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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管理規則第 七 章 環境清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環境清潔

各機關庭院、隙地、大門、通路、走廊、圍牆、水溝、餐廳及廚房等,應隨時保持整潔。

各機關應按員工人數設置盥洗室;男女盥洗室應劃分隔離,室內外應保持整潔,並隨時噴灑消毒藥水。

各機關地區遼闊者,對於室內及環境清潔,得採用分區負責方式辦理。

各機關事務管理單位,應派員定期檢查室內外環境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