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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第 二 節 登記憑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登記憑證

各機關為辦理財產登記,應備置左列登記憑證,依發生之事實,由有關單位填造,送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卡之登記。 一、財產增加單:依財產增置之方式,由經辦單位按驗收日期填造。 二、財產移動單:本機關管理及使用單位財產之移動,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 三、財產增減值單:財產價值發生增減之變動,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並先送使用單位簽認。 四、財產減損單:依財產之減損,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