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426-1 條(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承租人之效力)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26條之1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基地租賃契約對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無須地主同意。

Q · 買到蓋在別人租來的土地上的房子,地主可以叫我搬走嗎?

依民法第426條之1,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無須地主同意或重新訂約。換言之,你買下房子的同時,原本的土地租賃權利義務一併移轉到你身上,只要正常繳地租、未違約,地主不能以「你我之間沒有契約」為由請求拆屋還地。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棟蓋在別人土地上的房子。交屋那天你興高采烈搬進去,三個月後地主敲門:「房子的前屋主跟我租地,你又沒跟我簽約,請你拆屋還地。」這種噩夢在民國88年以前真的會發生。426之1就是堵死這個漏洞的那道牆。它說得很直白: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時候,底下那張基地租賃契約自動跟著走,不需要地主同意,不需要重新簽約,不需要任何人點頭。你買到房子的同時,租地的權利就黏在房子上一起過戶到你手裡了。這條保護的不只是買房子的人,它保護的是「房屋不會因為換了主人就失去立足之地」這個基本邏輯。沒有這條,所有蓋在租地上的房子都會變成燙手山芋,沒人敢買。

法律定性

民法第426條之1為基地租賃之法定移轉規範,指承租人租用他人土地建築房屋後,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與基地所有人間之租賃契約對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無須地主同意或重新訂約,使房屋與其腳下的土地使用權結合,得以一併流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買到租地上的房子地主可以趕我走嗎?

不行。只要你正常繳地租、未違約,基地租約依民法426條之1自動移轉到你身上,地主不能請求拆屋還地。

Q2租地建屋的房子可以自由買賣嗎?

可以。本條讓基地租約隨房屋移轉,賣房無須地主同意,但426條之2賦予地主優先承買權,須先書面通知。

Q3前屋主積欠的地租我要付嗎?

不用。你繼受的是租約本身,前屋主積欠的租金是他的債務;但從你取得房屋起的地租就是你的責任。

Q4地主換人(土地賣掉)租約還算數嗎?

算數。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加上本條雙重保護,新地主同樣受原租約拘束。

Q5繼承來的租地房屋,地主說租約跟我無關,對嗎?

不對。不論買賣或繼承,只要房屋所有權移轉,基地租約即隨之移轉。

Q6地主可以因為換了屋主就漲地租嗎?

不能片面調漲。租約條件原封不動移轉,地租上限受土地法105條準用97條規範(申報地價年息10%)。

Q7我是地主,能拒絕承認新屋主的租約嗎?

不能。本條的代價即地主喪失選擇承租人的權利,但承租人違約(如欠租達兩年)仍可終止。

Q8本條從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民國88年(1999)增訂施行,將最高法院既有判例見解明文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民法425(買賣不破租賃)民法426之1(本條)民法426之2(優先承買)
保護機制土地所有權移轉,租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房屋所有權移轉,基地租約對房屋受讓人繼續存在房屋出賣時地主有優先承買權
移轉方向出租人(土地)端易主承租人(房屋)端易主承租人出賣房屋
是否需對方同意須書面通知地主,地主10日內決定
保護對象承租人房屋受讓人基地所有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借地借家法第10条(借地権の対抗力)+第19条(借地権譲渡の許可)—建物登記により借地権を第三者に対抗でき、建物の譲渡に伴い借地権が移転する
🇰🇷 韓國민법 제622조(건물 등기 있는 차지권의 대항력)—건물 소유를 목적으로 한 토지임대차는 건물 등기로 제3자에 대항할 수 있다
🇩🇪 德國Erbbaurechtsgesetz(Erbbaurecht 為物權性『地上權』而非租賃,機制相異,僅功能近似;租賃對抗力之一般規則見 § 566 BGB)
🇫🇷 法國Bail à construction(Code de la construction et de l'habitation, art. L251-1 et s.)/bail emphytéotique—長期建築用地租賃,租賃權得隨建物讓與
🇺🇸 美國Ground lease/leasehold estate(普通法)—承租人就租地建物享有 leasehold,租賃權得隨建物 assignment 移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