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安全管理,指各機關對於空襲、火災、竊盜、風災 地震、水災、蟲害之防護事宜。
各機關安全管理事宜,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規劃,會同有關單位辦理之。合署辦公機關,得聯合編組安全管理單位統一辦理之。 各機關應依照民防法令組織防護團,辦理有關空襲防護事宜。
各機關駐衛員警,應受事務管理單位主管之指揮。
各機關值勤人員,在辦公時間以外,應負維護機關安全之責。