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事務管理規則第 三 章 僱用
第 三 章 僱用
第 333 條
各機關僱用工友,應在規定員額內列入年度預算後始得為之。
第 334 條
新僱之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年滿十六歲以上。 四、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第 335 條
新僱之工友,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僱用機關發給僱用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一) ,予以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端者,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曾在其他機關僱用為工友,因正當事由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用。
第 336 條
新僱之工友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學歷證件,並填繳下列表件:一、服務志願書一份 (格式如附件二) 。 二、履歷表二份 (格式如附件三) 。 三、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四、最近二寸半身相片。
第 337 條
(刪除)
第 338 條
(刪除)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事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僱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