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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77-1 條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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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7-1 條規定,法院拍賣抵押建物時,建物存在所必要之地上權或租賃權應併付拍賣,但價金不歸建物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Q · 法拍地上權建物時,地上權會不會一起賣?

依民法第 877-1 條,法院拍賣抵押的建築物時,必須把建築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地上權、租賃權等可讓與者)一併拍賣,避免買受人取得建物卻無權使用土地。但但書規定:建物抵押權人對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權,因為土地使用權不在抵押標的範圍內。投標前務必確認地上權剩餘年限、地租條件、有無禁止處分登記。

白話解讀

在台灣,土地跟建築物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不動產。你可以擁有一棟房子,但腳下的地不是你的,你靠的是地上權或租賃權才能合法站在那裡。現在問題來了:你拿這棟房子去抵押借錢,還不出來,銀行聲請法院拍賣。法院把房子賣掉了,但那個讓房子有權站在那塊地上的「地上權」或「租賃權」沒有一起賣。買到房子的人發現自己買了一棟「沒有腳的房子」,隨時可能被地主要求拆屋還地。這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荒謬的漏洞:法院拍賣建築物時,必須把建築物存在所必要的土地使用權一起拍賣。房子跟腳一起走,買家才不會踩空。但這裡藏了一個對銀行很重要的限制:那個土地使用權賣的錢,銀行不能優先拿。因為銀行當初設定抵押的標的只有建築物,土地使用權不在抵押範圍內,它的拍賣價金要歸給其他債權人按比例分配。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7-1 條為民國 96 年增訂之併付拍賣條款,規範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時,於法院強制拍賣程序中,建築物存在所必要之可讓與權利(地上權、典權、租賃權)應併付拍賣,以維護建築物之經濟效用與社會利益;同時明定抵押權人對該權利價金無優先受償權,維持物權分離主義之邏輯底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877-1 條是什麼?

規範法拍抵押建物時併付拍賣土地使用權,避免買到無腳之屋。

Q2地上權建物可以拿去抵押貸款嗎?

可以,但銀行貸款成數通常較低,因為土地使用權價金銀行無優先受償權。

Q3法拍地上權建物前要看什麼?

地上權剩餘年限、地租金額、調整條款、有無禁止處分登記四項。

Q4什麼叫併付拍賣?

法院把建物與其存在所必要的權利綁在一起拍賣,由同一買受人取得。

Q5民法 877-1 與民法 877 差在哪?

877 是土地抵押後建物併付拍賣;877-1 是建物抵押時土地使用權併付拍賣,方向相反。

Q6地上權有禁止處分登記能併付拍賣嗎?

條文寫「得讓與者」應併付,禁止處分的地上權併付會有爭議。

Q7買法拍地上權建物地租誰繳?

拍賣後地租義務移轉給買受人,按原契約條件繼續繳給地主。

Q8銀行對土地使用權價金真的不能拿嗎?

本條但書明文規定無優先受清償權,但可在貸款時要求一併設定權利質權繞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w一般法拍建物地上權法拍建物(適用 877-1)
拍賣標的範圍建物 + 基地所有權(同屬一人)建物 + 併付拍賣之地上權/租賃權
買受人取得權利完整所有權,無到期問題建物所有權 + 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
銀行抵押價值評估市價 8-9 成市價 4-5 成(地上權價金銀行無優先受償)
拍定價金分配順序依抵押權順位優先受償建物價金抵押權人優先;地上權價金普通債權人按比例
適用條文民法 873、874民法 877-1 + 873、874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 第389条(抵当地上の建物の競売)— 採土地抵押則建物一併拍賣,方向與台灣 877-1 相反,反映日本土地建物分離主義
🇰🇷 韓國민법 제365조(토지·건물 일괄경매청구권)— 採土地建物得一併聲請拍賣,受日本民法影響
🇨🇳 中國民法典 第397條 + 第417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抵押效力相互及於對方)— 採法定一併處分原則,與台灣方向相同但機制更強
🇩🇪 德國BGB § 94, § 946(建物為土地之重要成分 Wesentliche Bestandteile)— 採一物一權主義,建物不能獨立抵押,從根本上避免本條問題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552(土地所有人推定為地上物之所有人)+ Code des procédures civiles d'exécution L. 322-1 — 採添附原則,建物為土地之從物
🇺🇸 美國Restatement of Property § 88-91(fixtures doctrine)+ UCC § 9-604 — 普通法採固定附屬物理論,建物視為土地固定附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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