┤
│99年5月7日 │甲亥○ │300,000 │
├──────┼─────┼──────┤
│99年5月7日 │許 │320,000 │
├──────┼─────┼──────┤
│99年5月7日 │甲I○ │300,000 │
├──────┼─────┼──────┤
│99年5月7日 │甲N○ │900,000 │
├──────┼─────┼──────┤
│99年5月7日 │甲W○ │600,000 │
├──────┼─────┼──────┤
│99年5月7日 │陳 │1,500,000 │
├──────┼─────┼──────┤
│99年5月7日 │陳 │300,000 │
├──────┼─────┼──────┤
│99年5月7日 │甲h○ │300,000 │
├──────┼─────┼──────┤
│99年5月7日 │甲j○ │1,440,000 │
├──────┼─────┼──────┤
│99年5月7日 │甲p○ │300,000 │
├──────┼─────┼──────┤
│99年5月7日 │乙壬○ │2,000,000 │
├──────┼─────┼──────┤
│99年5月7日 │賈 │240,000 │
├──────┼─────┼──────┤
│99年5月7日 │乙辰○ │600,000 │
├──────┼─────┼──────┤
│99年5月7日 │樓 │300,000 │
├──────┼─────┼──────┤
│99年5月7日 │賴 │900,000 │
├──────┼─────┼──────┤
│99年5月7日 │乙S○ │900,000 │
├──────┼─────┼──────┤
│99年5月7日 │乙d○ │300,000 │
├──────┼─────┼──────┤
│99年5月9日 │黃 │900,000 │
├──────┼─────┼──────┤
│99年5月10日 │江 │900,000 │
├──────┼─────┼──────┤
│99年5月10日 │宋 │300,000 │
├──────┼─────┼──────┤
│99年5月10日 │o○○ │900,000 │
├──────┼─────┼──────┤
│99年5月10日 │v○○ │1,200,000 │
├──────┼─────┼──────┤
│99年5月10日 │甲地○ │600,000 │
├──────┼─────┼──────┤
│99年5月10日 │楊 │500,000 │
├──────┼─────┼──────┤
│99年5月11日 │子○○ │90,000 │
├──────┼─────┼──────┤
│99年5月11日 │甲H○ │6,600,000 │
├──────┼─────┼──────┤
│99年5月11日 │劉 │1,200,000 │
├──────┼─────┼──────┤
│99年5月11日 │乙T○ │900,000 │
├──────┼─────┼──────┤
│99年5月11日 │乙c○ │600,000 │
├──────┼─────┼──────┤
│99年5月12日 │戌○○ │900,000 │
├──────┼─────┼──────┤
│99年5月12日 │乙h○ │1,500,000 │
├──────┼─────┼──────┤
│99年5月12日 │甲v○ │900,000 │
├──────┼─────┼──────┤
│99年5月12日 │乙乙○ │300,000 │
├──────┼─────┼──────┤
│99年5月13日 │卯○○ │2,100,000 │
├──────┼─────┼──────┤
│99年5月13日 │D○○ │300,000 │
├──────┼─────┼──────┤
│99年5月13日 │Z○○ │300,000 │
├──────┼─────┼──────┤
│99年5月14日 │丙○○ │900,000 │
├──────┼─────┼──────┤
│99年5月14日 │李 │300,000 │
├──────┼─────┼──────┤
│99年5月14日 │X○○ │900,000 │
├──────┼─────┼──────┤
│99年5月14日 │甲D○ │6,650,000 │
├──────┼─────┼──────┤
│99年5月14日 │楊 │300,000 │
├──────┼─────┼──────┤
│99年5月14日 │乙U○ │900,000 │
├──────┼─────┼──────┤
│99年5月15日 │甲黃○ │300,000 │
├──────┼─────┼──────┤
│99年5月15日 │童 │4,520,000 │
├──────┼─────┼──────┤
│99年5月15日 │鄒 │300,000 │
├──────┼─────┼──────┤
│99年5月17日 │辛○○ │1,650,000 │
├──────┼─────┼──────┤
│99年5月18日 │甲己○ │7,250,000 │
├──────┼─────┼──────┤
│99年5月19日 │黃 │1,200,000 │
├──────┼─────┼──────┤
│99年5月20日 │癸○○ │2,110,000 │
├──────┼─────┼──────┤
│99年5月20日 │午○○ │600,000 │
├──────┼─────┼──────┤
│99年5月21日 │徐 │300,000 │
├──────┼─────┼──────┤
│99年5月21日 │陳 │1,500,000 │
├──────┼─────┼──────┤
│99年5月21日 │童 │640,000 │
├──────┼─────┼──────┤
│99年5月24日 │甲y○ │300,000 │
├──────┼─────┼──────┤
│99年5月25日 │乙○○ │600,000 │
├──────┼─────┼──────┤
│99年5月25日 │甲宇○ │300,000 │
├──────┼─────┼──────┤
│99年5月25日 │蔡 │1,500,000 │
├──────┼─────┼──────┤
│99年5月26日 │I○○ │600,000 │
├──────┼─────┼──────┤
│99年5月26日 │柯 │300,000 │
├──────┼─────┼──────┤
│99年5月26日 │甲癸○ │600,000 │
├──────┼─────┼──────┤
│99年5月26日 │粘 │300,000 │
├──────┼─────┼──────┤
│99年5月26日 │甲B○ │1,200,000 │
├──────┼─────┼──────┤
│99年5月26日 │甲M○ │1,200,000 │
├──────┼─────┼──────┤
│99年5月26日 │陳 │300,000 │
├──────┼─────┼──────┤
│99年5月26日 │陳 │2,400,000 │
├──────┼─────┼──────┤
│99年5月26日 │乙辛○ │300,000 │
├──────┼─────┼──────┤
│99年5月26日 │乙子○ │2,700,000 │
├──────┼─────┼──────┤
│99年5月28日 │天○○ │900,000 │
│ │(起訴書附│ │
│ │表9誤載為 │ │
│ │何,應予更│ │
│ │正) │ │
├──────┼─────┼──────┤
│99年5月28日 │s○○ │600,000 │
├──────┼─────┼──────┤
│99年5月28日 │甲D○ │1,600,000 │
├──────┼─────┼──────┤
│99年5月28日 │乙T○ │450,000 │
├──────┼─────┼──────┤
│99年5月31日 │甲n○ │250,000 │
├──────┼─────┼──────┤
│99年5月31日 │乙丑○ │600,000 │
├──────┼─────┼──────┤
│99年6月1日 │z○○ │2,700,000 │
├──────┼─────┼──────┤
│99年6月2日 │乙未○ │300,000 │
├──────┼─────┼──────┤
│99年6月2日 │乙P○ │300,000 │
├──────┼─────┼──────┤
│99年6月3日 │甲h○ │600,000 │
├──────┼─────┼──────┤
│99年6月5日 │癸○○ │400,000 │
├──────┼─────┼──────┤
│99年6月8日 │柯 │300,000 │
├──────┼─────┼──────┤
│99年6月9日 │階 │600,000 │
├──────┼─────┼──────┤
│99年6月11日 │乙E○ │600,000 │
├──────┼─────┼──────┤
│99年6月18日 │甲己○ │3,280,000 │
├──────┼─────┼──────┤
│不明 │甲n○ │50,000 │
├──────┼─────┼──────┤
│小計 │ │111,540,000 │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乙卯○所有隨身碟內電子檔案所載明
細(100交查179號卷一第254頁至258頁)、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投資顧問
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頁)
附表10
老虎餐廳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老虎餐廳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3個月為24%
換算為年利率:24%/312=96%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宙○○」、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
├───────┼─────┼─────┤
│99年6月9日 │甲X○ │30,000 │
├───────┼─────┼─────┤
│99年6月10日 │庚○○ │100,000 │
├───────┼─────┼─────┤
│99年6月10日 │癸○○ │700,000 │
├───────┼─────┼─────┤
│99年6月10日 │午○○ │50,000 │
├───────┼─────┼─────┤
│99年6月10日 │午○○ │50,000 │
├───────┼─────┼─────┤
│99年6月10日 │江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A○○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李 │100,000 │
├───────┼─────┼─────┤
│99年6月10日 │M○○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李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b○○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j○○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z○○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甲○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洪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癸○ │10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午○ │20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申○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張 │10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天○ │20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黃○ │10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B○ │5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B○ │2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B○ │3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E○ │10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M○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陳 │10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R○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X○ │4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X○ │30,000 │
├───────┼─────┼─────┤
│99年6月10日 │陳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c○ │300,000 │
│ │(起訴書附│ │
│ │表10誤載為│ │
│ │陳,應予更│ │
│ │正) │ │
├───────┼─────┼─────┤
│99年6月10日 │陳 │200,000 │
├───────┼─────┼─────┤
│99年6月10日 │乙i○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h○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j○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童 │20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l○ │100,000 │
├───────┼─────┼─────┤
│99年6月10日 │甲t○ │600,000 │
├───────┼─────┼─────┤
│99年6月10日 │黃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乙丁○ │500,000 │
├───────┼─────┼─────┤
│99年6月10日 │劉 │100,000 │
├───────┼─────┼─────┤
│99年6月10日 │劉 │600,000 │
├───────┼─────┼─────┤
│99年6月10日 │劉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乙申○ │600,000 │
├───────┼─────┼─────┤
│99年6月10日 │賴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賴 │300,000 │
├───────┼─────┼─────┤
│99年6月10日 │乙K○ │200,000 │
├───────┼─────┼─────┤
│99年6月10日 │蘇 │200,000 │
├───────┼─────┼─────┤
│99年6月10日 │蘇 │100,000 │
├───────┼─────┼─────┤
│99年6月10日 │齙 │300,000 │
├───────┼─────┼─────┤
│99年6月11日 │乙○○ │200,000 │
├───────┼─────┼─────┤
│99年6月11日 │戊○○ │300,000 │
├───────┼─────┼─────┤
│99年6月11日 │卯○○ │250,000 │
├───────┼─────┼─────┤
│99年6月11日 │午○○ │50,000 │
├───────┼─────┼─────┤
│99年6月11日 │午○○ │20,000 │
├───────┼─────┼─────┤
│99年6月11日 │午○○ │30,000 │
├───────┼─────┼─────┤
│99年6月11日 │B○○ │300,000 │
├───────┼─────┼─────┤
│99年6月11日 │李 │300,000 │
├───────┼─────┼─────┤
│99年6月11日 │李 │200,000 │
├───────┼─────┼─────┤
│99年6月11日 │李 │100,000 │
├───────┼─────┼─────┤
│99年6月11日 │X○○ │100,000 │
├───────┼─────┼─────┤
│99年6月11日 │Z○○ │300,000 │
├───────┼─────┼─────┤
│99年6月11日 │s○○ │100,000 │
├───────┼─────┼─────┤
│99年6月11日 │徐 │300,000 │
├───────┼─────┼─────┤
│99年6月11日 │張 │100,000 │
├───────┼─────┼─────┤
│99年6月11日 │甲宇○ │300,000 │
├───────┼─────┼─────┤
│99年6月11日 │甲D○ │1,330,000 │
├───────┼─────┼─────┤
│99年6月11日 │甲T○ │300,000 │
├───────┼─────┼─────┤
│99年6月11日 │陳 │150,000 │
├───────┼─────┼─────┤
│99年6月11日 │湖 │300,000 │
├───────┼─────┼─────┤
│99年6月11日 │黃 │300,000 │
├───────┼─────┼─────┤
│99年6月11日 │黃 │100,000 │
├───────┼─────┼─────┤
│99年6月11日 │乙乙○ │500,000 │
├───────┼─────┼─────┤
│99年6月11日 │乙卯○ │300,000 │
├───────┼─────┼─────┤
│99年6月11日 │乙H○ │300,000 │
├───────┼─────┼─────┤
│99年6月14日 │乙h○ │300,000 │
├───────┼─────┼─────┤
│99年6月14日 │甲寅○ │300,000 │
│ │(起訴書附│ │
│ │表10誤載為│ │
│ │康,應予更│ │
│ │正) │ │
├───────┼─────┼─────┤
│99年6月14日 │甲D○ │170,000 │
├───────┼─────┼─────┤
│99年6月14日 │甲a○ │300,000 │
├───────┼─────┼─────┤
│99年6月14日 │潘 │300,000 │
├───────┼─────┼─────┤
│99年6月15日 │o○○ │300,000 │
├───────┼─────┼─────┤
│99年6月15日 │林 │300,000 │
├───────┼─────┼─────┤
│99年6月15日 │甲w○ │300,000 │
├───────┼─────┼─────┤
│99年6月15日 │乙丑○ │200,000 │
├───────┼─────┼─────┤
│99年6月18日 │甲己○ │100,000 │
├───────┼─────┼─────┤
│不明 │乙寅○ │100,000 │
├───────┼─────┼─────┤
│不明 │乙辰○ │100,000 │
├───────┼─────┼─────┤
│不明 │乙Q○ │300,000 │
├───────┼─────┼─────┤
│小計 │ │21,700,000│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電內電子檔案所載明細
(100交查179號卷二第29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
甲分行戶名「宙○○」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頁至218頁
)
附表11
黎明地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30%
換算為年利率:30%/412=90%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
├──────┼─────┼───────┤
│99年6月18日 │t○○ │ 600,000 │
├──────┼─────┼───────┤
│99年6月18日 │甲T○ │ 900,000 │
├──────┼─────┼───────┤
│99年6月21日 │B○○ │ 300,000 │
├──────┼─────┼───────┤
│99年6月21日 │甲戊○ │ 900,000 │
├──────┼─────┼───────┤
│99年6月21日 │張 │ 300,000 │
├──────┼─────┼───────┤
│99年6月21日 │陳 │ 900,000 │
├──────┼─────┼───────┤
│99年6月21日 │乙i○ │ 100,000 │
├──────┼─────┼───────┤
│99年6月21日 │乙i○ │ 100,000 │
├──────┼─────┼───────┤
│99年6月21日 │乙i○ │ 100,000 │
├──────┼─────┼───────┤
│99年6月22日 │甲○○ │ 300,000 │
├──────┼─────┼───────┤
│99年6月22日 │辛○○ │ 1,100,000 │
├──────┼─────┼───────┤
│99年6月22日 │寅○○ │ 600,000 │
├──────┼─────┼───────┤
│99年6月22日 │B○○ │ 300,000 │
├──────┼─────┼───────┤
│99年6月22日 │巫 │ 300,000 │
├──────┼─────┼───────┤
│99年6月22日 │M○○ │ 900,000 │
├──────┼─────┼───────┤
│99年6月22日 │李 │ 300,000 │
├──────┼─────┼───────┤
│99年6月22日 │Q○○ │ 600,000 │
├──────┼─────┼───────┤
│99年6月22日 │Z○○ │ 600,000 │
├──────┼─────┼───────┤
│99年6月22日 │o○○ │ 900,000 │
├──────┼─────┼───────┤
│99年6月22日 │甲丁○ │ 1,200,000 │
├──────┼─────┼───────┤
│99年6月22日 │徐 │ 300,000 │
├──────┼─────┼───────┤
│99年6月22日 │甲午○ │ 600,000 │
│(起訴書附表│ │ │
│11誤載為9年6│ │ │
│月22,應予更│ │ │
│正) │ │ │
├──────┼─────┼───────┤
│99年6月22日 │梁 │ 900,000 │
├──────┼─────┼───────┤
│99年6月22日 │甲黃○ │ 300,000 │
├──────┼─────┼───────┤
│99年6月22日 │陳 │ 900,000 │
├──────┼─────┼───────┤
│99年6月22日 │陳 │ 300,000 │
├──────┼─────┼───────┤
│99年6月22日 │甲j○ │ 900,000 │
├──────┼─────┼───────┤
│99年6月22日 │黃 │ 900,000 │
├──────┼─────┼───────┤
│99年6月22日 │乙寅○ │ 300,000 │
├──────┼─────┼───────┤
│99年6月22日 │蔡 │ 300,000 │
├──────┼─────┼───────┤
│99年6月22日 │蔡 │ 600,000 │
├──────┼─────┼───────┤
│99年6月22日 │鮑 │ 900,000 │
├──────┼─────┼───────┤
│99年6月22日 │乙P○ │ 900,000 │
├──────┼─────┼───────┤
│99年6月22日 │乙e○ │ 300,000 │
├──────┼─────┼───────┤
│99年6月22日 │蘇 │ 300,000 │
├──────┼─────┼───────┤
│99年6月23日 │陳 │ 1,350,000 │
├──────┼─────┼───────┤
│99年6月23日 │甲R○ │ 300,000 │
├──────┼─────┼───────┤
│99年6月23日 │蔡 │ 300,000 │
├──────┼─────┼───────┤
│99年6月24日 │L○○ │ 1,050,000 │
├──────┼─────┼───────┤
│99年6月24日 │李 │ 300,000 │
├──────┼─────┼───────┤
│99年6月24日 │甲天○ │ 120,000 │
├──────┼─────┼───────┤
│99年6月24日 │甲M○ │ 900,000 │
├──────┼─────┼───────┤
│99年6月24日 │乙W○ │ 300,000 │
├──────┼─────┼───────┤
│99年6月25日 │李 │ 300,000 │
├──────┼─────┼───────┤
│99年6月25日 │甲戊○ │ 900,000 │
├──────┼─────┼───────┤
│99年6月25日 │甲癸○ │ 120,000 │
├──────┼─────┼───────┤
│99年6月25日 │徐 │ 300,000 │
├──────┼─────┼───────┤
│99年6月25日 │甲酉○ │ 900,000 │
├──────┼─────┼───────┤
│99年6月25日 │甲D○ │ 5,420,000 │
├──────┼─────┼───────┤
│99年6月25日 │甲U○ │ 900,000 │
├──────┼─────┼───────┤
│99年6月25日 │甲d○ │ 600,000 │
├──────┼─────┼───────┤
│99年6月25日 │謝 │ 750,000 │
├──────┼─────┼───────┤
│99年6月27日 │甲E○ │ 300,000 │
├──────┼─────┼───────┤
│99年6月28日 │余 │ 300,000 │
├──────┼─────┼───────┤
│99年6月28日 │宇○○ │ 600,000 │
├──────┼─────┼───────┤
│99年6月28日 │A○○ │ 300,000 │
├──────┼─────┼───────┤
│99年6月28日 │吳 │ 300,000 │
├──────┼─────┼───────┤
│99年6月28日 │H○○ │ 600,000 │
├──────┼─────┼───────┤
│99年6月28日 │P○○ │ 150,000 │
├──────┼─────┼───────┤
│99年6月28日 │X○○ │ 110,000 │
├──────┼─────┼───────┤
│99年6月28日 │林 │ 600,000 │
├──────┼─────┼───────┤
│99年6月28日 │o○○ │ 900,000 │
├──────┼─────┼───────┤
│99年6月28日 │t○○ │ 300,000 │
├──────┼─────┼───────┤
│99年6月28日 │乙g○ │ 300,000 │
├──────┼─────┼───────┤
│99年6月28日 │甲B○ │ 900,000 │
├──────┼─────┼───────┤
│99年6月28日 │甲T○ │ 900,000 │
├──────┼─────┼───────┤
│99年6月28日 │陳 │ 300,000 │
├──────┼─────┼───────┤
│99年6月28日 │陳 │ 300,000 │
├──────┼─────┼───────┤
│99年6月28日 │童 │ 300,000 │
├──────┼─────┼───────┤
│99年6月28日 │甲y○ │ 300,000 │
├──────┼─────┼───────┤
│99年6月28日 │黃 │ 900,000 │
├──────┼─────┼───────┤
│99年6月28日 │劉 │ 200,000 │
├──────┼─────┼───────┤
│99年6月28日 │乙I○ │ 300,000 │
├──────┼─────┼───────┤
│99年6月29日 │辛○○ │ 100,000 │
├──────┼─────┼───────┤
│99年6月29日 │宋 │ 300,000 │
├──────┼─────┼───────┤
│99年6月29日 │浚 │ 100,000 │
├──────┼─────┼───────┤
│99年6月29日 │黃 │ 32,470 │
├──────┼─────┼───────┤
│99年6月30日 │宋 │ 30,000 │
├──────┼─────┼───────┤
│99年6月30日 │李 │ 300,000 │
├──────┼─────┼───────┤
│99年6月30日 │浚 │ 5,000 │
├──────┼─────┼───────┤
│99年6月30日 │乙亥○ │ 30,000 │
├──────┼─────┼───────┤
│99年6月30日 │鄭 │ 60,000 │
├──────┼─────┼───────┤
│99年6月30日 │鐘 │ 50,000 │
├──────┼─────┼───────┤
│99年7月1日 │天○○ │ 1,500,000 │
├──────┼─────┼───────┤
│99年7月1日 │地○○ │ 300,000 │
├──────┼─────┼───────┤
│99年7月1日 │乙h○ │ 1,020,000 │
├──────┼─────┼───────┤
│99年7月1日 │甲戌○ │ 250,000 │
├──────┼─────┼───────┤
│99年7月1日 │甲L○ │ 600,000 │
├──────┼─────┼───────┤
│99年7月1日 │甲p○ │ 300,000 │
├──────┼─────┼───────┤
│99年7月1日 │甲t○ │ 600,000 │
├──────┼─────┼───────┤
│99年7月1日 │乙己○ │ 600,000 │
├──────┼─────┼───────┤
│99年7月1日 │潘 │ 571,000 │
├──────┼─────┼───────┤
│99年7月1日 │潘 │ 29,000 │
├──────┼─────┼───────┤
│99年7月2日 │江 │ 300,000 │
├──────┼─────┼───────┤
│99年7月2日 │地○○ │ 460,000 │
├──────┼─────┼───────┤
│99年7月5日 │甲H○ │ 200,000 │
├──────┼─────┼───────┤
│99年7月5日 │乙P○ │ 900,000 │
├──────┼─────┼───────┤
│99年7月6日 │余 │ 200,000 │
├──────┼─────┼───────┤
│99年7月6日 │甲d○ │ 600,000 │
├──────┼─────┼───────┤
│99年7月7日 │甲X○ │ 300,000 │
├──────┼─────┼───────┤
│99年7月7日 │陳 │ 3,000,000 │
├──────┼─────┼───────┤
│99年7月8日 │子○○ │ 100,000 │
├──────┼─────┼───────┤
│99年7月8日 │地○○ │ 300,000 │
├──────┼─────┼───────┤
│99年7月8日 │P○○ │ 150,000 │
├──────┼─────┼───────┤
│99年7月8日 │佳 │ 100,000 │
├──────┼─────┼───────┤
│99年7月8日 │甲癸○ │ 900,000 │
├──────┼─────┼───────┤
│99年7月8日 │康 │ 1,300,000 │
├──────┼─────┼───────┤
│99年7月8日 │甲午○ │ 600,000 │
├──────┼─────┼───────┤
│99年7月8日 │甲未○ │ 300,000 │
├──────┼─────┼───────┤
│99年7月8日 │甲申○ │ 300,000 │
├──────┼─────┼───────┤
│99年7月8日 │甲c○ │ 300,000 │
├──────┼─────┼───────┤
│99年7月8日 │乙P○ │ 300,000 │
├──────┼─────┼───────┤
│99年7月8日 │乙a○ │ 600,000 │
├──────┼─────┼───────┤
│99年7月8日 │乙c○ │ 900,000 │
├──────┼─────┼───────┤
│99年7月9日 │吳 │ 300,000 │
├──────┼─────┼───────┤
│99年7月9日 │李 │ 300,000 │
├──────┼─────┼───────┤
│99年7月9日 │b○○ │ 300,000 │
├──────┼─────┼───────┤
│99年7月9日 │甲丁○ │ 600,000 │
├──────┼─────┼───────┤
│99年7月9日 │甲己○ │ 4,800,000 │
├──────┼─────┼───────┤
│99年7月9日 │甲W○ │ 300,000 │
├──────┼─────┼───────┤
│99年7月9日 │童 │ 600,000 │
├──────┼─────┼───────┤
│99年7月9日 │甲s○ │ 900,000 │
├──────┼─────┼───────┤
│99年7月9日 │劉 │ 200,000 │
├──────┼─────┼───────┤
│99年7月9日 │賴 │ 300,000 │
├──────┼─────┼───────┤
│99年7月12日 │B○○ │ 300,000 │
├──────┼─────┼───────┤
│99年7月12日 │甲玄○ │ 250,000 │
├──────┼─────┼───────┤
│99年7月13日 │乙癸○ │ 300,000 │
├──────┼─────┼───────┤
│99年7月13日 │乙玄○ │ 300,000 │
├──────┼─────┼───────┤
│99年7月14日 │o○○ │ 300,000 │
├──────┼─────┼───────┤
│99年7月14日 │洪 │ 300,000 │
├──────┼─────┼───────┤
│99年7月14日 │甲戌○ │ 100,000 │
├──────┼─────┼───────┤
│99年7月15日 │甲e○ │ 300,000 │
├──────┼─────┼───────┤
│99年7月20日 │甲H○ │ 600,000 │
├──────┼─────┼───────┤
│99年7月20日 │乙申○ │ 700,000 │
├──────┼─────┼───────┤
│99年7月23日 │天○○ │ 330,000 │
├──────┼─────┼───────┤
│99年7月27日 │甲天○ │ 780,000 │
├──────┼─────┼───────┤
│99年8月2日 │甲x○ │ 50,000 │
├──────┼─────┼───────┤
│小計 │ │ 76,067,470 │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電內電子檔案所載明細
(100交查179號卷二第31頁至33頁)、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頁至
218頁)
附表12
老虎房仲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老虎鏢局公司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每3個月為24%
換算為年利率:24%/312=96%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宙○○」、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
├───────┼─────┼──────┤
│99年6月24日 │丑○○ │ 290,000 │
├───────┼─────┼──────┤
│99年6月25日 │丑○○ │ 10,000 │
├───────┼─────┼──────┤
│99年7月9日 │陳 │ 300,000 │
├───────┼─────┼──────┤
│99年7月10日 │乙T○ │ 400,000 │
├───────┼─────┼──────┤
│99年7月12日 │乙己○ │ 300,000 │
├───────┼─────┼──────┤
│99年7月14日 │陳 │ 250,000 │
├───────┼─────┼──────┤
│99年7月14日 │甲a○ │ 400,000 │
├───────┼─────┼──────┤
│99年7月16日 │卯○○ │ 500,000 │
├───────┼─────┼──────┤
│99年7月16日 │P○○ │ 500,000 │
├───────┼─────┼──────┤
│99年7月16日 │e○○ │ 800,000 │
├───────┼─────┼──────┤
│99年7月16日 │h○○ │ 500,000 │
├───────┼─────┼──────┤
│99年7月16日 │甲寅○ │ 1,500,000 │
│ │(起訴書附│ │
│ │表12誤載為│ │
│ │康,應予更│ │
│ │正) │ │
├───────┼─────┼──────┤
│99年7月16日 │陳 │ 1,000,000 │
├───────┼─────┼──────┤
│99年7月16日 │陳 │ 500,000 │
├───────┼─────┼──────┤
│99年7月16日 │劉 │ 500,000 │
├───────┼─────┼──────┤
│99年7月16日 │蔡 │ 1,500,000 │
├───────┼─────┼──────┤
│99年7月16日 │乙N○ │ 500,000 │
├───────┼─────┼──────┤
│99年7月18日 │黃 │ 170,000 │
├───────┼─────┼──────┤
│99年7月19日 │丑○○ │ 200,000 │
├───────┼─────┼──────┤
│99年7月19日 │寅○○ │ 500,000 │
├───────┼─────┼──────┤
│99年7月19日 │M○○ │ 1,000,000 │
├───────┼─────┼──────┤
│99年7月19日 │林 │ 500,000 │
├───────┼─────┼──────┤
│99年7月19日 │乙h○ │ 500,000 │
├───────┼─────┼──────┤
│99年7月19日 │甲申○ │ 500,000 │
├───────┼─────┼──────┤
│99年7月19日 │甲B○ │ 500,000 │
├───────┼─────┼──────┤
│99年7月19日 │甲M○ │ 500,000 │
├───────┼─────┼──────┤
│99年7月19日 │甲R○ │ 500,000 │
├───────┼─────┼──────┤
│99年7月19日 │陳 │ 1,000,000 │
├───────┼─────┼──────┤
│99年7月19日 │黃 │ 500,000 │
├───────┼─────┼──────┤
│99年7月19日 │劉 │ 1,000,000 │
├───────┼─────┼──────┤
│99年7月19日 │劉 │ 500,000 │
├───────┼─────┼──────┤
│99年7月19日 │乙K○ │ 500,000 │
├───────┼─────┼──────┤
│99年7月19日 │謝 │ 500,000 │
├───────┼─────┼──────┤
│99年7月20日 │地○○ │ 500,000 │
├───────┼─────┼──────┤
│99年7月20日 │范 │ 500,000 │
├───────┼─────┼──────┤
│99年7月20日 │甲H○ │ 500,000 │
├───────┼─────┼──────┤
│99年7月20日 │乙己○ │ 200,000 │
├───────┼─────┼──────┤
│99年7月21日 │C○○ │ 500,000 │
├───────┼─────┼──────┤
│99年7月21日 │鮑 │ 500,000 │
├───────┼─────┼──────┤
│99年7月22日 │午○○ │ 50,000 │
├───────┼─────┼──────┤
│99年7月22日 │午○○ │ 50,000 │
├───────┼─────┼──────┤
│99年7月22日 │午○○ │ 50,000 │
├───────┼─────┼──────┤
│99年7月22日 │午○○ │ 50,000 │
├───────┼─────┼──────┤
│99年7月22日 │政 │ 500,000 │
├───────┼─────┼──────┤
│99年7月22日 │甲X○ │ 409,000 │
├───────┼─────┼──────┤
│99年7月22日 │蔡 │ 500,000 │
├───────┼─────┼──────┤
│99年7月22日 │乙R○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午○○ │ 50,000 │
├───────┼─────┼──────┤
│99年7月23日 │午○○ │ 50,000 │
├───────┼─────┼──────┤
│99年7月23日 │午○○ │ 50,000 │
├───────┼─────┼──────┤
│99年7月23日 │午○○ │ 50,000 │
├───────┼─────┼──────┤
│99年7月23日 │午○○ │ 100,000 │
├───────┼─────┼──────┤
│99年7月23日 │天○○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B○○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M○○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李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b○○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e○○ │ 200,000 │
├───────┼─────┼──────┤
│99年7月23日 │j○○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k○○ │ 500,000 │
│ │(起訴書附│ │
│ │表12誤載為│ │
│ │林,應予更│ │
│ │正) │ │
├───────┼─────┼──────┤
│99年7月23日 │o○○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z○○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洪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甲己○ │ 90,000 │
├───────┼─────┼──────┤
│99年7月23日 │甲己○ │ 410,000 │
├───────┼─────┼──────┤
│99年7月23日 │徐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甲亥○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甲天○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甲D○ │ 110,000 │
├───────┼─────┼──────┤
│99年7月23日 │甲M○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陳 │ 200,000 │
├───────┼─────┼──────┤
│99年7月23日 │陳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陳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甲a○ │ 100,000 │
├───────┼─────┼──────┤
│99年7月23日 │甲c○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乙i○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甲h○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黃 │ 330,000 │
├───────┼─────┼──────┤
│99年7月23日 │潘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乙玄○ │ 500,000 │
├───────┼─────┼──────┤
│99年7月23日 │乙K○ │ 500,000 │
├───────┼─────┼──────┤
│99年7月26日 │辛○○ │ 500,000 │
├───────┼─────┼──────┤
│99年7月26日 │癸○○ │ 1,000,000 │
├───────┼─────┼──────┤
│99年7月26日 │Z○○ │ 500,000 │
├───────┼─────┼──────┤
│99年7月26日 │甲午○ │ 500,000 │
├───────┼─────┼──────┤
│99年7月26日 │甲申○ │ 500,000 │
├───────┼─────┼──────┤
│99年7月26日 │陳 │ 250,000 │
├───────┼─────┼──────┤
│99年7月26日 │甲T○ │ 1,000,000 │
├───────┼─────┼──────┤
│99年7月26日 │甲X○ │ 91,000 │
├───────┼─────┼──────┤
│99年7月26日 │陳 │ 500,000 │
├───────┼─────┼──────┤
│99年7月26日 │甲c○ │ 1,000,000 │
├───────┼─────┼──────┤
│99年7月26日 │甲c○ │ 1,000,000 │
├───────┼─────┼──────┤
│99年7月26日 │黃 │ 1,000,000 │
├───────┼─────┼──────┤
│99年7月26日 │乙子○ │ 500,000 │
├───────┼─────┼──────┤
│99年7月26日 │劉 │ 500,000 │
├───────┼─────┼──────┤
│99年7月26日 │乙L○ │ 500,000 │
├───────┼─────┼──────┤
│99年7月26日 │乙N○ │ 500,000 │
├───────┼─────┼──────┤
│99年7月27日 │甲辛○ │ 100,000 │
├───────┼─────┼──────┤
│99年7月27日 │甲戌○ │ 500,000 │
├───────┼─────┼──────┤
│99年7月27日 │曹 │ 200,000 │
├───────┼─────┼──────┤
│99年7月27日 │乙丙○ │ 500,000 │
├───────┼─────┼──────┤
│99年7月27日 │乙癸○ │ 1,300,000 │
├───────┼─────┼──────┤
│99年7月27日 │劉 │ 500,000 │
├───────┼─────┼──────┤
│99年7月28日 │地○○ │ 240,000 │
├───────┼─────┼──────┤
│99年7月28日 │k○○ │ 500,000 │
│ │(起訴書附│ │
│ │表12誤載為│ │
│ │林,應予更│ │
│ │正) │ │
├───────┼─────┼──────┤
│99年7月28日 │甲辛○ │ 10,000 │
├───────┼─────┼──────┤
│99年7月28日 │甲宇○ │ 1,500,000 │
├───────┼─────┼──────┤
│99年7月28日 │乙R○ │ 500,000 │
├───────┼─────┼──────┤
│99年7月29日 │寅○○ │ 500,000 │
├───────┼─────┼──────┤
│99年7月29日 │午○○ │ 100,000 │
├───────┼─────┼──────┤
│99年7月29日 │午○○ │ 100,000 │
├───────┼─────┼──────┤
│99年7月29日 │午○○ │ 100,000 │
├───────┼─────┼──────┤
│99年7月29日 │戌○○ │ 500,000 │
├───────┼─────┼──────┤
│99年7月29日 │M○○ │ 500,000 │
├───────┼─────┼──────┤
│99年7月29日 │t○○ │ 500,000 │
├───────┼─────┼──────┤
│99年7月29日 │梁 │ 500,000 │
├───────┼─────┼──────┤
│99年7月29日 │郭 │ 110,000 │
├───────┼─────┼──────┤
│99年7月29日 │甲E○ │ 700,000 │
├───────┼─────┼──────┤
│99年7月30日 │庚○○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庚○○ │ 70,000 │
├───────┼─────┼──────┤
│99年7月30日 │卯○○ │ 250,000 │
├───────┼─────┼──────┤
│99年7月30日 │午○○ │ 100,000 │
├───────┼─────┼──────┤
│99年7月30日 │午○○ │ 100,000 │
├───────┼─────┼──────┤
│99年7月30日 │吳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f○○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j○○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o○○ │ 1,000,000 │
├───────┼─────┼──────┤
│99年7月30日 │s○○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甲戊○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甲辛○ │ 100,000 │
├───────┼─────┼──────┤
│99年7月30日 │甲辛○ │ 100,000 │
├───────┼─────┼──────┤
│99年7月30日 │甲辛○ │ 100,000 │
├───────┼─────┼──────┤
│99年7月30日 │甲辛○ │ 100,000 │
├───────┼─────┼──────┤
│99年7月30日 │甲辛○ │ 100,000 │
├───────┼─────┼──────┤
│99年7月30日 │甲癸○ │ 1,500,000 │
├───────┼─────┼──────┤
│99年7月30日 │徐 │ 1,000,000 │
├───────┼─────┼──────┤
│99年7月30日 │康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張 │ 500,000 │
│(起訴書附表12│ │ │
│誤載為99年70月│ │ │
│30日,應予更正│ │ │
│) │ │ │
├───────┼─────┼──────┤
│99年7月30日 │曹 │ 30,000 │
├───────┼─────┼──────┤
│99年7月30日 │甲黃○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甲B○ │ 1,000,000 │
├───────┼─────┼──────┤
│99年7月30日 │甲D○ │ 250,000 │
├───────┼─────┼──────┤
│99年7月30日 │甲M○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甲T○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甲U○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甲W○ │ 110,000 │
├───────┼─────┼──────┤
│99年7月30日 │甲Z○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黃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甲s○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廖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劉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蔡 │ 450,000 │
├───────┼─────┼──────┤
│99年7月30日 │鄭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賴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乙K○ │ 500,000 │
├───────┼─────┼──────┤
│99年7月30日 │乙T○ │ 600,000 │
├───────┼─────┼──────┤
│99年7月30日 │乙a○ │ 500,000 │
├───────┼─────┼──────┤
│99年8月1日 │P○○ │ 500,000 │
├───────┼─────┼──────┤
│99年8月2日 │甲○○ │ 500,000 │
├───────┼─────┼──────┤
│99年8月2日 │B○○ │ 500,000 │
├───────┼─────┼──────┤
│99年8月2日 │H○○ │ 1,000,000 │
├───────┼─────┼──────┤
│99年8月2日 │甲q○ │ 500,000 │
├───────┼─────┼──────┤
│99年8月2日 │甲x○ │ 45,000 │
├───────┼─────┼──────┤
│99年8月2日 │乙子○ │ 500,000 │
├───────┼─────┼──────┤
│99年8月2日 │乙B○ │ 500,000 │
├───────┼─────┼──────┤
│99年8月2日 │鮑 │ 500,000 │
├───────┼─────┼──────┤
│99年8月2日 │乙N○ │ 500,000 │
├───────┼─────┼──────┤
│99年8月3日 │甲寅○ │ 500,000 │
│ │(起訴書附│ │
│ │表12誤載為│ │
│ │康,應予更│ │
│ │正) │ │
├───────┼─────┼──────┤
│99年8月3日 │甲K○ │ 500,000 │
├───────┼─────┼──────┤
│99年8月3日 │黃 │ 2,500,000 │
├───────┼─────┼──────┤
│99年8月4日 │D○○ │ 1,000,000 │
├───────┼─────┼──────┤
│99年8月4日 │甲己○ │ 500,000 │
├───────┼─────┼──────┤
│99年8月4日 │甲天○ │ 500,000 │
├───────┼─────┼──────┤
│99年8月4日 │童 │ 1,285,000 │
├───────┼─────┼──────┤
│99年8月4日 │乙卯○ │ 3,400,000 │
├───────┼─────┼──────┤
│99年8月5日 │中 │ 500,000 │
├───────┼─────┼──────┤
│99年8月5日 │乙○○ │ 500,000 │
├───────┼─────┼──────┤
│99年8月5日 │徐 │ 500,000 │
├───────┼─────┼──────┤
│99年8月5日 │甲寅○ │ 1,500,000 │
│ │(起訴書附│ │
│ │表12誤載為│ │
│ │康,應予更│ │
│ │正) │ │
├───────┼─────┼──────┤
│99年8月5日 │鄭 │ 500,000 │
├───────┼─────┼──────┤
│99年8月5日 │乙亥○ │ 30,000 │
├───────┼─────┼──────┤
│99年8月6日 │t○○ │ 1,000,000 │
├───────┼─────┼──────┤
│99年8月6日 │甲P○ │ 500,000 │
├───────┼─────┼──────┤
│99年8月6日 │甲d○ │ 500,000 │
├───────┼─────┼──────┤
│99年8月6日 │甲l○ │ 500,000 │
├───────┼─────┼──────┤
│99年8月6日 │衛 │ 500,000 │
├───────┼─────┼──────┤
│99年8月6日 │鄭 │ 500,000 │
├───────┼─────┼──────┤
│99年8月6日 │乙P○ │ 1,000,000 │
├───────┼─────┼──────┤
│99年8月7日 │甲y○ │ 500,000 │
├───────┼─────┼──────┤
│99年8月9日 │童 │ 715,000 │
├───────┼─────┼──────┤
│99年8月9日 │甲t○ │ 500,000 │
├───────┼─────┼──────┤
│99年8月10日 │L○○ │ 600,000 │
├───────┼─────┼──────┤
│99年8月10日 │莊 │ 500,000 │
├───────┼─────┼──────┤
│99年8月10日 │陳 │ 100,000 │
├───────┼─────┼──────┤
│99年8月11日 │巳○○ │ 100,000 │
├───────┼─────┼──────┤
│99年8月11日 │余 │ 500,000 │
├───────┼─────┼──────┤
│99年8月11日 │m○○ │ 1,000,000 │
├───────┼─────┼──────┤
│99年8月11日 │洪 │ 500,000 │
├───────┼─────┼──────┤
│99年8月11日 │張 │ 500,000 │
├───────┼─────┼──────┤
│99年8月11日 │乙戊○ │ 500,000 │
├───────┼─────┼──────┤
│99年8月12日 │庚○○ │ 500,000 │
├───────┼─────┼──────┤
│99年8月12日 │天○○ │ 1,000,000 │
├───────┼─────┼──────┤
│99年8月12日 │f○○ │ 500,000 │
├───────┼─────┼──────┤
│99年8月12日 │甲酉○ │ 500,000 │
├───────┼─────┼──────┤
│99年8月12日 │甲黃○ │ 500,000 │
├───────┼─────┼──────┤
│99年8月12日 │陳 │ 500,000 │
├───────┼─────┼──────┤
│99年8月12日 │甲u○ │ 500,000 │
├───────┼─────┼──────┤
│99年8月12日 │劉 │ 500,000 │
├───────┼─────┼──────┤
│99年8月12日 │乙H○ │ 500,000 │
├───────┼─────┼──────┤
│99年8月13日 │王 │ 500,000 │
├───────┼─────┼──────┤
│99年8月13日 │V○○ │ 500,000 │
├───────┼─────┼──────┤
│99年8月13日 │謝 │ 500,000 │
├───────┼─────┼──────┤
│99年8月16日 │邱 │ 300,000 │
├───────┼─────┼──────┤
│99年8月16日 │甲D○ │ 250,000 │
├───────┼─────┼──────┤
│99年8月16日 │乙B○ │ 500,000 │
├───────┼─────┼──────┤
│99年8月16日 │乙E○ │ 500,000 │
├───────┼─────┼──────┤
│99年8月16日 │賴 │ 1,000,000 │
├───────┼─────┼──────┤
│99年8月17日 │甲R○ │ 500,000 │
├───────┼─────┼──────┤
│99年8月19日 │甲O○ │ 500,000 │
├───────┼─────┼──────┤
│99年8月20日 │甲酉○ │ 500,000 │
├───────┼─────┼──────┤
│99年8月20日 │甲I○ │ 500,000 │
├───────┼─────┼──────┤
│99年9月27日 │甲E○ │ 800,000 │
├───────┼─────┼──────┤
│不明 │乙癸○ │ 200,000 │
├───────┼─────┼──────┤
│小計 │ │ 113,755,000│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電內電子檔案所載明細
(100交查179號卷二第91頁至93頁)、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頁至
218頁)
附表13
老虎薑母鴨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薑母鴨餐廳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3個月為24%
換算為年利率:24%/312=96%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吳永
豪」、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
├───────┼─────┼──────┤
│99年7月30日 │江 │ 30,000 │
├───────┼─────┼──────┤
│99年8月24日 │谷 │ 500,000 │
├───────┼─────┼──────┤
│99年8月24日 │j○○ │ 500,000 │
├───────┼─────┼──────┤
│99年8月24日 │甲S○ │ 500,000 │
├───────┼─────┼──────┤
│99年8月24日 │甲c○ │ 500,000 │
├───────┼─────┼──────┤
│99年8月24日 │乙i○ │ 560,000 │
├───────┼─────┼──────┤
│99年8月25日 │癸○○ │ 300,000 │
├───────┼─────┼──────┤
│99年8月25日 │子○○ │ 600,000 │
├───────┼─────┼──────┤
│99年8月25日 │寅○○ │ 500,000 │
├───────┼─────┼──────┤
│99年8月25日 │午○○ │ 610,000 │
├───────┼─────┼──────┤
│99年8月25日 │江 │ 500,000 │
├───────┼─────┼──────┤
│99年8月25日 │宋 │ 500,000 │
├───────┼─────┼──────┤
│99年8月25日 │M○○ │ 1,000,000 │
├───────┼─────┼──────┤
│99年8月25日 │P○○ │ 500,000 │
├───────┼─────┼──────┤
│99年8月25日 │W○○ │ 300,000 │
├───────┼─────┼──────┤
│99年8月25日 │f○○ │ 500,000 │
├───────┼─────┼──────┤
│99年8月25日 │甲甲○ │ 500,000 │
├───────┼─────┼──────┤
│99年8月25日 │范 │ 500,000 │
├───────┼─────┼──────┤
│99年8月25日 │甲辛○ │ 500,000 │
├───────┼─────┼──────┤
│99年8月25日 │甲子○ │ 500,000 │
├───────┼─────┼──────┤
│99年8月25日 │徐 │ 1,000,000 │
├───────┼─────┼──────┤
│99年8月25日 │乙h○ │ 500,000 │
├───────┼─────┼──────┤
│99年8月25日 │甲申○ │ 500,000 │
├───────┼─────┼──────┤
│99年8月25日 │甲E○ │ 500,000 │
├───────┼─────┼──────┤
│99年8月25日 │陳 │ 500,000 │
├───────┼─────┼──────┤
│99年8月25日 │陳 │ 500,000 │
├───────┼─────┼──────┤
│99年8月25日 │甲j○ │ 1,000,000 │
├───────┼─────┼──────┤
│99年8月25日 │乙己○ │ 500,000 │
├───────┼─────┼──────┤
│99年8月26日 │o○○ │ 1,000,000 │
├───────┼─────┼──────┤
│99年8月26日 │徐 │ 1,000,000 │
├───────┼─────┼──────┤
│99年8月26日 │甲戌○ │ 750,000 │
├───────┼─────┼──────┤
│99年8月26日 │湯U○○ │ 500,000 │
├───────┼─────┼──────┤
│99年8月26日 │黃 │ 500,000 │
├───────┼─────┼──────┤
│99年8月27日 │天○○ │ 2,500,000 │
├───────┼─────┼──────┤
│99年8月27日 │X○○ │ 300,000 │
├───────┼─────┼──────┤
│99年8月27日 │林 │ 55,000 │
├───────┼─────┼──────┤
│99年8月27日 │邱 │ 500,000 │
├───────┼─────┼──────┤
│99年8月27日 │洪 │ 500,000 │
├───────┼─────┼──────┤
│99年8月27日 │甲亥○ │ 500,000 │
├───────┼─────┼──────┤
│99年8月27日 │劉 │ 500,000 │
├───────┼─────┼──────┤
│99年8月27日 │賴 │ 500,000 │
├───────┼─────┼──────┤
│99年8月30日 │乙○○ │ 1,000,000 │
├───────┼─────┼──────┤
│99年8月30日 │甲E○ │ 500,000 │
├───────┼─────┼──────┤
│99年8月30日 │陳 │ 500,000 │
├───────┼─────┼──────┤
│99年8月30日 │甲X○ │ 500,000 │
├───────┼─────┼──────┤
│99年8月31日 │辰○○ │ 500,000 │
├───────┼─────┼──────┤
│99年8月31日 │甲宇○ │ 500,000 │
├───────┼─────┼──────┤
│99年8月31日 │甲宙○ │ 500,000 │
├───────┼─────┼──────┤
│99年8月31日 │甲G○ │ 500,000 │
├───────┼─────┼──────┤
│99年8月31日 │甲I○ │ 500,000 │
├───────┼─────┼──────┤
│99年8月31日 │黃 │ 500,000 │
├───────┼─────┼──────┤
│99年8月31日 │劉 │ 1,000,000 │
├───────┼─────┼──────┤
│99年9月1日 │江 │ 120,000 │
├───────┼─────┼──────┤
│99年9月1日 │甲己○ │ 1,720,000 │
├───────┼─────┼──────┤
│99年9月2日 │張 │ 100,000 │
├───────┼─────┼──────┤
│99年9月2日 │鄭 │ 500,000 │
├───────┼─────┼──────┤
│99年9月3日 │夏 │ 500,000 │
├───────┼─────┼──────┤
│99年9月7日 │曾 │ 500,000 │
├───────┼─────┼──────┤
│99年9月8日 │m○○ │ 500,000 │
├───────┼─────┼──────┤
│99年9月9日 │乙F○ │ 500,000 │
├───────┼─────┼──────┤
│ 小計 │ │ 34,945,000 │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電內電子檔案所載明細
(100交查179號卷二第37頁至39頁)、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頁至
218頁)
附表14
十二期(住三)土地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1個月為8%
換算為年利率:8%12=96%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
├──────┼─────┼──────┤
│99年9月1日 │I○○ │ 100,000 │
│ │(起訴書附│ │
│ │表14誤載為│ │
│ │吳,應予更│ │
│ │正) │ │
├──────┼─────┼──────┤
│99年9月1日 │H○○ │ 1,800,000 │
├──────┼─────┼──────┤
│99年9月1日 │z○○ │ 200,000 │
├──────┼─────┼──────┤
│99年9月1日 │甲I○ │ 1,000,000 │
├──────┼─────┼──────┤
│99年9月1日 │乙i○ │ 100,000 │
├──────┼─────┼──────┤
│99年9月1日 │乙i○ │ 200,000 │
├──────┼─────┼──────┤
│99年9月1日 │楊 │ 100,000 │
├──────┼─────┼──────┤
│99年9月2日 │子○○ │ 100,000 │
├──────┼─────┼──────┤
│99年9月2日 │寅○○ │ 800,000 │
├──────┼─────┼──────┤
│99年9月2日 │卯○○ │ 100,000 │
├──────┼─────┼──────┤
│99年9月2日 │江 │ 500,000 │
├──────┼─────┼──────┤
│99年9月2日 │M○○ │ 100,000 │
├──────┼─────┼──────┤
│99年9月2日 │P○○ │ 200,000 │
├──────┼─────┼──────┤
│99年9月2日 │W○○ │ 100,000 │
├──────┼─────┼──────┤
│99年9月2日 │李 │ 100,000 │
├──────┼─────┼──────┤
│99年9月2日 │b○○ │ 600,000 │
├──────┼─────┼──────┤
│99年9月2日 │c○○ │ 1,150,000 │
├──────┼─────┼──────┤
│99年9月2日 │f○○ │ 300,000 │
├──────┼─────┼──────┤
│99年9月2日 │k○○ │ 700,000 │
│ │(起訴書附│ │
│ │表14誤載為│ │
│ │林,應予更│ │
│ │正) │ │
├──────┼─────┼──────┤
│99年9月2日 │m○○ │ 200,000 │
├──────┼─────┼──────┤
│99年9月2日 │林 │ 200,000 │
├──────┼─────┼──────┤
│99年9月2日 │t○○ │ 100,000 │
├──────┼─────┼──────┤
│99年9月2日 │倪 │ 200,000 │
├──────┼─────┼──────┤
│99年9月2日 │甲辛○ │ 300,000 │
├──────┼─────┼──────┤
│99年9月2日 │乙g○ │ 100,000 │
├──────┼─────┼──────┤
│99年9月2日 │甲申○ │ 300,000 │
├──────┼─────┼──────┤
│99年9月2日 │甲亥○ │ 300,000 │
├──────┼─────┼──────┤
│99年9月2日 │張 │ 2,020,000 │
├──────┼─────┼──────┤
│99年9月2日 │甲B○ │ 500,000 │
├──────┼─────┼──────┤
│99年9月2日 │甲H○ │ 2,600,000 │
├──────┼─────┼──────┤
│99年9月2日 │甲J○ │ 1,100,000 │
├──────┼─────┼──────┤
│99年9月2日 │甲M○ │ 1,000,000 │
├──────┼─────┼──────┤
│99年9月2日 │陳 │ 480,000 │
├──────┼─────┼──────┤
│99年9月2日 │甲W○ │ 1,250,000 │
├──────┼─────┼──────┤
│99年9月2日 │陳 │ 200,000 │
├──────┼─────┼──────┤
│99年9月2日 │陳 │ 600,000 │
├──────┼─────┼──────┤
│99年9月2日 │甲a○ │ 30,000 │
├──────┼─────┼──────┤
│99年9月2日 │陳 │ 300,000 │
├──────┼─────┼──────┤
│99年9月2日 │甲h○ │ 150,000 │
├──────┼─────┼──────┤
│99年9月2日 │甲j○ │ 500,000 │
├──────┼─────┼──────┤
│99年9月2日 │甲n○ │ 300,000 │
├──────┼─────┼──────┤
│99年9月2日 │黃 │ 300,000 │
├──────┼─────┼──────┤
│99年9月2日 │甲s○ │ 1,000,000 │
├──────┼─────┼──────┤
│99年9月2日 │甲s○ │ 300,000 │
├──────┼─────┼──────┤
│99年9月2日 │黃 │ 300,000 │
├──────┼─────┼──────┤
│99年9月2日 │乙丙○ │ 100,000 │
├──────┼─────┼──────┤
│99年9月2日 │乙己○ │ 100,000 │
├──────┼─────┼──────┤
│99年9月2日 │乙丑○ │ 200,000 │
├──────┼─────┼──────┤
│99年9月2日 │乙辰○ │ 200,000 │
├──────┼─────┼──────┤
│99年9月2日 │劉 │ 200,000 │
├──────┼─────┼──────┤
│99年9月2日 │劉 │ 100,000 │
├──────┼─────┼──────┤
│99年9月2日 │乙天○ │ 1,000,000 │
├──────┼─────┼──────┤
│99年9月2日 │乙宙○ │ 400,000 │
├──────┼─────┼──────┤
│99年9月2日 │鄭 │ 300,000 │
├──────┼─────┼──────┤
│99年9月2日 │鄭 │ 500,000 │
├──────┼─────┼──────┤
│99年9月2日 │賴 │ 600,000 │
├──────┼─────┼──────┤
│99年9月2日 │乙K○ │ 700,000 │
├──────┼─────┼──────┤
│99年9月3日 │癸○○ │ 900,000 │
├──────┼─────┼──────┤
│99年9月3日 │午○○ │ 50,000 │
├──────┼─────┼──────┤
│99年9月3日 │午○○ │ 50,000 │
├──────┼─────┼──────┤
│99年9月3日 │午○○ │ 100,000 │
├──────┼─────┼──────┤
│99年9月3日 │戌○○ │ 300,000 │
├──────┼─────┼──────┤
│99年9月3日 │林 │ 15,000 │
├──────┼─────┼──────┤
│99年9月3日 │林 │ 100,000 │
├──────┼─────┼──────┤
│99年9月3日 │邱 │ 200,000 │
├──────┼─────┼──────┤
│99年9月3日 │徐 │ 1,500,000 │
├──────┼─────┼──────┤
│99年9月3日 │乙h○ │ 170,000 │
├──────┼─────┼──────┤
│99年9月3日 │甲宇○ │ 1,000,000 │
├──────┼─────┼──────┤
│99年9月3日 │甲I○ │ 200,000 │
├──────┼─────┼──────┤
│99年9月3日 │甲R○ │ 100,000 │
├──────┼─────┼──────┤
│99年9月3日 │陳 │ 100,000 │
├──────┼─────┼──────┤
│99年9月3日 │陳 │ 600,000 │
├──────┼─────┼──────┤
│99年9月3日 │甲a○ │ 650,000 │
├──────┼─────┼──────┤
│99年9月3日 │陳 │ 200,000 │
├──────┼─────┼──────┤
│99年9月3日 │甲c○ │ 300,000 │
├──────┼─────┼──────┤
│99年9月3日 │乙丑○ │ 500,000 │
├──────┼─────┼──────┤
│99年9月3日 │乙卯○ │ 400,000 │
├──────┼─────┼──────┤
│99年9月3日 │劉 │ 300,000 │
├──────┼─────┼──────┤
│99年9月3日 │鄭 │ 100,000 │
├──────┼─────┼──────┤
│99年9月3日 │乙K○ │ 200,000 │
├──────┼─────┼──────┤
│99年9月4日 │午○○ │ 50,000 │
├──────┼─────┼──────┤
│99年9月4日 │午○○ │ 100,000 │
├──────┼─────┼──────┤
│99年9月4日 │午○○ │ 50,000 │
├──────┼─────┼──────┤
│99年9月4日 │戌○○ │ 50,000 │
├──────┼─────┼──────┤
│99年9月4日 │天○○ │ 900,000 │
├──────┼─────┼──────┤
│99年9月4日 │林 │ 400,000 │
├──────┼─────┼──────┤
│99年9月5日 │甲B○ │ 100,000 │
├──────┼─────┼──────┤
│99年9月6日 │丙○○ │ 100,000 │
├──────┼─────┼──────┤
│99年9月6日 │戌○○ │ 150,000 │
├──────┼─────┼──────┤
│99年9月6日 │余 │ 200,000 │
├──────┼─────┼──────┤
│99年9月6日 │M○○ │ 100,000 │
├──────┼─────┼──────┤
│99年9月6日 │李 │ 100,000 │
├──────┼─────┼──────┤
│99年9月6日 │林 │ 100,000 │
├──────┼─────┼──────┤
│99年9月6日 │甲丙○ │ 500,000 │
├──────┼─────┼──────┤
│99年9月6日 │洪 │ 200,000 │
├──────┼─────┼──────┤
│99年9月6日 │范 │ 100,000 │
├──────┼─────┼──────┤
│99年9月6日 │乙h○ │ 100,000 │
├──────┼─────┼──────┤
│99年9月6日 │甲宙○ │ 200,000 │
├──────┼─────┼──────┤
│99年9月6日 │甲A○ │ 300,000 │
├──────┼─────┼──────┤
│99年9月6日 │甲E○ │ 800,000 │
├──────┼─────┼──────┤
│99年9月6日 │甲I○ │ 300,000 │
├──────┼─────┼──────┤
│99年9月6日 │陳 │ 100,000 │
├──────┼─────┼──────┤
│99年9月6日 │陳 │ 30,000 │
├──────┼─────┼──────┤
│99年9月6日 │甲U○ │ 300,000 │
├──────┼─────┼──────┤
│99年9月6日 │陳 │ 900,000 │
├──────┼─────┼──────┤
│99年9月6日 │黃 │ 100,000 │
├──────┼─────┼──────┤
│99年9月6日 │趙 │ 100,000 │
├──────┼─────┼──────┤
│99年9月6日 │樓 │ 200,000 │
├──────┼─────┼──────┤
│99年9月6日 │蔡 │ 200,000 │
├──────┼─────┼──────┤
│99年9月6日 │乙D○ │ 200,000 │
├──────┼─────┼──────┤
│99年9月6日 │羅 │ 350,000 │
├──────┼─────┼──────┤
│99年9月7日 │江 │ 500,000 │
├──────┼─────┼──────┤
│99年9月7日 │洪 │ 500,000 │
├──────┼─────┼──────┤
│99年9月7日 │甲K○ │ 700,000 │
├──────┼─────┼──────┤
│99年9月7日 │陳 │ 400,000 │
├──────┼─────┼──────┤
│99年9月7日 │甲a○ │ 230,000 │
├──────┼─────┼──────┤
│99年9月7日 │游 │ 100,000 │
├──────┼─────┼──────┤
│99年9月15日 │乙卯○ │ 100,000 │
├──────┼─────┼──────┤
│小計 │ │ 45,225,000 │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電內電子檔案所載明細
(100交查179號卷二第41頁至42頁)、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頁至
218頁)
附表15
十二期(住二)土地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西屯區福星路上土地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1個月為8%
換算為年利率:8%12=96%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
├──────┼─────┼──────┤
│99年9月8日 │吳 │ 200,000 │
├──────┼─────┼──────┤
│99年9月9日 │j○○ │ 800,000 │
├──────┼─────┼──────┤
│99年9月8日 │甲未○ │ 250,000 │
├──────┼─────┼──────┤
│99年9月8日 │甲J○ │ 300,000 │
├──────┼─────┼──────┤
│99年9月9日 │黃 │ 100,000 │
├──────┼─────┼──────┤
│99年9月8日 │劉 │ 400,000 │
├──────┼─────┼──────┤
│99年9月9日 │C○○ │ 100,000 │
├──────┼─────┼──────┤
│99年9月9日 │V○○ │ 800,000 │
├──────┼─────┼──────┤
│99年9月9日 │X○○ │ 100,000 │
├──────┼─────┼──────┤
│99年9月9日 │梁 │ 300,000 │
├──────┼─────┼──────┤
│99年9月9日 │甲n○ │ 100,000 │
├──────┼─────┼──────┤
│99年9月10日 │辛○○ │ 400,000 │
├──────┼─────┼──────┤
│99年9月10日 │寅○○ │ 400,000 │
├──────┼─────┼──────┤
│99年9月10日 │江 │ 600,000 │
├──────┼─────┼──────┤
│99年9月10日 │宋 │ 300,000 │
├──────┼─────┼──────┤
│99年9月10日 │M○○ │ 200,000 │
├──────┼─────┼──────┤
│99年9月10日 │e○○ │ 300,000 │
├──────┼─────┼──────┤
│99年9月10日 │林 │ 100,000 │
├──────┼─────┼──────┤
│99年9月10日 │甲申○ │ 100,000 │
├──────┼─────┼──────┤
│99年9月10日 │甲亥○ │ 500,000 │
├──────┼─────┼──────┤
│99年9月10日 │張 │ 100,000 │
├──────┼─────┼──────┤
│99年9月10日 │甲黃○ │ 100,000 │
├──────┼─────┼──────┤
│99年9月10日 │甲A○ │ 100,000 │
├──────┼─────┼──────┤
│99年9月10日 │甲B○ │ 100,000 │
├──────┼─────┼──────┤
│99年9月10日 │甲R○ │ 100,000 │
├──────┼─────┼──────┤
│99年9月10日 │陳 │ 100,000 │
├──────┼─────┼──────┤
│99年9月10日 │甲W○ │ 200,000 │
├──────┼─────┼──────┤
│99年9月10日 │陳 │ 200,000 │
├──────┼─────┼──────┤
│99年9月10日 │陳 │ 200,000 │
├──────┼─────┼──────┤
│99年9月10日 │甲g○ │ 500,000 │
├──────┼─────┼──────┤
│99年9月10日 │黃 │ 100,000 │
├──────┼─────┼──────┤
│99年9月10日 │乙甲○ │ 200,000 │
├──────┼─────┼──────┤
│99年9月10日 │乙辛○ │ 100,000 │
├──────┼─────┼──────┤
│99年9月10日 │劉 │ 500,000 │
├──────┼─────┼──────┤
│99年9月10日 │劉 │ 200,000 │
├──────┼─────┼──────┤
│99年9月10日 │潘 │ 600,000 │
├──────┼─────┼──────┤
│99年9月10日 │乙玄○ │ 200,000 │
├──────┼─────┼──────┤
│99年9月11日 │甲丁○ │ 100,000 │
├──────┼─────┼──────┤
│99年9月11日 │甲宇○ │ 100,000 │
├──────┼─────┼──────┤
│99年9月12日 │子○○ │ 600,000 │
├──────┼─────┼──────┤
│99年9月13日 │甲午○ │ 100,000 │
├──────┼─────┼──────┤
│99年9月13日 │甲a○ │ 50,000 │
├──────┼─────┼──────┤
│99年9月13日 │乙丙○ │ 100,000 │
├──────┼─────┼──────┤
│99年9月13日 │乙Q○ │ 300,000 │
├──────┼─────┼──────┤
│99年9月13日 │乙Q○ │ 200,000 │
├──────┼─────┼──────┤
│99年9月14日 │辰○○ │ 600,000 │
├──────┼─────┼──────┤
│99年9月14日 │江 │ 200,000 │
├──────┼─────┼──────┤
│99年9月14日 │邱 │ 100,000 │
├──────┼─────┼──────┤
│99年9月14日 │甲宇○ │ 300,000 │
├──────┼─────┼──────┤
│99年9月14日 │乙癸○ │ 300,000 │
├──────┼─────┼──────┤
│99年9月15日 │許 │ 500,000 │
├──────┼─────┼──────┤
│99年9月15日 │曾 │ 300,000 │
├──────┼─────┼──────┤
│不明 │林 │ 400,000 │
├──────┼─────┼──────┤
│小計 │ │14,200,000 │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電內電子檔案所載明細
(100交查179號卷二第43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
甲分行戶名「宙○○」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頁至218頁
)
附表16
正文華路大透天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西屯區○○路00號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35%
換算為年利率:35%/412=105%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
├──────┼─────┼──────┤
│99年9月12日 │黃 │ 2,000,000 │
├──────┼─────┼──────┤
│99年9月15日 │M○○ │ 500,000 │
├──────┼─────┼──────┤
│99年9月15日 │Q○○ │ 500,000 │
├──────┼─────┼──────┤
│99年9月15日 │c○○ │ 200,000 │
├──────┼─────┼──────┤
│99年9月15日 │r○○ │ 1,500,000 │
├──────┼─────┼──────┤
│99年9月15日 │范 │ 500,000 │
├──────┼─────┼──────┤
│99年9月15日 │甲午○ │ 650,000 │
├──────┼─────┼──────┤
│99年9月15日 │張 │ 2,000,000 │
├──────┼─────┼──────┤
│99年9月15日 │甲天○ │ 200,000 │
├──────┼─────┼──────┤
│99年9月15日 │甲D○ │ 1,700,000 │
├──────┼─────┼──────┤
│99年9月15日 │甲D○ │ 100,000 │
├──────┼─────┼──────┤
│99年9月15日 │甲E○ │ 1,500,000 │
├──────┼─────┼──────┤
│99年9月15日 │甲H○ │ 1,700,000 │
├──────┼─────┼──────┤
│99年9月15日 │甲p○ │ 1,000,000 │
├──────┼─────┼──────┤
│99年9月15日 │乙K○ │ 1,400,000 │
├──────┼─────┼──────┤
│99年9月15日 │乙R○ │ 500,000 │
├──────┼─────┼──────┤
│99年9月15日 │羅 │ 740,000 │
├──────┼─────┼──────┤
│99年9月16日 │Z○○ │ 500,000 │
├──────┼─────┼──────┤
│99年9月16日 │甲己○ │ 590,000 │
├──────┼─────┼──────┤
│99年9月16日 │乙h○ │ 1,100,000 │
├──────┼─────┼──────┤
│99年9月17日 │寅○○ │ 2,000,000 │
├──────┼─────┼──────┤
│99年9月17日 │卯○○ │ 2,000,000 │
├──────┼─────┼──────┤
│99年9月17日 │辰○○ │ 500,000 │
├──────┼─────┼──────┤
│99年9月17日 │午○○ │ 300,000 │
├──────┼─────┼──────┤
│99年9月17日 │吳 │ 500,000 │
├──────┼─────┼──────┤
│99年9月17日 │M○○ │ 900,000 │
├──────┼─────┼──────┤
│99年9月17日 │P○○ │ 1,500,000 │
├──────┼─────┼──────┤
│99年9月17日 │Q○○ │ 400,000 │
├──────┼─────┼──────┤
│99年9月17日 │X○○ │ 500,000 │
├──────┼─────┼──────┤
│99年9月17日 │b○○ │ 500,000 │
├──────┼─────┼──────┤
│99年9月17日 │林 │ 1,000,000 │
├──────┼─────┼──────┤
│99年9月17日 │j○○ │ 500,000 │
├──────┼─────┼──────┤
│99年9月17日 │林 │ 1,500,000 │
├──────┼─────┼──────┤
│99年9月17日 │t○○ │ 1,500,000 │
├──────┼─────┼──────┤
│99年9月17日 │甲丁○ │ 1,000,000 │
├──────┼─────┼──────┤
│99年9月17日 │倪 │ 1,500,000 │
├──────┼─────┼──────┤
│99年9月17日 │甲己○ │ 60,000 │
├──────┼─────┼──────┤
│99年9月17日 │徐 │ 1,500,000 │
├──────┼─────┼──────┤
│99年9月17日 │乙h○ │ 1,400,000 │
├──────┼─────┼──────┤
│99年9月17日 │甲午○ │ 50,000 │
├──────┼─────┼──────┤
│99年9月17日 │甲亥○ │ 500,000 │
├──────┼─────┼──────┤
│99年9月17日 │莊 │ 500,000 │
├──────┼─────┼──────┤
│99年9月17日 │許 │ 700,000 │
├──────┼─────┼──────┤
│99年9月17日 │甲黃○ │ 500,000 │
├──────┼─────┼──────┤
│99年9月17日 │甲B○ │ 3,000,000 │
├──────┼─────┼──────┤
│99年9月17日 │甲B○ │ 2,300,000 │
├──────┼─────┼──────┤
│99年9月17日 │甲I○ │ 1,500,000 │
├──────┼─────┼──────┤
│99年9月17日 │甲J○ │ 500,000 │
├──────┼─────┼──────┤
│99年9月17日 │甲J○ │ 500,000 │
├──────┼─────┼──────┤
│99年9月17日 │甲M○ │ 2,500,000 │
├──────┼─────┼──────┤
│99年9月17日 │甲N○ │ 1,400,000 │
├──────┼─────┼──────┤
│99年9月17日 │陳 │ 500,000 │
├──────┼─────┼──────┤
│99年9月17日 │陳 │ 500,000 │
├──────┼─────┼──────┤
│99年9月17日 │甲c○ │ 1,000,000 │
├──────┼─────┼──────┤
│99年9月17日 │甲d○ │ 1,850,000 │
├──────┼─────┼──────┤
│99年9月17日 │黃 │ 1,000,000 │
├──────┼─────┼──────┤
│99年9月17日 │黃 │ 500,000 │
├──────┼─────┼──────┤
│99年9月17日 │楊 │ 2,000,000 │
├──────┼─────┼──────┤
│99年9月17日 │乙辰○ │ 500,000 │
├──────┼─────┼──────┤
│99年9月17日 │劉 │ 1,500,000 │
├──────┼─────┼──────┤
│99年9月17日 │乙玄○ │ 500,000 │
├──────┼─────┼──────┤
│99年9月17日 │乙H○ │ 1,500,000 │
├──────┼─────┼──────┤
│99年9月17日 │乙S○ │ 1,500,000 │
├──────┼─────┼──────┤
│99年9月17日 │乙T○ │ 1,000,000 │
├──────┼─────┼──────┤
│99年9月17日 │顏 │ 1,000,000 │
├──────┼─────┼──────┤
│99年9月20日 │丙○○ │ 500,000 │
├──────┼─────┼──────┤
│99年9月20日 │卯○○ │ 3,000,000 │
├──────┼─────┼──────┤
│99年9月20日 │午○○ │ 300,000 │
├──────┼─────┼──────┤
│99年9月20日 │林 │ 400,000 │
├──────┼─────┼──────┤
│99年9月20日 │邱 │ 500,000 │
├──────┼─────┼──────┤
│99年9月20日 │甲宇○ │ 500,000 │
├──────┼─────┼──────┤
│99年9月20日 │甲h○ │ 590,000 │
├──────┼─────┼──────┤
│99年9月20日 │童 │ 400,000 │
├──────┼─────┼──────┤
│99年9月20日 │乙丙○ │ 600,000 │
├──────┼─────┼──────┤
│99年9月20日 │乙壬○ │ 1,000,000 │
├──────┼─────┼──────┤
│99年9月20日 │趙 │ 500,000 │
├──────┼─────┼──────┤
│99年9月21日 │洪 │ 1,000,000 │
├──────┼─────┼──────┤
│99年9月21日 │乙h○ │ 570,000 │
├──────┼─────┼──────┤
│99年9月21日 │乙h○ │ 130,000 │
├──────┼─────┼──────┤
│99年9月21日 │乙天○ │ 500,000 │
├──────┼─────┼──────┤
│99年9月23日 │夏 │ 1,750,000 │
├──────┼─────┼──────┤
│99年9月24日 │乙h○ │ 300,000 │
├──────┼─────┼──────┤
│99年9月25日 │乙宙○ │ 500,000 │
├──────┼─────┼──────┤
│99年9月27日 │q○○ │ 1,000,000 │
├──────┼─────┼──────┤
│小計 │ │ 80,780,000 │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電內電子檔案所載明細
(100交查179號卷二第45頁至46頁)、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頁至
218頁)
附表17
格子趣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西屯區○○路00號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40%
換算為年利率:40%/412=120%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宙○○」、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
├──────┼─────┼──────┤
│99年9月17日 │乙L○ │ 200,000 │
├──────┼─────┼──────┤
│99年9月24日 │甲壬○ │ 360,000 │
├──────┼─────┼──────┤
│99年9月24日 │甲U○ │ 360,000 │
├──────┼─────┼──────┤
│99年9月24日 │甲戌○ │ 1,080,000 │
├──────┼─────┼──────┤
│99年9月24日 │余 │ 360,000 │
├──────┼─────┼──────┤
│99年9月24日 │陳 │ 360,000 │
├──────┼─────┼──────┤
│99年9月27日 │甲申○ │ 360,000 │
├──────┼─────┼──────┤
│99年9月27日 │李 │ 360,000 │
├──────┼─────┼──────┤
│99年9月27日 │邱 │ 360,000 │
├──────┼─────┼──────┤
│99年9月27日 │甲l○ │ 360,000 │
├──────┼─────┼──────┤
│99年9月27日 │江 │ 360,000 │
├──────┼─────┼──────┤
│99年9月27日 │寅○○ │ 720,000 │
├──────┼─────┼──────┤
│99年9月27日 │w○○ │ 1,440,000 │
├──────┼─────┼──────┤
│99年9月27日 │甲子○ │ 360,000 │
├──────┼─────┼──────┤
│99年9月27日 │P○○ │ 1,080,000 │
├──────┼─────┼──────┤
│99年9月27日 │j○○ │ 360,000 │
├──────┼─────┼──────┤
│99年9月27日 │甲M○ │ 360,000 │
├──────┼─────┼──────┤
│99年9月27日 │甲丑○ │ 360,000 │
├──────┼─────┼──────┤
│99年9月27日 │不明 │ 1,080,000 │
├──────┼─────┼──────┤
│99年9月27日 │許 │ 210,000 │
├──────┼─────┼──────┤
│99年9月27日 │甲午○ │ 710,000 │
├──────┼─────┼──────┤
│99年9月27日 │H○○ │ 360,000 │
├──────┼─────┼──────┤
│99年9月27日 │乙g○ │ 360,000 │
├──────┼─────┼──────┤
│99年9月27日 │甲T○ │ 720,000 │
├──────┼─────┼──────┤
│99年9月27日 │乙c○ │ 1,080,000 │
├──────┼─────┼──────┤
│99年9月27日 │乙h○ │ 1,620,000 │
├──────┼─────┼──────┤
│99年9月27日 │n○○ │ 360,000 │
├──────┼─────┼──────┤
│99年9月27日 │張 │ 1,000,000 │
├──────┼─────┼──────┤
│99年9月27日 │乙天○ │ 1,080,000 │
├──────┼─────┼──────┤
│99年9月27日 │甲乙○ │ 720,000 │
├──────┼─────┼──────┤
│99年9月27日 │倪 │ 500,000 │
├──────┼─────┼──────┤
│99年9月27日 │甲Q○ │ 720,000 │
├──────┼─────┼──────┤
│99年9月27日 │林 │ 360,000 │
├──────┼─────┼──────┤
│99年9月27日 │陳 │ 720,000 │
├──────┼─────┼──────┤
│99年9月27日 │午○○ │ 200,000 │
├──────┼─────┼──────┤
│99年9月28日 │蔡 │ 2,880,000 │
├──────┼─────┼──────┤
│99年9月28日 │乙玄○ │ 360,000 │
├──────┼─────┼──────┤
│99年9月28日 │辰○○ │ 500,000 │
├──────┼─────┼──────┤
│99年9月28日 │李 │ 360,000 │
├──────┼─────┼──────┤
│99年9月28日 │天○○ │ 1,440,000 │
├──────┼─────┼──────┤
│99年9月28日 │曾 │ 1,000,000 │
├──────┼─────┼──────┤
│99年9月28日 │乙卯○ │ 900,000 │
├──────┼─────┼──────┤
│99年9月28日 │劉 │ 360,000 │
├──────┼─────┼──────┤
│99年9月28日 │林 │ 360,000 │
├──────┼─────┼──────┤
│99年9月28日 │乙L○ │ 4,800,000 │
├──────┼─────┼──────┤
│99年9月28日 │午○○ │ 200,000 │
├──────┼─────┼──────┤
│99年9月29日 │曾 │ 800,000 │
├──────┼─────┼──────┤
│99年9月29日 │甲甲○ │ 800,000 │
├──────┼─────┼──────┤
│99年9月29日 │徐 │ 1,000,000 │
├──────┼─────┼──────┤
│99年9月29日 │甲黃○ │ 360,000 │
├──────┼─────┼──────┤
│99年9月29日 │甲d○ │ 360,000 │
├──────┼─────┼──────┤
│99年9月29日 │午○○ │ 150,000 │
├──────┼─────┼──────┤
│99年9月30日 │乙丑○ │ 720,000 │
├──────┼─────┼──────┤
│99年9月30日 │廖 │ 360,000 │
├──────┼─────┼──────┤
│99年9月30日 │王 │ 360,000 │
├──────┼─────┼──────┤
│99年9月30日 │乙○○ │ 720,000 │
├──────┼─────┼──────┤
│99年9月30日 │游 │ 490,000 │
├──────┼─────┼──────┤
│99年9月30日 │甲亥○ │ 720,000 │
├──────┼─────┼──────┤
│99年9月30日 │陳 │ 1,080,000 │
├──────┼─────┼──────┤
│99年9月30日 │z○○ │ 3,240,000 │
├──────┼─────┼──────┤
│99年9月30日 │謝 │ 720,000 │
├──────┼─────┼──────┤
│99年9月30日 │黃 │ 720,000 │
├──────┼─────┼──────┤
│99年9月30日 │乙辛○ │ 500,000 │
├──────┼─────┼──────┤
│99年10月1日 │黃 │ 720,000 │
├──────┼─────┼──────┤
│99年10月1日 │陳 │ 720,000 │
├──────┼─────┼──────┤
│99年10月1日 │M○○ │ 360,000 │
├──────┼─────┼──────┤
│99年10月1日 │R○○ │ 2,160,000 │
├──────┼─────┼──────┤
│99年10月1日 │江 │ 360,000 │
├──────┼─────┼──────┤
│99年10月1日 │t○○ │ 1,800,000 │
├──────┼─────┼──────┤
│99年10月1日 │乙h○ │ 1,520,000 │
├──────┼─────┼──────┤
│99年10月1日 │陳 │ 1,080,000 │
├──────┼─────┼──────┤
│99年10月1日 │乙○○ │ 1,080,000 │
├──────┼─────┼──────┤
│99年10月1日 │I○○ │ 1,800,000 │
│ │(起訴書附│ │
│ │表17誤載為│ │
│ │吳,應予更│ │
│ │正) │ │
├──────┼─────┼──────┤
│99年10月1日 │午○○ │ 400,000 │
├──────┼─────┼──────┤
│99年10月1、2│辛○○ │ 3,000,000 │
│日共2筆 │ │ │
├──────┼─────┼──────┤
│99年10月2日 │甲y○ │ 360,000 │
├──────┼─────┼──────┤
│99年10月2日 │午○○ │ 200,000 │
├──────┼─────┼──────┤
│99年10月3日 │湯U○○ │ 500,000 │
├──────┼─────┼──────┤
│99年10月4日 │午○○4 │ 40,000 │
├──────┼─────┼──────┤
│99年10月4日 │黃 │ 1,080,000 │
├──────┼─────┼──────┤
│99年10月4日 │政 │ 920,000 │
├──────┼─────┼──────┤
│99年10月4日 │s○○ │ 360,000 │
├──────┼─────┼──────┤
│99年10月4日 │n○○ │ 360,000 │
├──────┼─────┼──────┤
│99年10月4日 │許 │ 120,000 │
├──────┼─────┼──────┤
│99年10月4日 │X○○ │ 360,000 │
├──────┼─────┼──────┤
│99年10月4日 │甲辛○ │ 720,000 │
├──────┼─────┼──────┤
│99年10月4日 │李 │ 360,000 │
├──────┼─────┼──────┤
│99年10月4日 │甲癸○ │ 720,000 │
├──────┼─────┼──────┤
│99年10月4日 │甲H○ │ 940,000 │
├──────┼─────┼──────┤
│99年10月4日 │陳 │ 1,380,000 │
├──────┼─────┼──────┤
│99年10月4日 │江 │ 360,000 │
├──────┼─────┼──────┤
│99年10月4日 │陳 │ 360,000 │
├──────┼─────┼──────┤
│99年10月4日 │蔡 │ 150,000 │
├──────┼─────┼──────┤
│99年10月4日 │甲M○ │ 360,000 │
├──────┼─────┼──────┤
│99年10月4日 │乙○○ │ 200,000 │
├──────┼─────┼──────┤
│99年10月4日 │陳 │ 720,000 │
├──────┼─────┼──────┤
│99年10月4日 │S○○ │ 360,000 │
├──────┼─────┼──────┤
│99年10月4日 │乙h○ │ 100,000 │
├──────┼─────┼──────┤
│99年10月4日 │甲B○ │ 1,500,000 │
├──────┼─────┼──────┤
│99年10月4日 │甲甲○ │ 200,000 │
├──────┼─────┼──────┤
│99年10月5日 │甲f○ │ 720,000 │
├──────┼─────┼──────┤
│99年10月5日 │不明 │ 1,000,000 │
├──────┼─────┼──────┤
│99年10月5日 │P○○ │ 360,000 │
├──────┼─────┼──────┤
│99年10月5日 │甲W○ │ 710,000 │
├──────┼─────┼──────┤
│99年10月5日 │乙P○ │ 850,000 │
├──────┼─────┼──────┤
│99年10月5日 │謝 │ 360,000 │
├──────┼─────┼──────┤
│99年10月5日 │乙子○ │ 2,160,000 │
├──────┼─────┼──────┤
│99年10月5日 │寅○○ │ 360,000 │
├──────┼─────┼──────┤
│99年10月5日 │江 │ 180,000 │
├──────┼─────┼──────┤
│99年10月5日 │辛○○ │ 1,690,000 │
├──────┼─────┼──────┤
│99年10月5日 │乙i○ │ 370,000 │
├──────┼─────┼──────┤
│99年10月5日 │z○○ │ 300,000 │
├──────┼─────┼──────┤
│99年10月5日 │甲E○ │ 1,080,000 │
├──────┼─────┼──────┤
│99年10月5日 │余 │ 720,000 │
├──────┼─────┼──────┤
│99年10月5日 │邱 │ 360,000 │
├──────┼─────┼──────┤
│99年10月5日 │辛○○ │ 100,000 │
├──────┼─────┼──────┤
│99年10月5日 │甲甲○ │ 200,000 │
├──────┼─────┼──────┤
│99年10月6日 │V○○ │ 360,000 │
├──────┼─────┼──────┤
│99年10月6日 │曾 │ 36,000 │
├──────┼─────┼──────┤
│99年10月6日 │乙丑○ │ 720,000 │
├──────┼─────┼──────┤
│99年10月6日 │甲h○ │ 460,000 │
├──────┼─────┼──────┤
│99年10月6日 │陳 │ 360,000 │
├──────┼─────┼──────┤
│99年10月6日 │乙宙○ │ 360,000 │
├──────┼─────┼──────┤
│99年10月6日 │甲丑○ │ 1,440,000 │
├──────┼─────┼──────┤
│99年10月6日 │甲a○ │ 721,600 │
├──────┼─────┼──────┤
│99年10月6日 │甲d○ │ 660,000 │
├──────┼─────┼──────┤
│99年10月6日 │童 │ 1,150,000 │
├──────┼─────┼──────┤
│99年10月6日 │徐 │ 1,500,000 │
├──────┼─────┼──────┤
│99年10月6日 │甲辛○ │ 360,000 │
├──────┼─────┼──────┤
│99年10月6日 │卯○○ │ 1,307,000 │
├──────┼─────┼──────┤
│99年10月6日 │江 │ 360,000 │
├──────┼─────┼──────┤
│99年10月6日 │乙h○ │ 1,250,000 │
├──────┼─────┼──────┤
│99年10月6日 │鄭 │ 720,000 │
├──────┼─────┼──────┤
│99年10月6日 │甲c○ │ 360,000 │
├──────┼─────┼──────┤
│99年10月6日 │黃 │ 720,000 │
├──────┼─────┼──────┤
│99年10月6日 │林 │ 360,000 │
├──────┼─────┼──────┤
│99年10月6日 │甲己○ │ 110,000 │
├──────┼─────┼──────┤
│99年10月6日 │甲己○ │ 1,530,000 │
├──────┼─────┼──────┤
│99年10月6日 │陳 │ 440,000 │
├──────┼─────┼──────┤
│99年10月6日 │陳 │ 140,000 │
├──────┼─────┼──────┤
│99年10月6日 │陳 │ 500,000 │
├──────┼─────┼──────┤
│99年10月6日 │H○○ │ 1,800,000 │
├──────┼─────┼──────┤
│99年10月7日 │游 │ 90,000 │
├──────┼─────┼──────┤
│99年10月7日 │戌○○ │ 250,000 │
├──────┼─────┼──────┤
│99年10月7日 │林 │ 612,000 │
├──────┼─────┼──────┤
│99年10月7日 │o○○ │ 36,000 │
├──────┼─────┼──────┤
│99年10月7日 │江 │ 300,000 │
├──────┼─────┼──────┤
│99年10月7日 │陳 │ 1,160,000 │
├──────┼─────┼──────┤
│99年10月7日 │乙E○ │ 1,200,000 │
├──────┼─────┼──────┤
│99年10月7日 │甲J○ │ 360,000 │
├──────┼─────┼──────┤
│99年10月7日 │子○○ │ 360,000 │
├──────┼─────┼──────┤
│99年10月8日 │呂 │ 360,000 │
├──────┼─────┼──────┤
│99年10月8日 │乙K○ │ 504,000 │
├──────┼─────┼──────┤
│99年10月8日 │f○○ │ 1,080,000 │
├──────┼─────┼──────┤
│99年10月8日 │乙K○ │ 100,000 │
├──────┼─────┼──────┤
│99年10月11日│邱 │ 360,000 │
├──────┼─────┼──────┤
│99年10月12日│涂 │ 86,000 │
├──────┼─────┼──────┤
│99年10月14日│乙丙○ │ 120,000 │
├──────┼─────┼──────┤
│99年10月21日│甲R○ │ 360,000 │
├──────┼─────┼──────┤
│小計 │ │ 111,572,600│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電內電子檔案所載明細
(100交查179號卷二第47頁至50頁)、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頁至
218頁)
附表18
正文華路章魚燒旗艦專區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西屯區○○路00號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40%
換算為年利率:40%/412=120%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合作金庫逢甲分行戶名「宙○○」、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
├──────┼─────┼──────┤
│99年9月15日 │f○○ │ 500,000 │
├──────┼─────┼──────┤
│99年9月15日 │甲申○ │ 1,000,000 │
├──────┼─────┼──────┤
│99年10月11日│甲己○ │ 400,000 │
├──────┼─────┼──────┤
│99年10月11日│甲己○ │ 100,000 │
├──────┼─────┼──────┤
│99年10月11日│甲天○ │ 1,000,000 │
├──────┼─────┼──────┤
│99年10月11日│黃 │ 500,000 │
├──────┼─────┼──────┤
│99年10月11日│甲x○ │ 1,150,000 │
├──────┼─────┼──────┤
│99年10月11日│乙c○ │ 500,000 │
├──────┼─────┼──────┤
│99年10月12日│Q○○ │ 30,000 │
├──────┼─────┼──────┤
│99年10月12日│j○○ │ 1,000,000 │
├──────┼─────┼──────┤
│99年10月12日│林 │ 500,000 │
├──────┼─────┼──────┤
│99年10月12日│范 │ 500,000 │
├──────┼─────┼──────┤
│99年10月12日│張 │ 500,000 │
├──────┼─────┼──────┤
│99年10月12日│劉 │ 500,000 │
├──────┼─────┼──────┤
│99年10月13日│余 │ 500,000 │
├──────┼─────┼──────┤
│99年10月13日│乙N○ │ 3,000,000 │
├──────┼─────┼──────┤
│99年10月14日│丙○○ │ 500,000 │
├──────┼─────┼──────┤
│99年10月14日│午○○ │ 200,000 │
├──────┼─────┼──────┤
│99年10月14日│黃○○ │ 500,000 │
├──────┼─────┼──────┤
│99年10月14日│M○○ │ 500,000 │
├──────┼─────┼──────┤
│99年10月14日│Q○○ │ 500,000 │
├──────┼─────┼──────┤
│99年10月14日│乙f○ │ 500,000 │
├──────┼─────┼──────┤
│99年10月14日│甲乙○ │ 1,000,000 │
├──────┼─────┼──────┤
│99年10月14日│甲午○ │ 442,000 │
├──────┼─────┼──────┤
│99年10月14日│甲K○ │ 500,000 │
├──────┼─────┼──────┤
│99年10月14日│甲N○ │ 500,000 │
├──────┼─────┼──────┤
│99年10月14日│陳 │ 500,000 │
├──────┼─────┼──────┤
│99年10月14日│陳 │ 500,000 │
├──────┼─────┼──────┤
│99年10月14日│甲f○ │ 500,000 │
├──────┼─────┼──────┤
│99年10月14日│乙N○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甲申○ │ 1,000,000 │
├──────┼─────┼──────┤
│99年10月15日│己○○ │ 600,000 │
├──────┼─────┼──────┤
│99年10月15日│辛○○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寅○○ │ 1,000,000 │
├──────┼─────┼──────┤
│99年10月15日│辰○○ │ 2,200,000 │
├──────┼─────┼──────┤
│99年10月15日│午○○ │ 100,000 │
├──────┼─────┼──────┤
│99年10月15日│午○○ │ 100,000 │
├──────┼─────┼──────┤
│99年10月15日│江 │ 1,000,000 │
├──────┼─────┼──────┤
│99年10月15日│戌○○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戌○○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L○○ │ 430,000 │
├──────┼─────┼──────┤
│99年10月15日│M○○ │ 570,000 │
├──────┼─────┼──────┤
│99年10月15日│Z○○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b○○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林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林 │ 2,000,000 │
├──────┼─────┼──────┤
│99年10月15日│o○○ │ 1,500,000 │
├──────┼─────┼──────┤
│99年10月15日│甲甲○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邱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甲丑○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徐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乙g○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張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甲A○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甲D○ │ 1,050,000 │
├──────┼─────┼──────┤
│99年10月15日│甲E○ │ 1,000,000 │
├──────┼─────┼──────┤
│99年10月15日│甲E○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甲J○ │ 1,600,000 │
├──────┼─────┼──────┤
│99年10月15日│陳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陳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陳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彭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曾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階 │ 1,000,000 │
├──────┼─────┼──────┤
│99年10月15日│乙乙○ │ 1,500,000 │
├──────┼─────┼──────┤
│99年10月15日│廖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劉 │ 500,000 │
├──────┼─────┼──────┤
│99年10月15日│乙天○ │ 1,000,000 │
├──────┼─────┼──────┤
│99年10月15日│乙宙○ │ 320,000 │
├──────┼─────┼──────┤
│99年10月16日│張 │ 500,000 │
├──────┼─────┼──────┤
│99年10月16日│甲M○ │ 500,000 │
├──────┼─────┼──────┤
│99年10月17日│午○○ │ 100,000 │
├──────┼─────┼──────┤
│99年10月17日│午○○ │ 100,000 │
├──────┼─────┼──────┤
│99年10月18日│庚○○ │ 500,000 │
├──────┼─────┼──────┤
│99年10月18日│巳○○ │ 500,000 │
├──────┼─────┼──────┤
│99年10月18日│午○○ │ 200,000 │
├──────┼─────┼──────┤
│99年10月18日│P○○ │ 1,000,000 │
├──────┼─────┼──────┤
│99年10月18日│l○○ │ 500,000 │
├──────┼─────┼──────┤
│99年10月18日│許 │ 760,000 │
├──────┼─────┼──────┤
│99年10月18日│甲B○ │ 3,000,000 │
├──────┼─────┼──────┤
│99年10月18日│陳 │ 1,000,000 │
├──────┼─────┼──────┤
│99年10月18日│陳 │ 570,000 │
├──────┼─────┼──────┤
│99年10月18日│甲W○ │ 980,000 │
├──────┼─────┼──────┤
│99年10月18日│陳 │ 3,500,000 │
├──────┼─────┼──────┤
│99年10月18日│甲y○ │ 500,000 │
├──────┼─────┼──────┤
│99年10月18日│乙癸○ │ 1,000,000 │
├──────┼─────┼──────┤
│99年10月18日│蔡 │ 1,500,000 │
├──────┼─────┼──────┤
│99年10月18日│乙L○ │ 500,000 │
├──────┼─────┼──────┤
│99年10月18日│羅 │ 100,000 │
├──────┼─────┼──────┤
│99年10月19日│天○○ │ 1,000,000 │
├──────┼─────┼──────┤
│99年10月19日│D○○ │ 500,000 │
├──────┼─────┼──────┤
│99年10月19日│Q○○ │ 30,000 │
├──────┼─────┼──────┤
│99年10月19日│乙h○ │ 850,000 │
├──────┼─────┼──────┤
│99年10月19日│甲未○ │ 380,000 │
├──────┼─────┼──────┤
│99年10月19日│許 │ 500,000 │
├──────┼─────┼──────┤
│99年10月19日│甲D○ │ 1,300,000 │
├──────┼─────┼──────┤
│99年10月19日│甲W○ │ 1,240,000 │
├──────┼─────┼──────┤
│99年10月19日│黃 │ 500,000 │
├──────┼─────┼──────┤
│99年10月20日│丑○○ │ 500,000 │
├──────┼─────┼──────┤
│99年10月20日│卯○○ │ 400,000 │
├──────┼─────┼──────┤
│99年10月20日│午○○ │ 100,000 │
├──────┼─────┼──────┤
│99年10月20日│乙h○ │ 500,000 │
├──────┼─────┼──────┤
│99年10月20日│甲H○ │ 1,100,000 │
├──────┼─────┼──────┤
│99年10月20日│甲J○ │ 1,400,000 │
├──────┼─────┼──────┤
│99年10月20日│童 │ 200,000 │
├──────┼─────┼──────┤
│99年10月20日│甲x○ │ 200,000 │
│至21日4筆各 │ │ │
│50,000元合計│ │ │
├──────┼─────┼──────┤
│99年10月21日│午○○ │ 100,000 │
├──────┼─────┼──────┤
│99年10月21日│乙h○ │ 1,000,000 │
├──────┼─────┼──────┤
│99年10月21日│甲N○ │ 2,000,000 │
├──────┼─────┼──────┤
│99年10月21日│甲R○ │ 360,000 │
├──────┼─────┼──────┤
│99年10月22日│午○○ │ 100,000 │
├──────┼─────┼──────┤
│99年10月22日│k○○ │ 500,000 │
│ │(起訴書附│ │
│ │表18誤載為│ │
│ │林,應予更│ │
│ │正) │ │
├──────┼─────┼──────┤
│99年10月22日│甲D○ │ 250,000 │
├──────┼─────┼──────┤
│99年10月23日│午○○ │ 100,000 │
├──────┼─────┼──────┤
│99年10月24日│午○○ │ 100,000 │
├──────┼─────┼──────┤
│99年10月25日│午○○ │ 100,000 │
├──────┼─────┼──────┤
│99年10月25日│午○○ │ 100,000 │
├──────┼─────┼──────┤
│99年10月25日│江 │ 900,000 │
├──────┼─────┼──────┤
│99年10月25日│林 │ 2,000,000 │
├──────┼─────┼──────┤
│99年10月25日│z○○ │ 750,000 │
├──────┼─────┼──────┤
│99年10月25日│甲w○ │ 500,000 │
├──────┼─────┼──────┤
│99年10月26日│甲r○ │ 1,400,000 │
├──────┼─────┼──────┤
│99年10月27日│甲r○ │ 500,000 │
├──────┼─────┼──────┤
│99年10月27日│楊 │ 1,660,000 │
├──────┼─────┼──────┤
│99年10月27日│乙癸○ │ 1,000,000 │
├──────┼─────┼──────┤
│99年10月27日│乙L○ │ 500,000 │
├──────┼─────┼──────┤
│99年10月27日│羅 │ 200,000 │
├──────┼─────┼──────┤
│99年10月28日│不明 │ 500,000 │
├──────┼─────┼──────┤
│99年10月28日│余 │ 500,000 │
├──────┼─────┼──────┤
│99年10月28日│Q○○ │ 500,000 │
├──────┼─────┼──────┤
│99年10月28日│t○○ │ 1,000,000 │
├──────┼─────┼──────┤
│99年10月28日│z○○ │ 500,000 │
├──────┼─────┼──────┤
│99年10月28日│洪 │ 1,500,000 │
├──────┼─────┼──────┤
│99年10月28日│乙h○ │ 500,000 │
├──────┼─────┼──────┤
│99年10月28日│甲E○ │ 500,000 │
├──────┼─────┼──────┤
│99年10月28日│乙卯○ │ 1,000,000 │
├──────┼─────┼──────┤
│99年10月29日│戌○○ │ 550,000 │
├──────┼─────┼──────┤
│99年10月29日│地○○ │ 338,000 │
├──────┼─────┼──────┤
│99年10月29日│Z○○ │ 500,000 │
├──────┼─────┼──────┤
│99年10月29日│甲B○ │ 500,000 │
├──────┼─────┼──────┤
│99年10月29日│甲D○ │ 1,000,000 │
├──────┼─────┼──────┤
│99年10月29日│甲D○ │ 1,550,000 │
├──────┼─────┼──────┤
│99年10月30日│甲玄○ │ 75,000 │
├──────┼─────┼──────┤
│99年10月31日│午○○ │ 200,000 │
├──────┼─────┼──────┤
│99年11月1日 │午○○ │ 80,000 │
├──────┼─────┼──────┤
│99年11月1日 │I○○ │ 500,000 │
├──────┼─────┼──────┤
│99年11月1日 │c○○ │ 330,000 │
├──────┼─────┼──────┤
│99年11月1日 │張 │ 500,000 │
├──────┼─────┼──────┤
│99年11月1日 │乙W○ │ 250,000 │
├──────┼─────┼──────┤
│99年11月2日 │乙○○ │ 1,460,000 │
├──────┼─────┼──────┤
│99年11月2日 │宋 │ 500,000 │
├──────┼─────┼──────┤
│99年11月2日 │L○○ │ 1,150,000 │
├──────┼─────┼──────┤
│99年11月2日 │柯 │ 500,000 │
├──────┼─────┼──────┤
│99年11月2日 │甲酉○ │ 500,000 │
├──────┼─────┼──────┤
│99年11月2日 │甲B○ │ 1,500,000 │
├──────┼─────┼──────┤
│99年11月2日 │甲K○ │ 1,500,000 │
├──────┼─────┼──────┤
│99年11月2日 │陳 │ 4,000,000 │
├──────┼─────┼──────┤
│99年11月2日 │乙i○ │ 660,000 │
├──────┼─────┼──────┤
│99年11月2日 │甲f○ │ 500,000 │
├──────┼─────┼──────┤
│99年11月2日 │乙P○ │ 500,000 │
├──────┼─────┼──────┤
│99年11月2日 │乙亥○ │ 30,000 │
├──────┼─────┼──────┤
│99年11月2日 │乙亥○ │ 30,000 │
├──────┼─────┼──────┤
│99年11月3日 │Q○○ │ 270,000 │
├──────┼─────┼──────┤
│99年11月3日 │甲戌○ │ 130,000 │
├──────┼─────┼──────┤
│99年11月3日 │梁 │ 500,000 │
├──────┼─────┼──────┤
│99年11月3日 │甲黃○ │ 500,000 │
├──────┼─────┼──────┤
│99年11月3日 │甲D○ │ 350,000 │
├──────┼─────┼──────┤
│99年11月3日 │甲d○ │ 365,000 │
├──────┼─────┼──────┤
│99年11月3日 │湯U○○ │ 700,000 │
├──────┼─────┼──────┤
│99年11月3日 │黃 │ 5,990,000 │
├──────┼─────┼──────┤
│99年11月3日 │黃 │ 250,000 │
├──────┼─────┼──────┤
│99年11月3日 │謝 │ 1,000,000 │
├──────┼─────┼──────┤
│99年11月4日 │不明 │ 1,000,000 │
├──────┼─────┼──────┤
│99年11月4日 │卯○○ │ 2,400,000 │
├──────┼─────┼──────┤
│99年11月4日 │余 │ 1,000,000 │
├──────┼─────┼──────┤
│99年11月4日 │H○○ │ 500,000 │
├──────┼─────┼──────┤
│99年11月4日 │李 │ 500,000 │
├──────┼─────┼──────┤
│99年11月4日 │甲己○ │ 500,000 │
├──────┼─────┼──────┤
│99年11月4日 │甲己○ │ 1,000,000 │
├──────┼─────┼──────┤
│99年11月4日 │甲寅○ │ 300,000 │
├──────┼─────┼──────┤
│99年11月4日 │甲寅○ │ 700,000 │
├──────┼─────┼──────┤
│99年11月4日 │甲E○ │ 500,000 │
├──────┼─────┼──────┤
│99年11月4日 │甲R○ │ 500,000 │
├──────┼─────┼──────┤
│99年11月4日 │甲T○ │ 2,000,000 │
├──────┼─────┼──────┤
│99年11月4日 │甲c○ │ 500,000 │
├──────┼─────┼──────┤
│99年11月4日 │湯U○○ │ 500,000 │
├──────┼─────┼──────┤
│99年11月5日 │辛○○ │ 2,000,000 │
├──────┼─────┼──────┤
│99年11月5日 │江 │ 1,000,000 │
├──────┼─────┼──────┤
│99年11月5日 │E○○ │ 500,000 │
├──────┼─────┼──────┤
│99年11月5日 │乙f○ │ 500,000 │
├──────┼─────┼──────┤
│99年11月5日 │m○○ │ 250,000 │
├──────┼─────┼──────┤
│99年11月5日 │甲申○ │ 300,000 │
├──────┼─────┼──────┤
│99年11月5日 │甲B○ │ 400,000 │
├──────┼─────┼──────┤
│99年11月5日 │甲D○ │ 250,000 │
├──────┼─────┼──────┤
│99年11月5日 │甲J○ │ 300,000 │
├──────┼─────┼──────┤
│99年11月5日 │甲M○ │ 380,000 │
├──────┼─────┼──────┤
│99年11月5日 │乙i○ │ 200,000 │
├──────┼─────┼──────┤
│99年11月5日 │甲h○ │ 120,000 │
├──────┼─────┼──────┤
│99年11月5日 │蔡 │ 100,000 │
├──────┼─────┼──────┤
│99年11月5日 │鄭 │ 100,000 │
├──────┼─────┼──────┤
│99年11月5日 │乙N○ │ 300,000 │
├──────┼─────┼──────┤
│99年11月8日 │辛○○ │ 2,000,000 │
├──────┼─────┼──────┤
│99年11月7日 │甲酉○ │ 200,000 │
├──────┼─────┼──────┤
│99年11月7日 │乙i○ │ 120,000 │
├──────┼─────┼──────┤
│99年11月8日 │E○○ │ 2,000,000 │
├──────┼─────┼──────┤
│99年11月8日 │金 │ 200,000 │
├──────┼─────┼──────┤
│99年11月9日 │辛○○ │ 2,000,000 │
├──────┼─────┼──────┤
│99年11月9日 │江 │ 500,000 │
├──────┼─────┼──────┤
│99年11月9日 │陳 │ 500,000 │
├──────┼─────┼──────┤
│99年11月10日│辛○○ │ 1,000,000 │
├──────┼─────┼──────┤
│99年11月12日│游 │ 7,000 │
├──────┼─────┼──────┤
│小計 │ │ 151,877,000│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電內電子檔案所載明細
(100交查179號卷二第55頁至63頁)、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頁至
218頁)
附表19
年貨大街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西屯區○○路00號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3個月為30%
換算為年利率:30%/312=120%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吳永
豪」、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
├──────┼─────┼──────┤
│99年11月7日 │午○○ │ 200,000 │
├──────┼─────┼──────┤
│99年11月8日 │甲f○ │ 500,000 │
├──────┼─────┼──────┤
│99年11月8日 │乙丑○ │ 300,000 │
├──────┼─────┼──────┤
│99年11月8日 │樓 │ 100,000 │
├──────┼─────┼──────┤
│99年11月8日 │乙B○ │ 500,000 │
├──────┼─────┼──────┤
│99年11月8日 │劉 │ 2,000,000 │
├──────┼─────┼──────┤
│99年11月8日 │乙Z○ │ 200,000 │
├──────┼─────┼──────┤
│99年11月8日 │甲己○ │ 500,000 │
├──────┼─────┼──────┤
│99年11月8日 │Q○○ │ 100,000 │
├──────┼─────┼──────┤
│99年11月8日 │Q○○ │ 1,200,000 │
├──────┼─────┼──────┤
│99年11月8日 │l○○ │ 500,000 │
├──────┼─────┼──────┤
│99年11月8日 │周 │ 17,000 │
├──────┼─────┼──────┤
│99年11月8日 │甲x○ │ 100,000 │
├──────┼─────┼──────┤
│99年11月8日 │甲O○ │ 400,000 │
├──────┼─────┼──────┤
│99年11月8日 │甲亥○ │ 300,000 │
├──────┼─────┼──────┤
│99年11月8日 │B○○ │ 610,000 │
├──────┼─────┼──────┤
│99年11月8日 │乙f○ │ 200,000 │
├──────┼─────┼──────┤
│99年11月8日 │乙乙○ │ 200,000 │
├──────┼─────┼──────┤
│99年11月8日 │y○○ │ 500,000 │
├──────┼─────┼──────┤
│99年11月8日 │乙午○ │ 1,200,000 │
├──────┼─────┼──────┤
│99年11月8日 │謝 │ 300,000 │
├──────┼─────┼──────┤
│99年11月8日 │Z○○ │ 300,000 │
├──────┼─────┼──────┤
│99年11月8日 │甲K○ │ 200,000 │
├──────┼─────┼──────┤
│99年11月8日 │蔡 │ 160,000 │
├──────┼─────┼──────┤
│99年11月8日 │金 │ 500,000 │
├──────┼─────┼──────┤
│99年11月8日 │王 │ 100,000 │
├──────┼─────┼──────┤
│99年11月8日 │陳 │ 100,000 │
├──────┼─────┼──────┤
│99年11月8日 │江 │ 2,000,000 │
├──────┼─────┼──────┤
│99年11月8日 │乙玄○ │ 200,000 │
├──────┼─────┼──────┤
│99年11月8日 │陳 │ 300,000 │
├──────┼─────┼──────┤
│99年11月8日 │己○○ │ 500,000 │
├──────┼─────┼──────┤
│99年11月8日 │陳 │ 300,000 │
├──────┼─────┼──────┤
│99年11月8日 │洪 │ 200,000 │
├──────┼─────┼──────┤
│99年11月8日 │乙D○ │ 100,000 │
├──────┼─────┼──────┤
│99年11月8日 │張 │ 200,000 │
├──────┼─────┼──────┤
│99年11月8日 │甲T○ │ 1,000,000 │
├──────┼─────┼──────┤
│99年11月8日 │Z○○ │ 100,000 │
├──────┼─────┼──────┤
│99年11月8日 │b○○ │ 300,000 │
├──────┼─────┼──────┤
│99年11月8日 │R○○ │ 700,000 │
├──────┼─────┼──────┤
│99年11月8日 │凃 │ 100,000 │
├──────┼─────┼──────┤
│99年11月8日 │乙癸○ │ 700,000 │
├──────┼─────┼──────┤
│99年11月8日 │甲癸○ │ 300,000 │
├──────┼─────┼──────┤
│99年11月8日 │甲M○ │ 600,000 │
├──────┼─────┼──────┤
│99年11月8日 │童 │ 100,000 │
├──────┼─────┼──────┤
│99年11月8日 │乙宙○ │ 120,000 │
├──────┼─────┼──────┤
│99年11月8日 │乙辰○ │ 200,000 │
├──────┼─────┼──────┤
│99年11月8日 │甲X○ │ 300,000 │
├──────┼─────┼──────┤
│99年11月8日 │X○○ │ 400,000 │
├──────┼─────┼──────┤
│99年11月8日 │午○○ │ 100,000 │
├──────┼─────┼──────┤
│99年11月8日 │午○○ │ 100,000 │
├──────┼─────┼──────┤
│99年11月9日 │莊 │ 100,000 │
│(起訴書附表│ │ │
│19誤載為98年│ │ │
│11月9日,應 │ │ │
│予更正) │ │ │
├──────┼─────┼──────┤
│99年11月9日 │乙○○ │ 230,000 │
├──────┼─────┼──────┤
│99年11月9日 │H○○ │ 200,000 │
├──────┼─────┼──────┤
│99年11月9日 │陳 │ 800,000 │
├──────┼─────┼──────┤
│99年11月9日 │午○○ │ 50,000 │
├──────┼─────┼──────┤
│99年11月9日 │甲申○ │ 500,000 │
├──────┼─────┼──────┤
│99年11月9日 │Y○○ │ 100,000 │
├──────┼─────┼──────┤
│99年11月9日 │乙c○ │ 500,000 │
├──────┼─────┼──────┤
│99年11月9日 │乙i○ │ 360,000 │
├──────┼─────┼──────┤
│99年11月9日 │o○○ │ 600,000 │
├──────┼─────┼──────┤
│99年11月9日 │陳 │ 100,000 │
├──────┼─────┼──────┤
│99年11月9日 │羅 │ 200,000 │
├──────┼─────┼──────┤
│99年11月9日 │寅○○ │ 1,100,000 │
├──────┼─────┼──────┤
│99年11月9日 │蔡 │ 40,000 │
├──────┼─────┼──────┤
│99年11月9日 │甲R○ │ 200,000 │
├──────┼─────┼──────┤
│99年11月9日 │甲t○ │ 100,000 │
├──────┼─────┼──────┤
│99年11月9日 │宋 │ 100,000 │
├──────┼─────┼──────┤
│99年11月9日 │徐 │ 500,000 │
├──────┼─────┼──────┤
│99年11月9日 │乙N○ │ 500,000 │
├──────┼─────┼──────┤
│99年11月9日 │乙K○ │ 1,000,000 │
├──────┼─────┼──────┤
│99年11月9日 │劉 │ 900,000 │
├──────┼─────┼──────┤
│99年11月9日 │w○○ │ 2,000,000 │
├──────┼─────┼──────┤
│99年11月9日 │甲宇○ │ 3,000,000 │
├──────┼─────┼──────┤
│99年11月9日 │吳 │ 100,000 │
├──────┼─────┼──────┤
│99年11月9日 │江 │ 500,000 │
├──────┼─────┼──────┤
│99年11月9日 │甲H○ │ 1,900,000 │
├──────┼─────┼──────┤
│99年11月9日 │乙玄○ │ 100,000 │
├──────┼─────┼──────┤
│99年11月9日 │午○○ │ 250,000 │
├──────┼─────┼──────┤
│99年11月9日 │鄭 │ 22,000 │
├──────┼─────┼──────┤
│99年11月9日 │黃 │ 500,000 │
├──────┼─────┼──────┤
│99年11月10日│午○○ │ 300,000 │
├──────┼─────┼──────┤
│99年11月10日│B○○ │ 500,000 │
├──────┼─────┼──────┤
│99年11月10日│甲酉○ │ 200,000 │
├──────┼─────┼──────┤
│99年11月10日│劉 │ 100,000 │
├──────┼─────┼──────┤
│99年11月10日│乙Y○ │ 700,000 │
├──────┼─────┼──────┤
│99年11月10日│乙子○ │ 1,000,000 │
├──────┼─────┼──────┤
│99年11月10日│鄭 │ 200,000 │
├──────┼─────┼──────┤
│99年11月10日│甲壬○ │ 100,000 │
├──────┼─────┼──────┤
│99年11月10日│甲H○ │ 300,000 │
├──────┼─────┼──────┤
│99年11月10日│陳 │ 400,000 │
├──────┼─────┼──────┤
│99年11月10日│王 │ 300,000 │
├──────┼─────┼──────┤
│99年11月10日│n○○ │ 200,000 │
├──────┼─────┼──────┤
│99年11月10日│賴 │ 500,000 │
├──────┼─────┼──────┤
│99年11月10日│甲Z○ │ 200,000 │
├──────┼─────┼──────┤
│99年11月10日│甲E○ │ 500,000 │
├──────┼─────┼──────┤
│99年11月10日│甲J○ │ 2,000,000 │
├──────┼─────┼──────┤
│99年11月10日│甲u○ │ 400,000 │
├──────┼─────┼──────┤
│99年11月10日│潘 │ 320,000 │
├──────┼─────┼──────┤
│99年11月10日│陳 │ 200,000 │
├──────┼─────┼──────┤
│99年11月10日│卯○○ │ 270,000 │
├──────┼─────┼──────┤
│99年11月10日│陳 │ 500,000 │
├──────┼─────┼──────┤
│99年11月10日│甲r○ │ 150,000 │
├──────┼─────┼──────┤
│99年11月10日│乙癸○ │ 500,000 │
├──────┼─────┼──────┤
│99年11月10日│陳 │ 600,000 │
├──────┼─────┼──────┤
│99年11月10日│江 │ 1,500,000 │
├──────┼─────┼──────┤
│99年11月10日│乙天○ │ 300,000 │
├──────┼─────┼──────┤
│99年11月10日│子○○ │ 190,000 │
├──────┼─────┼──────┤
│99年11月10日│甲c○ │ 300,000 │
├──────┼─────┼──────┤
│99年11月10日│D○○ │ 300,000 │
├──────┼─────┼──────┤
│99年11月10日│林 │ 1,500,000 │
├──────┼─────┼──────┤
│99年11月10日│甲D○ │ 1,000,000 │
├──────┼─────┼──────┤
│99年11月10日│陳 │ 1,300,000 │
├──────┼─────┼──────┤
│99年11月10日│甲r○ │ 20,000 │
├──────┼─────┼──────┤
│99年11月11日│陳 │ 200,000 │
├──────┼─────┼──────┤
│99年11月11日│乙乙○ │ 500,000 │
├──────┼─────┼──────┤
│99年11月11日│甲己○ │ 2,000,000 │
├──────┼─────┼──────┤
│99年11月11日│甲寅○ │ 1,000,000 │
├──────┼─────┼──────┤
│99年11月11日│甲己○ │ 1,000,000 │
├──────┼─────┼──────┤
│99年11月11日│劉 │ 200,000 │
├──────┼─────┼──────┤
│99年11月11日│余 │ 2,000,000 │
├──────┼─────┼──────┤
│99年11月12日│江 │ 100,000 │
├──────┼─────┼──────┤
│99年11月12日│洪 │ 300,000 │
├──────┼─────┼──────┤
│99年11月12日│江 │ 500,000 │
├──────┼─────┼──────┤
│99年11月12日│黃 │ 100,000 │
├──────┼─────┼──────┤
│99年11月12日│僑 │ 780,000 │
├──────┼─────┼──────┤
│99年11月12日│甲j○ │ 1,000,000 │
├──────┼─────┼──────┤
│99年11月12日│甲p○ │ 1,000,000 │
├──────┼─────┼──────┤
│99年11月12日│乙K○ │ 2,000,000 │
├──────┼─────┼──────┤
│99年11月12日│甲宇○ │ 400,000 │
├──────┼─────┼──────┤
│99年11月12日│甲E○ │ 1,500,000 │
├──────┼─────┼──────┤
│99年11月12日│曾 │ 200,000 │
├──────┼─────┼──────┤
│99年11月12日│顏 │ 1,000,000 │
├──────┼─────┼──────┤
│99年11月12日│陳 │ 30,000 │
├──────┼─────┼──────┤
│99年11月12日│甲Z○ │ 200,000 │
├──────┼─────┼──────┤
│99年11月12日│林 │ 1,000,000 │
├──────┼─────┼──────┤
│99年11月12日│黃 │ 500,000 │
├──────┼─────┼──────┤
│99年11月12日│徐 │ 1,000,000 │
├──────┼─────┼──────┤
│99年11月12日│宇○○ │ 500,000 │
├──────┼─────┼──────┤
│99年11月12日│w○○ │ 500,000 │
├──────┼─────┼──────┤
│99年11月12日│陳 │ 100,000 │
├──────┼─────┼──────┤
│99年11月12日│乙卯○ │ 600,000 │
├──────┼─────┼──────┤
│99年11月12日│甲d○ │ 2,000,000 │
├──────┼─────┼──────┤
│99年11月12日│乙i○ │ 150,000 │
├──────┼─────┼──────┤
│99年11月12日│t○○ │ 500,000 │
├──────┼─────┼──────┤
│99年11月12日│甲N○ │ 700,000 │
├──────┼─────┼──────┤
│99年11月12日│陳 │ 140,000 │
├──────┼─────┼──────┤
│99年11月12日│e○○ │ 1,600,000 │
├──────┼─────┼──────┤
│99年11月12日│乙卯○ │ 200,000 │
├──────┼─────┼──────┤
│99年11月12日│陳 │ 400,000 │
├──────┼─────┼──────┤
│99年11月12日│陳 │ 180,000 │
├──────┼─────┼──────┤
│99年11月12日│林 │ 500,000 │
├──────┼─────┼──────┤
│99年11月12日│乙g○ │ 500,000 │
├──────┼─────┼──────┤
│99年11月12日│甲癸○ │ 500,000 │
├──────┼─────┼──────┤
│99年11月12日│甲寅○ │ 1,000,000 │
├──────┼─────┼──────┤
│99年11月12日│陳 │ 680,000 │
├──────┼─────┼──────┤
│99年11月12日│X○○ │ 100,000 │
├──────┼─────┼──────┤
│99年11月12日│不明 │ 500,000 │
├──────┼─────┼──────┤
│99年11月12日│D○○ │ 200,000 │
├──────┼─────┼──────┤
│99年11月12日│辛○○ │ 1,000,000 │
├──────┼─────┼──────┤
│99年11月12日│甲D○ │ 500,000 │
├──────┼─────┼──────┤
│99年11月12日│甲B○ │ 1,800,000 │
├──────┼─────┼──────┤
│99年11月12日│v○○ │ 1,200,000 │
├──────┼─────┼──────┤
│99年11月12日│甲J○ │ 1,000,000 │
├──────┼─────┼──────┤
│99年11月12日│I○○ │ 500,000 │
│ │(起訴書附│ │
│ │表19誤載為│ │
│ │吳,應予更│ │
│ │正) │ │
├──────┼─────┼──────┤
│99年11月12日│甲s○ │ 1,200,000 │
├──────┼─────┼──────┤
│99年11月15日│乙亥○ │ 30,000 │
├──────┼─────┼──────┤
│99年11月13日│林 │ 1,000,000 │
├──────┼─────┼──────┤
│99年11月13日│陳 │ 200,000 │
├──────┼─────┼──────┤
│99年11月15日│乙亥○ │ 30,000 │
├──────┼─────┼──────┤
│99年11月13日│B○○ │ 1,000,000 │
├──────┼─────┼──────┤
│99年11月14日│乙宙○ │ 60,000 │
├──────┼─────┼──────┤
│99年11月14日│乙亥○ │ 7,600 │
├──────┼─────┼──────┤
│99年11月15日│m○○ │ 100,000 │
├──────┼─────┼──────┤
│99年11月15日│葉 │ 100,000 │
├──────┼─────┼──────┤
│99年11月15日│王 │ 100,000 │
├──────┼─────┼──────┤
│99年11月15日│乙己○ │ 500,000 │
├──────┼─────┼──────┤
│99年11月15日│甲v○ │ 400,000 │
│ │(起訴書附│ │
│ │表19誤載為│ │
│ │黃,應予更│ │
│ │正) │ │
├──────┼─────┼──────┤
│99年11月15日│童 │ 150,000 │
├──────┼─────┼──────┤
│99年11月15日│甲U○ │ 1,700,000 │
├──────┼─────┼──────┤
│99年11月15日│甲辛○ │ 1,300,000 │
├──────┼─────┼──────┤
│99年11月15日│羅 │ 120,000 │
├──────┼─────┼──────┤
│99年11月15日│Q○○ │ 480,000 │
├──────┼─────┼──────┤
│99年11月15日│林 │ 300,000 │
├──────┼─────┼──────┤
│99年11月15日│陳 │ 1,500,000 │
├──────┼─────┼──────┤
│99年11月15日│甲d○ │ 2,000,000 │
├──────┼─────┼──────┤
│99年11月15日│余 │ 500,000 │
├──────┼─────┼──────┤
│99年11月15日│江 │ 1,500,000 │
├──────┼─────┼──────┤
│99年11月15日│乙N○ │ 1,000,000 │
├──────┼─────┼──────┤
│99年11月15日│黃 │ 500,000 │
├──────┼─────┼──────┤
│99年11月15日│Q○○ │ 250,000 │
├──────┼─────┼──────┤
│99年11月15日│甲己○ │ 503,000 │
├──────┼─────┼──────┤
│99年11月15日│甲D○ │ 500,000 │
├──────┼─────┼──────┤
│99年11月15日│陳 │ 200,000 │
├──────┼─────┼──────┤
│99年11月15日│吳 │ 100,000 │
├──────┼─────┼──────┤
│99年11月16日│甲d○ │ 2,000,000 │
├──────┼─────┼──────┤
│99年11月16日│陳 │ 500,000 │
├──────┼─────┼──────┤
│99年11月16日│甲亥○ │ 200,000 │
├──────┼─────┼──────┤
│99年11月16日│張 │ 500,000 │
├──────┼─────┼──────┤
│99年11月16日│羅 │ 100,000 │
├──────┼─────┼──────┤
│99年11月16日│甲h○ │ 100,000 │
├──────┼─────┼──────┤
│99年11月16日│陳 │ 500,000 │
├──────┼─────┼──────┤
│99年11月16日│午○○ │ 350,000 │
├──────┼─────┼──────┤
│99年11月16日│Q○○ │ 270,000 │
├──────┼─────┼──────┤
│99年11月16日│乙L○ │ 3,000,000 │
├──────┼─────┼──────┤
│99年11月16日│吳 │ 1,000,000 │
├──────┼─────┼──────┤
│99年11月16日│午○○ │ 200,000 │
├──────┼─────┼──────┤
│99年11月16日│甲B○ │ 1,700,000 │
├──────┼─────┼──────┤
│99年11月17日│甲d○ │ 2,000,000 │
├──────┼─────┼──────┤
│99年11月17日│午○○ │ 100,000 │
├──────┼─────┼──────┤
│99年11月17日│王 │ 500,000 │
├──────┼─────┼──────┤
│99年11月17日│甲N○ │ 300,000 │
├──────┼─────┼──────┤
│99年11月17日│鄭 │ 500,000 │
├──────┼─────┼──────┤
│99年11月17日│甲T○ │ 500,000 │
├──────┼─────┼──────┤
│99年11月17日│e○○ │ 1,000,000 │
├──────┼─────┼──────┤
│99年11月17日│l○○ │ 500,000 │
├──────┼─────┼──────┤
│99年11月17日│陳 │ 100,000 │
├──────┼─────┼──────┤
│99年11月17日│午○○ │ 100,000 │
├──────┼─────┼──────┤
│99年11月18日│g○○ │ 400,000 │
├──────┼─────┼──────┤
│99年11月18日│乙J○ │ 500,000 │
├──────┼─────┼──────┤
│99年11月18日│鄭 │ 500,000 │
├──────┼─────┼──────┤
│99年11月18日│不明 │ 600,000 │
├──────┼─────┼──────┤
│99年11月18日│乙辰○ │ 300,000 │
├──────┼─────┼──────┤
│99年11月18日│甲r○ │ 50,000 │
├──────┼─────┼──────┤
│99年11月18日│劉 │ 1,000,000 │
├──────┼─────┼──────┤
│99年11月18日│午○○ │ 30,000 │
├──────┼─────┼──────┤
│99年11月19日│子○○ │ 410,000 │
├──────┼─────┼──────┤
│99年11月19日│金 │ 200,000 │
├──────┼─────┼──────┤
│99年11月19日│午○○ │ 20,000 │
├──────┼─────┼──────┤
│99年11月19日│乙己○ │ 1,000,000 │
├──────┼─────┼──────┤
│99年11月19日│陳 │ 800,000 │
├──────┼─────┼──────┤
│99年11月19日│甲d○ │ 2,000,000 │
├──────┼─────┼──────┤
│99年11月19日│Z○○ │ 200,000 │
├──────┼─────┼──────┤
│99年11月19日│乙N○ │ 500,000 │
├──────┼─────┼──────┤
│99年11月19日│甲E○ │ 1,000,000 │
├──────┼─────┼──────┤
│99年11月19日│甲t○ │ 500,000 │
├──────┼─────┼──────┤
│99年11月19日│甲L○ │ 500,000 │
├──────┼─────┼──────┤
│99年11月19日│童 │ 2,200,000 │
├──────┼─────┼──────┤
│99年11月19日│午○○ │ 200,000 │
├──────┼─────┼──────┤
│99年11月19日│羅 │ 250,000 │
├──────┼─────┼──────┤
│99年11月19日│劉 │ 600,000 │
├──────┼─────┼──────┤
│99年11月22日│甲f○ │ 500,000 │
├──────┼─────┼──────┤
│99年11月22日│甲j○ │ 1,500,000 │
├──────┼─────┼──────┤
│99年11月22日│許 │ 100,000 │
├──────┼─────┼──────┤
│99年11月22日│乙○○ │ 1,200,000 │
├──────┼─────┼──────┤
│99年11月22日│甲K○ │ 400,000 │
├──────┼─────┼──────┤
│99年11月22日│甲d○ │ 2,000,000 │
├──────┼─────┼──────┤
│99年11月22日│Z○○ │ 200,000 │
├──────┼─────┼──────┤
│99年11月22日│戌○○ │ 500,000 │
├──────┼─────┼──────┤
│99年11月22日│乙f○ │ 300,000 │
├──────┼─────┼──────┤
│99年11月22日│羅 │ 100,000 │
├──────┼─────┼──────┤
│99年11月22日│甲Z○ │ 100,000 │
├──────┼─────┼──────┤
│99年11月22日│甲D○ │ 500,000 │
├──────┼─────┼──────┤
│99年11月22日│吳 │ 700,000 │
├──────┼─────┼──────┤
│99年11月22日│乙V○ │ 100,000 │
├──────┼─────┼──────┤
│99年11月22日│甲戊○ │ 500,000 │
├──────┼─────┼──────┤
│99年11月22日│乙黃○ │ 200,000 │
├──────┼─────┼──────┤
│99年11月22日│甲巳○ │ 2,000,000 │
├──────┼─────┼──────┤
│99年11月22日│謝 │ 200,000 │
├──────┼─────┼──────┤
│99年11月22日│甲午○ │ 1,000,000 │
├──────┼─────┼──────┤
│99年11月22日│林 │ 2,000,000 │
├──────┼─────┼──────┤
│99年11月22日│甲己○ │ 3,200,000 │
├──────┼─────┼──────┤
│99年11月22日│江 │ 1,000,000 │
├──────┼─────┼──────┤
│99年11月22日│甲B○ │ 600,000 │
├──────┼─────┼──────┤
│99年11月22日│甲D○ │ 100,000 │
├──────┼─────┼──────┤
│99年11月22日│甲地○ │ 100,000 │
├──────┼─────┼──────┤
│99年11月22日│宇○○ │ 300,000 │
├──────┼─────┼──────┤
│99年11月23日│羅 │ 100,000 │
├──────┼─────┼──────┤
│99年11月23日│丑○○ │ 100,000 │
├──────┼─────┼──────┤
│99年11月23日│H○○ │ 300,000 │
├──────┼─────┼──────┤
│99年11月23日│洪 │ 500,000 │
├──────┼─────┼──────┤
│99年11月23日│江 │ 100,000 │
├──────┼─────┼──────┤
│99年11月23日│甲寅○ │ 670,000 │
├──────┼─────┼──────┤
│99年11月23日│許 │ 900,000 │
├──────┼─────┼──────┤
│99年11月23日│甲H○ │ 1,000,000 │
├──────┼─────┼──────┤
│99年11月23日│卯○○ │ 250,000 │
├──────┼─────┼──────┤
│99年11月23日│乙癸○ │ 500,000 │
├──────┼─────┼──────┤
│99年11月23日│陳 │ 1,000,000 │
├──────┼─────┼──────┤
│99年11月23日│甲d○ │ 2,000,000 │
├──────┼─────┼──────┤
│99年11月24日│林 │ 1,000,000 │
├──────┼─────┼──────┤
│99年11月24日│B○○ │ 500,000 │
├──────┼─────┼──────┤
│99年11月24日│柯 │ 200,000 │
├──────┼─────┼──────┤
│99年11月24日│甲J○ │ 500,000 │
├──────┼─────┼──────┤
│99年11月24日│午○○ │ 200,000 │
├──────┼─────┼──────┤
│99年11月24日│甲j○ │ 1,000,000 │
├──────┼─────┼──────┤
│99年11月25日│張 │ 500,000 │
├──────┼─────┼──────┤
│99年11月25日│江 │ 1,000,000 │
├──────┼─────┼──────┤
│99年11月25日│辰○○ │ 1,000,000 │
├──────┼─────┼──────┤
│99年11月25日│甲M○ │ 1,000,000 │
├──────┼─────┼──────┤
│99年11月25日│洪 │ 500,000 │
├──────┼─────┼──────┤
│99年11月25日│許 │ 100,000 │
├──────┼─────┼──────┤
│99年11月25日│乙卯○ │ 100,000 │
├──────┼─────┼──────┤
│99年11月25日│甲寅○ │ 93,000 │
├──────┼─────┼──────┤
│99年11月25日│乙i○ │ 100,000 │
├──────┼─────┼──────┤
│99年11月25日│甲d○ │ 1,320,000 │
├──────┼─────┼──────┤
│99年11月25日│甲y○ │ 300,000 │
├──────┼─────┼──────┤
│99年11月25日│午○○ │ 200,000 │
├──────┼─────┼──────┤
│99年11月26日│李 │ 1,000,000 │
├──────┼─────┼──────┤
│99年11月26日│不明 │ 1,100,000 │
├──────┼─────┼──────┤
│99年11月26日│甲v○ │ 200,000 │
│ │(起訴書附│ │
│ │表19誤載為│ │
│ │黃,應予更│ │
│ │正) │ │
├──────┼─────┼──────┤
│99年11月26日│滕 │ 3,000,000 │
├──────┼─────┼──────┤
│99年11月26日│甲地○ │ 500,000 │
├──────┼─────┼──────┤
│99年11月26日│甲d○ │ 750,000 │
├──────┼─────┼──────┤
│99年11月26日│寅○○ │ 500,000 │
├──────┼─────┼──────┤
│99年11月26日│江 │ 500,000 │
├──────┼─────┼──────┤
│99年11月26日│甲K○ │ 500,000 │
├──────┼─────┼──────┤
│99年11月26日│l○○ │ 200,000 │
├──────┼─────┼──────┤
│99年11月26日│陳 │ 300,000 │
├──────┼─────┼──────┤
│99年11月26日│o○○ │ 1,000,000 │
├──────┼─────┼──────┤
│99年11月26日│乙L○ │ 1,000,000 │
├──────┼─────┼──────┤
│99年11月26日│劉 │ 100,000 │
├──────┼─────┼──────┤
│99年11月26日│甲己○ │ 1,000,000 │
├──────┼─────┼──────┤
│99年11月26日│乙Z○ │ 500,000 │
├──────┼─────┼──────┤
│99年11月26日│午○○ │ 200,000 │
├──────┼─────┼──────┤
│99年11月26日│甲B○ │ 200,000 │
├──────┼─────┼──────┤
│99年11月27日│午○○ │ 200,000 │
├──────┼─────┼──────┤
│99年11月28日│午○○ │ 200,000 │
├──────┼─────┼──────┤
│99年11月28日│甲P○ │ 100,000 │
├──────┼─────┼──────┤
│99年11月29日│何 │ 500,000 │
├──────┼─────┼──────┤
│99年11月29日│甲庚○ │ 2,500,000 │
├──────┼─────┼──────┤
│99年11月29日│邱 │ 500,000 │
├──────┼─────┼──────┤
│99年11月29日│劉 │ 200,000 │
├──────┼─────┼──────┤
│99年11月29日│許 │ 400,000 │
├──────┼─────┼──────┤
│99年11月29日│甲U○ │ 500,000 │
├──────┼─────┼──────┤
│99年11月29日│M○○ │ 500,000 │
├──────┼─────┼──────┤
│99年11月29日│陳 │ 500,000 │
├──────┼─────┼──────┤
│99年11月29日│甲a○ │ 100,000 │
├──────┼─────┼──────┤
│99年11月29日│甲H○ │ 350,000 │
├──────┼─────┼──────┤
│99年11月29日│林 │ 3,000,000 │
├──────┼─────┼──────┤
│99年11月29日│甲p○ │ 1,000,000 │
├──────┼─────┼──────┤
│99年11月29日│甲H○ │ 800,000 │
├──────┼─────┼──────┤
│99年11月29日│Q○○ │ 400,000 │
├──────┼─────┼──────┤
│99年11月29日│江 │ 500,000 │
├──────┼─────┼──────┤
│99年11月29日│乙L○ │ 500,000 │
├──────┼─────┼──────┤
│99年11月29日│甲己○ │ 300,000 │
├──────┼─────┼──────┤
│99年11月29日│甲壬○ │ 50,000 │
├──────┼─────┼──────┤
│99年11月29日│甲M○ │ 500,000 │
├──────┼─────┼──────┤
│99年11月29日│甲D○ │ 500,000 │
├──────┼─────┼──────┤
│99年11月29日│甲J○ │ 1,000,000 │
├──────┼─────┼──────┤
│99年11月29日│Q○○ │ 100,000 │
├──────┼─────┼──────┤
│99年11月29日│午○○ │ 100,000 │
├──────┼─────┼──────┤
│99年11月30日│甲B○ │ 400,000 │
├──────┼─────┼──────┤
│99年11月30日│蔡 │ 1,100,000 │
├──────┼─────┼──────┤
│99年11月30日│甲j○ │ 1,000,000 │
├──────┼─────┼──────┤
│99年11月30日│乙午○ │ 2,800,000 │
├──────┼─────┼──────┤
│99年11月30日│甲己○ │ 100,000 │
├──────┼─────┼──────┤
│99年11月30日│張 │ 200,000 │
├──────┼─────┼──────┤
│99年11月30日│甲黃○ │ 500,000 │
├──────┼─────┼──────┤
│99年11月30日│陳 │ 500,000 │
├──────┼─────┼──────┤
│99年11月30日│乙癸○ │ 500,000 │
├──────┼─────┼──────┤
│99年11月30日│甲K○ │ 500,000 │
├──────┼─────┼──────┤
│99年11月30日│寅○○ │ 1,000,000 │
├──────┼─────┼──────┤
│99年11月30日│江 │ 500,000 │
├──────┼─────┼──────┤
│99年11月30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1日 │Q○○ │ 740,000 │
├──────┼─────┼──────┤
│99年12月1日 │午○○ │ 800,000 │
├──────┼─────┼──────┤
│99年12月1日 │童 │ 1,200,000 │
├──────┼─────┼──────┤
│99年12月2日 │辰○○ │ 2,000,000 │
├──────┼─────┼──────┤
│99年12月2日 │陳 │ 3,700,000 │
├──────┼─────┼──────┤
│99年12月3日 │甲子○ │ 200,000 │
├──────┼─────┼──────┤
│99年12月3日 │乙h○ │ 100,000 │
├──────┼─────┼──────┤
│99年12月6日 │羅 │ 100,000 │
├──────┼─────┼──────┤
│99年12月6日 │子○○ │ 670,000 │
├──────┼─────┼──────┤
│小計 │ │ 219,772,600│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電內電子檔案所載明細
(100交查179號卷二第65頁至70頁)、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頁至
218頁)
附表20
愛霓大透天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西屯區○○路00○0號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2個月為24%
換算為年利率:24%/212=144%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吳永
豪」、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
├──────┼─────┼──────┤
│99年11月30日│甲j○ │ 1,000,000 │
├──────┼─────┼──────┤
│99年12月1日 │高 │ 100,000 │
├──────┼─────┼──────┤
│99年12月1日 │甲戊○ │ 2,000,000 │
├──────┼─────┼──────┤
│99年12月1日 │鄭 │ 200,000 │
├──────┼─────┼──────┤
│99年12月1日 │m○○ │ 380,000 │
├──────┼─────┼──────┤
│99年12月2日 │甲癸○ │ 300,000 │
├──────┼─────┼──────┤
│99年12月2日 │甲d○ │ 600,000 │
├──────┼─────┼──────┤
│99年12月2日 │蔡 │ 6,300,000 │
├──────┼─────┼──────┤
│99年12月2日 │陳 │ 200,000 │
├──────┼─────┼──────┤
│99年12月2日 │乙L○ │ 500,000 │
├──────┼─────┼──────┤
│99年12月2日 │乙V○ │ 300,000 │
├──────┼─────┼──────┤
│99年12月2日 │t○○ │ 400,000 │
├──────┼─────┼──────┤
│99年12月2日 │鄭 │ 100,000 │
├──────┼─────┼──────┤
│99年12月2日 │L○○ │ 606,000 │
├──────┼─────┼──────┤
│99年12月2日 │陳 │ 100,000 │
├──────┼─────┼──────┤
│99年12月2日 │甲X○ │ 500,000 │
├──────┼─────┼──────┤
│99年12月2日 │劉 │ 100,000 │
├──────┼─────┼──────┤
│99年12月2日 │余 │ 200,000 │
├──────┼─────┼──────┤
│99年12月3日 │王 │ 100,000 │
├──────┼─────┼──────┤
│99年12月3日 │賈 │ 200,000 │
├──────┼─────┼──────┤
│99年12月3日 │范 │ 300,000 │
├──────┼─────┼──────┤
│99年12月3日 │乙午○ │ 4,500,000 │
├──────┼─────┼──────┤
│99年12月3日 │江 │ 190,000 │
├──────┼─────┼──────┤
│99年12月3日 │陳 │ 500,000 │
├──────┼─────┼──────┤
│99年12月3日 │徐 │ 2,000,000 │
├──────┼─────┼──────┤
│99年12月3日 │甲f○ │ 500,000 │
├──────┼─────┼──────┤
│99年12月3日 │乙i○ │ 410,000 │
├──────┼─────┼──────┤
│99年12月3日 │陳 │ 300,000 │
├──────┼─────┼──────┤
│99年12月3日 │陳 │ 100,000 │
├──────┼─────┼──────┤
│99年12月3日 │宋 │ 300,000 │
├──────┼─────┼──────┤
│99年12月3日 │甲戌○ │ 1,000,000 │
├──────┼─────┼──────┤
│99年12月3日 │江 │ 1,600,000 │
├──────┼─────┼──────┤
│99年12月3日 │甲午○ │ 100,000 │
├──────┼─────┼──────┤
│99年12月3日 │甲E○ │ 180,000 │
├──────┼─────┼──────┤
│99年12月4日 │乙h○ │ 100,000 │
├──────┼─────┼──────┤
│99年12月4日 │甲己○ │ 400,000 │
├──────┼─────┼──────┤
│99年12月5日 │乙M○ │ 200,000 │
├──────┼─────┼──────┤
│99年12月6日 │甲戌○ │ 1,000,000 │
├──────┼─────┼──────┤
│99年12月6日 │乙戊○ │ 400,000 │
├──────┼─────┼──────┤
│99年12月6日 │甲c○ │ 500,000 │
├──────┼─────┼──────┤
│99年12月6日 │甲S○ │ 700,000 │
├──────┼─────┼──────┤
│99年12月6日 │H○○ │ 200,000 │
├──────┼─────┼──────┤
│99年12月6日 │甲D○ │ 1,000,000 │
├──────┼─────┼──────┤
│99年12月6日 │邱 │ 400,000 │
├──────┼─────┼──────┤
│99年12月6日 │甲寅○ │ 560,000 │
├──────┼─────┼──────┤
│99年12月6日 │甲Z○ │ 200,000 │
├──────┼─────┼──────┤
│99年12月6日 │甲己○ │ 350,000 │
├──────┼─────┼──────┤
│99年12月6日 │甲寅○ │ 40,000 │
├──────┼─────┼──────┤
│99年12月6日 │卯○○ │ 800,000 │
├──────┼─────┼──────┤
│99年12月6日 │江 │ 200,000 │
├──────┼─────┼──────┤
│99年12月6日 │甲d○ │ 750,000 │
├──────┼─────┼──────┤
│99年12月6日 │滕 │ 2,000,000 │
├──────┼─────┼──────┤
│99年12月6日 │乙B○ │ 100,000 │
├──────┼─────┼──────┤
│99年12月6日 │江 │ 550,000 │
├──────┼─────┼──────┤
│99年12月6日 │劉 │ 300,000 │
├──────┼─────┼──────┤
│99年12月6日 │陳 │ 100,000 │
├──────┼─────┼──────┤
│99年12月6日 │乙g○ │ 500,000 │
├──────┼─────┼──────┤
│99年12月6日 │I○○ │ 100,000 │
│ │(起訴書附│ │
│ │表20誤載為│ │
│ │吳,應予更│ │
│ │正) │ │
├──────┼─────┼──────┤
│99年12月7日 │鄭 │ 500,000 │
├──────┼─────┼──────┤
│99年12月7日 │c○○ │ 2,000,000 │
├──────┼─────┼──────┤
│99年12月7日 │甲d○ │ 350,000 │
├──────┼─────┼──────┤
│99年12月7日 │甲己○ │ 750,000 │
├──────┼─────┼──────┤
│99年12月7日 │f○○ │ 1,000,000 │
├──────┼─────┼──────┤
│99年12月7日 │尤 │ 500,000 │
├──────┼─────┼──────┤
│99年12月7日 │甲E○ │ 500,000 │
├──────┼─────┼──────┤
│99年12月7日 │甲J○ │ 600,000 │
├──────┼─────┼──────┤
│99年12月7日 │甲D○ │ 200,000 │
├──────┼─────┼──────┤
│99年12月8日 │午○○ │ 50,000 │
├──────┼─────┼──────┤
│99年12月8日 │午○○ │ 50,000 │
├──────┼─────┼──────┤
│99年12月8日 │午○○ │ 100,000 │
├──────┼─────┼──────┤
│99年12月8日 │辰○○ │ 1,000,000 │
├──────┼─────┼──────┤
│99年12月8日 │廖 │ 600,000 │
├──────┼─────┼──────┤
│99年12月8日 │乙寅○ │ 500,000 │
├──────┼─────┼──────┤
│99年12月8日 │乙午○ │ 500,000 │
├──────┼─────┼──────┤
│99年12月8日 │乙i○ │ 120,000 │
├──────┼─────┼──────┤
│99年12月8日 │甲D○ │ 300,000 │
├──────┼─────┼──────┤
│99年12月8日 │乙N○ │ 300,000 │
├──────┼─────┼──────┤
│99年12月8日 │S○○ │ 100,000 │
├──────┼─────┼──────┤
│99年12月8日 │劉 │ 200,000 │
├──────┼─────┼──────┤
│99年12月8日 │甲K○ │ 500,000 │
├──────┼─────┼──────┤
│99年12月8日 │鮑 │ 1,000,000 │
├──────┼─────┼──────┤
│99年12月9日 │乙亥○ │ 30,000 │
├──────┼─────┼──────┤
│99年12月8日 │午○○ │ 100,000 │
├──────┼─────┼──────┤
│99年12月8日 │午○○ │ 100,000 │
├──────┼─────┼──────┤
│99年12月9日 │午○○ │ 100,000 │
├──────┼─────┼──────┤
│99年12月9日 │午○○ │ 100,000 │
├──────┼─────┼──────┤
│99年12月9日 │乙己○ │ 500,000 │
├──────┼─────┼──────┤
│99年12月9日 │乙○○ │ 1,180,000 │
├──────┼─────┼──────┤
│99年12月9日 │n○○ │ 100,000 │
├──────┼─────┼──────┤
│99年12月9日 │宇○○ │ 700,000 │
├──────┼─────┼──────┤
│99年12月9日 │乙○○ │ 1,000,000 │
├──────┼─────┼──────┤
│99年12月9日 │乙亥○ │ 20,000 │
├──────┼─────┼──────┤
│99年12月10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10日│甲n○ │ 100,000 │
├──────┼─────┼──────┤
│99年12月10日│張 │ 500,000 │
├──────┼─────┼──────┤
│99年12月10日│卓 │ 200,000 │
├──────┼─────┼──────┤
│99年12月10日│葉 │ 200,000 │
├──────┼─────┼──────┤
│99年12月10日│陳 │ 300,000 │
├──────┼─────┼──────┤
│99年12月10日│陳 │ 400,000 │
├──────┼─────┼──────┤
│99年12月10日│乙午○ │ 500,000 │
├──────┼─────┼──────┤
│99年12月10日│乙壬○ │ 500,000 │
├──────┼─────┼──────┤
│99年12月10日│邱 │ 280,000 │
├──────┼─────┼──────┤
│99年12月10日│宇○○ │ 200,000 │
├──────┼─────┼──────┤
│99年12月10日│陳 │ 500,000 │
├──────┼─────┼──────┤
│99年12月10日│乙黃○ │ 200,000 │
├──────┼─────┼──────┤
│99年12月10日│江 │ 200,000 │
├──────┼─────┼──────┤
│99年12月10日│宋 │ 500,000 │
├──────┼─────┼──────┤
│99年12月10日│W○○ │ 100,000 │
├──────┼─────┼──────┤
│99年12月10日│辛○○ │ 2,000,000 │
├──────┼─────┼──────┤
│99年12月10日│乙Q○ │ 1,000,000 │
├──────┼─────┼──────┤
│99年12月10日│W○○ │ 100,000 │
├──────┼─────┼──────┤
│99年12月10日│甲B○ │ 2,500,000 │
├──────┼─────┼──────┤
│99年12月10日│午○○ │ 60,000 │
├──────┼─────┼──────┤
│99年12月11日│童 │ 200,000 │
├──────┼─────┼──────┤
│99年12月11日│林 │ 300,000 │
├──────┼─────┼──────┤
│99年12月11日│甲d○ │ 190,000 │
├──────┼─────┼──────┤
│99年12月13日│莊 │ 500,000 │
├──────┼─────┼──────┤
│99年12月13日│丙○○ │ 100,000 │
├──────┼─────┼──────┤
│99年12月13日│甲癸○ │ 200,000 │
├──────┼─────┼──────┤
│99年12月13日│蔡 │ 150,000 │
├──────┼─────┼──────┤
│99年12月13日│甲d○ │ 1,200,000 │
├──────┼─────┼──────┤
│99年12月13日│林 │ 400,000 │
├──────┼─────┼──────┤
│99年12月13日│陳 │ 200,000 │
├──────┼─────┼──────┤
│99年12月13日│乙宙○ │ 300,000 │
├──────┼─────┼──────┤
│99年12月14日│甲己○ │ 1,300,000 │
├──────┼─────┼──────┤
│99年12月14日│寅○○ │ 500,000 │
├──────┼─────┼──────┤
│99年12月14日│t○○ │ 300,000 │
├──────┼─────┼──────┤
│99年12月14日│卯○○ │ 500,000 │
├──────┼─────┼──────┤
│99年12月14日│乙N○ │ 100,000 │
├──────┼─────┼──────┤
│99年12月14日│亥○○ │ 100,000 │
├──────┼─────┼──────┤
│99年12月14日│甲d○ │ 500,000 │
├──────┼─────┼──────┤
│99年12月14日│甲K○ │ 500,000 │
├──────┼─────┼──────┤
│99年12月14日│甲J○ │ 1,700,000 │
├──────┼─────┼──────┤
│99年12月14日│甲己○ │ 400,000 │
├──────┼─────┼──────┤
│99年12月14日│林 │ 100,000 │
├──────┼─────┼──────┤
│99年12月14日│午○○ │ 200,000 │
├──────┼─────┼──────┤
│99年12月14日│甲K○ │ 500,000 │
├──────┼─────┼──────┤
│99年12月15日│許 │ 1,910,000 │
├──────┼─────┼──────┤
│99年12月15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15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16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16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17日│曹 │ 100,000 │
├──────┼─────┼──────┤
│99年12月17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17日│乙f○ │ 1,000,000 │
├──────┼─────┼──────┤
│99年12月17日│廖 │ 100,000 │
├──────┼─────┼──────┤
│99年12月17日│邱 │ 300,000 │
├──────┼─────┼──────┤
│99年12月17日│乙午○ │ 400,000 │
├──────┼─────┼──────┤
│99年12月17日│許 │ 90,000 │
├──────┼─────┼──────┤
│99年12月17日│甲甲○ │ 200,000 │
├──────┼─────┼──────┤
│99年12月20日│辛○○ │ 100,000 │
├──────┼─────┼──────┤
│99年12月20日│P○○ │ 200,000 │
├──────┼─────┼──────┤
│99年12月20日│李 │ 1,200,000 │
├──────┼─────┼──────┤
│99年12月20日│周 │ 26,000 │
├──────┼─────┼──────┤
│99年12月20日│甲K○ │ 500,000 │
├──────┼─────┼──────┤
│99年12月20日│甲H○ │ 150,000 │
├──────┼─────┼──────┤
│99年12月20日│甲s○ │ 1,000,000 │
├──────┼─────┼──────┤
│99年12月21日│甲甲○ │ 300,000 │
├──────┼─────┼──────┤
│99年12月21日│乙D○ │ 600,000 │
├──────┼─────┼──────┤
│99年12月22日│辰○○ │ 500,000 │
├──────┼─────┼──────┤
│99年12月22日│乙丑○ │ 200,000 │
├──────┼─────┼──────┤
│99年12月22日│趙 │ 350,000 │
├──────┼─────┼──────┤
│99年12月22日│甲癸○ │ 100,000 │
├──────┼─────┼──────┤
│99年12月22日│乙h○ │ 400,000 │
├──────┼─────┼──────┤
│99年12月22日│甲K○ │ 500,000 │
├──────┼─────┼──────┤
│99年12月22日│余 │ 100,000 │
├──────┼─────┼──────┤
│99年12月23日│尤 │ 600,000 │
├──────┼─────┼──────┤
│99年12月23日│乙B○ │ 500,000 │
├──────┼─────┼──────┤
│99年12月23日│許 │ 60,000 │
├──────┼─────┼──────┤
│99年12月24日│呂 │ 600,000 │
├──────┼─────┼──────┤
│99年12月24日│甲G○ │ 400,000 │
├──────┼─────┼──────┤
│99年12月26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26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27日│甲P○ │ 1,000,000 │
├──────┼─────┼──────┤
│99年12月27日│庚○○ │ 100,000 │
├──────┼─────┼──────┤
│99年12月27日│乙丑○ │ 200,000 │
├──────┼─────┼──────┤
│99年12月27日│廖 │ 300,000 │
├──────┼─────┼──────┤
│99年12月27日│陳 │ 100,000 │
├──────┼─────┼──────┤
│99年12月27日│甲己○ │ 1,000,000 │
├──────┼─────┼──────┤
│99年12月27日│甲地○ │ 500,000 │
├──────┼─────┼──────┤
│99年12月27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27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28日│乙午○ │ 400,000 │
├──────┼─────┼──────┤
│99年12月28日│乙癸○ │ 500,000 │
├──────┼─────┼──────┤
│99年12月28日│甲R○ │ 100,000 │
├──────┼─────┼──────┤
│99年12月28日│甲P○ │ 800,000 │
├──────┼─────┼──────┤
│99年12月28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28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29日│甲E○ │ 400,000 │
├──────┼─────┼──────┤
│99年12月29日│宋 │ 200,000 │
├──────┼─────┼──────┤
│99年12月29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29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29日│陳 │ 260,000 │
├──────┼─────┼──────┤
│99年12月30日│卯○○ │ 1,400,000 │
├──────┼─────┼──────┤
│99年12月30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30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31日│乙O○ │ 1,500,000 │
├──────┼─────┼──────┤
│99年12月31日│乙午○ │ 500,000 │
├──────┼─────┼──────┤
│99年12月31日│午○○ │ 100,000 │
├──────┼─────┼──────┤
│99年12月31日│午○○ │ 100,000 │
├──────┼─────┼──────┤
│100年1月1日 │午○○ │ 100,000 │
├──────┼─────┼──────┤
│100年1月1日 │午○○ │ 100,000 │
├──────┼─────┼──────┤
│100年1月3日 │陳 │ 22,000 │
├──────┼─────┼──────┤
│100年1月3日 │甲j○ │ 12,000 │
├──────┼─────┼──────┤
│100年1月3日 │午○○ │ 100,000 │
├──────┼─────┼──────┤
│100年1月3日 │午○○ │ 100,000 │
├──────┼─────┼──────┤
│100年1月4日 │乙○○ │ 12,000 │
├──────┼─────┼──────┤
│100年1月4日 │午○○ │ 100,000 │
├──────┼─────┼──────┤
│100年1月5日 │黃 │ 3,280,000 │
├──────┼─────┼──────┤
│100年1月5日 │午○○ │ 100,000 │
├──────┼─────┼──────┤
│100年1月5日 │午○○ │ 100,000 │
├──────┼─────┼──────┤
│100年1月5日 │午○○ │ 100,000 │
├──────┼─────┼──────┤
│100年1月6日 │午○○ │ 100,000 │
├──────┼─────┼──────┤
│100年1月6日 │午○○ │ 100,000 │
├──────┼─────┼──────┤
│100年1月7日 │午○○ │ 100,000 │
├──────┼─────┼──────┤
│100年1月7日 │午○○ │ 100,000 │
├──────┼─────┼──────┤
│100年1月11日│吳 │ 24,000 │
├──────┼─────┼──────┤
│小計 │ │ 102,142,000│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電內電子檔案所載明細
(100交查179號卷二第73頁至77頁)、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頁至
218頁)
編號21
慶和街投資方案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4個月為40%
換算為年利率:40%/412=120%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吳永
豪」、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
├───────┼─────┼──────┤
│100年1月20日 │甲H○ │ 200,000 │
├───────┼─────┼──────┤
│100年1月20日 │甲己○ │ 1,000,000 │
├───────┼─────┼──────┤
│100年1月20日 │甲X○ │ 200,000 │
├───────┼─────┼──────┤
│100年1月21日 │邱 │ 100,000 │
├───────┼─────┼──────┤
│100年1月21日 │亥○○ │ 100,000 │
├───────┼─────┼──────┤
│100年1月21日 │t○○ │ 100,000 │
├───────┼─────┼──────┤
│100年1月21日 │P○○ │ 200,000 │
├───────┼─────┼──────┤
│100年1月21日 │甲己○ │ 500,000 │
├───────┼─────┼──────┤
│100年1月21日 │許 │ 60,000 │
├───────┼─────┼──────┤
│100年1月21日 │范 │ 500,000 │
├───────┼─────┼──────┤
│100年1月24日 │甲癸○ │ 100,000 │
├───────┼─────┼──────┤
│100年1月26日 │甲未○ │ 150,000 │
├───────┼─────┼──────┤
│100年1月27日 │甲D○ │ 900,000 │
├───────┼─────┼──────┤
│100年1月27日 │許 │ 200,000 │
├───────┼─────┼──────┤
│100年1月27日 │午○○ │ 100,000 │
├───────┼─────┼──────┤
│100年1月27日 │午○○ │ 100,000 │
├───────┼─────┼──────┤
│100年1月27日 │午○○ │ 100,000 │
├───────┼─────┼──────┤
│100年1月27日 │林 │ 700,000 │
├───────┼─────┼──────┤
│100年1月27日 │許 │ 300,000 │
├───────┼─────┼──────┤
│100年1月27日 │t○○ │ 100,000 │
├───────┼─────┼──────┤
│100年1月27日 │甲地○ │ 1,000,000 │
├───────┼─────┼──────┤
│100年1月27日 │許 │ 100,000 │
├───────┼─────┼──────┤
│100年1月27日 │甲u○ │ 500,000 │
├───────┼─────┼──────┤
│100年1月27日 │乙卯○ │ 500,000 │
├───────┼─────┼──────┤
│100年1月27日 │甲寅○ │ 100,000 │
├───────┼─────┼──────┤
│100年1月27日 │甲J○ │ 300,000 │
├───────┼─────┼──────┤
│100年1月27日 │許 │ 20,000 │
├───────┼─────┼──────┤
│100年1月28日 │玄○○ │ 300,000 │
├───────┼─────┼──────┤
│100年1月28日 │許 │ 60,000 │
├───────┼─────┼──────┤
│100年1月28日 │陳 │ 600,000 │
├───────┼─────┼──────┤
│100年1月28日 │v○○ │ 900,000 │
├───────┼─────┼──────┤
│100年1月28日 │癸○○ │ 600,000 │
├───────┼─────┼──────┤
│100年1月28日 │甲午○ │ 600,000 │
├───────┼─────┼──────┤
│100年1月29日 │Q○○ │ 300,000 │
├───────┼─────┼──────┤
│100年2月08日 │X○○ │ 500,000 │
├───────┼─────┼──────┤
│100年2月25日 │甲己○ │ 400,000 │
├───────┼─────┼──────┤
│100年3月1日 │甲己○ │ 260,000 │
├───────┼─────┼──────┤
│100年3月10日 │甲d○ │ 500,000 │
├───────┼─────┼──────┤
│100年3月10日 │甲己○ │ 500,000 │
├───────┼─────┼──────┤
│小計 │ │ 13,750,000 │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電內電子檔案所載明細
(100交查179號卷二第79頁至81頁)、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頁至
218頁)
附表22
霞飛道投資方案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2個月為20%
換算為年利率:20%/212=120%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
├──────┼─────┼──────┤
│100年1月24日│王 │500,000 │
├──────┼─────┼──────┤
│100年1月24日│乙P○ │500,000 │
├──────┼─────┼──────┤
│100年1月24日│邱 │1,000,000 │
├──────┼─────┼──────┤
│100年1月24日│乙Z○ │500,000 │
├──────┼─────┼──────┤
│100年1月24日│午○○ │100,000 │
├──────┼─────┼──────┤
│100年1月24日│午○○ │100,000 │
├──────┼─────┼──────┤
│100年1月25日│甲E○ │1,500,000 │
├──────┼─────┼──────┤
│100年1月25日│午○○ │100,000 │
├──────┼─────┼──────┤
│100年1月25日│午○○ │100,000 │
├──────┼─────┼──────┤
│100年1月26日│午○○ │100,000 │
├──────┼─────┼──────┤
│100年1月27日│甲K○ │1,500,000 │
├──────┼─────┼──────┤
│100年1月27日│乙癸○ │1,500,000 │
├──────┼─────┼──────┤
│100年1月27日│午○○ │300,000 │
├──────┼─────┼──────┤
│小計 │ │7,800,000 │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電內電子檔案所載明細
(100交查179號卷二第83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
甲分行戶名「宙○○」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頁至218頁
)
附表23
大老虎投資方案
約定之期間、利率:1個月為12%
換算為年利率:12%12=144%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
├───────┼─────┼───────┤
│100年1月30日 │甲地○ │ 300,000 │
├───────┼─────┼───────┤
│100年1月31日 │乙K○ │ 1,300,000 │
├───────┼─────┼───────┤
│100年1月31日 │許 │ 90,000 │
├───────┼─────┼───────┤
│100年1月31日 │甲f○ │ 1,200,000 │
├───────┼─────┼───────┤
│100年1月31日 │乙卯○ │ 1,000,000 │
├───────┼─────┼───────┤
│100年1月31日 │D○○ │ 200,000 │
├───────┼─────┼───────┤
│100年1月31日 │邱 │ 1,350,000 │
├───────┼─────┼───────┤
│100年1月31日 │v○○ │ 900,000 │
├───────┼─────┼───────┤
│100年1月31日 │乙K○ │ 100,000 │
├───────┼─────┼───────┤
│100年1月31日 │甲B○ │ 1,000,000 │
├───────┼─────┼───────┤
│100年1月31日 │甲d○ │ 1,000,000 │
├───────┼─────┼───────┤
│100年1月31日 │Y○○ │ 100,000 │
├───────┼─────┼───────┤
│100年1月31日 │王 │ 300,000 │
├───────┼─────┼───────┤
│100年1月31日 │林 │ 1,800,000 │
├───────┼─────┼───────┤
│100年1月31日 │陳 │ 300,000 │
├───────┼─────┼───────┤
│100年1月31日 │r○○ │ 1,200,000 │
├───────┼─────┼───────┤
│100年1月31日 │甲天○ │ 300,000 │
├───────┼─────┼───────┤
│100年1月31日 │甲丙○ │ 300,000 │
├───────┼─────┼───────┤
│100年1月31日 │周 │ 17,000 │
├───────┼─────┼───────┤
│100年1月31日 │k○○ │ 500,000 │
├───────┼─────┼───────┤
│100年1月31日 │林 │ 100,000 │
├───────┼─────┼───────┤
│100年1月31日 │乙甲○ │ 800,000 │
├───────┼─────┼───────┤
│100年1月31日 │z○○ │ 200,000 │
├───────┼─────┼───────┤
│100年1月31日 │Y○○ │ 70,000 │
├───────┼─────┼───────┤
│100年1月31日 │柯 │ 100,000 │
├───────┼─────┼───────┤
│100年2月1日 │乙D○ │ 500,000 │
├───────┼─────┼───────┤
│100年2月1日 │癸○○ │ 300,000 │
├───────┼─────┼───────┤
│100年2月1日 │乙乙○ │ 300,000 │
├───────┼─────┼───────┤
│100年2月1日 │巫 │ 500,000 │
├───────┼─────┼───────┤
│100年2月1日 │洪 │ 500,000 │
├───────┼─────┼───────┤
│100年2月1日 │甲乙○ │ 500,000 │
├───────┼─────┼───────┤
│100年2月1日 │不明 │ 1,000,000 │
├───────┼─────┼───────┤
│100年2月1日 │邱 │ 2,000,000 │
├───────┼─────┼───────┤
│100年2月1日 │子○○ │ 1,000,000 │
├───────┼─────┼───────┤
│100年2月8日 │z○○ │ 700,000 │
├───────┼─────┼───────┤
│100年2月8日 │甲己○ │ 280,000 │
├───────┼─────┼───────┤
│100年2月8日 │倪 │ 100,000 │
├───────┼─────┼───────┤
│100年2月8日 │謝 │ 600,000 │
├───────┼─────┼───────┤
│100年2月8日 │甲B○ │ 500,000 │
├───────┼─────┼───────┤
│100年2月8日 │辛○○ │ 1,000,000 │
├───────┼─────┼───────┤
│100年2月8日 │林 │ 600,000 │
├───────┼─────┼───────┤
│100年2月9日 │甲U○ │ 250,000 │
├───────┼─────┼───────┤
│100年2月9日 │王 │ 600,000 │
├───────┼─────┼───────┤
│100年2月9日 │李 │ 300,000 │
├───────┼─────┼───────┤
│100年2月9日 │t○○ │ 300,000 │
├───────┼─────┼───────┤
│100年2月9日 │辛○○ │ 1,600,000 │
├───────┼─────┼───────┤
│100年2月9日 │甲D○ │ 100,000 │
├───────┼─────┼───────┤
│100年2月10日 │陳 │ 170,000 │
├───────┼─────┼───────┤
│100年2月10日 │李 │ 300,000 │
├───────┼─────┼───────┤
│100年2月10日 │黃 │ 300,000 │
├───────┼─────┼───────┤
│100年2月10日 │甲己○ │ 170,000 │
├───────┼─────┼───────┤
│100年2月10日 │甲甲○ │ 60,000 │
├───────┼─────┼───────┤
│100年2月10日 │癸○○ │ 324,000 │
├───────┼─────┼───────┤
│100年2月10日 │陳 │ 10,000 │
├───────┼─────┼───────┤
│100年2月11日 │乙寅○ │ 300,000 │
├───────┼─────┼───────┤
│100年2月14日 │甲酉○ │ 684,000 │
├───────┼─────┼───────┤
│100年2月17日 │黃 │ 1,500,000 │
├───────┼─────┼───────┤
│100年3月1日 │張 │ 500,000 │
├───────┼─────┼───────┤
│小計 │ │ 32,375,000 │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電內電子檔案所載明細
(100交查179號卷二第85頁至86頁)、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宙○○」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頁至
218頁)
附表24
光明路投資方案
約定之期間、利率:1個月為12%
換算為年利率:12%12=144%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戶名「吳永
豪」、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 投資金額 │
├──────┼─────┼──────┤
│100年3月15日│文 │ 300,000 │
├──────┼─────┼──────┤
│100年3月15日│許 │ 130,000 │
├──────┼─────┼──────┤
│100年3月15日│乙午○ │ 300,000 │
├──────┼─────┼──────┤
│100年3月15日│甲庚○ │ 1,000,000 │
├──────┼─────┼──────┤
│100年3月15日│甲B○ │ 600,000 │
├──────┼─────┼──────┤
│100年3月15日│乙天○ │ 1,200,000 │
├──────┼─────┼──────┤
│100年3月17日│乙黃○ │ 300,000 │
├──────┼─────┼──────┤
│100年3月17日│甲d○ │ 2,000,000 │
├──────┼─────┼──────┤
│100年3月18日│午○○ │ 500,000 │
├──────┼─────┼──────┤
│100年3月18日│甲f○ │ 600,000 │
├──────┼─────┼──────┤
│100年3月18日│乙卯○ │ 100,000 │
├──────┼─────┼──────┤
│100年3月18日│甲庚○ │ 1,000,000 │
├──────┼─────┼──────┤
│100年3月18日│許 │ 90,000 │
├──────┼─────┼──────┤
│100年3月18日│趙 │ 500,000 │
├──────┼─────┼──────┤
│100年3月18日│甲d○ │ 1,000,000 │
├──────┼─────┼──────┤
│100年3月20日│午○○ │ 1,000,000 │
├──────┼─────┼──────┤
│100年3月21日│甲戌○ │ 200,000 │
├──────┼─────┼──────┤
│100年3月21日│甲d○ │ 250,000 │
├──────┼─────┼──────┤
│100年3月21日│t○○ │ 600,000 │
├──────┼─────┼──────┤
│100年3月21日│甲j○ │ 600,000 │
├──────┼─────┼──────┤
│100年3月21日│甲f○ │ 600,000 │
├──────┼─────┼──────┤
│100年3月21日│甲寅○ │ 130,000 │
├──────┼─────┼──────┤
│100年3月21日│甲K○ │ 800,000 │
├──────┼─────┼──────┤
│100年3月21日│黃 │ 1,800,000 │
├──────┼─────┼──────┤
│100年3月21日│劉 │ 300,000 │
├──────┼─────┼──────┤
│100年3月21日│甲Z○ │ 600,000 │
├──────┼─────┼──────┤
│100年3月21日│陳 │ 300,000 │
├──────┼─────┼──────┤
│100年3月21日│乙地○ │ 400,000 │
├──────┼─────┼──────┤
│100年3月21日│甲p○ │ 500,000 │
├──────┼─────┼──────┤
│100年3月21日│甲己○ │ 300,000 │
├──────┼─────┼──────┤
│100年3月21日│甲宇○ │ 300,000 │
├──────┼─────┼──────┤
│100年3月21日│k○○ │ 200,000 │
├──────┼─────┼──────┤
│100年3月21日│甲d○ │ 70,000 │
├──────┼─────┼──────┤
│100年3月22日│寅○○ │ 2,000,000 │
├──────┼─────┼──────┤
│100年3月22日│乙D○ │ 300,000 │
├──────┼─────┼──────┤
│100年3月22日│乙N○ │ 500,000 │
├──────┼─────┼──────┤
│100年3月22日│z○○ │ 2,700,000 │
├──────┼─────┼──────┤
│100年3月22日│甲B○ │ 1,500,000 │
├──────┼─────┼──────┤
│100年3月22日│林 │ 1,000,000 │
├──────┼─────┼──────┤
│100年3月22日│啟 │ 300,000 │
├──────┼─────┼──────┤
│100年3月22日│林 │ 1,000,000 │
├──────┼─────┼──────┤
│100年3月22日│卯○○ │ 500,000 │
├──────┼─────┼──────┤
│小計 │ │ 28,370,000 │
└──────┴─────┴──────┘
資料出處:勘驗扣案之被告宙○○所有筆電內電子檔案所載明細
(100交查179號卷二第87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
甲分行戶名「宙○○」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五第139頁至218頁
)
【併案部分附表】
附表1(非起訴書所起訴之範圍)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帳戶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7個半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7.512=48%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返還本利時間│返還本利金│ │
│ │ │新臺幣,下│ │額(新臺幣│ 備註 │
│ │ │同) │ │,下同) │ │
├──────┼─────┼─────┼──────┼─────┼───┤
│98年5月22日 │乙W○ │ 50,000 │99年1月27日 │ 65,000 │ │
├──────┼─────┼─────┼──────┼─────┼───┤
│98年5月25日 │劉 │ 50,000 │ │ │ │
├──────┼─────┼─────┤99年1月27日 │455,000 │ │
│98年6月18日 │劉 │300,000 │ │ │ │
├──────┼─────┼─────┼──────┼─────┼───┤
│98年5月27日 │葉 │ 50,000 │99年3月1日 │ 65,000 │ │
├──────┼─────┼─────┼──────┼─────┼───┤
│98年6月1日 │江 │100,000 │99年1月27日 │130,000 │ │
├──────┼─────┼─────┼──────┼─────┼───┤
│98年6月1日 │劉 │100,000 │ │ │ │
├──────┼─────┼─────┤99年1月27日 │520,000 │ │
│98年6月17日 │劉 │300,000 │ │ │ │
├──────┼─────┼─────┼──────┼─────┼───┤
│98年6月3日 │劉 │ 50,000 │98年12月24日│ 65,000 │ │
├──────┼─────┼─────┼──────┼─────┼───┤
│98年6月5日 │階 │ 30,000 │ │ │ │
├──────┼─────┼─────┤99年1月28日 │ 65,000 │ │
│98年6月6日 │階 │ 20,000 │ │ │ │
├──────┼─────┼─────┼──────┼─────┼───┤
│98年6月8日 │陳 │300,000 │99年1月27日 │390,000 │ │
├──────┼─────┼─────┼──────┼─────┼───┤
│98年6月16日 │梁 │100,000 │99年1月27日 │130,000 │ │
├──────┼─────┼─────┼──────┼─────┼───┤
│98年6月18日 │蔡 │ 50,000 │99年1月27日 │ 65,000 │ │
├──────┼─────┼─────┼──────┼─────┼───┤
│98年6月19日 │乙S○ │300,000 │99年1月27日 │390,000 │ │
├──────┼─────┼─────┼──────┼─────┼───┤
│98年6月5日 │乙巳○ │ 50,000 │98年6月16日 │ 50,000 │退資 │
├──────┼─────┼─────┼──────┼─────┼───┤
│小計 │ │1,850,000 │ │ │ │
└──────┴─────┴─────┴──────┴─────┴───┘
此次投資方案吸金金額:1,800,000(1,850,000-50,000)
資料出處: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
頁)
附表2(非起訴書起訴之範圍)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巷0弄0號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帳戶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7個半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7.512=48%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返還本利時間│返還本利金│ │
│ │ │新臺幣,下│ │額(新臺幣│ 備註 │
│ │ │同) │ │,下同) │ │
├───────┼─────┼─────┼──────┼─────┼───┤
│97年10月28日 │陳 │ 590,000 │ │ │ │
├───────┼─────┼─────┤ │ │ │
│97年12月12日 │陳 │ 100,000 │(乙卯○未作│1,196,000 │ │
├───────┼─────┼─────┤ 紀錄) │ │ │
│97年11月13日 │陳 │ 230,000 │ │ │ │
├───────┼─────┼─────┼──────┼─────┼───┤
│97年11月4日 │朱 │1,000,000 │(乙卯○未作│1,300,000 │ │
│ │ │ │ 紀錄) │ │ │
├───────┼─────┼─────┼──────┼─────┼───┤
│97年11月14日 │陳 │ 500,000 │(乙卯○未作│ 650,000 │ │
│ │ │ │ 紀錄) │ │ │
│ │ │ │ │ │ │
├───────┼─────┼─────┼──────┼─────┼───┤
│97年11月21日 │乙卯○ │ 700,000 │ │ │ │
├───────┼─────┼─────┤98年12月21日│ 975,000 │ │
│97年11月25日 │乙卯○ │ 50,000 │ │ │ │
├───────┼─────┼─────┼──────┼─────┼───┤
│97年11月24日 │甲己○ │ 100,000 │(乙卯○未作│ 130,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8月1日 │甲己○ │ 100,000 │98年12月21日│ 130,000 │ │
├───────┼─────┼─────┼──────┼─────┼───┤
│97年12月12日 │甲H○ │ 250,000 │98年12月21日│ 275,000 │ │
├───────┼─────┼─────┼──────┼─────┼───┤
│98年2月23日 │簡 │ 300,000 │(乙卯○未作│ 390,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3月4日 │簡 │ 300,000 │(乙卯○未作│ 390,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2月24日 │甲丁○ │ 250,000 │(乙卯○未作│ 32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2月24日 │乙i○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3月6日 │乙i○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2月24日 │階 │ 100,000 │98年10月2日 │ 130,000 │ │
├───────┼─────┼─────┼──────┼─────┼───┤
│98年2月24日 │甲丙○ │ 100,000 │(乙卯○未作│ 130,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2月27日 │甲U○ │ 100,000 │ │ │ │
├───────┼─────┼─────┤ │ │ │
│98年3月2日 │甲U○ │ 100,000 │ │ │ │
├───────┼─────┼─────┤(乙卯○未作│ 520,000 │ │
│98年3月3日 │甲U○ │ 100,000 │ 紀錄) │ │ │
├───────┼─────┼─────┤ │ │ │
│98年3月4日 │甲U○ │ 100,000 │ │ │ │
├───────┼─────┼─────┼──────┼─────┼───┤
│98年3月2日 │席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3月4日 │劉 │ 300,000 │(乙卯○未作│ 390,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3月4日 │劉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3月5日 │孫 │ 100,000 │(乙卯○未作│ 130,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3月6日 │甲l○ │ 50,000 │98年8月20日 │ 50,000 │退資 │
├───────┼─────┼─────┼──────┼─────┼───┤
│(乙卯○未作紀│蔡 │ 500,000 │98年11月3日 │ 620,000 │ │
│ 錄) │ │ │ │ │ │
├───────┼─────┼─────┼──────┼─────┼───┤
│(乙卯○未作紀│甲j○ │ 200,000 │98年12月21日│ 260,000 │轉投資│
│ 錄) │ │ │ │ │ │
├───────┼─────┼─────┼──────┼─────┼───┤
│(乙卯○未作紀│甲D○ │ 25,000 │98年12月21日│ 32,500 │轉投資│
│ 錄) │ │ │ │ │ │
├───────┼─────┼─────┼──────┼─────┼───┤
│(乙卯○未作紀│甲p○ │ 50,000 │98年12月21日│ 65,000 │轉投資│
│ 錄) │ │ │ │ │ │
├───────┼─────┼─────┼──────┼─────┼───┤
│小計 │ │6,495,000 │ │ │ │
└───────┴─────┴─────┴──────┴─────┴───┘
此次投資方案吸金金額:6,170,000
(6,495,000-50,000-200,000-25,000-50,000)
資料出處: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
頁)
附表3(非起訴書起訴之範圍)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巷00號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帳戶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5個月至7個半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7.512=48%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返還本利時間│返還本利金│ │
│ │ │新臺幣,下│ │額(新臺幣│ 備註 │
│ │ │同) │ │,下同) │ │
├───────┼─────┼─────┼──────┼─────┼───┤
│98年4月27日 │乙乙○ │ 200,000 │(乙卯○未作│ 260,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4月28日 │陳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4月29日 │甲辛○ │ 150,000 │(乙卯○未作│ 19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11日 │甲辛○ │ 150,000 │(乙卯○未作│ 19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4月30日 │甲x○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1日 │鄒 │ 150,000 │(乙卯○未作│ 19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3日 │劉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4日 │簡 │ 100,000 │ │ │ │
│ │ │ │ │ │ │
├───────┼─────┼─────┤98年9月1日 │ 700,000 │ 退資 │
│98年5月4日 │簡 │ 300,000 │ │ │ │
├───────┼─────┼─────┤ │ │ │
│98年5月5日 │簡 │ 300,000 │ │ │ │
├───────┼─────┼─────┼──────┼─────┼───┤
│98年5月4日 │簡 │ 100,000 │99年1月14日 │ 130,000 │ │
├───────┼─────┼─────┼──────┼─────┼───┤
│98年4月27日 │甲I○ │ 500,000 │ │ │ │
├───────┼─────┼─────┤ │ │ │
│98年5月4日 │甲I○ │2,000,000 │98年9月25日 │ 14,700 │退資 │
├───────┼─────┼─────┤ │ │170萬 │
│98年5月15日 │甲I○ │1,170,000 │ │ │元 │
├───────┼─────┼─────┼──────┼─────┼───┤
│98年5月5日 │乙W○ │ 50,000 │98年9月25日 │ 15,000 │ │
├───────┼─────┼─────┼──────┼─────┼───┤
│98年5月5日 │乙丑○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5日 │甲丙○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6日 │甲丙○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5日 │甲A○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5日 │王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6日 │乙i○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
│98年5月6日 │劉 │ 100,000 │(乙卯○未作│ 130,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6日 │甲寅○ │ 100,000 │(乙卯○未作│ 130,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11日 │甲寅○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7日 │陳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5日 │甲o○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7日 │甲H○ │ 800,000 │(乙卯○未作│1,040,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7日 │乙U○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7日 │甲玄○ │ 650,000 │98年9月30日 │ 本利轉投 │ │
├───────┼─────┼─────┼──────┼─────┼───┤
│98年5月10日 │陳 │ 35,000 │ │ │其中6 │
├───────┼─────┼─────┤98年11月10日│ 130,000 │萬5千 │
│98年5月11日 │陳 │ 65,000 │ │ │為轉投│
│ │ │ │ │ │資 │
├───────┼─────┼─────┼──────┼─────┼───┤
│98年5月11日 │乙A○ │ 150,000 │ │ │ │
├───────┼─────┼─────┤99年1月5日 │6,500,000 │ │
│98年5月11日 │乙A○ │5,000,000 │ │ │ │
├───────┼─────┼─────┼──────┼─────┼───┤
│98年5月11日 │賴 │ 25,000 │(乙卯○未作│ 32,5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11日 │賴 │ 25,000 │(乙卯○未作│ 32,5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12日 │甲D○ │ 17,500 │(乙卯○未作│ 22,75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12日 │戌○○ │ 150,000 │(乙卯○未作│ 19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13日 │y○○ │ 100,000 │(乙卯○未作│ 130,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13日 │甲m○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13日 │乙h○ │ 30,000 │98年9月30日 │ 本利轉投 │ │
├───────┼─────┼─────┼──────┼─────┼───┤
│98年5月13日 │劉 │ 100,000 │(乙卯○未作│ 130,000 │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15日 │甲r○ │ 50,000 │98年10月2日 │ 65,000 │ │
├───────┼─────┼─────┼──────┼─────┼───┤
│98年5月19日 │N○○ │ 50,000 │99年12月22日│ 65,000 │ │
├───────┼─────┼─────┼──────┼─────┼───┤
│98年5月11日 │甲D○ │ 32,500 │(乙卯○未作│ 42,250 │轉投資│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11日 │江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轉投資│
│ │ │ │ 紀錄) │ │ │
├───────┼─────┼─────┼──────┼─────┼───┤
│小計 │ │13,400,000│ │ │ │
└───────┴─────┴─────┴──────┴─────┴───┘
此次投資方案吸金金額:10,852,500
(13,400,000-700,000-1,700,000-65,000-32,500-50,000)
資料出處: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
頁)
附表4(非起訴書起訴之範圍)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帳戶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7個半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7.512=48%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返還本利時間│返還本利金│ │
│ │ │新臺幣,下│ │額(新臺幣│ 備註 │
│ │ │同) │ │,下同) │ │
├──────┼─────┼─────┼──────┼─────┼───┤
│98年9月30日 │I○○ │ 150,000 │99年5月19日 │ 195,000│ │
├──────┼─────┼─────┼──────┼─────┼───┤
│98年9月30日 │午○○ │ 50,000 │99年5月19日 │ 65,000│ │
├──────┼─────┼─────┼──────┼─────┼───┤
│98年9月30日 │余 │ 50,000 │99年5月19日 │ 65,000│ │
├──────┼─────┼─────┼──────┼─────┼───┤
│98年9月30日 │M○○ │ 50,000 │99年5月19日 │ 65,000│ │
├──────┼─────┼─────┼──────┼─────┼───┤
│98年9月30日 │黃 │ 50,000 │99年5月19日 │ 65,000│ │
├──────┼─────┼─────┼──────┼─────┼───┤
│98年9月30日 │劉 │ 150,000 │99年5月19日 │ 195,000│ │
├──────┼─────┼─────┼──────┼─────┼───┤
│98年9月30日 │乙戊○ │ 100,000 │99年5月20日 │ 130,000│ │
├──────┼─────┼─────┼──────┼─────┼───┤
│98年9月30日 │甲黃○ │ 50,000 │99年5月19日 │ 65,000│ │
├──────┼─────┼─────┼──────┼─────┼───┤
│98年9月30日 │甲辛○ │ 50,000 │99年6月4日 │ 65,000│ │
├──────┼─────┼─────┼──────┼─────┼───┤
│98年9月30日 │甲癸○ │ 50,000 │99年5月19日 │ 65,000│ │
├──────┼─────┼─────┼──────┼─────┼───┤
│98年9月4日 │i○○ │ 50,000 │99年3月22日 │ 65,000│ │
├──────┼─────┼─────┼──────┼─────┼───┤
│98年9月30日 │乙h○ │ 39,000 │ │ │ │
├──────┼─────┼─────┤99年3月29日 │ 50,000│退資 │
│98年9月30日 │乙h○ │ 11,000 │ │ │ │
├──────┼─────┼─────┼──────┼─────┼───┤
│98年10月1日 │甲U○ │ 150,000 │99年5月19日 │ 195,000│ │
├──────┼─────┼─────┼──────┼─────┼───┤
│98年10月1日 │K○○ │ 100,000 │99年5月19日 │ 130,000│ │
├──────┼─────┼─────┼──────┼─────┼───┤
│98年10月1日 │乙丁○ │ 150,000 │99年5月19日 │ 195,000│ │
├──────┼─────┼─────┼──────┼─────┼───┤
│98年10月2日 │v○○ │ 150,000 │99年5月19日 │ 195,000│ │
├──────┼─────┼─────┼──────┼─────┼───┤
│98年10月3日 │吳 │ 50,000 │99年5月19日 │ 65,000│ │
├──────┼─────┼─────┼──────┼─────┼───┤
│小計 │ │1,450,000 │ │ │ │
└──────┴─────┴─────┴──────┴─────┴───┘
此次投資方案吸金金額:1,400,000(1,450,000-50,000)
資料出處: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
頁)
附表5(非起訴書起訴之範圍)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帳戶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7個半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7.512=48%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返還本利時間│返還本利金│ │
│ │ │新臺幣,下│ │額(新臺幣│ 備註 │
│ │ │同) │ │,下同) │ │
├──────┼─────┼─────┼──────┼─────┼───┤
│98年7月20日 │i○○ │ 300,000│99年3月22日 │ 390,000│ │
├──────┼─────┼─────┼──────┼─────┼───┤
│98年7月21日 │甲y○ │ 600,000│ │ │ │
├──────┼─────┼─────┤99年3月23日 │ 1,170,000│ │
│98年8月12日 │甲y○ │ 300,000│ │ │ │
├──────┼─────┼─────┼──────┼─────┼───┤
│98年7月21日 │p○○ │ 300,000│ │ │ │
├──────┼─────┼─────┤99年3月23日 │ 780,000 │ │
│98年8月13日 │p○○ │ 300,000│ │ │ │
├──────┼─────┼─────┼──────┼─────┼───┤
│98年7月22日 │陳 │ 300,000│99年3月23日 │ 390,000 │ │
├──────┼─────┼─────┼──────┼─────┼───┤
│98年7月28日 │陳 │ 1,500,000│99年3月24日 │1,950,000 │ │
├──────┼─────┼─────┼──────┼─────┼───┤
│98年8月21日 │甲j○ │ 700,000│99年3月25日 │ 910,000 │ │
├──────┼─────┼─────┼──────┼─────┼───┤
│98年8月12日 │乙玄○ │ 300,000│99年3月26日 │ 390,000 │ │
├──────┼─────┼─────┼──────┼─────┼───┤
│98年8月12日 │g○○ │ 300,000│99年3月26日 │ 390,000 │ │
├──────┼─────┼─────┼──────┼─────┼───┤
│98年8月13日 │f○○ │ 300,000│99年3月26日 │ 390,000 │ │
├──────┼─────┼─────┼──────┼─────┼───┤
│98年8月13日 │楊 │ 300,000│99年3月26日 │ 390,000 │ │
├──────┼─────┼─────┼──────┼─────┼───┤
│98年8月13日 │甲宇○ │ 300,000│99年3月29日 │ 390,000 │ │
├──────┼─────┼─────┼──────┼─────┼───┤
│98年8月14日 │壬○○ │ 300,000│99年3月24日 │ 390,000 │ │
├──────┼─────┼─────┼──────┼─────┼───┤
│98年8月13日 │簡 │ 300,000│98年8月25日 │ 300,000 │退資 │
├──────┼─────┼─────┼──────┼─────┼───┤
│小計 │ │6,400,000 │ │ │ │
└──────┴─────┴─────┴──────┴─────┴───┘
此次投資方案吸金金額:6,100,000 ( 6,400,000-300,000)
資料出處: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
頁)
附表6(非起訴書起訴之範圍)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街000號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帳戶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7個半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7.512=48%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返還本利時間│返還本利金│ │
│ │ │新臺幣,下│ │額(新臺幣│ 備註 │
│ │ │同) │ │,下同) │ │
├───────┼─────┼─────┼──────┼─────┼───┤
│98年8月28日 │乙玄○ │ 300,000│99年4月16日 │ 390,000│ │
├───────┼─────┼─────┼──────┼─────┼───┤
│98年8月28日 │乙申○ │ 600,000│99年4月16日 │ 780,000│ │
├───────┼─────┼─────┼──────┼─────┼───┤
│98年8月28日 │壬○○ │ 300,000│99年4月16日 │ 390,000│ │
├───────┼─────┼─────┼──────┼─────┼───┤
│98年8月28日 │丁○○ │ 300,000│99年4月16日 │ 390,000│ │
├───────┼─────┼─────┼──────┼─────┼───┤
│98年8月28日 │I○○ │ 300,000│99年4月16日 │ 390,000│ │
├───────┼─────┼─────┼──────┼─────┼───┤
│99年8月29日 │羅 │ 100,000│99年4月16日 │ 130,000│ │
├───────┼─────┼─────┼──────┼─────┼───┤
│98年8月31日 │甲A○ │ 300,000│99年4月16日 │ 390,000│ │
├───────┼─────┼─────┼──────┼─────┼───┤
│98年8月31日 │甲丙○ │ 300,000│99年4月16日 │ 390,000│ │
├───────┼─────┼─────┼──────┼─────┼───┤
│98年9月1日 │甲x○ │ 200,000│99年4月16日 │ 260,000│ │
├───────┼─────┼─────┼──────┼─────┼───┤
│98年9月1日 │黃 │ 300,000│99年4月16日 │ 390,000│ │
├───────┼─────┼─────┼──────┼─────┼───┤
│98年9月1日 │甲g○ │ 300,000│99年4月16日 │ 390,000│ │
├───────┼─────┼─────┼──────┼─────┼───┤
│98年9月8日 │謝 │ 50,000│99年4月28日 │ 390,000│ │
├───────┼─────┼─────┼──────┼─────┼───┤
│98年9月18日 │甲宙○ │ 300,000│99年4月29日 │ 390,000│ │
├───────┼─────┼─────┼──────┼─────┼───┤
│98年9月23日 │甲z○ │ 600,000│99年4月28日 │ 780,000│ │
├───────┼─────┼─────┼──────┼─────┼───┤
│98年9月21日 │乙e○ │ 300,000│99年4月5日 │ 300,000│ │
├───────┼─────┼─────┼──────┼─────┼───┤
│98年9月22日 │甲W○ │ 300,000│99年4月28日 │ 390,000│ │
├───────┼─────┼─────┼──────┼─────┼───┤
│98年9月23日 │甲c○ │ 600,000│99年4月28日 │ 780,000│ │
├───────┼─────┼─────┼──────┼─────┼───┤
│98年9月23日 │甲巳○ │ 300,000│99年4月29日 │ 390,000│ │
├───────┼─────┼─────┼──────┼─────┼───┤
│98年9月23日 │甲丁○ │ 300,000│99年4月28日 │ 390,000│ │
├───────┼─────┼─────┼──────┼─────┼───┤
│98年9月25日 │壬○○ │ 300,000│99年4月28日 │ 390,000│ │
├───────┼─────┼─────┼──────┼─────┼───┤
│98年9月16日 │甲乙○ │ 300,000│99年4月28日 │ 390,000│ │
├───────┼─────┼─────┼──────┼─────┼───┤
│98年9月24日 │黃 │ 300,000│99年5月25日 │ 390,000│ │
├───────┼─────┼─────┼──────┼─────┼───┤
│98年9月25日 │甲癸○ │ 300,000│99年4月28日 │ 390,000│ │
├───────┼─────┼─────┼──────┼─────┼───┤
│98年9月25日 │甲e○ │ 300,000│99年4月28日 │ 390,000│ │
├───────┼─────┼─────┼──────┼─────┼───┤
│98年9月25日 │U○○ │ 235,000│99年4月28日 │ 390,000│ │
├───────┼─────┼─────┼──────┼─────┼───┤
│98年9月25日 │甲H○ │ 50,000│ │ │ │
├───────┼─────┼─────┤99年4月28日 │ 1,417,000│104萬 │
│98年9月25日 │甲H○ │ 1,040,000│ │ │元為轉│
│ │ │ │ │ │投資 │
├───────┼─────┼─────┼──────┼─────┼───┤
│98年9月25日 │甲I○ │ 300,000│99年4月23日 │ 390,000│ │
├───────┼─────┼─────┼──────┼─────┼───┤
│98年9月25日 │o○○ │ 300,000│99年4月28日 │ 390,000│ │
├───────┼─────┼─────┼──────┼─────┼───┤
│98年9月29日 │陳 │ 65,000│99年4月28日 │ 84,500│轉投資│
├───────┼─────┼─────┼──────┼─────┼───┤
│98年9月30日 │甲玄○ │ 845,000│ │ │84萬5 │
├───────┼─────┼─────┤99年4月28日 │ 1,131,000│千為轉│
│98年10月5日 │甲玄○ │ 25,000│ │ │投資 │
├───────┼─────┼─────┼──────┼─────┼───┤
│98年10月2日 │v○○ │ 900,000│99年4月28日 │ 1,170,000│ │
├───────┼─────┼─────┼──────┼─────┼───┤
│98年9月17日 │甲h○ │ 300,000│99年4月28日 │ 390,000│轉投資│
├───────┼─────┼─────┼──────┼─────┼───┤
│(乙卯○未作紀│甲寅○ │ 2,000,000│99年5月6日 │ 570,000│200萬 │
│ 錄) │ │ │ │ │元為揹│
│ │ │ │ │ │負房貸│
│ │ │ │ │ │金額(│
│ │ │ │ │ │非投資│
│ │ │ │ │ │) │
├───────┼─────┼─────┼──────┼─────┼───┤
│98年9月3日 │乙壬○ │ 300,000│ │ │70萬 │
├───────┼─────┼─────┤ 99年5月4日 │ 300,000│元為揹│
│(乙卯○未作紀│乙壬○ │ 700,000│ │ │負房貸│
│ 錄) │ │ │ │ │金額(│
│ │ │ │ │ │非投資│
│ │ │ │ │ │) │
├───────┼─────┼─────┼──────┼─────┼───┤
│小計 │ │14,610,000│ │ │ │
└───────┴─────┴─────┴──────┴─────┴───┘
此次投資方案吸金金額:9,660,000(併辦部分誤為9,960,000)
(14,610,000-1,040,000-65,000-845,000-300,000-2,000,0000
-700,000)
資料出處: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
頁)
附表7(非起訴書起訴之範圍)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2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帳戶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7個半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7.512=48%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返還本利時間│返還本利金│ │
│ │ │新臺幣,下│ │額(新臺幣│ 備註 │
│ │ │同) │ │,下同) │ │
├───────┼─────┼─────┼──────┼─────┼───┤
│98年9月28日 │丁○○ │ 900,000│99年5月19日 │1,170,000 │ │
├───────┼─────┼─────┼──────┼─────┼───┤
│98年9月28日 │甲癸○ │ 300,000│99年5月19日 │ 390,000 │ │
├───────┼─────┼─────┼──────┼─────┼───┤
│98年9月18日 │未○○ │ 300,000│99年5月19日 │ 390,000 │ │
├───────┼─────┼─────┼──────┼─────┼───┤
│98年9月29日 │M○○ │ 300,000│99年5月19日 │ 390,000 │ │
├───────┼─────┼─────┼──────┼─────┼───┤
│98年9月29日 │凃 │ 300,000│99年5月19日 │ 390,000 │ │
├───────┼─────┼─────┼──────┼─────┼───┤
│98年9月30日 │I○○ │ 300,000│99年5月19日 │ 390,000 │ │
├───────┼─────┼─────┼──────┼─────┼───┤
│98年9月30日 │乙辛○ │ 300,000│99年5月19日 │ 390,000 │ │
├───────┼─────┼─────┼──────┼─────┼───┤
│98年10月1日 │甲己○ │ 300,000│99年5月19日 │ 390,000 │ │
├───────┼─────┼─────┼──────┼─────┼───┤
│98年9月7日 │a○○ │ 100,000│99年5月19日 │ 130,000 │ │
├───────┼─────┼─────┼──────┼─────┼───┤
│98年10月5日 │吳 │ 300,000│99年5月19日 │ 390,000 │ │
├───────┼─────┼─────┼──────┼─────┼───┤
│小計 │ │ 3,400,000│ │ │ │
└───────┴─────┴─────┴──────┴─────┴───┘
此次投資方案吸金金額:3,400,000
資料出處: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
頁)
附表8(非起訴書起訴之範圍)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街0段00號4樓之1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帳戶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7個半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7.5*2=48%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返還本利時間│返還本利金│ │
│ │ │新臺幣,下│ │額(新臺幣│ 備註 │
│ │ │同) │ │,下同) │ │
├───────┼─────┼─────┼──────┼─────┼───┤
│97年12月25日 │陳 │ 200,000│99年1月11日 │ 260,000│ │
├───────┼─────┼─────┼──────┼─────┼───┤
│97年12月30日 │甲U○ │ 100,000│(乙卯○未作│ 130,000│ │
│ │ │ │ 紀錄) │ │ │
├───────┼─────┼─────┼──────┼─────┼───┤
│97年12月30日 │甲p○ │ 50,000│(乙卯○未作│ 6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1月5日 │陳 │ 50,000│(乙卯○未作│ 6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12月31日 │周 │ 50,000│(乙卯○未作│ 6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12月31日 │薛 │ 50,000│(乙卯○未作│ 6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12月31日 │張 │ 150,000│(乙卯○未作│ 19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1月19日 │張 │ 50,000│98年11月18日│ 260,000│ │
├───────┼─────┼─────┼──────┼─────┼───┤
│98年12月31日 │甲O○ │ 50,000│98年11月18日│ 65,000│ │
├───────┼─────┼─────┼──────┼─────┼───┤
│98年1月1日 │甲D○ │ 75,000│(乙卯○未作│ 97,500│ │
│ │ │ │ 紀錄) │ │ │
├───────┼─────┼─────┼──────┼─────┼───┤
│98年1月1日 │甲D○ │ 25,000│(乙卯○未作│ 32,500│轉投資│
│ │ │ │ 紀錄) │ │ │
├───────┼─────┼─────┼──────┼─────┼───┤
│98年1月5日 │鍾 │ 50,000│(乙卯○未作│ 6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1月5日 │吳 │ 150,000 │(乙卯○未作│ 19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1月6日 │甲寅○ │ 150,000 │(乙卯○未作│ 19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1月19日 │劉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1月20日 │F○○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1月20日 │U○○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1月20日 │W○○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1月20日 │陳 │ 300,000 │(乙卯○未作│ 390,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2月3日 │吳 │ 100,000 │(乙卯○未作│ 130,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2月6日 │卯○○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3月26日 │甲丁○ │ 500,000 │(乙卯○未作│ 650,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4月12日 │甲x○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4月14日 │乙i○ │ 150,000 │(乙卯○未作│ 19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4月14日 │乙U○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4月15日 │羅 │ 50,000 │(乙卯○未作│ 6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4月22日 │簡 │ 300,000 │(乙卯○未作│ 390,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4月23日 │甲j○ │ 100,000 │(乙卯○未作│ 130,000│ │
│ │ │ │ 紀錄) │ │ │
├───────┼─────┼─────┼──────┼─────┼───┤
│小計 │ │3,050,000 │ │ │ │
└───────┴─────┴─────┴──────┴─────┴───┘
此次投資方案吸金金額:3,025,000 (3,050,000-25,000)
資料出處: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
頁)
附表9(非起訴書起訴之範圍)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帳戶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7個半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7.512=48%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返還本利時間│返還本利金│ │
│ │ │新臺幣,下│ │額(新臺幣│ 備註 │
│ │ │同) │ │,下同) │ │
├───────┼─────┼─────┼──────┼─────┼───┤
│97年10月17日 │謝 │ 250,000│(乙卯○未作│ 325,000│ │
│ │ │ │ 紀錄) │ │ │
├───────┼─────┼─────┼──────┼─────┼───┤
│97年10月27日 │甲x○ │ 100,000│(乙卯○未作│ 130,000│ │
│ │ │ │ 紀錄) │ │ │
├───────┼─────┼─────┼──────┼─────┼───┤
│97年10月28日 │戌○○ │ 50,000│(乙卯○未作│ 65,000│ │
│ │ │ │ 紀錄) │ │ │
├───────┼─────┼─────┼──────┼─────┼───┤
│97年11月19日 │T○○ │ 50,000│(乙卯○未作│ 65,000│ │
│ │ │ │ 紀錄) │ │ │
├───────┼─────┼─────┼──────┼─────┼───┤
│97年12月5日 │郭 │ 190,000│(乙卯○未作│ 247,000│ │
│ │ │ │ 紀錄) │ │ │
├───────┼─────┼─────┼──────┼─────┼───┤
│97年12月10日 │郭 │ 60,000│(乙卯○未作│ 78,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3月2日 │乙卯○ │ 10,000│(乙卯○未作│ 13,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3月30日 │乙卯○ │ 47,000│(乙卯○未作│ 61,100│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11日 │乙卯○ │ 100,000│(乙卯○未作│ 130,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5月27日 │乙卯○ │ 280,000│(乙卯○未作│ 364,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4月22日 │簡 │ 300,000│(乙卯○未作│ 390,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4月23日 │甲j○ │ 100,000│(乙卯○未作│ 130,000│ │
│ │ │ │ 紀錄) │ │ │
├───────┼─────┼─────┼──────┼─────┼───┤
│小計 │ │ 1,537,000│ │ │ │
└───────┴─────┴─────┴──────┴─────┴───┘
此次投資方案吸金金額:1,537,000
資料出處: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
頁)
附表10(非起訴書起訴之範圍)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帳戶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7個半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7.512=48%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返還本利時間│返還本利金│ │
│ │ │新臺幣,下│ │額(新臺幣│ 備註 │
│ │ │同) │ │,下同) │ │
├───────┼─────┼─────┼──────┼─────┼───┤
│98年4月6日 │甲I○ │ 50,000│(乙卯○未作│ 65,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4月6日 │乙乙○ │ 150,000│98年12月7日 │ 195,000│ │
├───────┼─────┼─────┼──────┼─────┼───┤
│98年4月6日 │劉 │ 900,000│99年1月4日 │ 1,170,000│ │
├───────┼─────┼─────┼──────┼─────┼───┤
│98年4月6日 │N○○ │ 50,000│99年12月22日│ 65,000 │ │
├───────┼─────┼─────┼──────┼─────┼───┤
│98年4月8日 │李 │ 50,000│99年1月12日 │ 65,000 │ │
├───────┼─────┼─────┼──────┼─────┼───┤
│98年4月14日 │劉 │ 50,000│99年1月11日 │ 65,000 │ │
├───────┼─────┼─────┼──────┼─────┼───┤
│98年4月22日 │簡 │ 300,000│98年9月15日 │ 300,000 │退資 │
├───────┼─────┼─────┼──────┼─────┼───┤
│98年4月23日 │甲j○ │ 100,000│99年1月11日 │ 130,000 │ │
├───────┼─────┼─────┼──────┼─────┼───┤
│小計 │ │ 1,650,000│ │ │ │
└───────┴─────┴─────┴──────┴─────┴───┘
此次投資方案吸金金額:1,350,000 (1,650,000-300,000)
資料出處: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
頁)
附表11(非起訴書起訴之範圍)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巷00號10樓之1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帳戶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7個半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7.512=48%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返還本利時間│返還本利金│ │
│ │ │新臺幣,下│ │額(新臺幣│ 備註 │
│ │ │同) │ │,下同) │ │
├───────┼─────┼─────┼──────┼─────┼───┤
│98年10月12日 │甲j○ │ 1,000,000│99年6月3日 │ 1,300,000│ │
├───────┼─────┼─────┼──────┼─────┼───┤
│98年10月12日 │F○○ │ 300,000│99年6月3日 │ 390,000│ │
├───────┼─────┼─────┼──────┼─────┼───┤
│98年10月13日 │乙E○ │ 600,000│99年6月3日 │ 780,000│ │
├───────┼─────┼─────┼──────┼─────┼───┤
│98年10月13日 │癸○○ │ 600,000│99年6月3日 │ 780,000│ │
├───────┼─────┼─────┼──────┼─────┼───┤
│98年10月13日 │辛○○ │ 600,000│99年6月3日 │ 780,000│ │
├───────┼─────┼─────┼──────┼─────┼───┤
│98年10月13日 │乙i○ │ 300,000│99年6月3日 │ 390,000│ │
├───────┼─────┼─────┼──────┼─────┼───┤
│98年10月13日 │乙I○ │ 300,000│99年6月3日 │ 390,000│ │
├───────┼─────┼─────┼──────┼─────┼───┤
│98年10月13日 │M○○ │ 600,000│99年6月3日 │ 780,000│ │
├───────┼─────┼─────┼──────┼─────┼───┤
│98年10月14日 │乙a○ │ 300,000│99年6月3日 │ 390,000│ │
├───────┼─────┼─────┼──────┼─────┼───┤
│98年10月14日 │甲F○(非│ 300,000│99年6月3日 │ 390,000│ │
│ │學員,代投│ │ │ │ │
│ │資) │ │ │ │ │
├───────┼─────┼─────┼──────┼─────┼───┤
│98年10月14日 │鄒 │ 400,000│(乙卯○未作│ 520,000│ │
│ │ │ │ 紀錄) │ │ │
├───────┼─────┼─────┼──────┼─────┼───┤
│98年10月14日 │甲w○ │ 300,000│99年6月3日 │ 390,000│ │
├───────┼─────┼─────┼──────┼─────┼───┤
│98年10月15日 │甲e○ │ 300,000│99年6月3日 │ 390,000│ │
├───────┼─────┼─────┼──────┼─────┼───┤
│98年10月15日 │y○○ │ 300,000│99年6月3日 │ 390,000│ │
├───────┼─────┼─────┼──────┼─────┼───┤
│98年10月16日 │劉 │ 300,000│99年6月3日 │ 390,000│ │
├───────┼─────┼─────┼──────┼─────┼───┤
│小計 │ │ 6,500,000│ │ │ │
└───────┴─────┴─────┴──────┴─────┴───┘
此次投資方案吸金金額:6,500,000
資料出處: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
頁)
附表12(非起訴書起訴之範圍)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帳戶
閉鎖期間、獲利比例:7個半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7.512=48%
┌───────┬─────┬─────┬──────┬─────┬───┐
│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返還本利時間│返還本利金│ │
│ │ │新臺幣,下│ │額(新臺幣│ 備註 │
│ │ │同) │ │,下同) │ │
├───────┼─────┼─────┼──────┼─────┼───┤
│98年10月1日 │K○○ │ 50,000│99年5月19日 │ 65,000│ │
├───────┼─────┼─────┼──────┼─────┼───┤
│98年10月1日 │甲U○ │ 100,000│99年5月19日 │ 130,000│ │
├───────┼─────┼─────┼──────┼─────┼───┤
│98年10月2日 │午○○ │ 50,000│99年5月19日 │ 65,000│ │
├───────┼─────┼─────┼──────┼─────┼───┤
│98年10月2日 │v○○ │ 150,000│99年5月19日 │ 195,000│ │
├───────┼─────┼─────┼──────┼─────┼───┤
│98年10月5日 │甲o○ │ 100,000│99年5月19日 │ 130,000│ │
├───────┼─────┼─────┼──────┼─────┼───┤
│98年10月3日 │吳 │ 50,000│99年5月19日 │ 65,000│ │
├───────┼─────┼─────┼──────┼─────┼───┤
│98年10月5日 │乙丑○ │ 150,000│99年5月19日 │ 195,000│ │
├───────┼─────┼─────┼──────┼─────┼───┤
│98年10月5日 │吳 │ 50,000│99年5月19日 │ 65,000│ │
├───────┼─────┼─────┼──────┼─────┼───┤
│98年10月5日 │乙辰○ │ 100,000│99年5月19日 │ 130,000│ │
├───────┼─────┼─────┼──────┼─────┼───┤
│98年10月13日 │乙I○ │ 150,000│99年5月19日 │ 195,000│ │
├───────┼─────┼─────┼──────┼─────┼───┤
│98年10月17日 │o○○ │ 100,000│99年5月20日 │ 130,000│ │
├───────┼─────┼─────┼──────┼─────┼───┤
│小計 │ │ 1,050,000│ │ │ │
└───────┴─────┴─────┴──────┴─────┴───┘
此次投資方案吸金金額:1,050,000
資料出處: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戶名「藤蔓
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100他2976號偵查卷卷九第61頁至96
頁)
附表13(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老虎鏢局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路0段000巷00號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1年為50%或7個月為30%
換算為年利率:50%或48%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98年8月24日 │乙S○ │ 100,000│老虎鏢局投資契約書│
│ │ │ │ │、存摺影本(100他 │
│ │ │ │ │6895號卷一第67頁、│
│ │ │ │ │第69頁) │
├──┼──────┼─────┼──────┼─────────┤
│ 2 │98年7月14日 │甲辛○ │ 300,000│ 無 │
├──┼──────┼─────┼──────┼─────────┤
│ 3 │98年7月17日 │甲癸○ │ 300,000│ 無 │
├──┼──────┼─────┼──────┼─────────┤
│ 4 │98年7月14日 │乙B○ │ 100,000│老虎鏢局投資契約書│
│ │ │ │ │、存摺影本(100他 │
│ │ │ │ │6895號卷三第61頁、│
│ │ │ │ │第63頁) │
└──┴──────┴─────┴──────┴─────────┘
附表14(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建國南路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7個半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7.512=48%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98年10月22日│乙S○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68頁│
│ │ │ │ │、第70頁) │
├──┼──────┼─────┼──────┼─────────┤
│ 2 │98年10月24日│甲N○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 │ │一第35頁) │
├──┼──────┼─────┼──────┼─────────┤
│ 3 │98年11月3日 │甲j○ │ 1,2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歷史交易明細(│
│ │ │ │ │100他6895號卷三第 │
│ │ │ │ │167頁、第177頁) │
└──┴──────┴─────┴──────┴─────────┘
附表15(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逢甲商圈大透天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路00000號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6個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612=60%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98年11月17日│甲辛○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 │ │一第80頁、第105頁 │
│ │ │ │ │) │
├──┼──────┼─────┼──────┼─────────┤
│ 2 │98年12月7日 │甲E○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出匯款憑證(│
│ │ │ │ │100他6895號卷一第 │
│ │ │ │ │148頁、第164頁) │
├──┼──────┼─────┼──────┼─────────┤
│ 3 │98年11月20日│甲S○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書、匯款申請書回條│
│ 4 │98年12月17日│甲S○ │ 300,000│(100他6895號卷一 │
│ │匯款18日入帳│ │ │第213頁、第214頁)│
├──┼──────┼─────┼──────┼─────────┤
│ 5 │99年12月31日│j○○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三第8頁 │
│ │ │ │ │、第22頁) │
├──┼──────┼─────┼──────┼─────────┤
│ 6 │98年12月29日│甲天○ │ 300,000│ 無 │
├──┼──────┼─────┼──────┼─────────┤
│ 7 │98年12月22日│甲寅○ │ 300,000│歷史對帳單(100他 │
│ │ │ │ │6895號卷三第134頁 │
│ │ │ │ │) │
├──┼──────┼─────┼──────┼─────────┤
│ 8 │98年12月23日│乙亥○ │ 300,000│ 無 │
└──┴──────┴─────┴──────┴─────────┘
附表16(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西屯市場大透天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路000號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4個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412=90%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99年1月5日 │甲E○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 │ │一第149頁) │
├──┼──────┼─────┼──────┼─────────┤
│ 2 │99年1月11日 │b○○ │ 300,000│ 無 │
├──┼──────┼─────┼──────┼─────────┤
│ 3 │99年1月8日 │j○○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第6895號卷三第10│
│ │ │ │ │頁、第22頁) │
├──┼──────┼─────┼──────┼─────────┤
│ 4 │99年1月8日 │甲天○ │ 300,000│存摺影本(100他字 │
│ │ │ │ │第6895號卷三第124 │
│ │ │ │ │頁) │
│ │ │ │ │ │
├──┼──────┼─────┼──────┼─────────┤
│ 5 │99年1月12日 │甲寅○ │ 600,000│歷史對帳單(100他 │
│ │ │ │ │6895號卷三第135頁 │
│ │ │ │ │) │
│ │ │ │ │ │
├──┼──────┼─────┼──────┼─────────┤
│ 6 │99年1月11日 │甲j○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歷史交易明細(│
│ │ │ │ │100他第6895號卷三 │
│ │ │ │ │第168頁、第177頁)│
├──┼──────┼─────┼──────┼─────────┤
│ 7 │99年1月12日 │v○○ │ 900,000│ 無 │
└──┴──────┴─────┴──────┴─────────┘
附表17(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逢甲大學大透天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街000巷000○000號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4個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412=90%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99年2月22日 │甲辛○ │ 6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 │ │ │ │95號卷一第108頁) │
├──┼──────┼─────┼──────┼─────────┤
│ 2 │99年2月24日 │甲E○ │ 1,2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150 │
│ │ │ │ │頁、第165頁) │
├──┼──────┼─────┼──────┼─────────┤
│ 3 │99年2月24日 │甲癸○ │ 600,000│ 無 │
├──┼──────┼─────┼──────┼─────────┤
│ 4 │99年2月22日 │甲s○ │ 900,000│ 無 │
├──┼──────┼─────┼──────┼─────────┤
│ 5 │99年2月23日 │甲s○ │ 600,000│ 無 │
├──┼──────┼─────┼──────┼─────────┤
│ 6 │99年2月22日 │j○○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三第12頁│
│ │ │ │ │、第22頁) │
├──┼──────┼─────┼──────┼─────────┤
│ 7 │99年2月13日 │c○○ │ 1,200,000│匯款憑證(100他68 │
│ │ │ │ │95號卷三第89頁) │
├──┼──────┼─────┼──────┼─────────┤
│ 8 │99年2月22日 │甲天○ │ 6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三第124頁) │
├──┼──────┼─────┼──────┼─────────┤
│ 9 │99年2月25日 │甲寅○ │ 1,050,000│歷史對帳單(100他 │
│ │ │ │ │6895號卷三第135頁 │
│ │ │ │ │) │
├──┼──────┼─────┼──────┼─────────┤
│10 │99年2月25日 │甲j○ │ 4,8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 │ │三第169頁) │
├──┼──────┼─────┼──────┼─────────┤
│11 │99年2月11日 │乙戊○ │ 300,000│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100他6895號卷四 │
│ │ │ │ │第16頁) │
└──┴──────┴─────┴──────┴─────────┘
附表18(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河南路大透天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巷000弄0○0○0號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4個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412=90%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99年3月26日 │甲E○ │ 6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151 │
│ │ │ │ │頁、第165頁) │
├──┼──────┼─────┼──────┼─────────┤
│ 2 │99年3月24日 │甲y○ │ 6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204 │
│ │ │ │ │頁、第200頁) │
├──┼──────┼─────┼──────┼─────────┤
│ 3 │99年3月30日 │甲s○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二第162 │
│ │ │ │ │頁、第169頁) │
├──┼──────┼─────┼──────┼─────────┤
│ 4 │99年3月24日 │j○○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三第14頁│
│ │ │ │ │、第22頁) │
├──┼──────┼─────┼──────┼─────────┤
│ 5 │99年3月30日 │甲寅○ │ 900,000│歷史對帳單(100他 │
│ │ │ │ │6895號卷三第135頁 │
│ │ │ │ │) │
├──┼──────┼─────┼──────┼─────────┤
│ 6 │99年3月26日 │v○○ │ 300,000│ 無 │
├──┼──────┼─────┼──────┼─────────┤
│ 7 │99年4月9日 │v○○ │ 300,000│ 無 │
├──┼──────┼─────┼──────┼─────────┤
│ 8 │99年4月9日 │甲v○ │ 300,000│ 無 │
├──┼──────┼─────┼──────┼─────────┤
│ 9 │99年4月8日 │乙○○ │ 3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四第127頁) │
└──┴──────┴─────┴──────┴─────────┘
附表19(此部分除編號第3、12、13外,其餘事實均已包含在起
訴範圍內,而為同一事實)
麥當勞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西屯區逢甲路、福星路口之碧根商旅大樓1樓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藤蔓國際有限公司之渣打商銀西屯分行
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4個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412=90%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備註 │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 │同) │ │ │
├──┼──────┼─────┼──────┼─────────┼────────┤
│ 1 │99年5月24日 │甲y○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205 │ │
│ │ │ │ │頁、第200頁) │ │
├──┼──────┼─────┼──────┼─────────┼────────┤
│ 2 │99年5月7日 │甲N○ │ 9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 │書、對帳單(100他 │ │
│ │ │ │ │6895號卷二第16頁、│ │
│ │ │ │ │第27頁) │ │
├──┼──────┼─────┼──────┼─────────┼────────┤
│ 3 │99年5月7日 │甲E○ │ 9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乙卯○漏未登載於│
│ │ │ │ │5號卷一第165頁) │其所製作之投資明│
│ │ │ │ │ │細內,故前案起訴│
│ │ │ │ │ │時未列於附表之內│
│ │ │ │ │ │。 │
├──┼──────┼─────┼──────┼─────────┼────────┤
│ 4 │99年5月7日 │甲丑○(併│600,000(併 │ │ │
│ │ │辦附表誤為│辦附表誤為90│ │ │
│ │ │甲癸○) │0,000) │ │ │
├──┼──────┼─────┼──────┼─────────┼────────┤
│ 5 │99年5月26日 │甲癸○ │ 600,000│ 無 │ │
├──┼──────┼─────┼──────┼─────────┼────────┤
│ 6 │99年5月7日 │b○○ │ 600,000│ 無 │ │
├──┼──────┼─────┼──────┼─────────┼────────┤
│ 7 │99年5月6日 │j○○ │ 1,2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 │他6895號卷三第16頁│ │
│ │ │ │ │、第22頁) │ │
├──┼──────┼─────┼──────┼─────────┼────────┤
│ 8 │99年5月7日 │甲j○ │ 1,44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 │書、歷史交易明細(│ │
│ │ │ │ │100他6895號卷三第 │ │
│ │ │ │ │171頁、第177頁) │ │
├──┼──────┼─────┼──────┼─────────┼────────┤
│ 9 │99年5月12日 │甲v○ │ 900,000│ 無 │ │
├──┼──────┼─────┼──────┼─────────┼────────┤
│10 │99年5月25日 │乙○○ │ 6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 │5號卷四第142頁) │ │
├──┼──────┼─────┼──────┼─────────┼────────┤
│11 │99年5月13日 │D○○ │ 300,000│ 無 │ │
├──┼──────┼─────┼──────┼─────────┼────────┤
│ │99年5月12日 │c○○ │ 1,000,000│交易傳票(100他689│乙卯○漏未登載於│
│12 │ │ │ │5號卷三第88頁) │其所製作之投資明│
│ │ │ │ │ │細內,故前案起訴│
│ │ │ │ │ │時未列於附表之內│
│ │ │ │ │ │。 │
├──┼──────┼─────┼──────┼─────────┼────────┤
│ │99年4月29日 │甲A○ │ 2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13 │、4月30日 │(以戌○○│ │5號卷四第182頁) │ │
│ │ │名義投資)│ │ │ │
└──┴──────┴─────┴──────┴─────────┴────────┘
附表20(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老虎餐廳投資方案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宙○○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第
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3個月,24%
換算為年利率:24%/312=96%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99年6月10日 │甲E○ │ 100,000│ 無 │
├──┼──────┼─────┼──────┼─────────┤
│ 2 │99年6月10日 │b○○ │ 300,000│ 無 │
├──┼──────┼─────┼──────┼─────────┤
│ 3 │99年6月10日 │j○○ │ 300,000│匯款副通知書(100 │
│ │ │ │ │他6895號卷三第19頁│
│ │ │ │ │) │
├──┼──────┼─────┼──────┼─────────┤
│ 4 │99年6月10日 │甲天○ │ 200,000│ 無 │
├──┼──────┼─────┼──────┼─────────┤
│ 5 │99年6月10日 │甲j○ │ 300,000│歷史交易明細(100 │
│ │ │ │ │他6895號卷三第178 │
│ │ │ │ │頁) │
├──┼──────┼─────┼──────┼─────────┤
│ 6 │99年6月14日 │甲a○ │ 300,000│ 無 │
└──┴──────┴─────┴──────┴─────────┘
附表21(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黎明地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宙○○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第
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4個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412=90%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99年6月27日 │甲E○ │ 3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一第165頁) │
├──┼──────┼─────┼──────┼─────────┤
│ 2 │99年6月28日 │P○○ │ 15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書(100他6895號卷 │
│ 3 │99年7月8日 │P○○ │ 150,000│一第178頁) │
├──┼──────┼─────┼──────┼─────────┤
│ 4 │99年6月28日 │甲y○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第一卷第 │
│ │ │ │ │206頁、第200頁) │
├──┼──────┼─────┼──────┼─────────┤
│ 5 │99年6月28日 │余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 │ │二第12頁) │
├──┼──────┼─────┼──────┼─────────┤
│ 6 │99年6月25日 │甲癸○ │ 120,000│ 無 │
├──┼──────┼─────┼──────┼─────────┤
│ 7 │99年7月8日 │甲癸○ │ 900,000│ 無 │
├──┼──────┼─────┼──────┼─────────┤
│ 8 │99年7月1日 │乙己○ │ 600,000│ 無 │
├──┼──────┼─────┼──────┼─────────┤
│ 9 │99年7月9日 │b○○ │ 300,000│ 無 │
├──┼──────┼─────┼──────┼─────────┤
│10 │99年7月9日 │甲s○ │ 9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明細表(100他 │
│ │ │ │ │6895 號卷二第166頁│
│ │ │ │ │、第164頁) │
├──┼──────┼─────┼──────┼─────────┤
│11 │99年7月12日 │B○○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明細(100 │
│ │ │ │ │他6895號卷三第37頁│
│ │ │ │ │、第32頁) │
├──┼──────┼─────┼──────┼─────────┤
│12 │99年6月24日 │甲天○ │ 120,000│ 無 │
├──┼──────┼─────┼──────┼─────────┤
│13 │99年7月27日 │甲天○ │ 780,000│ 無 │
├──┼──────┼─────┼──────┼─────────┤
│14 │99年6月22日 │甲j○ │ 9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 │ │三第172頁) │
├──┼──────┼─────┼──────┼─────────┤
│15 │99年7月12日 │甲玄○ │ 250,000│匯款委託書(100他 │
│ │ │ │ │6895號卷四第33頁)│
├──┼──────┼─────┼──────┼─────────┤
│16 │99年6月30日 │乙亥○ │ 30,000│ 無 │
└──┴──────┴─────┴──────┴─────────┘
附表22(此部分除編號第9、21外,其餘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
圍內,而為同一事實)
老虎房仲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老虎鏢局公司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宙○○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第
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3個月,24%
換算為年利率:24%/312=96%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備註 │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 │同) │ │ │
├──┼──────┼─────┼──────┼─────────┼────────┤
│ 1 │99年7月27日 │甲辛○ │ 1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存摺影本(100他 │ │
│ 2 │99年7月28日 │甲辛○ │ 10,000│6895號卷一第82頁、│ │
├──┼──────┼─────┼──────┤第86頁至第104頁) │ │
│ 3 │99年7月30日 │甲辛○ │ 100,000│ │ │
├──┼──────┼─────┼──────┤ │ │
│ 4 │99年7月30日 │甲辛○ │ 100,000│ │ │
├──┼──────┼─────┼──────┤ │ │
│ 5 │99年7月30日 │甲辛○ │ 100,000│ │ │
├──┼──────┼─────┼──────┤ │ │
│ 6 │99年7月30日 │甲辛○ │ 100,000│ │ │
├──┼──────┼─────┼──────┤ │ │
│ 7 │99年7月30日 │甲辛○ │ 100,000│ │ │
├──┼──────┼─────┼──────┼─────────┼────────┤
│ 8 │99年7月29日 │甲E○ │ 7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存摺影本(100他 │ │
│ 9 │99年7月27日 │甲E○ │ 800,000│6895號卷一第153頁 │ │
│ │ │ │ │、第166頁) │ │
├──┼──────┼─────┼──────┼─────────┼────────┤
│10 │99年8月10日 │L○○ │ 6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一 │ │
│ │ │ │ │第175頁) │ │
├──┼──────┼─────┼──────┼─────────┼────────┤
│11 │99年7月16日 │P○○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100他6895號卷一 │ │
│12 │99年8月1日 │P○○ │ 500,000│第179頁) │ │
├──┼──────┼─────┼──────┼─────────┼────────┤
│ │99年8月7日 │甲y○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13 │ │ │ │、存摺影本(100他 │ │
│ │ │ │ │6895號卷一第210頁 │ │
│ │ │ │ │、第202頁) │ │
├──┼──────┼─────┼──────┼─────────┼────────┤
│14 │99年8月11日 │余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二 │ │
│ │ │ │ │第11頁) │ │
├──┼──────┼─────┼──────┼─────────┼────────┤
│15 │99年7月26日 │乙子○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 │ │;匯款證明(100他 │ │
├──┼──────┼─────┼──────┤6895號卷二第37頁至│ │
│16 │99年8月2日 │乙子○ │ 500,000│第38頁) │ │
│ │ │ │ │ │ │
├──┼──────┼─────┼──────┼─────────┼────────┤
│17 │99年7月30日 │甲癸○ │ 1,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 │ │、存摺影本(100他 │ │
│ │ │ │ │6895號卷二第50頁、│ │
│ │ │ │ │第51頁) │ │
├──┼──────┼─────┼──────┼─────────┼────────┤
│18 │99年7月20日 │乙己○ │ 2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100他6895號卷二 │ │
│19 │99年7月12日 │乙己○ │ 300,000│第67頁) │ │
├──┼──────┼─────┼──────┼─────────┼────────┤
│20 │99年7月30日 │n○○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以鄭淑禎│ │、存摺影本(100他 │ │
│ │ │名義匯款)│ │6895號卷二第93頁、│ │
│ │ │ │ │第89頁) │ │
├──┼──────┼─────┼──────┼─────────┼────────┤
│21 │99年7月23日 │甲甲○ │ 1,0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宙○○誤載為50萬│
│ │ │ │ │、匯款申請書(100 │元 │
│ │ │ │ │他6895號卷二第117 │ │
│ │ │ │ │頁、第127頁) │ │
├──┼──────┼─────┼──────┼─────────┼────────┤
│22 │99年7月23日 │b○○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 │ │、匯款委託書(100 │ │
│ │ │ │ │他6895號卷二第132 │ │
│ │ │ │ │頁、第136頁) │ │
├──┼──────┼─────┼──────┼─────────┼────────┤
│23 │99年8月19日 │甲O○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二 │ │
│ │ │ │ │第159頁) │ │
├──┼──────┼─────┼──────┼─────────┼────────┤
│24 │99年7月30日 │甲s○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 │ │、明細表(100他68 │ │
│ │ │ │ │95號卷二第167頁、 │ │
│ │ │ │ │第164頁) │ │
├──┼──────┼─────┼──────┼─────────┼────────┤
│25 │99年7月23日 │j○○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匯款副本通知書(│ │
│26 │99年7月30日 │j○○ │ 500,000│100他6895號卷三第 │ │
│ │ │ │ │18頁、第17頁) │ │
├──┼──────┼─────┼──────┼─────────┼────────┤
│27 │99年8月2日 │乙B○ │ 5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
│ │ │ │ │95號卷三第64頁) │ │
├──┼──────┼─────┼──────┼─────────┼────────┤
│28 │99年8月16日 │乙B○ │ 500,000│ 無 │ │
├──┼──────┼─────┼──────┼─────────┼────────┤
│29 │99年7月20日 │J○○ │ 500,000│國內匯款申請書( │ │
│ │ │(以地○○│ │100他6895號卷三第 │ │
│ │ │名義投資)│ │79頁、第80頁) │ │
├──┼──────┼─────┼──────┼─────────┼────────┤
│30 │99年8月6日 │J○○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以文名義│ │、匯款申請書(100 │ │
│ │ │匯款) │ │他6895號卷三第75頁│ │
│ │ │ │ │、第78頁) │ │
├──┼──────┼─────┼──────┼─────────┼────────┤
│31 │99年7月23日 │甲天○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 │ │、匯款副本通知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三第 │ │
│ │ │ │ │114頁、第115頁) │ │
├──┼──────┼─────┼──────┼─────────┼────────┤
│32 │99年8月4日 │甲天○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 │ │、匯款副本通知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三第 │ │
│ │ │ │ │116頁、第113頁) │ │
├──┼──────┼─────┼──────┼─────────┼────────┤
│33 │99年7月30日 │f○○ │ 500,000│ 無 │ │
├──┼──────┼─────┼──────┼─────────┼────────┤
│34 │99年8月12日 │f○○ │ 500,000│ 無 │ │
├──┼──────┼─────┼──────┼─────────┼────────┤
│35 │99年7月16日 │甲寅○ │ 1,500,000│歷史對帳單(100他 │ │
├──┼──────┼─────┼──────┤6895號卷三第137頁 │ │
│36 │99年7月30日 │甲寅○ │ 500,000│) │ │
├──┼──────┼─────┼──────┤ │ │
│37 │99年8月3日 │甲寅○ │ 500,000│ │ │
├──┼──────┼─────┼──────┼─────────┼────────┤
│38 │99年8月5日 │甲寅○ │ 1,500,000│歷史對帳單(100他 │ │
│ │ │ │ │6895號卷三第138頁 │ │
│ │ │ │ │) │ │
├──┼──────┼─────┼──────┼─────────┼────────┤
│39 │99年6月24日 │丑○○ │ 29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匯款委託書(100 │ │
│40 │99年6月25日 │丑○○ │ 10,000│他6895號卷三第144 │ │
├──┼──────┼─────┼──────┤頁) │ │
│41 │99年7月19日 │丑○○ │ 200,000│ │ │
├──┼──────┼─────┼──────┼─────────┼────────┤
│42 │99年8月12日 │乙H○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 │ │、存款憑條(100他 │ │
│ │ │ │ │6895號卷三第149頁 │ │
│ │ │ │ │、第153頁) │ │
├──┼──────┼─────┼──────┼─────────┼────────┤
│43 │99年7月29日 │戌○○ │ 500,000│ 無 │ │
├──┼──────┼─────┼──────┼─────────┼────────┘
│44 │99年7月14日 │甲a○ │ 4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存款憑條(100他 │
│45 │99年7月23日 │甲a○ │ 100,000│6895號卷三第189頁 │
│ │ │ │ │、第191頁) │
├──┼──────┼─────┼──────┼─────────┼────────┐
│46 │99年8月11日 │乙戊○ │ 500,000│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 │(100他第6895號卷 │ │
│ │ │ │ │四第19頁) │ │
├──┼──────┼─────┼──────┼─────────┼────────┤
│47 │99年8月5日 │鄭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四 │ │
│ │ │ │ │第24頁) │ │
├──┼──────┼─────┼──────┼─────────┼────────┤
│48 │99年8月16日 │乙E○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 │ │、跨行電匯申請書 │ │
│ │ │ │ │(100他6895號卷四 │ │
│ │ │ │ │第39頁、第40頁) │ │
├──┼──────┼─────┼──────┼─────────┼────────┤
│49 │99年7月23日 │z○○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 │ │、匯款副通知書( │ │
│ │ │ │ │100他6895號卷四第 │ │
│ │ │ │ │62頁、第67頁) │ │
├──┼──────┼─────┼──────┼─────────┼────────┤
│50 │99年7月19日 │甲申○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100他6895號卷四 │ │
│51 │99年7月26日 │甲申○ │ 500,000│第69頁) │ │
├──┼──────┼─────┼──────┼─────────┼────────┤
│52 │99年7月21日 │C○○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 │ │、匯款申請書(100 │ │
│ │ │ │ │他6895號卷四第75頁│ │
│ │ │ │ │、第76頁) │ │
├──┼──────┼─────┼──────┼─────────┼────────┤
│53 │99年7月10日 │乙T○ │ 4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存摺影本(100他 │ │
│ │99年7月30日 │乙T○ │ 600,000│6895號卷四第92頁、│ │
│ │ │ │ │第91頁) │ │
├──┼──────┼─────┼──────┼─────────┼────────┤
│54 │99年7月26日 │癸○○ │ 1,0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 │ │、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請書(100他6895號 │ │
│ │99年7月26日 │辛○○ │ 500,000│卷四第103頁、第 │ │
│ │ │ │ │121、122頁) │ │
├──┼──────┼─────┼──────┼─────────┼────────┤
│55 │99年8月5日 │乙○○ │ 500,000│ 無 │ │
├──┼──────┼─────┼──────┼─────────┼────────┤
│56 │99年7月19日 │寅○○ │ 500,000│ 無 │ │
├──┼──────┼─────┼──────┼─────────┼────────┤
│57 │99年7月29日 │寅○○ │ 500,000│ 無 │ │
├──┼──────┼─────┼──────┼─────────┼────────┤
│58 │99年8月4日 │D○○ │ 1,0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 │ │、匯款申請書(100 │ │
│ │ │ │ │他6895號卷四第167 │ │
│ │ │ │ │頁、第169頁) │ │
├──┼──────┼─────┼──────┼─────────┼────────┤
│59 │99年8月6日 │甲l○ │ 500,000│ 無 │ │
├──┼──────┼─────┼──────┼─────────┼────────┤
│60 │99年7月27日 │乙丙○ │ 500,000│老虎房仲投資契約書│ │
│ │ │ │ │、存款影本(100他 │ │
│ │ │ │ │6895號卷四第188頁 │ │
│ │ │ │ │、第190頁) │ │
└──┴──────┴─────┴──────┴─────────┴────────┘
附表23(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薑母鴨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薑母鴨餐廳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宙○○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第
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3個月,24%
換算為年利率:24%/312=96%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99年8月25日 │甲辛○ │ 500,000│存款憑條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127 │
│ │ │ │ │頁) │
├──┼──────┼─────┼──────┼─────────┤
│ 2 │99年8月31日 │辰○○ │ 500,000│存款憑條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60頁│
│ │ │ │ │) │
├──┼──────┼─────┼──────┼─────────┤
│ 3 │99年8月25日 │甲E○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書、存摺影本(100 │
│ 4 │99年8月30日 │甲E○ │ 500,000│他6895號卷一第152 │
│ │ │ │ │頁、第166頁) │
├──┼──────┼─────┼──────┼─────────┤
│ 5 │99年8月25日 │P○○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180 │
│ │ │ │ │頁、第184頁) │
├──┼──────┼─────┼──────┼─────────┤
│ 6 │99年8月25日 │乙己○ │ 500,000│ 無 │
├──┼──────┼─────┼──────┼─────────┤
│ 7 │99年8月25日 │甲甲○ │ 500,000│匯款申請書(100他 │
│ │ │ │ │6895號卷二第128頁 │
│ │ │ │ │) │
├──┼──────┼─────┼──────┼─────────┤
│ 8 │99年8月24日 │j○○ │ 500,000│匯款副通知書(100 │
│ │ │ │ │他6895號卷三第19頁│
│ │ │ │ │) │
├──┼──────┼─────┼──────┼─────────┤
│ 9 │99年8月25日 │甲j○ │ 1,0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 │ │三第173頁) │
├──┼──────┼─────┼──────┼─────────┤
│10 │99年8月25日 │甲子○ │ 500,000│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100他6895號卷四 │
│ │ │ │ │第3頁) │
├──┼──────┼─────┼──────┼─────────┤
│11 │99年9月2日 │鄭 │ 500,000│存款憑條(100他689│
│ │ │ │ │5號卷四第25頁) │
├──┼──────┼─────┼──────┼─────────┤
│12 │99年8月30日 │乙○○ │ 1,0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四第129頁) │
└──┴──────┴─────┴──────┴─────────┘
附表24(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十二期(住三)土地投資案
位於臺中市○○區○○路○○○地○○○○段000地號土地)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宙○○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第
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1個月,8%
換算為年利率:8%12=96%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99年9月2日 │甲辛○ │ 300,000│存款憑條(100他689│
│ │ │ │ │5號卷一第128頁) │
├──┼──────┼─────┼──────┼─────────┤
│ 2 │99年9月6日 │甲E○ │ 8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一第166頁) │
├──┼──────┼─────┼──────┼─────────┤
│ 3 │99年9月2日 │P○○ │ 2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一第184頁) │
├──┼──────┼─────┼──────┼─────────┤
│ 4 │99年9月6日 │余 │ 200,000│ 無 │
├──┼──────┼─────┼──────┼─────────┤
│ 5 │99年9月2日 │乙己○ │ 100,000│ 無 │
├──┼──────┼─────┼──────┼─────────┤
│ 6 │99年9月2日 │甲s○ │ 1,000,000│明細表(100他6895 │
├──┼──────┼─────┼──────┤號卷二第164頁) │
│ 7 │99年9月2日 │甲s○ │ 300,000│ │
├──┼──────┼─────┼──────┼─────────┤
│ 8 │99年9月2日 │甲j○ │ 500,000│ 無 │
├──┼──────┼─────┼──────┼─────────┤
│ 9 │99年9月3日 │甲a○ │ 650,000│ 無 │
├──┼──────┼─────┼──────┼─────────┤
│10 │99年9月7日 │甲a○ │ 230,000│ 無 │
├──┼──────┼─────┼──────┼─────────┤
│11 │99年9月3日 │鄭 │ 100,000│存款憑條(100他689│
│ │ │ │ │5號卷四第25頁) │
└──┴──────┴─────┴──────┴─────────┘
附表25(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十二期(住二)土地投資案
位於臺中市西屯區福星路上之土地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宙○○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第
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1個月,8%
換算為年利率:8%12=96%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99年9月14日 │辰○○ │ 600,000│存款憑條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60頁│
│ │ │ │ │) │
├──┼──────┼─────┼──────┼─────────┤
│ 2 │99年9月9日 │j○○ │ 800,000│匯款副通知書(100 │
│ │ │ │ │他6895號卷三第19頁│
│ │ │ │ │) │
├──┼──────┼─────┼──────┼─────────┤
│ 3 │99年9月13日 │甲a○ │ 50,000│ 無 │
├──┼──────┼─────┼──────┼─────────┤
│ 4 │99年9月9日 │C○○ │ 100,000│ 無 │
└──┴──────┴─────┴──────┴─────────┘
附表26(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正文華路大透天投資方案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宙○○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第
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4個月,35%
換算為年利率:35%/412=105%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99年9月17日 │辰○○ │ 500,000│匯款申請書影本( │
│ │ │ │ │100他6895號卷一第 │
│ │ │ │ │61頁) │
├──┼──────┼─────┼──────┼─────────┤
│ 2 │99年9月17日 │乙S○ │ 1,500,000│ 無 │
├──┼──────┼─────┼──────┼─────────┤
│ 3 │99年9月20日 │丙○○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申請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一第 │
│ │ │ │ │131頁、第133頁) │
├──┼──────┼─────┼──────┼─────────┤
│ 4 │99年9月15日 │甲E○ │ 1,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 │ │一第154頁) │
├──┼──────┼─────┼──────┼─────────┤
│ 5 │99年9月17日 │P○○ │ 1,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192 │
│ │ │ │ │頁、第184頁) │
├──┼──────┼─────┼──────┼─────────┤
│ 6 │99年9月17日 │甲N○ │ 1,4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對帳單(100他 │
│ │ │ │ │6895號卷二第17頁、│
│ │ │ │ │第21頁) │
├──┼──────┼─────┼──────┼─────────┤
│ 7 │99年9月15日 │r○○ │ 1,5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二第30頁) │
├──┼──────┼─────┼──────┼─────────┤
│ 8 │99年9月17日 │b○○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委託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二第 │
│ │ │ │ │133頁、第136頁) │
├──┼──────┼─────┼──────┼─────────┤
│ 9 │99年9月17日 │楊 │ 2,0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申請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二第 │
│ │ │ │ │182頁、第188頁) │
├──┼──────┼─────┼──────┼─────────┤
│10 │99年9月17日 │j○○ │ 500,000│匯款申請書影本( │
│ │ │ │ │100他6895號卷三第 │
│ │ │ │ │20頁) │
├──┼──────┼─────┼──────┼─────────┤
│11 │99年9月15日 │c○○ │ 2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副通知書(│
│ │ │ │ │100他6895號卷三第 │
│ │ │ │ │92頁、第91頁) │
├──┼──────┼─────┼──────┼─────────┤
│12 │99年9月15日 │甲天○ │ 200,000│ 無 │
├──┼──────┼─────┼──────┼─────────┤
│13 │99年9月21日 │丑○○ │ 570,000│匯款申請書(100他 │
│ │ │(以乙h○│ │6895號卷三第146頁 │
│ │ │名義投資)│ │) │
├──┼──────┼─────┼──────┼─────────┤
│14 │99年9月17日 │乙H○ │ 1,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副通知書(│
│ │ │ │ │100他6895號卷三第 │
│ │ │ │ │150頁、第153頁) │
├──┼──────┼─────┼──────┼─────────┤
│15 │99年9月17日 │v○○ │ 1,000,000│交易明細表(100他 │
│ │ │ │ │6895號卷三第183頁 │
│ │ │ │ │) │
├──┼──────┼─────┼──────┼─────────┤
│16 │99年9月17日 │乙T○ │ 85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四第93頁│
│ │ │ │ │、第90頁) │
├──┼──────┼─────┼──────┼─────────┤
│17 │99年9月17日 │乙○○ │ 15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 │ │(以乙T○│ │95號卷四第130頁) │
│ │ │名義投資)│ │ │
├──┼──────┼─────┼──────┼─────────┤
│18 │99年9月17日 │寅○○ │ 2,0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 │ │四第150頁) │
├──┼──────┼─────┼──────┼─────────┤
│19 │99年9月20日 │乙壬○ │ 1,0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對帳單(100他 │
│ │ │ │ │6895號卷四第191頁 │
│ │ │ │ │、第192頁) │
└──┴──────┴─────┴──────┴─────────┘
附表27(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格子趣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西屯區○○路00號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宙○○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第
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4個月,40%
換算為年利率:40%/412=120%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99年9月28日 │辰○○ │ 500,000│存款憑條(100他689│
│ │ │ │ │5號卷一第61頁) │
├──┼──────┼─────┼──────┼─────────┤
│ 2 │99年10月4日 │甲辛○ │ 720,000│存款憑條(100他689│
│ │ │ │ │5號卷一第126頁) │
├──┼──────┼─────┼──────┼─────────┤
│ 3 │99年10月6日 │甲辛○ │ 360,000│存款憑條(100他659│
│ │ │ │ │5號卷一第83頁) │
├──┼──────┼─────┼──────┼─────────┤
│ 4 │99年10月5日 │甲E○ │ 1,08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 100│
│ │ │ │ │他6895號卷一第155 │
│ │ │ │ │頁、第167頁) │
├──┼──────┼─────┼──────┼─────────┤
│ 5 │99年9月27日 │P○○ │ 1,08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書、存款影本(100 │
│ 6 │99年10月5日 │P○○ │ 360,000│他6895號卷一第181 │
│ │ │ │ │頁、第184頁) │
├──┼──────┼─────┼──────┼─────────┤
│ 7 │99年10月2日 │甲y○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書、存款影本(100 │
│ │99年10月2日 │甲y○ │ 60,000│他6895號卷一第207 │
│ │ │ │ │頁、第200頁) │
├──┼──────┼─────┼──────┼─────────┤
│ 8 │99年9月24日 │余 │ 360,000│不動產合資契約書、│
│ │ │ │ │匯出匯款憑證(100 │
│ │ │ │ │他6895號卷二第9頁 │
│ │ │ │ │、第5頁) │
├──┼──────┼─────┼──────┼─────────┤
│ 9 │99年10月5日 │乙子○ │ 2,16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憑證(100 │
│ │ │ │ │他6895號卷二第35頁│
│ │ │ │ │、第34頁) │
├──┼──────┼─────┼──────┼─────────┤
│10 │99年10月4日 │甲癸○ │ 72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款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二第53頁│
│ │ │ │ │、第55頁) │
├──┼──────┼─────┼──────┼─────────┤
│11 │99年9月27日 │n○○ │ 36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書、存款影本、存款│
│12 │99年10月4日 │n○○ │ 360,000│憑條(100他6895號 │
│ │ │ │ │卷二第95頁、第91頁│
│ │ │ │ │) │
├──┼──────┼─────┼──────┼─────────┤
│13 │99年9月27日 │甲Q○ │ 72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明細表(100他 │
│ │ │ │ │6895號卷二第115頁 │
│ │ │ │ │、第113頁) │
├──┼──────┼─────┼──────┼─────────┤
│14 │99年9月29日 │甲甲○ │ 800,000│存款影本(100他689│
├──┼──────┼─────┼──────┤5號卷二第122頁) │
│15 │99年10月4日 │甲甲○ │ 200,000│ │
├──┼──────┼─────┼──────┤ │
│16 │99年10月5日 │甲甲○ │ 200,000│ │
├──┼──────┼─────┼──────┼─────────┤
│17 │99年10月4日 │S○○ │ 360,000│存款憑條、存摺影本│
│ │ │ │ │(100他6895號卷二 │
│ │ │ │ │第139頁、第140頁)│
├──┼──────┼─────┼──────┼─────────┤
│18 │99年9月27日 │j○○ │ 360,000│匯款申請書(100他 │
│ │ │ │ │6895號卷三第20頁)│
├──┼──────┼─────┼──────┼─────────┤
│19 │99年9月24日 │甲壬○ │ 36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三第29頁│
│ │ │ │ │、第26頁) │
├──┼──────┼─────┼──────┼─────────┤
│20 │99年10月7日 │甲壬○ │ 50,000│ 無 │
│ │ │(以陳名義│ │ │
│ │ │投資) │ │ │
├──┼──────┼─────┼──────┼─────────┤
│21 │99年9月27日 │甲乙○ │ 72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副通知書(│
│ │ │ │ │100他6895號卷三第 │
│ │ │ │ │47頁、第48頁) │
├──┼──────┼─────┼──────┼─────────┤
│22 │99年9月27日 │甲丑○ │ 36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書、匯款回條聯( │
│23 │99年10月6日 │甲丑○ │ 1,440,000│100他6895號卷三第 │
│ │ │ │ │53頁、第56頁) │
├──┼──────┼─────┼──────┼─────────┤
│24 │99年10月8日 │f○○ │ 1,080,000│ 無 │
├──┼──────┼─────┼──────┼─────────┤
│25 │99年9月27日 │v○○ │ 360,000│交易明細表(100他 │
├──┼──────┼─────┼──────┤6895號卷三第183頁 │
│26 │99年10月6日 │v○○ │ 360,000│) │
├──┼──────┼─────┼──────┼─────────┤
│27 │99年10月6日 │甲a○ │ 721,600│匯款副通知書(100 │
│ │ │ │ │他6895號卷三第191 │
│ │ │ │ │頁) │
├──┼──────┼─────┼──────┼─────────┤
│28 │99年9月27日 │甲子○ │ 360,000│匯款申請書(100他 │
│ │ │ │ │6895號卷四第3頁) │
├──┼──────┼─────┼──────┼─────────┤
│29 │99年10月7日 │乙E○ │ 1,2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電匯申請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四第 │
│ │ │ │ │41頁、第42頁) │
├──┼──────┼─────┼──────┼─────────┤
│30 │99年10月5日 │甲W○ │ 710,000│匯款申請書(100他 │
│ │ │ │ │6895號卷四第55頁)│
├──┼──────┼─────┼──────┼─────────┤
│31 │99年9月30日 │z○○ │ 3,24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副通知書(│
│ │ │ │ │100他6895號卷四第 │
│ │ │ │ │63頁、第67頁) │
├──┼──────┼─────┼──────┼─────────┤
│32 │99年10月5日 │z○○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副通知書(│
│ │ │ │ │100他6895號卷四第 │
│ │ │ │ │64頁、第67頁) │
├──┼──────┼─────┼──────┼─────────┤
│33 │99年9月27日 │甲申○ │ 36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 │ │四第70頁) │
├──┼──────┼─────┼──────┼─────────┤
│34 │99年9月30日 │乙T○ │ 72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四第94頁│
│ │ │ │ │、第90頁) │
├──┼──────┼─────┼──────┼─────────┤
│35 │99年10月1、2│辛○○ │ 3,0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 │日共2筆 │ │ │ │
│ ├──────┼─────┼──────┤95號卷四第114頁、 │
│ │99年10月5日 │辛○○ │ 1,690,000│第115頁) │
│ ├──────┼─────┼──────┤ │
│ │99年10月5日 │辛○○ │ 100,000│ │
├──┼──────┼─────┼──────┼─────────┤
│36 │99年9月30日 │乙○○ │ 72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 │ │ │ │95號卷四第143頁) │
├──┼──────┼─────┼──────┼─────────┤
│37 │99年10月1日 │乙○○ │ 1,08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 │ │ │ │95號卷四第130頁) │
├──┼──────┼─────┼──────┼─────────┤
│38 │99年10月4日 │乙○○ │ 2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 │ │ │ │95號卷四第130頁) │
├──┼──────┼─────┼──────┼─────────┤
│39 │99年9月27日 │寅○○ │ 72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 │ │四第152頁) │
├──┼──────┼─────┼──────┼─────────┤
│40 │99年10月5日 │寅○○ │ 36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 │ │四第154頁) │
├──┼──────┼─────┼──────┼─────────┤
│41 │99年9月27日 │甲l○ │ 360,000│ 無 │
└──┴──────┴─────┴──────┴─────────┘
附表28(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章魚燒旗鑑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西屯區○○路00號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宙○○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逢甲分行第
000000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4個月,40%
換算為年利率:40%/412=120%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99年10月15日│辰○○ │ 2,200,000│存款憑條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62頁│
│ │ │ │ │) │
├──┼──────┼─────┼──────┼─────────┤
│ 2 │99年10月14日│丙○○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申請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一第 │
│ │ │ │ │130頁、第133頁) │
├──┼──────┼─────┼──────┼─────────┤
│ 3 │99年10月15日│甲E○ │ 1,0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書、匯款申請書( │
│ 4 │99年10月15日│甲E○ │ 500,000│100他6895號卷一第 │
├──┼──────┼─────┼──────┤156頁、第167頁) │
│ 5 │99年10月28日│甲E○ │ 500,000│ │
├──┼──────┼─────┼──────┼─────────┤
│ 6 │99年11月4日 │甲E○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申請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一第 │
│ │ │ │ │157頁、第168頁) │
├──┼──────┼─────┼──────┼─────────┤
│ 7 │99年10月15日│L○○ │ 435,000│ 無 │
├──┼──────┼─────┼──────┼─────────┤
│ 8 │99年10月18日│P○○ │ 1,0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185 │
│ │ │ │ │頁、第186頁) │
├──┼──────┼─────┼──────┼─────────┤
│ 9 │99年10月18日│甲y○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208 │
│ │ │ │ │頁、第201頁) │
├──┼──────┼─────┼──────┼─────────┤
│10 │99年10月14日│余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書、匯出匯款憑證(│
│11 │99年11月5日 │余 │ 500,000│100他6895號卷二第 │
│ │ │ │ │10頁、第5頁) │
├──┼──────┼─────┼──────┼─────────┤
│12 │99年10月14日│甲N○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書、對帳單(100他 │
│13 │99年10月21日│甲N○ │ 2,000,000│6895號卷二第18頁、│
│ │ │ │ │第21、22頁) │
├──┼──────┼─────┼──────┼─────────┤
│14 │99年10月15日│甲甲○ │ 5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 │ │ │ │95號卷二第123頁) │
├──┼──────┼─────┼──────┼─────────┤
│15 │99年10月15日│b○○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委託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二第 │
│ │ │ │ │134頁、第135頁) │
├──┼──────┼─────┼──────┼─────────┤
│16 │99年10月12日│j○○ │ 1,000,000│匯款申請書(100他 │
│ │ │ │ │6895號卷三第21頁)│
├──┼──────┼─────┼──────┼─────────┤
│17 │99年10月14日│甲乙○ │ 1,0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款憑條(100 │
│ │ │ │ │他6895號卷三第50頁│
│ │ │ │ │、第51頁) │
├──┼──────┼─────┼──────┼─────────┤
│18 │99年10月15日│甲丑○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回條聯( │
│ │ │ │ │100他6895號卷三第 │
│ │ │ │ │54頁、第56頁) │
├──┼──────┼─────┼──────┼─────────┤
│19 │99年10月14日│黃○○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憑證(100 │
│ │ │ │ │他6895號卷三第59頁│
│ │ │ │ │、第60頁) │
├──┼──────┼─────┼──────┼─────────┤
│20 │99年11月1日 │c○○ │ 33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國內匯款申請書│
│ │ │ │ │(100他6895號卷三 │
│ │ │ │ │第94頁、第93頁) │
├──┼──────┼─────┼──────┼─────────┤
│21 │99年10月11日│甲天○ │ 1,0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副通知書(│
│ │ │ │ │100他6895號卷三第 │
│ │ │ │ │118頁、第117頁) │
├──┼──────┼─────┼──────┼─────────┤
│22 │99年9月15日 │f○○ │ 500,000│ 無 │
├──┼──────┼─────┼──────┼─────────┤
│23 │99年11月4日 │甲寅○ │ 300,000│歷史對帳單(100他 │
├──┼──────┼─────┼──────┤6895號卷三第138頁 │
│24 │99年11月4日 │甲寅○ │ 700,000│) │
├──┼──────┼─────┼──────┼─────────┤
│25 │99年10月15日│v○○ │ 500,000│交易明細表(100他 │
│ │ │ │ │6895號卷三第183頁 │
│ │ │ │ │) │
├──┼──────┼─────┼──────┼─────────┤
│26 │99年10月15日│戌○○ │ 500,000│ 無 │
├──┼──────┼─────┼──────┼─────────┤
│27 │99年10月15日│戌○○ │ 500,000│ 無 │
├──┼──────┼─────┼──────┼─────────┤
│28 │99年10月29日│戌○○ │ 550,000│ 無 │
├──┼──────┼─────┼──────┼─────────┤
│29 │99年11月5日 │鄭 │ 1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四第22頁│
│ │ │ │ │、第29頁) │
├──┼──────┼─────┼──────┼─────────┤
│30 │99年10月30日│甲玄○ │ 75,000│ 無 │
├──┼──────┼─────┼──────┼─────────┤
│31 │99年11月2日 │乙亥○ │ 30,000│ 無 │
├──┼──────┼─────┼──────┼─────────┤
│32 │99年10月18日│甲W○ │ 98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四第50頁│
│ │ │ │ │) │
├──┼──────┼─────┼──────┼─────────┤
│33 │99年10月28日│z○○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副通知書(│
│ │ │ │ │100他6895號卷四第 │
│ │ │ │ │65頁、第68頁) │
├──┼──────┼─────┼──────┼─────────┤
│34 │99年10月15日│甲申○ │ 1,0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帳戶明細(100 │
│ │ │ │ │他6895號卷四第71頁│
│ │ │ │ │、第72頁) │
├──┼──────┼─────┼──────┼─────────┤
│35 │99年11月5日 │甲申○ │ 300,000│帳戶明細表(100他 │
│ │ │ │ │6895號卷四第73頁)│
├──┼──────┼─────┼──────┼─────────┤
│36 │99年10月15日│己○○ │ 6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委託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四第 │
│ │ │ │ │78頁、第79頁) │
├──┼──────┼─────┼──────┼─────────┤
│37 │99年11月3日 │乙T○ │ 1,0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四第95頁│
│ │ │ │ │、第90頁) │
├──┼──────┼─────┼──────┼─────────┤
│38 │99年10月11日│甲x○ │ 1,15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 │ │ │ │95號卷四第98頁) │
├──┼──────┼─────┼──────┼─────────┤
│39 │99年10月20日│甲x○ │ 5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 ├──────┼─────┼──────┤95號卷四第98頁、第│
│ │99年10月20日│甲x○ │ 50,000│100頁) │
│ ├──────┼─────┼──────┤ │
│ │99年10月21日│甲x○ │ 50,000│ │
│ ├──────┼─────┼──────┤ │
│ │99年10月21日│甲x○ │ 50,000│ │
├──┼──────┼─────┼──────┼─────────┤
│40 │99年10月15日│辛○○ │ 5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 │ │ │ │95號卷四第115頁) │
├──┼──────┼─────┼──────┼─────────┤
│41 │99年11月5日 │辛○○ │ 2,0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 ├──────┼─────┼──────┤95號卷四第115頁、 │
│ │99年11月6日 │辛○○ │ 2,000,000│第116頁) │
│ ├──────┼─────┼──────┤ │
│ │99年11月9日 │辛○○ │ 2,000,000│ │
│ ├──────┼─────┼──────┤ │
│ │99年11月10日│辛○○ │ 1,000,000│ │
├──┼──────┼─────┼──────┼─────────┤
│42 │99年11月2日 │乙○○ │ 1,46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 │ │ │ │95號卷四第131頁) │
├──┼──────┼─────┼──────┼─────────┤
│43 │99年10月15日│寅○○ │ 1,0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 │ │四第156頁) │
├──┼──────┼─────┼──────┼─────────┤
│44 │99年10月19日│D○○ │ 5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四第170頁) │
├──┼──────┼─────┼──────┼─────────┤
│45 │99年10月26日│甲r○ │ 1,4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申請書(1 │
│ │ │ │ │00他6895號卷四第17│
│ │ │ │ │9頁、第180頁) │
├──┼──────┼─────┼──────┼─────────┤
│46 │99年10月15日│甲A○ │ 500,000│ 無 │
│ │ │(以戌○○│ │ │
│ │ │名義投資)│ │ │
└──┴──────┴─────┴──────┴─────────┘
附表29(此部分除編號第76外,其餘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
,而為同一事實)
年貨大街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西屯區○○路00號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宙○○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第「000000
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3個月,30%
換算為年利率:30%/312=120%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備註 │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 │同) │ │ │
├──┼──────┼─────┼──────┼─────────┼────────┤
│ 1 │99年11月25日│辰○○ │ 1,000,000│存款憑條影本(100 │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62頁│ │
│ │ │ │ │) │ │
├──┼──────┼─────┼──────┼─────────┼────────┤
│ 2 │99年12月2日 │辰○○ │ 2,000,000│存款憑條影本(100 │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62頁│ │
│ │ │ │ │) │ │
├──┼──────┼─────┼──────┼─────────┼────────┤
│ 3 │99年11月15日│甲辛○ │ 1,300,000│存款憑條(100他689│ │
│ │ │ │ │5號卷一第84頁) │ │
├──┼──────┼─────┼──────┼─────────┼────────┤
│ 4 │99年11月22日│甲地○ │ 1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140 │ │
│ │ │ │ │頁、第145頁) │ │
├──┼──────┼─────┼──────┼─────────┼────────┤
│ 5 │99年11月26日│甲地○ │ 500,000│ 同上 │ │
├──┼──────┼─────┼──────┼─────────┼────────┤
│ 6 │99年11月10日│甲E○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書、存摺影本(100 │ │
│ 7 │99年11月12日│甲E○ │ 1,500,000│他6895號卷一第158 │ │
├──┼──────┼─────┼──────┤頁、第168頁) │ │
│ 8 │99年11月19日│甲E○ │ 1,000,000│ │ │
├──┼──────┼─────┼──────┼─────────┼────────┤
│ 9 │99年11月25日│甲y○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209 │ │
│ │ │ │ │頁、第202頁) │ │
├──┼──────┼─────┼──────┼─────────┼────────┤
│10 │99年11月8日 │余 │ 2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書、存摺影本(100 │ │
│11 │99年11月22日│余 │ 300,000│他6895號卷二第8、 │ │
│ │ │ │ │6、4頁) │ │
├──┼──────┼─────┼──────┼─────────┼────────┤
│12 │99年11月12日│甲N○ │ 7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書、對帳單(100他 │ │
│13 │99年11月17日│甲N○ │ 300,000│6895號卷二第24至第│ │
├──┼──────┼─────┼──────┤25頁) │ │
│14 │99年12月1日 │甲N○ │ 740,000│ │ │
│ │ │(以李名義│ │ │ │
│ │ │投資) │ │ │ │
├──┼──────┼─────┼──────┼─────────┼────────┤
│15 │99年11月10日│乙子○ │ 1,0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 │書、匯款憑證(100 │ │
│ │ │ │ │他6895號卷二第32頁│ │
│ │ │ │ │、第33頁) │ │
├──┼──────┼─────┼──────┼─────────┼────────┤
│16 │99年11月8日 │甲癸○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書、存摺影本(100 │ │
│17 │99年11月12日│甲癸○ │ 500,000│他6895號卷二第56頁│ │
│ │ │ │ │、第57頁) │ │
├──┼──────┼─────┼──────┼─────────┼────────┤
│18 │99年11月15日│乙己○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書、存摺影本(100 │ │
│19 │99年11月19日│乙己○ │ 1,000,000│他6895號卷二第68頁│ │
│ │ │ │ │、第70頁) │ │
├──┼──────┼─────┼──────┼─────────┼────────┤
│20 │99年11月18日│乙J○ │ 500,000│匯款副通知書(100 │ │
│ │ │ │ │他6895號卷二第79頁│ │
│ │ │ │ │) │ │
├──┼──────┼─────┼──────┼─────────┼────────┤
│21 │99年11月10日│n○○ │ 2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 │ │ │二第97頁) │ │
├──┼──────┼─────┼──────┼─────────┼────────┤
│22 │99年11月22日│乙黃○ │ 200,000│匯款申請書(100他 │ │
│ │ │ │ │6895號卷二第105頁 │ │
│ │ │ │ │) │ │
├──┼──────┼─────┼──────┼─────────┼────────┤
│23 │99年11月8日 │b○○ │ 300,000│匯款委託書(100他 │ │
│ │ │ │ │6895號卷二第135頁 │ │
│ │ │ │ │) │ │
├──┼──────┼─────┼──────┼─────────┼────────┤
│24 │99年11月12日│宇○○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書、存摺影本(100 │ │
│25 │99年11月22日│宇○○ │ 300,000│他6895號卷二第151 │ │
│ │ │ │ │、153、157頁) │ │
├──┼──────┼─────┼──────┼─────────┼────────┤
│26 │99年11月8日 │甲O○ │ 400,000│匯款申請書(100他 │ │
│ │ │ │ │6895號卷二第161頁 │ │
│ │ │ │ │) │ │
├──┼──────┼─────┼──────┼─────────┼────────┤
│27 │99年11月12日│甲s○ │ 1,200,000│明細表(100他6895 │ │
│ │ │ │ │號卷二第164頁) │ │
├──┼──────┼─────┼──────┼─────────┼────────┤
│28 │99年11月8日 │乙Z○ │ 200,000│存摺憑條影本、存摺│ │
├──┼──────┼─────┼──────┤影本(100他6895號 │ │
│29 │99年11月26日│乙Z○ │ 500,000│卷二第172頁) │ │
├──┼──────┼─────┼──────┼─────────┼────────┤
│30 │99年11月10日│甲壬○ │ 100,000│存摺影本、不動產物│ │
├──┼──────┼─────┼──────┤件合資契約書(100 │ │
│31 │99年11月29日│甲壬○ │ 50,000│他6895號卷三第30頁│ │
│ │ │ │ │、第26頁) │ │
├──┼──────┼─────┼──────┼─────────┼────────┤
│32 │99年11月8日 │B○○ │ 610,000│存摺明細、匯款申請│ │
├──┼──────┼─────┼──────┤書(100他6895號卷 │ │
│33 │99年11月9日 │B○○ │ 500,000│三第32頁、第42頁)│ │
├──┼──────┼─────┼──────┤ │ │
│34 │99年11月13日│B○○ │ 1,000,000│ │ │
├──┼──────┼─────┼──────┤ │ │
│35 │99年11月24日│B○○ │ 500,000│ │ │
├──┼──────┼─────┼──────┼─────────┼────────┤
│36 │99年11月22日│黃○○ │ 7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宙○○登│ │書、匯款憑證(100 │ │
│ │ │載為吳) │ │他6895號卷三第58頁│ │
│ │ │ │ │、第60頁) │ │
├──┼──────┼─────┼──────┼─────────┼────────┤
│37 │99年11月8日 │乙B○ │ 5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
│ │ │ │ │95號卷三第69頁) │ │
├──┼──────┼─────┼──────┼─────────┼────────┤
│38 │99年11月11日│甲寅○ │ 1,000,000│歷史對帳單(100他 │ │
├──┼──────┼─────┼──────┤6895號卷三第138頁 │ │
│39 │99年11月12日│甲寅○ │ 1,000,000│) │ │
├──┼──────┼─────┼──────┤ │ │
│40 │99年11月23日│甲寅○ │ 670,000│ │ │
├──┼──────┼─────┼──────┤ │ │
│41 │99年11月25日│甲寅○ │ 930,000│ │ │
├──┼──────┼─────┼──────┼─────────┼────────┤
│42 │99年11月22日│甲巳○ │ 2,0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 │他6895號卷三第141 │ │
│ │ │ │ │頁、第142頁) │ │
├──┼──────┼─────┼──────┼─────────┼────────┤
│43 │99年11月8日 │劉 │ 2,0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 │書、匯款申請書(1 │ │
│ │ │ │ │00他6895號卷三第 │ │
│ │ │ │ │154頁、第156頁) │ │
├──┼──────┼─────┼──────┼─────────┼────────┤
│44 │99年11月22日│甲j○ │ 1,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書、存款憑條(100 │ │
│45 │99年11月12日│甲j○ │ 1,000,000│他6895號卷三第179 │ │
├──┼──────┼─────┼──────┤頁) │ │
│46 │99年11月25日│甲j○ │ 1,000,000│ │ │
├──┼──────┼─────┼──────┼─────────┼────────┤
│47 │99年11月30日│甲j○ │ 1,000,000│ 無 │ │
├──┼──────┼─────┼──────┼─────────┼────────┤
│48 │99年11月12日│v○○ │ 1,200,000│交易明細表(100他 │ │
│ │ │ │ │6895號卷三第183頁 │ │
│ │ │ │ │) │ │
├──┼──────┼─────┼──────┼─────────┼────────┤
│49 │99年11月22日│戌○○ │ 500,000│ 無 │ │
├──┼──────┼─────┼──────┼─────────┼────────┤
│50 │99年11月29日│甲a○ │ 1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
│ │ │ │ │95號卷三第190頁) │ │
├──┼──────┼─────┼──────┼─────────┼────────┤
│51 │99年11月15日│甲v○ │ 400,000│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四 │ │
│ │ │ │ │第2頁) │ │
├──┼──────┼─────┼──────┼─────────┼────────┤
│52 │99年11月26日│甲v○ │ 200,000│匯款委託書(100他 │ │
│ │ │ │ │6895號卷四第2頁) │ │
├──┼──────┼─────┼──────┼─────────┼────────┤
│53 │99年12月3日 │甲子○ │ 200,000│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四 │ │
│ │ │ │ │第4頁) │ │
├──┼──────┼─────┼──────┼─────────┼────────┤
│54 │99年11月22日│乙V○ │ 1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 │書、匯款憑證(100 │ │
│ │ │ │ │他6895號卷四第7頁 │ │
│ │ │ │ │、第8頁) │ │
├──┼──────┼─────┼──────┼─────────┼────────┤
│55 │99年11月9日 │鄭 │ 22,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 │書、存款影本(100 │ │
│ │ │ │ │他6895號卷四第29頁│ │
│ │ │ │ │) │ │
├──┼──────┼─────┼──────┼─────────┼────────┤
│56 │99年11月15日│乙亥○ │ 3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
├──┼──────┼─────┼──────┤95號卷四第38頁) │ │
│57 │99年11月15日│乙亥○ │ 30,000│ │ │
├──┼──────┼─────┼──────┤ │ │
│58 │99年11月15日│乙亥○ │ 7,600│ │ │
├──┼──────┼─────┼──────┼─────────┼────────┤
│59 │99年11月9日 │甲申○ │ 500,000│帳戶明細表(100他 │ │
│ │ │ │ │6895號卷四第74頁)│ │
├──┼──────┼─────┼──────┼─────────┼────────┤
│60 │99年11月8日 │己○○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 │書、匯款委託書( │ │
│ │ │ │ │100他6895號卷四第 │ │
│ │ │ │ │77頁、第79頁) │ │
├──┼──────┼─────┼──────┼─────────┼────────┤
│61 │99年11月30日│乙午○ │ 2,800,000│ 無 │ │
├──┼──────┼─────┼──────┼─────────┼────────┤
│62 │99年11月17日│g○○ │ 400,000│匯款憑證(100他689│ │
│ │ │ │ │5號卷四第84頁) │ │
├──┼──────┼─────┼──────┼─────────┼────────┤
│63 │99年11月8日 │乙T○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99年11月22日│乙T○ │ 200,000│他6895號卷四第96頁│ │
│ │ │ │ │、第90頁) │ │
├──┼──────┼─────┼──────┼─────────┼────────┤
│64 │99年11月8日 │甲x○ │ 1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 │5號卷四第98頁、第 │ │
│ │ │ │ │99頁) │ │
├──┼──────┼─────┼──────┼─────────┼────────┤
│65 │99年11月12日│辛○○ │ 1,000,000│ 無 │ │
├──┼──────┼─────┼──────┼─────────┼────────┤
│66 │99年11月9日 │乙○○ │ 230,000│ 無 │ │
├──┼──────┼─────┼──────┼─────────┼────────┤
│67 │99年11月22日│乙○○ │ 1,2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 │5號卷四第131頁) │ │
├──┼──────┼─────┼──────┼─────────┼────────┤
│68 │99年11月9日 │寅○○ │ 1,1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 │ │ │四第158頁) │ │
├──┼──────┼─────┼──────┼─────────┼────────┤
│69 │99年11月26日│寅○○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99年11月30日│寅○○ │ 1,000,000│四第160頁) │ │
├──┼──────┼─────┼──────┼─────────┼────────┤
│70 │99年11月10日│D○○ │ 3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 │5號卷四第170頁) │ │
├──┼──────┼─────┼──────┼─────────┼────────┤
│71 │99年11月12日│D○○ │ 200,000│ 無 │ │
├──┼──────┼─────┼──────┼─────────┼────────┤
│72 │99年11月22日│D○○ │ 200,000│ 無 │ │
│ │ │(以甲d○│ │ │ │
│ │ │名義投資)│ │ │ │
├──┼──────┼─────┼──────┼─────────┼────────┤
│73 │99年11月10日│甲r○ │ 150,000│ 無 │ │
├──┼──────┼─────┼──────┼─────────┼────────┤
│74 │99年11月10日│甲r○ │ 20,000│ 無 │ │
├──┼──────┼─────┼──────┼─────────┼────────┤
│75 │99年11月18日│甲r○ │ 50,000│ 無 │ │
├──┼──────┼─────┼──────┼─────────┼────────┤
│76 │99年11月3日 │甲乙○ │ 720,000│存款憑條(100他689│宙○○漏未登載 │
│ │ │ │ │5號卷三第51頁) │ │
└──┴──────┴─────┴──────┴─────────┴────────┘
附表30(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愛霓大透天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臺中市西屯區○○路00○0號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宙○○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第「000000
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2個月,24%
換算為年利率:24%/212=144%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99年12月8日 │辰○○ │ 1,000,000│存款憑條(100他689│
│ │ │ │ │5號卷一第63頁) │
├──┼──────┼─────┼──────┼─────────┤
│ 2 │99年12月22日│辰○○ │ 500,000│存款憑條(100他689│
│ │ │ │ │5號卷一第63頁) │
├──┼──────┼─────┼──────┼─────────┤
│ 3 │99年12月13日│丙○○ │ 100,000│匯款申請書(100他 │
│ │ │ │ │6895號卷一第132頁 │
│ │ │ │ │) │
├──┼──────┼─────┼──────┼─────────┤
│ 4 │99年12月27日│甲地○ │ 5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一第146頁) │
├──┼──────┼─────┼──────┼─────────┤
│ 5 │99年12月3日 │甲E○ │ 18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159 │
│ │ │ │ │頁、第168頁) │
├──┼──────┼─────┼──────┼─────────┤
│ 6 │99年12月7日 │甲E○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158 │
│ │ │ │ │頁、第168頁) │
├──┼──────┼─────┼──────┼─────────┤
│ 7 │99年12月29日│甲E○ │ 4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160 │
│ │ │ │ │頁、第168頁) │
├──┼──────┼─────┼──────┼─────────┤
│ 8 │99年12月2日 │L○○ │ 606,000│ 無 │
├──┼──────┼─────┼──────┼─────────┤
│ 9 │99年12月20日│P○○ │ 2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一第183頁) │
├──┼──────┼─────┼──────┼─────────┤
│10 │99年12月6日 │甲S○ │ 700,000│匯款副通知書(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215 │
│ │ │ │ │頁) │
├──┼──────┼─────┼──────┼─────────┤
│11 │99年12月17日│余 │ 1,0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出匯款憑證(│
│ │ │ │ │100他6895號卷二第 │
│ │ │ │ │7頁、第4頁) │
├──┼──────┼─────┼──────┼─────────┤
│12 │99年12月2日 │甲癸○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書、存摺影本(100 │
│13 │99年12月13日│甲癸○ │ 200,000│他6895號卷二第58頁│
├──┼──────┼─────┼──────┤至第60頁) │
│14 │99年12月22日│甲癸○ │ 100,000│ │
├──┼──────┼─────┼──────┼─────────┤
│15 │99年12月9日 │乙己○ │ 5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二第71頁) │
├──┼──────┼─────┼──────┼─────────┤
│16 │99年12月9日 │n○○ │ 1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 │ │二第99頁) │
├──┼──────┼─────┼──────┼─────────┤
│17 │99年12月10日│乙黃○ │ 200,000│匯款申請書(100他 │
│ │ │ │ │6895號卷二第105頁 │
│ │ │ │ │) │
├──┼──────┼─────┼──────┼─────────┤
│18 │99年12月17日│甲甲○ │ 2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5號卷二第124頁) │
│19 │99年12月21日│甲甲○ │ 300,000│ │
├──┼──────┼─────┼──────┼─────────┤
│20 │99年12月8日 │S○○ │ 100,000│存摺憑條、存摺影本│
│ │ │ │ │(100他6895號卷二 │
│ │ │ │ │第139頁、第140頁)│
├──┼──────┼─────┼──────┼─────────┤
│21 │99年12月9日 │宇○○ │ 700,000│轉帳憑證、存摺影本│
├──┼──────┼─────┼──────┤(100他6895號卷二 │
│22 │99年12月10日│宇○○ │ 200,000│第154、157頁) │
├──┼──────┼─────┼──────┼─────────┤
│23 │99年12月20日│甲s○ │ 1,000,000│明細表(100他6895 │
│ │ │ │ │號卷二第164頁) │
├──┼──────┼─────┼──────┼─────────┤
│24 │99年12月31日│乙O○ │ 1,5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三第2頁) │
├──┼──────┼─────┼──────┼─────────┤
│25 │99年12月6日 │乙B○ │ 1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5號卷三第65頁、第 │
│26 │99年12月23日│乙B○ │ 500,000│59頁) │
├──┼──────┼─────┼──────┼─────────┤
│27 │99年12月7日 │c○○ │ 2,0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副通知書(│
│ │ │ │ │100他6895號卷三第 │
│ │ │ │ │96頁、第95頁) │
├──┼──────┼─────┼──────┼─────────┤
│28 │99年12月7日 │f○○ │ 1,000,000│ 無 │
├──┼──────┼─────┼──────┼─────────┤
│29 │99年12月6日 │甲寅○ │ 560,000│歷史對帳單(100他 │
│ │ │ │ │6895號卷三第138頁 │
│ │ │ │ │) │
├──┼──────┼─────┼──────┼─────────┤
│30 │99年11月30日│甲j○ │ 1,000,000│ 無 │
├──┼──────┼─────┼──────┼─────────┤
│31 │99年12月2日 │乙V○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申請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四第 │
│ │ │ │ │9頁、第10頁) │
├──┼──────┼─────┼──────┼─────────┤
│32 │99年12月6日 │乙戊○ │ 400,000│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100他6895號卷四 │
│ │ │ │ │第18頁) │
│ │ │ │ │ │
├──┼──────┼─────┼──────┼─────────┤
│33 │99年12月7日 │鄭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款憑條(100 │
│ │ │ │ │他6895號卷四第23頁│
│ │ │ │ │、第25頁) │
├──┼──────┼─────┼──────┼─────────┤
│34 │99年12月9日 │乙亥○ │ 3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95號卷四第38頁) │
│35 │99年12月9日 │乙亥○ │ 20,000│ │
├──┼──────┼─────┼──────┼─────────┤
│36 │99年12月14日│亥○○ │ 1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匯款申請書( │
│ │ │ │ │100他6895號卷四第 │
│ │ │ │ │56頁、第60頁) │
├──┼──────┼─────┼──────┼─────────┤
│37 │99年12月3日 │王 │ 1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四第86頁) │
├──┼──────┼─────┼──────┼─────────┤
│38 │99年12月8日 │乙寅○ │ 500,000│匯款申請書(100他 │
│ │ │ │ │6895號卷四第88頁)│
├──┼──────┼─────┼──────┼─────────┤
│39 │99年12月10日│辛○○ │ 2,000,000│ 無 │
├──┼──────┼─────┼──────┼─────────┤
│40 │99年12月20日│辛○○ │ 1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四第118頁) │
├──┼──────┼─────┼──────┼─────────┤
│41 │99年12月9日 │乙○○ │ 1,18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四第133頁) │
├──┼──────┼─────┼──────┼─────────┤
│42 │99年12月9日 │乙○○ │ 1,0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四第133頁) │
├──┼──────┼─────┼──────┼─────────┤
│43 │99年12月14日│寅○○ │ 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100他6895號卷 │
│ │ │ │ │四第162頁) │
├──┼──────┼─────┼──────┼─────────┤
│44 │99年12月2日 │D○○ │ 600,000│ 無 │
│ │ │(以甲d○│ │ │
│ │ │名義投資)│ │ │
├──┼──────┼─────┼──────┼─────────┤
│45 │99年12月10日│乙壬○ │ 500,000│ 無 │
└──┴──────┴─────┴──────┴─────────┘
附表31(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慶和街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據G○○開庭供稱,係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慶和街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宙○○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第「000000
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4個月,40%
換算為年利率:40%/412=120%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100年1月27日│甲地○ │ 1,0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 │
│ │ │ │ │95號卷一第146頁) │
├──┼──────┼─────┼──────┼─────────┤
│ 2 │100年1月21日│P○○ │ 2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183 │
│ │ │ │ │頁) │
├──┼──────┼─────┼──────┼─────────┤
│ 3 │100年1月24日│甲癸○ │ 1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二第61頁) │
├──┼──────┼─────┼──────┼─────────┤
│ 4 │100年1月28日│玄○○ │ 3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三第4頁 │
│ │ │ │ │、第5頁) │
├──┼──────┼─────┼──────┼─────────┤
│ 5 │100年1月27日│甲寅○ │ 100,000│歷史對帳單(100他 │
│ │ │ │ │6895號卷三第140頁 │
│ │ │ │ │) │
├──┼──────┼─────┼──────┼─────────┤
│ 6 │100年1月28日│v○○ │ 900,000│交易明細表(100他 │
│ │ │ │ │6895號卷三第184頁 │
│ │ │ │ │) │
├──┼──────┼─────┼──────┼─────────┤
│ 7 │100年1月21日│亥○○ │ 1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郵政跨行匯款申│
│ │ │ │ │請書(100他6895號 │
│ │ │ │ │卷四第57頁、第58頁│
│ │ │ │ │) │
└──┴──────┴─────┴──────┴─────────┘
附表32(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霞飛道投資方案
投資標的:據G○○開庭供稱,係位於臺中市7期重劃區內之華
廈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宙○○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第「000000
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2個月,20%
換算為年利率:20%/212=120%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100年1月25日│甲E○ │ 1,500,000│不動產物件合資契約│
│ │ │ │ │書、存摺影本(100 │
│ │ │ │ │他6895號卷一第162 │
│ │ │ │ │頁、第169頁) │
├──┼──────┼─────┼──────┼─────────┤
│ 2 │100年1月24日│乙Z○ │ 5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二第173頁) │
├──┼──────┼─────┼──────┼─────────┤
│ 3 │100年1月24日│王 │ 5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四第85頁) │
└──┴──────┴─────┴──────┴─────────┘
附表33(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大老虎投資方案
借款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宙○○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第「000000
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1個月,12%
換算為年利率:12%12=144%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 │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新臺幣,下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 │同) │ │
├──┼──────┼─────┼──────┼─────────┤
│ 1 │100年1月30日│甲地○ │ 3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一第146頁) │
├──┼──────┼─────┼──────┼─────────┤
│ 2 │100年1月31日│r○○ │ 1,2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二第31頁) │
├──┼──────┼─────┼──────┼─────────┤
│ 3 │100年1月31日│乙甲○ │ 800,000│匯出存款憑證(100 │
│ │ │ │ │他6895號卷二第143 │
│ │ │ │ │頁) │
├──┼──────┼─────┼──────┼─────────┤
│ 4 │100年1月31日│甲天○ │ 3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三第127頁) │
├──┼──────┼─────┼──────┼─────────┤
│ 5 │100年1月31日│v○○ │ 900,000│交易明細表(100他 │
│ │ │ │ │6895號卷三第184頁 │
│ │ │ │ │) │
├──┼──────┼─────┼──────┼─────────┤
│ 6 │100年2月11日│乙寅○ │ 300,000│匯款委託書(100他 │
│ │ │ │ │6895號卷四第87頁)│
├──┼──────┼─────┼──────┼─────────┤
│ 7 │100年2月1日 │癸○○ │ 300,000│ 無 │
├──┼──────┼─────┼──────┼─────────┤
│ 8 │100年2月8日 │辛○○ │ 1,000,000│ 無 │
├──┼──────┼─────┼──────┼─────────┤
│ 9 │100年2月9日 │辛○○ │ 1,6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四第119頁) │
├──┼──────┼─────┼──────┼─────────┤
│10 │100年2月10日│癸○○ │ 324,000│ 無 │
├──┼──────┼─────┼──────┼─────────┤
│11 │100年1月31日│D○○ │ 200,000│存摺影本(100他689│
│ │ │ │ │5號卷四第173頁) │
├──┼──────┼─────┼──────┼─────────┤
│12 │100年1月31日│甲丙○ │ 300,000│存款憑證(100他689│
│ │ │ │ │5號卷四第185頁) │
└──┴──────┴─────┴──────┴─────────┘
附表34 (此部分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為同一事實)
光明路投資方案
投資人存入資金之帳戶:宙○○之合作金庫逢甲分行第「000000
0000000號帳戶
約定之期間、利率:1個月,12%
換算為年利率:12%12=144%
┌──┬──────┬─────┬──────┬─────────┐
│編號│投資時間 │投資人姓名│投資金額(新│投資人對此筆投資提│
│ │ │ │臺幣) │供之資料及出處 │
├──┼──────┼─────┼──────┼─────────┤
│ 1 │100年3月17日│乙黃○ │ 300,000│匯款申請書(100他 │
│ │ │ │ │6895號卷二第106頁 │
│ │ │ │ │) │
├──┼──────┼─────┼──────┼─────────┤
│ 2 │100年3月21日│劉 │ 300,000│存款憑條(100他689│
│ │ │ │ │5號卷三第159頁) │
├──┼──────┼─────┼──────┼─────────┤
│ 3 │100年3月21日│甲j○ │ 600,000│無(被告宙○○合庫│
│ │ │ │ │逢甲分行帳戶有匯款│
│ │ │ │ │記錄) │
├──┼──────┼─────┼──────┼─────────┤
│ 4 │100年3月22日│z○○ │ 2,704,500│匯款副通知書(100 │
│ │ │ │ │他6895號卷四第68頁│
│ │ │ │ │) │
├──┼──────┼─────┼──────┼─────────┤
│ 5 │100年3月15日│乙午○ │ 300,000│匯款委託書(100他 │
│ │ │ │ │6895號卷四第81頁)│
└──┴──────┴─────┴──────┴─────────┘
計算式附表:
一、被告G○○(別名TRUMP)部分:
(犯罪時間自開始至查獲為止)
違反銀行法部分吸金金額計算式
①起訴本案部分即附表1至24:計1,357,696,670元
②併案部分附表(不包括同一事實部分)
附表1至12非起訴書所載之範圍:計52,844,500元
附表19(指編號第3、12、13,其餘編號均已包含在
起訴範圍內,而為同一事實):計2,100,000元
附表22(指編號第9、21,其餘編號均已包含在起訴範
圍內,而為同一事實):計1,800,000元
附表29(指編號第76,其餘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
,而為同一事實):計720,000元
共計:1,415,161,170元
二、被告甲己○
(犯罪時間自97年10月2日至查獲為止)
違反銀行法部分吸金金額計算式:同被告G○○部分
共計:1,415,161,170元
三、被告乙卯○(別名JOJO)
(犯罪時間自97年10月2日至查獲為止)
違反銀行法部分吸金金額計算式:同被告G○○部分
共計:1,415,161,170元
四、被告甲D○
(犯罪時間自98年7月28日至查獲為止)
①起訴本案部分即附表1至24(不包括起訴本案附表1在98年
7月28日前所示投資人加入投資方案部分)
計:1,354,196,670元
②併案部分附表(不包括同一事實部分)
附表4至12非起訴書所載之範圍:計34,022,000元
附表19(指編號第3、12、13,其餘編號均已包含在
起訴範圍內,而為同一事實):計2,100,000元
附表22(指編號第9、21,其餘編號均已包含在起訴範
圍內,而為同一事實):計1,800,000元
附表29(指編號第76,其餘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
,而為同一事實):計720,000元
共計:1,392,838,670元
五、被告宙○○
(犯罪時間自98年12月10日至查獲為止)
①起訴本案部分即附表1至24(不包括起訴本案附表1至3及
附表4在98年12月10日前所示投資人加入投資方案部分)
計1,331,696,670元
②併案部分附表(不包括同一事實部分)
附表8(不包括併案附表8在98年12月10日前所示投資人加
入投資方案部分):計300,000元
附表19(指編號第3、12、13,其餘編號均已包含在
起訴範圍內,而為同一事實):計2,100,000元
附表22(指編號第9、21,其餘編號均已包含在起訴範
圍內,而為同一事實):計1,800,000元
附表29(指編號第76,其餘事實均已包含在起訴範圍內
,而為同一事實):計720,000元
共計:1,336,616,670元
六、有關起訴本案及併案附表所記載「換算為年利率」部分,僅
在便於判斷是否顯不相當,並不會影響各該附表所示約定之
期間、利率之同一性及正確性,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