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六 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之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使用發光二極體照明、霓虹燈管作為招牌廣告燈、裝飾元件、外框燈管等,亦同。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招牌廣告燈:指附電氣照明,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或以支架固定,以文字或符號,作為傳遞資訊或引人注意之用電器具。 二、造型照明:指透過建築物外型裝飾及其位置擺放而呈現引人注意之造型或特徵之放電管燈或其他電力光源。 三、招牌廣告燈殼:指招牌廣告燈之一部分,可提供耐候保護,而非電氣封閉箱體。 四、霓虹燈管:指填充各種惰性氣體作成招牌廣告燈、造型照明、文字、外框燈管或其他裝飾元件等造型之放電管燈。 六、外框燈管:指其本身即為招牌廣告燈或造型照明燈之霓虹燈管,而未附掛於封閉箱體或招牌廣告燈殼。 七、發光二極體照明系統:指由發光二極體(LED)之光源、電源、電線及連接接頭組合而成,用於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之完整照明系統。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之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招牌廣告燈或造型照明應為專用分路,並於行人可接近之每個商業大樓或營業場所入口處設置一個以上出線口。 二、供電給招牌廣告燈之分路額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計算負載時視為連續負載: (一)供電給霓虹燈裝置之分路額定三十安培以下。 (二)供電給其他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之分路額定二十安培以下。 三、配線方法: (一)用於供電給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之配線,其連接或終端應於封閉箱體、線盒或管匣內施作。 (二)招牌廣告燈及其變壓器之封閉箱體得作為其他鄰近招牌廣告燈、造型照明系統或投射燈等部分電源導線之拉線盒或接線盒,且可同時容納分路及二次側導線。 (三)支撐招牌廣告燈之金屬桿或非金屬桿及導線裝設符合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者,得作為電源導線之管槽。
- 供電給每一個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之幹線或分路,應裝設可外部操作之開關或斷路器等隔離設備,能啟斷所有非接地導線。若為多線式分路,該開關或斷路器應能於分路起點同時啟斷多線式分路之所有非接地導線。
- 前項隔離設備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可視及範圍: (一)隔離設備應位於受其控制之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處可視及範圍內。 (二)可能被通電之區段超出視線範圍時,該隔離設備應於啟斷位置可上鎖。 (三)多極隔離設備不得單極獨立操作。隔離設備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二、在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控制器可視及範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設備得裝設於控制器處可視及範圍內,或與控制器在同一封閉箱體內。 (二)隔離設備應可啟斷該系統及控制器之所有非接地導線。 (三)應符合前款第三目規定。 三、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位於噴水池內者,其隔離設備位置裝設應依第八百十九條規定辦理。
招牌廣告燈與造型照明之接地及搭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地: (一)設備接地: 1.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之金屬設備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2.可攜式可撓軟線連接之招牌廣告燈若具有雙重絕緣或等電位保護,且標明雙重絕緣者,得免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二)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設備之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依表九三~二規定選用。 (三)設備接地導線之連接應符合第九十一條規定。 (四)建築物金屬構件不得作為二次回流導線或設備接地導線。 二、搭接: (一)招牌廣告燈與造型照明系統之金屬組件及設備應搭接至電源分路或幹線上附屬變壓器或電源設施之設備接地導線,並應保持其電氣連續性及能承受故障電流。 (二)搭接導線之連接應符合第九十一條規定。 (三)建築物金屬構件不得作為搭接裝置。 (四)搭接導線: 1.搭接導線應為銅線,且線徑不得小於二‧○平方毫米。 2.裝設於招牌廣告燈或管槽外部之搭接導線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五)裝設於噴水池內之招牌廣告燈或造型照明,其金屬組件應搭接至噴水池再循環系統電源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
-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除燈泡外之帶電部分應加以包封。變壓器及電源供應設施已有封閉箱體,包括一次與二次電路接續封閉箱體者,得免再加裝封閉箱體。
- 前項封閉箱體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箱體應有足夠之結構強度與硬度。 二、箱體應為金屬材質或具同等效果之材質。 三、金屬封閉箱體應為厚度○‧五毫米以上之銅板或鋁板,或○‧四毫米以上之鋼板製成。 四、設備金屬組件應有防蝕保護。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可免遭受外力損傷外,該系統設備應裝設於車輛通行區域上方四‧六米以上。 二、霓虹燈除可攜式外,位於行人可輕易觸及處,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三、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不得使鄰近之可燃性物質遭受超過攝氏九十度之高溫。高強度放電管燈或燈座與可燃性物質間應保持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 四、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設備裝設於潮濕場所者,除為液密型設備外,應為耐候型設備,並設有排水孔。
裝設招牌廣告燈與造型照明之安定器、變壓器及電源供應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定器、變壓器及電源供應器應位於可觸及處,並牢固於裝設位置。 二、安定器、變壓器及電源供應器應儘量接近燈泡、燈管或霓虹燈處,使二次側導線之長度儘可能縮短。 三、若裝設於潮濕場所,應為耐候型者,並裝設於招牌廣告燈殼或單獨之封閉箱體內。 四、安定器、變壓器、電源供應器之封閉箱體外應至少有高度、寬度及深度各九百毫米之工作空間。 五、裝設於懸吊式天花板內之安定器、變壓器及電源供應器,不得以可撓軟線連接至分路。
標稱電壓一千伏特以下霓虹燈二次側導線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配線應符合第四章規定。 二、導線應有絕緣,且線徑不得小於○‧九平方毫米。 三、管槽內導線數應符合表三二八~八規定。 四、導線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五、導線穿過金屬開口時,應採用套管保護。
標稱電壓超過一千伏特霓虹燈二次側導線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線方法: (一)導線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配線,或裝設於金屬封閉箱體內。 (二)燈管兩端電路應分別採用個別導線管,該導線管僅能有一條導線。 (三)除與金屬封閉箱體或招牌廣告燈殼之連接處外,非金屬導線管或非金屬可撓導線管與被接地或被搭接組件間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導線管內之導線運轉頻率在一百赫茲以下者,應保持三十八毫米以上之間隔。 2.導線管內之導線運轉頻率超過一百赫茲者,應保持四十五毫米以上之間隔。 (四)建築物之金屬構架不得作為二次回流導線或設備接地導線。 二、絕緣導線應為適用於氣體放電管燈專用電纜,其額定電壓為五千伏特、十千伏特或十五千伏特;線徑應為○‧九平方毫米以上,最低溫度額定為攝氏一百零五度。 三、導線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四、絕緣導線應避免急遽彎曲。 五、導線應彼此分開裝設,且除礙子或霓虹燈外,與其他物件間應保持三十八毫米以上之間隔。裝設於金屬導線管之氣體放電管燈專用電纜,電纜絕緣體與導線管間得免保持任何間隔。 六、供導線使用之礙子與套管應適用於霓虹燈二次側電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之導線。 七、導線絕緣體應伸出金屬導線管六十五毫米以上。 八、導線得作為連接霓虹燈兩側端子間,或變壓器、電源供應器之二次側電路兩側端子之引接線。 九、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之設備不得裝設於住宅場所或居住場所。 十、從變壓器、電源供應器之高壓端子或引線至第一霓虹燈燈管電極之二次側導線長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採用金屬導線管配線:六米。 (二)採用非金屬導線管配線:十五米。 十一、二次側導線之接續應裝設於額定電壓超過一千伏特之封閉箱體內。該封閉箱體應位於可觸及處,且為適用於其所裝設之場所者。
發光二極體照明系統二次側配線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適用第四章規定之配線方法,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暴露於天花板外及側壁者,應加以支撐,以免受損。 二、導線之連接應採用絕緣之配件,且於裝設後可觸及。埋入牆壁者,連接處應收納於接線盒內。 三、若有遭受外力損傷之虞者,導線應有防護。 四、接地及搭接應符合第七百十五條規定。
霓虹燈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管長度及設計不得造成變壓器或電源供應器之連續過電流。 二、燈管應以適用之支撐物加以支撐。霓虹燈位於電極連接處一百五十毫米範圍內,應設置燈管支撐物。 三、除支撐物外,燈管與最近之物體表面間應保持六毫米以上之間隔。 四、防護: (一)現場裝設之外框燈管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二)燈管若為非合格人員可輕易觸及者,該現場裝設之外框燈管應有防護措施。
-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 本節所稱懸掛電纜,指專供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用之可撓單芯電纜或多芯電纜。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裝設於危險場所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危險場所運轉之所有用電設備應符合第五章規定。 二、電動起重機、吊車或單軌吊車在可燃性物質上方運轉者,其電阻器應裝設於下列規定位置: (一)以不可燃物質製成且通風良好之封閉箱體內,使其火焰及金屬熔渣不致逸散。 (二)以不可燃性物質製成之箱籠或操作室內,且自地面至電阻器頂端上方至少一百五十毫米處加以封閉。
-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導線應採用管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但滑接導線、電阻器、集電器或其他設備之短截裸露導線不在此限。
- 若需可撓連接至電動機及類似設備者,得採用可撓絞線,且採用金屬可撓導線管、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或多芯電纜配線。
- 若使用之多芯電纜有懸吊式按鈕裝置者,該裝置應有避免電纜承受張力之支撐。
- 若需可撓連接至移動組件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採用懸掛電纜或適合此用途之可撓軟線: 一、可釋放張力或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二、在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之危險場所,適用於該環境。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導線引出管槽或電纜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引出管槽或電纜轉成裸露導線者,每一導線應有個別護管套或終端配件,其配件不得作為接續或分接使用,且不得用於照明出線口。 二、若金屬導線管終端連接至滑接導線、集電器、電阻器、制動裝置、電力回路極限開關及直流分相電動機等未封閉之控制設備者,其終端得採用護管套替代配線盒。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導線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暴露於高溫或連接電阻器之導線,應有耐燃包覆,或以耐燃膠帶個別或綑綁成束包覆。 二、沿著滑軌、天車、單軌吊車之滑接導線,得用裸銅、鋼、其他合金或上列金屬合成之堅硬材質。 三、若需可撓者,得採用適用之懸掛電纜、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導線安培容量及線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短時間額定功率電動起重機、吊車之電動機絕緣導線安培容量應依表七二八~一規定。絕緣導線裝於周圍溫度超過攝氏三十五度之場所,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二五~七規定之修正係數。 二、連接至電動機及控制器之導線,不得小於一‧二五平方毫米。但未大於七安培之控制電路得選用○‧九平方毫米之多芯可撓軟線。 三、滑接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七二八~一攝氏七十五度欄位規定,且線徑不得小於表七二八~二規定。 四、電動機負載之計算: (一)單具電動機負載應為電動機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百分之一百。 (二)單具電動起重機或吊車上之多具電動機電源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應為任一單具電動起重機或吊車運轉時,最大電動機或電動機群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加上次大電動機或電動機群銘牌標示之滿載電流百分之五十,適用表七二八~一中最長時間額定之欄位。 (三)多具電動起重機或吊車共用同一導線系統,計算電動機最小安培容量應按前目規定計算每台電動起重機之安培容量,並將其全部加總,再乘以表七二八~三規定相應之需量因數。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滑接導線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滑軌之滑接導線應加以防護,橋式滑接導線應加以定位或防護,避免人員意外碰觸帶電部分。 二、滑接導線應裝設支持礙子,且其終端應以耐張礙子固定。 三、滑軌之支撐: (一)沿著滑軌之主滑接導線應以絕緣支持物支撐。 (二)沿著滑軌之主滑接導線間隔應為一百五十毫米以上。單軌吊車之導線間隔得為七十五毫米以上。 四、橋式吊車配線之滑接導線間應保持六十五毫米以上之間隔,跨距超過二十五米者,每隔十五米內應配置一個絕緣鞍型支架。 五、沿滑軌或電動起重機天車之導線為第七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硬質型式且未包覆於封閉組件者,應置於絕緣支持物上,並使導線或相鄰集電器之線間距離不得小於二十五毫米。 六、滑接導線不得作為電動起重機及吊車以外其他設備之幹線。
電動起重機、吊車、單軌吊車及所有滑軌之集電器應使其與滑接導線間之火花降到最低。在可燃性纖維與物質之儲存室內操作者,應符合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
- 滑軌滑接導線與電源間,及從滑軌滑接導線引出之導線,應有隔離設備,其連續電流額定不得小於第七百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計算值該隔離設備應由電動機電路開關或斷路器組成。
- 前項隔離設備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設備應為可輕易觸及,且可直接從地面操作。 二、隔離設備應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三、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所有非接地導線。 四、隔離設備應置於滑軌之滑接導線處可視及範圍內。
- 隔離設備在電動起重機或單軌吊車操作台不可輕易觸及者,於操作台應有其他方法可啟斷電動起重機或單軌吊車所有電動機之電源電路。
前條規定之開關或斷路器連續電流額定不得小於所有電動機合併短時電流額定百分之五十,或任何單一動作中,所有電動機短時額定電流總和百分之七十五。
滑軌電源導線及電動起重機或單軌吊車之主滑接導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且不得大於任一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最大安培額定,加上表七二八~三相應之需量因數決定其他負載銘牌標示額定電流之總和。
電動起重機、單軌吊車及吊車之分路短路及接地故障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熔線或斷路器額定: (一)電動起重機、單軌吊車及吊車之電動機分路應以熔線或反時限斷路器保護,其額定應符合表二二○規定。 (二)若單一動作由二台以上電動機同時運轉者,應視為單具電動機,且其電流為各銘牌標示額定之總和。 二、分路分接: (一)若二台以上電動機連接至相同分路者,每台電動機分接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三分之一。 (二)負載側分路保護裝置分接至控制電路時,每條分接導線及每項設備之保護,應符合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三)制動線圈之分接導線得免裝設個別過電流保護裝置。
- 電動起重機、單軌吊車、吊車、所有滑軌及附屬設備,包括懸吊式控制器等所有暴露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做機械性連接或以搭接導線作搭接,以符合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
- 高架吊車構件及天橋構件不得視為經天橋、高架吊車輪及其分別之軌道有電氣性接地,另應配裝獨立搭接導線。
載人或運貨用升降機(即電梯)、升降階梯(即電扶梯)、電動走道、輪椅平台升降機及樓梯升降椅等客貨升降機之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客貨升降機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決定: 一、單具電動機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二五八~一至表二五八~三電動機滿載電流與表二一四所列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電流責務週期百分比之乘積。 二、多具電動機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所有電動機銘牌標示電流責務週期之額定電流總和。依表七三七規定考慮需量因數者,其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得小於前段規定。
客貨升降機由多相交流電動機驅動者,應有保護設備,能於相序相反或單相運轉時,防止電動機起動。
客貨升降機之配線方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機械室之配線,應採用導線管、導線槽、匯流排槽或電纜等方法施作於可能遭受油漬損壞之場所,不得採用橡膠被覆電纜。 二、配線應牢固裝設於建築物,避免與移動機槽碰觸而損傷。
客貨升降機各回路絕緣導線、電纜之使用目的及供電方式不同,若採用相同絕緣電壓等級,且互相間另有識別者,得共用同一管槽。
電弧電銲機、電阻電銲機及其他類似銲接設備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電弧電銲機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別電弧電銲機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銲機銘牌一次側有效最大電流(I1eff)。若I1eff未知,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銲機銘牌一次側額定電流乘以表七四二對應電弧電銲機責務週期乘率之乘積。 二、電弧電銲機組電源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應依前款決定最大二具電銲機電流之和,加上第三大電銲機電流百分之八十五及第四大電銲機電流百分之七十,再加上其餘電銲機電流百分之六十之總和。但個別電銲機不可能在高運轉責務週期運轉時,得採用小於本款規定之值。
- 電弧電銲機過電流保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台電弧電銲機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電銲機一次側最大額定電流(I1max)二倍。若I1max未知,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大於電銲機一次側額定電流二倍。當電源導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大於該電銲機I1max或一次側額定電流二倍時,該電銲機得免加裝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供電給一具以上附變壓器電弧電銲機之電源導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二倍。
- 電弧電銲機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依前項規定選定之安培額定,與標準安培額定不能配合,或會使過電流保護裝置有非必要性跳脫時,得選用較高一級者。
電弧電銲機未附裝隔離設備者,應於一次側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作為隔離設備,其安培額定不得小於前條過電流保護裝置規定。
電阻電銲機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個別電阻電銲機: (一)供電給自動點銲機者,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銲機一次側額定電流百分之七十;供電給人工點銲機者,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銲機一次側額定電流百分之五十。 (二)供電給特定運轉之電銲機,若實際一次側電流及責務週期已固定者,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實際一次側電流乘以表七四五對應責務週期乘率之乘積。 二、電阻電銲機組:供電給二具以上電銲機者,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前款規定之最大電銲機電流,加上其他電銲機電流百分之六十之總和。
- 電阻電銲機過電流保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台電阻電銲機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該電銲機一次側額定電流三倍。當電源導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大於該電銲機一次側額定電流二倍時,該電銲機得免加裝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供電給一具以上電阻電銲機之電源導線,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安培額定不得大於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三倍。
- 電阻電銲機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依前項規定選定之安培額定,與標準電流額定或額定不能配合,或會使過電流保護裝置有非必要性跳脫時,得選用較高一級者。
- 每台電阻電銲機及其控制設備,應於一次側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作為隔離設備,其安培額定不得小於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之電源導線安培容量。
- 若電源導線僅供電給一具電阻電銲機者,該導線開關得視為隔離設備。
資訊科技設備室之電源配線、設備互連配線,及設備與系統之接地等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資訊科技設備:指產生及處理非屬通訊設備及通訊電路之資料、影音及類似信號,額定電壓在六百伏特以下之設備及系統。 二、資訊科技設備室:指在資訊科技設備區內,設置資訊科技設備之房間。 三、專區:指在資訊科技設備室內以隔板或空間分隔成實際可識別之區域,其附有專用電力及冷氣系統供應資訊科技設備或系統。 四、遠端隔離控制:指透過電驛或類似裝置,供遠方控制隔離設備之配電裝置及其電路。 五、緊要運轉資料系統:指因公共安全、緊急管理、國家安全或商業連續性等因素必須連續運轉之資訊科技設備系統。
資訊科技設備室之電路及設備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貫穿防火區劃界接處應以經設計者確認之方法,維持防火時效,以阻止火焰及燃燒生成物之蔓延。 二、資訊科技設備室天花板上方之通氣室配線應採用無插入式接頭絕緣匯流排、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金屬管槽配線。
資訊科技設備室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適用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 一、設備室有符合第七百五十三條規定隔離設備。 二、設備室有個別專用之空調與通風系統。貫穿防火區劃界接處有偵煙感知器動作及隔離設備運轉,驅動防火風門或排煙閘門,其他空間之空調與通風系統亦可。 三、設備室僅供資訊科技設備人員維修及操作時進駐及接近。 四、設備室採用防火等級之牆壁、地板及具有保護開口之天花板,與其他非資訊科技設備裝設場所隔離。 五、設備室內僅裝設與資訊科技設備運轉有關之用電設備配線及保護。
資訊科技設備室之電源電路及互連電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一組以上資訊科技設備者,分路導線安培容量應為總連接負載一‧二五倍以上。 二、資訊科技設備之電源導線得為可撓軟線、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至分路,其長度不超過四‧五米。 三、個別資訊科技設備得採用適用之電纜及配件互連,互連電纜長度得超過四‧五米。 四、暴露於可能遭受外力損傷之處者,電源電路及互連電纜應有防護。 五、符合下列規定者,資訊科技設備之電纜、附插頭可撓軟線及附屬插座得裝設於高架地板下方: (一)高架地板下方區域為可觸及。 (二)供電給插座或現場配線設備之分路,導線採用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金屬導線槽、非金屬導線槽、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或置於上列管線附屬之金屬及非金屬線盒或封閉箱體內,並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固定及支撐。 (三)符合第二款規定適用於資訊科技設備之可撓軟線。 (四)除前條第一款規定外,高架地板區域下方之通風系統為資訊科技設備室專用,並配置偵煙感知器,在偵測到高架地板下方區域內有火焰或燃燒物生成物時,會停止通風循環。 (五)高架地板供可撓軟線及電纜裝設之開口能保護可撓軟線及電纜避免磨損,並儘量減少碎屑進入高架地板下。 (六)除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外,電纜為具有耐燃性,且適用於資訊科技設備室高架地板下方。 六、電纜及其附屬接線盒、接頭、插頭、插座等,為資訊科技設備之一部分者,得免固定。 七、作為未來使用之電源電路及互連電纜應有耐久標識。
- 資訊科技設備室或專區,應有隔離設備,能隔離所有電子設備及專用空調與通風系統之電源,並使所有必要之防火風門或排煙閘門關閉。
- 遠端隔離控制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遠端隔離控制應位於發生火災時,合格人員及緊急應變人員可輕易觸及處。 二、遠端控制電子設備電源及空調與通風系統之隔離設備,應加以分組及標示單一隔離設備得控制此二個系統。 三、劃設數個專區者,每一專區應分別有其隔離設備,以限制火焰或燃燒生成物在該專區內蔓延。 四、為防止遠端隔離控制錯誤操作,得加裝其他防範措施。
- 符合下列規定者,緊要運轉資料系統得免裝設遠端隔離控制: 一、對移除資訊科技設備室或專區內之電源及空氣流動有建立作業程序並予維護。 二、有合格人員經常駐守,以因應緊急應變,及告知其隔離方法。 三、有設置火災偵煙系統。 四、有設置火災抑制系統。 五、除分路配線及電源可撓軟線裝設符合前條第五款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外,電纜裝設於高架地板下方。
不斷電電源系統裝設於資訊科技設備室者,其電源與輸出電路應依前條規定裝設隔離設備且能隔離電池之負載。但從不斷電電源設備或電子設備內裝之電池回路提供之電源在七百五十伏安以下者,不在此限。
資訊科技設備所有暴露非帶電金屬部分應依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搭接至設備接地導線或為雙重絕緣。設有信號參考基準設施者,該設施應搭接至供資訊科技設備用之設備接地導線。
在商業或工業場所內有合格人員密切管理監督之區域,為降低電氣性雜訊竄入敏感性電子設備,得裝設線對設備接地導線電壓六十伏特之單相三線一百二十伏特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前項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額定電壓較高之標準單相配電箱及配電設備。於配電箱面板或箱門內側應標明本系統。 二、所有幹線及分路之非接地導線,應有適用於本系統電壓之兩極同時跳脫斷路器或熔線隔離設備,其能同時切離所有非接地導線。 三、接線盒外蓋應標明所屬配電箱及系統電壓。 四、幹線及分路之導線在所有接續及端子處應以顏色、標識、標籤等方法作識別,並標明於每一分路配電箱及建築物隔離設備處。 五、電壓降: (一)分路直接供電給固定式設備者,其電壓降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一‧五。幹線及分路之導線電壓降總和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二‧五。 (二)分路經由插座供電給可撓軟線連接設備者,其電壓降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一。計算其電壓降時,連接至插座出線口之負載視為分路額定百分之五十。幹線及分路之導線電壓降總和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之二。
- 獨立電源供電系統固定式配線之用電設備及插座,應以設備接地導線作接地,其線徑不得小於表九三~二規定。該設備接地導線應隨電路導線裝設至接地端子板,且該接地端子板上有標明敏感性電子設備接地之明顯標識,並裝設於電源分路配電箱內。
- 前項接地端子板應連接至獨立電源供電系統隔離設備線路端之被接地導線。
- 敏感性電子設備接地端子板得免搭接至配電箱箱體。
敏感性電子設備利用插座連接電源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之插座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插座出線口引接線、轉接器、插座蓋板及面板應有標明敏感性電子設備電源,禁止連接照明燈具,僅供敏感性電子設備專用之警告標識。 三、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六○/一二○伏特固定式敏感性電子設備電源系統插座之一‧八米範圍內,應有一個單相一百二十五伏特、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之接地型插座出線口。 四、一百二十五伏特插座用於六○/一二○伏特敏感性電子設備,應有適用於此等級系統之專屬極型。
為降低照明燈具之電氣性雜訊竄入敏感性電子設備,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設備: (一)連接至對地電壓六十伏特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所有照明燈具及其附屬控制設備,應有隔離設備能同時啟斷所有非接地導線。 (二)隔離設備應位於照明燈具處可視及範圍內,或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二、照明燈具應為永久裝設,且適用於連接線間電壓一百二十伏特及對地電壓六十伏特之獨立電源供電系統。 三、照明燈具不能有暴露之燈泡螺紋。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定置式:指操作時固定在特定位置。 二、移動式:指架設於有輪子或腳架之永久基座,在組裝完成後可以移動。 三、可運送式:指裝設於車內或以車輛運送時可輕易裝卸。 四、長時額定:每次操作時間五分鐘以上為基準之額定值。 五、瞬時額定:每次操作時間五秒鐘以下為基準之額定值。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不得裝設或使用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但特別為該危險場所設計者,不在此限。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連接至電源線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及定置式之X光設備連接至電源,應依第四章規定之配線方法。X光設備由額定三十安培以下之分路供電者,得以適用之附接插頭及重責務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 二、可攜式、移動式及可運送式X光設備: (一)容量六十安培以下之可攜式、移動式及可運送式X光設備,得免設專用分路。 (二)任何容量之可攜式及移動式X光設備,應由適用之重責務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 (三)任何容量之可運送式X光設備,得以適用之連接器及重責務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
-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電源電路應裝設隔離設備,其容量至少為瞬時額定輸入百分之五十,或長時額定輸入百分之一百,兩者取其較大者。
- 前項隔離設備應位於X光控制處可視及,且可輕易觸及處。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之電源導線及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依下列規定選用: 一、分路導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小於瞬時額定百分之五十,或長時額定百分之一百,兩者取其較大者。 二、供電給X光設備二分路以上之幹線,其導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小於二套最大X光設備瞬時需量額定百分之一百,加上其他X光設備瞬時額定百分之二十。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及其輔助設備之控制與操作線路由二十安培以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者,得採用一‧○平方毫米以上之可撓軟線。
- 固定式及定置式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之控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隔離設備外,個別控制裝置應併入X光控制電源或高壓變壓器之一次側電路,並應為X光設備之一部分。其得設於緊鄰X光控制單元之個別封閉箱體內。 二、保護裝置得併入個別控制裝置內,以控制高壓電路故障時之負載。
- 可攜式及移動式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之控制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將其手動控制裝置裝設於設備上。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作為工業及商業實驗室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X光造影與透視型設備應加以有效封閉,或有自動斷電之互鎖裝置,避免人員碰觸帶電部分。 二、繞射與照射型設備或裝置若不能有效封閉,或無互鎖裝置可避免人員在運轉時碰觸未絕緣帶電部分者,於其通電時應有明顯指示燈或同等裝置。
二台以上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由相同高壓電路操作者,以每台或每組設備為一個單位,應有高壓開關或隔離設備,並妥予封閉,或置於避免人員碰觸帶電部分處。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之電容器應裝設於具絕緣材質或被接地金屬之封閉箱體內。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之防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壓組件: (一)X 光管等所有高壓組件應配裝於被接地封閉箱體內。 (二)空氣、油、氣體或其他適合之絕緣介質得作為被接地封閉箱體與高壓組件之絕緣。 (三)自高壓設備連接至X光管及其他高壓組件應採用高壓遮蔽電纜。 二、低壓電纜連接至未完全密封之變壓器、電容器、油散熱器及高壓開關等充油機組者,其絕緣應為耐油型。
-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及其控制、桌台、X光管支撐、變壓器外殼、遮蔽電纜、X光管頭等附屬之非帶電金屬部分,應依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加以接地。但採用電池供電之設備,不在此限。
- 可攜式及移動式設備之附接插頭應為接地型。
工業用紅外線燈、介電加熱、感應加熱、感應熔解及感應熔接等電熱設備及其配件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介電加熱:指絕緣材料放在變動之電場內時,材料會因介電損失而加熱。 二、感應加熱/感應熔解/感應熔接:指當導電性材料放在變動之電磁場內時,材料會因自身熱損(I2R)而加熱、熔解或熔接。 三、轉換裝置:指可將輸入之機械或電能轉化為適合電熱設備之電壓、電流及頻率,包括使用商用頻率、所有靜態倍增器與使用真空管之振盪器裝置、使用固態裝置之變流器或電動發電機組設備。
工業用電熱設備不得裝設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但特別為該危險場所設計者,不在此限。
工業用電熱設備輸出電路包括轉換裝置外接之接觸器、開關、匯流排及其他導線等輸出組件,在運轉及接地故障情況下,對地之電流應加以限制,使電熱設備之可觸及組件及其負載對地電壓不超過五十伏特。
工業用電熱設備遙控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多點控制供電之電熱設備,應設有互鎖裝置,使該設備一次只能通過一個控制點供電,且每一個控制點均可使該設備斷電。 二、腳踏開關之帶電部分不得暴露,其接觸鈕上方應有防護罩,避免意外投入。
工業用電熱設備之分路應符合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其導線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之一決定: 一、分路供電給一具以上設備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最大群組同時運轉設備銘牌標示額定電流之總和,加上其餘設備百分之一百備轉電流。銘牌未標示備轉電流者,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視為備轉電流。 二、分路供電給電動發電機組設備之導線安培容量應符合第三章第八節電動機電路導線規定。
工業用電熱設備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依第二章第四節規定辦理。
每具工業用電熱設備應裝設可輕易觸及之隔離設備,以隔離其電源電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設備應位於控制人員處可視及範圍內,或配裝附有啟斷位置可上鎖之固定式裝置。 二、隔離設備之額定不得小於工業用電熱設備銘牌標示之額定。電動發電機組設備之隔離設備應符合第三章第八節第二款規定。 三、電源電路僅供電給一具工業用電熱設備者,其隔離設備得作為工業用電熱設備之隔離設備。
感應加熱、感應熔解及感應熔接等電熱設備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熱設備之電源裝置端子至該設備間之導線,或至電容器組之導線,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有危害人體之帶電部分應加以隔離。 (二)導線線徑及配置應避免過熱造成短路及接地等故障。 (三)導線之接續應避免過熱。 (四)導線及其支持物應有絕緣及機械強度,避免短路或接地故障時危害操作人員。 (五)位於高溫場所之導線溫升過高部分應裝設冷卻設備,且其絕緣應採用耐熱性者。 二、電熱設備應有絕緣及機械強度,避免於短路或接地故障時危害操作人員,並應採用耐熱及防塵埃之器材。 三、電熱設備冷卻裝置故障會引起該設備失效者,應有保護措施。
工業用電熱設備之防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引至電極或加熱線圈之導線,若有碰觸之虞,應以絕緣物掩蔽或防護。 二、連接組件應加以防護。 三、除連接組件外,轉換裝置應完整裝設於不可燃之封閉箱體內。箱門於打開時應有連動裝置啟斷電源。 四、所有控制盤應具正面不帶電構造。
工業用介電加熱、感應加熱、感應熔解及感應熔接之電極應設有防護罩或遮蔽防護。所有鉸鏈檢修門、滑動面板或其他簡易裝置使人員可觸及電極者,應設有互鎖開關,能於任一檢修門或面板等打開時,切離電極所有電源。
工業用紅外線燈電熱設備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路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但紅外線燈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者電路對地電壓得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且在三百伏特以下: (一)燈具裝設於不可輕易觸及處。 (二)燈具不附裝以手操作之開關。 (三)燈具直接裝設於分路。 二、分路最大電流額定應在五十安培以下。 三、燈頭不得附裝以手操作之開關,其材質應為瓷質或具有同等以上之耐熱及耐壓性能者。 四、帶電部分不得裝設於可觸及處。但裝設於僅有合格人員出入之場所者,不在此限。 五、內部配線之導線應採用一‧六毫米以上石棉、玻璃纖維等耐熱性絕緣導線或套有厚度一毫米以上之瓷套管並固定於瓷質,或具有同等以上效用之耐熱絕緣銅線。 六、內部配線之接續應採用溫升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接續端子。
- 工業用紅外線燈電熱設備之燈座額定電壓不小於電路電壓者,該燈座得串聯於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電路中運轉。
- 由數個紅外線燈座,含其內部配線區段、面板等組裝而成者,應視為一個用電器具,其終端接線端子應視為一專用出線口。
工業用紅外線電熱燈具之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紅外線電熱燈具容量三百瓦特以下者,得採用中型無附開關瓷製燈座或其他適用之燈座。 二、紅外線電熱燈具容量超過三百瓦特,不得採用螺旋型燈座。
工業用電熱設備內部檢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業用電熱設備裝設位置應僅限合格人員得以進入。但危險之帶電部分已封閉者,不在此限。 二、檢修門或可拆卸檢修面板,得作為檢修電熱設備內部之開口。 三、內部隔間有交流或直流一百五十伏特至六百伏特設備之檢修門應配裝於關閉時可上鎖之固定裝置,或有互鎖裝置,以避免電源電路通電時打開檢修門。 四、內部隔間有交流或直流超過六百伏特設備之檢修門: (一)應裝設機械互鎖之隔離設備,以避免工業用電熱設備通電時檢修,或於閉合位置上鎖或互鎖,以避免電源電路通電時打開檢修門。 (二)可拆卸面板非供經常檢修者,應裝設牢固,使其不易移開。
工業用電熱設備內部隔間有交流或直流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設備者,該電熱設備應有高電壓危險之明顯警告標識,且於門打開或關閉或面板拆卸時,能讓進入人員清楚可見。
- 工業用電熱設備電容器之標稱電壓六百伏特以下者,其放電裝置與時間應符合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標稱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其放電裝置與時間應符合第九百六十條規定。
- 工業用電熱設備電容器之內部壓力開關若連接至電路啟斷裝置者,得作為電容器之過電流保護。
工業用電熱設備電路運轉,及為限制工業用電熱設備所有暴露非帶電部分與大地間、所有設備組件與周遭物體間及該周遭物體與大地間之射頻電壓至安全值以內者,應依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搭接至設備接地導線,或於內部設備互相搭接。
- 電解槽、電解生產線,及利用電源供生產鋁、鎘、氯、銅、過氧化氫、鎂、鈉、氯化鈉與鋅等製程之電氣元件及其附屬設備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 作為電鍍加工及生產氫氣之槽體,不適用本節規定。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電解槽:指利用電能產生電化學反應,以提煉及生產可用物質之桶槽。 二、電解生產線:指以直流電源供電給電氣互連電解槽之組合。 三、電解生產線工作區:指在電解生產線或其附屬設備暴露帶電表面上或其鄰近位置,進行例行性操作或維護之空間範圍。 四、電解生產線附屬與輔助設備:指包括輔助槽、製程管路、通風管、結構支撐、電解生產線之裸露導線、導線管管槽、幫浦、定位設備及旁通配電裝置等。在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之輔助設備包括非接地吊車之暴露導電性表面,及配裝於吊車上之箱槽支援設備供運轉及維護用之輔助設備包括工具電銲機、坩鍋及其他可攜式設備。
電解生產線工作區應包含下列規定之任一空間,不含延伸或超出之牆壁、地板、屋頂、隔間、隔板或類似構件: 一、在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上方二‧五米範圍內。 二、在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下方二‧五米範圍內。 三、從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或前二款規定範圍向外延伸水平距離一米範圍內。
裝設電解生產線除下列規定外,應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 一、電解生產線之導線、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之電解槽、電解生產線附屬設備輔助設備及裝置之配線,得免適用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及第三章第五節規定。 二、電解槽製程直流電源電路之過電流保護得免適用第二章第四節規定。 三、用電設備或器具位於或使用於電解生產線工作區,或與電解生產線直流電源電路相關聯者,其接地得免適用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
電解生產線製程之直流電源線路之接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解生產線製程直流電源導線得免接地。 二、運轉電壓超過五十伏特之電解生產線直流電源設備金屬封閉箱體,應以下列規定之一接地,且其接地連接應符合第九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一)經保護電驛接地。 (二)採用六十平方毫米以上設備接地導線。
- 電解生產線導線選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用裸露、被覆或絕緣等方式之銅、銅包鋁或其他適合之材質。 二、有足夠之截面積,在最大負載條件及最高周圍溫度下,溫升不超過導體絕緣或導體支撐材質之安全運轉溫度。
- 電解生產線導線之連接應採用螺栓、熔接、夾接或壓接接頭。
裝設電解生產線隔離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電解生產線製程由二個以上直流電源供電者,每個直流電源之電路側應有一個隔離設備。 二、可拆卸連接片或可拆卸導線得作為隔離設備。
電解生產線分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流經一個以上電解槽之電路電流,得部分或全部加以分流。 二、用來分流一個以上電解槽之導線或開關應符合第七百九十六條規定。
用電設備、用電器具及結構元件依本節規定須作接地者,應依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辦理。除不得採用水管接地電極外,得採用第九十八條規定之任何接地電極。
裝設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使用之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框架與封閉箱體不得接地。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電解生產線直流電壓不超過二百伏特者。 (二)框架與封閉箱體設有防護者。 二、在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使用可撓軟線連接之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有非接地框架或封閉箱體者,應連接至隔離變壓器二次側非接地系統供電之插座分路。 三、非接地之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上應有明顯標識,並配有特殊極型之插頭與插座組合,以避免該設備或器具連接至接地型插座,或避免非接地與被接地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不經意互換。
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裝設可攜式用電器具電源電路及插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可撓軟線連接可攜式用電器具之非接地型插座電路,應與電解生產線工作區以外之任何非接地配電系統隔離。該電路電源應透過隔離變壓器供電。其隔離變壓器運轉一次側電壓應為六百伏特以下,且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二次側電壓不得超過三百伏特,所有電路不得接地,且於每一條導線有匹配額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非接地型設備或器具之插座與其配套插頭不得有供設備接地導線連接之配電裝置,且應設計防止其使用於接地型插座。 三、由隔離變壓器二次側非接地系統供電之插座,應有特殊樣態及標識,且不得用於其他地方。
在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裝設固定式與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交流系統供電者,得免接地。 二、外殼、配電箱、線盒、電動機、管槽等暴露之導電性表面得免接地。 三、控制器及儀表整體裝設在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域內者,得免做電路保護。 四、配裝於電解槽之電動機、轉換器、感知器、控制裝置及警鈴等輔助設備,或其他帶電表面,應以下列規定之一連接至用戶配線系統: (一)採適用於所裝設環境之多芯可撓軟線。 (二)絕緣導線或電纜採用管槽或電纜架配線。採用金屬管槽、電纜架或類似金屬配線者,應選用絕緣材質阻隔其金屬材質接觸面,避免引發潛在電氣危險。 五、固定式用電設備或器具得搭接至電解生產線及其附屬設備或輔助設備帶電之導電性表面。配裝於帶電之導電性表面者應搭接於該表面。
連接至電解槽及其附屬設備或輔助設備之空氣軟管、給水軟管等,應為非導電性材質,不得為有導電性之強化鋼絲、鎧裝、編織物等物質。
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裝設電動起重機及吊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起重機及吊車之導電性表面得免接地。高架電動起重機或吊車接觸帶電之電解槽或其附屬設備之部分,對地應加以絕緣。 二、電動起重機或吊車進入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之控制有引發電氣危險之虞者,應採取下列一種以上之措施: (一)採用符合第八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之隔離及非接地控制電路。 (二)採用非導電性纜繩之操作器。 (三)採用非導電性支撐方式及非導電性表面或非接地暴露導電性表面之懸吊式按鈕。 (四)採用無線電控制。
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若有自然通風系統避免氣體累積者,得裝設一般型封閉箱體。
提供電力與控制作為電鍍、陽極處理、電解拋光及電解剝離等用途之電氣元件及其附屬設備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分路供電給一個以上電鍍製程設備單元者,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所有連接負載之一‧二五倍。
- 連接電鍍槽設備至轉換設備之導線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五十伏特以下直流系統之絕緣導線若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者,得敷設於無絕緣之支持物上。採用裸銅線者,應以絕緣礙子支撐。 二、超過五十伏特直流系統之絕緣導線若有保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者,得敷設於有絕緣之支持物上。採用裸銅線者,應以絕緣礙子支撐,並依第八條規定加以防護。
- 裸銅線所在之處應有警告標識。
裝設電鍍製程隔離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流系統由一個以上電源供電者,每個電源供應之直流側應有一個隔離設備。 二、可拆卸連接片或可拆卸導線得作為隔離設備。
電鍍製程之直流導線應有下列規定之一以上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熔線或斷路器。 二、以電流感知器操作之隔離設備。 三、其他適用之方法。
- 游泳池、戲水池、噴水池、水療池及按摩浴缸等儲水設施內部設備或其周邊設備,及其幫浦、過濾器等輔助設備之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本節所稱之「水體」指儲存於前項規定設施內之水。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人造水池:指廠製或現場建造為永久儲水或非永久而長期儲水之設施,供游泳、戲水或浸水等用途。 二、噴水池:指裝有噴水設備之水池,供觀賞或展示等用途,不含公共場所提供之飲用水流或噴泉式裝置。 三、水療池:包括熱浸浴缸,指讓使用者浸泡,通常裝有濾水器、加熱器及電動機驅動鼓風機等之水池,且一般並無於每次使用後排放之設計。 四、按摩浴缸:指配備循環管路系統、幫浦及附屬設備,在每次使用時可接水、循環及排水之永久式建造浴缸。 五、套件式:指水療池、醫療用池等儲水設施之水循環、加熱器、幫浦、鼓風機、照明燈具、消毒劑產生器及控制設備等,在現場配裝於共同基座之機組作運轉之型式。 六、自給式:指水療池、醫療用池等儲水設施附有水循環、加熱器、幫浦、鼓風機、照明燈具、消毒劑產生器及控制設備之醫療用浴盆或水槽等醫療用池,經工廠組裝成完整機組之型式。 七、乾式壁嵌:指照明燈具裝設於水面下,包括水池、噴水池或水療池等之牆壁或地板,並予密封防止池水進入。 八、濕式壁嵌:指照明燈具裝設於成型外殼內,裝設於水面下,包括水池或噴水池之牆壁或地板等結構,得免另加密封即能完全浸泡於水中。 九、成型外殼:指一體成型適合支撐濕式壁嵌照明燈具之外殼。 十、穿牆式照明組件:指裝設於水池地板、牆壁或貫穿水池牆壁,被水池牆壁分隔之兩組互連照明組件。 十一、低電壓接觸限制:指限制接觸電壓不超過下列值: (一)交流正弦波十五伏特(均方根值)。 (二)交流非正弦波值二十一‧二伏特。 (三)連續之直流三十伏特。 (四)以周波十赫茲至二百赫茲脈衝之直流值電壓十二‧四伏特。
- 分路供電給本節規定儲水設施已依第八十七條裝設漏電斷路器者,得免依本節規定於插座或出線口裝設漏電啟斷裝置。
- 儲水設施之插座或出線口已依本節規定裝設漏電啟斷裝置者,除本節另有規定者外,得免按第八十七條規定於分路裝設漏電斷路器。
下列規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用於儲水設施者,應加以接地: 一、穿牆式照明組件及水中照明燈具。但無設備接地導線之低電壓照明燈具,不在此限。 二、位於水體內壁一‧五米範圍內之所有用電器具。 三、附屬於水體循環系統之所有用電器具。 四、金屬接線盒。 五、變壓器及電源供應封閉箱體。 六、非屬進屋線及設備之一部分,供電給水體內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配電箱。
人造水池之照明燈具,除水中照明燈具外,得採用符合下列規定之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一、可撓軟線長度不超過九百毫米。 二、可撓軟線有表九三~二規定三‧五平方毫米以上之設備接地導線,且終端為接地型之插頭。 三、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照明組件之固定式金屬部分,且可拆卸部分配裝或搭接至固定式金屬部分。
- 人造水池與開放式架空導線之最小間隔,應符合表八一六及圖八一六規定。
- 前項規定水池與架空導線之最小間隔,應由水體溢水口水位開始量測。
除本節規定需供電給人造水池內設備外,地下配線不得位於水池下方,或自水池內壁水平延伸至一‧五米範圍內下方。但採用具防腐蝕性且適用於該場所之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或非金屬導線管配線,且埋設深度符合表八一七規定者,不在此限。
儲水設施之用電設備不得裝設於無排水設施之設備室或窪坑內。
儲水設施之所有用電設備或器具,除照明燈具外,應有能同時隔離所有非接地導線之可輕易觸及隔離設備,且位於該設備或器具處可視及範圍內,並距儲水設施內壁起算水平距離至少一‧五米。
- 人造水池之電動機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分路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PVC管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裝設於建築物內部或屋頂者,得採用無螺紋金屬導線管配線。 二、電動機需採用可撓連接時,得採用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及管件配線。 三、電動機得採用長度九百毫米以下,終端為附接地型插頭之可撓軟線連接。 四、電動機應有表九三~二規定三‧五平方毫米以上之設備接地導線。
- 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雙重絕緣系統之人造水池幫浦,其雙重絕緣系統有接地裝置僅作為內部使用且不觸及該幫浦雙重絕緣外層之非帶電金屬部分者,該幫浦之配線應依第四章規定辦理。人造水池接地網已連接至電動機電路之設備接地導線者,其分路配線應符合前項規定。
- 供電給人造水池幫浦電動機之出線口,連接至單相二百五十伏特以下、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之分路,應裝設漏電啟斷裝置。
人造水池之插座、照明及其他用電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插座: (一)供電給打水幫浦電動機,或其他循環與消毒系統有關負載之插座,與水池內壁間應保持一‧八米以上之間隔,且應為接地型,並具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其他用途之插座與水池內壁間應保持一‧八米以上之間隔。 (三)一般分路裝設一個以上插座者,該插座與水池內壁間應保持一‧八米至六米之間隔,且距離樓地板、平台或溢水口水平面之高度不超過二米。 (四)距離水池內壁六米以內之所有插座,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五)本款規定距離之量測為電源可撓軟線連接至插座之直線路徑。 二、照明燈具、照明出線口及懸吊式風扇: (一)裝設於水池上方,或距離水池內壁水平向外延伸一‧五米區域內者,應位於水池溢水口水平面上方三‧七米以上。室內水池照明燈具為全密閉式,或風扇適用於陽台或露臺等天花板結構,且電源分路有漏電斷路器保護者,得位於水池溢水口水平面上方二‧三米以上。 (二)既設照明燈具及照明出線口距離水池內壁水平向外延伸一‧五米內者,應位於溢水口水平面上方一‧五米以上,且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三)裝設於距離水池內壁水平向外延伸一‧五米至三米範圍內者,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但裝設高度超過溢水口水平面一‧五米者,不在此限。 (四)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照明燈具裝設於溢水口水平面任一點直線距離四‧九米範圍內,應符合第八百十五條規定。 三、除有圍牆、牆壁或其他永久式隔板將開關裝置與水池隔開外,開關裝置與水池內壁之水平距離應保持一‧五米以上。 四、其他出線口與水池內壁間應保持三米以上之間隔。其距離之量測依第一款第五目規定。
於人造水池正常水位以下裝設所有照明燈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要求: (一)供電給水中照明燈具之變壓器及電源應為下列規定之一: 1.隔離繞組型變壓器,且二次側輸出不接地,一次側與二次側繞組間有被接地之金屬隔板。 2.一次側與二次側繞組間有雙重絕緣之系統。 (二)供電給水中照明燈具之分路,運轉電壓超過低電壓接觸限制者,應裝有漏電斷路器。 (三)水中照明燈具電源電路之電壓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伏特。 (四)配裝於牆壁之照明燈具應裝設於水池正常水位下方一百毫米以上。除適用於較淺水位使用外,照明燈具鏡片頂部至水池正常水位下方不得小於四百五十毫米。 (五)裝設於水池底部朝上照射之照明燈具應有防護罩或其他具相同功能者,以免人員接觸。 (六)藉由浸泡水中方能安全運轉之照明燈具應有本質安全保護,以免未浸水時過熱引發危險。 二、濕式壁嵌照明燈具: (一)成型外殼: 1.照明燈具裝設於成型外殼內者應配置導線管接口。 2.照明燈具及成型外殼之金屬部分與池水接觸者,應為黃銅或其他耐蝕性金屬。 3.使用非金屬導線管系統之所有成型外殼,除不需接地之低電壓照明系統部分外,應有八平方毫米絕緣導線作接地連接。 (二)成型外殼至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之接線盒或封閉箱體間,應裝設符合下列規定之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液密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非金屬導線管: 1.金屬導線管應為黃銅或其他耐腐蝕性金屬。 2.非金屬導線管除用於不需接地之低電壓照明系統外,管內應有八平方毫米之絕緣導線搭接至成型外殼、接線盒,或變壓器或漏電啟斷裝置之封閉箱體。成型外殼上之搭接終端,應以填充物封裝,保護接頭避免受池水侵蝕。 (三)設備接地: 1.除為低電壓照明系統不需要接地外,照明燈具應有設備接地導線,作為燈具所有暴露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 2.設備接地導線應連接至供電接線盒內、變壓器封閉箱體或其他封閉箱體內之接地端子,其線徑不得小於分路之分接導線。 (四)照明燈具之可撓軟線終端應以填充物封裝。池水可能進入照明燈具者,照明燈具之接地連接處應採用類似方式處理。 三、乾式壁嵌照明燈具: (一)照明燈具應有排水設施。除不需接地之低電壓照明燈具外,照明燈具每個導線管接口應有可容納設備接地導線之配電裝置。 (二)照明燈具得不使用接線盒。若需使用接線盒者,其高度及位置得免適用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 四、非壁嵌照明燈具之裝設及接地應依第二款規定辦理。若需連接至成型外殼者,應連接至固定支架。 五、穿牆式照明組件: (一)照明組件應配備螺紋之接頭、管接頭或非金屬導線管接頭,以作為電源導線管終端連接。 (二)照明組件之接地應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辦理。 六、分路配線: (一)配線方法: 1.電源側之分路配線經接線盒或封閉箱體連接至照明燈具供現場配線用隔室,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液密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非金屬導線管配線。 2.裝設於建築物屋頂者,得採用無螺紋金屬導線管;裝設於建築物內部者,得採用金屬被覆電纜或無螺紋金屬導線管。 3.若連接至水池照明變壓器者,導線管任何一段之長度未超過一‧八米,或分段使用而總長度未超過三米者,得採用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 4.所有配線應有設備接地導線,其線徑依表九三~二規定選用,且為三‧五平方毫米以上。 (二)設備接地: 1.除不需接地之低電壓照明燈具外,所有穿牆式照明組件及照明燈具應連接至電源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 2.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有表九三~二規定三‧五平方毫米以上。 (三)低電壓照明變壓器或漏電啟斷裝置負載側之導線,不得與其他導線共用管槽、接線盒或封閉箱體。但其他導線為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2.為設備接地導線。 3.為漏電啟斷裝置之電源導線。
人造水池裝設變壓器或漏電啟斷裝置之接線盒及封閉箱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連接導線管延伸至成型外殼或非壁嵌照明燈具固定架之接線盒及封閉箱體 (一)構造: 1.應配有絞牙之金屬管接口、接頭或非金屬導線管接頭。 2.應為銅、黃銅、適用之塑膠或其他耐腐蝕材質。 3.應與其連接金屬導線管有電氣連續性。 (二)封閉箱體及用於照明燈具運轉電壓超過低電壓接觸限制之接線盒位置: 1.垂直距離:接線盒內側底部至地面或水池平台上方之高度一百毫米以上。 2.水平距離:除有實心圍籬、牆壁或永久式隔板將水池隔開外,距離水池內壁一‧二米以上。 (三)用於照明系統運轉電壓在低電壓接觸限制以下,符合下列規定之接線盒得嵌入於平台: 1.使用填充物填充接線盒,防止濕氣滲入。 2.接線盒距離水池內壁一‧二米以上。 二、接線盒及封閉箱體除位於跳水台下方、鄰近固定構造物等有額外保護措施外不得位於水池走道。 三、濕式壁嵌或非壁嵌照明燈具或乾式壁嵌照明燈具之現場配線隔室之接線盒或封閉箱體設備接地導線端子,應連接至配電箱之接地端子板,且該端子板直接連接至配電箱體。
供電給人造水池設備分路配電箱之電源側幹線、進屋線或獨立電源供電系統負載側之幹線,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或薄金屬導線管配線若無遭受外力損傷之虞者,得採用下列配線方法: 一、非金屬導線管。 二、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且裝設於建築物內。 三、金屬被覆電纜,且裝設於建築物內無腐蝕之虞者。
- 人造水池區域依下列規定作等電位搭接,應以八平方毫米以上絕緣導線、裸銅線,或黃銅導線管、其他耐腐蝕金屬導線管,其連接方式應符合第九十一條規定。 一、澆灌水泥、施加空氣或噴灑水泥,及油漆或塗料粉刷之水泥磚塊,具有水孔隙性及滲透性之導電性水池,應依下列規定之一搭接: (一)鋼筋結構於灌漿前以鋼線或同等材質加以搭接。其表面若以非導電性化合物封裝者,依第二目規定裝設銅導線柵網。 (二)銅導線柵網: 1.以裸銅線在所有交叉處互相搭接,其連接方式依第九十一條規定。 2.沿水池外形配置垂直交叉導線方格網,其網目為三百毫米乘以三百毫米。 3.牢固裝設於距離水池外殼外形或水池下方一百五十毫米以下範圍內。 二、周圍平台表面: (一)水池內壁向外水平延伸一米範圍之周圍平台表面應與水池鋼筋或銅導線柵網作搭接。 (二)被高度一‧五米以上永久牆或建築物隔開而小於一米者,在永久牆或建築物之水池側應依下列規定之一作搭接,且沿著水池周圍平均間隔連接至水池鋼筋或銅導線柵網至少四個點。水池外殼為非導電性者,其搭接得少於四個點。 1.鋼筋結構之搭接依前款第一目規定。 2.非鋼筋結構,或表面以非導電性化合物封裝至少有一條八平方毫米以上裸銅線沿著周圍平台表面裝設一圈。該導線距離水池內壁四百五十毫米至六百毫米,並牢固裝設於路基以下一百毫米至一百五十毫米。 三、金屬組件及配件:水池結構之所有金屬組件及配件,應加以搭接。鋼筋結構表面若以非導電性化合物封裝者,其鋼筋得免搭接。 四、水中照明:所有非壁嵌照明燈具之金屬成型外殼及固定架應加以搭接。 五、用電器具: (一)水池循環系統之附屬用電器具,包括幫浦電動機、水池蓋電動機等之金屬組件應加以搭接。 (二)用電器具之金屬組件整合於雙重絕緣系統者,得免搭接。 (三)水池熱水器額定五十安培以上,且製造廠家說明書對搭接及接地有特別指示者,僅得在指定可搭接及接地部分作搭接及接地。 六、固定金屬部分:金屬遮蔽電纜及管槽、金屬雨篷、金屬圍籬及金屬門窗構架等所有固定金屬部分應加以搭接。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永久式隔板隔開水池,防止人員碰觸者。 (二)距離水池內壁水平方向超過一‧五米者。 (三)距離水池溢水口上方垂直方向,或觀眾台、塔台、平台或跳水結構上方垂直方向超過三‧七米者。
- 人造水池應裝設表面積至少五千八百平方毫米之導電體與池水接觸,該面積得由前項規定需搭接之水中組件組成。
距離供公眾使用之水療池一‧五米外,可視及範圍內之可輕易觸及處應裝設有明顯標識之緊急停止或控制開關,以停止電動循環及噴射系統。
水療池裝設於室外者,除依下列規定外,應符合本節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依第四章規定之配線方法連接。 一、套件式水療池或自給式水療池之控制盤或配電箱者,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連接: (一)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且在水療池封閉箱體外面長度不超過一‧八米。 (二)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裝置,長度不超過四‧六米,且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得利用配裝於共同構架或基座之金屬與金屬作搭接。
水療池裝設於室內者,除依下列規定外,應符合本節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並依第四章規定之配線方法連接: 一、水療池之套件式機組額定二十安培以下者,得採用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以利拆卸或隔離組件作保養及維修。 二、自給式水療池裝設於完工之地面不適用第八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周圍平台表面等電位搭接。 三、插座: (一)應與水療池內壁保持水平距離一‧八米以上。 (二)距離水療池內壁三米範圍內,額定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三十安培以下之插座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三)供電給水療池之插座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四)本款規定距離之量測為電源軟線連接至插座之最短直線路徑。 四、照明燈具、照明出線口及懸吊式風扇: (一)除水中照明燈具外,位於水療池上方或距離其內壁一‧五米範圍內之照明燈具、照明出線口及懸吊式風扇裝設高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1.無漏電啟斷裝置保護者,不得小於三‧七米。 2.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者,不得小於二‧三米。 3.照明燈具為下列規定之一,且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者,得裝設於水療池溢水口上方二‧三米以內: (1)嵌入式照明燈具有防護罩、非金屬飾條,或有電氣隔離之金屬飾條,且適用於濕氣場所。 (2)吸頂式照明燈具有非金屬防護外殼或有電氣隔離之金屬外殼,且適用於濕氣場所。 (二)水中照明燈具之配線應依第八百二十二條規定。 五、開關應位於距離水療池內壁水平方向一‧五米外之處。 六、除非帶電之導電性表面外,下列組件應加以搭接: (一)水療池範圍內之所有金屬配件。 (二)水療池水循環系統之幫浦電動機,及其附屬用電器具之金屬組件。 (三)距離水療池內壁一‧五米範圍內,未以永久式隔板隔開之金屬管槽及所有金屬表面。 (四)不屬於水療池之配電裝置,且距離水療池一‧五米範圍內者,應搭接至水療池。 七、水療池之所有金屬組件,應以下列規定之一搭接: (一)以有絞牙之金屬導線管與管配件連接。 (二)配裝於共同構架或基座之金屬與金屬作搭接。 (三)以八平方毫米以上導線搭接。 八、下列設備應加以接地: (一)距離水療池內壁一‧五米範圍內之所有用電設備。 (二)水療池循環系統之所有附屬用電設備。
除下列規定外,套件式、自給式或現場組裝之水療池電源出線口,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一、套件式或自給式之組件已包含漏電啟斷裝置,且能保護幫浦、鼓風機、加熱器、燈具、控制器、消毒產生器、配線等所有組件者。 二、現場組裝之額定為三相式或電壓超過二百五十伏特,或加熱器負載大於五十安培,其分路裝有漏電斷路器者。
於噴水池裝設照明燈具、沉水幫浦及其他沉水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運轉電壓在低電壓接觸限制以下,且由符合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變壓器或電源供電者外,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照明燈具電源電路之電壓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伏特,沉水幫浦及其他沉水設備電源電路之電壓不得超過三百伏特。 三、照明燈具防護罩: (一)除裝設於水面上外,照明燈具防護罩頂部應在噴水池正常水位下方之位置。 (二)朝上照射之照明燈具應有防護罩或具相同功能者,以免人員接觸。 四、需浸泡於水中以達安全運轉之用電器具應有在低水位時斷電或其他保護措施,以免未浸水而過熱。 五、配線: (一)噴水池內每一條暴露之可撓軟線最長不得超過三米。 (二)與水接觸之金屬組件應為黃銅或其他耐蝕金屬。 六、照明燈具不得永久嵌入噴水池結構內。
噴水池線路之接線盒及其他封閉箱體裝設於水面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應符合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 一、接線盒及其他封閉箱體應能浸泡於水中,並以銅、黃銅或其他耐蝕性材質製成。 二、裝設: (一)封閉箱體應填滿防止水氣滲入之填充物。 (二)封閉箱體應牢固裝設於支架,或直接固定於噴水池表面。 (三)接線盒僅以金屬導線管支撐者,該導線管應為銅、黃銅、不鏽鋼或其他耐蝕金屬。 (四)連接非金屬導管之接線盒應另有銅、黃銅或其他耐蝕材質之支撐架及固定元件。
噴水池所有金屬管路應搭接至噴水池電源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
- 下列噴水池之用電設備或器具應加以接地: 一、噴水池內部或距離其內壁一‧五米範圍內之所有用電設備或器具。 二、噴水池循環系統之所有附屬用電設備或器具。 三、供電給噴水池附屬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配電箱。
- 前項接地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地應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目、第六款第一目與第二目,及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用電設備或器具以可撓軟線供電者,應以可撓軟線所附之設備接地導線,將所有暴露非帶電金屬部分作接地,且該設備接地導線應連接至電源接線盒、變壓器封閉箱體、電源封閉箱體或其他封閉箱體之設備接地端子。
於噴水池裝設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之用電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用電器具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二、浸泡或暴露於水中之可撓軟線,應為適用於水中者。 三、密封: (一)可撓軟線被覆末端及其連接至用電器具之導體終端,應以防止水氣滲入之填充物覆蓋或封裝。 (二)用電器具之接地連接應採用前目規定方法處理。 四、除接地型附接插頭及插座外,可撓軟線與用電器具之連接應為永久式。
- 按摩浴缸及其附屬電氣組件應以專用分路供電,並裝有可輕易觸及之漏電斷路器保護。
- 距離按摩浴缸內壁水平方向一‧八米範圍內之單相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三十安培以下之所有插座,應有漏電啟斷裝置保護。
按摩浴缸以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電源插座,且插座僅能經由檢修口可觸及者,該插座面應裝設於距離檢修口三百毫米以內可視及範圍內。
- 按摩浴缸所有金屬管路及非帶電金屬部分與循環水接觸者,應以八平方毫米以上銅質搭接導線連接至循環幫浦電動機上供搭接用之端子,以達到按摩浴缸區域之等電位。
- 若有使用雙重絕緣循環幫浦電動機者,搭接導線應有足夠長度連接至備用非雙重絕緣幫浦電動機,且搭接導線終端應連接至電動機分路之設備接地導線。
-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電力電源及互連之電路、驅動器專用之開關及控制設備等配線及裝設,除經消防幫浦認可基準認可之整套型設備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耐燃、耐熱保護規定外,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 消防幫浦系統之性能、維護及驗收試驗,及系統組件之內部配線或消防持壓幫浦,不適用本節規定。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現場發電設施:指在現場可持續發電之經常電源。 二、現場備用發電機:指在現場不持續發電,而作為替代電源用之發電設施。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應有可靠之電源能持續承載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加上消防幫浦有關附屬設備滿載電流之總和,其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獨電源: (一)消防幫浦得以單獨之用戶總開關供電,或於用戶總開關前端引接供電。其引接位置及配置應能避免受火災或暴露於危險之損害。 (二)由現場發電設備供電,其電源設施裝設位置及保護,應能降其受火災之損害。 二、依前款規定不能取得可靠電源者,應由下列規定之一方式供電。但有備援之引擎驅動或蒸汽渦輪機驅動消防幫浦者,不在此限。 (一)由二個以上符合前款規定之單獨電源供電。 (二)由一個以上符合前款規定之單獨電源,及符合第四款規定之現場備用發電機供電。 三、多棟複合建築物園區不能依第一款規定取得可靠電源時,其幹線電源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每一個隔離設備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與任何其他供電側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保持選擇性協調者,得以該幹線電源供電。 (一)二回路以上之幹線引接作為多個電源。該幹線之連接、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隔離設備應符合第八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二)幹線有單獨之替代電源作為經常電源。該幹線之連接、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隔離設備應符合第八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四、現場備用發電機作為替代電源使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容量: 1.發電機應有足夠容量,以承載消防幫浦之電動機正常起動及運轉,並供電給其他所有同時運轉之負載。 2.一個以上次要負載得採選擇性自動卸載功能,使發電機具備足夠容量。 (二)不適用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五、配置: (一)所有電源之位置及配置應保護其不受用戶配線範圍內之火災,及暴露於危險所造成之損害。 (二)多重電源之配置應使其中之一電源發生火災時,不致引起其他電源啟斷。 六、換相器不得裝設於消防幫浦。
- 供電給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電路,應避免不經意隔離下列規定之連接: 一、電源導線直接連接電源至消防幫浦控制器,或消防幫浦控制器與電源切換開關之組合裝置。 二、經由隔離設備與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連接。
- 除經檢驗通過之整套型設備外,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隔離設備: (一)單一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得裝設於消防幫浦電源與下列任一設備之間﹕ 1.消防幫浦控制器。 2.消防幫浦電源切換開關。 3.消防幫浦電源控制器與電源切換開關之組合裝置。 (二)僅裝設於前條第三款規定之幹線電源系統,加裝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得視為符合本規則之保護規定。 (三)以現場備用發電機供電給消防幫浦者,得採用加裝之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選用: (一)單獨電源: 1.連接至單獨電源時,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應能持續承載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及消防幫浦有關附屬設備滿載電流之總和。 2.若堵轉電流與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標準安培額定不能配合時,得選用較高一級者。 3.除消防幫浦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外,其他導線或配電裝置不適用持續承載堵轉電流之規定。 (二)現場備用發電機與消防幫浦控制器間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選用能瞬間承載幫浦機房內所有負載電流,而不大於短路保護之額定值。 三、隔離設備專屬於消防幫浦負載者: (一)經常電源用之隔離設備應為用戶總開關,且在閉合位置可上鎖,位於消防幫浦之負載設備範圍內,並遠離其他建築物或其他消防幫浦電源隔離設備,又有足夠距離不致意外同時操作。 (二)現場備用發電機作為備用電源時,其配線應符合第九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緊急電源電路規定,且隔離設備在閉合位置應可上鎖。 (三)隔離設備應有標明消防幫浦隔離設備之標識,文字高度應至少二十五毫米,且應為不需打開封閉箱體箱門或蓋板,即可視及者。 (四)鄰近消防幫浦控制器處應設有其隔離設備之位置之標識。該隔離設備上鎖者,應標明鑰匙之位置。 (五)隔離設備於閉合位置時,應以下列規定之一加以監督,或依消防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1.中央控制台、專用或遙控站之信號裝置。 2.於平時有人值班之處,裝設可產生聲響之警示信號。 3.隔離設備鎖在閉合位置。
消防幫浦電動機之用電電壓與受電電壓或系統電壓不同時,得依下列規定之一在系統電源與消防幫浦控制器之間,裝設具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變壓器。僅符合第三款規定之變壓器,得供電給與消防幫浦系統無直接關聯之負載。 一、供電給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變壓器額定容量至少為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負載合計一‧二五倍,再加上該變壓器供電之消防幫浦附屬設備負載。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選用: (一)一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能持續承載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及消防幫浦有關附屬設備滿載電流之總和。 (二)不得裝設二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除消防幫浦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需持續承載堵轉電流外,其他導線或配電裝置不適用。 三、幹線電源: (一)符合第八百四十條第三款規定之幹線電源,供電給消防幫浦系統之變壓器者,得供電給其他負載。其他負載之計算,包括適用之需量因數,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 (二)變壓器之額定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 1.額定容量至少為消防幫浦電動機與持壓幫浦電動機負載合計一‧二五倍,加上該變壓器供電之其他負載。 2.過電流保護: (1)變壓器額定電流、幹線線徑大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應加以協調,使變壓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符合第二百六十七條,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符合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且使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能持續承載消防幫浦電動機、持壓幫浦電動機之堵轉電流,及相關消防幫浦附屬設備滿載電流合計,加上該變壓器供電之其他負載電流。 (2)除消防幫浦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需持續承載堵轉電流外,其他導線或配電裝置不適用。
由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電源電路及配線依下列規定,或依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相關法規所定之耐燃保護規定辦理: 一、電源導線: (一)消防幫浦專用電源由用戶總開關供電者,其進屋線及由建築物外現場發電設備供電之導線,應敷設於建築物外側,並依第二章第三節規定裝設。 (二)消防幫浦位於第八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最後隔離設備及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側之電源導線,或直接連接至現場備用發電機之導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導線僅供電給與消防幫浦系統直接相關之負載。 2.導線路徑與其他配線保持完全獨立。 3.導線有防止火災、結構破壞或運轉事故引起潛在損害之保護。 4.導線以下列任一方式裝設穿過建築物。但源自電氣機房至消防幫浦機房之電源導線保護系統,得免具有防火時效二小時以上。 (1)包封於混凝土厚度五十毫米以上。 (2)使用具有防火時效二小時以上之組件保護,且專用於消防幫浦電路。 (3)使用具有防火時效二小時以上之電氣電路保護系統。 二、導線之線徑: (一)供電給消防幫浦電動機、持壓幫浦及消防幫浦附屬設備之導線,其電流額定不得小於消防幫浦電動機及持壓幫浦電動機滿載電流合計一‧二五倍,加上消防幫浦附屬設備電流。 (二)僅供電給消防幫浦電動機之導線最小安培容量應符合第二百十四條規定,電壓降應符合第八百四十四條規定。 三、過載保護: (一)電源電路不得裝設過載之自動保護。 (二)除依前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裝設變壓器一次側保護器外,分路及幹線之導線應僅能有短路保護。 (三)若以分接電路供電給消防幫浦時,其配線應視為進屋線。 (四)蓄電池與引擎間之導線,得免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隔離設備。 (五)現場備用發電機額定連續電流大於消防幫浦電動機滿載電流二‧二五倍者,現場發電機與消防幫浦切換開關控制器組合裝置間,或與分開裝設之切換開關間之導線,應符合第一款第二目規定。其保護裝置應符合消防幫浦切換開關控制器組合裝置或分開配裝之切換開關之短路電流額定。 四、自控制器至消防幫浦電動機間之所有導線,應採用金屬導線管、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或非金屬可撓導線管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五、消防幫浦之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不得供電給消防幫浦以外之任何負載。 六、自引擎控制器及蓄電池引接之所有配線,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且應依其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辦理。 七、消防幫浦不得有設備接地故障保護裝置。 八、電氣電路保護系統: (一)接線盒應裝設於消防幫浦控制器之前,距離界定防火區劃之防火牆或樓地板至少三百毫米。 (二)接線盒與消防幫浦控制器間之管槽,應依本規則規定及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在接線盒末端應加以密封。 九、接至或引自消防幫浦控制器之配線經過接線盒裝設者: (一)接線盒應牢固於裝設位置。 (二)接線盒之裝設不得破壞消防幫浦控制器封閉箱體之防護等級。 (三)接線盒之裝設不得破壞消防幫浦控制器之完整性,且不得影響控制器之短路電流額定。 (四)裝設於消防幫浦機房者,應採用防滴型封閉箱體。該箱體應符合消防幫浦控制器封閉箱體之防護等級。 (五)應採用適用之端子、配線端子台、電線連接器及接續組件。 (六)消防幫浦之控制器或電源切換開關不得經由接線盒供電給持壓消防幫浦及其他設備。 十、管槽終端接於消防幫浦控制器者,應採用適用之導線管接頭。導線管接頭之防護等級應至少等於該消防幫浦控制器之防護等級。消防幫浦控制器之安裝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辦理。
由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動機端電壓之電壓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電動機起動時,消防幫浦控制器線路端之電壓降不得超過正常電壓(控制器額定電壓)百分之十五。但於緊急運轉機械起動時,不在此限。 二、電動機運轉於滿載電流一‧一五倍時,電動機端之電壓降不得超過電動機額定電壓百分之五。
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相關設備之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驅動之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應儘可能靠近,且在其所控制之電動機處可視及範圍內。 二、引擎驅動之消防幫浦控制器應儘可能靠近,且在其所控制之引擎處可視及範圍內。 三、供引擎驅動消防幫浦用之蓄電池應牢固裝設於地面,且不致遭受外力損傷淹水、溫度過熱或過度震動等。 四、所有帶電部分應位於地面上方三百毫米以上。 五、消防幫浦控制器及電源切換開關之位置或保護,應使其不致因幫浦漏水而受損。 六、所有消防幫浦控制設備應牢固裝設於不可燃性之支撐結構物。
由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控制電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或依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相關法規所定之耐熱保護規定辦理: 一、控制電路故障: (一)延伸至室外消防幫浦機房之外部控制電路配線,應使任何外部電路故障(開路或短路),不致妨礙其他裝置操作消防幫浦。 (二)前目外部控制電路故障不得影響消防幫浦繼續運轉,及妨礙控制器啟動消防幫浦。 (三)消防幫浦機房範圍內不能承受故障之所有控制電路導線,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二、不得裝設欠壓、欠相、頻率敏感或其他感知器,以防止電動機接觸器之自動或手動驅動。但欠相感知器為消防幫浦控制器之組件者,不在此限。 三、引擎驅動消防幫浦之控制電路配線: (一)控制器與柴油引擎間之所有配線應為絞線,其線徑應能持續承載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之充電或控制電流。 (二)應有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三)應依控制器製造廠家說明書對距離及導線線徑之指示辦理。 四、電動機驅動消防幫浦之所有控制電路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非金屬可撓導線管、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五、發電機之控制電路配線: (一)裝設於消防幫浦電源切換開關與經常電源斷電時供電給消防幫浦之備用發電機間之控制電路導線,應與其他配線保持完全獨立。 (二)控制電路之配線應有防止火災或結構破壞所引起潛在損害之保護。 (三)控制電路導線得以下列任一方式穿過建築物裝設: 1.包封於混凝土厚度五十毫米以上。 2.使用具有防火時效二小時以上之組件保護,且專用於消防幫浦電路。 3.使用具有防火時效二小時以上之電氣電路保護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