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章 通則
第 245 條
本規則所稱宿舍管理,係指有公用宿舍之各機關,對左列宿舍之借用及管 理等事項: 一、首長宿舍。 二、單身宿舍。 三、職務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首長宿舍,指各部、會 (含相當層級) 以上層級機關首長 、副首長及其所屬一級機關、學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之宿舍;其借 用及管理方式,由行政院定之。
第 246 條
各機關宿舍之管理,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其管理方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之。
第 247 條
各機關應訂定宿舍規則或公約,明定左列事項: 一、公共衛生遵守事項。 二、公共安全維護事項。 三、公共秩序維持事項。 四、公有財物愛護事項。
第 248 條
宿舍借用人不遵守宿舍規則或公約,經事務管理人員勸導無效者,簽請機關首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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