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四 章 櫃存盤點
第 四 章 櫃存盤點
第 77 條
各機關出納管理單位,對於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統一收據等,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另由主 (會) 計單位至少每年監督盤點一次,並得陳請機關首長核准作不定期抽查。 前項定期盤點或抽查時,應作成紀錄陳報機關首長核閱。
第 78 條
辦理盤點或抽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櫃存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與帳面結存是否相符。 二、各種票據及有價證券,是否分類登記,保管是否安全。 三、自行收納之各種款項,是否依規定時限解繳公庫或存入規定之銀行,在未繳存前保管是否安全。 四、應 (待) 付款單據及應交受款人自領之「領取支票憑證」,是否恪遵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時限辦理。 五、辦公或營業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程序是否完備,保管是否安全。 六、備付零星費用之零用金,其實際結存與尚未報銷單據金額之合計,是否與核定之零用金定額相符。 七、保管尚未使用之統一收據,與統一收據紀錄卡之結存是否相符,其編號順序是否無缺,保管是否妥善。因誤繕或其他原因經註銷之收據,是否與其存根聯併同保存。
第 79 條
辦理盤點人員如發現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統一收據等與相關之紀錄不符時,應查明不符之原因,陳請機關首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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