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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第 二 編 大地測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編 大地測量第 一 章 三角測量第 一 節 通則

三角測量為測定各三角點在參考橢球體面上關係位置之作業,其作業可分為選點、造標埋石、距離測量、水平角觀測及計算五種。

大地測量之三角點按施測精度可分為一等及二等二級,以連接各點成為三角鎖或網,其等級以三角點之等級別之。三等以下之三角測量於第三編地形測量及第四編航空攝影測量中規定之。

各級三角測量施行程序,應以一等控制二等,二等控制三等,在急需測量地區得獨立施行二、三等測量,但事後仍須連接於一、二等點以資改算。

全國性三角測量,以採用縱橫三角鎖為原則,必要時得用三角網。地區性之三角測量則以應用三角網為主。一等三角鎖之縱橫間隔,平均以二百七十公里為標準,二等三角鎖之縱橫間隔,平均以九十公里為標準。

一等三角網或鎖之邊長應在十五公里以上,全系之平均邊長不超過三十公里為原則。二等三角網或鎖之邊長應在八至二十公里之間。

三角鎖或網內增補之三角點,稱之為補點,一等三角系內增補之點,稱之為一等補點。

三角鎖之圖形以採用有二對角線互相通視之四邊形單鎖為標準,必要時得用三角形單鎖,遇地勢特殊困難,不宜採用多邊形。

三角網之圖形應採用單三角形為原則,必要時得採用四邊形加測對角線。

在不能實施三角測量之地區,得施測精密導線測量以代替之。

第 二 節 選點

三角點選點之作業,應設置臨時標誌於選定之點上,並決定建造覘標之高度及型式,繪製選點圖及點之記等。

選點之初,對於測區已有之地形圖,應細密研究參考。可先於圖上選出預定之測站,而後至實地勘察選定之。

一、二等三角點之位置,應選在展望良好之高峰上,絕不得設置於半山 低峰或漥地,並須極力避免工業區、大森林、雪山等地帶。

三角形單鎖或三角網之圖形,以近於等邊三角形為原則。四邊形單鎖之圖形,以選含有對角線之正方形為原則。

三角形單銷圖形之強度按照δA2+δAδB+δB2計算之,每一圖形一等應小於 5,最大不得超過10,二等應小於15,最大不得超過30 (A及B為三角形中距離角之正弦對數一秒表差)。

四邊形單鎖圖形強度R按照D-C/D×Σ (δA2+δAδB+δB 2) ( D為觀測方向數, C為圖形中之獨立條件,δA及δB之意義同第三十條) 計算之,一等每一圖形最強度R1,應小於15,最大不得超過25,次強度R2應小於40,最大不得超過80,二等最強度R1應小於25,最大不得超過40,次強度R2應小於80,最大不得超過 120,全系中R1,不得大於110,二等R2不得大於 130。

三角形單邊邊長,一等以 10-30 公里為原則,二等補點之三角形邊長以10–20 公里為原則。

選點以避免建造高覘標為原則。如必須建造高覘標時,一等觀測之視線應高出中間障礙物五公尺以上,二等三公尺以上,視線如跨越亢旱平原須按規定加倍。

一、二等三角網或鎖系之邊均須為對向觀測方向線。

凡連接至補點之方向線,得用單方向線,決定每新點之方向線數,一、二等補點均不得少於六。

選定之點以交會法定其位置,繪於選點圖上,在三角鎖或網進程中,如遇有重要城市、村鎮、道路、河流及其他顯著目標,均應於選點圖上交會其位置。

選點圖之比例尺,一等用五十萬分之一,二等用廿五萬分之一。

三角點經選定後應豎立覘標,釘設中心樁,並測繪該點周圍約二公里之詳細地形地物,摹繪於點之記,點之名稱務須調查正確,不得任意以同義字代替或自行命名。

選點時兼負準備造標埋石觀測任務,凡所需材料糧食飲料住所,以及氣候交通治安等,一切情況均須切實調查載入「點之記」內。

「點之記」及選點圖應調製二份,將一份適時移送造標埋石組。

第 三 節 造標及埋石

凡經選定之三角點,應埋設標石以為點位之永久標誌,並依據選點者決定所需之高度,建設觀測適用之覘標。

標石分柱石、盤石兩部,其石質以採用細密堅硬而不易風化者為宜,如材料採購困難,亦可用混凝土為之。

柱石之四方分別刻以三角點之名稱及等級、埋設年月、三角點號數及測量機關,柱石面及盤石面琢平後,其中央均刻以十字細線,如為混凝土標點,則可改用十字形細銅片嵌入之。

埋石時以能保持點之位置不致移動及下陷為原則,並注意盤石及柱石面須保持水平,二者十字之中心須完全一致,柱石面之十字宜指向東西及南北方向,刻有點名之一方以南向為準。

造標時須注意覘標之心柱宜垂直,覆板之最下層宜水平,心柱中心及機板中心與標石之中心應一致,外架及樓板不得與內架相接觸,基柱不能阻礙必需觀測之方向。

造標埋石應於觀測前行之。

為預防覘標與標石損失後便於補設起見,應利用附近天然岩石或固定建築物,設置三個以上之參考點,必要時另埋設參考標石。

本點與各參考點之方向角及距離暨各參考點之相互距離,均須分別測定,並繪製略圖記入「點之記」內。

覘標及標石之各種有關高度須精密量定之,分別記於「點之記」及已知高程表內。

覘標及標石之種類式樣應記入「點之記」內。

第 四 節 基線測量

水平角觀測一、二等應採○‧二秒讀經緯儀,以完全方向觀測法為原則,正倒鏡觀測各一次為一測回,一等三角點觀測十六測回,二等三角點觀測八測回,每回觀測時,應依 (360 /mn) 變換度盤。 (m 為經緯儀測微器個數,n 為測回數) 。

一等三角點觀測,經緯儀應整置於觀測台上,二等若不在機板上觀測時,則可將腳架整置於木樁上 (各打入一尺長之木樁) ,以增加儀器之穩定。

晴日作水平角觀測,應在正午前後各二小時以外行之,但一等點以夜間觀測為限。

觀測時如儀器中心、覘標中心、迴照中心不在標石中心之垂直線上,應求其歸心元素,記載於觀測手簿中,以供歸心計算之用,其測量精度以不影響各級三角測量水平角觀測之精度為標準。

水平角觀測之結果各測回與平均值較差,一等不得超過四秒,二等不得超過五秒。

三角形之閉合差,除去球面角超,一等不得逾+-3 秒,二等不得逾+-5 秒,全系中三角形閉合差一等不得逾+-1 秒,二等不得逾+-2 秒,長度閉合差,一等不得逾十萬分之一,二等不得逾五萬分之一。

每一圖形按邊方程式檢驗之平均方向改正數一等不得超過○‧三秒,二等不得超過○‧四秒。

第 五 節 觀測

計算開始,應先將各項觀測手簿及記簿,詳細檢查校對,並須注意各種誤差是否均在限制之內。檢查時如發現誤差超出限制,應行列出呈報重行觀測之。

水平角經歸心後,一等點須加截面差及標高差改正,二等點則僅加標高差改正。

各等三角系之平差,以用條件觀測平差法為原則,所用條件包括角、邊長及拉普拉斯 (Laplace) 方程式,各級補點以用間接觀測平差法為原則,但如以電腦程式施行平差時,一、二等三角系均可應用間接觀測平差之經緯度平差法。

大地位置之計算採用電腦程式實施。

一等點之水平角及其改正等之計算,均取秒以下小數三位,二等取秒以下小數二位。

經緯度一等點取秒以下四位,二等點取秒以下三位。

縱橫座標值一等點取公尺以下小數三位,二等點取公尺以下小數二位。

三角鎖經平差完成後,應作一統計表以示觀測之精度,表中包含全鎖內三角形之個數,三角形之最大閉合差,正負閉合差之個數,平均閉合差,觀測角之標準誤差及觀測方向之標準誤差等。

第 二 章 三邊測量

三角測量系鎖區域內因氣候地形情況不宜實施時,得應用三邊測量法。

三邊測量之邊長以與同級三角測量相埒為準。

三邊測量量距之精度,一等不得大於百萬分之一。二等不得大於四十五萬分之一。

三邊測量因氣候情形不許可多作觀測時,其每邊觀測之讀數不得少於十次,並須達前條之規定精度。

三邊測量應用之儀器為精密測距之電子測距儀,如光電測距儀 (Geodime-ter) 、微波測距儀 (Tullur-ometer ) 、自動測距儀 (Distomat) 等其精度,以能達第六十八條規定要求者為準。

不論應用光電測距儀、微波測距儀及自動測距儀對於儀器上應用之頻率,應隔相當時期,與標準頻率比較檢定之。

實施觀測前儀器必須正確檢定校正以求得正確之結果。

觀測邊長兩端測站上應行讀定氣壓、溫度及濕度,以便求電磁波(或光波)速度之改正。

電磁波改正中應用之折射指數n之計算式利用下述者: 一、光電測距儀用: n=1+ (○.○○○3○45/1+t/273) (p/76○) (5.5e1○ /1+t/273)e=e′-○.○○○66p (t-t′) 式中 t以攝氏 (℃) 表之乾泡溫度。 t′以攝氏溫度表之濕泡溫度。p以公厘為單位之水銀柱氣壓。e以公厘為單位之水銀柱之蒸氣部份壓力。e′以公厘為單位之大氣中濕泡溫度之飽和蒸氣壓力,查氣象表得之或由下式計算而得: ㏒1○e=○.66○887+3.154882+○.375114 (t,/1○○) (t,/1○○) 二、微波測距儀及自動測距儀用: (n-1) 1○ =1○3.49/T (P-e) 十86.26/T(1+5748/T) eT為絕對溫度,等於273+t (t以攝氏度℃為單位) 由是觀測距離D°之第一次改正為D1=D°n°/n (n為儀器上採用之標準折射指數) 。

三邊測量所測之傾斜距離,應先化算至水平距離,再化算平均海水面之距離,最後化算為旋轉橢球體上距離,所用公式: D2=D1- (△H2/2D1) - (△H4/8D1) D3=D2- (Hm/ (Rδ+Hm) ) D2 D4=D3+D 3/4Rδ 式中 D3為平均海水面上之距離。 D2為水平距離。 D1為觀測之距離加以電磁波速度改正之傾斜距離。 h1為主站之真高。 h2為副站之真高。 △H=h2-h1為兩站間之高差。 Hm為兩站高程中數。 Rδ為距離之平均緯度及方位之地球曲率半徑。 二等以下者可用簡式: S=D-ΔH /2D (Hm.D/Rδ) + (D /43Rδ )

三邊測量網之平差計算,視圖形之繁簡以定其方法,原則上網形複雜者應用間接觀測平差 (經緯度或縱橫線平差) 圖形簡單者應用條件平差法,三邊網之平差如圖形複雜或甚多時可用電腦程式平差之。

第 三 章 導線測量

在森林區域及地形狹窄區域,不適於施行三角測量,應採用一、二等導線測量。

導線起始點,應與高一等級或同等級之已知三角點連測,且閉合至同點或另一相同等級或高一等之已知三角點。

導線伸展至三○○公里以上時,必須與已知三角點連測。

導線每節之邊長一等以十公里至十五公里為原則,二等十公里至四公里為原則,邊長以電子測距儀測量之,邊長精度一等為六十萬分之一,二等為十二萬分之一。

導線之折角觀測,以可讀至○“.2之經緯儀施測,一等施測十六測回,折角每測回與平均值之差不得大於四秒。二等八測回,折角每測回與平均值之差不得大於五秒。

導線測量中,一等應每隔五至六站觀測方位角一點,方位角觀測之標準誤差○“.45,二等每隔十五至二十站觀測方位角一點,方位角觀測之標準誤差為1“.5。

導線間方位角之閉合差一等不得超過1.7“√N,二等不得超過4.5“√N (N為測站數) 。

導線兩端閉合至已知三角點後,其位置閉合差一等不得大於○.○4m√K或1:1○○,○○○,二等不得大於○.2m√K或1:2○,○○○ (K為導線長公里數,取兩者較小值為標準) ,並應施以最小自乘法平差,以消除其閉合差。

導線之垂直角觀測,一等測三測回,二等測二測回。各測回之差值,一 二等皆不得超過1○“。

第 四 章 高程測量第 一 節 通則

高程測量乃測定各點之高程,其作業可分為驗潮、水準測量及三角高程間接測量三類。

一等水準測量應沿主要交通線進行而分佈於全國,並須與原點及驗潮站連接,二等水準測量應連接於一等水準線間,其相互之間隔以五十公里為度。

第 二 節 驗潮

驗潮,乃於全國沿海若干地點裝置驗潮設備,不斷檢測潮汐之高低,以求其平均海水面。

高程點不能與水準原點連接之海島,應另裝置驗潮設備,以定其平均潮位。

選擇驗潮站之條件如左: 一、能避免四季風浪並不阻礙海水之漲落者。 二、近於深水而基地堅固者。 三、不在江河入海處者。 四、能避免船舶影響者。 五、便於連絡水準點者。

在驗潮站附近堅固地盤上至少須埋設三個水準站為原則,每年與驗潮儀之零點連測一次。

驗潮站人員應逐日記載每小時之潮位,以供計算之用,如天氣發生特殊變化,應隨時記載其變動狀況,驗潮原始記錄應永久保存。

第 三 節 水準測量

水準測量,即用水準儀直接測定各點間之高程差,其作業分為一等水準測量、二等水準測量及支線水準測量。

一等水準測量,應自水準原點或已知一等水準點出發,沿主要道路進行,復歸於出發點或閉合於另一已知一等水準點。

二等水準測量,應自已知水準點出發,沿平坦道路進行,復歸於出發點或閉合於另一已知水準點。已知點以用一等水準點為主,必要時得用二等水準點。

支線水準測量係自一、二等水準點連接至鄰近各等三角點或補點之水準測量,用以控制三角高程測量精度。支線水準如僅測單程,應閉合於另一水準點。

一、二等水準點應選在路旁安全穩定之處,相鄰兩點間之距離以二公里為準,但為遷就交叉路線及城市得酌量伸縮之,埋石處,應另覓二個以上之參考點。

一、二等水準點除儘量就原有之固定物,如橋墩碑石之類鑿點應用外,應埋定標石以表示之。

一等水準點之選點埋石,須於施行觀測前半年行之,二等水準點得於觀測進程中埋定之。

水準點經選定後應描繪點之記略圖,並將點之所在地之地主、地號,交通狀況及可供住宿地點等詳為記載。

通過市區時應埋市街標石,市街標石埋設於已成街道者,其蓋面務須與街面平,如尚未成街道者,其蓋面須高出地面五公寸。

一等水準測量用精密水準儀及銦鋼標尺,二等用普通水準儀及木標尺。

一、二等水準測量,每兩點間應在不同天氣情況下,往復觀測各一次,每一測站均讀定前後標尺各四次。

各等水準測量在觀測時前後視距離應保持相等,若確受地形及天氣情況所限,相差不得超逾十分之一。

各等水準測量,在觀測時前後視標尺與儀器之距離。一般一等以四十公尺,二等以八十公尺為標準,但確受地形及天氣情況所限時,一等可在六至六十公尺,二等可在五至一百五十公尺以內伸縮之。

一、二等水準測量下絲之視線,不得低於○.3公尺,上絲之視線不得高於2.7公尺。

水準測量遇河流等不能通行之地方,得應用過河水準測量兩岸對測方法。

水準儀在觀測前須先行檢驗及校正。

水準儀踵定螺旋與腳架相對之關係位置,往返觀測均須相同。

往返兩次觀測整置儀器及安放標尺之位置,不得在相同地點。

讀定標尺時,在單數測站先讀後視,雙數測站則先讀前視。

每日觀測結果,應逐日詳細檢查算,凡超出各項誤差限制者,應行補測。

水準測量一公里之標準偶然誤差,一等不得超過1mm,二等不得超過2.5mm。

水準測量一公里之標準系統誤差,一等不得超過○.2mm,二等不得超過○.5mm。

水準測量,每兩點間往返觀測之差,一等不得超過3mm√K,二等不得超過7mm√K。

相鄰兩水準點間距離,一、二等皆不得超過3公里。

一等水準測量,每測段之觀測結果,應加標尺長度、溫度及正高改正。

各等水準測量,如所用之標尺腳底為零分劃刻起者,應加指標改正。

各等水準網測成十個以上之環線時,應用條件平差法施行平差計算。

一等水準測量之計算結果取公尺下小數四位,二等及支線取公尺下小數三位。

第 四 節 三角高程測量

三角高程測量乃依據已知兩點間測定之天頂距,以推算其高程差。

各等三角點均須施行三角高程測量。

垂直度盤在望遠鏡左右各觀測二次為一測回,一、二等均測四測回,分二天觀測,以對向觀測為原則。

天頂距觀測時,其兩次照準目標點一居垂直交合絲之左,一居其右,並注意視準點在垂直交合絲左右之距離應相等,以消去水平交合絲不水平之誤差。

儀器高度即柱石至水平軸 (視準軸中心) 之高度,應逐日量定,取公尺下三位,記於觀測手簿備考欄內。

天頂距之觀測應於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間或夜間實施。

天頂距觀測各測回指標之差,同日內一等不得逾五秒,二等不得逾十秒。

三角高程網之平差計算用最小自乘法,並以與水準點連測之點為已知點。其與水準點已知高程之閉合差,一等不得大於○.2○m√K,二等不得大於○.28m√K (K為測線總長公里數) 。

一等三角點應儘可能與水準測量連接,作為三角高程網平差時之已知點。

第 五 章 天文測量第 一 節 通則

天文測量包括經度、緯度及方位角測量。

天文測量之目的,在決定大地基準點之位置,控制三角測量之精度,並供給大地測量理論研討之資料。

天文測量按施測精度分為一等與二等天文測量。

天文測量站其分佈間隔,一等約為二百七十公里,二等約為九十公里。

天文測量站以與三角點一致為原則,如不一致時,應求得歸心元素,歸心測算之精度與三角測量之精度相同。

第 二 節 經度測量

經度測量乃測定觀測點與格林威治子午圈間地方時之差,在作業上分為定時與收時兩種。

測定地方時,一等用恆星中天法,二等用多星等高法。

一等定時測星以包括六個可用結果為原則,每個結果含兩個時組。每時組以含六顆星為準,南北星各半,每組方向因子A之代數和不得大於1,至少分兩晚或相隔4小時以上觀測完成之。二等需有六個可用之結果,每一結果含兩個時組。每時組以含四顆星為準,平均對稱分佈於各方向之四個象限中。

收錄時號,其發授台需經國際時辰局認可,時號改正值登載於國際時辰公報者為限,在一等定時中,收時與觀測之關係如下:收時 定時觀測、收時、定時觀測、收時,如此進行為兩個結果,二等觀測約需時三小時,在測前測中測後各收時一次。

時數收錄均應使用記時器為原則。時號長短以包括首尾兩整分之連續時號,如中間秒數遺漏過多,得視情形延長之。二等觀測如缺少記時器時收時得用目視法。

記時器記錄測星與記時,如應用兩個筆頭時,則在測前測後需作比筆,以求筆頭差。

使用威特天文經緯儀時,於每晚開測前均應校正儀器方位。

每秒時號經歸算後有大於○.○5時秒者須刪除之。

定時紙條經用量時尺量出登錄後,如有超過○.2時秒者則捨去。

經度測量之標準誤差,一等不得逾○.1弧秒,二等不得逾○.3弧秒。

經度測量使用主要儀器及器材規定如左: 一、一、二等裝有超人測微器或光電管之子午儀或折鏡子午儀,或天文經緯儀、斷流時錶、 (或石英時鐘) 記時器、收時機及當年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以及精密經緯儀。 二、二等得視情況需要,亦可用各類型之等高儀、斷流時錶、小型記時器、收音機、觀測星表,及當年之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 三、遠距離連測者,可運用衛星定位接收儀作業。

第 三 節 緯度測量

緯度測量,一等用泰爾各答法 (TALCOTT) 或司脫尼克法 (STER-NECK) ,二等用多星等高法。

一等緯度測量以測二十四對可用之星為標準,其標準誤差不得大於○“.1弧秒。二等以測十二對可用之星為標準,其標準誤差不得大於○“.5弧秒。

應用泰爾各答法,編製觀測星表,由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內選出天頂南北之星對,其天頂距差不得大於廿五分,赤經差不得逾十分鐘,星等差不得大於二者,如不能選得適當之星時,亦可用一九五○鮑斯星表 (B.B-OSS:General Catalogue of33342 stars For Epoch 1950 簡稱GC) 選定。

測鼓週距值應每年測定一次。

緯度測量之主要儀器與器材規定如左: 一、一、二等用各類型之折鏡子午儀具有泰爾各答水準器及測微器者或天文經緯儀、斷流時錶、 (或石英時鐘) 、一九五○鮑斯星表、當年之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 二、二等得視情況需要亦可用各類型等高儀。 三、遠距離連測者,可用衛星接收儀作業。

第 四 節 方位角測量

方位角測量之目的乃測定測站與某一三角點之天文方位。

一、二等方位角測量均採用北極星任意時角法,於經緯儀之望遠鏡正倒鏡各觀測一次為一測回,一等施測卅二測回,二等十六測回。

一、二等方位角測量均用精密經緯儀行之,在高緯度處則用子午儀。

一等方位角各測回之結果值最大最小之較差不得逾五秒,二等不得逾十秒。

方位角測量之標準誤差,一等不得逾○.45秒,二等不得○.6在低緯度處如不能達此限制時,得酌量放寬之。

經緯儀水平度盤變換比照三角測量行之。

無線電時號最後應加傳電改正,遲滯差改正及時號改正。

極移改正,查國際時辰局發行之時辰公報。

緯度及方位角測量均須加以化歸至平均海水面之改正。

標高差改正,為水平方向之標高差改正,在方位角測量應行之。

第 六 章 重力測量

重力測量乃測定陸地海洋各地點之重力,以供有關業務之需要,及研究旋轉橢球體之扁平率。

重力測量可分為絕對重力基準點、國際重力基準點、輔助基準點及重力點。

絕對重力基準點,係以德國 Potsdam 之絕對重力值,作為全球性之重力起算點。

國際重力基準點,建立於世界各國主要城市,作為該國內輔助基準點之基準,均須與 Potsdam 絕對重力點直接或間接相互連接。

輔助基準點,建立於國內位置適中、交通便利之地點,作為國內網狀重力點之基準,均須與國際重力基準點連測。

重力點,網狀分佈於國內各地,三角點、水準點、港口、機場等處,均須與輔助基準點相互連接。

國際重力基準點,及輔助重力基準點之觀測,採用觀測者兩人,使用重力儀兩付 (或用觀測者一人,使用重力儀兩付) ,觀測者取得所規定之讀數後,相互檢查對方重力儀之最後一次讀數,而可獲得兩組有效觀測值。

重力點之觀測,觀測者一人,使用重力儀一付,獲得有一組有效觀測值。

第一重力點觀測時,讀數三次,三次讀數中,相差不得超過○.○1微伽爾 (Mgal) ,如超過者必須重新再行三次觀測。

重力測量凡經某地停留期間預計在兩小時以上者,均須設立偏倚控制站,每一偏倚控制站必須於甫抵站停留時及離去前分別觀測一次。

依據已知國際重力基準點,建立新輔助重力基準點之兩組獨立重力值,經過地球潮汐影響,儀器偏倚、溫度、氣壓之影響,及刻鼓螺絲之直線變化等之改正後,其最大差數不得超過+-○.3Mgal。

由已知輔助重力基準點,出發向各重力點施測,復回到原輔助重力基準點(閉合環線) 經過潮汐、偏倚、溫度、氣壓、刻劃等改正後,其最大差數不得超過+-○.7Mgal。

由輔助重力基準點出發,向各重力點施測,而閉塞於另一已知輔助重力基準點 (展開環線) 經潮汐、偏倚、溫度、氣壓、刻劃等改正後,最大差數不得超過+-○.5Mgal。

閉合環線之計算,不需最小自乘法平差。展開環線之計算,包含有最小自乘法平差。

重力點之平面控制,及高程控制,凡未知者均應設法與三角點,或水準點連繫,以推求之。

重力點必須埋石,繪製略圖登載於點之記,其有關住所材料採購,氣候情況等各點,亦記於點之記上。

重力測量儀器最小間隔誤差 (標準誤差) 一等不得超過+-1○ Mgal ,二等不得超過+-2○Mgal。

觀測平均值標準誤差,一等不得超過+- 2 Mgal,二等不得超過+- 5 Mgal。

重力點位儀器高之標準誤差,一等不得超過1mm,二等不得超過5mm。

重力觀測值最大標準誤差,一等及二等皆不得超過+-30Mgal。

第 七 章 衛星測量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GPS)衛星定位測量係以GPS 衛星接收儀,在任何時間,任何天候及任何對空通視之地點,接收 GPS 衛星系統之訊息,並計算接收儀座標位置之快速測量方法,其可應用於定位導航,各類測量,洲際聯測及科學研究等方面。

GPS 觀測量有虛擬距離 (Pseudo-range) 及載波相位 (Carrier Phase)兩種。

GPS 採用之座標系統為 1984 世界大地座標系統 (World Geodeticstem 1984,WGS 84) ,其長軸半徑 a=6378137 公尺,扁率 f=1/298 .257235630。

GPS 衛星定位測量主要誤差來源可分為衛星誤差、接收儀誤差及傳播誤差等三項。

GPS 定位測量處理模式包括:DGPS測量一次差、二次差及三次差等三種。

GPS 衛星定位測量就其定位原理而言,可分為絕對及相對定位二種。而就測量方式,可分為靜態定位 (Static) 、動態定位 (Kinema-tic) 及介於兩者之間的快速靜態定位等三種。

實施相對定位測量每個測回 (Section) 至少須擺設二站以上,且其中至少一站為已知站。

實施動態定位 (相位觀測量) 測量必須全程鎖住四顆以上衛星訊號,及在沒有跳週失鎖發生時可以立刻改正的條件下,才能進行。

實施靜態 (Static) 定位測量,觀測時間至少需半小時至兩小時的連續測量。

實施快速靜態測量作業之規定如左: 一、利用 P 碼與相位觀測量結合,求解週波未定值。 二、最少須鎖住四顆以上之衛星訊號,衛星之幾何分佈 (PDOP) 值須小於七 (PDOP 值愈小,則觀測時間愈短) 。

實施假動態 (Pseu-do-Kinematic) 測量作業之規定如左: 一、一部接收儀固定不動做為參考站,另一部接收儀依次序測量各未知點,每個未知點施測約 2~5 分鐘,並須接收到四顆以上之衛星訊號。二、須在1至4小時內重覆上述步驟。 三、計算時將兩個時段的資料合併計算即可。 四、最適於近距離,待測點數龐大之區域。

實施停停走走 (Stop-and-go) 測量作業之規定如左: 一、一部接收儀固定不動做為參考站,另一部為移動接收儀。 二、作業開始前先以天線交換法 (An-tenna Swap) 或已知基線法求解週波未定值。 三、移動接收儀開始逐站測量,測量過程中,天線必須保持 45 度以上對空通視。每次到達待測站必須停留數秒鐘。只要鎖住四顆以上之衛星訊號,週波未定值不變,每個測站只需數秒鐘,即可測定該站的位置。 四、如果由一站移至另一站途中,訊號遭阻擋,必須回到前一站重新輸入點名,並接受四顆以上衛星訊號,以解決跳週問題後,繼續向前。

實施 GPS 衛星定位測量,其點位選擇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自天線平面起 45 度以上的天空不能有樹木、房屋、橋樑及電線桿等障礙物。 二、測站應距離電塔、轉播站等1公里以上。 三、應避免在機場、降落傘、滑翔翼訓練場等飛行物體出現頻繁的地區。

利用 GPS 衛星定位執行大地測量 (即三度空間定位) ,至少須同時觀測四顆幾何分佈良好 (即衛星在點位上空的四個象限) 之衛星。

觀測時間視距離長短調整,通常距離在十五公里以下之觀測時間宜在兩小時以內,距離在十五公里以上之觀測時間宜在二至四小時之間。

實施GPS 衛星定位測量時 DOP (Dilution of precision) 值愈小愈好。一般 5.0 以上即為不良。

實施 GPS 衛星定位測量時 PDOP (Posittion of DOP) 值在動態或快速靜態測量應考慮此值最小。一般 7.0 以上為不良。

實施 GPS 測量時 RDOP (Relattive of DOP) 做典型靜態測量時應考慮此值最小。一般 0.9 以下即為不良。

第 八 章 集成

集成乃將大地測量業務成果加以研查整理以完成之。

大地測量各項測量簿冊應分類整理編號,並調製目錄。

大地成果之研查,須就其施測方法、使用儀器、平差計算方法用基準點、及成果精度等詳加研究,一般五.○以上為不良。

大地成果經研查或改算後,須按其類別、等級調製成果分佈圖及精度統計表。

大地成果經整理完成後,應分類調製成果表、成果卡,以資應用。

天文 重力、衛星及水準成果,可按等級或地區調製成果表,三角成果則可按標準圖幅調製分幅成果表。

各項成果表中均應簡要說明該項成果之實測概況,以及研查整理或改算之經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