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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26-1 條(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承租人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43台上479判例明文化
withseals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 -否定(107, 988) -肯定:立法者考量租地建屋,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房屋受讓人如無基地租賃權,基地出租人將可請求拆屋還地為促進土地利用、安定社會經濟,故明定其租賃契約繼續存在,以杜紛爭。循此立法旨趣,於借地建屋之場合,土地借用人移轉房屋時,若房屋受讓人無基地之占有權源,亦將發生相同問題,基此,本於同一規範目的,自有類推適用426-1條,使房屋受讓人得對基地所有人主張使用借貸關係繼續存在,以免房屋遭訴請拆除之必要(高院108重上44)。
hsiwen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法定契約移轉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