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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