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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26-1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承租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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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26條之1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基地租賃契約對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無須地主同意。

Q · 買到蓋在別人租來的土地上的房子,地主可以叫我搬走嗎?

不行,基地租約會自動跟著房子過戶給你

依民法第426條之1,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無須地主同意或重新訂約。換言之,你買下房子的同時,原本的土地租賃權利義務一併移轉到你身上,只要正常繳地租、未違約,地主不能以「你我之間沒有契約」為由請求拆屋還地。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棟蓋在別人土地上的房子。交屋那天你興高采烈搬進去,三個月後地主敲門:「房子的前屋主跟我租地,你又沒跟我簽約,請你拆屋還地。」這種噩夢在民國88年以前真的會發生。426之1就是堵死這個漏洞的那道牆。它說得很直白: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時候,底下那張基地租賃契約自動跟著走,不需要地主同意,不需要重新簽約,不需要任何人點頭。你買到房子的同時,租地的權利就黏在房子上一起過戶到你手裡了。這條保護的不只是買房子的人,它保護的是「房屋不會因為換了主人就失去立足之地」這個基本邏輯。沒有這條,所有蓋在租地上的房子都會變成燙手山芋,沒人敢買。

法律定性

民法第426條之1為基地租賃之法定移轉規範,指承租人租用他人土地建築房屋後,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與基地所有人間之租賃契約對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無須地主同意或重新訂約,使房屋與其腳下的土地使用權結合,得以一併流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買到蓋在別人地上的房子,地主可以叫我拆掉嗎?

只要你正常繳地租、沒有違反租約,地主不能叫你拆。426之1的效果就是讓租約自動跟著房子走到你手上,你和地主之間存在合法的租賃關係。但如果你欠租超過約定期限或有其他違約事由,地主可以依約終止租約。內行人提示:每期地租務必保留匯款或收據紀錄,這是你最重要的防護證據。

Q2原始租約的租金很低,地主可以漲嗎?

租約條件是原封不動移轉的,地主不能因為換了承租人就片面調漲。但如果原始租約裡有租金調整條款,那個條款對你同樣有效。另外,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對地租有上限規定(以申報地價年息10%為限)。內行人提示:如果地主獅子大開口要調漲,先查當期申報地價算出法定上限。

Q3我想把租地上的房子賣掉,需要地主同意嗎?

不需要。這條的立法理由就是確認推定地主於立約時即已同意租賃權得隨建築物移轉。但要注意426之2:你賣房子時地主有優先承買權,必須書面通知地主出賣條件,地主有10天決定要不要買,沒通知就過戶不得對抗地主的優先承買權。內行人提示:通知用存證信函寄並保留送達回執。

Q4民法426條之1是什麼?

規範租地建屋的房屋移轉時,基地租約自動隨房屋移轉於受讓人,是租地房屋得以買賣的法律基礎。

Q5基地租賃隨房屋移轉是什麼意思?

你買下蓋在租地上的房子,原本的土地租賃權利義務一併過戶給你,無須地主同意或重簽。

Q6426之1和買賣不破租賃(425)差在哪?

425是土地端易主租約不破,426之1是房屋端易主租約隨之移轉,兩者方向相反、互為配套。

Q7什麼叫租用基地建築房屋?

以建造房屋為目的而承租他人土地的租賃關係,房屋是承租人的、土地是地主的,物理上不可分離。

Q8買租地上的房子前要查什麼?

調出原始基地租約全文,看清租金、期限、用途限制,因為這些條件會原封不動變成你的。

Q9地主否認租約存在,房屋受讓人怎麼自保?

調出房屋移轉登記資料證明合法受讓,搬出426之1主張租約自動移轉,並備齊原始租約副本。

Q10地租上限怎麼算?

依土地法105準用97條,年地租上限=土地申報地價×10%,超過部分得主張無效。

Q11地主拒收地租想製造違約,承租人怎麼辦?

立刻到郵局依民法326條辦理提存,保留履約證據,避免被認定欠租而遭終止租約。

Q12426之1 vs 426之2 哪個保護地主?

426之1保護房屋受讓人讓租約延續,426之2才是保護地主、給地主優先承買權,兩者互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民法425(買賣不破租賃)民法426之1(本條)民法426之2(優先承買)
保護機制土地所有權移轉,租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房屋所有權移轉,基地租約對房屋受讓人繼續存在房屋出賣時地主有優先承買權
移轉方向出租人(土地)端易主承租人(房屋)端易主承租人出賣房屋
是否需對方同意須書面通知地主,地主10日內決定
保護對象承租人房屋受讓人基地所有人

民法425(買賣不破租賃)

保護機制
土地所有權移轉,租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
移轉方向
出租人(土地)端易主
是否需對方同意
保護對象
承租人

民法426之1(本條)

保護機制
房屋所有權移轉,基地租約對房屋受讓人繼續存在
移轉方向
承租人(房屋)端易主
是否需對方同意
保護對象
房屋受讓人

民法426之2(優先承買)

保護機制
房屋出賣時地主有優先承買權
移轉方向
承租人出賣房屋
是否需對方同意
須書面通知地主,地主10日內決定
保護對象
基地所有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借地借家法第10条(借地権の対抗力)+第19条(借地権譲渡の許可)—建物登記により借地権を第三者に対抗でき、建物の譲渡に伴い借地権が移転する
韓國민법 제622조(건물 등기 있는 차지권의 대항력)—건물 소유를 목적으로 한 토지임대차는 건물 등기로 제3자에 대항할 수 있다
德國Erbbaurechtsgesetz(Erbbaurecht 為物權性『地上權』而非租賃,機制相異,僅功能近似;租賃對抗力之一般規則見 § 566 BGB)
法國Bail à construction(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 art. L251-1 et s.)/bail emphytéotique—長期建築用地租賃,租賃權得隨建物讓與
美國Ground lease/leasehold estate(普通法)—承租人就租地建物享有 leasehold,租賃權得隨建物 assignment 移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增訂)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實務上認為除當事人有禁止轉讓房屋之特約外,應推定基地出租人於立約時,即已同意租賃權得隨建築物而移轉於他人;房屋受讓人與基地所有人間,仍有租賃關係存在,爰參酌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增訂本條,並明定其租賃契約繼續存在,以杜紛爭。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08804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實務上認為除當事人有禁止轉讓房屋之特約外,應推定基地出租人於立約時,即已同意租賃權得隨建築物而移轉於他人;房屋受讓人與基地所有人間,仍有租賃關係存在,爰參酌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增訂本條,並明定其租賃契約繼續存在,以杜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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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26-1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2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2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