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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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7-1 條規定,法院拍賣抵押建物時,建物存在所必要之地上權或租賃權應併付拍賣,但價金不歸建物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Q · 法拍地上權建物時,地上權會不會一起賣?
會。依民法 877-1 條,建物存在所必要的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依民法第 877-1 條,法院拍賣抵押的建築物時,必須把建築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地上權、租賃權等可讓與者)一併拍賣,避免買受人取得建物卻無權使用土地。但但書規定:建物抵押權人對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權,因為土地使用權不在抵押標的範圍內。投標前務必確認地上權剩餘年限、地租條件、有無禁止處分登記。
深度解讀
在台灣,土地跟建築物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不動產。你可以擁有一棟房子,但腳下的地不是你的,你靠的是地上權或租賃權才能合法站在那裡。現在問題來了:你拿這棟房子去抵押借錢,還不出來,銀行聲請法院拍賣。法院把房子賣掉了,但那個讓房子有權站在那塊地上的「地上權」或「租賃權」沒有一起賣。買到房子的人發現自己買了一棟「沒有腳的房子」,隨時可能被地主要求拆屋還地。這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荒謬的漏洞:法院拍賣建築物時,必須把建築物存在所必要的土地使用權一起拍賣。房子跟腳一起走,買家才不會踩空。但這裡藏了一個對銀行很重要的限制:那個土地使用權賣的錢,銀行不能優先拿。因為銀行當初設定抵押的標的只有建築物,土地使用權不在抵押範圍內,它的拍賣價金要歸給其他債權人按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抵押權名詞
- 拍賣抵押物名詞
- 抵押物名詞
- 拍賣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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