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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77-1 條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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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7-1 條規定,法院拍賣抵押建物時,建物存在所必要之地上權或租賃權應併付拍賣,但價金不歸建物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Q · 法拍地上權建物時,地上權會不會一起賣?

依民法第 877-1 條,法院拍賣抵押的建築物時,必須把建築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地上權、租賃權等可讓與者)一併拍賣,避免買受人取得建物卻無權使用土地。但但書規定:建物抵押權人對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權,因為土地使用權不在抵押標的範圍內。投標前務必確認地上權剩餘年限、地租條件、有無禁止處分登記。

白話解讀

在台灣,土地跟建築物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不動產。你可以擁有一棟房子,但腳下的地不是你的,你靠的是地上權或租賃權才能合法站在那裡。現在問題來了:你拿這棟房子去抵押借錢,還不出來,銀行聲請法院拍賣。法院把房子賣掉了,但那個讓房子有權站在那塊地上的「地上權」或「租賃權」沒有一起賣。買到房子的人發現自己買了一棟「沒有腳的房子」,隨時可能被地主要求拆屋還地。這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荒謬的漏洞:法院拍賣建築物時,必須把建築物存在所必要的土地使用權一起拍賣。房子跟腳一起走,買家才不會踩空。但這裡藏了一個對銀行很重要的限制:那個土地使用權賣的錢,銀行不能優先拿。因為銀行當初設定抵押的標的只有建築物,土地使用權不在抵押範圍內,它的拍賣價金要歸給其他債權人按比例分配。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7-1 條為民國 96 年增訂之併付拍賣條款,規範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時,於法院強制拍賣程序中,建築物存在所必要之可讓與權利(地上權、典權、租賃權)應併付拍賣,以維護建築物之經濟效用與社會利益;同時明定抵押權人對該權利價金無優先受償權,維持物權分離主義之邏輯底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拍屋上面寫「地上權建物」,到底能不能買?

能買,但你買的不只是房子,還包括依本條併付拍賣的地上權。關鍵是地上權的剩餘年限和地租條件。年限長、地租合理的地上權建物可以是好標的,價格通常比同區段的所有權建物低三到四成。內行人提示:去地政事務所調閱地上權設定契約書,裡面會載明存續期間、地租、調整方式,這些資訊在法拍公告裡通常只有一行帶過,但它們決定了你這筆投資的真正價值。

Q2我的房子蓋在租來的地上,銀行願意貸款嗎?

願意,但額度通常偏低。因為依本條但書,銀行對租賃權拍賣的價金沒有優先受償權,所以銀行只會用建築物本身的殘值來估算擔保價值。實務上貸款成數大約在五成以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能說服地主一起到銀行,由地主出具同意書讓銀行在租賃權上設定權利質權,銀行的放款意願和額度會明顯提高,因為這等於補上了本條但書造成的擔保缺口。

Q3併付拍賣後,原本的地上權條件會改變嗎?

不會。地上權的存續期間、地租金額、使用範圍等條件都維持原狀,只是權利人從原建物所有人變成法拍買受人。但如果原地上權有「不得轉讓」的約定,會產生能否併付拍賣的爭議,這也是本條寫「得讓與者」這個限制條件的原因。內行人提示:投標前一定要確認地上權登記有沒有「禁止處分」的限制登記,有的話這個併付拍賣可能會出問題。

Q4民法 877-1 條是什麼?

民國 96 年增訂之併付拍賣條款,要求法拍抵押建物時,建物存在所必要之地上權或租賃權一併拍賣,避免買到無腳之屋。

Q5什麼叫「建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

讓建築物得合法存在於他人土地上之物權或債權,典型為地上權、典權、租賃權三類。

Q6什麼叫併付拍賣?

法院在拍賣抵押物時,將與抵押物經濟上不可分之相關權利一併納入拍賣標的,由同一買受人取得。

Q7民法 877-1 條 vs 民法 877 條 差在哪?

877 是土地抵押後其上建物併付拍賣;877-1 是建物抵押時土地使用權併付拍賣。兩條方向相反,互為鏡像。

Q8法拍地上權建物前要怎麼查?

去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地上權登記簿謄本,確認存續期間、地租金額、調整條款、有無禁止處分登記四項。

Q9投標金額怎麼拆分計算?

依建物殘值 + 地上權剩餘年限現值分別估算。剩 10 年 vs 剩 50 年的地上權建物,合理出價差距可達五倍。

Q10得標後怎麼辦理移轉?

拿到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後,30 日內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所有權及地上權移轉登記,並通知地主租賃移轉。

Q11銀行怎麼繞過 877-1 但書的限制?

放款時要求借款人在地上權上一併設定權利質權給銀行,繞過但書取得優先受償權。懂這招的銀行呆帳率天差地遠。

Q12地上權建物 vs 一般法拍建物 銀行貸款差多少?

一般法拍建物市價 8-9 成貸款,地上權建物因 877-1 但書限制壓在 4-5 成以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w一般法拍建物地上權法拍建物(適用 877-1)
拍賣標的範圍建物 + 基地所有權(同屬一人)建物 + 併付拍賣之地上權/租賃權
買受人取得權利完整所有權,無到期問題建物所有權 + 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
銀行抵押價值評估市價 8-9 成市價 4-5 成(地上權價金銀行無優先受償)
拍定價金分配順序依抵押權順位優先受償建物價金抵押權人優先;地上權價金普通債權人按比例
適用條文民法 873、874民法 877-1 + 873、874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 第389条(抵当地上の建物の競売)— 採土地抵押則建物一併拍賣,方向與台灣 877-1 相反,反映日本土地建物分離主義
🇰🇷 韓國민법 제365조(토지·건물 일괄경매청구권)— 採土地建物得一併聲請拍賣,受日本民法影響
🇨🇳 中國民法典 第397條 + 第417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抵押效力相互及於對方)— 採法定一併處分原則,與台灣方向相同但機制更強
🇩🇪 德國BGB § 94, § 946(建物為土地之重要成分 Wesentliche Bestandteile)— 採一物一權主義,建物不能獨立抵押,從根本上避免本條問題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552(土地所有人推定為地上物之所有人)+ 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L. 322-1 — 採添附原則,建物為土地之從物
🇺🇸 美國Restatement of Property § 88-91(fixtures doctrine)+ UCC § 9-604 — 普通法採固定附屬物理論,建物視為土地固定附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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