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26-1 條(房屋所有權移轉時承租人之效力)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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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26條之1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基地租賃契約對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無須地主同意。
Q · 買到蓋在別人租來的土地上的房子,地主可以叫我搬走嗎?
依民法第426條之1,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無須地主同意或重新訂約。換言之,你買下房子的同時,原本的土地租賃權利義務一併移轉到你身上,只要正常繳地租、未違約,地主不能以「你我之間沒有契約」為由請求拆屋還地。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棟蓋在別人土地上的房子。交屋那天你興高采烈搬進去,三個月後地主敲門:「房子的前屋主跟我租地,你又沒跟我簽約,請你拆屋還地。」這種噩夢在民國88年以前真的會發生。426之1就是堵死這個漏洞的那道牆。它說得很直白: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時候,底下那張基地租賃契約自動跟著走,不需要地主同意,不需要重新簽約,不需要任何人點頭。你買到房子的同時,租地的權利就黏在房子上一起過戶到你手裡了。這條保護的不只是買房子的人,它保護的是「房屋不會因為換了主人就失去立足之地」這個基本邏輯。沒有這條,所有蓋在租地上的房子都會變成燙手山芋,沒人敢買。
法律定性
民法第426條之1為基地租賃之法定移轉規範,指承租人租用他人土地建築房屋後,於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與基地所有人間之租賃契約對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無須地主同意或重新訂約,使房屋與其腳下的土地使用權結合,得以一併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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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買到租地上的房子地主可以趕我走嗎?▾
不行。只要你正常繳地租、未違約,基地租約依民法426條之1自動移轉到你身上,地主不能請求拆屋還地。
Q2租地建屋的房子可以自由買賣嗎?▾
可以。本條讓基地租約隨房屋移轉,賣房無須地主同意,但426條之2賦予地主優先承買權,須先書面通知。
Q3前屋主積欠的地租我要付嗎?▾
不用。你繼受的是租約本身,前屋主積欠的租金是他的債務;但從你取得房屋起的地租就是你的責任。
Q4地主換人(土地賣掉)租約還算數嗎?▾
算數。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加上本條雙重保護,新地主同樣受原租約拘束。
Q5繼承來的租地房屋,地主說租約跟我無關,對嗎?▾
不對。不論買賣或繼承,只要房屋所有權移轉,基地租約即隨之移轉。
Q6地主可以因為換了屋主就漲地租嗎?▾
不能片面調漲。租約條件原封不動移轉,地租上限受土地法105條準用97條規範(申報地價年息10%)。
Q7我是地主,能拒絕承認新屋主的租約嗎?▾
不能。本條的代價即地主喪失選擇承租人的權利,但承租人違約(如欠租達兩年)仍可終止。
Q8本條從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民國88年(1999)增訂施行,將最高法院既有判例見解明文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民法425(買賣不破租賃) | 民法426之1(本條) | 民法426之2(優先承買) |
|---|---|---|---|
| 保護機制 | 土地所有權移轉,租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 | 房屋所有權移轉,基地租約對房屋受讓人繼續存在 | 房屋出賣時地主有優先承買權 |
| 移轉方向 | 出租人(土地)端易主 | 承租人(房屋)端易主 | 承租人出賣房屋 |
| 是否需對方同意 | 否 | 否 | 須書面通知地主,地主10日內決定 |
| 保護對象 | 承租人 | 房屋受讓人 | 基地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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